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0文库 - 千万精品文档,你想要的都能搜到,下载即用。

西南政法大学本科生综合考评办法.docx

人不狂难成王8 页 25.437 KB下载文档
西南政法大学本科生综合考评办法.docx西南政法大学本科生综合考评办法.docx西南政法大学本科生综合考评办法.docx西南政法大学本科生综合考评办法.docx西南政法大学本科生综合考评办法.docx西南政法大学本科生综合考评办法.docx
当前文档共8页 2.88
下载后继续阅读

西南政法大学本科生综合考评办法.docx

西南政法大学本科生综合考评办法 (修订) 西政校发〔2022〕95 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学笃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认 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 针,加强学生教育管理和考评,科学评价学生综合表现,激励学 生刻苦学习、奋发向上,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制定本 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考评对象为我校在校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第 二学士学位学生。 第三条 学生综合考评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公信的原则, 坚持以事实为依据,杜绝弄虚作假,做到动态考评与静态考评相 结合,定性考评和定量考评相结合,全面考评与重点考评相结合。 第四条 综合考评结果由德育考评、智育考评和拓展性素质考 评三部分组成,是对学生综合表现的评价,是开展学生评奖评优 等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 德育考评 第五条 德育考评 德育考评分数由德育基本分、德育加分和德育扣分组成。 (一)德育基本分 德育基本分 20 分,为每位学生德育表现的基础分,内容包括 政治素养、思想品德、文明行为、法纪观念、心理素质五个方面。 (二)德育加分 - 1 - 德育加分 10 分,由以下内容组成: 1.发挥先锋模范作用,获评“中国大学生年度人物”、“最美 大学生”、“全国优秀共青团员”、“中国大学生自强之星标兵”等 国家级荣誉称号的,加 10 分。 2 积极为社会服务、无私奉献,受到全国、省部、学校及学院 通报表扬者,分别计 10 分、6 分、4 分、2 分;受到国家级、省 级媒体报道者,分别计 2 分、1 分。 3.同一事迹获不同级别通报表扬或媒体报道者, 按最高标准计算。 4.积极参加志愿服务,经过相关程序审批并由校团委认定者, 按照 0.1 分/小时计分,但累计不超过 1 分。 5.积极参加各类活动,由学院综合考评细则确定加分标准,加 分累计不超过 2 分。 (三)德育扣分 年级考评小组对有违纪行为或者不文明行为学生的扣分,原 则上以各类处分决定为依据。同一违纪行为涉及多项扣分的,按 其最高扣分标准计算;不同违纪行为参照表 1 累积扣分: 表1 类别 分值 年级通 学院通报 报批评 批评 -1 分 -2 分 德育扣分标准 警告 -4 分 严重 警告 -5 分 记过 -7 分 留校 察看 -10 分 注:各级通报、处分的年限以相应组织处理决定发文之日为准。 (四)其他各类德育加、减分标准由学院认定。 第三章 智育考评 第六条 智育考评 智育考评分数由学生必修课(不包括辅修专业课程)的课程 - 2 - 成绩分和智育加分组成。 (一)课程成绩分 1.课程成绩分(Z)的计算公式为: Z=Σ(各门课程成绩×学分)/Σ各门课程学分 注:考查成绩为优、良、中、及格、不及格等级的,分别按 95 分、85 分、75 分、65 分、0 分计。 2.符合成绩折算规定的学生以折算后成绩计算。 (二)智育加分 智育加分为 10 分,由以下项目组成: 1.学术科技类竞赛 在各类学术科技竞赛等活动中获得奖项者,个人项目按表 2 计分 表 2 学术科技类竞赛计分标准 一等奖 二等奖 三等奖 国家级 10 7 5 省级 5 4 3 校级 2 1.5 1 (1)国家级奖是指以中央(国务院)、相关部委或团中央名 义颁发的奖项;省级奖是指以省级人民政府或重庆市教委和市级 有关部门名义颁发的奖;专业学会、研究会按照表 2 分值 50%加分。 (2)集体项目获奖,有主要成员的,最高按表 2 同级 60%计 分,其他成员最高按表 2 同级 40%计分;无主要成员的,按照表 2 同级减半计分。 2.专利 - 3 - 学生申请的专利参照表 3 计分。国家使用新型和外观专利应 与所学专业直接相关,同一发明或成果取最高分;不同发明或成 果可累积加分。 表3 专利计分标准 专利类型 分值 国家发明专利 10 实用新型专利 5 外观设计专利 3 3.学术文章 学生在校定 C 类以上期刊上发表文章,每篇加 20 分;校定 D1 类以上期刊发表文章,每篇 14 分;校定 D2 类以上期刊发表文章, 每篇 10 分;科研处认定的其他期刊公开发表学术文章每篇 2 分。 合著的学术文章计分按顺序递减,第一作者占 50%, 第二作者占 30%, 第三作者占 20%,第四作者及以后占 10%计算;如系两人合著,则 各占 50%。 文章属于科研和创新创业项目成果的,按就高原则取其一, 不重复计算。 