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区应急局权责清单.xlsx
附件3 海南区应急局权责清单 报送单位(加盖公章):乌海市海南区应急管理局 序号 1 2 3 权力名称 烟花爆竹经营(零 售)许可证核发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 可证核发 地震观测环境保护 范围划定 报送人:樊芳 报送日期:2020.11 权力类别 设定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责任主体 行政区划代码 行政许可 1.【行政法规】《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1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55号公布 根据2016年2月6日发布的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十九条 申请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能够证明符合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 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和经营场所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申请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能够证明符合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 日起20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和经营场所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应当载明经营负责人、经营场所地址、经营期限、烟花爆竹种类和限制存放量。 2.【部门规章】《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2013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5号) 第五条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实行企业申请、分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安全监管总局)负责指导、监督全国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监管局)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批发企业布点规划,统一批发许可编号,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 作。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级安全监管局)根据省级安全监管局的批发企业布点规划和统一编号,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批发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县级安全监管局,与市级安全监管局统称发证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零售经营布点规划与零售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批发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为3年。 批发许可证有效期满后,批发企业拟继续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经营活动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延期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批发许可证延期申请书(一式三份); (二)本办法第八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八项规定的文件、资料; (三)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的证明材料。 第十五条 批发企业在批发许可证有效期内变更企业名称、主要负责人和注册地址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变更,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批发许可证变更申请书(一式三份); (二)变更后的企业名称工商预核准文件或者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制件; (三)变更后的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书复制件。 批发企业变更经营许可范围、储存仓库地址和仓储设施新建、改建、扩建的,应当重新申请办理许可手续。 3.【国务院决定】《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附件2:国务院决定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第75项 下放至设区的市级安全监管部门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 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对材料真实性进行审核,需到现场核查的到现场核查, 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证书,规定时间内送达。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经营户按照法律法规经营的监督管理,有关情况发生变化时 要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正本)第九十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 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 任:(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二)发现未依法 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三)对已经依 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 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四)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 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 ,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内蒙古乌海市海南区应急管理 局 150303 行政许可 【1.【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1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4号公布 根据2013年12月4日国务院第32次常务会议通过,2013年12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5号公布,自2013 年12月7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三十三条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储经营,下同)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 依法设立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其厂区范围内销售本企业生产的危险化学品,不需要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的规定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的港口经营人,在港区内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不需要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第三十五条 从事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从事其他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部门提出申请(有储存设施的,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申请人应当提交其符合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 者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审查,并对申请人的经营场所、储存设施进行现场核查,自收到证明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其颁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及时向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通报。 申请人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经营危险化学品还需要经其他有关部门许可的,申请人向工商行政管理部 门办理登记手续时还应当持相应的许可证件。 2.【部门规章】《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12年7月17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5号发布 根据2015年5月27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9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危险化 学品等领域七部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五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监督全国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级发证机关)负责下列企业的经营许可证审批、颁发:(一)经营剧毒化学品的企业;(二)经营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企业; (三)经营汽油加油站的企业;(四)专门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企业;(五)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的中央企业所属省级、设区的市级公司(分公司)。(六)带有储存设施经营除剧毒化学品、易制 爆危险化学品以外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企业; 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县级发证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本条第三款规定以外企业的经营许可证审批、颁发;没有设立县级发证机关的,其经营许可证由市级发证机关审批、颁发。第十四 条 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变更企业名称、主要负责人、注册地址或者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及其监控措施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发证机关提出书面变更申请,并提交下列 文件、资料:(一)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书; (二)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制件); (三)变更后的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书(复制件); (四)变更注册地址的相关证明材料; (五)变更后的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及其监控措施的专项安全评价报告。 第十五条 发证机关受理变更申请后,应当组织对企业提交的文件、资料进行审查,并自收到申请文件、资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变更的决定。 发证机关作出准予变更决定的,应当重新颁发经营许可证,并收回原经营许可证;不予变更的,应当说明理由并书面通知企业。 经营许可证变更的,经营许可证有效期的起始日和截止日不变,但应当载明变更日期。 第十六条 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有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建设项目的,应当自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发证机关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危 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报告等相关文件、资料。发证机关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五条的规定进行审查,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七条 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重新申请办理经营许可证,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 (一)不带有储存设施的经营企业变更其经营场所的; (二)带有储存设施的经营企业变更其储存场所的; (三)仓储经营的企业异地重建的; (四)经营方式发生变化的; (五)许可范围发生变化的。 第十八条 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后,企业需要继续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的,应当在经营许可证有效期满3个月前,向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发证机关提出经营许可证的延期申请,并提交延期申请 书及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申请文件、资料。 企业提出经营许可证延期申请时,可以同时提出变更申请,并向发证机关提交相关文件、资料。 第十九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申请经营许可证延期时,经发证机关同意,可以不提交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文件、资料: (一)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 (二)取得经营许可证后,加强日常安全生产管理,未降低安全生产条件; (三)未发生死亡事故或者对社会造成较大影响的生产安全事故。 带有储存设施经营危险化学品的企业,除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外,还需要取得并提交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达标证书(复制件)。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 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对材料真实性进行审核,需到现场核查的到现场核查, 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证书,规定时间内送达。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经营户按照法律法规经营的监督管理,有关情况发生变化时 要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正本)第九十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 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 任:(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二)发现未依法 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三)对已经依 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 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四)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 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 ,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内蒙古乌海市海南区应急管理 局 150303 行政确认 1、【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1997年修正版)第二十三条第三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危害地震观测环境。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会 同同级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划定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并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 2、《地震监测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地震观测环境应当按照地震监测设施周围不能有影响其工作效能的干扰源的要求划定保护范围。具体保护范围,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会同其 他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定的最小距离划定。 国家有关标准对地震监测设施保护的最小距离尚未作出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会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定的测试方法、计算公式等,通过现场实测确定。 确认范围责任:对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进行测量、确认。 纳入规划责任:规划部门将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 。 公告责任:将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向社会公众公布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1997年修正版) 第八十三条 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标准进行地震监测台网建设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 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改正,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对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地震监测管理条例》 第三十六条 有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 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个人可以处5000元以下的 罚款,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 偿责任。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南区应 急管理局地震局 150303 4 地震监测设施和地 震观测环境增建抗 干扰设施的确定 行政确认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1997年修正版) 第二十四条: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应当避免对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造成危害。建设国家重点工程,确实无法避免对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造成危害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的要求,增建抗干扰设施;不能增建抗干扰设施的,应当新建地震监测设施。 受理责任:对需要增建抗干扰设施的建设项目提出要求,对不能增建抗干扰设施的, 《内蒙古自治区防震减灾条例》第十八条: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应当避免对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造成干扰及危害。 要求按规划新建地震监测设施。 对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项目,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依法核发选址意见书或者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征求同级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机构的意见。 确认责任:对建设单位增建的抗干扰设施或新建的地震监测设施进行确认。 建设国家和自治区重点工程,确实无法避免对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造成危害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机构的要求,增建抗干扰设施或者新建地震监测设施, 并承担全部费用。新建地震监测设施建成并正常运行满一年后,原地震监测设施方可拆除。 行政给付 1、受理阶段责任:由受灾人员本人申请或者由村民小组、居民小组提名。经村民委员 会、居民委员会民主评议,符合救助条件的,在自然村、社区范围内公示;无异议或 者经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民主评议异议不成立的,由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将 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提交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 【行政法规】《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务院令第577号)(2019年修正) 第十九条自然灾害危险消除后,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研究制订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规划和优惠政策,组织重建或者修缮因灾损毁的居 等部门审批。 民住房,对恢复重建确有困难的家庭予以重点帮扶。居民住房恢复重建应当因地制宜、经济实用,确保房屋建设质量符合防灾减灾要求。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应急管理等部门应当向经审核确认的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 2、审批阶段责任:区应急管理局全面审查上报的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对符合条件的 助对象发放补助资金和物资,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应当为受灾人员重建或者修缮因灾损毁的居民住房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 ,批准并发给救助资金。对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 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急管理部门负责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的分配、管理并监督使用情况。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负责调拨、分配、管理自然灾害救助物资。 3、资金下拨阶段责任: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急管理部门负责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的分 配、管理并监督使用情况。 4、事后责任:材料归档,信息公示;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奖励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正本)第十六条 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1.准备阶段责任:会同海南区财政局或其他部门,下发奖励申报通知。 2.审查阶段责任:会同海南区财政局对当地批准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查,通过审查的单 位,海南区财政局下达预算指标。 3.审批阶段责任:研究提出奖励资金分配使用综合方案,报海南区财政局或上级主管 部门审批。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后续监督管理。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7 对报告重大事故隐 患或者举报安全生 产违法行为的有功 人员的奖励 行政奖励 1.【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正本) 第七十六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或者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有功人员,给予奖励。具体奖励办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 2.【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2017年修正本) 第三十二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受理有关安全生产的举报。对举报重特大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有功人员,应当予以奖励。 8 对参加突发事件应 急处理作出贡献的 人民或举报突发事 件有功的单位和个 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行政奖励 5 自然灾害救助 6 对在改善安全生产 条件、防止生产安 全事故、参加抢险 救护等方面取得显 著成绩的单位和个 人的奖励 9 对生产经营单位非 法印制、伪造、倒 卖特种作业操作证 ,或者使用非法印 行政处罚 制、伪造、倒卖的 特种作业操作证的 处罚 1、制定方案责任:制定安全生产工作表彰奖励方案。 2、组织推荐责任:严格按照表 彰方案规定的条件、程序,组织推荐工作,对推荐对象进行初审。 3、审核公示责任 :对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进行审核,并报海南区人民政府研究审定,对审定通过的人 员进行公示。 4、表彰责任:公示期满后,报请区政府,以政府名义进行表彰。 5、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制定方案责任:制定安全生产工作表彰奖励方案。 2、组织推荐责任:严格按照表 彰方案规定的条件、程序,组织推荐工作,对推荐对象进行初审。 3、审核公示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一条“公民参加应急救援工作或者协助维护社会秩序期间,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或者奖励”、《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九 :对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进行审核,并报海南区人民政府研究审定,对审定通过的人 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理作出贡献的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和第二十四条“对举报突发事件有功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 员进行公示。 4、表彰责任:公示期满后,报请区政府,以政府名义进行表彰。 5、 予以奖励”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部门规章】《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2015年修正本) 第四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责任:发现有生产经营单位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 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的特种作业操作证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 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 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 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 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 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 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告 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 知书》 。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属于重大行政处罚的,应依照相关规 定进行集体讨论),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文书应按照法定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 政处罚决定书,执行相应的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 任。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1997年修正版) 第八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按照要求增建抗干扰设施或者新建地震监测设施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 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 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地震监测管理条例》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从事建设活动时,未按照要求增建抗干扰设施或者新建地震监测 设施,对地震监测设施或者地震观测环境造成破坏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改正,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情节严重的,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内蒙古自治区防震减灾条例》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照要求增建抗干扰设施或者新建地震监测设施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 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 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南区应 急管理局地震局 150303 内蒙古乌海市海南区应急管理 局 150303 【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正本)第八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 ,经调查确定为责任事故的,除了应当查明事故单位的责任并依法予以追究外,还应当查明对安全生产的有 关事项负有审查批准和监督职责的行政部门的责任,对有失职、渎职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追究 法律责任。 内蒙古乌海市海南区应急管理 局 150303 【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正本)第九十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 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 任:(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二)发现未依法 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三)对已经依 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 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四)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 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 ,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内蒙古乌海市海南区应急管理 局 150303 【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正本)第八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 ,经调查确定为责任事故的,除了应当查明事故单位的责任并依法予以追究外,还应当查明对安全生产的有 关事项负有审查批准和监督职责的行政部门的责任,对有失职、渎职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追究 法律责任。 内蒙古乌海市海南区应急管理 局 150303 1、【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正本)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 给予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 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行 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理。 第七十九条:“行政机关将罚款、 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 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 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第八十一条: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 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 法》第九十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 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 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 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三)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 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四)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 ,不依法及时处理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一条:负有安 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求被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的,在对 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验收中收取费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责令退还收取的费用;情 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内蒙古乌海市海南区应急管理 局 150303 【行政法规】《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务院令第577号)(2019年修正) 第二十九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照法律法 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迟报、谎报、瞒报自然灾害损失情况,造成后果的; (二)未及时组织受灾人员转移安置,或者在提供基本生活救助、组织恢复重建过程中工作不力,造成 后果的; (三)截留、挪用、私分自然灾害救助款物或者捐赠款物的; (四)不及时归还征用的财产,或者不按照规定给予补偿的; (五)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其他行为的。 10 11 12 13 对特种作业人员伪 造、涂改特种作业 操作证或者使用伪 造的特种作业操作 证的处罚 对特种作业人员转 借、转让、冒用特 种作业操作证的处 罚 对建设项目(安全 设施设计发生重大 变更后),未重新 申请安全条件审查 ,以及审查未通过 擅自建设的处罚 对建设单位建设项 目安全设施设计未 经审查或者审查未 通过,擅自建设的 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发现有特种作业人员伪造、涂改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 业操作证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 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 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 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 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 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 5、决定责任:制作行 政处罚决定书(属于重大行政处罚的,应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载明行政处 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文书应按照 法定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相应的行政 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正本)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 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 予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 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行政 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理。 第七十九条:“行政机关将罚款、没 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 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 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第八十一条: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 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安全生产法》第九十条 负 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 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 收通过的;(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 予以处理的;(三)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 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四)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 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一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 责的部门,要求被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的,在对安全生产事项的审 查、验收中收取费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责令退还收取的费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内蒙古乌海市海南区应急管理 局 150303 1、立案责任:发现有特种作业人员伪造、涂改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 业操作证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 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 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 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 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 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 5、决定责任:制作行 政处罚决定书(属于重大行政处罚的,应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载明行政处 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文书应按照 法定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相应的行政 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正本)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 给予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 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行 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理。 第七十九条:“行政机关将罚款、 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 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 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第八十一条: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 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安全生产法》第九十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 ,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 验收通过的;(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 法予以处理的;(三)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 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四)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 理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 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一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职责的部门,要求被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的,在对安全生产事项的 审查、验收中收取费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责令退还收取的费用;情节严重的,对直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内蒙古乌海市海南区应急管理 局 150303 1、立案责任:发现有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发生重大变更后),未重新申请安全条 件审查,以及审查未通过擅自建设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 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 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 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 1.【部门规章】《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5年修正本) 、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 第三十五条 第二款 建设项目发生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变化后,未重新申请安全条件审查,以及审查未通过擅自建设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 第十五条 设计单位应当根据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按照《化工建设项目安全设计管理导则》(AQ/T3033),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进行设计,并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告知违法 编制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应当符合《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编制导则》的要求。 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属于重大行政处罚的,应依照相关规定进行 集体讨论),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 任:行政处罚文书应按照法定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 决定书,执行相应的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正本)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 给予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 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行 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理。 第七十九条:“行政机关将罚款、 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 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 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第八十一条: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 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安全生产法》第九十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 ,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 验收通过的;(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 法予以处理的;(三)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 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四)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 理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 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一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职责的部门,要求被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的,在对安全生产事项的 审查、验收中收取费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责令退还收取的费用;情节严重的,对直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3、《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 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5号) 第三十四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 、玩忽职守,未依法履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和监督管理职责的,依法给予处分。 内蒙古乌海市海南区应急管理 局 150303 1、立案责任:发现有建设单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经审查或者审查未通过,擅自 建设的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 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 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 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 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 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 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 处罚决定书(属于重大行政处罚的,应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载明行政处罚 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文书应按照法 定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相应的行政处 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正本)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 给予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 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行 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理。 第七十九条:“行政机关将罚款、 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 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 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第八十一条: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 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安全生产法》第九十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 ,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 验收通过的;(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 法予以处理的;(三)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 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四)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 理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 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一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职责的部门,要求被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的,在对安全生产事项的 审查、验收中收取费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责令退还收取的费用;情节严重的,对直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3、《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 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5号) 第三十四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 、玩忽职守,未依法履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和监督管理职责的,依法给予处分。 内蒙古乌海市海南区应急管理 局 150303 1.【部门规章】《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2015年修正本) 第四十二条 第一款 特种作业人员伪造、涂改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1.【部门规章】《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2015年修正本) 第四十二条 第二款 特种作业人员转借、转让、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1.【部门规章】《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5年修正本) 第三十六条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竣工验收的法律责任条款给予处罚: (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经审查或者审查未通过,擅自建设的。 14 15 16 17 18 对建设单位建设项 目安全设施设计未 经变更设计审查或 者变更设计审查未 通过,擅自建设的 处罚 对建设单位建设项 目的施工单位未根 据批准的安全设施 设计施工的处罚 对建设单位建设项 目安全设施未经竣 工验收或者验收不 合格,擅自投入生 产(使用)的处罚 对建设单位建设项 目安全设施竣工后 未进行检验、检测 的处罚 对建设单位在申请 建设项目安全审查 时提供虚假文件、 资料的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发现有对建设单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经变更设计审查或者变更设 计审查未通过,擅自建设的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 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 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 1.【部门规章】《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5年修正本) 、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 第三十六条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竣工验收的法律责任条款给予处罚: 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 (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发生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未经变更设计审查或者变更设计审查未通过,擅自。建设的。 第二十一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进行检验、检测,保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满足危险化学品生产、 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告知违法事实及 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 5、 储存的安全要求,并处于正常适用状态。 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属于重大行政处罚的,应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 论),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 政处罚文书应按照法定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执行相应的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正本)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 给予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 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行 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理。 第七十九条:“行政机关将罚款、 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 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 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第八十一条: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 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安全生产法》第九十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 ,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 验收通过的;(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 法予以处理的;(三)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 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四)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 理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 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一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职责的部门,要求被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的,在对安全生产事项的 审查、验收中收取费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责令退还收取的费用;情节严重的,对直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内蒙古乌海市海南区应急管理 局 150303 1、立案责任:发现有对建设单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经变更设计审查或者变更设 计审查未通过,擅自建设的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 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 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 、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 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 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告知违法事实及 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 5、 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属于重大行政处罚的,应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 论),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 政处罚文书应按照法定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执行相应的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正本)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 给予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 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行 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理。 第七十九条:“行政机关将罚款、 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 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 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第八十一条: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 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安全生产法》第九十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 ,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 验收通过的;(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 法予以处理的;(三)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 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四)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 理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 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一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职责的部门,要求被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的,在对安全生产事项的 审查、验收中收取费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责令退还收取的费用;情节严重的,对直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内蒙古乌海市海南区应急管理 局 150303 1、立案责任:发现有对建设单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经变更设计审查或者变更设 计审查未通过,擅自建设的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 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 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 、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 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 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告知违法事实及 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 5、 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属于重大行政处罚的,应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 论),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 政处罚文书应按照法定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执行相应的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正本)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 给予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 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行 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理。 第七十九条:“行政机关将罚款、 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 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 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第八十一条: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 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安全生产法》第九十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 ,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 验收通过的;(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 法予以处理的;(三)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 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四)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 理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 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一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职责的部门,要求被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的,在对安全生产事项的 审查、验收中收取费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责令退还收取的费用;情节严重的,对直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3、《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 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5号) 第三十四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 、玩忽职守,未依法履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和监督管理职责的,依法给予处分。 内蒙古乌海市海南区应急管理 局 150303 1、立案责任:发现有对建设单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经变更设计审查或者变更设 计审查未通过,擅自建设的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 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 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 、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 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 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告知违法事实及 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 5、 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属于重大行政处罚的,应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 论),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 政处罚文书应按照法定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执行相应的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正本)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 给予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 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行 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理。 第七十九条:“行政机关将罚款、 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 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 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第八十一条: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 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安全生产法》第九十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 ,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 验收通过的;(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 法予以处理的;(三)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 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四)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 理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 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一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职责的部门,要求被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的,在对安全生产事项的 审查、验收中收取费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责令退还收取的费用;情节严重的,对直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3、《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 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5号) 第三十四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 、玩忽职守,未依法履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和监督管理职责的,依法给予处分。 内蒙古乌海市海南区应急管理 局 150303 内蒙古乌海市海南区应急管理 局 150303 1.【部门规章】《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5年修正本) 第三十六条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竣工验收的法律责任条款给予处罚: (三)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根据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1.【部门规章】《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5年修正本) 第三十六条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竣工验收的法律责任条款给予处罚: (四)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经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 1.【部门规章】《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5年修正本) 第三十七条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后未进行检验、检测的。 1.【部门规章】《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5年修正本) 第三十七条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时提供虚假文件、资料的。 1、立案责任:发现有对建设单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经变更设计审查或者变更设 计审查未通过,擅自建设的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 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 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 、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 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 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告知违法事实及 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 5、 1、【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正本)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 给予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 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行 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理。 第七十九条:“行政机关将罚款、 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 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 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第八十一条: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 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安全生产法》第九十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 ,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 验收通过的;(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 18 19 20 21 22 对建设单位在申请 建设项目安全审查 时提供虚假文件、 资料的处罚 对建设单位未组织 有关单位和专家研 究提出试生产(使 用)可能出现的安 全问题及对策,或 者未制定周密的试 生产(使用)方案 ,进行试生产(使 用)的处罚 对建设单位未组织 有关专家对试生产 (使用)方案进行 审查、对试生产( 使用)条件进行检 查确认的处罚 对建设单位隐瞒有 关情况或者提供虚 假材料申请建设项 目安全审查的处罚 对伪造、变造或者 出租、出借、转让 经营许可证,或者 使用伪造、变造的 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部门规章】《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5年修正本) 第三十七条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时提供虚假文件、资料的。 计审查未通过,擅自建设的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 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 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 、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 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 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告知违法事实及 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 5、 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属于重大行政处罚的,应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 论),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 政处罚文书应按照法定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执行相应的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 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 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第八十一条: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 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安全生产法》第九十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 ,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 验收通过的;(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 法予以处理的;(三)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 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四)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 理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 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一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职责的部门,要求被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的,在对安全生产事项的 审查、验收中收取费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责令退还收取的费用;情节严重的,对直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3、《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 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5号) 第三十四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 、玩忽职守,未依法履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和监督管理职责的,依法给予处分。 内蒙古乌海市海南区应急管理 局 150303 1、立案责任:发现有对建设单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经变更设计审查或者变更设 计审查未通过,擅自建设的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 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 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 、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 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 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告知违法事实及 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 5、 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属于重大行政处罚的,应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 论),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 政处罚文书应按照法定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执行相应的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正本)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 给予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 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行 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理。 第七十九条:“行政机关将罚款、 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 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 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第八十一条: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 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安全生产法》第九十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 ,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 验收通过的;(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 法予以处理的;(三)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 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四)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 理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 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一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职责的部门,要求被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的,在对安全生产事项的 审查、验收中收取费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责令退还收取的费用;情节严重的,对直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3、《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 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5号) 第三十四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 、玩忽职守,未依法履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和监督管理职责的,依法给予处分。 内蒙古乌海市海南区应急管理 局 150303 1、立案责任:发现有对建设单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经变更设计审查或者变更设 计审查未通过,擅自建设的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 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 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 、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 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 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告知违法事实及 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 5、 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属于重大行政处罚的,应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 论),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 政处罚文书应按照法定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执行相应的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正本)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 给予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 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行 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理。 第七十九条:“行政机关将罚款、 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 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 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第八十一条: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 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安全生产法》第九十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 ,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 验收通过的;(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 法予以处理的;(三)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 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四)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 理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 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一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职责的部门,要求被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的,在对安全生产事项的 审查、验收中收取费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责令退还收取的费用;情节严重的,对直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3、《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 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5号) 第三十四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 、玩忽职守,未依法履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和监督管理职责的,依法给予处分。 内蒙古乌海市海南区应急管理 局 150303 1、立案责任:发现有对建设单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经变更设计审查或者变更设 计审查未通过,擅自建设的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 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 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 、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 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 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告知违法事实及 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 5、 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属于重大行政处罚的,应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 论),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 政处罚文书应按照法定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执行相应的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正本)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 给予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 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行 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理。 第七十九条:“行政机关将罚款、 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 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 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第八十一条: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 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安全生产法》第九十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 ,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 验收通过的;(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 法予以处理的;(三)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 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四)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 理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 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一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职责的部门,要求被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的,在对安全生产事项的 审查、验收中收取费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责令退还收取的费用;情节严重的,对直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3、《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 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5号) 第三十四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 、玩忽职守,未依法履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和监督管理职责的,依法给予处分。 内蒙古乌海市海南区应急管理 局 150303 1、立案责任:发现有对建设单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经变更设计审查或者变更设 计审查未通过,擅自建设的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 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 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 、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 1.【部门规章】《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15年修正本) 第三十一条 伪造、变造或者出租、出借、转让经营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经营许可证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 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 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告知违法事实及 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 5、 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属于重大行政处罚的,应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 论),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 政处罚文书应按照法定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执行相应的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正本)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 给予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 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行 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理。 第七十九条:“行政机关将罚款、 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 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 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第八十一条: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 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安全生产法》第九十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 ,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 验收通过的;(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 法予以处理的;(三)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 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四)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 理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 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一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职责的部门,要求被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的,在对安全生产事项的 审查、验收中收取费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责令退还收取的费用;情节严重的,对直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3、《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 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5号) 第三十四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 、玩忽职守,未依法履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和监督管理职责的,依法给予处分。 内蒙古乌海市海南区应急管理 局 150303 1.【部门规章】《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5年修正本) 第三十七条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研究提出试生产(使用)可能出现的安全问题及对策,或者未制定周密的试生产(使用)方案,进行试生产(使用)的。 1.【部门规章】《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5年修正本) 第三十七条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未组织有关专家对试生产(使用)方案进行审查、对试生产(使用)条件进行检查确认的。 1.【部门规章】《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5年修正本) 第三十八条 第一款 建设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不予受理或者审查不予通过,给予警告,并自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发现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审查。 23 24 25 26 对已经取得经营许 可证的企业不再具 行政处罚 备安全生产条件的 处罚 对已经取得经营许 可证的企业未依照 规定申请变更的处 罚 对安全评价机构从 业人员不到现场开 展安全评价活动的 处罚 对安全评价机构安 全评价报告与实际 情况不符,或者安 全评价报告存在重 大疏漏,但尚未造 成重大损失的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发现有对建设单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经变更设计审查或者变更设 计审查未通过,擅自建设的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 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 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 、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 1.【部门规章】《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15年修正本) 第三十二条 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不再具备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规 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 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告知违法事实及 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 5、 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属于重大行政处罚的,应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 论),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 政处罚文书应按照法定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执行相应的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正本)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 给予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 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行 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理。 第七十九条:“行政机关将罚款、 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 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 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第八十一条: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 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安全生产法》第九十条 内蒙古乌海市海南区应急管理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 局 ,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 验收通过的;(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 法予以处理的;(三)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 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四)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 理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 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一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职责的部门,要求被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的,在对安全生产事项的 审查、验收中收取费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责令退还收取的费用;情节严重的,对直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3、《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 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5号) 第三十四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 、玩忽职守,未依法履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和监督管理职责的,依法给予处分。 150303 1、立案责任:发现有对建设单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经变更设计审查或者变更设 计审查未通过,擅自建设的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 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 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 、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 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 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告知违法事实及 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 5、 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属于重大行政处罚的,应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 论),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 政处罚文书应按照法定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执行相应的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正本)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 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 的;(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行政机关对符合 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理。 第七十九条:“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 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 法给予行政处分” 。 第八十一条: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 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 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安全生产法》第九十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 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 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内蒙古乌海市海南区应急管理 (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 局 (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 ; (三)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 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四)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 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一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的部门,要求被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的,在对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 、验收中收取费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责令退还收取的费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3、《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 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5号) 第三十四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 忽职守,未依法履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和监督管理职责的,依法给予处分。 