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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街道办事处公共服务事项清单.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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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巴音陶亥镇公共服务事项 序号 1 2 事项名称 设定依据 【行政法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十三条: 【行政法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十三条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告知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状况定期 家庭的人口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定期核查。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及 核查 时决定增发、减发或者停发最低生活保障金;决定停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家庭经济核对)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告知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家 庭的人口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定期核查。 群众自治组织建设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第五条第一款: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 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 第二十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自新一届村民委员会产生之日起十日内完成工作移交。工作移交由村民选举委 员会主持,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监督。第二十七条 村民会议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 规民约,并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 第二十七条村民会议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并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 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 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 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违反前款规定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 民政府责令改正。 实施主体 配合主体 巴音陶亥镇 民政局 巴音陶亥镇 民政局 3 4 法律援助 人民调解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三十四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 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 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 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 期徒刑、死刑,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 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行政法规】《法律援助条例》 第三条: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 积极措施推动法律援助工作,为法律援助提供财政支持,保障法律援助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 展。法律援助经费应当专款专用,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四条 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监 督管理全国的法律援助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的法 律援助工作。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和地方律师协会应当按照律师协会章程对依据本条例实施的法 律援助工作予以协助。 第五条 直辖市、设区的市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根据需要确定 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援助机构负责受理、审查法律援助申请,指派或者安排人员为 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二条:本法所称人民调解,是指人民调解委员会通过 说服、疏导等方法,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解决民间纠纷的活动。第 五条: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全国的人民调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 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的人民调解工作。基层人民法院对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进行业务指 导。第六条:国家鼓励和支持人民调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人民调解工作所需经费应 当给予必要的支持和保障,对有突出贡献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人民调解员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表彰 奖励。第七条 人民调解委员会是依法设立的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第八条 村民委员会 、居民委员会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委员 会由委员三至九人组成,设主任一人,必要时,可以设副主任若干人。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有妇 女成员,多民族居住的地区应当有人数较少民族的成员。第九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的人 民调解委员会委员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居民会议推选产生;企业事业单位设立的人民 调解委员会委员由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组织推选产生。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每届任 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第十条 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人民调解委员 会的设立情况进行统计,并且将人民调解委员会以及人员组成和调整情况及时通报所在地基层人 民法院。第十一条 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各项调解工作制度,听取群众意见,接受群众 监督。第十二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为人民调解委员会开展工作提供 办公条件和必要的工作经费。 巴音陶亥镇 司法局 巴音陶亥镇 司法局 5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五条 国务院领导全国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二十七条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国家发 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 母奖励。 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给予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奖励的措施中由其所在单位落 乌海市部分计划生育家庭 实的,有关单位应当执行。 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按照规定获得扶助。 奖励扶助初审 【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八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人口发 展规划,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 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贯彻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第三十四条 对实行计划生育的 夫妻,由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单位给予奖励和优待。奖励标准应当随着经济社会发展逐步提高 。 第三十九条 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符合本条例规定再生育的,停止享受独生子 女父母奖励,已经享受的奖励不再退还。 巴音陶亥镇 卫健委 6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第五条国务院领导全国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 划生育工作。 第二十七条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 夫妻,国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 母奖励。 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给予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奖励的措施中由其所在单位落 生育关怀行动公益金发放 实的,有关单位应当执行。 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按照规定获得扶助。 初审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按照规定应当享受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奖励扶助的,继 续享受相关奖励扶助。 第二十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发展经济,给予资金、技术、培训等方 面的支持、优惠;对实行计划生育的贫困家庭,在扶贫贷款、以工代赈、扶贫项目和社会救济等 方面给予优先照顾。 【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四条 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妻,由 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单位给予奖励和优待。奖励标准应当随着经济社会发展逐步提高。 巴音陶亥镇 卫健委 7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第五条国务院领导全国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第二十三条 国家对实行计划生 育的夫妻,按照规定给予奖励。 第二十七条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 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国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 母奖励。 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给予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奖励的措施中由其所在单位落 乌海市失独、伤残家庭特 实的,有关单位应当执行。 别扶助初审 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按照规定获得扶助。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按照规定应当享受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奖励扶助的,继 续享受相关奖励扶助。 【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八条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 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独生子女发生意 外伤残、死亡的,户籍所在地旗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一次性发给相当于当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 可支配收入或者农牧民人均纯收入一倍至三倍的扶助金。 巴音陶亥镇 卫健委 8 药具领取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十条 国家建立婚前保健、孕产期保健制度 ,防止或者减少出生缺陷,提高出生婴儿健康水平。第三十四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应当指 导实行计划生育的公民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措施。对已生育子女的夫妻,提倡选择长效 避孕措施。国家鼓励计划生育新技术、新药具的研究、应用和推广。 【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八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人口发 展规划,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 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贯彻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 第二十八条 实行计划生育,以 避孕为主。育龄夫妻自主选择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对已生育子女的 夫妻,提倡选择长效避孕措施。实施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 育技术服务。所需经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列入财政预算或者由社会保险予以保障。 巴音陶亥镇 卫健委 生育登记服务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四条 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户籍所 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负责管理,以现居住地为主。第三十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 当合理配置、综合利用卫生资源,建立、健全由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的医疗、保健机构组成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网络,改善技术服务设施和条件,提高技术服务水平 。 巴音陶亥镇 卫健委 9 10 11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三条 国家建立集中统一的统计系统,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 统计管理体制。第四条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统计工作的组织领导,为统 计工作提供必要的保障。第二十七条 国务院设立国家统计局,依法组织领导和协调全国的统计工作。 国家统计局根据工作需要设立的派出调查机构,承担国家统计局布置的统计调查等任务。县级以上地方人 民政府设立独立的统计机构,乡、镇人民政府设置统计工作岗位,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统计人员,依法管理 、开展统计工作,实施统计调查。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统计任务的需要设立统计 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统计人员,并指定统计负责人,依法组织、管理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统计工 作,实施统计调查,在统计业务上受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指导。 农业统计(农林牧渔业生产经 【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统计管理条例》第六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必须单独设立独立的统计机 营情况、县城经济基本情况 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设立统计工作站或者专职统计人员,街道办事处可以设兼职统计人员。统计 机构、统计工作站、专兼职统计人员依法行使统计管理、协调、监督、检查的职权。 第八条 旗县级以 等) 上统计局(处),正副局(处)长的任免、调动,须征得上一级统计机关的同意;苏木、乡镇、街道办事 处统计人员的变动,须征得旗县级人民政府统计机关的同意。企事业单位统计人员调离统计岗位,须征得 上级主管部门统计机构的同意。统计人员调离统计岗位时,必须按照调配衔接的原则办理手续。 第十条 自治区、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盟行政公署统计机关内设统计检查机构;旗县级人民政府统计机关设专职统 计检查员,旗县级以上的各主管部门设专(兼)职统计检查员,大中型企业根据需要设统计检查员,负责 所属单位的统计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检查工作。苏木、乡镇、街道办事处的统计工作站和专兼职统计人 员,负责本辖区统计法规执行情况的检查工作。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三条 国家建立集中统一的统计系统,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的统计管理体制。第四条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统计工作的组织领导,为 统计工作提供必要的保障。第二十七条 国务院设立国家统计局,依法组织领导和协调全国的统计工作。 国家统计局根据工作需要设立的派出调查机构,承担国家统计局布置的统计调查等任务。县级以上地方人 民政府设立独立的统计机构,乡、镇人民政府设置统计工作岗位,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统计人员,依法管理 、开展统计工作,实施统计调查。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统计任务的需要设立统计 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统计人员,并指定统计负责人,依法组织、管理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统计工 作,实施统计调查,在统计业务上受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指导。 城乡住户调查(住户收支与 2.【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统计管理条例》第六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必须单独设立独立的统计 生活状况调查即“两个收入 机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设立统计工作站或者专职统计人员,街道办事处可以设兼职统计人员。统 计机构、统计工作站、专兼职统计人员依法行使统计管理、协调、监督、检查的职权。 第八条 旗县级 ”) 以上统计局(处),正副局(处)长的任免、调动,须征得上一级统计机关的同意;苏木、乡镇、街道办 事处统计人员的变动,须征得旗县级人民政府统计机关的同意。企事业单位统计人员调离统计岗位,须征 得上级主管部门统计机构的同意。统计人员调离统计岗位时,必须按照调配衔接的原则办理手续。 第十 条 自治区、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盟行政公署统计机关内设统计检查机构;旗县级人民政府统计机关设专 职统计检查员,旗县级以上的各主管部门设专(兼)职统计检查员,大中型企业根据需要设统计检查员, 负责所属单位的统计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检查工作。苏木、乡镇、街道办事处的统计工作站和专兼职统 计人员,负责本辖区统计法规执行情况的检查工作。 巴音陶亥镇 统计局 巴音陶亥镇 统计局 12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三条 国家建立集中统一的统计系统,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 统计管理体制。第四条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统计工作的组织领导,为统 计工作提供必要的保障。第二十七条 国务院设立国家统计局,依法组织领导和协调全国的统计工作。 国家统计局根据工作需要设立的派出调查机构,承担国家统计局布置的统计调查等任务。县级以上地方人 民政府设立独立的统计机构,乡、镇人民政府设置统计工作岗位,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统计人员,依法管理 、开展统计工作,实施统计调查。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统计任务的需要设立统计 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统计人员,并指定统计负责人,依法组织、管理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统计工 作,实施统计调查,在统计业务上受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指导。 基本单位名录库维护更新工 【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统计管理条例》第六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必须单独设立独立的统计机 作 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设立统计工作站或者专职统计人员,街道办事处可以设兼职统计人员。统计 机构、统计工作站、专兼职统计人员依法行使统计管理、协调、监督、检查的职权。 第八条 旗县级以 上统计局(处),正副局(处)长的任免、调动,须征得上一级统计机关的同意;苏木、乡镇、街道办事 处统计人员的变动,须征得旗县级人民政府统计机关的同意。企事业单位统计人员调离统计岗位,须征得 上级主管部门统计机构的同意。统计人员调离统计岗位时,必须按照调配衔接的原则办理手续。 第十条 自治区、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盟行政公署统计机关内设统计检查机构;旗县级人民政府统计机关设专职统 计检查员,旗县级以上的各主管部门设专(兼)职统计检查员,大中型企业根据需要设统计检查员,负责 所属单位的统计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检查工作。苏木、乡镇、街道办事处的统计工作站和专兼职统计人 员,负责本辖区统计法规执行情况的检查工作。 巴音陶亥镇 统计局 13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三条:国家建立集中统一的统计系统,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 统计管理体制。 第四条: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统计工作的组织领导,为统计工作提供必要 的保障。 第二十七条:国务院设立国家统计局,依法组织领导和协调全国的统计工作。国家统计局根据工作需要设 立的派出调查机构,承担国家统计局布置的统计调查等任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独立的统计机构, 乡、镇人民政府设置统计工作岗位,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统计人员,依法管理、开展统计工作,实施统计调查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统计任务的需要设立统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统 计人员,并指定统计负责人,依法组织、管理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统计工作,实施统计调查,在统计业务 抽样调查工作(人口抽样调 上受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指导。 查、夏季牧业普查) 【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统计管理条例》 第六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必须单独设立独立的统计 机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设立统计工作站或者专职统计人员,街道办事处可以设兼职统计人员。 第八条:旗县级以上统计局(处),正副局(处)长的任免、调动,须征得上一级统计机关的同意;苏木 、乡镇、街道办事处统计人员的变动,须征得旗县级人民政府统计机关的同意。企事业单位统计人员调离 统计岗位,须征得上级主管部门统计机构的同意。统计人员调离统计岗位时,必须按照调配衔接的原则办 理手续。 第十条:自治区、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盟行政公署统计机关内设统计检查机构;旗县级人民政府统计机关 设专职统计检查员,旗县级以上的各主管部门设专(兼)职统计检查员,大中型企业根据需要设统计检查 员,负责所属单位的统计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检查工作。苏木、乡镇、街道办事处的统计工作站和专兼 职统计人员,负责本辖区统计法规执行情况的检查工作。 巴音陶亥镇 统计局 14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三条:国家建立集中统一的统计系统,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 统计管理体制。 第四条: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统计工作的组织领导,为统计工作提供必要 的保障。 第二十七条:国务院设立国家统计局,依法组织领导和协调全国的统计工作。国家统计局根据工作需要设 立的派出调查机构,承担国家统计局布置的统计调查等任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独立的统计机构, 乡、镇人民政府设置统计工作岗位,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统计人员,依法管理、开展统计工作,实施统计调查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统计任务的需要设立统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统 计人员,并指定统计负责人,依法组织、管理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统计工作,实施统计调查,在统计业务 劳动力调查工作(主要用于 上受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指导。 【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统计管理条例》 第六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必须单独设立独立的统计 调查失业率的测算) 机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设立统计工作站或者专职统计人员,街道办事处可以设兼职统计人员。 第八条:旗县级以上统计局(处),正副局(处)长的任免、调动,须征得上一级统计机关的同意;苏木 、乡镇、街道办事处统计人员的变动,须征得旗县级人民政府统计机关的同意。企事业单位统计人员调离 统计岗位,须征得上级主管部门统计机构的同意。统计人员调离统计岗位时,必须按照调配衔接的原则办 理手续。 第十条:自治区、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盟行政公署统计机关内设统计检查机构;旗县级人民政府统计机关 设专职统计检查员,旗县级以上的各主管部门设专(兼)职统计检查员,大中型企业根据需要设统计检查 员,负责所属单位的统计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检查工作。苏木、乡镇、街道办事处的统计工作站和专兼 职统计人员,负责本辖区统计法规执行情况的检查工作。 巴音陶亥镇 统计局 15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三条:国家建立集中统一的统计系统,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 统计管理体制。 第四条: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统计工作的组织领导,为统计工作提供必要 的保障。 第二十七条:国务院设立国家统计局,依法组织领导和协调全国的统计工作。国家统计局根据工作需要设 立的派出调查机构,承担国家统计局布置的统计调查等任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独立的统计机构, 乡、镇人民政府设置统计工作岗位,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统计人员,依法管理、开展统计工作,实施统计调查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统计任务的需要设立统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统 计人员,并指定统计负责人,依法组织、管理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统计工作,实施统计调查,在统计业务 全面普查(人口普查、经济 上受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指导。 普查、农业普查) 【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统计管理条例》 第六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必须单独设立独立的统计 机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设立统计工作站或者专职统计人员,街道办事处可以设兼职统计人员。 第八条:旗县级以上统计局(处),正副局(处)长的任免、调动,须征得上一级统计机关的同意;苏木 、乡镇、街道办事处统计人员的变动,须征得旗县级人民政府统计机关的同意。企事业单位统计人员调离 统计岗位,须征得上级主管部门统计机构的同意。统计人员调离统计岗位时,必须按照调配衔接的原则办 理手续。 第十条:自治区、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盟行政公署统计机关内设统计检查机构;旗县级人民政府统计机关 设专职统计检查员,旗县级以上的各主管部门设专(兼)职统计检查员,大中型企业根据需要设统计检查 员,负责所属单位的统计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检查工作。苏木、乡镇、街道办事处的统计工作站和专兼 职统计人员,负责本辖区统计法规执行情况的检查工作。 