4.非学术文章 在公开或合法内部刊物上发表的非学术性文章,按下列标准 和方法计算: (1)在国家级、省部级、校级公开报刊上发表的,每篇分别 计 3 分、2 分、0.5 分;公开发表的文章被转载的,按转载刊物最高 标准计算。 (2)被学校内部刊物和网站采用的稿件,每篇分别计 0.2 分、 0.1 分,但累计不超过 1 分。 - 4 - 5.科研项目 学生获得省级以上科研项目立项参照表 4 计分,结项获得和 立项同等分值;校级项目结项后参照表 4 计分;不同项目可以累 积加分,项目级别按照学校相关文件予以认定。 表 4 科研项目计分标准 分值 排名第一 排名第二 排名第三 级别 其他参与人 (M) (主持人) (主研人) (主研人) 国家级 10 50%M 30%M 20%M 不超过 10%M 省级 8 50%M 30%M 20%M 不超过 10%M 校级 6 50%M 30%M 20%M 不超过 10%M 6.创新创业项目 学生完成的(即通过结项验收)创新创业项目参照表 5 计分, 不同项目可以累积加分。 表5 级别 国家级 省部级 校级 创新创业项目计分标准 结项质量等级 优秀 良好 中等(或合格) 及格 优秀 良好 中等(或合格) 及格 优秀 良好 中等(或合格) 及格 分值 10 8 6 4 7 6 5 3 5 4 3 2 - 5 - (1)团队为 2 人(含负责人和成员在内)的,负责人享有 60% 分值,成员享有 40%分值. (2)队为 3 人及以上的,负责人享有 40%分值,其余 60%分 值由其他成员均享。 (3)结项未分质量等级,则按合格(中等)计量相关分值。 项目等级由教务处(创新创业学院)认定。 (三)所有成果均需以西南政法大学的名义获得方能计分。 第四章 拓展性素质考评 第七条 拓展性素质考评 拓展性素质考评分数由党建思政类、体育类、美育类、劳动 教育类等竞赛分和社会工作分组成。 (一)在党建思政类、体育类、美育类、劳动教育类等竞赛 中获奖的,按照表 6 计分: 表 6 各类竞赛计分标准 一等奖 二等奖 三等奖 国家级 4 3 2 省部级 3 2 1 校级 1 0.7 0.5 1.国家级奖是指以中央(国务院)、相关部委或团中央名义颁 发的奖项;省级奖是指以省级人民政府或重庆市教委和市级有关 部门名义颁发的奖;专业学会、研究会按照表 6 分值 50%加分。 2.集体项目获奖,有主要成员的,主要成员最高按相应加分标 准的 60%计分,其他成员最高按标准的 40%计分;无主要成员的, 按照加分标准减半计分。 - 6 - 3.有特等奖的,按一等奖加分,其余奖项依次后推;若评奖是 名次,按第一名视为一等奖,第二、三、四名视为二等奖,第五、 六、七、八名视为三等奖。 4.每一类比赛加分累计不能超过 4 分;同一项目分别参加各 级比赛获奖,取最高分计;不同项目比赛,可按奖项累积加分。 (二)学生担任以下学生干部职务,由学院或学生组织管理 部门对学生干部履职情况进行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参照表 7 规 定的幅度酌情加分。 表7 学生担任社会工作计分标准 校、院级学生组织部门 负责人、校级专项志愿 校、院级学生 各班委成员、班 校、院学 职 服务队负责人、年级总 组织主席团 级团支部委员、 生组织 务 班委成员、年级党支部 成员 四级网格员 干事 委员会委员、团总支委 员会委员、三级网格员 寝室长 分 不超过 不超过 1分 0.5 分 值 不超过 4 分 不超过 3 分 不超过 2 分 1.同一学年任多项职务,取最高项目加分,不得累加;未列 出的社会工作,由学院综合考评小组讨论,可比照上表确定加分。 2.学生承担学生社团工作的加分按照《西南政法大学学生社团 考核评级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综合考评组织工作 第八条 党委学生工作部负责全校本科生综合考评的领导、协 调、监督工作,各学院是实施本科生综合考评工作的主体,负责 本学院本科生综合考评的具体组织实施。 第九条 各学院成立综合考评工作领导小组和年级考评小组。 - 7 - 领导小组由分管本科学生工作和分管教学工作的学院领导、 辅导员及教师代表组成,负责制定学院综合考评工作细则并对考 评结果进行审核。 年级考评小组由班、团干部及学生代表组成,学生代表人数 不低于考评小组人数的 50%,在辅导员的指导下具体开展考评工作。 第十条 各项计分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学校、学院认定后 方可加分。 第十一条 综合考评每学期进行一次, 原则上于每学期开学后 5 周内完成。学院应对综合考评结果进行不少于三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学院需结合本院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本办法未 涵盖情况,由学院在考评细则中明确,并报党委学生工作部备案。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党委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工作。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 2022 年 9 月 1 日起开始实施。 - 8 -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