150303 1、立案责任:发现有对建设单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经变更设计审查或者变更设 计审查未通过,擅自建设的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 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 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 、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 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 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告知违法事实及 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 5、 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属于重大行政处罚的,应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 论),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 政处罚文书应按照法定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执行相应的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正本)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 给予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 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行 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理。 第七十九条:“行政机关将罚款、 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 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 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第八十一条: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 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安全生产法》第九十条 内蒙古乌海市海南区应急管理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 局 ,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 验收通过的;(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 法予以处理的;(三)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 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四)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 理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 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一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职责的部门,要求被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的,在对安全生产事项的 审查、验收中收取费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责令退还收取的费用;情节严重的,对直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3、《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 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5号) 第三十四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 、玩忽职守,未依法履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和监督管理职责的,依法给予处分。 150303 1、立案责任:发现有对建设单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经变更设计审查或者变更设 计审查未通过,擅自建设的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 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 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 、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 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 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告知违法事实及 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 5、 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属于重大行政处罚的,应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 论),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 政处罚文书应按照法定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执行相应的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正本)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 给予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 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行 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理。 第七十九条:“行政机关将罚款、 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 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 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第八十一条: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 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安全生产法》第九十条 内蒙古乌海市海南区应急管理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 局 ,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 验收通过的;(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 法予以处理的;(三)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 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四)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 理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 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一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职责的部门,要求被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的,在对安全生产事项的 审查、验收中收取费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责令退还收取的费用;情节严重的,对直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3、《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 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5号) 第三十四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 、玩忽职守,未依法履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和监督管理职责的,依法给予处分。 150303 1.【部门规章】《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15年修正本) 第三十三条 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出现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未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变更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申请变更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 罚款。 第十四条 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变更企业名称、主要负责人、注册地址或者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及其监控措施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本办法 第五条规定的发证机关提出书面变更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书; (二)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制件); (三)变更后的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书(复制件); (四)变更注册地址的相关证明材料; (五)变更后的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及其监控措施的专项安全评价报告。 第十六条 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有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建设项目的,应当自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本办法 第五条规定的发证机关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报告等相关文件、资料。发证机关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五条的规定进行审查,办理变更手续。 1.【部门规章】《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2015年修正本)《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应急部令第1号,2019年5月1日实施) 第三十六条 安全评价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资质半年,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依法给予处理: (一)从业人员不到现场开展评价活动的。 2.【部门规章】《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2015年修正本) 第五十条 安全评价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资质半年,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依法给予处理: (一)从业人员不到现场开展安全评价活动的。 3.【部门规章】《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应急部令第1号,2019年5月1日实施) 第三十条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 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八)安全评价项目组组长及负责勘验人员不到现场实际地点开展勘验等有关工作的; (九)承担现场检测检验的人员不到现场实际地点开展设备检测检验等有关工作的; 1.【部门规章】《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2015年修正本) 第三十六条 安全评价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资质半年,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依法给予处理: (二)安全评价报告与实际情况不符,或者评价报告存在重大疏漏,但尚未造成重大损失的。 2.【部门规章】《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2015年修正本) 第五十条 安全评价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资质半年,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依法给予处理: (二)安全评价报告与实际情况不符,或者安全评价报告存在重大疏漏,但尚未造成重大损失的。 3.【部门规章】《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应急部令第1号,2019年5月1日实施) 第三十条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 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27 对安全评价机构未 按照有关法律、法 规、规章和国家标 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规定从事安全评价 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部门规章】《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2015年修正本) 第三十六条 安全评价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资质半年,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依法给予处理: (三)未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的。 2.【部门规章】《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2015年修正本) 第五十条 安全评价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资质半年,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依法给予处理: (三)未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的。 3.【部门规章】《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应急部令第1号,2019年5月1日实施) 第三十条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 1、立案责任:发现有对建设单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经变更设计审查或者变更设 计审查未通过,擅自建设的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 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 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 、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 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 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告知违法事实及 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 5、 1、【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正本)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 给予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 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行 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理。 第七十九条:“行政机关将罚款、 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 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 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第八十一条: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 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安全生产法》第九十条 内蒙古乌海市海南区应急管理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 局 ,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 验收通过的;(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 150303 27 对安全评价机构未 按照有关法律、法 规、规章和国家标 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规定从事安全评价 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1.【部门规章】《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2015年修正本) 第三十六条 安全评价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资质半年,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依法给予处理: (三)未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的。 2.【部门规章】《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2015年修正本) 第五十条 安全评价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资质半年,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依法给予处理: (三)未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的。 3.【部门规章】《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应急部令第1号,2019年5月1日实施) 第三十条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 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未按照有关法规标准的强制性规定从事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活动的; 28 29 对企业在安全使用 许可证有效期届满 后未办理延期手续 ,仍然使用危险化 学品从事生产,且 达到危险化学品使 用量的数量标准规 定的处罚 对企业伪造、变造 或者出租、出借、 转让安全使用许可 证,或者使用伪造 、变造的安全使用 许可证的处罚 30 对企业在安全使用 许可证有效期内主 要负责人、企业名 称、注册地址、隶 属关系发生变更, 未按照规定的时限 提出安全使用许可 证变更申请或者将 隶属关系变更证明 材料报发证机关的 处罚 31 对企业在安全使用 许可证有效期内增 加使用的危险化学 品品种,且达到危 险化学品使用量的 数量标准规定的、 涉及危险化学品安 全使用许可范围的 新建、改建、扩建 建设项目,其安全 设施已经竣工验收 合格的或改变工艺 技术对企业的安全 生产条件产生重大 影响的,未按照规 定提出变更申请, 继续从事生产的处 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计审查未通过,擅自建设的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 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 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 、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 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 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告知违法事实及 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 5、 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属于重大行政处罚的,应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 论),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 政处罚文书应按照法定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执行相应的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 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 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第八十一条: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 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安全生产法》第九十条 内蒙古乌海市海南区应急管理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 局 ,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 验收通过的;(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 法予以处理的;(三)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 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四)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 理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 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一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职责的部门,要求被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的,在对安全生产事项的 审查、验收中收取费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责令退还收取的费用;情节严重的,对直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3、《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 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5号) 第三十四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 、玩忽职守,未依法履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和监督管理职责的,依法给予处分。 150303 1、立案责任:发现有对建设单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经变更设计审查或者变更设 计审查未通过,擅自建设的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 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 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 、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 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 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告知违法事实及 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 5、 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属于重大行政处罚的,应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 论),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 政处罚文书应按照法定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执行相应的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正本)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 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 的;(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行政机关对符合 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理。 第七十九条:“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 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 法给予行政处分” 。 第八十一条: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 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 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安全生产法》第九十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 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 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 (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 ; (三)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 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四)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 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一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的部门,要求被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的,在对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 、验收中收取费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责令退还收取的费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3、《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 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5号) 第三十四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 忽职守,未依法履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和监督管理职责的,依法给予处分。 内蒙古乌海市海南区应急管理 局 150303 1、立案责任:发现有企业伪造、变造或者出租、出借、转让安全使用许可证,或者使 用伪造、变造的安全使用许可证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 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 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 。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 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 1.【部门规章】《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2015年修正本) 第三十八条 企业伪造、变造或者出租、出借、转让安全使用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安全使用许可证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 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告知违法事 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属于重大行政处罚的,应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 讨论),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 行政处罚文书应按照法定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书,执行相应的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正本)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 给予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 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行 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理。 第七十九条:“行政机关将罚款、 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 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 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第八十一条: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 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安全生产法》第九十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 ,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 验收通过的;(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 法予以处理的;(三)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 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四)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 理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 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一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职责的部门,要求被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的,在对安全生产事项的 审查、验收中收取费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责令退还收取的费用;情节严重的,对直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3、《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 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5号) 第三十四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 、玩忽职守,未依法履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和监督管理职责的,依法给予处分。 内蒙古乌海市海南区应急管理 局 150303 1、立案责任:发现有企业伪造、变造或者出租、出借、转让安全使用许可证,或者使 用伪造、变造的安全使用许可证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 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 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 。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 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 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告知违法事 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属于重大行政处罚的,应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 讨论),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 行政处罚文书应按照法定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书,执行相应的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正本)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 给予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 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行 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理。 第七十九条:“行政机关将罚款、 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 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 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第八十一条: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 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安全生产法》第九十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 ,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 验收通过的;(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 法予以处理的;(三)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 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四)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 理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 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一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职责的部门,要求被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的,在对安全生产事项的 审查、验收中收取费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责令退还收取的费用;情节严重的,对直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3、《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 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5号) 第三十四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 、玩忽职守,未依法履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和监督管理职责的,依法给予处分。 内蒙古乌海市海南区应急管理 局 150303 1、立案责任:发现有企业伪造、变造或者出租、出借、转让安全使用许可证,或者使 用伪造、变造的安全使用许可证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 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 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 。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 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 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告知违法事 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属于重大行政处罚的,应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 讨论),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 行政处罚文书应按照法定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书,执行相应的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正本)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 给予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 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行 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理。 第七十九条:“行政机关将罚款、 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 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 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第八十一条: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 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安全生产法》第九十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 ,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 验收通过的;(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 法予以处理的;(三)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 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四)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 理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 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一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职责的部门,要求被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的,在对安全生产事项的 审查、验收中收取费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责令退还收取的费用;情节严重的,对直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3、《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 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5号) 第三十四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 、玩忽职守,未依法履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和监督管理职责的,依法给予处分。 内蒙古乌海市海南区应急管理 局 150303 1.【部门规章】《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2015年修正本) 第三十七条 第一款 企业在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办理延期手续,仍然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且达到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规定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 1.【部门规章】《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2015年修正本) 第三十九条 企业在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内主要负责人、企业名称、注册地址、隶属关系发生变更,未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时限提出安全使用许可证变更申请或者将隶属关系变更证明材料报发证机关的 ,责令限期办理变更手续,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 企业在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内变更主要负责人、企业名称或者注册地址的,应当自工商营业执照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变更申请书; (二)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制件; (三)变更主要负责人的,还应当提供主要负责人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后颁发的安全资格证复制件; (四)变更注册地址的,还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对已经受理的变更申请,发证机关对企业提交的文件、资料审查无误后,方可办理安全使用许可证变更手续。 企业在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内变更隶属关系的,应当在隶属关系变更之日起10日内向发证机关提交证明材料。 1.【部门规章】《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2015年修正本) 第四十条 企业在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未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提出变更申请,继续从事生产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增加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品种,且达到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规定的; (二)涉及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范围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其安全设施已经竣工验收合格的; (三)改变工艺技术对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产生重大影响的。 第二十五条 企业在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证机关按照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一)增加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品种,且达到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规定的; (二)涉及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范围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的; (三)改变工艺技术对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产生重大影响的。 有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情形的企业,应当在增加前提出变更申请。 有本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企业,应当在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报告等相关文件、资料。 有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企业,应当进行专项安全验收评价,并对安全评价报告中提出的问题进行整改;在整改完成后,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安全验收评价报告。 32 33 34 35 对发现企业隐瞒有 关情况或者提供虚 假文件、资料申请 安全使用许可证的 处罚 对易制毒化学品生 产、经营单位未按 规定建立易制毒化 学品的管理制度和 安全管理制度的处 罚 对将许可证或者备 案证明转借他人使 用的处罚 对超出许可的品种 、数量,生产、经 营非药品类易制毒 化学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发现有企业伪造、变造或者出租、出借、转让安全使用许可证,或者使 用伪造、变造的安全使用许可证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 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 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 。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 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 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告知违法事 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属于重大行政处罚的,应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 讨论),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 行政处罚文书应按照法定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书,执行相应的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正本)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 给予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 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行 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理。 第七十九条:“行政机关将罚款、 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 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 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第八十一条: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 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安全生产法》第九十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 ,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 验收通过的;(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 法予以处理的;(三)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 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四)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 理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 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一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职责的部门,要求被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的,在对安全生产事项的 审查、验收中收取费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责令退还收取的费用;情节严重的,对直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3、《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 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5号) 第三十四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 、玩忽职守,未依法履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和监督管理职责的,依法给予处分。 内蒙古乌海市海南区应急管理 局 150303 1、立案责任:发现非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建立易制毒化学品的管理 制度和安全管理制度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 ,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 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 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 1.【部门规章】《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2006年) 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 第三十条 对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 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 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 (一)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建立易制毒化学品的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制度的。 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 5、决定责 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属于重大行政处罚的,应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 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 文书应按照法定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 相应的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正本)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 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 的;(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行政机关对符合 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理。 第七十九条:“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 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 法给予行政处分” 。 第八十一条: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 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 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安全生产法》第九十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 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 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 (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 ; (三)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 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四)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 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一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的部门,要求被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的,在对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 、验收中收取费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责令退还收取的费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3、《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 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5号) 第三十四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 忽职守,未依法履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和监督管理职责的,依法给予处分。 内蒙古乌海市海南区应急管理 局 150303 1、立案责任:发现非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建立易制毒化学品的管理 制度和安全管理制度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 ,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 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 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 1.【部门规章】《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2006年) 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 第三十条 对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 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 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 (二)将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转借他人使用的。 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 5、决定责 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属于重大行政处罚的,应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 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 文书应按照法定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 相应的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正本)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 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 的;(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行政机关对符合 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理。 第七十九条:“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 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 法给予行政处分” 。 第八十一条: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 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 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安全生产法》第九十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 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 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 (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 ; (三)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 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四)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 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一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的部门,要求被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的,在对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 、验收中收取费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责令退还收取的费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3、《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 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5号) 第三十四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 忽职守,未依法履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和监督管理职责的,依法给予处分。 内蒙古乌海市海南区应急管理 局 150303 1、立案责任:发现非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建立易制毒化学品的管理 制度和安全管理制度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 ,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 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 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 1.【部门规章】《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2006年) 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 第三十条 对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 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 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 (三)超出许可的品种、数量,生产、经营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 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 5、决定责 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属于重大行政处罚的,应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 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 文书应按照法定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 相应的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正本)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 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 的;(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行政机关对符合 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理。 第七十九条:“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 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 法给予行政处分” 。 第八十一条: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 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 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安全生产法》第九十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 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 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 (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 ; (三)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 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四)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 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一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的部门,要求被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的,在对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 、验收中收取费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责令退还收取的费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3、《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 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5号) 第三十四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 忽职守,未依法履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和监督管理职责的,依法给予处分。 内蒙古乌海市海南区应急管理 局 150303 1.【部门规章】《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2015年修正本) 第四十一条 发现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文件、资料申请安全使用许可证的,发证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颁发安全使用许可证,并给予警告,该企业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安全使用许可证。 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使用许可证的,自发证机关撤销其安全使用许可证之日起3年内,该企业不得再次申请安全使用许可证。 36 37 38 39 对易制毒化学品的 产品包装和使用说 明书不符合规定要 求的处罚 对生产、经营非药 品类易制毒化学品 的单位不如实或者 不按时向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年度生产、经营等 情况的处罚 对承担安全评价、 认证、检测、检验 工作的机构,出具 虚假证明的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 决策机构、主要负 责人或者个人经营 的投资人不依照本 法规定保证安全生 产所必需的资金投 入,致使生产经营 单位不具备安全生 产条件的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发现非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建立易制毒化学品的管理 制度和安全管理制度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 ,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 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 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 1.【部门规章】《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2006年) 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 第三十条 对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 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 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 (四)易制毒化学品的产品包装和使用说明书不符合《条例》规定要求的。 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 5、决定责 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属于重大行政处罚的,应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 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 文书应按照法定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 相应的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正本)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 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 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 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行政机 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理。 第七十九条:“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 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 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 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第八十一条: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 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安全生产法》第九十条 负有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 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 通过的;(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 以处理的;(三)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 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四)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一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的部门,要求被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的,在对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 、验收中收取费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责令退还收取的费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内蒙古乌海市海南区应急管理 局 150303 1、立案责任:发现非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建立易制毒化学品的管理 制度和安全管理制度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 ,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 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 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 1.【部门规章】《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2006年) 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 第三十条 对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 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 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 (五)生产、经营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不如实或者不按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年度生产、经营等情况的。 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 5、决定责 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属于重大行政处罚的,应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 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 文书应按照法定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 相应的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正本)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 给予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 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行 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理。 第七十九条:“行政机关将罚款、 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 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 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第八十一条: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 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安全生产法》第九十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 ,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 验收通过的;(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 法予以处理的;(三)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 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四)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 理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 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一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职责的部门,要求被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的,在对安全生产事项的 审查、验收中收取费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责令退还收取的费用;情节严重的,对直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内蒙古乌海市海南区应急管理 局 150303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正本) 第八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定期统计分析行政区域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情况,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2.【部门规章】《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2015年修正本) 第三十九条 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单处或 者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 任。 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吊销其相应资质。 3.【部门规章】《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5年修正本) 第三十九条 承担安全评价、检验、检测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报告、证明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4.【部门规章】《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2015年修正本) 第五十一条 承担安全评价、检测、检验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10万元 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企业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依法吊销其相应资质。 1、立案责任:发现安全评价机构及有关人员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 八十九条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 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 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 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 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 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 5、决定责任:制作行 政处罚决定书(属于重大行政处罚的,应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载明行政处 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文书应按照 法定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相应的行政 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正本)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 给予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 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行 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理。 第七十九条:“行政机关将罚款、 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 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 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第八十一条: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 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安全生产法》第九十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 ,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 验收通过的;(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 法予以处理的;(三)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 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四)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 理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 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一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职责的部门,要求被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的,在对安全生产事项的 审查、验收中收取费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责令退还收取的费用;情节严重的,对直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3、《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第三十八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 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向不符合本实施办法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非煤矿矿山企业颁发安全 生产许可证的;(二)发现非煤矿矿山企业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生产活动,不依法处理的; (三)发现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非煤矿矿山企业不再具备本实施办法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依法处理的 ;(四)接到对违反本实施办法规定行为的举报后,不及时处理的;(五)在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和 监督检查工作中,索取或者接受非煤矿矿山企业的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内蒙古乌海市海南区应急管理 局 150303 1、立案责任:发现安全评价机构及有关人员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 九十条第二款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 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 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 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 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 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 、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 5、决定责任:制 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属于重大行政处罚的,应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载明行 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文书应 按照法定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相应的 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正本)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 给予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 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行 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理。 第七十九条:“行政机关将罚款、 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 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 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第八十一条: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 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安全生产法》第九十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 ,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 验收通过的;(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 法予以处理的;(三)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 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四)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 理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 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一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职责的部门,要求被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的,在对安全生产事项的 审查、验收中收取费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责令退还收取的费用;情节严重的,对直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内蒙古乌海市海南区应急管理 局 150303 1.【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正本) 第九十三条 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40 41 42 43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 决策机构、主要负 责人或者个人经营 的投资人不依照本 法规定保证安全生 产所必需的资金投 入,导致发生生产 安全事故的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 主要负责人未履行 本法规定的安全生 产管理职责的逾期 未改正的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 主要负责人未履行 本法规定的安全生 产管理职责,导致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 的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 按照规定设置安全 生产管理机构或者 配备安全生产管理 人员的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正本) 第九十三条 第二款 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 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正本) 第九十四条 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 产停业整顿。 1.【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正本) 第九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八十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一百的罚款。 2.【部门规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15年修正本) 第三十八条 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 1、立案责任:发现安全评价机构及有关人员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 九十条第二款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 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 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 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 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 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 、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 5、决定责任:制 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属于重大行政处罚的,应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载明行 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文书应 按照法定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相应的 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正本)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 给予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 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行 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理。 第七十九条:“行政机关将罚款、 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 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 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第八十一条: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 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安全生产法》第九十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 ,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 验收通过的;(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 法予以处理的;(三)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 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四)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 理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 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一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职责的部门,要求被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的,在对安全生产事项的 审查、验收中收取费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责令退还收取的费用;情节严重的,对直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内蒙古乌海市海南区应急管理 局 150303 1、立案责任:发现安全评价机构及有关人员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 九十一条第一款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 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 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 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 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 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 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 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 5、决定责任: 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属于重大行政处罚的,应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载明 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文书 应按照法定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相应 的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正本)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 给予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 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行 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理。 第七十九条:“行政机关将罚款、 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 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 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第八十一条: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 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安全生产法》第九十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 ,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 验收通过的;(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 法予以处理的;(三)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 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四)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 理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 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一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职责的部门,要求被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的,在对安全生产事项的 审查、验收中收取费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责令退还收取的费用;情节严重的,对直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内蒙古乌海市海南区应急管理 局 150303 1、立案责任:发现安全评价机构及有关人员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 九十二条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 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 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 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 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 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 5、决定责任:制作行 政处罚决定书(属于重大行政处罚的,应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载明行政处 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文书应按照 法定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相应的行政 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正本)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 给予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 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行 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理。 第七十九条:“行政机关将罚款、 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 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 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第八十一条: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 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安全生产法》第九十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 ,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 验收通过的;(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 法予以处理的;(三)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 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四)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 理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 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一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职责的部门,要求被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的,在对安全生产事项的 审查、验收中收取费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责令退还收取的费用;情节严重的,对直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内蒙古乌海市海南区应急管理 局 150303 内蒙古乌海市海南区应急管理 局 150303 1、立案责任:发现安全评价机构及有关人员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 九十四条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 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 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 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 1.【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修正本)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第九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 (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 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 (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的; 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 5、决定责任:制作行 政处罚决定书(属于重大行政处罚的,应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载明行政处 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文书应按照 法定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相应的行政 1、【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正本)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 给予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 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行 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理。 第七十九条:“行政机关将罚款、 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 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 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第八十一条: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 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安全生产法》第九十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 ,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 验收通过的;(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 法予以处理的;(三)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 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四)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 43 44 45 46 47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 按照规定设置安全 生产管理机构或者 配备安全生产管理 人员的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危 险物品的生产、经 营、储存单位以及 矿山、金属冶炼、 建筑施工、道路运 输单位的主要负责 人和安全生产管理 人员未按照规定经 考核合格的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 按照规定对从业人 员、被派遣劳动者 、实习学生进行安 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或者未按照规定 如实告知有关的安 全生产事项的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 如实记录安全生产 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 将事故隐患排查治 理情况如实记录或 者未向从业人员通 报的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 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 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 1.【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修正本)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第九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 (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 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 (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的; 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 5、决定责任:制作行 政处罚决定书(属于重大行政处罚的,应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载明行政处 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文书应按照 法定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相应的行政 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 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 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第八十一条: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 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安全生产法》第九十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 ,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 验收通过的;(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 法予以处理的;(三)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 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四)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 理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 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一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职责的部门,要求被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的,在对安全生产事项的 审查、验收中收取费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责令退还收取的费用;情节严重的,对直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内蒙古乌海市海南区应急管理 局 150303 1、立案责任:发现安全评价机构及有关人员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 九十四条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 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 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 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 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 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 5、决定责任:制作行 政处罚决定书(属于重大行政处罚的,应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载明行政处 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文书应按照 法定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相应的行政 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正本)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 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 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 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行政机 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理。 