巴音陶亥镇 统计局 16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三条: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 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个 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第二十五条:国家建立和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相结合。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丧失劳动能 力的残疾人、低收入家庭六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等所需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给予补 贴。 【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条例》第四条: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坚持全覆盖 、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遵循享受待遇权利与履行缴费义务相对应、保障水平与经济 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第五条: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在盟市级统筹的基础上,逐步实现自治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 区级统筹。第六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城镇基本医疗保险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办理 ,多渠道筹集医疗保险基金,承担相应的政府补贴责任。第七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 大病保险制度,提高重特大疾病保障水平,实现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制度 衔接。第八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医疗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管 理工作,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城镇基本医疗保险事务。基层劳动保障站所协助开展城镇基 本医疗保险政策宣传,办理参保登记、咨询查询等服务。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人员经费和经办医 疗保险发生的基本运行费用、管理费用,由同级财政按照国家规定予以保障。 【规范性文件】《乌海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乌海政办发〔2007〕29号第十七条 居民 原则上以家庭为单位参保,居民须持本人户口、身份证到所在社区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社区核 准后汇总报所在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证》。在校学生由学校统一在所在 区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和《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证》。 巴音陶亥镇 医保局 17 18 19 【行政法规】《信访条例》第三条第一款:“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做 好信访工作,认真处理来信、接待来访,倾听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接受人民群众的监 督,努力为人民群众服务。”第六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信访工作机构;县级 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利工作、方便信访人的原则,确定负责信访 信访事项受理及处理服务 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信访工作机构)或者人员,具体负责信访工作。”第十条第一款:“设区 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行政机关负责人信访接待日制度 ,由行政机关负责人协调处理信访事项。信访人可以在公布的接待日和接待地点向有关行政机关 负责人当面反映信访事项”。 征兵政治审查 兵役登记 【行政法规】《征兵工作条例》第二十一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村民(居民)委员会和乡、 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和公安派出所,应当按照征兵政治审查工作的有关规定,根据县、 市征兵办公室的安排和要求,对体格检查合格的应征公民认真进行政治审查,重点查清他们的现实表现。 《征兵工作条例》第十二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 应当根据县、市兵役机关的安排,负责组织本单位和本地区的适龄男性公民进行兵役登记,填写《兵役登 记表》,依法确定应服兵役、免服兵役和不得服兵役的人员,并报县、市兵役机关批准。经兵役登记和初 步审查合格的,称应征公民。 第十三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按照县、市兵役机 关的安排和要求,对本单位和本地区的应征公民,进行体格目测、病史调查和政治、文化初步审查,选定 政治思想好、身体好、文化程度高的应征公民为当年预定征集的对象,并通知本人。 巴音陶亥镇 区信访局 巴音陶亥镇 武装部 巴音陶亥镇 武装部 20 市长助学金办理 【规范性文件】关于开展“乌海市青少年科技创新市长奖暨特困学生市长助学行动”摸底工作的 通知(乌科特办〔2021〕1号) 一、摸底对象 乌海户籍并具有乌海高中学籍的高三应届毕业学生 二、申报条件 满足以下全部要求即可申报: 1.申报学生及其父母均具有乌海户籍; 2.申报考生具有乌海高中学籍并于当年考入大学; 3.家庭经济贫困不足以支付正常的学习费用; 4.军校、师范及委培等免学费学生除外; 5.已享有自治区城乡低保家庭子女升入普通高校新生资助政策者或已得到扶贫办、宣传部、计生 委、民政、工会、妇联、残联、红十字会等部门资助的,不再重复资助; 6.品学兼优,尊重公益事业,能积极参加相关的志愿服务活动。 三、申报提供材料 申报需提供以下相关材料(一式三份): 1.《乌海市青少年科技创新市长奖暨特困学生市长助学行动申请表》(见附件1); 2.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3.户口本首页、家庭主要关系成员及本人页复印件; 4.学生准考证复印件、高考成绩证明(查询成绩截图)、大学录取通知书复印件、网上查询录取 通知书截图(暂未收到的后续向申请备案的镇、街道上报补齐); 5.城镇居委会、街道办或农村牧区村、镇(苏木)两级机构出具的贫困证明(申报学生户籍所在 地与实际居住地不一致并在实际居住地居住一年以上的,携带户籍所在地开具的外调函证明实际 情况); 6. 本人手写资助申请书(包括家庭主要成员基本情况、数量、家庭经济收入、家庭住房情况等 详细情况(参照附件2); 7. 参加志愿服务证明。 8. 现居住地以及户口所在旗县区房屋查询证明; 9. 父母双方车辆是否持有证明; 10. 如单亲家庭需提供离婚证复印件或丧偶证明; 11.如有重大疾病需附相关证明或证件复印件。 巴音陶亥镇 团委 21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五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就业援助制度,采 取税费减免、贷款贴息、社会保 险补贴、岗位补贴等办法,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等途径,对就 业困难人员实行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 就业困难人员是指 因身体状况、技能水平、家庭因素、 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以及连续失业一定时间仍未能实现就业的人员。就 业困难人员 的具体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规定。 【部门规章】《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四十条: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制定专门的就业援 助计划,对就业援助对象实施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本规定所称就业援助对象包 括就业困难人 员和零就业家庭。就业困难对象是指因身体状况、技能水平、家庭因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 现就业, 以及连续失业一定时间仍未能实现就业的人员。零就业家庭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家 庭人员均处于失业状况的城市居民 家庭。对援助对象的认定办法,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 据 当 地 人 民 政 府 规 定 的 就 业 援 助 对 象 范 围 制 定 。 【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 (内人社办发[2020 ]58号)一、范围和认定标准 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在城镇常住人员中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 力且有就业愿望并已进行失业登记的下列6类人员。 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初审 (一)大龄失业人员。指在常住地连续居住6个月以上且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1年以上的女性年满 40周岁、男性满50周岁及以上失业人员。 (二)残疾人员。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 (三)零就业家庭成员。指同一家庭户口内有2名及2名以上共同生活成员,并且法定劳动年龄内有 劳动能力和就业要求的家庭成员均进行失业登记,且无经营性、投资性收入的城镇居民家庭人员 。 (四)失地农牧民。指依法被旗县级以上政府实施统一征地后,完全失去原承包耕地或草场,女性 年满40周岁、男性满50周岁及以上的农牧民。正在享受的征地补偿月标准高于当地失业保险金标 准的人员不在此类人员范围。 (五)长期失业人员。指正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且连续失业登记1年以上女满35周岁、男 满45周岁的失业人员; (六)就业困难的高校毕业生。指离校2年及以上从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高校毕业生主要指从全日 制高等院校毕业的学生)。 巴音陶亥镇 就业局 22 【规范性文件】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号)(十四)加强对 困难人员的就业援助… …对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在一定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7〕164号)第四条:就业补助资金 分为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 、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两类。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资金用于职 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社会保险补贴、 公益性岗位补贴、创业补贴、就业见习补贴 、求职创业补贴等支出……第七条:……(一)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 。对招用就业困难 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 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以及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 保补贴初审 ,按 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 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 纳的部分……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 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 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 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 《关于进一步加大就业扶贫政策支持力度着力提高劳务组织化程度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 46号)一、大力促进就 地就近就业。……对企业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的,参照就业困难人员落 实社会保险补贴等政策……三、大力开展有组织 劳务输出。……对企业接收外地贫困劳动力就 业的,输入地要参照当地就业困难人员落实社会保险补贴、创业担保贷款 及贴息等政策……。 巴音陶亥镇 就业局 23 24 申请零就业家庭初审 就业创业证发放初审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五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就业援助制度,采 取税费减免、贷款贴息、社会保 险补贴、岗位补贴等办法,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等途径,对就 业困难人员实行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 就业困难人员是指 因身体状况、技能水平、家庭因素、 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以及连续失业一定时间仍未能实现就业的人员。就 业困难人员 的具体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规定。 【部门规章】《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四十条: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制定专门的就业援 助计划,对就业援助对象实施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本规定所称就业援助对象包 括就业困难人 员和零就业家庭。就业困难对象是指因身体状况、技能水平、家庭因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 现就业, 以及连续失业一定时间仍未能实现就业的人员。零就业家庭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家 庭人员均处于失业状况的城市居民 家庭。对援助对象的认定办法,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 据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就业援助对象范围制定。 【规范性文件】《关于加强就业援助工作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0〕29号)(二)明确对 象范围条件,确定帮扶政策措施……就 业困难人员是指因身体状况、技能水平、家庭因素、失 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以及连续失业一定时间仍未能实现 就业的人员。就业困难人员的 具体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规定。 【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人社办发〔2020〕57号)第一章 总 则第三条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办 法组织实施工作。旗县及以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指导、协调本地区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 理就业和失业登记。旗县及以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为用人单位办理就业登记或解除劳动关系 人员的失业登记。街道(苏木、乡镇)或社区公共就业服务平台负责办理辖区内从事个体经营及 其雇工、灵活就业或从事自由职业人员的就业和失业登记。各级残疾人联合会所属的残疾人就业 服务机构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委托,负责残疾人劳动者的就业和失业登记工作。第四 条 自治区统一实行就业失业登记制度。《就业创业证》是记载劳动者的就业、失业状况,享受 公共就业服务和就业扶持政策,参加社会保险并享受待遇的凭证。 巴音陶亥镇 就业局 巴音陶亥镇 就业局 25 【法律】《禁毒法》第三十四条 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社区戒毒工作。城市街道办事处、 乡镇人民政府可以指定有关基层组织,根据戒毒人员本人和家庭情况,与戒毒人员签订社区戒毒协议,落实 有针对性的社区戒毒措施。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卫生行政、民政等部门应当对社区戒毒工作提供指导和 协助。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以及县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对无职业且缺乏就业能力的戒毒 人员,应当提供必要的职业技能培训、就业指导和就业援助。第三十九条 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不满一 周岁婴儿的妇女吸毒成瘾的,不适用强制隔离戒毒。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吸毒成瘾的,可以不适用强制 隔离戒毒。对依照前款规定不适用强制隔离戒毒的吸毒成瘾人员,依照本法规定进行社区戒毒,由负责社区 戒毒工作的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加强帮助、教育和监督,督促落实社区戒毒措施。第四十八条 对社区戒毒人员、社区康复 对于被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机关可以责令其接受不超过三年的社区康复。社区 人员的监督 康复参照本法关于社区戒毒的规定实施。 【行政法规】《戒毒条例》第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负责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 第十五条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工作需要成立社区戒毒工作领导小组,配备社区戒毒 专职工作人员,制定社区戒毒工作计划,落实社区戒毒措施。第十六条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 ,应当在社区戒毒人员报到后及时与其签订社区戒毒协议,明确社区戒毒的具体措施、社区戒毒人员应当 遵守的规定以及违反社区戒毒协议应承担的责任。第三十七条 对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强制隔离戒 毒的决定机关可以责令其接受不超过3年的社区康复。社区康复在当事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乡(镇) 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执行,经当事人同意,也可以在戒毒康复场所中执行。 巴音陶亥镇 公安机关司 法行政、卫 生行政、民 政等部门 附件2: 公乌素镇公共服务事项 序号 1 2 事项名称 设定依据 【行政法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十三条: 【行政法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十三条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告知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状况定期 家庭的人口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定期核查。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及 核查 时决定增发、减发或者停发最低生活保障金;决定停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家庭经济核对)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告知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家 庭的人口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定期核查。 群众自治组织建设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第五条第一款: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 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 第二十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自新一届村民委员会产生之日起十日内完成工作移交。工作移交由村民选举委 员会主持,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监督。第二十七条 村民会议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 规民约,并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 第二十七条村民会议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并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 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 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 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违反前款规定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 民政府责令改正。 实施主体 配合主体 公乌素镇 民政局 公乌素镇 民政局 3 4 法律援助 人民调解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三十四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 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 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 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 期徒刑、死刑,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 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行政法规】《法律援助条例》 第三条: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 积极措施推动法律援助工作,为法律援助提供财政支持,保障法律援助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 展。法律援助经费应当专款专用,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四条 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监 督管理全国的法律援助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的法 律援助工作。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和地方律师协会应当按照律师协会章程对依据本条例实施的法 律援助工作予以协助。 第五条 直辖市、设区的市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根据需要确定 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援助机构负责受理、审查法律援助申请,指派或者安排人员为 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二条:本法所称人民调解,是指人民调解委员会通过 说服、疏导等方法,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解决民间纠纷的活动。第 五条: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全国的人民调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 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的人民调解工作。基层人民法院对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进行业务指 导。第六条:国家鼓励和支持人民调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人民调解工作所需经费应 当给予必要的支持和保障,对有突出贡献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人民调解员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表彰 奖励。第七条 人民调解委员会是依法设立的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第八条 村民委员会 、居民委员会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委员 会由委员三至九人组成,设主任一人,必要时,可以设副主任若干人。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有妇 女成员,多民族居住的地区应当有人数较少民族的成员。第九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的人 民调解委员会委员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居民会议推选产生;企业事业单位设立的人民 调解委员会委员由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组织推选产生。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每届任 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第十条 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人民调解委员 会的设立情况进行统计,并且将人民调解委员会以及人员组成和调整情况及时通报所在地基层人 民法院。第十一条 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各项调解工作制度,听取群众意见,接受群众 监督。第十二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为人民调解委员会开展工作提供 办公条件和必要的工作经费。 公乌素镇 司法局 公乌素镇 司法局 5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五条 国务院领导全国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二十七条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国家发 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 母奖励。 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给予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奖励的措施中由其所在单位落 乌海市部分计划生育家庭 实的,有关单位应当执行。 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按照规定获得扶助。 奖励扶助初审 【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八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人口发 展规划,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 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贯彻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第三十四条 对实行计划生育的 夫妻,由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单位给予奖励和优待。奖励标准应当随着经济社会发展逐步提高 。 第三十九条 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符合本条例规定再生育的,停止享受独生子 女父母奖励,已经享受的奖励不再退还。 公乌素镇 卫健委 6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第五条国务院领导全国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 划生育工作。 第二十七条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 夫妻,国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 母奖励。 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给予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奖励的措施中由其所在单位落 生育关怀行动公益金发放 实的,有关单位应当执行。 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按照规定获得扶助。 初审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按照规定应当享受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奖励扶助的,继 续享受相关奖励扶助。 第二十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发展经济,给予资金、技术、培训等方 面的支持、优惠;对实行计划生育的贫困家庭,在扶贫贷款、以工代赈、扶贫项目和社会救济等 方面给予优先照顾。 【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四条 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妻,由 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单位给予奖励和优待。奖励标准应当随着经济社会发展逐步提高。 公乌素镇 卫健委 7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第五条国务院领导全国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第二十三条 国家对实行计划生 育的夫妻,按照规定给予奖励。 第二十七条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 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国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 母奖励。 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给予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奖励的措施中由其所在单位落 乌海市失独、伤残家庭特 实的,有关单位应当执行。 别扶助初审 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按照规定获得扶助。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按照规定应当享受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奖励扶助的,继 续享受相关奖励扶助。 