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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海关学院自行采购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各部门自行采购行为,促进采购提质 增效,完善监督制约机制,确保采购活动有序进行,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 标法》、《上海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及国家、上 级主管部门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自行采购是指各部门使用的预算资金 (含来源于非同级财政的教学、科研项目),自行采购单项 或批量金额 25 万元以下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第三条 根据各部门自行采购项目归类,建立自行采购项目 目录清单,凡纳入目录清单内的采购项目,都应当按照本办 法实施采购,采购项目清单可逐步扩充。采购项目清单中不 包含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产品。 第四条 各部门应加强自行采购工作的计划性,定期集中、 汇总采购计划,尽可能减少采购批次,降低采购成本,保证 采购工作有序进行。 第五条 各部门自行采购应遵循如下原则: (一)满足需求,物有所值原则; 1 (二)分工制衡与提升效能并重原则; (三)易于操作原则; (四)采购工作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六条 各部门应明确自行采购工作机制,重点加强对采购 需求、政策落实、信息公开、履约验收、结果评价等的管理。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七条 部门自行采购应切实履行采购主体责任,部门负责 人是部门自行采购工作第一责任人,各部门应根据本部门自 行采购管理情况,设立采购工作小组或具有相同职能的非常 设机构,设置专(兼)职采购人员,业务上接受财资处(资 产)的指导。专(兼)职采购人员主要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制订和完善本 部门采购方面的规章制度; (二)组织汇总部门采购计划,定期向部门负责人汇报采购 计划执行情况; (三)自行组织或者委托专业代理机构实施采购活动; (四)部门自行采购应严格按采购计划采购,做到及时、适 用,合理降低物资积压和采购成本。对购进物品做到票证齐 全、票物相符,报帐及时。熟悉和掌握市场行情,按“质优、 2 价廉”的原则货比三家,择优采购。注重收集市场信息,及 时向部门领导反馈市场价格和有关信息。合理安排采购顺序; 加强与验收、保管人员的协作,有责任提供有效的物品保管 方法,防止物品保管不妥而受损失; (五)建立并逐步扩充“潜在供应商信息库”,并根据供应 商的情况实行动态管理; (六)办理对外委托专业代理机构实施采购事宜; (七)负责采购资料的整理、归档工作; (八)根据学校内部控制规范要求,整理部门采购风险点, 有效防范和降低各类风险; (九)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采购方式及范围 第八条 部门自行采购方式选择,按照“采购目录内”项目 和“采购目录外”项目不同情况确定。 第九条 “采购目录内”项目采用以下四种采购方式: (一)网上商城。是指对规格、标准统一产品,在中央国家 机关政府采购中心确定的电子卖场采购(如京东三百六十度、 苏宁云商、国美在线、上海晨光、史泰博(上海)等)及市 场主流网上商城采购; 3 (二)线下集市。是指对规格、标准统一产品,在上海各类 综合大卖场(麦德龙、世纪联华、家乐福、欧尚、迪卡侬、 易初莲花、沃尔玛等)及厨房易耗品、汽配件等细分集市采 购;单次线下集市采购金额在 1 万元(含)以上产品,应双 人作业采购; (三)网上竞价。是指采购人在中央国家政府采购中心网公 开发布采购信息,在规定时间内,供应商在线报价,按照满 足需求的最低报价者成交的电子化政府采购形式; (四)行业团体采购。是指上海高校后勤服务中心为规范高 校大宗物资(公寓化用品)和主副食品,开展的团体采购; 高校图书馆联盟就某一个特定文献资源与图书经销商进行 洽谈,以取得该资源最优惠价格,开展的团体采购。 第十条 “采购目录内”项目制定《“采购目录内”项目采 购清单》,不同采购项目对应不同采购方式。 第十一条《“采购目录内”项目采购清单》按照实际情况动 态调整。 第十二条 “采购目录外”项目采用以下六种采购方式: (一)竞争性谈判。是指谈判小组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 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谈判,供应商按照谈判文 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采购人从采购谈判小组 4 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二)竞争性磋商。是指采购人通过组建竞争性磋商小组与 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磋商, 供应商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报价,采购人从 磋商小组评审后提出的候选供应商名单中确定成交供应商 的采购方式; (三)询价。是指采购人向供应商就拟采购货物发出询价通 知书,供应商根据询价通知书的要求一次性报出不可更改的 价格,采购人从询价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 商的采购方式; (四)比选。比选是采购人在事先确定的选择范围或者事先 选定的预选单位中进行价格、技术和经济方面的综合比较, 通过事先公布的选择标准确定成交供应商的一种采购方式; (五)比价。是指采购人请数家厂商提供价格后,从中加以 比价之后,决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六)零星采购。