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北政法大学留级管理规定实施细则.doc
西北政法大学留级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2013 年 1 月 18 日本科教学指导委员会第 27 次会议修订) 为确保学校《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的顺利实施,根据其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制定本 实施细则。 一、留级的适用条件 1.“留级”是对学生因一个学年的学习成绩过差而对其给予的留入下一年级重新修读 的学籍处理决定。 2.“留级”每学年进行一次。学生在读期间,一个学年的考试不及格课程学分累计达18 学分以上(含18学分;该学年第一学期期末考试不及格的必修课程经补考及格后不计入), 应当留级。 二、留级管理工作程序 1.每学年开学初,由教务处统计全校本科学生上一学年期末考试成绩,拟定《学年考 试不及格课程累计达18学分以上学生统计表》; 2.各学院核对《学年考试不及格课程累计达18学分以上学生统计表》,统计后拟定《拟 留级学生统计表》; 3.教务处对各学院的《拟留级学生统计表》进行汇总复查,报经主管校长审核同意后, 拟定《留级通知单》,由各学院发至学生本人; 4.学生本人持《留级通知单》,在规定时间内到教务处领取《留级学生报到手续单》, 办理相关留级手续。 三、留级学生的学费缴纳、编班、学习及成绩管理 1.留级学生应按照下一年级学费标准,缴纳相关费用。 2.学生所在学院根据下一年级同专业班级学生人数确定留级学生的编班,报教务处备 案。 3.留级学生应重新修读下一年级教学计划中规定的所有必修课程,并参加课程全部教 学环节的学习(包括课堂教学、实践教学和课程考核等)。 4.留级学生在学校每学期初安排的补、退选时间进行选课。 5.学生留级后,其必修课程考核成绩按较高成绩记载。 四、本细则解释权属教务处。 五、本细则自2006—2007学年第一学期起实施,其他相关文件与本细则规定不一致的以 本细则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