【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八条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 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独生子女发生意 外伤残、死亡的,户籍所在地旗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一次性发给相当于当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 可支配收入或者农牧民人均纯收入一倍至三倍的扶助金。 公乌素镇 卫健委 8 药具领取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十条 国家建立婚前保健、孕产期保健制度 ,防止或者减少出生缺陷,提高出生婴儿健康水平。第三十四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应当指 导实行计划生育的公民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措施。对已生育子女的夫妻,提倡选择长效 避孕措施。国家鼓励计划生育新技术、新药具的研究、应用和推广。 【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八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人口发 展规划,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 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贯彻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 第二十八条 实行计划生育,以 避孕为主。育龄夫妻自主选择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对已生育子女的 夫妻,提倡选择长效避孕措施。实施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 育技术服务。所需经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列入财政预算或者由社会保险予以保障。 公乌素镇 卫健委 生育登记服务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四条 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户籍所 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负责管理,以现居住地为主。第三十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 当合理配置、综合利用卫生资源,建立、健全由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的医疗、保健机构组成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网络,改善技术服务设施和条件,提高技术服务水平 。 公乌素镇 卫健委 9 10 11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三条 国家建立集中统一的统计系统,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 统计管理体制。第四条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统计工作的组织领导,为统 计工作提供必要的保障。第二十七条 国务院设立国家统计局,依法组织领导和协调全国的统计工作。 国家统计局根据工作需要设立的派出调查机构,承担国家统计局布置的统计调查等任务。县级以上地方人 民政府设立独立的统计机构,乡、镇人民政府设置统计工作岗位,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统计人员,依法管理 、开展统计工作,实施统计调查。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统计任务的需要设立统计 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统计人员,并指定统计负责人,依法组织、管理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统计工 作,实施统计调查,在统计业务上受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指导。 农业统计(农林牧渔业生产经 【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统计管理条例》第六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必须单独设立独立的统计机 营情况、县城经济基本情况 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设立统计工作站或者专职统计人员,街道办事处可以设兼职统计人员。统计 机构、统计工作站、专兼职统计人员依法行使统计管理、协调、监督、检查的职权。 第八条 旗县级以 等) 上统计局(处),正副局(处)长的任免、调动,须征得上一级统计机关的同意;苏木、乡镇、街道办事 处统计人员的变动,须征得旗县级人民政府统计机关的同意。企事业单位统计人员调离统计岗位,须征得 上级主管部门统计机构的同意。统计人员调离统计岗位时,必须按照调配衔接的原则办理手续。 第十条 自治区、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盟行政公署统计机关内设统计检查机构;旗县级人民政府统计机关设专职统 计检查员,旗县级以上的各主管部门设专(兼)职统计检查员,大中型企业根据需要设统计检查员,负责 所属单位的统计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检查工作。苏木、乡镇、街道办事处的统计工作站和专兼职统计人 员,负责本辖区统计法规执行情况的检查工作。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三条 国家建立集中统一的统计系统,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的统计管理体制。第四条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统计工作的组织领导,为 统计工作提供必要的保障。第二十七条 国务院设立国家统计局,依法组织领导和协调全国的统计工作。 国家统计局根据工作需要设立的派出调查机构,承担国家统计局布置的统计调查等任务。县级以上地方人 民政府设立独立的统计机构,乡、镇人民政府设置统计工作岗位,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统计人员,依法管理 、开展统计工作,实施统计调查。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统计任务的需要设立统计 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统计人员,并指定统计负责人,依法组织、管理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统计工 作,实施统计调查,在统计业务上受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指导。 城乡住户调查(住户收支与 2.【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统计管理条例》第六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必须单独设立独立的统计 生活状况调查即“两个收入 机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设立统计工作站或者专职统计人员,街道办事处可以设兼职统计人员。统 计机构、统计工作站、专兼职统计人员依法行使统计管理、协调、监督、检查的职权。 第八条 旗县级 ”) 以上统计局(处),正副局(处)长的任免、调动,须征得上一级统计机关的同意;苏木、乡镇、街道办 事处统计人员的变动,须征得旗县级人民政府统计机关的同意。企事业单位统计人员调离统计岗位,须征 得上级主管部门统计机构的同意。统计人员调离统计岗位时,必须按照调配衔接的原则办理手续。 第十 条 自治区、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盟行政公署统计机关内设统计检查机构;旗县级人民政府统计机关设专 职统计检查员,旗县级以上的各主管部门设专(兼)职统计检查员,大中型企业根据需要设统计检查员, 负责所属单位的统计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检查工作。苏木、乡镇、街道办事处的统计工作站和专兼职统 计人员,负责本辖区统计法规执行情况的检查工作。 公乌素镇 统计局 公乌素镇 统计局 12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三条 国家建立集中统一的统计系统,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 统计管理体制。第四条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统计工作的组织领导,为统 计工作提供必要的保障。第二十七条 国务院设立国家统计局,依法组织领导和协调全国的统计工作。 国家统计局根据工作需要设立的派出调查机构,承担国家统计局布置的统计调查等任务。县级以上地方人 民政府设立独立的统计机构,乡、镇人民政府设置统计工作岗位,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统计人员,依法管理 、开展统计工作,实施统计调查。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统计任务的需要设立统计 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统计人员,并指定统计负责人,依法组织、管理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统计工 作,实施统计调查,在统计业务上受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指导。 基本单位名录库维护更新工 【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统计管理条例》第六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必须单独设立独立的统计机 作 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设立统计工作站或者专职统计人员,街道办事处可以设兼职统计人员。统计 机构、统计工作站、专兼职统计人员依法行使统计管理、协调、监督、检查的职权。 第八条 旗县级以 上统计局(处),正副局(处)长的任免、调动,须征得上一级统计机关的同意;苏木、乡镇、街道办事 处统计人员的变动,须征得旗县级人民政府统计机关的同意。企事业单位统计人员调离统计岗位,须征得 上级主管部门统计机构的同意。统计人员调离统计岗位时,必须按照调配衔接的原则办理手续。 第十条 自治区、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盟行政公署统计机关内设统计检查机构;旗县级人民政府统计机关设专职统 计检查员,旗县级以上的各主管部门设专(兼)职统计检查员,大中型企业根据需要设统计检查员,负责 所属单位的统计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检查工作。苏木、乡镇、街道办事处的统计工作站和专兼职统计人 员,负责本辖区统计法规执行情况的检查工作。 公乌素镇 统计局 13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三条:国家建立集中统一的统计系统,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 统计管理体制。 第四条: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统计工作的组织领导,为统计工作提供必要 的保障。 第二十七条:国务院设立国家统计局,依法组织领导和协调全国的统计工作。国家统计局根据工作需要设 立的派出调查机构,承担国家统计局布置的统计调查等任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独立的统计机构, 乡、镇人民政府设置统计工作岗位,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统计人员,依法管理、开展统计工作,实施统计调查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统计任务的需要设立统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统 计人员,并指定统计负责人,依法组织、管理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统计工作,实施统计调查,在统计业务 抽样调查工作(人口抽样调 上受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指导。 查、夏季牧业普查) 【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统计管理条例》 第六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必须单独设立独立的统计 机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设立统计工作站或者专职统计人员,街道办事处可以设兼职统计人员。 第八条:旗县级以上统计局(处),正副局(处)长的任免、调动,须征得上一级统计机关的同意;苏木 、乡镇、街道办事处统计人员的变动,须征得旗县级人民政府统计机关的同意。企事业单位统计人员调离 统计岗位,须征得上级主管部门统计机构的同意。统计人员调离统计岗位时,必须按照调配衔接的原则办 理手续。 第十条:自治区、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盟行政公署统计机关内设统计检查机构;旗县级人民政府统计机关 设专职统计检查员,旗县级以上的各主管部门设专(兼)职统计检查员,大中型企业根据需要设统计检查 员,负责所属单位的统计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检查工作。苏木、乡镇、街道办事处的统计工作站和专兼 职统计人员,负责本辖区统计法规执行情况的检查工作。 公乌素镇 统计局 14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三条:国家建立集中统一的统计系统,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 统计管理体制。 第四条: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统计工作的组织领导,为统计工作提供必要 的保障。 第二十七条:国务院设立国家统计局,依法组织领导和协调全国的统计工作。国家统计局根据工作需要设 立的派出调查机构,承担国家统计局布置的统计调查等任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独立的统计机构, 乡、镇人民政府设置统计工作岗位,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统计人员,依法管理、开展统计工作,实施统计调查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统计任务的需要设立统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统 计人员,并指定统计负责人,依法组织、管理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统计工作,实施统计调查,在统计业务 劳动力调查工作(主要用于 上受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指导。 【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统计管理条例》 第六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必须单独设立独立的统计 调查失业率的测算) 机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设立统计工作站或者专职统计人员,街道办事处可以设兼职统计人员。 第八条:旗县级以上统计局(处),正副局(处)长的任免、调动,须征得上一级统计机关的同意;苏木 、乡镇、街道办事处统计人员的变动,须征得旗县级人民政府统计机关的同意。企事业单位统计人员调离 统计岗位,须征得上级主管部门统计机构的同意。统计人员调离统计岗位时,必须按照调配衔接的原则办 理手续。 第十条:自治区、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盟行政公署统计机关内设统计检查机构;旗县级人民政府统计机关 设专职统计检查员,旗县级以上的各主管部门设专(兼)职统计检查员,大中型企业根据需要设统计检查 员,负责所属单位的统计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检查工作。苏木、乡镇、街道办事处的统计工作站和专兼 职统计人员,负责本辖区统计法规执行情况的检查工作。 公乌素镇 统计局 15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三条:国家建立集中统一的统计系统,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 统计管理体制。 第四条: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统计工作的组织领导,为统计工作提供必要 的保障。 第二十七条:国务院设立国家统计局,依法组织领导和协调全国的统计工作。国家统计局根据工作需要设 立的派出调查机构,承担国家统计局布置的统计调查等任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独立的统计机构, 乡、镇人民政府设置统计工作岗位,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统计人员,依法管理、开展统计工作,实施统计调查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统计任务的需要设立统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统 计人员,并指定统计负责人,依法组织、管理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统计工作,实施统计调查,在统计业务 全面普查(人口普查、经济 上受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指导。 普查、农业普查) 【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统计管理条例》 第六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必须单独设立独立的统计 机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设立统计工作站或者专职统计人员,街道办事处可以设兼职统计人员。 第八条:旗县级以上统计局(处),正副局(处)长的任免、调动,须征得上一级统计机关的同意;苏木 、乡镇、街道办事处统计人员的变动,须征得旗县级人民政府统计机关的同意。企事业单位统计人员调离 统计岗位,须征得上级主管部门统计机构的同意。统计人员调离统计岗位时,必须按照调配衔接的原则办 理手续。 第十条:自治区、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盟行政公署统计机关内设统计检查机构;旗县级人民政府统计机关 设专职统计检查员,旗县级以上的各主管部门设专(兼)职统计检查员,大中型企业根据需要设统计检查 员,负责所属单位的统计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检查工作。苏木、乡镇、街道办事处的统计工作站和专兼 职统计人员,负责本辖区统计法规执行情况的检查工作。 公乌素镇 统计局 16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三条: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 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个 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第二十五条:国家建立和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相结合。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丧失劳动能 力的残疾人、低收入家庭六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等所需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给予补 贴。 【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条例》第四条: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坚持全覆盖 、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遵循享受待遇权利与履行缴费义务相对应、保障水平与经济 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第五条: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在盟市级统筹的基础上,逐步实现自治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 区级统筹。第六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城镇基本医疗保险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办理 ,多渠道筹集医疗保险基金,承担相应的政府补贴责任。第七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 大病保险制度,提高重特大疾病保障水平,实现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制度 衔接。第八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医疗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管 理工作,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城镇基本医疗保险事务。基层劳动保障站所协助开展城镇基 本医疗保险政策宣传,办理参保登记、咨询查询等服务。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人员经费和经办医 疗保险发生的基本运行费用、管理费用,由同级财政按照国家规定予以保障。 【规范性文件】《乌海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乌海政办发〔2007〕29号第十七条 居民 原则上以家庭为单位参保,居民须持本人户口、身份证到所在社区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社区核 准后汇总报所在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证》。在校学生由学校统一在所在 区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和《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证》。 公乌素镇 医保局 17 18 19 【行政法规】《信访条例》第三条第一款:“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做 好信访工作,认真处理来信、接待来访,倾听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接受人民群众的监 督,努力为人民群众服务。”第六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信访工作机构;县级 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利工作、方便信访人的原则,确定负责信访 信访事项受理及处理服务 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信访工作机构)或者人员,具体负责信访工作。”第十条第一款:“设区 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行政机关负责人信访接待日制度 ,由行政机关负责人协调处理信访事项。信访人可以在公布的接待日和接待地点向有关行政机关 负责人当面反映信访事项”。 征兵政治审查 兵役登记 【行政法规】《征兵工作条例》第二十一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村民(居民)委员会和乡、 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和公安派出所,应当按照征兵政治审查工作的有关规定,根据县、 市征兵办公室的安排和要求,对体格检查合格的应征公民认真进行政治审查,重点查清他们的现实表现。 《征兵工作条例》第十二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 应当根据县、市兵役机关的安排,负责组织本单位和本地区的适龄男性公民进行兵役登记,填写《兵役登 记表》,依法确定应服兵役、免服兵役和不得服兵役的人员,并报县、市兵役机关批准。经兵役登记和初 步审查合格的,称应征公民。 第十三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按照县、市兵役机 关的安排和要求,对本单位和本地区的应征公民,进行体格目测、病史调查和政治、文化初步审查,选定 政治思想好、身体好、文化程度高的应征公民为当年预定征集的对象,并通知本人。 公乌素镇 区信访局 公乌素镇 武装部 公乌素镇 武装部 20 市长助学金办理 【规范性文件】关于开展“乌海市青少年科技创新市长奖暨特困学生市长助学行动”摸底工作的 通知(乌科特办〔2021〕1号) 一、摸底对象 乌海户籍并具有乌海高中学籍的高三应届毕业学生 二、申报条件 满足以下全部要求即可申报: 1.申报学生及其父母均具有乌海户籍; 2.申报考生具有乌海高中学籍并于当年考入大学; 3.家庭经济贫困不足以支付正常的学习费用; 4.军校、师范及委培等免学费学生除外; 5.已享有自治区城乡低保家庭子女升入普通高校新生资助政策者或已得到扶贫办、宣传部、计生 委、民政、工会、妇联、残联、红十字会等部门资助的,不再重复资助; 6.品学兼优,尊重公益事业,能积极参加相关的志愿服务活动。 三、申报提供材料 申报需提供以下相关材料(一式三份): 1.《乌海市青少年科技创新市长奖暨特困学生市长助学行动申请表》(见附件1); 2.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3.户口本首页、家庭主要关系成员及本人页复印件; 4.学生准考证复印件、高考成绩证明(查询成绩截图)、大学录取通知书复印件、网上查询录取 通知书截图(暂未收到的后续向申请备案的镇、街道上报补齐); 5.城镇居委会、街道办或农村牧区村、镇(苏木)两级机构出具的贫困证明(申报学生户籍所在 地与实际居住地不一致并在实际居住地居住一年以上的,携带户籍所在地开具的外调函证明实际 情况); 6. 本人手写资助申请书(包括家庭主要成员基本情况、数量、家庭经济收入、家庭住房情况等 详细情况(参照附件2); 7. 参加志愿服务证明。 8. 现居住地以及户口所在旗县区房屋查询证明; 9. 父母双方车辆是否持有证明; 10. 如单亲家庭需提供离婚证复印件或丧偶证明; 11.如有重大疾病需附相关证明或证件复印件。 公乌素镇 团委 21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五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就业援助制度,采 取税费减免、贷款贴息、社会保 险补贴、岗位补贴等办法,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等途径,对就 业困难人员实行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 就业困难人员是指 因身体状况、技能水平、家庭因素、 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以及连续失业一定时间仍未能实现就业的人员。就 业困难人员 的具体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规定。 【部门规章】《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四十条: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制定专门的就业援 助计划,对就业援助对象实施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本规定所称就业援助对象包 括就业困难人 员和零就业家庭。就业困难对象是指因身体状况、技能水平、家庭因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 现就业, 以及连续失业一定时间仍未能实现就业的人员。零就业家庭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家 庭人员均处于失业状况的城市居民 家庭。对援助对象的认定办法,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 据 当 地 人 民 政 府 规 定 的 就 业 援 助 对 象 范 围 制 定 。 【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 (内人社办发[2020 ]58号)一、范围和认定标准 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在城镇常住人员中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 力且有就业愿望并已进行失业登记的下列6类人员。 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初审 (一)大龄失业人员。指在常住地连续居住6个月以上且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1年以上的女性年满 40周岁、男性满50周岁及以上失业人员。 (二)残疾人员。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 (三)零就业家庭成员。指同一家庭户口内有2名及2名以上共同生活成员,并且法定劳动年龄内有 劳动能力和就业要求的家庭成员均进行失业登记,且无经营性、投资性收入的城镇居民家庭人员 。 (四)失地农牧民。指依法被旗县级以上政府实施统一征地后,完全失去原承包耕地或草场,女性 年满40周岁、男性满50周岁及以上的农牧民。正在享受的征地补偿月标准高于当地失业保险金标 准的人员不在此类人员范围。 (五)长期失业人员。指正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且连续失业登记1年以上女满35周岁、男 满45周岁的失业人员; (六)就业困难的高校毕业生。指离校2年及以上从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高校毕业生主要指从全日 制高等院校毕业的学生)。 公乌素镇 就业局 22 【规范性文件】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号)(十四)加强对 困难人员的就业援助… …对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在一定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7〕164号)第四条:就业补助资金 分为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 、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两类。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资金用于职 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社会保险补贴、 公益性岗位补贴、创业补贴、就业见习补贴 、求职创业补贴等支出……第七条:……(一)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 。对招用就业困难 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 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以及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 保补贴初审 ,按 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 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 纳的部分……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 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 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 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 《关于进一步加大就业扶贫政策支持力度着力提高劳务组织化程度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 46号)一、大力促进就 地就近就业。……对企业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的,参照就业困难人员落 实社会保险补贴等政策……三、大力开展有组织 劳务输出。