属于比较特殊需求商品,且商品单价较低, 用量单一,多为一次性购买商品。 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比选、比价采购方式的采 购流程见《各类采购方式采购程序》。 第十三条 “采购目录外”项目,应按照采购金额划分确定 5 采购方式: (一) 单项或批量金额 10 万元(含)以上-25 万元以下的项 目,适用竞争性谈判(磋商)、询价等采购方式,应委托招 标代理进行采购; (二)单项或批量金额 5 万元(含)以上-10 万元以下的项目, 适用比选方式,应自行组织; (三)单项或批量金额 1 万元(含)以上-5 万元以下的项目, 适用比价方式,应自行组织; (四)单项或批量金额 1 万元以下的项目,适用零星采购方 式,直接采购。 第十四条 其他采购方式,主要包括签报形式及单一来源采 购等。 第四章 采购工作程序 第十五条 制定采购计划 (一)需要制定年度采购计划的部门主要包括图书馆、科技 处、后保处等。其他部门年度部门预算安排视同制定的采购 计划; (二)年初由部门汇总制定 1 万元(含)以上年度采购计划 并填写《各部门年度自行采购计划汇总表》,采购计划中包 6 括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预算金额、项目负责人、经费列支渠 道、项目采购人(经办人)、采购方式、采购实施时间等要 素; (三)年度采购计划经过部门处务会议审议后(由财资处 (资产)召集监察室、办公室(督审)同时参会,对采购方 式进行审核),将部门年度汇总采购计划报备财资处(资 产); (四)年中部门预算有调整追加的,需要增加采购计划任务, 根据实际情况履行上述采购计划汇总程序。 第十六条 采购申请 采购实施前,项目负责人根据年初上报部门的采购计划,填 写《采购申请单》,履行部门审批流程后,按照《采购申请 单》上确定的采购方式进行采购。 第十七条 资质审查 在各部门自行采购过程中采购工作小组应首先对备选供应 商的经营范围、企业资质、资金实力、固定资产、质量信誉 和协作精神等进行审查,必要时应组织对备选供应商进行实 地考察。 第十八条 供应商的确定 7 (一)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 (二)应以方案可行性、质量可靠性、技术先进性、报价合 理性、售后服务和信誉等为依据进行综合评价,择优确定供 应商。 第十九条 合同谈判与条款拟订、签订 (一)首选供应商确定后,需签订书面合同的,应及时由部 门与首选供应商进行合同条款谈判; (二)合同文本拟定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合 同中应当包括以下条款:主体、标的、数量、质量、价款和 支付办法、质量承诺和售后服务、履行期限和方式、解决争 议的办法、违约责任等条款。供应商的各种承诺应列入合同 或作为附件,附件与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三)采购合同应符合学校合同管理办法规定。 第二十条 补充和变更 凡由采购工作小组确定的供应商,以及有关采购工作的决定 事项,原则上不得更改;如确需修正、补充,应召开原班工 作人员参与的议事会,并作出会议纪要。任何人不得私自改 变有关决定。 工程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发生的签证、变更须履行审批手续, 8 对于未按程序批准的签证、变更,在进行竣工结算时,一律 不予以结算认可。 第二十一条 项目验收和付款 各部门应根据所签订的采购合同及附件及时组织对项目执 行情况进行验收或审核,并按照学校财务用款规定办理付款 手续。 第二十二条 采购文件的保管 采购完毕后,采购过程中形成的所有文件正本和有关资料 (含采购计划表、采购申请表、竞争性谈判、磋商、询价、 比选、比价文件、签报、会议纪要、合同等)原件由部门存 档。 第五章 纪律与监督 第二十三条 财资处(资产)履行职能监督职责,与学校监 察室(纪检办)、办公室(督审)协调配合,增强监督合力 与实效,定期对各部门自行采购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各部门 兼职纪检监察员应充分发挥监督作用。任何部门和个人如出 现违法违规行为,按相关法律、法规,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四条 各自行采购部门工作人员在采购过程中有下列 行为之一的,将依照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9 (一)与备选供应商相互串通,阻扰、排挤其他备选供应商 公平竞争或干扰采购工作,使采购不能正常进行的; (二)与备选供应商相互串通,故意损害学校利益的; (三)采购过程中,接受备选供应商的吃请、娱乐、旅游、 回扣或有价证券的; (四)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购进的货物为以次充好、 价高质次、假冒伪劣产品的; (五)将必须纳入学校采购招标投标管理的项目化整为零或 者以其他方式规避学校管理的; (六)其他违纪违规行为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自行采购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订本部门采购 实施细则。 第二十六条 自行采购项目目录清单中不包含政府集中采购 目录内产品,此类产品按照国家及上级主管部门政府采购规 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自行采购部门应加强采购工作内部控制建设, 尤其是对岗位设置,应通过界定岗位职责、采取不相容岗位 分离、相关业务多人参与、定期轮岗等措施,有效防范采购 10 廉政风险。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校招标投标工作组授权财资处(资 产)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 2017 年 9 月 1 日起试行。 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