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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科学生学籍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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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科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2018 年 11 月 30 日第五届本科教学指导委员会第 5 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则 为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 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根据《西北政法大学学生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学生。 第二章 学制与修业年限 第三条 我校本科各专业的学制均为四年,并据此制定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 第四条 学校实行弹性学习年限,学生可按规定申请提前毕业或延长修业年限。本科生 在校学习的最长年限为六年(包括休学和保留学籍等,但不包括应征入伍和休学创业期), 自学生入校之日起计算。在最长学习年限内,学生可以连续或分阶段完成学业。 第三章 第五条 入学与注册 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应当持学校录取通知书、招生考试准考证、居民 身份证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按照录取通知书载明的报到日期到校办理入学报到手续。 新生有特殊情况需要延期报到的,应当在报到日期前向学校招生办公室提交申请书和相 关证明材料。获得批准后,可以延期两周报到。未请假或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 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六条 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 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 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七条 新生因患有疾病、创业、国(境)内外游学等原因,可以向学校招生办公室申 请保留入学资格1年;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可以保留入学 资格至退役后2年。 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已办理入学手续的,应在两周内办结离校手续,无正当理由逾期未 办理离校手续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 第八条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1周内,应向学校招生办公室申请入学。学校招生办 公室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新生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 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九条 学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 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 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其学籍; 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 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本规定第七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复查的程序和办法,由学校另行规定。 第十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照学校规定的注册日期,持本人学生证到校报到, 办理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因故不能 如期到校注册的,应当请假并办理暂缓注册手续。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学校通过国家助学贷款、学费减(免)与缓缴、困难补助、奖助学金、勤工助学等方式 为学生提供经济援助,保证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放弃学业。 第十一条 学生在校期间原则上不得变更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等个人信息。确 有特殊原因需要变更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 文件。 第四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二条 学生应当参加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 称课程)的修读和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学籍档案。 第十三条 课程考核分考试、考查两种。原则上必修课采用考试方式考核,选修课采用 考查方式考核。 第十四条 学生应当参加经过选课程序选修的所有课程的考核。未经选课程序修读的课 程,不得参加考核,擅自参加的其成绩无效。 第十五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四 条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学生体育成绩要突出过程管理,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 综合评定。学生因体残、体弱申请体育保健课,应当有校门诊部诊断证明,由学院审核,体 育部批准,报教务处备案。 国防教育、社会实践、公益劳动、专业见习、毕业实习、读书笔记、学年论文、毕业论 文等实践性教学环节应当参加考核。考核不合格应当重作。 第十六条 学生参加学期课程的考核,成绩及格即取得该门课程的学分。一学年以上的 课程应当参加每学期的考核,每学期考核按一门课程记载成绩和计算学分。学生不参加课程 考核或考核不及格,不能取得该课程学分。 第十七条 课程考核成绩由平时成绩(包括课堂讨论、期中考试、平时测验、作业、论 文、出勤情况等)和期末考试成绩综合评定。必修课平时成绩一般不超过课程总成绩的30% (组织期中考试的,可占40%),选修课平时成绩一般不超过课程总成绩的50%。 考核成绩以百分制计。总评成绩60分以上为合格。 在成绩分析中,课程成绩分为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五个等级。90分以上为 优秀;80-89分为良好;70-79分为中等;60-69分为及格;59分以下为不及格。 第十八条 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课程考核的,应当按规定申请缓考。 第十九条 学生必修课程考核成绩不及格,通识必修课实行补考制,专业必修课实行重 修制: (一) 学生通识必修课程旷考、申请缓考或考核成绩不及格者,应参加每学期开学初 组织的上一学期开设的通识必修课程补(缓)考。补(缓)考实行申请制,由学生本人向所 在学院申请,学院汇总后报送教务处,由教务处统一安排补(缓)考。补(缓)考成绩记入 学生成绩单,并注明“补(缓)考”字样。 每门课程补(缓)考只有一次机会,参加补(缓)考的学生成绩不及格者,可在毕业前 申请延长修业年限或结业。 (二)学生专业必修课程旷考、申请缓考或考核成绩不及格者,应当申请重修,由学生 本人在开课学期第一周向所在学院申请,由学院通过选课系统具体安排上课班级,并随班参 加考核。