……对企业接收外地贫困劳动力就 业的,输入地要参照当地就业困难人员落实社会保险补贴、创业担保贷款 及贴息等政策……。 公乌素镇 就业局 23 24 申请零就业家庭初审 就业创业证发放初审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五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就业援助制度,采 取税费减免、贷款贴息、社会保 险补贴、岗位补贴等办法,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等途径,对就 业困难人员实行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 就业困难人员是指 因身体状况、技能水平、家庭因素、 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以及连续失业一定时间仍未能实现就业的人员。就 业困难人员 的具体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规定。 【部门规章】《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四十条: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制定专门的就业援 助计划,对就业援助对象实施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本规定所称就业援助对象包 括就业困难人 员和零就业家庭。就业困难对象是指因身体状况、技能水平、家庭因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 现就业, 以及连续失业一定时间仍未能实现就业的人员。零就业家庭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家 庭人员均处于失业状况的城市居民 家庭。对援助对象的认定办法,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 据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就业援助对象范围制定。 【规范性文件】《关于加强就业援助工作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0〕29号)(二)明确对 象范围条件,确定帮扶政策措施……就 业困难人员是指因身体状况、技能水平、家庭因素、失 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以及连续失业一定时间仍未能实现 就业的人员。就业困难人员的 具体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规定。 【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人社办发〔2020〕57号)第一章 总 则第三条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办 法组织实施工作。旗县及以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指导、协调本地区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 理就业和失业登记。旗县及以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为用人单位办理就业登记或解除劳动关系 人员的失业登记。街道(苏木、乡镇)或社区公共就业服务平台负责办理辖区内从事个体经营及 其雇工、灵活就业或从事自由职业人员的就业和失业登记。各级残疾人联合会所属的残疾人就业 服务机构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委托,负责残疾人劳动者的就业和失业登记工作。第四 条 自治区统一实行就业失业登记制度。《就业创业证》是记载劳动者的就业、失业状况,享受 公共就业服务和就业扶持政策,参加社会保险并享受待遇的凭证。 公乌素镇 就业局 公乌素镇 就业局 25 【法律】《禁毒法》第三十四条 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社区戒毒工作。城市街道办事处、 乡镇人民政府可以指定有关基层组织,根据戒毒人员本人和家庭情况,与戒毒人员签订社区戒毒协议,落实 有针对性的社区戒毒措施。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卫生行政、民政等部门应当对社区戒毒工作提供指导和 协助。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以及县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对无职业且缺乏就业能力的戒毒 人员,应当提供必要的职业技能培训、就业指导和就业援助。第三十九条 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不满一 周岁婴儿的妇女吸毒成瘾的,不适用强制隔离戒毒。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吸毒成瘾的,可以不适用强制 隔离戒毒。对依照前款规定不适用强制隔离戒毒的吸毒成瘾人员,依照本法规定进行社区戒毒,由负责社区 戒毒工作的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加强帮助、教育和监督,督促落实社区戒毒措施。第四十八条 对社区戒毒人员、社区康复 对于被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机关可以责令其接受不超过三年的社区康复。社区 人员的监督 康复参照本法关于社区戒毒的规定实施。 【行政法规】《戒毒条例》第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负责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 第十五条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工作需要成立社区戒毒工作领导小组,配备社区戒毒 专职工作人员,制定社区戒毒工作计划,落实社区戒毒措施。第十六条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 ,应当在社区戒毒人员报到后及时与其签订社区戒毒协议,明确社区戒毒的具体措施、社区戒毒人员应当 遵守的规定以及违反社区戒毒协议应承担的责任。第三十七条 对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强制隔离戒 毒的决定机关可以责令其接受不超过3年的社区康复。社区康复在当事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乡(镇) 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执行,经当事人同意,也可以在戒毒康复场所中执行。 公乌素镇 公安机关司 法行政、卫 生行政、民 政等部门 附件2: 拉僧庙镇公共服务事项 序号 1 2 事项名称 设定依据 【行政法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十三条: 【行政法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十三条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告知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状况定期 家庭的人口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定期核查。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及 核查 时决定增发、减发或者停发最低生活保障金;决定停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家庭经济核对)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告知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家 庭的人口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定期核查。 群众自治组织建设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第五条第一款: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 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 第二十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自新一届村民委员会产生之日起十日内完成工作移交。工作移交由村民选举委 员会主持,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监督。第二十七条 村民会议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 规民约,并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 第二十七条村民会议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并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 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 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 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违反前款规定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 民政府责令改正。 实施主体 配合主体 拉僧庙镇 民政局 拉僧庙镇 民政局 3 4 法律援助 人民调解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三十四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 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 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 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 期徒刑、死刑,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 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行政法规】《法律援助条例》 第三条: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 积极措施推动法律援助工作,为法律援助提供财政支持,保障法律援助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 展。法律援助经费应当专款专用,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四条 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监 督管理全国的法律援助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的法 律援助工作。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和地方律师协会应当按照律师协会章程对依据本条例实施的法 律援助工作予以协助。 第五条 直辖市、设区的市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根据需要确定 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援助机构负责受理、审查法律援助申请,指派或者安排人员为 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二条:本法所称人民调解,是指人民调解委员会通过 说服、疏导等方法,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解决民间纠纷的活动。第 五条: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全国的人民调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 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的人民调解工作。基层人民法院对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进行业务指 导。第六条:国家鼓励和支持人民调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人民调解工作所需经费应 当给予必要的支持和保障,对有突出贡献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人民调解员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表彰 奖励。第七条 人民调解委员会是依法设立的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第八条 村民委员会 、居民委员会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委员 会由委员三至九人组成,设主任一人,必要时,可以设副主任若干人。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有妇 女成员,多民族居住的地区应当有人数较少民族的成员。第九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的人 民调解委员会委员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居民会议推选产生;企业事业单位设立的人民 调解委员会委员由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组织推选产生。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每届任 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第十条 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人民调解委员 会的设立情况进行统计,并且将人民调解委员会以及人员组成和调整情况及时通报所在地基层人 民法院。第十一条 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各项调解工作制度,听取群众意见,接受群众 监督。第十二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为人民调解委员会开展工作提供 办公条件和必要的工作经费。 拉僧庙镇 司法局 拉僧庙镇 司法局 5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五条 国务院领导全国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二十七条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国家发 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 母奖励。 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给予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奖励的措施中由其所在单位落 乌海市部分计划生育家庭 实的,有关单位应当执行。 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按照规定获得扶助。 奖励扶助初审 【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八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人口发 展规划,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 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贯彻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第三十四条 对实行计划生育的 夫妻,由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单位给予奖励和优待。奖励标准应当随着经济社会发展逐步提高 。 第三十九条 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符合本条例规定再生育的,停止享受独生子 女父母奖励,已经享受的奖励不再退还。 拉僧庙镇 卫健委 6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第五条国务院领导全国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 划生育工作。 第二十七条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 夫妻,国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 母奖励。 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给予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奖励的措施中由其所在单位落 生育关怀行动公益金发放 实的,有关单位应当执行。 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按照规定获得扶助。 初审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按照规定应当享受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奖励扶助的,继 续享受相关奖励扶助。 第二十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发展经济,给予资金、技术、培训等方 面的支持、优惠;对实行计划生育的贫困家庭,在扶贫贷款、以工代赈、扶贫项目和社会救济等 方面给予优先照顾。 【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四条 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妻,由 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单位给予奖励和优待。奖励标准应当随着经济社会发展逐步提高。 拉僧庙镇 卫健委 7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第五条国务院领导全国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第二十三条 国家对实行计划生 育的夫妻,按照规定给予奖励。 第二十七条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 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国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 母奖励。 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给予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奖励的措施中由其所在单位落 乌海市失独、伤残家庭特 实的,有关单位应当执行。 别扶助初审 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按照规定获得扶助。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按照规定应当享受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奖励扶助的,继 续享受相关奖励扶助。 【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八条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 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独生子女发生意 外伤残、死亡的,户籍所在地旗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一次性发给相当于当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 可支配收入或者农牧民人均纯收入一倍至三倍的扶助金。 拉僧庙镇 卫健委 8 药具领取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十条 国家建立婚前保健、孕产期保健制度 ,防止或者减少出生缺陷,提高出生婴儿健康水平。第三十四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应当指 导实行计划生育的公民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措施。对已生育子女的夫妻,提倡选择长效 避孕措施。国家鼓励计划生育新技术、新药具的研究、应用和推广。 【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八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人口发 展规划,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 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贯彻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 第二十八条 实行计划生育,以 避孕为主。育龄夫妻自主选择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对已生育子女的 夫妻,提倡选择长效避孕措施。实施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 育技术服务。所需经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列入财政预算或者由社会保险予以保障。 拉僧庙镇 卫健委 生育登记服务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四条 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户籍所 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负责管理,以现居住地为主。第三十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 当合理配置、综合利用卫生资源,建立、健全由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的医疗、保健机构组成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网络,改善技术服务设施和条件,提高技术服务水平 。 拉僧庙镇 卫健委 9 10 11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三条 国家建立集中统一的统计系统,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 统计管理体制。第四条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统计工作的组织领导,为统 计工作提供必要的保障。第二十七条 国务院设立国家统计局,依法组织领导和协调全国的统计工作。 国家统计局根据工作需要设立的派出调查机构,承担国家统计局布置的统计调查等任务。县级以上地方人 民政府设立独立的统计机构,乡、镇人民政府设置统计工作岗位,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统计人员,依法管理 、开展统计工作,实施统计调查。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统计任务的需要设立统计 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统计人员,并指定统计负责人,依法组织、管理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统计工 作,实施统计调查,在统计业务上受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指导。 农业统计(农林牧渔业生产经 【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统计管理条例》第六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必须单独设立独立的统计机 营情况、县城经济基本情况 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设立统计工作站或者专职统计人员,街道办事处可以设兼职统计人员。统计 机构、统计工作站、专兼职统计人员依法行使统计管理、协调、监督、检查的职权。 第八条 旗县级以 等) 上统计局(处),正副局(处)长的任免、调动,须征得上一级统计机关的同意;苏木、乡镇、街道办事 处统计人员的变动,须征得旗县级人民政府统计机关的同意。企事业单位统计人员调离统计岗位,须征得 上级主管部门统计机构的同意。统计人员调离统计岗位时,必须按照调配衔接的原则办理手续。 第十条 自治区、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盟行政公署统计机关内设统计检查机构;旗县级人民政府统计机关设专职统 计检查员,旗县级以上的各主管部门设专(兼)职统计检查员,大中型企业根据需要设统计检查员,负责 所属单位的统计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检查工作。苏木、乡镇、街道办事处的统计工作站和专兼职统计人 员,负责本辖区统计法规执行情况的检查工作。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三条 国家建立集中统一的统计系统,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的统计管理体制。第四条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统计工作的组织领导,为 统计工作提供必要的保障。第二十七条 国务院设立国家统计局,依法组织领导和协调全国的统计工作。 国家统计局根据工作需要设立的派出调查机构,承担国家统计局布置的统计调查等任务。县级以上地方人 民政府设立独立的统计机构,乡、镇人民政府设置统计工作岗位,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统计人员,依法管理 、开展统计工作,实施统计调查。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统计任务的需要设立统计 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统计人员,并指定统计负责人,依法组织、管理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统计工 作,实施统计调查,在统计业务上受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指导。 城乡住户调查(住户收支与 2.【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统计管理条例》第六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必须单独设立独立的统计 生活状况调查即“两个收入 机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设立统计工作站或者专职统计人员,街道办事处可以设兼职统计人员。统 计机构、统计工作站、专兼职统计人员依法行使统计管理、协调、监督、检查的职权。 第八条 旗县级 ”) 以上统计局(处),正副局(处)长的任免、调动,须征得上一级统计机关的同意;苏木、乡镇、街道办 事处统计人员的变动,须征得旗县级人民政府统计机关的同意。企事业单位统计人员调离统计岗位,须征 得上级主管部门统计机构的同意。统计人员调离统计岗位时,必须按照调配衔接的原则办理手续。 第十 条 自治区、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盟行政公署统计机关内设统计检查机构;旗县级人民政府统计机关设专 职统计检查员,旗县级以上的各主管部门设专(兼)职统计检查员,大中型企业根据需要设统计检查员, 负责所属单位的统计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检查工作。苏木、乡镇、街道办事处的统计工作站和专兼职统 计人员,负责本辖区统计法规执行情况的检查工作。 拉僧庙镇 统计局 拉僧庙镇 统计局 12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三条 国家建立集中统一的统计系统,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 统计管理体制。第四条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统计工作的组织领导,为统 计工作提供必要的保障。第二十七条 国务院设立国家统计局,依法组织领导和协调全国的统计工作。 国家统计局根据工作需要设立的派出调查机构,承担国家统计局布置的统计调查等任务。县级以上地方人 民政府设立独立的统计机构,乡、镇人民政府设置统计工作岗位,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统计人员,依法管理 、开展统计工作,实施统计调查。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统计任务的需要设立统计 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统计人员,并指定统计负责人,依法组织、管理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统计工 作,实施统计调查,在统计业务上受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指导。 基本单位名录库维护更新工 【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统计管理条例》第六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必须单独设立独立的统计机 作 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设立统计工作站或者专职统计人员,街道办事处可以设兼职统计人员。统计 机构、统计工作站、专兼职统计人员依法行使统计管理、协调、监督、检查的职权。 第八条 旗县级以 上统计局(处),正副局(处)长的任免、调动,须征得上一级统计机关的同意;苏木、乡镇、街道办事 处统计人员的变动,须征得旗县级人民政府统计机关的同意。企事业单位统计人员调离统计岗位,须征得 上级主管部门统计机构的同意。统计人员调离统计岗位时,必须按照调配衔接的原则办理手续。 第十条 自治区、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盟行政公署统计机关内设统计检查机构;旗县级人民政府统计机关设专职统 计检查员,旗县级以上的各主管部门设专(兼)职统计检查员,大中型企业根据需要设统计检查员,负责 所属单位的统计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检查工作。苏木、乡镇、街道办事处的统计工作站和专兼职统计人 员,负责本辖区统计法规执行情况的检查工作。 拉僧庙镇 统计局 13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三条:国家建立集中统一的统计系统,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 统计管理体制。 第四条: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统计工作的组织领导,为统计工作提供必要 的保障。 第二十七条:国务院设立国家统计局,依法组织领导和协调全国的统计工作。国家统计局根据工作需要设 立的派出调查机构,承担国家统计局布置的统计调查等任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独立的统计机构, 乡、镇人民政府设置统计工作岗位,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统计人员,依法管理、开展统计工作,实施统计调查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统计任务的需要设立统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统 计人员,并指定统计负责人,依法组织、管理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统计工作,实施统计调查,在统计业务 抽样调查工作(人口抽样调 上受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指导。 查、夏季牧业普查) 【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统计管理条例》 第六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必须单独设立独立的统计 机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设立统计工作站或者专职统计人员,街道办事处可以设兼职统计人员。 第八条:旗县级以上统计局(处),正副局(处)长的任免、调动,须征得上一级统计机关的同意;苏木 、乡镇、街道办事处统计人员的变动,须征得旗县级人民政府统计机关的同意。企事业单位统计人员调离 统计岗位,须征得上级主管部门统计机构的同意。