第七十九条:“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 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 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 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第八十一条: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 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安全生产法》第九十条 负有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 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 通过的;(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 以处理的;(三)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 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四)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一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的部门,要求被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的,在对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 、验收中收取费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责令退还收取的费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内蒙古乌海市海南区应急管理 局 150303 1、立案责任:发现安全评价机构及有关人员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 九十四条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 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 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 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 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 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 5、决定责任:制作行 政处罚决定书(属于重大行政处罚的,应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载明行政处 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文书应按照 法定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相应的行政 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正本)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 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 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 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行政机 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理。 第七十九条:“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 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 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 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第八十一条: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 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安全生产法》第九十条 负有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 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 通过的;(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 以处理的;(三)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 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四)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一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的部门,要求被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的,在对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 、验收中收取费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责令退还收取的费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内蒙古乌海市海南区应急管理 局 150303 1、立案责任:发现安全评价机构及有关人员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 九十四条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 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 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 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 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 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 5、决定责任:制作行 政处罚决定书(属于重大行政处罚的,应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载明行政处 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文书应按照 法定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相应的行政 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正本)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 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 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 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行政机 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理。 第七十九条:“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 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 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 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第八十一条: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 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安全生产法》第九十条 负有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 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 通过的;(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 以处理的;(三)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 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四)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一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的部门,要求被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的,在对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 、验收中收取费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责令退还收取的费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内蒙古乌海市海南区应急管理 局 150303 1、立案责任:发现安全评价机构及有关人员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 九十四条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 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 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 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 1.【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正本)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第九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 (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 顿。 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 (五)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 5、决定责任:制作行 政处罚决定书(属于重大行政处罚的,应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载明行政处 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文书应按照 法定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相应的行政 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正本)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 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 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 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行政机 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理。 第七十九条:“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 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 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 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第八十一条: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 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安全生产法》第九十条 负有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 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 通过的;(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 以处理的;(三)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 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四)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一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的部门,要求被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的,在对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 、验收中收取费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责令退还收取的费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内蒙古乌海市海南区应急管理 局 150303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正本) 第九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 顿。 (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2.【部门规章】《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2015年修正本) 第三十条 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正本) 第九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 顿。 (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2.【部门规章】《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2015年修正本) 第三十条 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如实告知其有关安全生产事项的。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正本) 第九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 顿。 (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2.【部门规章】《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2015年修正本) 第三十条 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48 49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 按照规定制定生产 安全事故应急救援 预案或者未定期组 织演练的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使 用未取得特种作业 操作证的特种作业 人员上岗作业的处 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正本) 第九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 顿。 (六)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2.【部门规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2016年修订本) 第四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 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编制应急预案的; (二)未按照规定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的。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正本) 第九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 顿。 (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2.【部门规章】《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2015年修正本) 第三十条 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 3.【部门规章】《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2015年修正本) 第三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 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发现有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未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规定备案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 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 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 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 ,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 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 5、决定责任:制作 行政处罚决定书(属于重大行政处罚的,应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载明行政 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文书应按 照法定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相应的行 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正本)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 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 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 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行政机关 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理。 第七十九条:“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 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 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 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第八十一条: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 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安全生产法》第九十条 负有安 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 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 过的;(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 处理的;(三)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 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四)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 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一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 部门,要求被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的,在对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 验收中收取费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责令退还收取的费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内蒙古乌海市海南区应急管理 局 150303 1、立案责任:发现安全评价机构及有关人员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 九十四条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 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 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 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 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 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 5、决定责任:制作行 政处罚决定书(属于重大行政处罚的,应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载明行政处 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文书应按照 法定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相应的行政 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正本)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 给予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 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行 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理。 第七十九条:“行政机关将罚款、 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 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 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第八十一条: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 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安全生产法》第九十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 ,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 验收通过的;(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 法予以处理的;(三)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 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四)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 理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 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一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职责的部门,要求被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的,在对安全生产事项的 审查、验收中收取费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责令退还收取的费用;情节严重的,对直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3、《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 第三十一条 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有关人员在考核、发证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由上级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 或者行政监察部门给予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 4、《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第三 十七条 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和复审工作中滥用职权、玩 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内蒙古乌海市海南区应急管理 局 150303 内蒙古乌海市海南区应急管理 局 150303 内蒙古乌海市海南区应急管理 局 150303 1、【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正本) 第五十五条: 执法人员在调查或者进 行检查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要求执法人员出示执法 证件。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件的,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检查。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 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第五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在行政机关负责人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之前,应当由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 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 50 对生产单位未按照 规定对矿山、金属 冶炼建设项目或者 用于生产、储存、 装卸危险物品的建 设项目进行安全评 价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发现安全评价机构及有关人员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 九十五条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 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 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 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 1.【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正本)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第九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人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 ;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照规定对矿山、 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 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的。 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 5、决定责任:制作行 政处罚决定书(属于重大行政处罚的,应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载明行政处 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文书应按照 法定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相应的行政 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二)直接关系当事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的; (三)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其他情形。 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 第六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法律、法规、规章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二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未依照本法第四十 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 陈述、申辩,不得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明确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2、《安全生产法》 第八十七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 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 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三)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 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四)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 依法及时处理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 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八条:负有安全 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求被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的,在对安 全生产事项的审查、验收中收取费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责令退还收取的费用;情节 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1、【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正本) 第五十五条: 执法人员在调查或者进 行检查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要求执法人员出示执法 证件。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件的,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检查。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 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第五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在行政机关负责人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之前,应当由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 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 51 对生产单位矿山、 金属冶炼建设项目 或者用于生产、储 存、装卸危险物品 的建设项目没有安 全设施设计或者安 全设施设计未按照 规定报经有关部门 审查同意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发现安全评价机构及有关人员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 九十五条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 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 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 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 1.【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正本)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第九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人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 ;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矿山、金属冶炼建设 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 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 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 5、决定责任:制作行 政处罚决定书(属于重大行政处罚的,应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载明行政处 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文书应按照 法定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相应的行政 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二)直接关系当事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的; (三)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其他情形。 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 第六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法律、法规、规章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二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未依照本法第四十 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 陈述、申辩,不得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明确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2、《安全生产法》 第八十七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 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 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三)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 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四)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 依法及时处理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 全设施设计未按照 规定报经有关部门 审查同意的处罚 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 5、决定责任:制作行 政处罚决定书(属于重大行政处罚的,应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载明行政处 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文书应按照 法定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相应的行政 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二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未依照本法第四十 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 陈述、申辩,不得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明确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2、《安全生产法》 第八十七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 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 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三)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 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四)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 依法及时处理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 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八条:负有安全 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求被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的,在对安 全生产事项的审查、验收中收取费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责令退还收取的费用;情节 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1、【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正本) 第五十五条: 执法人员在调查或者进 行检查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要求执法人员出示执法 证件。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件的,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检查。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 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第五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在行政机关负责人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之前,应当由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 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 52 对生产单位矿山、 金属冶炼建设项目 或者用于生产、储 存、装卸危险物品 的建设项目的施工 单位未按照批准的 安全设施设计施工 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发现安全评价机构及有关人员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 九十五条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 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 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 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 1.【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正本)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第九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人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 ;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三)矿山、金属冶炼建设 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 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 5、决定责任:制作行 政处罚决定书(属于重大行政处罚的,应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载明行政处 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文书应按照 法定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相应的行政 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二)直接关系当事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的; (三)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其他情形。 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 第六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法律、法规、规章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二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未依照本法第四十 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 陈述、申辩,不得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明确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2、《安全生产法》 第八十七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 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 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三)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 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四)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 依法及时处理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 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八条:负有安全 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求被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的,在对安 全生产事项的审查、验收中收取费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责令退还收取的费用;情节 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内蒙古乌海市海南区应急管理 局 150303 内蒙古乌海市海南区应急管理 局 150303 内蒙古乌海市海南区应急管理 局 150303 1【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正本) 第五十五条: 执法人员在调查或者进行 检查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要求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 件。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件的,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检查。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 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第五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在行政机关负责人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之前,应当由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进 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 53 54 对生产单位矿山、 金属冶炼建设项目 或者用于生产、储 存危险物品的建设 项目竣工投入生产 或者使用前,安全 设施未经验收合格 的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有 未在有较大危险因 素的生产经营场所 和有关设施、设备 上设置明显的安全 警示标志的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发现安全评价机构及有关人员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 九十五条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 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 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 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 1.【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正本)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第九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人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 ;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四)矿山、金属冶炼建设 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 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 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 5、决定责任:制作行 政处罚决定书(属于重大行政处罚的,应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载明行政处 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文书应按照 法定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相应的行政 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立案责任:发现安全评价机构及有关人员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 九十六条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 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 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 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正本)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第九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 (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 的资格,并处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 (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 5、决定责任:制作行 政处罚决定书(属于重大行政处罚的,应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载明行政处 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文书应按照 法定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相应的行政 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二)直接关系当事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的; (三)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其他情形。 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 第六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法律、法规、规章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二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未依照本法第四十 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 陈述、申辩,不得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明确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2、《安全生产法》 第八十七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 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 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三)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 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四)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 依法及时处理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 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八条:负有安全 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求被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的,在对安 全生产事项的审查、验收中收取费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责令退还收取的费用;情节 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正本)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 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 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 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行政机 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理。 第七十九条:“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 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 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 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第八十一条: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 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安全生产法》第九十条 负有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 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 通过的;(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 以处理的;(三)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 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四)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一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的部门,要求被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的,在对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 、验收中收取费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责令退还收取的费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55 56 57 58 59 对生产经营单位有 安全设备的安装、 使用、检测、改造 和报废不符合国家 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的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有 未对安全设备进行 经常性维护、保养 和定期检测的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有 未为从业人员提供 符合国家标准或者 行业标准的劳动防 护用品的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有 危险物品的容器、 运输工具,以及涉 及人身安全、危险 性较大的海洋石油 开采特种设备和矿 山井下特种设备未 经具有专业资质的 机构检测、检验合 格,取得安全使用 证或者安全标志, 投入使用的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有 使用应当淘汰的危 及生产安全的工艺 、设备的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发现安全评价机构及有关人员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 九十六条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 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 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 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正本)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第九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 (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 的资格,并处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 (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 5、决定责任:制作行 政处罚决定书(属于重大行政处罚的,应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载明行政处 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文书应按照 法定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相应的行政 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正本)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 给予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 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行 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理。 第七十九条:“行政机关将罚款、 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 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 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第八十一条: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 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第九十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 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 (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 ; (三)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 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四)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 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一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的部门,要求被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的,在对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 、验收中收取费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责令退还收取的费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内蒙古乌海市海南区应急管理 局 150303 1、立案责任:发现安全评价机构及有关人员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 九十六条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 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 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 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正本)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第九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 (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 的资格,并处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 (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 5、决定责任:制作行 政处罚决定书(属于重大行政处罚的,应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载明行政处 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文书应按照 法定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相应的行政 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正本)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 给予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 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行 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理。 第七十九条:“行政机关将罚款、 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 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 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第八十一条: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 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第九十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 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 (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 ; (三)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 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四)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 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一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的部门,要求被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的,在对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 、验收中收取费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责令退还收取的费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内蒙古乌海市海南区应急管理 局 150303 1、立案责任:发现安全评价机构及有关人员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 九十六条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 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 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 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正本)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第九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 (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 的资格,并处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 (四)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 5、决定责任:制作行 政处罚决定书(属于重大行政处罚的,应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载明行政处 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文书应按照 法定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相应的行政 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正本)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 给予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 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行 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理。 第七十九条:“行政机关将罚款、 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 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 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第八十一条: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 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第八十七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 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 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 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三)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 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四)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 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权、玩忽职 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八条:负 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求被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的, 在对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验收中收取费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责令退还收取的费用 ;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内蒙古乌海市海南区应急管理 局 150303 1、立案责任:发现安全评价机构及有关人员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 九十六条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 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 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 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 1.【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正本)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第九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 (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 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 (五)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 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 5、决定责任:制作行 政处罚决定书(属于重大行政处罚的,应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载明行政处 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文书应按照 法定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相应的行政 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1、【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正本)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 给予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 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行 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理。 第七十九条:“行政机关将罚款、 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 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 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第八十一条: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 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安全生产法》第九十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 ,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 验收通过的;(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 法予以处理的;(三)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 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四)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 理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 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一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职责的部门,要求被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的,在对安全生产事项的 审查、验收中收取费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责令退还收取的费用;情节严重的,对直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内蒙古乌海市海南区应急管理 局 150303 内蒙古乌海市海南区应急管理 局 150303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正本) 第九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 的资格,并处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六)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1、立案责任:发现安全评价机构及有关人员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 九十六条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 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 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 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 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 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 5、决定责任:制作行 1、【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正本)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 给予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 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行 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理。 第七十九条:“行政机关将罚款、 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 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 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第八十一条: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 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安全生产法》第九十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 ,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 59 60 61 对生产经营单位有 使用应当淘汰的危 及生产安全的工艺 、设备的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生 产、经营、运输、 储存、使用危险物 品或者处置废弃危 险物品,未建立专 门安全管理制度、 未采取可靠的安全 措施的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对 重大危险源未登记 建档,或者未进行 评估、监控,或者 未制定应急预案的 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正本) 第九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 的资格,并处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六)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九十六条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 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 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 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 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 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 5、决定责任:制作行 政处罚决定书(属于重大行政处罚的,应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载明行政处 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文书应按照 法定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相应的行政 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 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 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第八十一条: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 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安全生产法》第九十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 ,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 验收通过的;(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 法予以处理的;(三)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 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四)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 理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 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一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职责的部门,要求被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的,在对安全生产事项的 审查、验收中收取费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责令退还收取的费用;情节严重的,对直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内蒙古乌海市海南区应急管理 局 150303 1、立案责任:发现安全评价机构及有关人员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 九十八条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 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 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 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 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 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 5、决定责任:制作行 政处罚决定书(属于重大行政处罚的,应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载明行政处 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文书应按照 法定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相应的行政 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正本)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 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 予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 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行政 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理。 第七十九条:“行政机关将罚款、没 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 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 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第八十一条: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 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安全生产法》第九十条 负 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 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 收通过的;(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 予以处理的;(三)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 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四)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 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一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 责的部门,要求被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的,在对安全生产事项的审 查、验收中收取费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责令退还收取的费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内蒙古乌海市海南区应急管理 局 150303 1、立案责任:发现安全评价机构及有关人员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 九十八条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 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 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 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 1.【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正本)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第一百零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 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 (二)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未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告知应急措施的。 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 5、决定责任:制作行 政处罚决定书(属于重大行政处罚的,应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载明行政处 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文书应按照 法定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相应的行政 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正本)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 给予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 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行 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理。 第七十九条:“行政机关将罚款、 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 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 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第八十一条: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 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安全生产法》第九十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 ,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 验收通过的;(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 法予以处理的;(三)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 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四)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 理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 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一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职责的部门,要求被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的,在对安全生产事项的 审查、验收中收取费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责令退还收取的费用;情节严重的,对直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内蒙古乌海市海南区应急管理 局 150303 内蒙古乌海市海南区应急管理 局 150303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正本) 第九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一下的罚款; 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以上一百万以下的罚款;对其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的; 1、【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正本) 第五十五条: 执法人员在调查或者进 行检查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要求执法人员出示执法 证件。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件的,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检查。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 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第五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在行政机关负责人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之前,应当由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 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 62 对生产经营单位进 行爆破、吊装以及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 督管理部门会同国 务院有关部门规定 的其他危险作业, 未安排专门人员进 行现场安全管理的 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发现安全评价机构及有关人员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 九十八条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 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 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 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 1.【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正本)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第一百零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 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 (三)进行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以及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 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 5、决定责任:制作行 政处罚决定书(属于重大行政处罚的,应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载明行政处 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文书应按照 法定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相应的行政 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二)直接关系当事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的; (三)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其他情形。 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 第六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法律、法规、规章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二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未依照本法第四十 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 陈述、申辩,不得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明确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2、《安全生产法》 第八十七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 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 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三)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 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四)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 依法及时处理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 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 5、决定责任:制作行 政处罚决定书(属于重大行政处罚的,应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载明行政处 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文书应按照 法定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相应的行政 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未安排专门人员进 行现场安全管理的 处罚 63 64 65 66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 建立事故隐患排查 治理制度的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拒 不执行采取措施消 除事故隐患的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将 生产经营项目、场 所、设备发包或者 出租给不具备安全 生产条件或者相应 资质的单位或者个 人的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 与承包单位、承租 单位签订专门的安 全生产管理协议或 者未在承包合同、 租赁合同中明确各 自的安全生产管理 职责,或者未对承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二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未依照本法第四十 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 陈述、申辩,不得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明确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2、《安全生产法》 第八十七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 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 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三)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 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四)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 依法及时处理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 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八条:负有安全 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求被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的,在对安 全生产事项的审查、验收中收取费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责令退还收取的费用;情节 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1、立案责任:发现安全评价机构及有关人员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 九十八条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 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 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 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 .【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正本)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第一百零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 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 (五)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或者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未按照规定报告的。 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 5、决定责任:制作行 政处罚决定书(属于重大行政处罚的,应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载明行政处 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文书应按照 法定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相应的行政 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正本) 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 给予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 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行 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理。 第七十九条:“行政机关将罚款、 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 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 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第八十一条: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 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安全生产法》第九十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 ,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 验收通过的;(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 法予以处理的;(三)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 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四)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 理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 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一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职责的部门,要求被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的,在对安全生产事项的 审查、验收中收取费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责令退还收取的费用;情节严重的,对直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内蒙古乌海市海南区应急管理 局 150303 1、立案责任:发现安全评价机构及有关人员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 九十九条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 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 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 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1.【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正本) 第一百零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 (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 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 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 5、决定责任:制作行 政处罚决定书(属于重大行政处罚的,应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载明行政处 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文书应按照 法定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相应的行政 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正本) 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 给予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 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行 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理。 第七十九条:“行政机关将罚款、 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 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 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第八十一条: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 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安全生产法》第九十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 ,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 验收通过的;(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 法予以处理的;(三)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 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四)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 理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 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一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职责的部门,要求被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的,在对安全生产事项的 审查、验收中收取费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责令退还收取的费用;情节严重的,对直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内蒙古乌海市海南区应急管理 局 150303 1、立案责任:发现安全评价机构及有关人员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 一百条第一款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 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 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 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 1.【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正本) 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 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 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 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 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 5、决定责任:制 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属于重大行政处罚的,应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载明行 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文书应 按照法定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相应的 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正本) 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 给予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 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行 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理。 第七十九条:“行政机关将罚款、 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 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 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第八十一条: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 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安全生产法》第九十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 ,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 验收通过的;(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 法予以处理的;(三)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 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四)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 理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 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一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职责的部门,要求被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的,在对安全生产事项的 审查、验收中收取费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责令退还收取的费用;情节严重的,对直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内蒙古乌海市海南区应急管理 局 150303 内蒙古乌海市海南区应急管理 局 150303 1、立案责任:发现安全评价机构及有关人员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 一百条第二款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 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 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 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 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 1.