重修成绩记入学生成绩单,注明“重修”字样,缓考学生除外。 每门课程只有一次重修机会,参加重修的学生成绩不及格者,可在毕业前申请延长修业 年限或结业。 (三)必修课程考试违纪或作弊造成课程成绩不及格者,可以申请参加一次补考或重修, 成绩合格后,仍需注明“违纪”或“作弊”字样。 (四)通识必修课补(缓)考成绩均按卷面成绩记载,不计平时成绩。 第二十条 学生因不能参加选修课程考核而申请缓考的,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但不计 入课程不及格总学分。 学生选修课程考核成绩不及格,不能参加补(缓)考,其不能取得的学分可在以后学期 另行选课,修满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即可。 第二十一条 学生修读的所有课程的考核成绩采用绩点评价方法,即每门课及全部课程 的考核成绩折算为学分绩点和平均学分绩点,以此作为评价学生学业水平及能否获得学士学 位的重要依据。学分绩点和平均学分绩点的计算方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二条 学生可根据校际间协议跨校辅修专业或者修读课程,参加学校认可的开放 式网络课程学习,学生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经学校教务处审核同意后予以承认。 学生到国际组织实习的,学校根据其实习经历和实习内容认定为公共必修课或实践实习 课程的学分。 第二十三条 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大学生科技创新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 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按照学校有关规定认定学分,计入 学业成绩。 第二十四条 学校建立学生学业成绩和学籍档案管理制度,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学 生学业成绩,对通过补考获得的成绩,予以标注。 学生违反考试纪律或者作弊,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按学校违纪处分的相关规定给予 相应的纪律处分。凡旷考或考试作弊者,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并注明“旷考”或“作弊” 字样;违纪者,考核成绩要相应扣分或降档,并注明“违纪”字样。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学校予以记录。学 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学分经所在学院审核、教务处 审批,予以承认。 第二十五条 学生应当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不能按时参加的,应当事先 请假并获得批准。无故缺席的,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 纪律处分。 第二十六条 学校在学生中开展多种形式的诚信教育,记录学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 面的诚信信息,建立对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惩戒机制;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按学校违纪处分 的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违背学术诚信的,对其获得学位及学术称号、荣誉等作 出限制。 第五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七条 经国家招生规定被我校录取的学生,一般应在本校录取专业完成学业。 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 专业。 第二十八条 学生入学后发现患有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不能在原专 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它专业学习的,可向本人所在学院申请转专业,经原专业及拟转入 专业所在学院同意、教务处审核后报主管校长批准。 除前款规定的因病申请转专业的情形外,为尊重学生个性发展,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允 许学习成绩优异的一年级学生结合自己的学习特点、专业兴趣、职业规划等因素,按有关规 定申请转到其他专业学习。公安类、艺术类专业与其他专业类别相互之间不得转专业,专业 内不同专业方向之间不得转方向。 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予以优先考虑。 第二十九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本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 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第三十条 学生转出本校,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说明理由,经本校和拟转入学校 同意,予以办理。 学生转入本校,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说明理由,报转出学校同意后,由教务处、 招生办公室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分别经拟转入专业所在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校长办公 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并将拟转入学生信息予以公示。学校在转学完成后3个月内,报 陕西省教育厅备案。 跨省转学的,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 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的 公安机关。 第六章 第三十一条 休学与复学 学生因应征入伍、创业实践等正当事由,可以申请休学。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休学。 (一)因病需停课治疗、休养时间占一学期总学时的三分之一以上者。 (二)根据考勤记录,一学期内因请假缺课超过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的。 (三)其他无法在校学习的情形。 第三十二条 学生申请休学,应当以书面方式提出,并附有关证明(因病休学的附医院 诊断证明),由学院审核、教务处审批。学院认为学生应当休学的,应当提交书面报告送教 务处审批。 第三十三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学期或一学年为限(因病经学校批准,可连续休学两学 年),累计不得超过两学年。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应当办理休学手续,休 学时间不计入在校学习年限,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2年。 学生申请休学创业,以2年为限,休学时间不计入在校学习年限。 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校同时为其保留 学籍。 学生到国际组织实习,学校为其保留学籍,最长至两年。 学生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 第三十四条 休学学生应在接到《休学证明》后两周内办结离校手续,学校保留其学籍。 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五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休学期满,应在新学期开学后一周内向教务处提出复学申请。 (二)学生因病休学,申请复学时须附医院康复证明,经学校复查合格后,方可复学。 (三)学生休学一年复学的,编入原专业下一年级学习;下一年级没有招生的,转入其它 相近专业学习。 (四)学生休学一学期复学的,经本人同意,可编入原年级学习,也可编入原专业下一 年级学习。 (五)学生复学后,其休学前已经取得的学分仍然有效。 第七章 学业警示、留级与退学 第三十六条 学业警示及其适用 学业警示是对学生因一个学期的学习成绩较差而对其学习能力给予的通报性质的学籍 处理决定。 学业警示每学期进行一次。学生在读期间,一个学期的期末考试不及格课程学分达10学 分以上(含10学分),学校对其给予学业告诫。 第三十七条 留级及其适用 留级是对学生因一个学年的学习成绩过差而对其给予的留入下一年级修读的学籍处理 决定。 留级每学年进行一次。学生在读期间,一个学年的考试不及格课程学分累计达18学分以 上(含18学分;该学年第一学期期末考试不及格的必修课程经补考及格后不计入),应当留 级。 学生一经确定留级,原不及格的必修课程,属于留级后所在年级本学期正在开设或以后 学期即将开设的课程,通识必修课不得申请补考,专业必修课不得申请重修。 学生留级后,随下一年级学习,所有必修课程必须重新修读,其考核成绩按较高成绩记 载。 第三十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可予退学处理。 (一)根据本规定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应当留级而拒绝留级的。 (二)学生留级后,再次达到留级条件的。 (三)在学校规定修业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四)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审查不 合格的。 (五)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六)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教学活动的。 (七)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 第三十九条 学生退学,应当在两周内办结离校手续。学校将其档案退回其家庭所在地, 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办理离校手续 的,由学校有关部门注销其在校各种关系。 因退学或其它原因肄业离校的学生,教务处和所在学院将其成绩单、学生登记卡及学年 操行评语等材料送交学生处归入本人档案。 经诊断为患有严重疾病不适宜在校学习的学生,由家长或抚养人负责领回。 第四十条 受开除学籍、退学(含本人申请退学)处理或者转入其他院校的学生,自学 校发文或批准之日起,终止其学籍,不得申请复学。 第八章 第四十一条 毕业、结业与肄业 学生在修业年限内,修满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所有必修课程考核成绩均 达到60分或者合格以上,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并在学生离校前发给毕业证 书。 第四十二条 学生提前修满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课程考核成绩优秀并达到学校规定的 其他各项毕业要求,可申请提前一年毕业。 留级学生自留级后,所修各门课程全部考核合格者,可申请提前一年毕业。 拟提前毕业的学生,本人应当在三年级的第一学期两周内提出申请,经所在学院审查, 教务处审核,报主管校长批准。凡获批准提前毕业的学生学籍列入毕业年级。 第四十三条 学生在四年的基本修业年限内,未修满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应当结业, 但可申请延长不超过两年的修业年限。 每次申请延长修业年限的时间为一学期或一学年。延长修业年限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 所在学院审查,经教务处审核后报主管校长批准。延长修业年限的学生,其学籍列入下一年 级。 学生结业后一年内,可申请参加一次课程补考。补考合格后,由学生本人申请,原所在 学院审查,经教务处审核后报主管校长批准,发给毕业证书。 结业后一年内课程补考仍不及格、未按规定时间参加补考或一年内不来申领毕业证书者, 学校不再发给毕业证书。 第四十四条 符合学校学士学位授予相关规定条件的毕业生提出学位申请,经所在学院 初审、教务处复核后,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批准,授予学士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 第四十五条 对退学学生,学校发给肄业证书或者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四十六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 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学生的毕业时间、获得学位时间均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四十七条 学校严格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按相关规定完成学生 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四十八条 学校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的学生, 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四十九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取消其学籍,不发给 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 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五十条 对学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撤销学历证书或者 学位证书等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决定的,应当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 研究决定,并应当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 学校在对学生作出以上处理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 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以上有关处理决定应当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 的,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学生对学校以上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 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学校将按照学生申诉处理的相关规定进行复查,在规定时间做 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 第五十一条 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和辅修证书遗失或者损坏不能 补发,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对学生学籍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三条 学校对第二学士学位学生、普通专升本学生、接受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学 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的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五十四条 本规定自2017级本科生开始执行。2016级、2015级、2014级本科生可参照 执行。 第五十五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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