统计人员调离统计岗位时,必须按照调配衔接的原则办 理手续。 第十条:自治区、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盟行政公署统计机关内设统计检查机构;旗县级人民政府统计机关 设专职统计检查员,旗县级以上的各主管部门设专(兼)职统计检查员,大中型企业根据需要设统计检查 员,负责所属单位的统计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检查工作。苏木、乡镇、街道办事处的统计工作站和专兼 职统计人员,负责本辖区统计法规执行情况的检查工作。 拉僧庙镇 统计局 14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三条:国家建立集中统一的统计系统,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 统计管理体制。 第四条: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统计工作的组织领导,为统计工作提供必要 的保障。 第二十七条:国务院设立国家统计局,依法组织领导和协调全国的统计工作。国家统计局根据工作需要设 立的派出调查机构,承担国家统计局布置的统计调查等任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独立的统计机构, 乡、镇人民政府设置统计工作岗位,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统计人员,依法管理、开展统计工作,实施统计调查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统计任务的需要设立统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统 计人员,并指定统计负责人,依法组织、管理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统计工作,实施统计调查,在统计业务 劳动力调查工作(主要用于 上受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指导。 【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统计管理条例》 第六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必须单独设立独立的统计 调查失业率的测算) 机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设立统计工作站或者专职统计人员,街道办事处可以设兼职统计人员。 第八条:旗县级以上统计局(处),正副局(处)长的任免、调动,须征得上一级统计机关的同意;苏木 、乡镇、街道办事处统计人员的变动,须征得旗县级人民政府统计机关的同意。企事业单位统计人员调离 统计岗位,须征得上级主管部门统计机构的同意。统计人员调离统计岗位时,必须按照调配衔接的原则办 理手续。 第十条:自治区、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盟行政公署统计机关内设统计检查机构;旗县级人民政府统计机关 设专职统计检查员,旗县级以上的各主管部门设专(兼)职统计检查员,大中型企业根据需要设统计检查 员,负责所属单位的统计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检查工作。苏木、乡镇、街道办事处的统计工作站和专兼 职统计人员,负责本辖区统计法规执行情况的检查工作。 拉僧庙镇 统计局 15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三条:国家建立集中统一的统计系统,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 统计管理体制。 第四条: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统计工作的组织领导,为统计工作提供必要 的保障。 第二十七条:国务院设立国家统计局,依法组织领导和协调全国的统计工作。国家统计局根据工作需要设 立的派出调查机构,承担国家统计局布置的统计调查等任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独立的统计机构, 乡、镇人民政府设置统计工作岗位,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统计人员,依法管理、开展统计工作,实施统计调查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统计任务的需要设立统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统 计人员,并指定统计负责人,依法组织、管理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统计工作,实施统计调查,在统计业务 全面普查(人口普查、经济 上受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指导。 普查、农业普查) 【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统计管理条例》 第六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必须单独设立独立的统计 机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设立统计工作站或者专职统计人员,街道办事处可以设兼职统计人员。 第八条:旗县级以上统计局(处),正副局(处)长的任免、调动,须征得上一级统计机关的同意;苏木 、乡镇、街道办事处统计人员的变动,须征得旗县级人民政府统计机关的同意。企事业单位统计人员调离 统计岗位,须征得上级主管部门统计机构的同意。统计人员调离统计岗位时,必须按照调配衔接的原则办 理手续。 第十条:自治区、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盟行政公署统计机关内设统计检查机构;旗县级人民政府统计机关 设专职统计检查员,旗县级以上的各主管部门设专(兼)职统计检查员,大中型企业根据需要设统计检查 员,负责所属单位的统计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检查工作。苏木、乡镇、街道办事处的统计工作站和专兼 职统计人员,负责本辖区统计法规执行情况的检查工作。 拉僧庙镇 统计局 16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三条: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 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个 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第二十五条:国家建立和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相结合。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丧失劳动能 力的残疾人、低收入家庭六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等所需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给予补 贴。 【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条例》第四条: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坚持全覆盖 、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遵循享受待遇权利与履行缴费义务相对应、保障水平与经济 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第五条: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在盟市级统筹的基础上,逐步实现自治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 区级统筹。第六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城镇基本医疗保险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办理 ,多渠道筹集医疗保险基金,承担相应的政府补贴责任。第七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 大病保险制度,提高重特大疾病保障水平,实现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制度 衔接。第八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医疗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管 理工作,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城镇基本医疗保险事务。基层劳动保障站所协助开展城镇基 本医疗保险政策宣传,办理参保登记、咨询查询等服务。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人员经费和经办医 疗保险发生的基本运行费用、管理费用,由同级财政按照国家规定予以保障。 【规范性文件】《乌海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乌海政办发〔2007〕29号第十七条 居民 原则上以家庭为单位参保,居民须持本人户口、身份证到所在社区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社区核 准后汇总报所在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证》。在校学生由学校统一在所在 区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和《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证》。 拉僧庙镇 医保局 17 18 19 【行政法规】《信访条例》第三条第一款:“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做 好信访工作,认真处理来信、接待来访,倾听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接受人民群众的监 督,努力为人民群众服务。”第六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信访工作机构;县级 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利工作、方便信访人的原则,确定负责信访 信访事项受理及处理服务 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信访工作机构)或者人员,具体负责信访工作。”第十条第一款:“设区 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行政机关负责人信访接待日制度 ,由行政机关负责人协调处理信访事项。信访人可以在公布的接待日和接待地点向有关行政机关 负责人当面反映信访事项”。 征兵政治审查 兵役登记 【行政法规】《征兵工作条例》第二十一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村民(居民)委员会和乡、 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和公安派出所,应当按照征兵政治审查工作的有关规定,根据县、 市征兵办公室的安排和要求,对体格检查合格的应征公民认真进行政治审查,重点查清他们的现实表现。 《征兵工作条例》第十二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 应当根据县、市兵役机关的安排,负责组织本单位和本地区的适龄男性公民进行兵役登记,填写《兵役登 记表》,依法确定应服兵役、免服兵役和不得服兵役的人员,并报县、市兵役机关批准。经兵役登记和初 步审查合格的,称应征公民。 第十三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按照县、市兵役机 关的安排和要求,对本单位和本地区的应征公民,进行体格目测、病史调查和政治、文化初步审查,选定 政治思想好、身体好、文化程度高的应征公民为当年预定征集的对象,并通知本人。 拉僧庙镇 区信访局 拉僧庙镇 武装部 拉僧庙镇 武装部 20 市长助学金办理 【规范性文件】关于开展“乌海市青少年科技创新市长奖暨特困学生市长助学行动”摸底工作的 通知(乌科特办〔2021〕1号) 一、摸底对象 乌海户籍并具有乌海高中学籍的高三应届毕业学生 二、申报条件 满足以下全部要求即可申报: 1.申报学生及其父母均具有乌海户籍; 2.申报考生具有乌海高中学籍并于当年考入大学; 3.家庭经济贫困不足以支付正常的学习费用; 4.军校、师范及委培等免学费学生除外; 5.已享有自治区城乡低保家庭子女升入普通高校新生资助政策者或已得到扶贫办、宣传部、计生 委、民政、工会、妇联、残联、红十字会等部门资助的,不再重复资助; 6.品学兼优,尊重公益事业,能积极参加相关的志愿服务活动。 三、申报提供材料 申报需提供以下相关材料(一式三份): 1.《乌海市青少年科技创新市长奖暨特困学生市长助学行动申请表》(见附件1); 2.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3.户口本首页、家庭主要关系成员及本人页复印件; 4.学生准考证复印件、高考成绩证明(查询成绩截图)、大学录取通知书复印件、网上查询录取 通知书截图(暂未收到的后续向申请备案的镇、街道上报补齐); 5.城镇居委会、街道办或农村牧区村、镇(苏木)两级机构出具的贫困证明(申报学生户籍所在 地与实际居住地不一致并在实际居住地居住一年以上的,携带户籍所在地开具的外调函证明实际 情况); 6. 本人手写资助申请书(包括家庭主要成员基本情况、数量、家庭经济收入、家庭住房情况等 详细情况(参照附件2); 7. 参加志愿服务证明。 8. 现居住地以及户口所在旗县区房屋查询证明; 9. 父母双方车辆是否持有证明; 10. 如单亲家庭需提供离婚证复印件或丧偶证明; 11.如有重大疾病需附相关证明或证件复印件。 拉僧庙镇 团委 21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五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就业援助制度,采 取税费减免、贷款贴息、社会保 险补贴、岗位补贴等办法,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等途径,对就 业困难人员实行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 就业困难人员是指 因身体状况、技能水平、家庭因素、 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以及连续失业一定时间仍未能实现就业的人员。就 业困难人员 的具体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规定。 【部门规章】《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四十条: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制定专门的就业援 助计划,对就业援助对象实施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本规定所称就业援助对象包 括就业困难人 员和零就业家庭。就业困难对象是指因身体状况、技能水平、家庭因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 现就业, 以及连续失业一定时间仍未能实现就业的人员。零就业家庭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家 庭人员均处于失业状况的城市居民 家庭。对援助对象的认定办法,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 据 当 地 人 民 政 府 规 定 的 就 业 援 助 对 象 范 围 制 定 。 【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 (内人社办发[2020 ]58号)一、范围和认定标准 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在城镇常住人员中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 力且有就业愿望并已进行失业登记的下列6类人员。 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初审 (一)大龄失业人员。指在常住地连续居住6个月以上且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1年以上的女性年满 40周岁、男性满50周岁及以上失业人员。 (二)残疾人员。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 (三)零就业家庭成员。指同一家庭户口内有2名及2名以上共同生活成员,并且法定劳动年龄内有 劳动能力和就业要求的家庭成员均进行失业登记,且无经营性、投资性收入的城镇居民家庭人员 。 (四)失地农牧民。指依法被旗县级以上政府实施统一征地后,完全失去原承包耕地或草场,女性 年满40周岁、男性满50周岁及以上的农牧民。正在享受的征地补偿月标准高于当地失业保险金标 准的人员不在此类人员范围。 (五)长期失业人员。指正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且连续失业登记1年以上女满35周岁、男 满45周岁的失业人员; (六)就业困难的高校毕业生。指离校2年及以上从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高校毕业生主要指从全日 制高等院校毕业的学生)。 拉僧庙镇 就业局 22 【规范性文件】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号)(十四)加强对 困难人员的就业援助… …对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在一定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7〕164号)第四条:就业补助资金 分为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 、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两类。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资金用于职 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社会保险补贴、 公益性岗位补贴、创业补贴、就业见习补贴 、求职创业补贴等支出……第七条:……(一)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 。对招用就业困难 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 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以及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 保补贴初审 ,按 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 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 纳的部分……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 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 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 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 《关于进一步加大就业扶贫政策支持力度着力提高劳务组织化程度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 46号)一、大力促进就 地就近就业。……对企业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的,参照就业困难人员落 实社会保险补贴等政策……三、大力开展有组织 劳务输出。……对企业接收外地贫困劳动力就 业的,输入地要参照当地就业困难人员落实社会保险补贴、创业担保贷款 及贴息等政策……。 拉僧庙镇 就业局 23 24 申请零就业家庭初审 就业创业证发放初审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五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就业援助制度,采 取税费减免、贷款贴息、社会保 险补贴、岗位补贴等办法,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等途径,对就 业困难人员实行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 就业困难人员是指 因身体状况、技能水平、家庭因素、 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以及连续失业一定时间仍未能实现就业的人员。就 业困难人员 的具体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规定。 【部门规章】《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四十条: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制定专门的就业援 助计划,对就业援助对象实施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本规定所称就业援助对象包 括就业困难人 员和零就业家庭。就业困难对象是指因身体状况、技能水平、家庭因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 现就业, 以及连续失业一定时间仍未能实现就业的人员。零就业家庭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家 庭人员均处于失业状况的城市居民 家庭。对援助对象的认定办法,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 据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就业援助对象范围制定。 【规范性文件】《关于加强就业援助工作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0〕29号)(二)明确对 象范围条件,确定帮扶政策措施……就 业困难人员是指因身体状况、技能水平、家庭因素、失 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以及连续失业一定时间仍未能实现 就业的人员。就业困难人员的 具体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规定。 【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人社办发〔2020〕57号)第一章 总 则第三条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办 法组织实施工作。旗县及以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指导、协调本地区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 理就业和失业登记。旗县及以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为用人单位办理就业登记或解除劳动关系 人员的失业登记。街道(苏木、乡镇)或社区公共就业服务平台负责办理辖区内从事个体经营及 其雇工、灵活就业或从事自由职业人员的就业和失业登记。各级残疾人联合会所属的残疾人就业 服务机构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委托,负责残疾人劳动者的就业和失业登记工作。第四 条 自治区统一实行就业失业登记制度。《就业创业证》是记载劳动者的就业、失业状况,享受 公共就业服务和就业扶持政策,参加社会保险并享受待遇的凭证。 拉僧庙镇 就业局 拉僧庙镇 就业局 25 【法律】《禁毒法》第三十四条 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社区戒毒工作。城市街道办事处、 乡镇人民政府可以指定有关基层组织,根据戒毒人员本人和家庭情况,与戒毒人员签订社区戒毒协议,落实 有针对性的社区戒毒措施。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卫生行政、民政等部门应当对社区戒毒工作提供指导和 协助。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以及县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对无职业且缺乏就业能力的戒毒 人员,应当提供必要的职业技能培训、就业指导和就业援助。第三十九条 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不满一 周岁婴儿的妇女吸毒成瘾的,不适用强制隔离戒毒。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吸毒成瘾的,可以不适用强制 隔离戒毒。对依照前款规定不适用强制隔离戒毒的吸毒成瘾人员,依照本法规定进行社区戒毒,由负责社区 戒毒工作的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加强帮助、教育和监督,督促落实社区戒毒措施。第四十八条 对社区戒毒人员、社区康复 对于被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机关可以责令其接受不超过三年的社区康复。社区 人员的监督 康复参照本法关于社区戒毒的规定实施。 【行政法规】《戒毒条例》第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负责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 第十五条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工作需要成立社区戒毒工作领导小组,配备社区戒毒 专职工作人员,制定社区戒毒工作计划,落实社区戒毒措施。第十六条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 ,应当在社区戒毒人员报到后及时与其签订社区戒毒协议,明确社区戒毒的具体措施、社区戒毒人员应当 遵守的规定以及违反社区戒毒协议应承担的责任。第三十七条 对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强制隔离戒 毒的决定机关可以责令其接受不超过3年的社区康复。社区康复在当事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乡(镇) 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执行,经当事人同意,也可以在戒毒康复场所中执行。 拉僧庙镇 公安机关司 法行政、卫 生行政、民 政等部门 附件2: 拉僧仲街道办事处公共服务事项 序号 1 2 事项名称 设定依据 实施主体 【行政法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十三条: 【行政法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十三条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告知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状况定期 家庭的人口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定期核查。 拉僧仲街道办事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及 核查 处 时决定增发、减发或者停发最低生活保障金;决定停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家庭经济核对)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告知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家 庭的人口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定期核查。 群众自治组织建设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第五条第一款: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 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 第二十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自新一届村民委员会产生之日起十日内完成工作移交。工作移交由村民选举委 员会主持,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监督。第二十七条 村民会议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 拉僧仲街道办事 规民约,并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 处 第二十七条村民会议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并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 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 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 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违反前款规定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 民政府责令改正。 配合主体 民政局 民政局 3 4 法律援助 人民调解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三十四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 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 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 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 期徒刑、死刑,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 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拉僧仲街道办事 【行政法规】《法律援助条例》 第三条: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 处 积极措施推动法律援助工作,为法律援助提供财政支持,保障法律援助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 展。法律援助经费应当专款专用,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四条 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监 督管理全国的法律援助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的法 律援助工作。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和地方律师协会应当按照律师协会章程对依据本条例实施的法 律援助工作予以协助。 第五条 直辖市、设区的市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根据需要确定 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援助机构负责受理、审查法律援助申请,指派或者安排人员为 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二条:本法所称人民调解,是指人民调解委员会通过 说服、疏导等方法,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解决民间纠纷的活动。第 五条: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全国的人民调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 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的人民调解工作。基层人民法院对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进行业务指 导。第六条:国家鼓励和支持人民调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人民调解工作所需经费应 当给予必要的支持和保障,对有突出贡献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人民调解员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表彰 奖励。第七条 人民调解委员会是依法设立的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第八条 村民委员会 、居民委员会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委员 会由委员三至九人组成,设主任一人,必要时,可以设副主任若干人。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有妇 拉僧仲街道办事 女成员,多民族居住的地区应当有人数较少民族的成员。