【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正本) 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 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 ,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 5、决定责任:制 1、【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正本) 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 给予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 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行 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理。 第七十九条:“行政机关将罚款、 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 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 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第八十一条: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 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安全生产法》第九十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 ,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 66 67 68 69 70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 与承包单位、承租 单位签订专门的安 全生产管理协议或 者未在承包合同、 租赁合同中明确各 自的安全生产管理 职责,或者未对承 包单位、承租单位 的安全生产统一协 调、管理的处罚 对两个以上生产经 营单位在同一作业 区域内进行可能危 及对方安全生产的 生产经营活动,未 签订安全生产管理 协议或者未指定专 职安全生产管理人 员进行安全检查与 协调的处罚 对生产、经营、储 存、使用危险物品 的车间、商店、仓 库与员工宿舍在同 一座建筑内,或者 与员工宿舍的距离 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处罚 对生产经营场所和 员工宿舍未设有符 合紧急疏散需要、 标志明显、保持畅 通的出口,或者锁 闭、封堵生产经营 场所或者员工宿舍 出口的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与 从业人员订立协议 ,免除或者减轻其 对从业人员因生产 安全事故伤亡依法 应承担的责任的处 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一百条第二款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 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 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 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 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 1.【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正本) 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 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 ,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 5、决定责任:制 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属于重大行政处罚的,应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载明行 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文书应 按照法定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相应的 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 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 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第八十一条: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 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安全生产法》第九十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 ,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 验收通过的;(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 法予以处理的;(三)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 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四)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 理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 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一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职责的部门,要求被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的,在对安全生产事项的 审查、验收中收取费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责令退还收取的费用;情节严重的,对直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内蒙古乌海市海南区应急管理 局 150303 1、立案责任:发现安全评价机构及有关人员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 一百零一条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 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 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 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11.【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正本) 第一百零四条 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 ,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 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 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 5、决定责任:制作 行政处罚决定书(属于重大行政处罚的,应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载明行政 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文书应按 照法定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相应的行 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正本) 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 给予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 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行 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理。 第七十九条:“行政机关将罚款、 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 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 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第八十一条: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 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安全生产法》第九十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 ,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 验收通过的;(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 法予以处理的;(三)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 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四)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 理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 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一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职责的部门,要求被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的,在对安全生产事项的 审查、验收中收取费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责令退还收取的费用;情节严重的,对直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内蒙古乌海市海南区应急管理 局 150303 1、立案责任:发现安全评价机构及有关人员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 一百零二条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 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 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 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 1.【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正本)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第一百零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 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 (一)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 5、决定责任:制作 行政处罚决定书(属于重大行政处罚的,应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载明行政 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文书应按 照法定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相应的行 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正本) 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 给予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 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行 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理。 第七十九条:“行政机关将罚款、 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 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 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第八十一条: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 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安全生产法》第九十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 ,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 验收通过的;(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 法予以处理的;(三)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 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四)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 理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 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一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职责的部门,要求被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的,在对安全生产事项的 审查、验收中收取费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责令退还收取的费用;情节严重的,对直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内蒙古乌海市海南区应急管理 局 150303 1、立案责任:发现安全评价机构及有关人员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 一百零二条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 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 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 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 1.【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正本)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第一百零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 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 (二)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或者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疏散通道的。 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 5、决定责任:制作 行政处罚决定书(属于重大行政处罚的,应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载明行政 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文书应按 照法定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相应的行 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正本) 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 给予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 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行 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理。 第七十九条:“行政机关将罚款、 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 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 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第八十一条: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 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安全生产法》第九十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 ,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 验收通过的;(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 法予以处理的;(三)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 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四)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 理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 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一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职责的部门,要求被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的,在对安全生产事项的 审查、验收中收取费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责令退还收取的费用;情节严重的,对直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内蒙古乌海市海南区应急管理 局 150303 1、立案责任:发现安全评价机构及有关人员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 一百零三条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 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 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 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1.【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正本) 第一百零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该协议无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 ,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 的罚款。 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 5、决定责任:制作 行政处罚决定书(属于重大行政处罚的,应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载明行政 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文书应按 照法定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相应的行 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正本) 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 给予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 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行 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理。 第七十九条:“行政机关将罚款、 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 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 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第八十一条: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 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安全生产法》第九十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 ,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 验收通过的;(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 法予以处理的;(三)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 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四)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 理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 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一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职责的部门,要求被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的,在对安全生产事项的 审查、验收中收取费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责令退还收取的费用;情节严重的,对直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内蒙古乌海市海南区应急管理 局 150303 71 72 73 74 75 对生产经营单位拒 绝、阻碍负有安全 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的部门依法实施监 督检查的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 主要负责人在本单 位发生生产安全事 故时,不立即组织 抢救或者在事故调 查处理期间擅离职 守或者逃匿的或对 对生产安全事故隐 瞒不报、谎报或者 迟报的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不 具备本法和其他有 关法律、行政法规 和国家标准或者行 业标准规定的安全 生产条件的处罚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 ,对负有责任的生 产经营单位除要求 其依法承担相应的 赔偿等责任外的处 罚 对矿山建设工程安 全设施的设计未经 允准擅自施工的处 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发现安全评价机构及有关人员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 一百零五条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 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 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 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 ,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 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 5、决定责任:制作 行政处罚决定书(属于重大行政处罚的,应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载明行政 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文书应按 照法定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相应的行 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正本) 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 给予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 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行 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理。 第七十九条:“行政机关将罚款、 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 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 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第八十一条: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 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第八十七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 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 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 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三)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 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四)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 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权、玩忽职 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八条:负 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求被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的, 在对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验收中收取费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责令退还收取的费用 ;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内蒙古乌海市海南区应急管理 局 150303 1、立案责任:发现安全评价机构及有关人员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 一百零六条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 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 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 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 ,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 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 5、决定责任:制作 行政处罚决定书(属于重大行政处罚的,应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载明行政 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文书应按 照法定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相应的行 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法律法规】《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正本) 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 ,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 )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行政机关对符合立 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理。 第七十九条:“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 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 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 给予行政处分” 。 第八十一条: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 、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 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八十七 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 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 者验收通过的;(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 依法予以处理的;(三)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 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四)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 处理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 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八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职责的部门,要求被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的,在对安全生产事 项的审查、验收中收取费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责令退还收取的费用;情节严重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内蒙古乌海市海南区应急管理 局 150303 1、立案责任:发现安全评价机构及有关人员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 一百零八条条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 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 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 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 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 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 、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 5、决定责任:制 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属于重大行政处罚的,应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载明行 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文书应 按照法定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相应的 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正本) 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 给予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 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行 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理。 第七十九条:“行政机关将罚款、 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 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 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第八十一条: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 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安全生产法》第九十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 ,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 验收通过的;(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 法予以处理的;(三)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 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四)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 理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 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一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职责的部门,要求被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的,在对安全生产事项的 审查、验收中收取费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责令退还收取的费用;情节严重的,对直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内蒙古乌海市海南区应急管理 局 150303 1、立案责任:发现安全评价机构及有关人员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 一百零九条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 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 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 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 ,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 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 5、决定责任:制作 行政处罚决定书(属于重大行政处罚的,应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载明行政 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文书应按 照法定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相应的行 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正本) 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 给予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 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行 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理。 第七十九条:“行政机关将罚款、 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 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 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第八十一条: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 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安全生产法》第九十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 ,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 验收通过的;(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 法予以处理的;(三)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 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四)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 理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 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一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职责的部门,要求被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的,在对安全生产事项的 审查、验收中收取费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责令退还收取的费用;情节严重的,对直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内蒙古乌海市海南区应急管理 局 150303 1、立案责任:发现有矿山企业及其负责人、工作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 生产法》第四十二条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 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 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 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 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2009年修正本) 第四十二条 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未经允准擅自施工的,由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拒不执行的,由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由有关主管部门吊销其采矿许可证 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 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 和营业执照。 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 5、决定责任 1、【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正本) 第五十五条:执法人员在调查或者进行 检查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要求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 件。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件的,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检查。 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 笔录。。 第六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法律、法规、 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二条:“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未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 定向当事人告知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不得作出 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明确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八十 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经调查确定为责任事故的,除了应当查明事故单位的责任并依法予 内蒙古乌海市海南区应急管理 局 150303 1.【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正本) 第一百一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被责令改正且受到罚款处罚,拒不改正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自作出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1.【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正本) 第一百一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级、撤职的处分,并由应急管理部门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至 百分之一百的罚款;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2.【行政法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2007年) 第三十五条 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至8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 (二)迟报或者漏报事故的; (三)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 1【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正本) 第一百一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 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情节严重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一)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一百八十日内三次或者一年内四次受到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的; (二)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 (三)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导致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四)拒不执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作出的停产停业整顿决定的。 1.【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正本) 第一百一十四条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二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一千万元以上二千万元以下的罚款。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应急管理部门可以按照前款罚款数额的二倍以上五倍以下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处以罚款。 75 76 77 78 79 对矿山建设工程安 全设施的设计未经 允准擅自施工的处 罚 对未对职工进行安 全教育、培训,分 配职工上岗作业的 处罚 对使用不符合国家 安全标准或者行业 安全标准的设备、 器材、防护用品、 安全检测仪器的处 罚 对未按照规定提取 或者使用安全技术 措施专项费用的处 罚 对拒绝矿山安全监 督人员现场检查或 者在被检查时隐瞒 事故隐患、不如实 反映情况的处罚 生产法》第四十二条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 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 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 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 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2009年修正本) 第四十二条 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未经允准擅自施工的,由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拒不执行的,由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由有关主管部门吊销其采矿许可证 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 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 和营业执照。 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 5、决定责任 :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属于重大行政处罚的,应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载 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文 书应按照法定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相 应的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检查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要求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 件。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件的,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检查。 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 笔录。。 第六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法律、法规、 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二条:“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未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 定向当事人告知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不得作出 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明确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八十 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经调查确定为责任事故的,除了应当查明事故单位的责任并依法予 以追究外,还应当查明对安全生产的有关事项有审查批准和监督的行政部门的责任,对有失职,渎职行为的 ,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依法调 查处理。 3、《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生产法》 第四十八条:矿山安全监督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滥用 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发现有矿山企业及其负责人、工作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 生产法》第四十条的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 ,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 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 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2009年修正本) 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 第四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责令停产整顿;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 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 给予行政处分: 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 (一)未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分配职工上岗作业的。 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 5、决定责 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属于重大行政处罚的,应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 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 文书应按照法定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 相应的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内蒙古乌海市海南区应急管理 局 150303 1【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正本) 第五十五条:执法人员在调查或者进行检 查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要求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 。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件的,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检查。 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 笔录。。 第六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法律、法规、 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二条:“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未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 定向当事人告知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不得作出 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明确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八十 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经调查确定为责任事故的,除了应当查明事故单位的责任并依法予 以追究外,还应当查明对安全生产的有关事项有审查批准和监督的行政部门的责任,对有失职,渎职行为的 ,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依法调 查处理。 3、《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生产法》 第四十八条:矿山安全监督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滥用 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内蒙古乌海市海南区应急管理 局 150303 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发现有矿山企业及其负责人、工作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 生产法》第四十条的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 ,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 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 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2009年修正本) 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 第四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责令停产整顿;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 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 给予行政处分: 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 (二)使用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的设备、器材、防护用品、安全检测仪器的。 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 5、决定责 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属于重大行政处罚的,应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 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 文书应按照法定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 相应的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正本) 第五十五条:执法人员在调查或者进行 检查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要求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 件。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件的,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检查。 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 笔录。。 第六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法律、法规、 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二条:“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未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 定向当事人告知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不得作出 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明确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八十 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经调查确定为责任事故的,除了应当查明事故单位的责任并依法予 以追究外,还应当查明对安全生产的有关事项有审查批准和监督的行政部门的责任,对有失职,渎职行为的 ,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依法调 查处理。 3、《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生产法》 第四十八条:矿山安全监督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滥用 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内蒙古乌海市海南区应急管理 局 150303 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发现有矿山企业及其负责人、工作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 生产法》第四十条的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 ,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 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 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2009年修正本) 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 第四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责令停产整顿;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 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 给予行政处分: 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 (三)未按照规定提取或者使用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的。 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 5、决定责 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属于重大行政处罚的,应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 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 文书应按照法定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 相应的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正本) 第五十五条:执法人员在调查或者进行 检查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要求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 件。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件的,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检查。 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 笔录。。 第六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法律、法规、 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二条:“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未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 定向当事人告知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不得作出 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明确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八十 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经调查确定为责任事故的,除了应当查明事故单位的责任并依法予 以追究外,还应当查明对安全生产的有关事项有审查批准和监督的行政部门的责任,对有失职,渎职行为的 ,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依法调 查处理。 3、《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生产法》 第四十八条:矿山安全监督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滥用 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内蒙古乌海市海南区应急管理 局 150303 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发现有矿山企业及其负责人、工作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 生产法》第四十条的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 ,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 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 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2009年修正本) 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 第四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责令停产整顿;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 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 给予行政处分: 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 (四)拒绝矿山安全监督人员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隐瞒事故隐患、不如实反映情况的。 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 5、决定责 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属于重大行政处罚的,应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 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 文书应按照法定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 相应的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正本) 第五十五条:执法人员在调查或者进行检 查时,应当1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要求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 件。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件的,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检查。 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 笔录。。 第六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法律、法规、 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二条:“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未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 定向当事人告知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不得作出 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明确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八十 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经调查确定为责任事故的,除了应当查明事故单位的责任并依法予 以追究外,还应当查明对安全生产的有关事项有审查批准和监督的行政部门的责任,对有失职,渎职行为的 ,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依法调 查处理。 3、《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生产法》 第四十八条:矿山安全监督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滥用 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内蒙古乌海市海南区应急管理 局 150303 行政处罚 80 81 82 83 84 对未按照规定及时 、如实报告矿山事 故的处罚 对矿长不具备安全 专业知识的,安全 生产的特种作业人 员未取得操作资格 证书上岗作业的处 罚 对矿山建设工程安 全设施的设计未经 允准擅自施工的处 罚 对矿山建设工程的 安全设施未经验收 或者验收不合格擅 自投入生产的处罚 对已经投入生产的 矿山企业,不具备 安全生产条件而强 行开采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发现有矿山企业及其负责人、工作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 生产法》第四十条的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 ,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 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 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2009年修正本) 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 第四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责令停产整顿;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 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 给予行政处分: 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 (五)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矿山事故的。 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 5、决定责 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属于重大行政处罚的,应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 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 文书应按照法定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 相应的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正本) 第五十五条:执法人员在调查或者进行 检查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要求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 件。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件的,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检查。 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 笔录。。 第六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法律、法规、 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二条:“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未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 定向当事人告知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不得作出 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明确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八十 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经调查确定为责任事故的,除了应当查明事故单位的责任并依法予 以追究外,还应当查明对安全生产的有关事项有审查批准和监督的行政部门的责任,对有失职,渎职行为的 ,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依法调 查处理。 3、《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生产法》 第四十八条:矿山安全监督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滥用 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内蒙古乌海市海南区应急管理 局 150303 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发现有对矿山企业及其负责人、工作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 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 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 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 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 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2009年修正本) 第四十一条 矿长不具备安全专业知识的,安全生产的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责令停产,调整配备合格人员 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 后,方可恢复生产。 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 5、决定 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属于重大行政处罚的,应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 ,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 罚文书应按照法定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执 行相应的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正本) 第五十五条:执法人员在调查或者进行 检查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要求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 件。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件的,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检查。 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 笔录。。 第六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法律、法规、 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二条:“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未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 定向当事人告知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不得作出 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明确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八十 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经调查确定为责任事故的,除了应当查明事故单位的责任并依法予 以追究外,还应当查明对安全生产的有关事项有审查批准和监督的行政部门的责任,对有失职,渎职行为的 ,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依法调 查处理。 3、《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生产法》 第四十八条:矿山安全监督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滥用 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内蒙古乌海市海南区应急管理 局 150303 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发现有矿山企业及其负责人、工作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 生产法》第四十二条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 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 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 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 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2009年修正本) 第四十二条 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未经允准擅自施工的,由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拒不执行的,由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由有关主管部门吊销其采矿许可证 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 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 和营业执照。 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 5、决定责任 :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属于重大行政处罚的,应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载 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文 书应按照法定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相 应的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正本) 第五十五条:执法人员在调查或者进行 检查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要求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 件。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件的,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检查。 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 笔录。。 第六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法律、法规、 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二条:“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未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 定向当事人告知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不得作出 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明确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八十 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经调查确定为责任事故的,除了应当查明事故单位的责任并依法予 以追究外,还应当查明对安全生产的有关事项有审查批准和监督的行政部门的责任,对有失职,渎职行为的 ,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依法调 查处理。 3、《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生产法》 第四十八条:矿山安全监督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滥用 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内蒙古乌海市海南区应急管理 局 150303 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发现有矿山企业及其负责人、工作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 生产法》第四十三条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 ,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 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 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 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2009年修正本) 第四十三条 矿山建设工程的安全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生产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并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处以罚款;拒不停止生产的,由劳动行政 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 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 人,告知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 主管部门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由有关主管部门吊销其采矿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 5、决定责任 :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属于重大行政处罚的,应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载 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文 书应按照法定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相 应的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正本) 第五十五条:执法人员在调查或者进行 检查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要求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 件。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件的,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检查。 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 笔录。。 第六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法律、法规、 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二条:“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未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 定向当事人告知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不得作出 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明确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八十 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经调查确定为责任事故的,除了应当查明事故单位的责任并依法予 以追究外,还应当查明对安全生产的有关事项有审查批准和监督的行政部门的责任,对有失职,渎职行为的 ,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依法调 查处理。 3、《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生产法》 第四十八条:矿山安全监督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滥用 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内蒙古乌海市海南区应急管理 局 150303 1、立案责任:发现有矿山企业及其负责人、工作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 生产法》第四十四条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 ,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 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 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 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2009年修正本) 第四十四条 已经投入生产的矿山企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强行开采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进;逾期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提请县级以上人 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 民政府决定责令停产整顿或者由有关主管部门吊销其采矿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 5、决定责 1、【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正本) 第五十五条:执法人员在调查或者进行 检查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要求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 件。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件的,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检查。 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 笔录。。 第六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法律、法规、 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二条:“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未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 定向当事人告知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不得作出 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明确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八十 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经调查确定为责任事故的,除了应当查明事故单位的责任并依法予 内蒙古乌海市海南区应急管理 局 150303 行政处罚 84 85 86 87 对已经投入生产的 矿山企业,不具备 安全生产条件而强 行开采的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负 责人及相关管理人 员违反《内蒙古自 治区安全生产条例 》第十二条规定的 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 建立实施安全生产 和职业健康管理制 度的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 开展安全生产标准 化建设的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生产法》第四十四条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 ,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 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 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 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2009年修正本) 第四十四条 已经投入生产的矿山企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强行开采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进;逾期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提请县级以上人 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 民政府决定责令停产整顿或者由有关主管部门吊销其采矿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 5、决定责 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属于重大行政处罚的,应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 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 文书应按照法定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 相应的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检查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要求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 件。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件的,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检查。 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 笔录。。 第六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法律、法规、 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二条:“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未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 定向当事人告知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不得作出 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明确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八十 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经调查确定为责任事故的,除了应当查明事故单位的责任并依法予 以追究外,还应当查明对安全生产的有关事项有审查批准和监督的行政部门的责任,对有失职,渎职行为的 ,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依法调 查处理。 3、《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生产法》 第四十八条:矿山安全监督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滥用 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内蒙古乌海市海南区应急管理 局 150303 1、立案责任:发现有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及相关管理人员违反《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 产条例》第十二条规定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 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 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 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 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 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 人,告知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 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 5、决定责 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属于重大行政处罚的,应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 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 文书应按照法定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 相应的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正本) 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 给予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 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行 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理。 第七十九条:“行政机关将罚款、 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 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 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第八十一条: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 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安全生产法》第九十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 ,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 验收通过的;(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 法予以处理的;(三)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 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四)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 理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 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一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职责的部门,要求被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的,在对安全生产事项的 审查、验收中收取费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责令退还收取的费用;情节严重的,对直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内蒙古乌海市海南区应急管理 局 150303 1、立案责任:发现有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实施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管理制度行为的予 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 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 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 :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2017年修订本) 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 第六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 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先告知书》送达当事 人,告知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 (一)未建立实施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管理制度的。 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属于 重大行政处罚的,应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 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文书应按照法定方式送达当事人 。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相应的行政处罚。 8、其他:法 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正本) 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 给予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 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行 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理。 第七十九条:“行政机关将罚款、 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 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 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第八十一条: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 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安全生产法》第九十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 ,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 验收通过的;(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 法予以处理的;(三)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 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四)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 理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 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一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职责的部门,要求被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的,在对安全生产事项的 审查、验收中收取费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责令退还收取的费用;情节严重的,对直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3、《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条旗县 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责令改 正;拒不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 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 (二)未按照规定的权限、条件和程 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者因其他失职、渎职行为,造成重大事故隐患的; (三)在监督检查工作中违法泄 露生产经营单位商业秘密的; (四)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五)发生事故,未按照规定组 织救援或者玩忽职守致使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扩大的; (六)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 为。 内蒙古乌海市海南区应急管理 局 150303 1、立案责任:发现有生产经营单位未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 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 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 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 1.【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2017年修订本) 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 第六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送达当事人,告知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 (二)未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 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属于重大行政处 罚的,应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 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文书应按照法定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 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相应的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 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正本) 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 给予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 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行 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理。 第七十九条:“行政机关将罚款、 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 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 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第八十一条: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 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安全生产法》第九十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 ,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 验收通过的;(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 法予以处理的;(三)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 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四)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 理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 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一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职责的部门,要求被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的,在对安全生产事项的 审查、验收中收取费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责令退还收取的费用;情节严重的,对直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3、《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条旗县 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责令改 正;拒不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 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 (二)未按照规定的权限、条件和程 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者因其他失职、渎职行为,造成重大事故隐患的; (三)在监督检查工作中违法泄 露生产经营单位商业秘密的; (四)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五)发生事故,未按照规定组 织救援或者玩忽职守致使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扩大的; (六)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 为。 内蒙古乌海市海南区应急管理 局 150303 1.【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2017年修订本) 第六十四条 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及相关管理人员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第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及相关管理人员应当履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生产职责,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指挥、强令或者放任从业人员违章、冒险作业; (二)超过核定的生产能力、生产强度或者生产定员组织生产; (三)违反操作规程、生产工艺、技术标准、专项安全方案或者安全管理规定组织作业; (四)对非本单位原因造成的重大事故隐患,未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 88 89 90 对生产经营单位生 产区域、生活区域 、储存区域之间的 安全距离以及与周 边防护安全距离不 符合国家标准或者 行业标准的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 开展生产安全事故 隐患排查治理的处 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 进行风险分析与防 控的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发现有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区域、生活区域、储存区域之间的安全距离以 及与周边防护安全距离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 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 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 ,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 1.【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2017年修订本) 第六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 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 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人,告知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 (三)生产区域、生活区域、储存区域之间的安全距离以及与周边防护安全距离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处罚听证告知书》 。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属于重大行政处罚的,应 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 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文书应按照法定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 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相应的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 行的其他责任。 1、【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正本) 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 给予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 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行 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理。 第七十九条:“行政机关将罚款、 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 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 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第八十一条: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 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安全生产法》第九十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 ,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 验收通过的;(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 法予以处理的;(三)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 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四)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 理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 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一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职责的部门,要求被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的,在对安全生产事项的 审查、验收中收取费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责令退还收取的费用;情节严重的,对直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3、《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条旗县 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责令改 正;拒不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 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 (二)未按照规定的权限、条件和程 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者因其他失职、渎职行为,造成重大事故隐患的; (三)在监督检查工作中违法泄 露生产经营单位商业秘密的; (四)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五)发生事故,未按照规定组 织救援或者玩忽职守致使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扩大的; (六)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 为。 内蒙古乌海市海南区应急管理 局 150303 1、立案责任:发现有生产经营单位未开展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行为的予以审查 ,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 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 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 1.【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2017年修订本) 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 第六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 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 (四)未开展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 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属于重大 行政处罚的,应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 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文书应按照法定方式送达当事人。 7 、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相应的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 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正本) 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 给予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 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行 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理。 第七十九条:“行政机关将罚款、 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 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 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第八十一条: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 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安全生产法》第九十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 ,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 验收通过的;(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 法予以处理的;(三)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 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四)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 理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 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一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职责的部门,要求被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的,在对安全生产事项的 审查、验收中收取费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责令退还收取的费用;情节严重的,对直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3、《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条旗县 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责令改 正;拒不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 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 (二)未按照规定的权限、条件和程 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者因其他失职、渎职行为,造成重大事故隐患的; (三)在监督检查工作中违法泄 露生产经营单位商业秘密的; (四)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五)发生事故,未按照规定组 织救援或者玩忽职守致使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扩大的; (六)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 为。 内蒙古乌海市海南区应急管理 局 150303 1、立案责任:发现有生产经营单位未进行风险分析与防控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 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 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 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 1.【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2017年修订本) 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 第六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 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 (五)未进行风险分析与防控的。 当事人,告知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 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属于重大行政处罚的 ,应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 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文书应按照法定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 :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相应的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正本) 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 给予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 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行 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理。 第七十九条:“行政机关将罚款、 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 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 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第八十一条: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 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安全生产法》第九十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 ,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 验收通过的;(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 法予以处理的;(三)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 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四)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 理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 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一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职责的部门,要求被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的,在对安全生产事项的 审查、验收中收取费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责令退还收取的费用;情节严重的,对直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3、《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条旗县 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责令改 正;拒不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 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 (二)未按照规定的权限、条件和程 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者因其他失职、渎职行为,造成重大事故隐患的; (三)在监督检查工作中违法泄 露生产经营单位商业秘密的; (四)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五)发生事故,未按照规定组 织救援或者玩忽职守致使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扩大的; (六)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 为。 内蒙古乌海市海南区应急管理 局 150303 91 92 93 对生产经营单位违 反《内蒙古自治区 安全生产条例》第 三十一条、第三十 二条规定的处罚 对人员密集场所违 反《内蒙古自治区 安全生产条例》第 三十五条规定的处 罚 对化工及危险化学 品生产、经营、储 存单位违反《内蒙 古自治区安全生产 条例》第四十一条 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2017年修订本) 第六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作业场所,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作业场所应当符合标准要求,禁止将作业场所设置在居民区、不符合规定的多层房、安全距离不符合规定的厂房内; (二)按照标准设计、安装、使用和维护通风除尘系统,按照规定检测和清理粉尘,在除尘系统停运期间或者粉尘超标时,应当立即停止作业并撤出作业人员; (三)按照标准使用防爆电气设备,落实防雷、防静电等措施,禁止在作业场所使用各类明火和违规使用作业工具; (四)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和劳动防护制度。 存在铝、镁等金属粉尘的作业场所,应当配备铝、镁等金属粉尘生产、收集、贮存的防水防潮设施,防止粉尘遇湿自燃。 第三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危险作业时,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并采取下列安全管理措施: (一)作业前完成作业现场危险危害因素辨识分析以及相关内部审签手续; (二)设置作业现场安全区域,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三)确认现场作业条件符合安全作业要求; (四)确认作业人员的上岗资格、身体状况以及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符合安全作业要求; (五)向作业人员说明危险因素、作业安全要求和应急措施,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六)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采取应急措施,立即停止作业并撤出作业人员。 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其他单位进行前款规定的危险作业时,应当在作业前与受委托方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责任。 1.【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2017年修订本) 第六十七条 人员密集场所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 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人员密集场所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重点安全防范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配置安全设施、设备,并保障正常使用; (二)配备检测报警装置以及应急广播、指挥系统和应急照明、消防等设施、设备,并保障正常使用; (三)按照标准设置备用电源,选用、安装电气设备、设施,规范敷设电气线路; (四)辨识危险有害因素,规范危险物品使用和管理; (五)容纳人数符合核定数量;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1.【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2017年修订本) 第六十八条 化工及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违反本条例 第四十一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 化工及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装置应当装配自动化控制系统,高度危险和大型生产装置应当装配紧急停车系统,并按照标准设置、使用和定期检测校验,不得擅自摘除。 涉及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气体的生产装置和储存装置应当装配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气体泄漏报警系统,并按照标准设置、使用和定期检测校验,不得擅自摘除。 1、立案责任:发现有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二条规定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 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 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 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 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 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 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 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 5、决定责任: 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属于重大行政处罚的,应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载明 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文书 应按照法定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相应 的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正本) 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 给予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 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行 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理。 第七十九条:“行政机关将罚款、 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 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 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第八十一条: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 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安全生产法》第九十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 ,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 验收通过的;(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 法予以处理的;(三)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 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四)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 理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 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一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职责的部门,要求被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的,在对安全生产事项的 审查、验收中收取费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责令退还收取的费用;情节严重的,对直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3、《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条旗县 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责令改 正;拒不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 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 (二)未按照规定的权限、条件和程 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者因其他失职、渎职行为,造成重大事故隐患的; (三)在监督检查工作中违法泄 露生产经营单位商业秘密的; (四)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五)发生事故,未按照规定组 织救援或者玩忽职守致使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扩大的; (六)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 为。 内蒙古乌海市海南区应急管理 局 150303 1、立案责任:发现有人员密集场所违反《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五条规 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 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 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 、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 、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 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 定书(属于重大行政处罚的,应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载明行政处罚告知、 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文书应按照法定方式 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相应的行政处罚。 8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正本) 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 给予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 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行 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理。 第七十九条:“行政机关将罚款、 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 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 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第八十一条: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 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安全生产法》第九十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 ,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 验收通过的;(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 法予以处理的;(三)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 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四)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 理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 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一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职责的部门,要求被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的,在对安全生产事项的 审查、验收中收取费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责令退还收取的费用;情节严重的,对直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3、《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条旗县 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责令改 正;拒不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 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 (二)未按照规定的权限、条件和程 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者因其他失职、渎职行为,造成重大事故隐患的; (三)在监督检查工作中违法泄 露生产经营单位商业秘密的; (四)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五)发生事故,未按照规定组 织救援或者玩忽职守致使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扩大的; (六)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 为。 内蒙古乌海市海南区应急管理 局 150303 1、立案责任:发现有化工及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违反《内蒙古自治区安 全生产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 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 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 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 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 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告知违法事实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 5 、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属于重大行政处罚的,应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 讨论),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 行政处罚文书应按照法定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书,执行相应的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正本) 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 给予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 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行 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理。 第七十九条:“行政机关将罚款、 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 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 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第八十一条: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 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安全生产法》第九十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 ,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 验收通过的;(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 法予以处理的;(三)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 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四)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 理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 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一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职责的部门,要求被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的,在对安全生产事项的 审查、验收中收取费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责令退还收取的费用;情节严重的,对直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3、《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条旗县 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责令改 正;拒不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 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 (二)未按照规定的权限、条件和程 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者因其他失职、渎职行为,造成重大事故隐患的; (三)在监督检查工作中违法泄 露生产经营单位商业秘密的; (四)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五)发生事故,未按照规定组 织救援或者玩忽职守致使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扩大的; (六)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 为。 内蒙古乌海市海南区应急管理 局 150303 94 95 96 97 对生产、经营、使 用国家禁止生产、 经营、使用的危险 化学品或违反国家 关于危险化学品使 用的限制性规定使 用危险化学品的处 罚 对未经安全条件审 查,新建、改建、 扩建生产、储存危 险化学品的建设项 目的处罚 对化工企业未取得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 用许可证,使用危 险化学品从事生产 的处罚 对未取得危险化学 品经营许可证从事 危险化学品经营的 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发现有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行为 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 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 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 1.【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修正本) 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 第七十五条 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使用活动,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 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 有前款规定行为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责令其对所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进行无害化处理。 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 违反国家关于危险化学品使用的限制性规定使用危险化学品的,依照本条 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第一款的规定处理。 (属于重大行政处罚的,应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 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文书应按照法定方式送达 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相应的行政处罚。 8、其 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正本) 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 给予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 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行 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理。 第七十九条:“行政机关将罚款、 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 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 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第八十一条: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 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安全生产法》 第八十七 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 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 者验收通过的;(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 依法予以处理的;(三)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 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四)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 处理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 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八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职责的部门,要求被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的,在对安全生产事 项的审查、验收中收取费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责令退还收取的费用;情节严重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3、《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 和国国务院令第591号) 第九十六条 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危险化 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 的,依法给予处分。 内蒙古乌海市海南区应急管理 局 150303 1、立案责任:发现有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 建设项目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 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 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 1.【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修正本) 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 第七十六条 第一款 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 2.【部门规章】《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5年修正本) 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 第三十五条 第一款 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或者安全条件审查未通过,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 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 5、决定责任:制作行 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政处罚决定书(属于重大行政处罚的,应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载明行政处 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文书应按照 法定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相应的行政 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正本) 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 给予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 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行 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理。 第七十九条:“行政机关将罚款、 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 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 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第八十一条: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 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安全生产法》 第八十七 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 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 者验收通过的;(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 依法予以处理的;(三)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 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四)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 处理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 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八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职责的部门,要求被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的,在对安全生产事 项的审查、验收中收取费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责令退还收取的费用;情节严重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3、《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 和国国务院令第591号) 第九十六条 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危险化 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 的,依法给予处分。 内蒙古乌海市海南区应急管理 局 150303 1、立案责任:发现有化工企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使用危险化学品从 事生产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 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 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 密。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 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 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 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 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 罚决定书(属于重大行政处罚的,应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载明行政处罚告 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文书应按照法定 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相应的行政处罚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正本) 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 给予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 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行 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理。 第七十九条:“行政机关将罚款、 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 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 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第八十一条: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 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安全生产法》 第八十七 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 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 者验收通过的;(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 依法予以处理的;(三)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 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四)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 处理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 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八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职责的部门,要求被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的,在对安全生产事 项的审查、验收中收取费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责令退还收取的费用;情节严重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3、《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 和国国务院令第591号) 第九十六条 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危险化 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 的,依法给予处分。 内蒙古乌海市海南区应急管理 局 150303 内蒙古乌海市海南区应急管理 局 150303 1.【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修正本) 第七十七条 第二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化工企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 停产整顿。 2.【部门规章】《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2015年修正本) 第三十七条 第一款 企业未取得安全使用许可证,擅自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且达到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规定的,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 的,责令停产整顿。 1.【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修正本) 第七十七条 第三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 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责任:发现有化工企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 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 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 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 、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 、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 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 1、【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正本) 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 给予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 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行 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理。 第七十九条:“行政机关将罚款、 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 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 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第八十一条: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 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安全生产法》 第八十七 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 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 者验收通过的;(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 依法予以处理的;(三)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 97 98 99 100 101 对未取得危险化学 品经营许可证从事 危险化学品经营的 处罚 对生产、储存危险 化学品的单位未对 其铺设的危险化学 品管道设置明显的 标志,或者未对危 险化学品管道定期 检查、检测的处罚 对进行可能危及危 险化学品管道安全 的施工作业,施工 单位未按照规定书 面通知管道所属单 位,或者未与管道 所属单位共同制定 应急预案、采取相 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或者管道所属单 位未指派专门人员 到现场进行管道安 全保护指导的处罚 对危险化学品生产 企业未提供化学品 安全技术说明书, 或者未在包装(包 括外包装件)上粘 贴、拴挂化学品安 全标签的处罚 对危险化学品生产 企业提供的化学品 安全技术说明书与 其生产的危险化学 品不相符,或者在 包装(包括外包装 件)粘贴、拴挂的 化学品安全标签与 包装内危险化学品 不相符,或者化学 品安全技术说明书 、化学品安全标签 所载明的内容不符 合国家标准要求的 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修正本) 第七十七条 第三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 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 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 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 、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 、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 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 定书(属于重大行政处罚的,应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载明行政处罚告知、 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文书应按照法定方式 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相应的行政处罚。 8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 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 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第八十一条: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 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安全生产法》 第八十七 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 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 者验收通过的;(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 依法予以处理的;(三)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 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四)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 处理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 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八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职责的部门,要求被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的,在对安全生产事 项的审查、验收中收取费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责令退还收取的费用;情节严重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3、《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 和国国务院令第591号) 第九十六条 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危险化 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 的,依法给予处分。 内蒙古乌海市海南区应急管理 局 150303 1、立案责任:发现有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行为的予以审查, 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 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 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 、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 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 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 ,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属于重大行 政处罚的,应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 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文书应按照法定方式送达当事人。 7、 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相应的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 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正本) 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 给予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 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行 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理。 第七十九条:“行政机关将罚款、 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 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 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第八十一条: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 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安全生产法》 第八十七 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 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 者验收通过的;(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 依法予以处理的;(三)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 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四)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 处理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 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八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职责的部门,要求被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的,在对安全生产事 项的审查、验收中收取费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责令退还收取的费用;情节严重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3、《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 和国国务院令第591号) 第九十六条 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危险化 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 的,依法给予处分。 内蒙古乌海市海南区应急管理 局 150303 1、立案责任:发现有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行为的予以审查, 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 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 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 、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 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 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 ,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属于重大行 政处罚的,应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 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文书应按照法定方式送达当事人。 7、 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相应的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 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正本) 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 给予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 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行 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理。 第七十九条:“行政机关将罚款、 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 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 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第八十一条: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 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安全生产法》 第八十七 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 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 者验收通过的;(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 依法予以处理的;(三)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 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四)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 处理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 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八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职责的部门,要求被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的,在对安全生产事 项的审查、验收中收取费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责令退还收取的费用;情节严重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3、《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 和国国务院令第591号) 第九十六条 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危险化 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 的,依法给予处分。 内蒙古乌海市海南区应急管理 局 150303 1、立案责任:发现有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行为的予以审查, 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 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 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 、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 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 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 ,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属于重大行 政处罚的,应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 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文书应按照法定方式送达当事人。 7、 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相应的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 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正本) 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 给予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 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行 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理。 第七十九条:“行政机关将罚款、 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 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 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第八十一条: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 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安全生产法》 第八十七 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 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 者验收通过的;(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 依法予以处理的;(三)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 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四)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 处理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 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八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职责的部门,要求被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的,在对安全生产事 项的审查、验收中收取费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责令退还收取的费用;情节严重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3、《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 和国国务院令第591号) 第九十六条 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危险化 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 的,依法给予处分。 内蒙古乌海市海南区应急管理 局 150303 1、立案责任:发现有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行为的予以审查, 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 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 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 1.【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修正本) 、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 第七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 (四)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提供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与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不相符,或者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粘贴、拴挂的化学品安全标签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不相符,或者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 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 化学品安全标签所载明的内容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 ,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属于重大行 政处罚的,应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 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文书应按照法定方式送达当事人。 7、 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相应的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 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正本) 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 给予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 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行 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理。 第七十九条:“行政机关将罚款、 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 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 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第八十一条: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 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安全生产法》 第八十七 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 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 者验收通过的;(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 依法予以处理的;(三)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 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四)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 处理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 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八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职责的部门,要求被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的,在对安全生产事 项的审查、验收中收取费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责令退还收取的费用;情节严重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3、《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 和国国务院令第591号) 第九十六条 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危险化 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 的,依法给予处分。 内蒙古乌海市海南区应急管理 局 150303 1.【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修正本) 第七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一)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对其铺设的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明显的标志,或者未对危险化学品管道定期检查、检测的。 1.【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修正本) 第七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二)进行可能危及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书面通知管道所属单位,或者未与管道所属单位共同制定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管道所属单位未指派专门人员到 现场进行管道安全保护指导的。 2.【部门规章】《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2015年修正本)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二)进行可能危及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书面通知管道单位,或者末与管道单位共同制定应急预案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或者管道单位未指派专人到现场进行管道安全保护 指导的。 1.【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修正本) 第七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三)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未提供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者未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拴挂化学品安全标签的。 102 103 104 105 106 对危险化学品生产 企业发现其生产的 危险化学品有新的 危险特性不立即公 告,或者不及时修 订其化学品安全技 术说明书和化学品 安全标签的处罚 对危险化学品经营 企业经营没有化学 品安全技术说明书 和化学品安全标签 的危险化学品的处 罚 对危险化学品包装 物、容器的材质以 及包装的型式、规 格、方法和单件质 量(重量)与所包 装的危险化学品的 性质和用途不相适 应的处罚 对生产、储存危险 化学品的单位未在 作业场所和安全设 施、设备上设置明 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或者未在作业场 所设置通信、报警 装置的处罚 对危险化学品专用 仓库未设专人负责 管理,或者对储存 的剧毒化学品以及 储存数量构成重大 危险源的其他危险 化学品未实行双人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修正本) 第七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五)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不立即公告,或者不及时修订其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 1.【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修正本) 第七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六)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经营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的。 1.【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修正本) 第七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七)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材质以及包装的型式、规格、方法和单件质量(重量)与所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不相适应的。 1.【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修正本) 第七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八)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在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在作业场所设置通信、报警装置的。 1.【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修正本) 第七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九)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未设专人负责管理,或者对储存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未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的。 1、立案责任:发现有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行为的予以审查, 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 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 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 、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 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 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 ,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属于重大行 政处罚的,应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 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文书应按照法定方式送达当事人。 7、 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相应的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 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正本) 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 给予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 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行 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理。 第七十九条:“行政机关将罚款、 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 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 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第八十一条: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 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安全生产法》 第八十七 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 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 者验收通过的;(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 依法予以处理的;(三)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 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四)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 处理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 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八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职责的部门,要求被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的,在对安全生产事 项的审查、验收中收取费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责令退还收取的费用;情节严重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3、《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 和国国务院令第591号) 第九十六条 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危险化 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 的,依法给予处分。 内蒙古乌海市海南区应急管理 局 150303 1、立案责任:发现有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行为的予以审查, 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 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 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 、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 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 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 ,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属于重大行 政处罚的,应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 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文书应按照法定方式送达当事人。 7、 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相应的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 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正本) 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 给予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 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行 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理。 第七十九条:“行政机关将罚款、 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 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 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第八十一条: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 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安全生产法》 第八十七 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 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 者验收通过的;(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 依法予以处理的;(三)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 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四)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 处理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 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八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职责的部门,要求被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的,在对安全生产事 项的审查、验收中收取费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责令退还收取的费用;情节严重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3、《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 和国国务院令第591号) 第九十六条 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危险化 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 的,依法给予处分。 内蒙古乌海市海南区应急管理 局 150303 1、立案责任:发现有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行为的予以审查, 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 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 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 、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 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 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 ,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属于重大行 政处罚的,应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 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文书应按照法定方式送达当事人。 7、 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相应的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 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正本) 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 给予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 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行 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理。 第七十九条:“行政机关将罚款、 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 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 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第八十一条: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 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安全生产法》 第八十七 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 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 者验收通过的;(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 依法予以处理的;(三)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 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四)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 处理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 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八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职责的部门,要求被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的,在对安全生产事 项的审查、验收中收取费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责令退还收取的费用;情节严重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3、《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 和国国务院令第591号) 第九十六条 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危险化 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 的,依法给予处分。 内蒙古乌海市海南区应急管理 局 150303 1、立案责任:发现有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行为的予以审查, 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 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 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 、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 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 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 ,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属于重大行 政处罚的,应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 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文书应按照法定方式送达当事人。 7、 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相应的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 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正本) 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 给予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 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行 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理。 第七十九条:“行政机关将罚款、 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 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 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第八十一条: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 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安全生产法》 第八十七 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 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 者验收通过的;(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 依法予以处理的;(三)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 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四)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 处理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 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八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职责的部门,要求被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的,在对安全生产事 项的审查、验收中收取费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责令退还收取的费用;情节严重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3、《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 和国国务院令第591号) 第九十六条 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危险化 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 的,依法给予处分。 内蒙古乌海市海南区应急管理 局 150303 内蒙古乌海市海南区应急管理 局 150303 1、立案责任:发现有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行为的予以审查, 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 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 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 、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 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 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 ,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属于重大行 1、【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正本) 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 给予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 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行 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理。 第七十九条:“行政机关将罚款、 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 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 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第八十一条: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 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安全生产法》 第八十七 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 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 者验收通过的;(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 依法予以处理的;(三)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 106 107 108 109 110 对危险化学品专用 仓库未设专人负责 管理,或者对储存 的剧毒化学品以及 储存数量构成重大 危险源的其他危险 化学品未实行双人 收发、双人保管制 度的处罚 对储存危险化学品 的单位未建立危险 化学品出入库核查 、登记制度的处罚 对危险化学品专用 仓库未设置明显标 志的处罚 对危险化学品生产 企业、进口企业不 办理危险化学品登 记,或者发现其生 产、进口的危险化 学品有新的危险特 性不办理危险化学 品登记内容变更手 续的处罚 对生产、储存、使 用危险化学品的单 位重复使用的危险 化学品包装物、容 器,在重复使用前 不进行检查的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修正本) 第七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九)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未设专人负责管理,或者对储存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未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的。 1.【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修正本) 第七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十)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建立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的。 1.【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修正本) 第七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十一)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未设置明显标志的。 1.【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修正本) 第七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十二)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或者发现其生产、进口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内容变更手续的。 1.【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修正本) 第八十条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 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在重复使用前不进行检查的。 2.【部门规章】《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15年修正本) 第三十条 带有储存设施的企业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法律、法规、 规章、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一)对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在重复使用前不进行检查的。 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 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 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 、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 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 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 ,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属于重大行 政处罚的,应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 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文书应按照法定方式送达当事人。 7、 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相应的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 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 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 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第八十一条: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 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安全生产法》 第八十七 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 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 者验收通过的;(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 依法予以处理的;(三)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 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四)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 处理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 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八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职责的部门,要求被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的,在对安全生产事 项的审查、验收中收取费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责令退还收取的费用;情节严重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3、《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 和国国务院令第591号) 第九十六条 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危险化 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 的,依法给予处分。 内蒙古乌海市海南区应急管理 局 150303 1、立案责任:发现有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行为的予以审查, 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 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 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 、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 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 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 ,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属于重大行 政处罚的,应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 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文书应按照法定方式送达当事人。 7、 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相应的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 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正本) 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 给予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 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行 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理。 第七十九条:“行政机关将罚款、 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 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 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第八十一条: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 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安全生产法》 第八十七 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 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 者验收通过的;(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 依法予以处理的;(三)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 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四)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 处理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 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八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职责的部门,要求被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的,在对安全生产事 项的审查、验收中收取费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责令退还收取的费用;情节严重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3、《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 和国国务院令第591号) 第九十六条 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危险化 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 的,依法给予处分。 内蒙古乌海市海南区应急管理 局 150303 1、立案责任:发现有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行为的予以审查, 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 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 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 、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 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 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 ,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属于重大行 政处罚的,应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 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文书应按照法定方式送达当事人。 