第九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的人 处 民调解委员会委员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居民会议推选产生;企业事业单位设立的人民 调解委员会委员由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组织推选产生。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每届任 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第十条 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人民调解委员 会的设立情况进行统计,并且将人民调解委员会以及人员组成和调整情况及时通报所在地基层人 民法院。第十一条 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各项调解工作制度,听取群众意见,接受群众 监督。第十二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为人民调解委员会开展工作提供 办公条件和必要的工作经费。 司法局 司法局 5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五条 国务院领导全国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二十七条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国家发 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 母奖励。 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给予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奖励的措施中由其所在单位落 乌海市部分计划生育家庭 实的,有关单位应当执行。 拉僧仲街道办事 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按照规定获得扶助。 奖励扶助初审 处 【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八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人口发 展规划,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 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贯彻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第三十四条 对实行计划生育的 夫妻,由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单位给予奖励和优待。奖励标准应当随着经济社会发展逐步提高 。 第三十九条 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符合本条例规定再生育的,停止享受独生子 女父母奖励,已经享受的奖励不再退还。 卫健委 6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第五条国务院领导全国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 划生育工作。 第二十七条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 夫妻,国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 母奖励。 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给予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奖励的措施中由其所在单位落 生育关怀行动公益金发放 实的,有关单位应当执行。 拉僧仲街道办事 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按照规定获得扶助。 初审 处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按照规定应当享受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奖励扶助的,继 续享受相关奖励扶助。 第二十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发展经济,给予资金、技术、培训等方 面的支持、优惠;对实行计划生育的贫困家庭,在扶贫贷款、以工代赈、扶贫项目和社会救济等 方面给予优先照顾。 【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四条 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妻,由 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单位给予奖励和优待。奖励标准应当随着经济社会发展逐步提高。 卫健委 7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第五条国务院领导全国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第二十三条 国家对实行计划生 育的夫妻,按照规定给予奖励。 第二十七条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 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国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 母奖励。 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给予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奖励的措施中由其所在单位落 乌海市失独、伤残家庭特 拉僧仲街道办事 实的,有关单位应当执行。 别扶助初审 处 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按照规定获得扶助。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按照规定应当享受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奖励扶助的,继 续享受相关奖励扶助。 【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八条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 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独生子女发生意 外伤残、死亡的,户籍所在地旗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一次性发给相当于当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 可支配收入或者农牧民人均纯收入一倍至三倍的扶助金。 卫健委 8 药具领取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十条 国家建立婚前保健、孕产期保健制度 ,防止或者减少出生缺陷,提高出生婴儿健康水平。第三十四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应当指 导实行计划生育的公民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措施。对已生育子女的夫妻,提倡选择长效 避孕措施。国家鼓励计划生育新技术、新药具的研究、应用和推广。 【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八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人口发 拉僧仲街道办事 展规划,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 处 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贯彻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 第二十八条 实行计划生育,以 避孕为主。育龄夫妻自主选择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对已生育子女的 夫妻,提倡选择长效避孕措施。实施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 育技术服务。所需经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列入财政预算或者由社会保险予以保障。 卫健委 生育登记服务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四条 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户籍所 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负责管理,以现居住地为主。第三十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 拉僧仲街道办事 当合理配置、综合利用卫生资源,建立、健全由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处 的医疗、保健机构组成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网络,改善技术服务设施和条件,提高技术服务水平 。 卫健委 9 10 11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三条 国家建立集中统一的统计系统,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 统计管理体制。第四条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统计工作的组织领导,为统 计工作提供必要的保障。第二十七条 国务院设立国家统计局,依法组织领导和协调全国的统计工作。 国家统计局根据工作需要设立的派出调查机构,承担国家统计局布置的统计调查等任务。县级以上地方人 民政府设立独立的统计机构,乡、镇人民政府设置统计工作岗位,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统计人员,依法管理 、开展统计工作,实施统计调查。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统计任务的需要设立统计 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统计人员,并指定统计负责人,依法组织、管理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统计工 作,实施统计调查,在统计业务上受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指导。 农业统计(农林牧渔业生产经 【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统计管理条例》第六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必须单独设立独立的统计机 营情况、县城经济基本情况 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设立统计工作站或者专职统计人员,街道办事处可以设兼职统计人员。统计 机构、统计工作站、专兼职统计人员依法行使统计管理、协调、监督、检查的职权。 第八条 旗县级以 等) 上统计局(处),正副局(处)长的任免、调动,须征得上一级统计机关的同意;苏木、乡镇、街道办事 处统计人员的变动,须征得旗县级人民政府统计机关的同意。企事业单位统计人员调离统计岗位,须征得 上级主管部门统计机构的同意。统计人员调离统计岗位时,必须按照调配衔接的原则办理手续。 第十条 自治区、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盟行政公署统计机关内设统计检查机构;旗县级人民政府统计机关设专职统 计检查员,旗县级以上的各主管部门设专(兼)职统计检查员,大中型企业根据需要设统计检查员,负责 所属单位的统计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检查工作。苏木、乡镇、街道办事处的统计工作站和专兼职统计人 员,负责本辖区统计法规执行情况的检查工作。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三条 国家建立集中统一的统计系统,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的统计管理体制。第四条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统计工作的组织领导,为 统计工作提供必要的保障。第二十七条 国务院设立国家统计局,依法组织领导和协调全国的统计工作。 国家统计局根据工作需要设立的派出调查机构,承担国家统计局布置的统计调查等任务。县级以上地方人 民政府设立独立的统计机构,乡、镇人民政府设置统计工作岗位,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统计人员,依法管理 、开展统计工作,实施统计调查。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统计任务的需要设立统计 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统计人员,并指定统计负责人,依法组织、管理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统计工 作,实施统计调查,在统计业务上受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指导。 城乡住户调查(住户收支与 2.【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统计管理条例》第六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必须单独设立独立的统计 生活状况调查即“两个收入 机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设立统计工作站或者专职统计人员,街道办事处可以设兼职统计人员。统 计机构、统计工作站、专兼职统计人员依法行使统计管理、协调、监督、检查的职权。 第八条 旗县级 ”) 以上统计局(处),正副局(处)长的任免、调动,须征得上一级统计机关的同意;苏木、乡镇、街道办 事处统计人员的变动,须征得旗县级人民政府统计机关的同意。企事业单位统计人员调离统计岗位,须征 得上级主管部门统计机构的同意。统计人员调离统计岗位时,必须按照调配衔接的原则办理手续。 第十 条 自治区、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盟行政公署统计机关内设统计检查机构;旗县级人民政府统计机关设专 职统计检查员,旗县级以上的各主管部门设专(兼)职统计检查员,大中型企业根据需要设统计检查员, 负责所属单位的统计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检查工作。苏木、乡镇、街道办事处的统计工作站和专兼职统 计人员,负责本辖区统计法规执行情况的检查工作。 拉僧仲街道办事 处 统计局 拉僧仲街道办事 处 统计局 12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三条 国家建立集中统一的统计系统,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 统计管理体制。第四条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统计工作的组织领导,为统 计工作提供必要的保障。第二十七条 国务院设立国家统计局,依法组织领导和协调全国的统计工作。 国家统计局根据工作需要设立的派出调查机构,承担国家统计局布置的统计调查等任务。县级以上地方人 民政府设立独立的统计机构,乡、镇人民政府设置统计工作岗位,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统计人员,依法管理 、开展统计工作,实施统计调查。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统计任务的需要设立统计 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统计人员,并指定统计负责人,依法组织、管理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统计工 作,实施统计调查,在统计业务上受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指导。 基本单位名录库维护更新工 【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统计管理条例》第六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必须单独设立独立的统计机 作 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设立统计工作站或者专职统计人员,街道办事处可以设兼职统计人员。统计 机构、统计工作站、专兼职统计人员依法行使统计管理、协调、监督、检查的职权。 第八条 旗县级以 上统计局(处),正副局(处)长的任免、调动,须征得上一级统计机关的同意;苏木、乡镇、街道办事 处统计人员的变动,须征得旗县级人民政府统计机关的同意。企事业单位统计人员调离统计岗位,须征得 上级主管部门统计机构的同意。统计人员调离统计岗位时,必须按照调配衔接的原则办理手续。 第十条 自治区、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盟行政公署统计机关内设统计检查机构;旗县级人民政府统计机关设专职统 计检查员,旗县级以上的各主管部门设专(兼)职统计检查员,大中型企业根据需要设统计检查员,负责 所属单位的统计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检查工作。苏木、乡镇、街道办事处的统计工作站和专兼职统计人 员,负责本辖区统计法规执行情况的检查工作。 拉僧仲街道办事 处 统计局 13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三条:国家建立集中统一的统计系统,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 统计管理体制。 第四条: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统计工作的组织领导,为统计工作提供必要 的保障。 第二十七条:国务院设立国家统计局,依法组织领导和协调全国的统计工作。国家统计局根据工作需要设 立的派出调查机构,承担国家统计局布置的统计调查等任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独立的统计机构, 乡、镇人民政府设置统计工作岗位,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统计人员,依法管理、开展统计工作,实施统计调查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统计任务的需要设立统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统 计人员,并指定统计负责人,依法组织、管理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统计工作,实施统计调查,在统计业务 拉僧仲街道办事 抽样调查工作(人口抽样调 上受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指导。 处 查、夏季牧业普查) 【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统计管理条例》 第六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必须单独设立独立的统计 机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设立统计工作站或者专职统计人员,街道办事处可以设兼职统计人员。 第八条:旗县级以上统计局(处),正副局(处)长的任免、调动,须征得上一级统计机关的同意;苏木 、乡镇、街道办事处统计人员的变动,须征得旗县级人民政府统计机关的同意。企事业单位统计人员调离 统计岗位,须征得上级主管部门统计机构的同意。统计人员调离统计岗位时,必须按照调配衔接的原则办 理手续。 第十条:自治区、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盟行政公署统计机关内设统计检查机构;旗县级人民政府统计机关 设专职统计检查员,旗县级以上的各主管部门设专(兼)职统计检查员,大中型企业根据需要设统计检查 员,负责所属单位的统计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检查工作。苏木、乡镇、街道办事处的统计工作站和专兼 职统计人员,负责本辖区统计法规执行情况的检查工作。 统计局 14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三条:国家建立集中统一的统计系统,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 统计管理体制。 第四条: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统计工作的组织领导,为统计工作提供必要 的保障。 第二十七条:国务院设立国家统计局,依法组织领导和协调全国的统计工作。国家统计局根据工作需要设 立的派出调查机构,承担国家统计局布置的统计调查等任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独立的统计机构, 乡、镇人民政府设置统计工作岗位,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统计人员,依法管理、开展统计工作,实施统计调查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统计任务的需要设立统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统 计人员,并指定统计负责人,依法组织、管理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统计工作,实施统计调查,在统计业务 拉僧仲街道办事 劳动力调查工作(主要用于 上受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指导。 处 【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统计管理条例》 第六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必须单独设立独立的统计 调查失业率的测算) 机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设立统计工作站或者专职统计人员,街道办事处可以设兼职统计人员。 第八条:旗县级以上统计局(处),正副局(处)长的任免、调动,须征得上一级统计机关的同意;苏木 、乡镇、街道办事处统计人员的变动,须征得旗县级人民政府统计机关的同意。企事业单位统计人员调离 统计岗位,须征得上级主管部门统计机构的同意。统计人员调离统计岗位时,必须按照调配衔接的原则办 理手续。 第十条:自治区、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盟行政公署统计机关内设统计检查机构;旗县级人民政府统计机关 设专职统计检查员,旗县级以上的各主管部门设专(兼)职统计检查员,大中型企业根据需要设统计检查 员,负责所属单位的统计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检查工作。苏木、乡镇、街道办事处的统计工作站和专兼 职统计人员,负责本辖区统计法规执行情况的检查工作。 统计局 15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三条:国家建立集中统一的统计系统,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 统计管理体制。 第四条: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统计工作的组织领导,为统计工作提供必要 的保障。 第二十七条:国务院设立国家统计局,依法组织领导和协调全国的统计工作。国家统计局根据工作需要设 立的派出调查机构,承担国家统计局布置的统计调查等任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独立的统计机构, 乡、镇人民政府设置统计工作岗位,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统计人员,依法管理、开展统计工作,实施统计调查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统计任务的需要设立统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统 计人员,并指定统计负责人,依法组织、管理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统计工作,实施统计调查,在统计业务 拉僧仲街道办事 全面普查(人口普查、经济 上受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指导。 处 普查、农业普查) 【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统计管理条例》 第六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必须单独设立独立的统计 机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设立统计工作站或者专职统计人员,街道办事处可以设兼职统计人员。 第八条:旗县级以上统计局(处),正副局(处)长的任免、调动,须征得上一级统计机关的同意;苏木 、乡镇、街道办事处统计人员的变动,须征得旗县级人民政府统计机关的同意。企事业单位统计人员调离 统计岗位,须征得上级主管部门统计机构的同意。统计人员调离统计岗位时,必须按照调配衔接的原则办 理手续。 第十条:自治区、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盟行政公署统计机关内设统计检查机构;旗县级人民政府统计机关 设专职统计检查员,旗县级以上的各主管部门设专(兼)职统计检查员,大中型企业根据需要设统计检查 员,负责所属单位的统计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检查工作。苏木、乡镇、街道办事处的统计工作站和专兼 职统计人员,负责本辖区统计法规执行情况的检查工作。 统计局 16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三条: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 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个 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第二十五条:国家建立和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相结合。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丧失劳动能 力的残疾人、低收入家庭六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等所需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给予补 贴。 【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条例》第四条: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坚持全覆盖 、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遵循享受待遇权利与履行缴费义务相对应、保障水平与经济 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第五条: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在盟市级统筹的基础上,逐步实现自治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 拉僧仲街道办事 区级统筹。第六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城镇基本医疗保险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办理 处 ,多渠道筹集医疗保险基金,承担相应的政府补贴责任。第七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 大病保险制度,提高重特大疾病保障水平,实现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制度 衔接。第八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医疗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管 理工作,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城镇基本医疗保险事务。基层劳动保障站所协助开展城镇基 本医疗保险政策宣传,办理参保登记、咨询查询等服务。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人员经费和经办医 疗保险发生的基本运行费用、管理费用,由同级财政按照国家规定予以保障。 【规范性文件】《乌海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乌海政办发〔2007〕29号第十七条 居民 原则上以家庭为单位参保,居民须持本人户口、身份证到所在社区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社区核 准后汇总报所在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证》。在校学生由学校统一在所在 区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和《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证》。 医保局 17 18 19 【行政法规】《信访条例》第三条第一款:“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做 好信访工作,认真处理来信、接待来访,倾听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接受人民群众的监 督,努力为人民群众服务。”第六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信访工作机构;县级 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利工作、方便信访人的原则,确定负责信访 拉僧仲街道办事 信访事项受理及处理服务 处 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信访工作机构)或者人员,具体负责信访工作。”第十条第一款:“设区 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行政机关负责人信访接待日制度 ,由行政机关负责人协调处理信访事项。信访人可以在公布的接待日和接待地点向有关行政机关 负责人当面反映信访事项”。 征兵政治审查 兵役登记 【行政法规】《征兵工作条例》第二十一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村民(居民)委员会和乡、 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和公安派出所,应当按照征兵政治审查工作的有关规定,根据县、 拉僧仲街道办事 处 市征兵办公室的安排和要求,对体格检查合格的应征公民认真进行政治审查,重点查清他们的现实表现。 《征兵工作条例》第十二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 应当根据县、市兵役机关的安排,负责组织本单位和本地区的适龄男性公民进行兵役登记,填写《兵役登 记表》,依法确定应服兵役、免服兵役和不得服兵役的人员,并报县、市兵役机关批准。经兵役登记和初 拉僧仲街道办事 步审查合格的,称应征公民。 处 第十三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按照县、市兵役机 关的安排和要求,对本单位和本地区的应征公民,进行体格目测、病史调查和政治、文化初步审查,选定 政治思想好、身体好、文化程度高的应征公民为当年预定征集的对象,并通知本人。 区信访局 武装部 武装部 20 市长助学金办理 【规范性文件】关于开展“乌海市青少年科技创新市长奖暨特困学生市长助学行动”摸底工作的 通知(乌科特办〔2021〕1号) 一、摸底对象 乌海户籍并具有乌海高中学籍的高三应届毕业学生 二、申报条件 满足以下全部要求即可申报: 1.申报学生及其父母均具有乌海户籍; 2.申报考生具有乌海高中学籍并于当年考入大学; 3.家庭经济贫困不足以支付正常的学习费用; 4.军校、师范及委培等免学费学生除外; 5.已享有自治区城乡低保家庭子女升入普通高校新生资助政策者或已得到扶贫办、宣传部、计生 委、民政、工会、妇联、残联、红十字会等部门资助的,不再重复资助; 6.品学兼优,尊重公益事业,能积极参加相关的志愿服务活动。 三、申报提供材料 申报需提供以下相关材料(一式三份): 拉僧仲街道办事 1.《乌海市青少年科技创新市长奖暨特困学生市长助学行动申请表》(见附件1); 处 2.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3.户口本首页、家庭主要关系成员及本人页复印件; 4.学生准考证复印件、高考成绩证明(查询成绩截图)、大学录取通知书复印件、网上查询录取 通知书截图(暂未收到的后续向申请备案的镇、街道上报补齐); 5.城镇居委会、街道办或农村牧区村、镇(苏木)两级机构出具的贫困证明(申报学生户籍所在 地与实际居住地不一致并在实际居住地居住一年以上的,携带户籍所在地开具的外调函证明实际 情况); 6. 本人手写资助申请书(包括家庭主要成员基本情况、数量、家庭经济收入、家庭住房情况等 详细情况(参照附件2); 7. 参加志愿服务证明。 