7、 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相应的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 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正本) 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 给予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 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行 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理。 第七十九条:“行政机关将罚款、 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 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 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第八十一条: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 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安全生产法》 第八十七 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 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 者验收通过的;(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 依法予以处理的;(三)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 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四)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 处理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 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八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职责的部门,要求被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的,在对安全生产事 项的审查、验收中收取费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责令退还收取的费用;情节严重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3、《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 和国国务院令第591号) 第九十六条 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危险化 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 的,依法给予处分。 内蒙古乌海市海南区应急管理 局 150303 1、立案责任:发现有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行为的予以审查, 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 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 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 、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 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 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 ,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属于重大行 政处罚的,应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 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文书应按照法定方式送达当事人。 7、 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相应的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 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正本) 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 给予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 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行 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理。 第七十九条:“行政机关将罚款、 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 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 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第八十一条: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 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安全生产法》 第八十七 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 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 者验收通过的;(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 依法予以处理的;(三)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 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四)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 处理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 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八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职责的部门,要求被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的,在对安全生产事 项的审查、验收中收取费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责令退还收取的费用;情节严重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3、《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 和国国务院令第591号) 第九十六条 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危险化 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 的,依法给予处分。 内蒙古乌海市海南区应急管理 局 150303 1、立案责任:发现有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行为的予以审查,决 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 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 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 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 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送达当事人,告知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 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属于重大行政 处罚的,应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 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文书应按照法定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 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相应的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 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正本) 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 给予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 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行 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理。 第七十九条:“行政机关将罚款、 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 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 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第八十一条: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 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安全生产法》 第八十七 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 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 者验收通过的;(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 依法予以处理的;(三)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 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四)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 处理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 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八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职责的部门,要求被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的,在对安全生产事 项的审查、验收中收取费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责令退还收取的费用;情节严重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3、《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 和国国务院令第591号) 第九十六条 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危险化 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 的,依法给予处分。 内蒙古乌海市海南区应急管理 局 150303 111 112 113 114 115 对生产、储存、使 用危险化学品的单 位未根据其生产、 储存的危险化学品 的种类和危险特性 ,在作业场所设置 相关安全设施、设 备,或者未按照国 家标准、行业标准 或者国家有关规定 对安全设施、设备 进行经常性维护、 保养的处罚 对生产、储存、使 用危险化学品的单 位未依照规定对其 安全生产条件定期 进行安全评价的处 罚 对生产、储存、使 用危险化学品的单 位未将危险化学品 储存在专用仓库内 ,或者未将剧毒化 学品以及储存数量 构成重大危险源的 其他危险化学品在 专用仓库内单独存 放的处罚 对生产、储存、使 用危险化学品的单 位危险化学品的储 存方式、方法或者 储存数量不符合国 家标准或者国家有 关规定的处罚 对生产、储存、使 用危险化学品的单 位危险化学品专用 仓库不符合国家标 准、行业标准的要 求的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修正本) 第八十条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 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未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关安全设施、设备,或者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的。 2.【部门规章】《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15年修正本) 第三十条 带有储存设施的企业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法律、法规、 规章、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二)未根据其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关安全设施、设备,或者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的。 1.【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修正本) 第八十条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 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定期进行安全评价的。 2.【部门规章】《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15年修正本) 第三十条 带有储存设施的企业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法律、法规、 规章、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四)未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定期进行安全评价的。 1.【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修正本) 第八十条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 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或者未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的。 2.【部门规章】《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15年修正本) 第三十条 带有储存设施的企业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法律、法规、 规章、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三)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或者未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的。 1.【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修正本) 第八十条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 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或者储存数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的。 2.【部门规章】《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15年修正本) 第三十条 带有储存设施的企业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法律、法规、 规章、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五)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或者储存数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的。 1.【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修正本) 第八十条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 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的; 2.【部门规章】《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15年修正本) 第三十条 带有储存设施的企业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法律、法规、 规章、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1、立案责任:发现有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行为的予以审查,决 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 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 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 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 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送达当事人,告知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 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属于重大行政 处罚的,应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 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文书应按照法定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 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相应的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 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正本) 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 给予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 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行 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理。 第七十九条:“行政机关将罚款、 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 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 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第八十一条: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 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安全生产法》 第八十七 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 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 者验收通过的;(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 依法予以处理的;(三)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 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四)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 处理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 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八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职责的部门,要求被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的,在对安全生产事 项的审查、验收中收取费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责令退还收取的费用;情节严重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3、《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 和国国务院令第591号) 第九十六条 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危险化 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 的,依法给予处分。 内蒙古乌海市海南区应急管理 局 150303 1、立案责任:发现有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行为的予以审查,决 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 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 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 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 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送达当事人,告知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 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属于重大行政 处罚的,应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 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文书应按照法定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 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相应的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 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正本) 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 给予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 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行 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理。 第七十九条:“行政机关将罚款、 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 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 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第八十一条: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 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安全生产法》 第八十七 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 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 者验收通过的;(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 依法予以处理的;(三)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 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四)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 处理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 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八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职责的部门,要求被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的,在对安全生产事 项的审查、验收中收取费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责令退还收取的费用;情节严重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3、《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 和国国务院令第591号) 第九十六条 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危险化 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 的,依法给予处分。 内蒙古乌海市海南区应急管理 局 150303 1、立案责任:发现有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行为的予以审查,决 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 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 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 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 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送达当事人,告知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 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属于重大行政 处罚的,应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 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文书应按照法定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 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相应的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 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正本) 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 给予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 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行 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理。 第七十九条:“行政机关将罚款、 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 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 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第八十一条: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 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安全生产法》 第八十七 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 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 者验收通过的;(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 依法予以处理的;(三)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 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四)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 处理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 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八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职责的部门,要求被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的,在对安全生产事 项的审查、验收中收取费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责令退还收取的费用;情节严重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3、《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 和国国务院令第591号) 第九十六条 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危险化 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 的,依法给予处分。 内蒙古乌海市海南区应急管理 局 150303 1、立案责任:发现有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行为的予以审查,决 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 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 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 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 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送达当事人,告知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 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属于重大行政 处罚的,应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 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文书应按照法定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 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相应的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 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正本) 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 给予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 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行 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理。 第七十九条:“行政机关将罚款、 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 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 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第八十一条: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 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安全生产法》 第八十七 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 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 者验收通过的;(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 依法予以处理的;(三)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 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四)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 处理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 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八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职责的部门,要求被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的,在对安全生产事 项的审查、验收中收取费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责令退还收取的费用;情节严重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3、《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 和国国务院令第591号) 第九十六条 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危险化 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 的,依法给予处分。 内蒙古乌海市海南区应急管理 局 150303 内蒙古乌海市海南区应急管理 局 150303 1、立案责任:发现有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行为的予以审查,决 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 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 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 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 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送达当事人,告知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 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属于重大行政 1、【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正本) 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 给予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 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行 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理。 第七十九条:“行政机关将罚款、 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 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 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第八十一条: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 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安全生产法》 第八十七 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 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 者验收通过的;(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 依法予以处理的;(三)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 115 116 117 118 119 对生产、储存、使 用危险化学品的单 位危险化学品专用 仓库不符合国家标 准、行业标准的要 求的处罚 对生产、储存、使 用危险化学品的单 位未对危险化学品 专用仓库的安全设 施、设备定期进行 检测、检验的处罚 对生产、储存、使 用危险化学品的单 位转产、停产、停 业或者解散,未采 取有效措施及时、 妥善处置其危险化 学品生产装置、储 存设施以及库存的 危险化学品,或者 丢弃危险化学品的 处罚 对生产、储存、使 用危险化学品的单 位转产、停产、停 业或者解散,未依 照规定将其危险化 学品生产装置、储 存设施以及库存危 险化学品的处置方 案报有关部门备案 的处罚 对不具有相关许可 证件或者证明文件 的单位销售剧毒化 学品、易制爆危险 化学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修正本) 第八十条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 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的; 2.【部门规章】《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15年修正本) 第三十条 带有储存设施的企业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法律、法规、 规章、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六)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的; 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 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 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 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 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送达当事人,告知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 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属于重大行政 处罚的,应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 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文书应按照法定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 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相应的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 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 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 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第八十一条: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 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安全生产法》 第八十七 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 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 者验收通过的;(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 依法予以处理的;(三)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 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四)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 处理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 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八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职责的部门,要求被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的,在对安全生产事 项的审查、验收中收取费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责令退还收取的费用;情节严重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3、《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 和国国务院令第591号) 第九十六条 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危险化 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 的,依法给予处分。 内蒙古乌海市海南区应急管理 局 150303 1、立案责任:发现有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行为的予以审查,决 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 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 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 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 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送达当事人,告知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 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属于重大行政 处罚的,应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 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文书应按照法定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 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相应的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 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正本) 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 给予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 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行 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理。 第七十九条:“行政机关将罚款、 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 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 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第八十一条: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 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安全生产法》 第八十七 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 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 者验收通过的;(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 依法予以处理的;(三)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 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四)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 处理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 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八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职责的部门,要求被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的,在对安全生产事 项的审查、验收中收取费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责令退还收取的费用;情节严重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3、《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 和国国务院令第591号) 第九十六条 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危险化 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 的,依法给予处分。 内蒙古乌海市海南区应急管理 局 150303 1、立案责任:发现有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 ,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置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的危险 化学品,或者丢弃危险化学品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 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 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 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 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 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告知违法事实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 5 、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属于重大行政处罚的,应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 讨论),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 行政处罚文书应按照法定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书,执行相应的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正本) 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 给予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 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行 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理。 第七十九条:“行政机关将罚款、 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 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 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第八十一条: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 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安全生产法》 第八十七 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 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 者验收通过的;(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 依法予以处理的;(三)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 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四)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 处理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 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八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职责的部门,要求被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的,在对安全生产事 项的审查、验收中收取费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责令退还收取的费用;情节严重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3、《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 和国国务院令第591号) 第九十六条 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危险化 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 的,依法给予处分。 内蒙古乌海市海南区应急管理 局 150303 1、立案责任:发现有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 ,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置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的危险 化学品,或者丢弃危险化学品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 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 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 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 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 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告知违法事实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 5 、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属于重大行政处罚的,应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 讨论),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 行政处罚文书应按照法定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书,执行相应的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正本) 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 给予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 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行 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理。 第七十九条:“行政机关将罚款、 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 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 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第八十一条: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 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安全生产法》 第八十七 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 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 者验收通过的;(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 依法予以处理的;(三)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 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四)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 处理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 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八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职责的部门,要求被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的,在对安全生产事 项的审查、验收中收取费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责令退还收取的费用;情节严重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3、《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 和国国务院令第591号) 第九十六条 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危险化 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 的,依法给予处分。 内蒙古乌海市海南区应急管理 局 150303 1、立案责任:发现有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四条行为的予以审查, 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 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 1.【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修正本) 第八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危险化学品安 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 、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 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 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 (一)向不具有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单位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 第三十八条 第一款 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凭相应的许可证件购买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凭民用爆 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 ,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属于重大行 炸物品生产许可证购买易制爆危险化学品。 政处罚的,应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 第三十八条 第二款 前款规定以外的单位购买剧毒化学品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取得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购买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应当持本单位出具的合法用途说明。 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文书应按照法定方式送达当事人。 7、 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相应的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 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正本) 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 给予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 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行 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理。 第七十九条:“行政机关将罚款、 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 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 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第八十一条: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 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安全生产法》 第八十七 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 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 者验收通过的;(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 依法予以处理的;(三)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 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四)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 处理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 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八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职责的部门,要求被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的,在对安全生产事 项的审查、验收中收取费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责令退还收取的费用;情节严重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3、《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 和国国务院令第591号) 第九十六条 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危险化 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 的,依法给予处分。 内蒙古乌海市海南区应急管理 局 150303 1.【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修正本) 第八十条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 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未对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安全设施、设备定期进行检测、检验的。 2.【部门规章】《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15年修正本) 第三十条 带有储存设施的企业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法律、法规、 规章、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七)未对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安全设施、设备定期进行检测、检验的。 1.【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修正本) 第八十二条 第一款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置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的危险化学品,或者丢弃危险化学品的,由安全 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修正本) 第八十二条 第二款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将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危险化学品的处置方案报有关部门备案的,分别由有关部门 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120 121 122 123 124 对不按照剧毒化学 品购买许可证载明 的品种、数量销售 剧毒化学品的处罚 对向个人销售剧毒 化学品(属于剧毒 化学品的农药除外 )、易制爆危险化 学品的处罚 对事故发生单位及 其有关人员谎报或 者瞒报事故的处罚 对事故发生单位及 其有关人员伪造或 者故意破坏事故现 场的处罚 对事故发生单位及 其有关人员转移、 隐匿资金、财产, 或者销毁有关证据 、资料的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发现有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四条行为的予以审查, 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 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查案 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 1.【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修正本) 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 第八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危险化学品安 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 》送达当事人,告知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 (二)不按照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载明的品种、数量销售剧毒化学品的。 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属于重大行政 处罚的,应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 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文书应按照法定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 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相应的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 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正本) 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 给予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 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行 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理。 第七十九条:“行政机关将罚款、 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 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 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第八十一条: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 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安全生产法》 第八十七 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 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 者验收通过的;(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 依法予以处理的;(三)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 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四)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 处理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 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八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职责的部门,要求被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的,在对安全生产事 项的审查、验收中收取费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责令退还收取的费用;情节严重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3、《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 和国国务院令第591号) 第九十六条 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危险化 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 的,依法给予处分。 内蒙古乌海市海南区应急管理 局 150303 1、立案责任:发现有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四条行为的予以审查, 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 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查案 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 1.【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修正本) 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 第八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危险化学品安 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 》送达当事人,告知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 (三)向个人销售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 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属于重大行政 处罚的,应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 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文书应按照法定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 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相应的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 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正本) 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 给予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 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行 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理。 第七十九条:“行政机关将罚款、 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 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 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第八十一条: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 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安全生产法》 第八十七 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 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 者验收通过的;(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 依法予以处理的;(三)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 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四)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 处理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 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八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职责的部门,要求被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的,在对安全生产事 项的审查、验收中收取费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责令退还收取的费用;情节严重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3、《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 和国国务院令第591号) 第九十六条 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危险化 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 的,依法给予处分。 内蒙古乌海市海南区应急管理 局 150303 1、立案责任:发现有生产经营单位对较大涉险事故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行为的 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 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 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 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 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 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 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 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属于重大行政处罚的,应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 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文书应按照法定方式送达当 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相应的行政处罚。 8、其他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正本) 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 给予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 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行 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理。 第七十九条:“行政机关将罚款、 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 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 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第八十一条: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 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安全生产法》 第八十七 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 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 者验收通过的;(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 依法予以处理的;(三)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 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四)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 处理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 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八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职责的部门,要求被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的,在对安全生产事 项的审查、验收中收取费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责令退还收取的费用;情节严重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3、《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 和国国务院令第591号) 第九十六条 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危险化 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 的,依法给予处分。 内蒙古乌海市海南区应急管理 局 150303 1、立案责任:发现有事故发生单位及主要负责人、有关人员违反《生产安全事故报告 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 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 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 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 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 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告知违法事实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 5 、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属于重大行政处罚的,应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 讨论),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 行政处罚文书应按照法定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书,执行相应的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正本) 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 给予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 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行 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理。 第七十九条:“行政机关将罚款、 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 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 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第八十一条: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 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安全生产法》 第八十七 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 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 者验收通过的;(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 依法予以处理的;(三)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 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四)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 处理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 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八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职责的部门,要求被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的,在对安全生产事 项的审查、验收中收取费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责令退还收取的费用;情节严重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3、《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 和国国务院令第591号) 第九十六条 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危险化 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 的,依法给予处分。 内蒙古乌海市海南区应急管理 局 150303 内蒙古乌海市海南区应急管理 局 150303 1.【行政法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2007年) 第三十六条 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属于 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1.【行政法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2007年) 第三十六条 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属于 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1.【行政法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2007年) 第三十六条 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属于 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 1、立案责任:发现有事故发生单位及主要负责人、有关人员违反《生产安全事故报告 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 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 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 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 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 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告知违法事实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 5 1、【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正本) 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 给予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 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行 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理。 第七十九条:“行政机关将罚款、 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 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 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第八十一条: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 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安全生产法》 第八十七 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 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 者验收通过的;(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 依法予以处理的;(三)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 124 125 126 127 128 对事故发生单位及 其有关人员转移、 隐匿资金、财产, 或者销毁有关证据 、资料的处罚 对事故发生单位及 其有关人员拒绝接 受调查或者拒绝提 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的处罚 对事故发生单位及 其有关人员在事故 调查中作伪证或者 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处罚 对事故发生单位及 其有关人员的处罚 对事故发生单位对 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的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行政法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2007年) 第三十六条 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属于 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 1.【行政法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2007年) 第三十六条 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属于 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1.【行政法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2007年) 第三十六条 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属于 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1.【行政法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2007年) 第三十六条 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属于 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事故发生后逃匿的。 1.【行政法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2007年) 第三十七条 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 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 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 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 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 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告知违法事实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 5 、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属于重大行政处罚的,应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 讨论),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 行政处罚文书应按照法定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书,执行相应的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 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 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第八十一条: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 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安全生产法》 第八十七 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 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 者验收通过的;(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 依法予以处理的;(三)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 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四)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 处理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 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八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职责的部门,要求被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的,在对安全生产事 项的审查、验收中收取费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责令退还收取的费用;情节严重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3、《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 和国国务院令第591号) 第九十六条 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危险化 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 的,依法给予处分。 内蒙古乌海市海南区应急管理 局 150303 1、立案责任:发现有事故发生单位及主要负责人、有关人员违反《生产安全事故报告 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 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 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 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 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 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告知违法事实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 5 、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属于重大行政处罚的,应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 讨论),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 行政处罚文书应按照法定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书,执行相应的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正本)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 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 的;(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行政机关对符合 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理。 第七十九条:“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 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 法给予行政处分” 。 第八十一条: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 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 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安全生产法》 第八十七条:负有安全 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 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 ;(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 的;(三)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 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四)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负有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 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八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 门,要求被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的,在对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验 收中收取费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责令退还收取的费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3、《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第三十九条 有 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立即组织 事故抢救的;(二)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三)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的;(四)在事故 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内蒙古乌海市海南区应急管理 局 150303 1、立案责任:发现有事故发生单位及主要负责人、有关人员违反《生产安全事故报告 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 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 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 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 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 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告知违法事实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 5 、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属于重大行政处罚的,应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 讨论),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 行政处罚文书应按照法定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书,执行相应的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正本)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 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 的;(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行政机关对符合 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理。 第七十九条:“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 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 法给予行政处分” 。 第八十一条: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 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 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安全生产法》 第八十七条:负有安全 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 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 ;(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 的;(三)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 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四)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负有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 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八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 门,要求被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的,在对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验 收中收取费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责令退还收取的费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3、《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第三十九条 有 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立即组织 事故抢救的;(二)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三)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的;(四)在事故 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内蒙古乌海市海南区应急管理 局 150303 1、立案责任:发现有事故发生单位及主要负责人、有关人员违反《生产安全事故报告 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 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 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 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 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 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告知违法事实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 5 、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属于重大行政处罚的,应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 讨论),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 行政处罚文书应按照法定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书,执行相应的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正本)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 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 的;(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行政机关对符合 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理。 第七十九条:“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 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 法给予行政处分” 。 第八十一条: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 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 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安全生产法》 第八十七条:负有安全 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 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 ;(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 的;(三)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 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四)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负有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 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八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 门,要求被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的,在对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验 收中收取费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责令退还收取的费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3、《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第三十九条 有 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立即组织 事故抢救的;(二)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三)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的;(四)在事故 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内蒙古乌海市海南区应急管理 局 150303 1、立案责任:发现有事故发生单位及主要负责人、有关人员违反《生产安全事故报告 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 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 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 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 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 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告知违法事实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 5 、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属于重大行政处罚的,应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 讨论),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 行政处罚文书应按照法定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书,执行相应的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正本) 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 给予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 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行 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理。 第七十九条:“行政机关将罚款、 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 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 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第八十一条: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 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安全生产法》 第八十七 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 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 者验收通过的;(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 依法予以处理的;(三)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 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四)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 处理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 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八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职责的部门,要求被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的,在对安全生产事 项的审查、验收中收取费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责令退还收取的费用;情节严重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3、《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第 三十九条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 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 )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二)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三)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的; (四)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内蒙古乌海市海南区应急管理 局 150303 129 130 131 132 133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 决策机构、主要负 责人、个人经营的 投资人(包括实际 控制人,下同)未 依法保证安全生产 所必需的资金投入 ,致使生产经营单 位不具备安全生产 条件的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及 其主要负责人或者 其他人员违反操作 规程或者安全管理 规定作业的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及 其主要负责人或者 其他人员违章指挥 从业人员或者强令 从业人员违章、冒 险作业的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及 其主要负责人或者 其他人员发现从业 人员违章作业不加 制止的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及 其主要负责人或者 其他人员超过核定 的生产能力、强度 或者定员进行生产 的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部门规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15年修正本) 第四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包括实际控制人,下同)未依法保证下列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之一,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 供必需的资金,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一)提取或者使用安全生产费用; (二)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的经费; (三)用于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经费; (四)国家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所必须的资金投入。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依照《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的规定给予处罚。 1.【部门规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15年修正本) 第四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 1.【部门规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15年修正本) 第四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章指挥从业人员或者强令从业人员违章、冒险作业的。 1.【部门规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15年修正本) 第四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发现从业人员违章作业不加制止的。 1.【部门规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15年修正本) 第四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超过核定的生产能力、强度或者定员进行生产的。 1、立案责任:发现有违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三条行为的予以 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 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 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 :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 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 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 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属于 重大行政处罚的,应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 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文书应按照法定方式送达当事人 。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相应的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 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正本) 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 给予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 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行 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理。 第七十九条:“行政机关将罚款、 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 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 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第八十一条: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 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安全生产法》 第八十七 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 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 者验收通过的;(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 依法予以处理的;(三)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 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四)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 处理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 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八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职责的部门,要求被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的,在对安全生产事 项的审查、验收中收取费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责令退还收取的费用;情节严重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内蒙古乌海市海南区应急管理 局 150303 1、立案责任:发现有违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行为的予以 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 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 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 :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 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 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 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属于 重大行政处罚的,应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 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文书应按照法定方式送达当事人 。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相应的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 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正本) 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 给予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 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行 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理。 第七十九条:“行政机关将罚款、 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 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 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第八十一条: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 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安全生产法》 第八十七 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 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 者验收通过的;(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 依法予以处理的;(三)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 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四)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 处理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 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八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职责的部门,要求被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的,在对安全生产事 项的审查、验收中收取费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责令退还收取的费用;情节严重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内蒙古乌海市海南区应急管理 局 150303 1、立案责任:发现有违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行为的予以 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 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 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 :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 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 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 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属于 重大行政处罚的,应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 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文书应按照法定方式送达当事人 。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相应的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 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正本) 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 法给予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 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理。 第七十九条:“行政机关将罚款 、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 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 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第八十一条: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 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安全生产法》 第八十 七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 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 或者验收通过的;(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 不依法予以处理的;(三)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 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四)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 时处理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八条:负有安全生产监 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求被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的,在对安全生产 事项的审查、验收中收取费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责令退还收取的费用;情节严重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内蒙古乌海市海南区应急管理 局 150303 1、立案责任:发现有违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行为的予以 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 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 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 :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 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 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 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属于 重大行政处罚的,应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 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文书应按照法定方式送达当事人 。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相应的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 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正本) 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 给予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 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行 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理。 第七十九条:“行政机关将罚款、 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 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 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第八十一条: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 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安全生产法》 第八十七 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 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 者验收通过的;(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 依法予以处理的;(三)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 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四)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 处理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 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八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职责的部门,要求被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的,在对安全生产事 项的审查、验收中收取费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责令退还收取的费用;情节严重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内蒙古乌海市海南区应急管理 局 150303 内蒙古乌海市海南区应急管理 局 150303 1、立案责任:发现有违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行为的予以 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 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 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 :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 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 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 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属于 1、【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正本) 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 法给予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 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理。 第七十九条:“行政机关将罚款 、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 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 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第八十一条: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 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安全生产法》 第八十 七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 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 133 134 135 136 137 对生产经营单位及 其主要负责人或者 其他人员超过核定 的生产能力、强度 或者定员进行生产 的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及 其主要负责人或者 其他人员对被查封 或者扣押的设施、 设备、器材、危险 物品和作业场所, 擅自启封或者使用 的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及 其主要负责人或者 其他人员故意提供 虚假情况或者隐瞒 存在的事故隐患以 及其他安全问题的 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及 其主要负责人或者 其他人员拒不执行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 依法下达的安全监 管监察指令的处罚 对危险物品的生产 、经营、储存单位 以及矿山、金属冶 炼单位未建立应急 救援组织或者生产 经营规模较小、未 指定兼职应急救援 人员或未配备必要 的应急救援器材、 设备和物资,并进 行经常性维护、保 养,保证正常运转 的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部门规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15年修正本) 第四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超过核定的生产能力、强度或者定员进行生产的。 1.【部门规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15年修正本) 第四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对被查封或者扣押的设施、设备、器材、危险物品和作业场所,擅自启封或者使用的。 1.【部门规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15年修正本) 第四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故意提供虚假情况或者隐瞒存在的事故隐患以及其他安全问题的。 1.【部门规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15年修正本) 第四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依法下达的安全监管监察指令的。 1.【部门规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15年修正本) 第四十六条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生产经营规模较小、未指定兼职应急救援人员的; (二)未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的。 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 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 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 :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 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 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 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属于 重大行政处罚的,应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 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文书应按照法定方式送达当事人 。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相应的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 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 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 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第八十一条: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 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安全生产法》 第八十 七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 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 或者验收通过的;(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 不依法予以处理的;(三)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 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四)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 时处理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八条:负有安全生产监 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求被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的,在对安全生产 事项的审查、验收中收取费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责令退还收取的费用;情节严重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内蒙古乌海市海南区应急管理 局 150303 1、立案责任:发现有违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行为的予以 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 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 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 :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 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 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 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属于 重大行政处罚的,应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 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文书应按照法定方式送达当事人 。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相应的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 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正本) 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 法给予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 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理。 第七十九条:“行政机关将罚款 、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 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 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第八十一条: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 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安全生产法》 第八十 七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 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 或者验收通过的;(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 不依法予以处理的;(三)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 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四)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 时处理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八条:负有安全生产监 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求被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的,在对安全生产 事项的审查、验收中收取费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责令退还收取的费用;情节严重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内蒙古乌海市海南区应急管理 局 150303 1、立案责任:发现有违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行为的予以 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 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 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 :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 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 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 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属于 重大行政处罚的,应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 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文书应按照法定方式送达当事人 。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相应的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 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正本) 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 法给予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 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理。 第七十九条:“行政机关将罚款 、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 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 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第八十一条: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 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安全生产法》 第八十 七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 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 或者验收通过的;(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 不依法予以处理的;(三)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 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四)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 时处理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八条:负有安全生产监 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求被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的,在对安全生产 事项的审查、验收中收取费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责令退还收取的费用;情节严重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内蒙古乌海市海南区应急管理 局 150303 1、立案责任:发现有违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行为的予以 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 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 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 :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 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 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 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属于 重大行政处罚的,应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 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文书应按照法定方式送达当事人 。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相应的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 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正本)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 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 予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 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行政 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理。 第七十九条:“行政机关将罚款、没 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 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 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第八十一条: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 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安全生产法》 第八十七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 ,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 验收通过的;(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 法予以处理的;(三)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 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四)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 理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 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八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职责的部门,要求被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的,在对安全生产事项 的审查、验收中收取费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责令退还收取的费用;情节严重的,对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内蒙古乌海市海南区应急管理 局 150303 1、立案责任:发现有违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六条行为的予以 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 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 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 :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 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 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 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属于 重大行政处罚的,应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 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文书应按照法定方式送达当事人 。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相应的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 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正本)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 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 予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 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行政 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理。 第七十九条:“行政机关将罚款、没 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 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 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第八十一条: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 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安全生产法》 第八十七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 ,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 验收通过的;(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 法予以处理的;(三)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 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四)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 理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 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八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职责的部门,要求被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的,在对安全生产事项 的审查、验收中收取费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责令退还收取的费用;情节严重的,对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内蒙古乌海市海南区应急管理 局 150303 138 139 140 141 142 对生产经营单位与 从业人员订立协议 ,免除或者减轻其 对从业人员因生产 安全事故伤亡依法 应承担的责任的处 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不 具备法律、行政法 规和国家标准、行 业标准规定的安全 生产条件,经责令 停产停业整顿仍不 具备安全生产条件 的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转 让安全生产许可证 的处罚 对知道或者应当知 道生产经营单位未 取得安全生产许可 证或者其他批准文 件擅自从事生产经 营活动,仍为其提 供生产经营场所、 运输、保管、仓储 等条件的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及 其有关人员弄虚作 假,骗取或者勾结 、串通行政审批工 作人员取得安全生 产许可证书及其他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发现有违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七条行为的予以 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 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 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 :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 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 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 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属于 重大行政处罚的,应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 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文书应按照法定方式送达当事人 。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相应的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 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正本)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 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 予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 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行政 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理。 第七十九条:“行政机关将罚款、没 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 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 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第八十一条: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 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安全生产法》 第八十七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 ,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 验收通过的;(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 法予以处理的;(三)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 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四)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 理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 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八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职责的部门,要求被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的,在对安全生产事项 的审查、验收中收取费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责令退还收取的费用;情节严重的,对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内蒙古乌海市海南区应急管理 局 150303 1、立案责任:发现有违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八条行为的予以 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 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 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 :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1.【部门规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15年修正本) 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 第四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经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提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予以关闭;人民政府 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 决定关闭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许可证。 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 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属于 重大行政处罚的,应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 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文书应按照法定方式送达当事人 。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相应的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 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正本)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 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 予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 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行政 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理。 第七十九条:“行政机关将罚款、没 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 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 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第八十一条: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 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安全生产法》 第八十七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 ,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 验收通过的;(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 法予以处理的;(三)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 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四)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 理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 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八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职责的部门,要求被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的,在对安全生产事项 的审查、验收中收取费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责令退还收取的费用;情节严重的,对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内蒙古乌海市海南区应急管理 局 150303 1、立案责任:发现有违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九条行为的予以 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 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 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 :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 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 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 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属于 重大行政处罚的,应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 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文书应按照法定方式送达当事人 。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相应的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 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正本)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 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 予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 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行政 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理。 第七十九条:“行政机关将罚款、没 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 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 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第八十一条: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 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安全生产法》 第八十七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 ,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 验收通过的;(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 法予以处理的;(三)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 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四)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 理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 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八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职责的部门,要求被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的,在对安全生产事项 的审查、验收中收取费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责令退还收取的费用;情节严重的,对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内蒙古乌海市海南区应急管理 局 150303 1、立案责任:发现有违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五十条行为的予以审查 ,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 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 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 1.【部门规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15年修正本) 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 第五十条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生产经营单位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没收 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 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是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 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属于重大 行政处罚的,应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 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文书应按照法定方式送达当事人。 7 、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相应的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 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正本)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 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 予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 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行政 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理。 第七十九条:“行政机关将罚款、没 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 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 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第八十一条: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 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安全生产法》 第八十七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 ,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 验收通过的;(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 法予以处理的;(三)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 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四)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 理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 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八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职责的部门,要求被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的,在对安全生产事项 的审查、验收中收取费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责令退还收取的费用;情节严重的,对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内蒙古乌海市海南区应急管理 局 150303 内蒙古乌海市海南区应急管理 局 150303 1.【部门规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15年修正本) 第四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该协议无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在协议中减轻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对从业人员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在协议中免除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对从业人员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1.【部门规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15年修正本) 第四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并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接受转让的单位和个人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接受转让的单位和个人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但没有造成人员死亡的,处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接受转让的单位和个人发生人员死亡生产安全事故的,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1.【部门规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15年修正本) 第五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弄虚作假,骗取或者勾结、串通行政审批工作人员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及其他批准文件的,撤销许可及批准文件,并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生产经营单位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是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对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未依法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变更手续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发现有违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一条行为的予以 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 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 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 :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 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 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 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属于 1、【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正本)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 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 予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 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行政 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理。 第七十九条:“行政机关将罚款、没 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 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 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第八十一条: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 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安全生产法》 第八十七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 ,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 142 143 144 145 146 对生产经营单位及 其有关人员弄虚作 假,骗取或者勾结 、串通行政审批工 作人员取得安全生 产许可证书及其他 批准文件的处罚 未取得相应资格、 资质证书的机构及 其有关人员从事安 全评价、认证、检 测、检验工作的处 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在 应急预案编制前未 按照规定开展风险 评估和应急资源调 查的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 按照规定开展应急 预案评审或者论证 的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 按照规定进行应急 预案备案的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部门规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15年修正本) 第五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弄虚作假,骗取或者勾结、串通行政审批工作人员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及其他批准文件的,撤销许可及批准文件,并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生产经营单位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是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对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未依法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变更手续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的罚款。 1.【部门规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15年修正本) 第五十二条 未取得相应资格、资质证书的机构及其有关人员从事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机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是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有关人员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1.【部门规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应急部令第2号,2019年9月1日实施) 第四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在应急预案编制前未按照规定开展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 1.【部门规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应急部令第2号,2019年9月1日实施) 第四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二)未按照规定开展应急预案评审。 11.【部门规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应急部令第2号,2019年9月1日实施) 第四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二)未按照规定进行应急预案备案的。 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 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 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 :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 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 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 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属于 重大行政处罚的,应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 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文书应按照法定方式送达当事人 。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相应的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 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 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 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第八十一条: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 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安全生产法》 第八十七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 ,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 验收通过的;(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 法予以处理的;(三)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 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四)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 理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 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八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职责的部门,要求被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的,在对安全生产事项 的审查、验收中收取费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责令退还收取的费用;情节严重的,对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内蒙古乌海市海南区应急管理 局 150303 1、立案责任:发现有违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五十二条行为的予以审 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 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 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 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 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 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 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 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属于重 大行政处罚的,应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 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文书应按照法定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相应的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 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正本)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 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 予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 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行政 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理。 第七十九条:“行政机关将罚款、没 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 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 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第八十一条: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 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安全生产法》 第八十七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 ,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 验收通过的;(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 法予以处理的;(三)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 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四)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 理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 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八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职责的部门,要求被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的,在对安全生产事项 的审查、验收中收取费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责令退还收取的费用;情节严重的,对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内蒙古乌海市海南区应急管理 局 150303 1、立案责任:发现有生产经营单位在应急预案编制前未按照规定开展风险评估和应急 资源调查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 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 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 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 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 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 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 处罚决定书(属于重大行政处罚的,应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载明行政处罚 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文书应按照法 定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相应的行政处 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正本)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 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 予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 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行政 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理。 第七十九条:“行政机关将罚款、没 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 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 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第八十一条: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 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安全生产法》 第八十七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 ,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 验收通过的;(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 法予以处理的;(三)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 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四)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 理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 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八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职责的部门,要求被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的,在对安全生产事项 的审查、验收中收取费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责令退还收取的费用;情节严重的,对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内蒙古乌海市海南区应急管理 局 150303 1、立案责任:发现有生产经营单位在应急预案编制前未按照规定开展风险评估和应急 资源调查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 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 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 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 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 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 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 处罚决定书(属于重大行政处罚的,应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载明行政处罚 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文书应按照法 定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相应的行政处 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正本)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 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 予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 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行政 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理。 第七十九条:“行政机关将罚款、没 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 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 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第八十一条: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 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安全生产法》 第八十七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 ,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 验收通过的;(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 法予以处理的;(三)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 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四)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 理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 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八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职责的部门,要求被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的,在对安全生产事项 的审查、验收中收取费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责令退还收取的费用;情节严重的,对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内蒙古乌海市海南区应急管理 局 150303 1、立案责任:发现有生产经营单位在应急预案编制前未按照规定开展风险评估和应急 资源调查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 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 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 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 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 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 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 处罚决定书(属于重大行政处罚的,应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载明行政处罚 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文书应按照法 定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相应的行政处 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正本)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 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 予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 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行政 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理。 第七十九条:“行政机关将罚款、没 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 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 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第八十一条: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 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安全生产法》 第八十七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 ,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 验收通过的;(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 法予以处理的;(三)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 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四)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 理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 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八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职责的部门,要求被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的,在对安全生产事项 的审查、验收中收取费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责令退还收取的费用;情节严重的,对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内蒙古乌海市海南区应急管理 局 150303 147 148 149 150 151 对生产经营单位事 故风险可能影响周 边单位、人员的, 未将事故风险的性 质、影响范围和应 急防范措施告知周 边单位和人员的处 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 按照规定开展应急 预案评估的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 按照规定进行应急 预案修订并重新备 案的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 落实应急预案规定 的应急物资及装备 的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 将安全培训工作纳 入本单位工作计划 并保证安全培训工 作所需资金的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发现有生产经营单位在应急预案编制前未按照规定开展风险评估和应急 资源调查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 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 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 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 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 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 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 处罚决定书(属于重大行政处罚的,应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载明行政处罚 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文书应按照法 定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相应的行政处 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正本)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 给予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 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行 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理。 第七十九条:“行政机关将罚款、 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 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 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第八十一条: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 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安全生产法》 第八十七 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 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 者验收通过的;(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 依法予以处理的;(三)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 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四)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 处理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 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八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职责的部门,要求被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的,在对安全生产事 项的审查、验收中收取费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责令退还收取的费用;情节严重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内蒙古乌海市海南区应急管理 局 150303 1、立案责任:发现有生产经营单位在应急预案编制前未按照规定开展风险评估和应急 资源调查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 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 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 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 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 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 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 处罚决定书(属于重大行政处罚的,应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载明行政处罚 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文书应按照法 定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相应的行政处 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正本)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 给予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 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行 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理。 第七十九条:“行政机关将罚款、 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 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 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第八十一条: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 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安全生产法》 第八十七 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 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 者验收通过的;(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 依法予以处理的;(三)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 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四)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 处理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 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八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职责的部门,要求被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的,在对安全生产事 项的审查、验收中收取费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责令退还收取的费用;情节严重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内蒙古乌海市海南区应急管理 局 150303 1、立案责任:发现有生产经营单位在应急预案编制前未按照规定开展风险评估和应急 资源调查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 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 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 【部门规章】 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2019年6月24日,《应急管理部关于修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决定》经应急管理部第20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2019年7月11日公布,2019年9月1日实施。) 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 (五)未按照规定进行应急预案修订的; 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 第二款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应急预案备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等部门依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 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 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决定书(属于重大行政处罚的,应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载明行政处罚 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文书应按照法 定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相应的行政处 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1月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实施。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 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 托处罚的规定的;(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 前款规定予以处理。 第七十九条:“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 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 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 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第八十一条: 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6月10日修订,2021年9月1日施行。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 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 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 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三)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 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四)在监督检查中发现 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 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 一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求被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 产品的,在对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验收中收取费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责令退还收 取的费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内蒙古乌海市海南区应急管理 局 150303 1、立案责任:发现有生产经营单位在应急预案编制前未按照规定开展风险评估和应急 资源调查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 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 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 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 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 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 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 处罚决定书(属于重大行政处罚的,应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载明行政处罚 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文书应按照法 定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相应的行政处 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1月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实施。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 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 托处罚的规定的;(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 前款规定予以处理。 第七十九条:“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 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 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 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第八十一条: 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6月10日修订,2021年9月1日施行。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 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 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 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三)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 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四)在监督检查中发现 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 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 一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求被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 产品的,在对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验收中收取费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责令退还收 取的费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内蒙古乌海市海南区应急管理 局 150303 内蒙古乌海市海南区应急管理 局 150303 1.【部门规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应急部令第2号,2019年9月1日实施) 第四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三)事故风险可能影响周边单位、人员的,未将事故风险的性质、影响范围和应急防范措施告知周边单位和人员的。 1.【部门规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应急部令第2号,2019年9月1日实施) 第四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四)未按照规定开展应急预案评估的。 【部门规章】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2019年6月24日,《应急管理部关于修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决定》经应急管理部第20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2019年7月11日公布,2019年9月1日实施。)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六)未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应急物资及装备的。 【部门规章】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80号令,2015年2月2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2015年7月1日施行。) 第六章 罚则 第二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计划并保证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的。 1、立案责任:发现有生产经营单位在应急预案编制前未按照规定开展风险评估和应急 资源调查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 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 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 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 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 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 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 【行政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1月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实施。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 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 托处罚的规定的;(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 前款规定予以处理。 第七十九条:“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 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 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 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第八十一条: 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6月10日修订,2021年9月1日施行。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 151 152 153 154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 将安全培训工作纳 入本单位工作计划 并保证安全培训工 作所需资金的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从 业人员进行安全培 训期间未支付工资 并承担安全培训费 用的处罚 对安全培训机构不 具备安全培训条件 的处罚 对安全培训机构未 按照统一的培训大 纲组织教学培训的 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部门规章】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80号令,2015年2月2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2015年7月1日施行。) 第六章 罚则 第二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计划并保证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的。 【部门规章】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80号令,2015年2月2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2015年7月1日施行。) 第六章 罚则 第二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期间未支付工资并承担安全培训费用的。 1.【部门规章】《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2015年5月29日修正,2015年7月1日实施)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安全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 1.【部门规章】《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2015年5月29日修正,2015年7月1日实施)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安全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按照统一的培训大纲组织教学培训的。 资源调查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 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 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 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 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 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 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 处罚决定书(属于重大行政处罚的,应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载明行政处罚 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文书应按照法 定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相应的行政处 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前款规定予以处理。 