8. 现居住地以及户口所在旗县区房屋查询证明; 9. 父母双方车辆是否持有证明; 10. 如单亲家庭需提供离婚证复印件或丧偶证明; 11.如有重大疾病需附相关证明或证件复印件。 团委 21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五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就业援助制度,采 取税费减免、贷款贴息、社会保 险补贴、岗位补贴等办法,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等途径,对就 业困难人员实行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 就业困难人员是指 因身体状况、技能水平、家庭因素、 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以及连续失业一定时间仍未能实现就业的人员。就 业困难人员 的具体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规定。 【部门规章】《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四十条: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制定专门的就业援 助计划,对就业援助对象实施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本规定所称就业援助对象包 括就业困难人 员和零就业家庭。就业困难对象是指因身体状况、技能水平、家庭因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 现就业, 以及连续失业一定时间仍未能实现就业的人员。零就业家庭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家 庭人员均处于失业状况的城市居民 家庭。对援助对象的认定办法,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 据 当 地 人 民 政 府 规 定 的 就 业 援 助 对 象 范 围 制 定 。 【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 (内人社办发[2020 ]58号)一、范围和认定标准 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在城镇常住人员中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 力且有就业愿望并已进行失业登记的下列6类人员。 拉僧仲街道办事 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初审 (一)大龄失业人员。指在常住地连续居住6个月以上且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1年以上的女性年满 处 40周岁、男性满50周岁及以上失业人员。 (二)残疾人员。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 (三)零就业家庭成员。指同一家庭户口内有2名及2名以上共同生活成员,并且法定劳动年龄内有 劳动能力和就业要求的家庭成员均进行失业登记,且无经营性、投资性收入的城镇居民家庭人员 。 (四)失地农牧民。指依法被旗县级以上政府实施统一征地后,完全失去原承包耕地或草场,女性 年满40周岁、男性满50周岁及以上的农牧民。正在享受的征地补偿月标准高于当地失业保险金标 准的人员不在此类人员范围。 (五)长期失业人员。指正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且连续失业登记1年以上女满35周岁、男 满45周岁的失业人员; (六)就业困难的高校毕业生。指离校2年及以上从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高校毕业生主要指从全日 制高等院校毕业的学生)。 就业局 22 【规范性文件】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号)(十四)加强对 困难人员的就业援助… …对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在一定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7〕164号)第四条:就业补助资金 分为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 、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两类。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资金用于职 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社会保险补贴、 公益性岗位补贴、创业补贴、就业见习补贴 、求职创业补贴等支出……第七条:……(一)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 。对招用就业困难 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 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以及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 拉僧仲街道办事 保补贴初审 处 ,按 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 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 纳的部分……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 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 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 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 《关于进一步加大就业扶贫政策支持力度着力提高劳务组织化程度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 46号)一、大力促进就 地就近就业。……对企业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的,参照就业困难人员落 实社会保险补贴等政策……三、大力开展有组织 劳务输出。……对企业接收外地贫困劳动力就 业的,输入地要参照当地就业困难人员落实社会保险补贴、创业担保贷款 及贴息等政策……。 就业局 23 24 申请零就业家庭初审 就业创业证发放初审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五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就业援助制度,采 取税费减免、贷款贴息、社会保 险补贴、岗位补贴等办法,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等途径,对就 业困难人员实行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 就业困难人员是指 因身体状况、技能水平、家庭因素、 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以及连续失业一定时间仍未能实现就业的人员。就 业困难人员 的具体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规定。 【部门规章】《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四十条: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制定专门的就业援 助计划,对就业援助对象实施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本规定所称就业援助对象包 括就业困难人 拉僧仲街道办事 员和零就业家庭。就业困难对象是指因身体状况、技能水平、家庭因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 处 现就业, 以及连续失业一定时间仍未能实现就业的人员。零就业家庭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家 庭人员均处于失业状况的城市居民 家庭。对援助对象的认定办法,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 据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就业援助对象范围制定。 【规范性文件】《关于加强就业援助工作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0〕29号)(二)明确对 象范围条件,确定帮扶政策措施……就 业困难人员是指因身体状况、技能水平、家庭因素、失 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以及连续失业一定时间仍未能实现 就业的人员。就业困难人员的 具体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规定。 【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人社办发〔2020〕57号)第一章 总 则第三条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办 法组织实施工作。旗县及以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指导、协调本地区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 理就业和失业登记。旗县及以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为用人单位办理就业登记或解除劳动关系 拉僧仲街道办事 人员的失业登记。街道(苏木、乡镇)或社区公共就业服务平台负责办理辖区内从事个体经营及 处 其雇工、灵活就业或从事自由职业人员的就业和失业登记。各级残疾人联合会所属的残疾人就业 服务机构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委托,负责残疾人劳动者的就业和失业登记工作。第四 条 自治区统一实行就业失业登记制度。《就业创业证》是记载劳动者的就业、失业状况,享受 公共就业服务和就业扶持政策,参加社会保险并享受待遇的凭证。 就业局 就业局 25 【法律】《禁毒法》第三十四条 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社区戒毒工作。城市街道办事处、 乡镇人民政府可以指定有关基层组织,根据戒毒人员本人和家庭情况,与戒毒人员签订社区戒毒协议,落实 有针对性的社区戒毒措施。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卫生行政、民政等部门应当对社区戒毒工作提供指导和 协助。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以及县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对无职业且缺乏就业能力的戒毒 人员,应当提供必要的职业技能培训、就业指导和就业援助。第三十九条 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不满一 周岁婴儿的妇女吸毒成瘾的,不适用强制隔离戒毒。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吸毒成瘾的,可以不适用强制 隔离戒毒。对依照前款规定不适用强制隔离戒毒的吸毒成瘾人员,依照本法规定进行社区戒毒,由负责社区 戒毒工作的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加强帮助、教育和监督,督促落实社区戒毒措施。第四十八条 对社区戒毒人员、社区康复 对于被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机关可以责令其接受不超过三年的社区康复。社区 人员的监督 康复参照本法关于社区戒毒的规定实施。 【行政法规】《戒毒条例》第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负责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 第十五条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工作需要成立社区戒毒工作领导小组,配备社区戒毒 专职工作人员,制定社区戒毒工作计划,落实社区戒毒措施。第十六条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 ,应当在社区戒毒人员报到后及时与其签订社区戒毒协议,明确社区戒毒的具体措施、社区戒毒人员应当 遵守的规定以及违反社区戒毒协议应承担的责任。第三十七条 对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强制隔离戒 毒的决定机关可以责令其接受不超过3年的社区康复。社区康复在当事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乡(镇) 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执行,经当事人同意,也可以在戒毒康复场所中执行。 公安机关司 拉僧仲街道办事 法行政、卫 生行政、民 处 政等部门 附件2: 西卓子山街道办事处公共服务事项 序号 1 2 事项名称 设定依据 实施主体 【行政法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十三条: 【行政法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十三条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告知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状况定期 家庭的人口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定期核查。 西卓子山街道办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及 核查 事处 时决定增发、减发或者停发最低生活保障金;决定停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家庭经济核对)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告知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家 庭的人口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定期核查。 群众自治组织建设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第五条第一款: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 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 第二十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自新一届村民委员会产生之日起十日内完成工作移交。工作移交由村民选举委 员会主持,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监督。第二十七条 村民会议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 西卓子山街道办 规民约,并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 事处 第二十七条村民会议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并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 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 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 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违反前款规定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 民政府责令改正。 配合主体 民政局 民政局 3 4 法律援助 人民调解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三十四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 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 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 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 期徒刑、死刑,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 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西卓子山街道办 【行政法规】《法律援助条例》 第三条: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 事处 积极措施推动法律援助工作,为法律援助提供财政支持,保障法律援助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 展。法律援助经费应当专款专用,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四条 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监 督管理全国的法律援助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的法 律援助工作。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和地方律师协会应当按照律师协会章程对依据本条例实施的法 律援助工作予以协助。 第五条 直辖市、设区的市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根据需要确定 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援助机构负责受理、审查法律援助申请,指派或者安排人员为 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二条:本法所称人民调解,是指人民调解委员会通过 说服、疏导等方法,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解决民间纠纷的活动。第 五条: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全国的人民调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 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的人民调解工作。基层人民法院对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进行业务指 导。第六条:国家鼓励和支持人民调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人民调解工作所需经费应 当给予必要的支持和保障,对有突出贡献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人民调解员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表彰 奖励。第七条 人民调解委员会是依法设立的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第八条 村民委员会 、居民委员会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委员 会由委员三至九人组成,设主任一人,必要时,可以设副主任若干人。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有妇 西卓子山街道办 女成员,多民族居住的地区应当有人数较少民族的成员。第九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的人 事处 民调解委员会委员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居民会议推选产生;企业事业单位设立的人民 调解委员会委员由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组织推选产生。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每届任 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第十条 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人民调解委员 会的设立情况进行统计,并且将人民调解委员会以及人员组成和调整情况及时通报所在地基层人 民法院。第十一条 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各项调解工作制度,听取群众意见,接受群众 监督。第十二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为人民调解委员会开展工作提供 办公条件和必要的工作经费。 司法局 司法局 5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五条 国务院领导全国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二十七条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国家发 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 母奖励。 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给予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奖励的措施中由其所在单位落 乌海市部分计划生育家庭 实的,有关单位应当执行。 西卓子山街道办 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按照规定获得扶助。 奖励扶助初审 事处 【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八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人口发 展规划,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 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贯彻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第三十四条 对实行计划生育的 夫妻,由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单位给予奖励和优待。奖励标准应当随着经济社会发展逐步提高 。 第三十九条 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符合本条例规定再生育的,停止享受独生子 女父母奖励,已经享受的奖励不再退还。 卫健委 6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第五条国务院领导全国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 划生育工作。 第二十七条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 夫妻,国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 母奖励。 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给予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奖励的措施中由其所在单位落 生育关怀行动公益金发放 实的,有关单位应当执行。 西卓子山街道办 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按照规定获得扶助。 初审 事处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按照规定应当享受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奖励扶助的,继 续享受相关奖励扶助。 第二十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发展经济,给予资金、技术、培训等方 面的支持、优惠;对实行计划生育的贫困家庭,在扶贫贷款、以工代赈、扶贫项目和社会救济等 方面给予优先照顾。 【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四条 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妻,由 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单位给予奖励和优待。奖励标准应当随着经济社会发展逐步提高。 卫健委 7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第五条国务院领导全国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第二十三条 国家对实行计划生 育的夫妻,按照规定给予奖励。 第二十七条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 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国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 母奖励。 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给予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奖励的措施中由其所在单位落 乌海市失独、伤残家庭特 西卓子山街道办 实的,有关单位应当执行。 别扶助初审 事处 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按照规定获得扶助。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按照规定应当享受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奖励扶助的,继 续享受相关奖励扶助。 【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八条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 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独生子女发生意 外伤残、死亡的,户籍所在地旗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一次性发给相当于当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 可支配收入或者农牧民人均纯收入一倍至三倍的扶助金。 卫健委 8 药具领取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十条 国家建立婚前保健、孕产期保健制度 ,防止或者减少出生缺陷,提高出生婴儿健康水平。第三十四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应当指 导实行计划生育的公民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措施。对已生育子女的夫妻,提倡选择长效 避孕措施。国家鼓励计划生育新技术、新药具的研究、应用和推广。 【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八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人口发 西卓子山街道办 展规划,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 事处 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贯彻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 第二十八条 实行计划生育,以 避孕为主。育龄夫妻自主选择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对已生育子女的 夫妻,提倡选择长效避孕措施。实施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 育技术服务。所需经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列入财政预算或者由社会保险予以保障。 卫健委 生育登记服务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四条 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户籍所 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负责管理,以现居住地为主。第三十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 西卓子山街道办 当合理配置、综合利用卫生资源,建立、健全由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事处 的医疗、保健机构组成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网络,改善技术服务设施和条件,提高技术服务水平 。 卫健委 9 10 11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三条 国家建立集中统一的统计系统,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 统计管理体制。第四条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统计工作的组织领导,为统 计工作提供必要的保障。第二十七条 国务院设立国家统计局,依法组织领导和协调全国的统计工作。 国家统计局根据工作需要设立的派出调查机构,承担国家统计局布置的统计调查等任务。县级以上地方人 民政府设立独立的统计机构,乡、镇人民政府设置统计工作岗位,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统计人员,依法管理 、开展统计工作,实施统计调查。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统计任务的需要设立统计 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统计人员,并指定统计负责人,依法组织、管理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统计工 作,实施统计调查,在统计业务上受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指导。 农业统计(农林牧渔业生产经 【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统计管理条例》第六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必须单独设立独立的统计机 营情况、县城经济基本情况 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设立统计工作站或者专职统计人员,街道办事处可以设兼职统计人员。统计 机构、统计工作站、专兼职统计人员依法行使统计管理、协调、监督、检查的职权。 第八条 旗县级以 等) 上统计局(处),正副局(处)长的任免、调动,须征得上一级统计机关的同意;苏木、乡镇、街道办事 处统计人员的变动,须征得旗县级人民政府统计机关的同意。企事业单位统计人员调离统计岗位,须征得 上级主管部门统计机构的同意。统计人员调离统计岗位时,必须按照调配衔接的原则办理手续。 第十条 自治区、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盟行政公署统计机关内设统计检查机构;旗县级人民政府统计机关设专职统 计检查员,旗县级以上的各主管部门设专(兼)职统计检查员,大中型企业根据需要设统计检查员,负责 所属单位的统计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检查工作。苏木、乡镇、街道办事处的统计工作站和专兼职统计人 员,负责本辖区统计法规执行情况的检查工作。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三条 国家建立集中统一的统计系统,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的统计管理体制。第四条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统计工作的组织领导,为 统计工作提供必要的保障。第二十七条 国务院设立国家统计局,依法组织领导和协调全国的统计工作。 国家统计局根据工作需要设立的派出调查机构,承担国家统计局布置的统计调查等任务。县级以上地方人 民政府设立独立的统计机构,乡、镇人民政府设置统计工作岗位,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统计人员,依法管理 、开展统计工作,实施统计调查。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统计任务的需要设立统计 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统计人员,并指定统计负责人,依法组织、管理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统计工 作,实施统计调查,在统计业务上受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指导。 城乡住户调查(住户收支与 2.【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统计管理条例》第六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必须单独设立独立的统计 生活状况调查即“两个收入 机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设立统计工作站或者专职统计人员,街道办事处可以设兼职统计人员。统 计机构、统计工作站、专兼职统计人员依法行使统计管理、协调、监督、检查的职权。 第八条 旗县级 ”) 以上统计局(处),正副局(处)长的任免、调动,须征得上一级统计机关的同意;苏木、乡镇、街道办 事处统计人员的变动,须征得旗县级人民政府统计机关的同意。企事业单位统计人员调离统计岗位,须征 得上级主管部门统计机构的同意。统计人员调离统计岗位时,必须按照调配衔接的原则办理手续。 第十 条 自治区、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盟行政公署统计机关内设统计检查机构;旗县级人民政府统计机关设专 职统计检查员,旗县级以上的各主管部门设专(兼)职统计检查员,大中型企业根据需要设统计检查员, 负责所属单位的统计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检查工作。苏木、乡镇、街道办事处的统计工作站和专兼职统 计人员,负责本辖区统计法规执行情况的检查工作。 西卓子山街道办 事处 统计局 西卓子山街道办 事处 统计局 12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三条 国家建立集中统一的统计系统,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 统计管理体制。第四条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统计工作的组织领导,为统 计工作提供必要的保障。第二十七条 国务院设立国家统计局,依法组织领导和协调全国的统计工作。 国家统计局根据工作需要设立的派出调查机构,承担国家统计局布置的统计调查等任务。县级以上地方人 民政府设立独立的统计机构,乡、镇人民政府设置统计工作岗位,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统计人员,依法管理 、开展统计工作,实施统计调查。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统计任务的需要设立统计 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统计人员,并指定统计负责人,依法组织、管理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统计工 作,实施统计调查,在统计业务上受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指导。 基本单位名录库维护更新工 【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统计管理条例》第六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必须单独设立独立的统计机 作 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设立统计工作站或者专职统计人员,街道办事处可以设兼职统计人员。统计 机构、统计工作站、专兼职统计人员依法行使统计管理、协调、监督、检查的职权。 第八条 旗县级以 上统计局(处),正副局(处)长的任免、调动,须征得上一级统计机关的同意;苏木、乡镇、街道办事 处统计人员的变动,须征得旗县级人民政府统计机关的同意。企事业单位统计人员调离统计岗位,须征得 上级主管部门统计机构的同意。统计人员调离统计岗位时,必须按照调配衔接的原则办理手续。 第十条 自治区、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盟行政公署统计机关内设统计检查机构;旗县级人民政府统计机关设专职统 计检查员,旗县级以上的各主管部门设专(兼)职统计检查员,大中型企业根据需要设统计检查员,负责 所属单位的统计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检查工作。苏木、乡镇、街道办事处的统计工作站和专兼职统计人 员,负责本辖区统计法规执行情况的检查工作。 西卓子山街道办 事处 统计局 13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三条:国家建立集中统一的统计系统,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 统计管理体制。 第四条: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统计工作的组织领导,为统计工作提供必要 的保障。 第二十七条:国务院设立国家统计局,依法组织领导和协调全国的统计工作。国家统计局根据工作需要设 立的派出调查机构,承担国家统计局布置的统计调查等任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独立的统计机构, 乡、镇人民政府设置统计工作岗位,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统计人员,依法管理、开展统计工作,实施统计调查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统计任务的需要设立统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统 计人员,并指定统计负责人,依法组织、管理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统计工作,实施统计调查,在统计业务 西卓子山街道办 抽样调查工作(人口抽样调 上受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指导。 事处 查、夏季牧业普查) 【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统计管理条例》 第六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必须单独设立独立的统计 机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设立统计工作站或者专职统计人员,街道办事处可以设兼职统计人员。 第八条:旗县级以上统计局(处),正副局(处)长的任免、调动,须征得上一级统计机关的同意;苏木 、乡镇、街道办事处统计人员的变动,须征得旗县级人民政府统计机关的同意。企事业单位统计人员调离 统计岗位,须征得上级主管部门统计机构的同意。统计人员调离统计岗位时,必须按照调配衔接的原则办 理手续。 第十条:自治区、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盟行政公署统计机关内设统计检查机构;旗县级人民政府统计机关 设专职统计检查员,旗县级以上的各主管部门设专(兼)职统计检查员,大中型企业根据需要设统计检查 员,负责所属单位的统计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检查工作。苏木、乡镇、街道办事处的统计工作站和专兼 职统计人员,负责本辖区统计法规执行情况的检查工作。 统计局 14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三条:国家建立集中统一的统计系统,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 统计管理体制。 第四条: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统计工作的组织领导,为统计工作提供必要 的保障。 第二十七条:国务院设立国家统计局,依法组织领导和协调全国的统计工作。国家统计局根据工作需要设 立的派出调查机构,承担国家统计局布置的统计调查等任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独立的统计机构, 乡、镇人民政府设置统计工作岗位,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统计人员,依法管理、开展统计工作,实施统计调查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统计任务的需要设立统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统 计人员,并指定统计负责人,依法组织、管理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统计工作,实施统计调查,在统计业务 西卓子山街道办 劳动力调查工作(主要用于 上受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指导。 事处 【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统计管理条例》 第六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必须单独设立独立的统计 调查失业率的测算) 机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设立统计工作站或者专职统计人员,街道办事处可以设兼职统计人员。 第八条:旗县级以上统计局(处),正副局(处)长的任免、调动,须征得上一级统计机关的同意;苏木 、乡镇、街道办事处统计人员的变动,须征得旗县级人民政府统计机关的同意。企事业单位统计人员调离 统计岗位,须征得上级主管部门统计机构的同意。统计人员调离统计岗位时,必须按照调配衔接的原则办 理手续。 第十条:自治区、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盟行政公署统计机关内设统计检查机构;旗县级人民政府统计机关 设专职统计检查员,旗县级以上的各主管部门设专(兼)职统计检查员,大中型企业根据需要设统计检查 员,负责所属单位的统计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检查工作。苏木、乡镇、街道办事处的统计工作站和专兼 职统计人员,负责本辖区统计法规执行情况的检查工作。 统计局 15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三条:国家建立集中统一的统计系统,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 统计管理体制。 第四条: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统计工作的组织领导,为统计工作提供必要 的保障。 第二十七条:国务院设立国家统计局,依法组织领导和协调全国的统计工作。国家统计局根据工作需要设 立的派出调查机构,承担国家统计局布置的统计调查等任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独立的统计机构, 乡、镇人民政府设置统计工作岗位,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统计人员,依法管理、开展统计工作,实施统计调查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统计任务的需要设立统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统 计人员,并指定统计负责人,依法组织、管理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统计工作,实施统计调查,在统计业务 西卓子山街道办 全面普查(人口普查、经济 上受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指导。 事处 普查、农业普查) 【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统计管理条例》 第六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必须单独设立独立的统计 机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设立统计工作站或者专职统计人员,街道办事处可以设兼职统计人员。 第八条:旗县级以上统计局(处),正副局(处)长的任免、调动,须征得上一级统计机关的同意;苏木 、乡镇、街道办事处统计人员的变动,须征得旗县级人民政府统计机关的同意。企事业单位统计人员调离 统计岗位,须征得上级主管部门统计机构的同意。统计人员调离统计岗位时,必须按照调配衔接的原则办 理手续。 第十条:自治区、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盟行政公署统计机关内设统计检查机构;旗县级人民政府统计机关 设专职统计检查员,旗县级以上的各主管部门设专(兼)职统计检查员,大中型企业根据需要设统计检查 员,负责所属单位的统计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检查工作。苏木、乡镇、街道办事处的统计工作站和专兼 职统计人员,负责本辖区统计法规执行情况的检查工作。 统计局 16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三条: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 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个 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第二十五条:国家建立和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相结合。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丧失劳动能 力的残疾人、低收入家庭六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等所需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给予补 贴。 【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条例》第四条: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坚持全覆盖 、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遵循享受待遇权利与履行缴费义务相对应、保障水平与经济 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第五条: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在盟市级统筹的基础上,逐步实现自治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 西卓子山街道办 区级统筹。第六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城镇基本医疗保险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办理 事处 ,多渠道筹集医疗保险基金,承担相应的政府补贴责任。第七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 大病保险制度,提高重特大疾病保障水平,实现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制度 衔接。第八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医疗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管 理工作,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城镇基本医疗保险事务。基层劳动保障站所协助开展城镇基 本医疗保险政策宣传,办理参保登记、咨询查询等服务。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人员经费和经办医 疗保险发生的基本运行费用、管理费用,由同级财政按照国家规定予以保障。 【规范性文件】《乌海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乌海政办发〔2007〕29号第十七条 居民 原则上以家庭为单位参保,居民须持本人户口、身份证到所在社区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社区核 准后汇总报所在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证》。在校学生由学校统一在所在 区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和《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证》。 医保局 17 18 19 【行政法规】《信访条例》第三条第一款:“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做 好信访工作,认真处理来信、接待来访,倾听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接受人民群众的监 督,努力为人民群众服务。”第六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信访工作机构;县级 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利工作、方便信访人的原则,确定负责信访 西卓子山街道办 信访事项受理及处理服务 事处 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信访工作机构)或者人员,具体负责信访工作。”第十条第一款:“设区 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行政机关负责人信访接待日制度 ,由行政机关负责人协调处理信访事项。信访人可以在公布的接待日和接待地点向有关行政机关 负责人当面反映信访事项”。 征兵政治审查 兵役登记 【行政法规】《征兵工作条例》第二十一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村民(居民)委员会和乡、 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和公安派出所,应当按照征兵政治审查工作的有关规定,根据县、 西卓子山街道办 事处 市征兵办公室的安排和要求,对体格检查合格的应征公民认真进行政治审查,重点查清他们的现实表现。 《征兵工作条例》第十二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 应当根据县、市兵役机关的安排,负责组织本单位和本地区的适龄男性公民进行兵役登记,填写《兵役登 记表》,依法确定应服兵役、免服兵役和不得服兵役的人员,并报县、市兵役机关批准。经兵役登记和初 西卓子山街道办 步审查合格的,称应征公民。 事处 第十三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按照县、市兵役机 关的安排和要求,对本单位和本地区的应征公民,进行体格目测、病史调查和政治、文化初步审查,选定 政治思想好、身体好、文化程度高的应征公民为当年预定征集的对象,并通知本人。 区信访局 武装部 武装部 20 市长助学金办理 【规范性文件】关于开展“乌海市青少年科技创新市长奖暨特困学生市长助学行动”摸底工作的 通知(乌科特办〔2021〕1号) 一、摸底对象 乌海户籍并具有乌海高中学籍的高三应届毕业学生 二、申报条件 满足以下全部要求即可申报: 1.申报学生及其父母均具有乌海户籍; 2.申报考生具有乌海高中学籍并于当年考入大学; 3.家庭经济贫困不足以支付正常的学习费用; 4.军校、师范及委培等免学费学生除外; 5.已享有自治区城乡低保家庭子女升入普通高校新生资助政策者或已得到扶贫办、宣传部、计生 委、民政、工会、妇联、残联、红十字会等部门资助的,不再重复资助; 6.品学兼优,尊重公益事业,能积极参加相关的志愿服务活动。 三、申报提供材料 申报需提供以下相关材料(一式三份): 西卓子山街道办 1.《乌海市青少年科技创新市长奖暨特困学生市长助学行动申请表》(见附件1); 事处 2.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3.户口本首页、家庭主要关系成员及本人页复印件; 4.学生准考证复印件、高考成绩证明(查询成绩截图)、大学录取通知书复印件、网上查询录取 通知书截图(暂未收到的后续向申请备案的镇、街道上报补齐); 5.城镇居委会、街道办或农村牧区村、镇(苏木)两级机构出具的贫困证明(申报学生户籍所在 地与实际居住地不一致并在实际居住地居住一年以上的,携带户籍所在地开具的外调函证明实际 情况); 6. 本人手写资助申请书(包括家庭主要成员基本情况、数量、家庭经济收入、家庭住房情况等 详细情况(参照附件2); 7. 参加志愿服务证明。 8. 现居住地以及户口所在旗县区房屋查询证明; 9. 父母双方车辆是否持有证明; 10. 如单亲家庭需提供离婚证复印件或丧偶证明; 11.如有重大疾病需附相关证明或证件复印件。 团委 21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五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就业援助制度,采 取税费减免、贷款贴息、社会保 险补贴、岗位补贴等办法,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等途径,对就 业困难人员实行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 就业困难人员是指 因身体状况、技能水平、家庭因素、 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以及连续失业一定时间仍未能实现就业的人员。就 业困难人员 的具体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规定。 【部门规章】《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四十条: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制定专门的就业援 助计划,对就业援助对象实施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本规定所称就业援助对象包 括就业困难人 员和零就业家庭。就业困难对象是指因身体状况、技能水平、家庭因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 现就业, 以及连续失业一定时间仍未能实现就业的人员。零就业家庭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家 庭人员均处于失业状况的城市居民 家庭。对援助对象的认定办法,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 据 当 地 人 民 政 府 规 定 的 就 业 援 助 对 象 范 围 制 定 。 【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 (内人社办发[2020 ]58号)一、范围和认定标准 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在城镇常住人员中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 力且有就业愿望并已进行失业登记的下列6类人员。 西卓子山街道办 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初审 (一)大龄失业人员。指在常住地连续居住6个月以上且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1年以上的女性年满 事处 40周岁、男性满50周岁及以上失业人员。 (二)残疾人员。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 (三)零就业家庭成员。指同一家庭户口内有2名及2名以上共同生活成员,并且法定劳动年龄内有 劳动能力和就业要求的家庭成员均进行失业登记,且无经营性、投资性收入的城镇居民家庭人员 。 (四)失地农牧民。指依法被旗县级以上政府实施统一征地后,完全失去原承包耕地或草场,女性 年满40周岁、男性满50周岁及以上的农牧民。正在享受的征地补偿月标准高于当地失业保险金标 准的人员不在此类人员范围。 (五)长期失业人员。指正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且连续失业登记1年以上女满35周岁、男 满45周岁的失业人员; (六)就业困难的高校毕业生。指离校2年及以上从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高校毕业生主要指从全日 制高等院校毕业的学生)。 就业局 22 【规范性文件】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号)(十四)加强对 困难人员的就业援助… …对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在一定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7〕164号)第四条:就业补助资金 分为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 、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两类。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资金用于职 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社会保险补贴、 公益性岗位补贴、创业补贴、就业见习补贴 、求职创业补贴等支出……第七条:……(一)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 。对招用就业困难 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 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以及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 西卓子山街道办 保补贴初审 事处 ,按 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 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 纳的部分……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 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 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 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 《关于进一步加大就业扶贫政策支持力度着力提高劳务组织化程度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 46号)一、大力促进就 地就近就业。……对企业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的,参照就业困难人员落 实社会保险补贴等政策……三、大力开展有组织 劳务输出。……对企业接收外地贫困劳动力就 业的,输入地要参照当地就业困难人员落实社会保险补贴、创业担保贷款 及贴息等政策……。 就业局 23 24 申请零就业家庭初审 就业创业证发放初审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五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就业援助制度,采 取税费减免、贷款贴息、社会保 险补贴、岗位补贴等办法,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等途径,对就 业困难人员实行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 就业困难人员是指 因身体状况、技能水平、家庭因素、 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以及连续失业一定时间仍未能实现就业的人员。就 业困难人员 的具体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规定。 【部门规章】《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四十条: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制定专门的就业援 助计划,对就业援助对象实施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本规定所称就业援助对象包 括就业困难人 西卓子山街道办 员和零就业家庭。就业困难对象是指因身体状况、技能水平、家庭因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 事处 现就业, 以及连续失业一定时间仍未能实现就业的人员。零就业家庭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家 庭人员均处于失业状况的城市居民 家庭。对援助对象的认定办法,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 据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就业援助对象范围制定。 【规范性文件】《关于加强就业援助工作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0〕29号)(二)明确对 象范围条件,确定帮扶政策措施……就 业困难人员是指因身体状况、技能水平、家庭因素、失 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以及连续失业一定时间仍未能实现 就业的人员。就业困难人员的 具体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规定。 【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人社办发〔2020〕57号)第一章 总 则第三条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办 法组织实施工作。旗县及以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指导、协调本地区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 理就业和失业登记。旗县及以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为用人单位办理就业登记或解除劳动关系 西卓子山街道办 人员的失业登记。街道(苏木、乡镇)或社区公共就业服务平台负责办理辖区内从事个体经营及 事处 其雇工、灵活就业或从事自由职业人员的就业和失业登记。各级残疾人联合会所属的残疾人就业 服务机构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委托,负责残疾人劳动者的就业和失业登记工作。第四 条 自治区统一实行就业失业登记制度。《就业创业证》是记载劳动者的就业、失业状况,享受 公共就业服务和就业扶持政策,参加社会保险并享受待遇的凭证。 就业局 就业局 25 【法律】《禁毒法》第三十四条 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社区戒毒工作。城市街道办事处、 乡镇人民政府可以指定有关基层组织,根据戒毒人员本人和家庭情况,与戒毒人员签订社区戒毒协议,落实 有针对性的社区戒毒措施。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卫生行政、民政等部门应当对社区戒毒工作提供指导和 协助。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以及县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对无职业且缺乏就业能力的戒毒 人员,应当提供必要的职业技能培训、就业指导和就业援助。第三十九条 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不满一 周岁婴儿的妇女吸毒成瘾的,不适用强制隔离戒毒。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吸毒成瘾的,可以不适用强制 隔离戒毒。对依照前款规定不适用强制隔离戒毒的吸毒成瘾人员,依照本法规定进行社区戒毒,由负责社区 戒毒工作的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加强帮助、教育和监督,督促落实社区戒毒措施。第四十八条 对社区戒毒人员、社区康复 对于被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机关可以责令其接受不超过三年的社区康复。社区 人员的监督 康复参照本法关于社区戒毒的规定实施。 【行政法规】《戒毒条例》第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负责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 第十五条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工作需要成立社区戒毒工作领导小组,配备社区戒毒 专职工作人员,制定社区戒毒工作计划,落实社区戒毒措施。第十六条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 ,应当在社区戒毒人员报到后及时与其签订社区戒毒协议,明确社区戒毒的具体措施、社区戒毒人员应当 遵守的规定以及违反社区戒毒协议应承担的责任。第三十七条 对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强制隔离戒 毒的决定机关可以责令其接受不超过3年的社区康复。社区康复在当事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乡(镇) 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执行,经当事人同意,也可以在戒毒康复场所中执行。 公安机关司 西卓子山街道办 法行政、卫 生行政、民 事处 政等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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