第七十九条:“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 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 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 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第八十一条: 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6月10日修订,2021年9月1日施行。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 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 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 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三)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 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四)在监督检查中发现 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 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 一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求被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 产品的,在对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验收中收取费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责令退还收 取的费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内蒙古乌海市海南区应急管理 局 150303 1、立案责任:发现有生产经营单位在应急预案编制前未按照规定开展风险评估和应急 资源调查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 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 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 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 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 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 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 处罚决定书(属于重大行政处罚的,应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载明行政处罚 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文书应按照法 定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相应的行政处 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1月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实施。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 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 托处罚的规定的;(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 前款规定予以处理。 第七十九条:“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 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 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 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第八十一条: 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6月10日修订,2021年9月1日施行。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 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 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 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三)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 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四)在监督检查中发现 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 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 一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求被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 产品的,在对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验收中收取费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责令退还收 取的费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内蒙古乌海市海南区应急管理 局 150303 1、立案责任:发现有安全培训机构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 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 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 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 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 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 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 事人,告知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 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属于重大行政处罚的, 应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 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文书应按照法定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 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相应的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 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1月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实施。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 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理。 第七十九条 行政机关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机 关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八十一条 行政机关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八十二条 行政机关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 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三条 行政机关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 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 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6月10日修订,2021年9月1日施行。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 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 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 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三)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 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四)在监督检查中发 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 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3、《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80号令)2015年5月29日修正,2015年7月1日 实施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 构的工作人员在安全培训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内蒙古乌海市海南区应急管理 局 150303 内蒙古乌海市海南区应急管理 局 150303 1、立案责任:发现有安全培训机构未按照统一的培训大纲组织教学培训行为的予以审 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 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 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 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 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 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 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 【行政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1月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实施。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 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理。 第七十九条 行政机关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机 关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八十一条 行政机关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八十二条 行政机关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 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54 155 156 157 对安全培训机构未 按照统一的培训大 纲组织教学培训的 处罚 对安全培训机构未 建立培训档案或者 培训档案管理不规 范的处罚 对安全培训机构采 取不正当竞争手段 ,故意贬低、诋毁 其他安全培训机构 的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主 要负责人、安全生 产管理人员、特种 作业人员以欺骗、 贿赂等不正当手段 取得安全合格证或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部门规章】《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2015年5月29日修正,2015年7月1日实施)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安全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按照统一的培训大纲组织教学培训的。 1.【部门规章】《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2015年5月29日修正,2015年7月1日实施)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安全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建立培训档案或者培训档案管理不规范的。 1.【部门规章】《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2015年5月29日修正,2015年7月1日实施)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安全培训机构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故意贬低、诋毁其他安全培训机构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 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 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 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 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 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 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 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属于重 大行政处罚的,应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 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文书应按照法定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相应的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 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关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八十一条 行政机关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八十二条 行政机关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 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三条 行政机关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 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 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安全生产法》2021年6月10日修订,2021年9月1日施行。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 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 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 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三)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 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四)在监督检查中发 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 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3、《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80号令)2015年5月29日修正,2015年7月1日 实施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 构的工作人员在安全培训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内蒙古乌海市海南区应急管理 局 150303 1、立案责任:发现有安全培训机构未建立培训档案或者培训档案管理不规范行为的予 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 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 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 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 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 ,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 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 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属 于重大行政处罚的,应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 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文书应按照法定方式送达当事 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相应的行政处罚。 8、其他法 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1月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实施。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 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理。 第七十九条 行政机关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机 关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八十一条 行政机关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八十二条 行政机关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 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三条 行政机关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 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 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安全生产法》2021年6月10日修订,2021年9月1日施行。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 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 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 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三)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 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四)在监督检查中发 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 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3、《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80号令)2015年5月29日修正,2015年7月1日 实施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 构的工作人员在安全培训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内蒙古乌海市海南区应急管理 局 150303 1、立案责任:发现有安全培训机构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故意贬低、诋毁其他安全培 训机构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 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 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 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 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 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 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 处罚决定书(属于重大行政处罚的,应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载明行政处罚 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文书应按照法 定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相应的行政处 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1月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实施。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 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理。 第七十九条 行政机关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机 关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八十一条 行政机关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八十二条 行政机关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 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三条 行政机关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 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 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安全生产法》2021年6月10日修订,2021年9月1日施行。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 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 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 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三)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 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四)在监督检查中发 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 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3、《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80号令)2015年5月29日修正,2015年7月1日 实施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 构的工作人员在安全培训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内蒙古乌海市海南区应急管理 局 150303 内蒙古乌海市海南区应急管理 局 150303 1、立案责任:发现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 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合格证或者特种作业操作证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 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 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 【部门规章】 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劳动防护用品和安全培训等领域十部规章的决定》2015年2月2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通过,2015年7月1日起施行。) 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合格证或者特种作业操作证的,除撤销其相关证书外,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并自 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撤销其相关证书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证书。 送达当事人,告知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 【行政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1月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实施。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 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 托处罚的规定的;(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 前款规定予以处理。 第七十九条:“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 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 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 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第八十一条: 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6月10日修订,2021年9月1日施行。 157 158 159 160 161 对生产经营单位主 要负责人、安全生 产管理人员、特种 作业人员以欺骗、 贿赂等不正当手段 取得安全合格证或 者特种作业操作证 的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从 业人员安全培训的 时间少于《生产经 营单位安全培训规 定》或者有关标准 规定的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矿 山新招的井下作业 人员和危险物品生 产经营单位新招的 危险工艺操作岗位 人员,未经实习期 满独立上岗作业的 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相 关人员未按照规定 重新参加安全培训 的处罚 对非煤矿矿山企业 未取得、接受转让 的、冒用或使用伪 造的安全生产许可 证的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合格证或者特种作业操作证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 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 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 【部门规章】 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劳动防护用品和安全培训等领域十部规章的决定》2015年2月2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通过,2015年7月1日起施行。) 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合格证或者特种作业操作证的,除撤销其相关证书外,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并自 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撤销其相关证书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证书。 送达当事人,告知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 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属于重大行政处 罚的,应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 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文书应按照法定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 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相应的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 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部门规章】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劳动防护用品和安全培训等领域十部规章的决定》2015年2月2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通过,2015年7月1日起施行。)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时间少于《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或者有关标准规定的。 【部门规章】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劳动防护用品和安全培训等领域十部规章的决定》2015年2月2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通过,2015年7月1日起施行。)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矿山新招的井下作业人员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单位新招的危险工艺操作岗位人员,未经实习期满独立上岗作业的。 【部门规章】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劳动防护用品和安全培训等领域十部规章的决定》2015年2月2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通过,2015年7月1日起施行。)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相关人员未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重新参加安全培训的。 第二章 安全培训 第十二条 中央企业的分公司、子公司及其所属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发生造成人员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的,其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重新参加安全培训。 特种作业人员对造成人员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负有直接责任的,应当按照《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重新参加安全培训。 【部门规章】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 78 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非煤矿矿山领域九部规章的决定》2015年3月23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 议审议通过,2015年7月1日施行。) 第六章 罚则 第四十二条 非煤矿矿山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 (二)接受转让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三)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四)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前款规定予以处理。 第七十九条:“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 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 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 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第八十一条: 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6月10日修订,2021年9月1日施行。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 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 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 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三)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 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四)在监督检查中发现 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 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 一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求被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 产品的,在对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验收中收取费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责令退还收 取的费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内蒙古乌海市海南区应急管理 局 150303 1、立案责任:发现有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时间少于《生产经营单位安全 培训规定》或者有关标准规定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 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 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 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 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 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告知违法事实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 5 、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属于重大行政处罚的,应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 讨论),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 行政处罚文书应按照法定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书,执行相应的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1月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实施。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 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 托处罚的规定的;(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 前款规定予以处理。 第七十九条:“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 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 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 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第八十一条: 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6月10日修订,2021年9月1日施行。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 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 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 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三)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 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四)在监督检查中发现 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 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 一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求被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 产品的,在对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验收中收取费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责令退还收 取的费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内蒙古乌海市海南区应急管理 局 150303 1、立案责任:发现有生产经营单位矿山新招的井下作业人员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单位 新招的危险工艺操作岗位人员,未经实习期满独立上岗作业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 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 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 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 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 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 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 达当事人,告知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 《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属于重大行政处罚 的,应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 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文书应按照法定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 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相应的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1月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实施。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 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 托处罚的规定的;(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 前款规定予以处理。 第七十九条:“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 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 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 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第八十一条: 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6月10日修订,2021年9月1日施行。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 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 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 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三)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 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四)在监督检查中发现 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 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 一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求被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 产品的,在对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验收中收取费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责令退还收 取的费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内蒙古乌海市海南区应急管理 局 150303 1、立案责任:发现有生产经营单位相关人员未按照规定重新参加安全培训行为的予以 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 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 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 :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 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 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 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属于 重大行政处罚的,应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 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文书应按照法定方式送达当事人 。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相应的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 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1月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实施。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 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 托处罚的规定的;(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 前款规定予以处理。 第七十九条:“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 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 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 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第八十一条: 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6月10日修订,2021年9月1日施行。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 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 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 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三)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 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四)在监督检查中发现 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 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 一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求被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 产品的,在对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验收中收取费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责令退还收 取的费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内蒙古乌海市海南区应急管理 局 150303 1、立案责任:发现有非煤矿矿山企业未取得、接受转让的、冒用或使用伪造的安全生 产许可证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 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 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 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 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 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 5、决定责任:制作行 政处罚决定书(属于重大行政处罚的,应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载明行政处 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文书应按照 法定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相应的行政 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1月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实施。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 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 托处罚的规定的;(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 前款规定予以处理。 第七十九条:“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 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 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 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第八十一条: 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6月10日修订,2021年9月1日施行。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 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 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 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三)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 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四)在监督检查中发现 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 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 一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求被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 产品的,在对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验收中收取费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责令退还收 取的费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内蒙古乌海市海南区应急管理 局 150303 162 163 164 165 166 对非煤矿矿山企业 在安全生产许可证 有效期内出现采矿 许可证有效期届满 和采矿许可证被暂 扣、撤销、吊销、 注销的情况,未向 安全生产许可证颁 发管理机关报告并 交回安全生产许可 证的处罚 对非煤矿矿山企业 在安全生产许可证 有效期内,出现需 要变更安全生产许 可证的情形,未按 规定申请、办理变 更手续的处罚 对地质勘探单位、 采掘施工单位在登 记注册地以外进行 跨省作业,以及跨 省(自治区、直辖 市)运营的石油天 然气管道管理的单 位,未按照规定书 面报告的处罚 对非煤矿矿山企业 在安全生产许可证 有效期满未办理延 期手续,继续进行 生产的处罚 对非煤矿矿山企业 转让安全生产许可 证的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发现有非煤矿矿山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出现采矿许可证有效 期届满和采矿许可证被暂扣、撤销、吊销、注销的情况,未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 理机关报告并交回安全生产许可证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 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 【部门规章】《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 78 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非煤矿矿山领域九部规章的决定》2015年3月23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 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 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2015年7月1日施行。) 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 第六章 罚则 第四十三条 非煤矿矿山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出现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和采矿许可证被暂扣、撤销、吊销、注销的情况,未依照本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 、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 机关报告并交回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 第五章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非煤矿矿山企业发现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采矿许可证到期失效的,应当在采矿许可证到期前15日内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报告,并交回安全生产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告知违法 许可证正本和副本。 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采矿许可证被暂扣、撤销、吊销和注销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应当在暂扣、撤销、吊销和注销后5日内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报告,并交回安全生产许可证正本和副本。 。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属于重大行政处罚的,应依照相关规定进行 集体讨论),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 任:行政处罚文书应按照法定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 决定书,执行相应的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1月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实施。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 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 托处罚的规定的;(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 前款规定予以处理。 第七十九条:“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 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 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 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第八十一条: 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6月10日修订,2021年9月1日施行。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 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 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 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三)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 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四)在监督检查中发现 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 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 一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求被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 产品的,在对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验收中收取费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责令退还收 取的费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内蒙古乌海市海南区应急管理 局 150303 1、立案责任:发现有非煤矿矿山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出现需要变更安全 生产许可证的情形,未按规定申请、办理变更手续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 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 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 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 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 知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 证告知书》 。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属于重大行政处罚的,应依照相 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文书应按照法定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 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相应的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 任。 【行政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1月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实施。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 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 托处罚的规定的;(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 前款规定予以处理。 第七十九条:“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 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 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 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第八十一条: 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6月10日修订,2021年9月1日施行。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 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 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 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三)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 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四)在监督检查中发现 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 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 一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求被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 产品的,在对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验收中收取费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责令退还收 取的费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内蒙古乌海市海南区应急管理 局 150303 1、立案责任:发现有地质勘探单位、采掘施工单位在登记注册地以外进行跨省作业, 以及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营的石油天然气管道管理的单位,未按照规定书面报 告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 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部门规章】《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 78 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非煤矿矿山领域九部规章的决定》2015年3月23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 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2015年7月1日施行。) 、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 第六章 罚则 第四十四条 第二款 地质勘探单位、采掘施工单位在登记注册地以外进行跨省作业,以及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营的石油天然气管道管理的单位,未按照本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书面报告 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 的,责令限期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第五章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地质勘探单位、采掘施工单位在登记注册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从事作业的,应当向作业所在地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书面报告。 。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 定书(属于重大行政处罚的,应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载明行政处罚告知、 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文书应按照法定方式 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相应的行政处罚。 8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1月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实施。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 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 托处罚的规定的;(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 前款规定予以处理。 第七十九条:“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 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 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 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第八十一条: 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6月10日修订,2021年9月1日施行。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 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 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 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三)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 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四)在监督检查中发现 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 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 一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求被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 产品的,在对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验收中收取费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责令退还收 取的费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内蒙古乌海市海南区应急管理 局 150303 1、立案责任:发现有非煤矿矿山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 续进行生产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 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 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 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 ,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 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 5、决定责任:制作 行政处罚决定书(属于重大行政处罚的,应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载明行政 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文书应按 照法定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相应的行 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1月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实施。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 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 托处罚的规定的;(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 前款规定予以处理。 第七十九条:“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 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 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 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第八十一条: 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6月10日修订,2021年9月1日施行。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 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 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 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三)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 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四)在监督检查中发现 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 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 一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求被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 产品的,在对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验收中收取费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责令退还收 取的费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内蒙古乌海市海南区应急管理 局 150303 内蒙古乌海市海南区应急管理 局 150303 【部门规章】《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 78 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非煤矿矿山领域九部规章的决定》2015年3月23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 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2015年7月1日施行。) 第六章 罚则 第四十四条 第一款 非煤矿矿山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出现需要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情形,未按本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申请、办理变更手续的,责令限期办理变更手续,并处1万 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章 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和变更 第二十一条 非煤矿矿山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工商营业执照变更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变更安全生 产许可证: (一)变更单位名称的; (二)变更主要负责人的; (三)变更单位地址的; (四)变更经济类型的; (五)变更许可范围的。 【部门规章】《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 78 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非煤矿矿山领域九部规章的决定》2015年3月23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 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2015年7月1日施行。) 第六章 罚则 第四十五条 非煤矿矿山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限期补办延期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办理延 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依照本实施办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二条 非煤矿矿山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 (二)接受转让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三)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四)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1、立案责任:发现有非煤矿矿山企业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 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 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 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 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 【部门规章】《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 78 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非煤矿矿山领域九部规章的决定》2015年3月23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 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 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2015年7月1日施行。) 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 第六章 罚则 第四十六条 非煤矿矿山企业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当事人,告知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 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属于重大行政处罚的 【行政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1月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实施。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 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 托处罚的规定的;(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 前款规定予以处理。 第七十九条:“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 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 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 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第八十一条: 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6月10日修订,2021年9月1日施行。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 166 167 168 169 170 对非煤矿矿山企业 转让安全生产许可 证的处罚 对工贸企业未在有 限空间作业场所设 置明显的安全警示 标志或未为作业人 员提供符合国家标 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劳动防护用品的处 罚 对工贸企业未对有 限空间的现场负责 人、监护人员、作 业人员和应急救援 人员进行安全培训 的处罚 对工贸企业未对有 限空间作业制定应 急预案,或者定期 进行演练的处罚 对工贸企业未对有 限空间作业进行辨 识、提出防范措施 、建立有限空间管 理台账的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 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 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 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 【部门规章】《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 78 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非煤矿矿山领域九部规章的决定》2015年3月23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 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 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2015年7月1日施行。) 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 第六章 罚则 第四十六条 非煤矿矿山企业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当事人,告知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 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属于重大行政处罚的 ,应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 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文书应按照法定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 :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相应的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 履行的其他责任。 前款规定予以处理。 第七十九条:“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 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 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 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第八十一条: 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6月10日修订,2021年9月1日施行。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 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 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 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三)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 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四)在监督检查中发现 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 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 一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求被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 产品的,在对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验收中收取费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责令退还收 取的费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内蒙古乌海市海南区应急管理 局 150303 1、立案责任:发现有工贸企业未在有限空间作业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未为 作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 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 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 【部门规章】 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80号令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劳动防护用品和安全培训等领域十部规章的决定》已经2015年2月26日国家安全生产 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 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2015年5月29日公布,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 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工贸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当事人,告知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 (一)未在有限空间作业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属于重大行政处罚的 (二)未按照本规定为作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应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 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文书应按照法定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 :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相应的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1月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实施。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 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 托处罚的规定的;(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 前款规定予以处理。 第七十九条:“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 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 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 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第八十一条: 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6月10日修订,2021年9月1日施行。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 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 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 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三)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 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四)在监督检查中发现 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 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 一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求被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 产品的,在对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验收中收取费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责令退还收 取的费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内蒙古乌海市海南区应急管理 局 150303 1、立案责任:发现有违反《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第四十七条规定 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 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 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 【部门规章】 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80号令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劳动防护用品和安全培训等领域十部规章的决定》已经2015年2月26日国家安全生产 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 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2015年5月29日公布,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 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 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 (一)未按照本规定对有限空间的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进行安全培训的。 书(属于重大行政处罚的,应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 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文书应按照法定方式送 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相应的行政处罚。 8、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1月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实施。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 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 托处罚的规定的;(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 前款规定予以处理。 第七十九条:“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 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 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 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第八十一条: 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6月10日修订,2021年9月1日施行。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 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 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 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三)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 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四)在监督检查中发现 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 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 一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求被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 产品的,在对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验收中收取费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责令退还收 取的费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内蒙古乌海市海南区应急管理 局 150303 1、立案责任:发现有工贸企业未对有限空间作业制定应急预案,或者定期进行演练行 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 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 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 【部门规章】 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80号令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劳动防护用品和安全培训等领域十部规章的决定》已经2015年2月26日国家安全生产 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 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2015年5月29日公布,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 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 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 (二)未按照本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制定应急预案,或者定期进行演练的。 书(属于重大行政处罚的,应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 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文书应按照法定方式送 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相应的行政处罚。 8、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1月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实施。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 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 托处罚的规定的;(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 前款规定予以处理。 第七十九条:“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 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 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 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第八十一条: 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6月10日修订,2021年9月1日施行。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 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 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 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三)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 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四)在监督检查中发现 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 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 一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求被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 产品的,在对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验收中收取费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责令退还收 取的费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内蒙古乌海市海南区应急管理 局 150303 1、立案责任:发现有工贸企业未对有限空间作业进行辨识、提出防范措施、建立有限 空间管理台账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 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 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 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 【部门规章】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80号令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劳动防护用品和安全培训等领域十部规章的决定》已经2015年2月26日国家安全生产 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 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2015年5月29日公布,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 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 5、决定责任:制 (一)未按照本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进行辨识、提出防范措施、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的。 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属于重大行政处罚的,应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载明行 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文书应 按照法定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相应的 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1月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实施。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 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 托处罚的规定的;(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 前款规定予以处理。 第七十九条:“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 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 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 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第八十一条: 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6月10日修订,2021年9月1日施行。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 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 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 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三)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 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四)在监督检查中发现 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 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 一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求被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 产品的,在对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验收中收取费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责令退还收 取的费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内蒙古乌海市海南区应急管理 局 150303 170 171 172 对工贸企业未对有 限空间作业进行辨 识、提出防范措施 、建立有限空间管 理台账的处罚 对工贸企业未对有 限空间作业制定作 业方案或者方案未 经审批擅自作业的 处罚 对工贸企业有限空 间作业未进行危险 有害因素检测或者 监测,并实行专人 监护作业的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发现有工贸企业未对有限空间作业进行辨识、提出防范措施、建立有限 空间管理台账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 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 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 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 【部门规章】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80号令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劳动防护用品和安全培训等领域十部规章的决定》已经2015年2月26日国家安全生产 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 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2015年5月29日公布,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 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 5、决定责任:制 (一)未按照本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进行辨识、提出防范措施、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的。 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属于重大行政处罚的,应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载明行 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文书应 按照法定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相应的 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 托处罚的规定的;(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 前款规定予以处理。 第七十九条:“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 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 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 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第八十一条: 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6月10日修订,2021年9月1日施行。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 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 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 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三)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 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四)在监督检查中发现 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 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 一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求被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 产品的,在对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验收中收取费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责令退还收 取的费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内蒙古乌海市海南区应急管理 局 150303 1、立案责任:发现有工贸企业未对有限空间作业制定作业方案或者方案未经审批擅自 作业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 ,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 【部门规章】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80号令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劳动防护用品和安全培训等领域十部规章的决定》已经2015年2月26日国家安全生产 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 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 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2015年5月29日公布,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 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 (二)未按照本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制定作业方案或者方案未经审批擅自作业的; 罚决定书(属于重大行政处罚的,应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载明行政处罚告 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文书应按照法定 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相应的行政处罚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1月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实施。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 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 托处罚的规定的;(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 前款规定予以处理。 第七十九条:“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 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 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 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第八十一条: 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6月10日修订,2021年9月1日施行。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 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 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 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三)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 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四)在监督检查中发现 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 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 一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求被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 产品的,在对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验收中收取费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责令退还收 取的费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内蒙古乌海市海南区应急管理 局 150303 1、立案责任:发现有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未进行危险有害因素检测或者监测,并实 行专人监护作业的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 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 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 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 【部门规章】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80号令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劳动防护用品和安全培训等领域十部规章的决定》已经2015年2月26日国家安全生产 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 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 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2015年5月29日公布,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 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 5、决定责任 (三)有限空间作业未按照本规定进行危险有害因素检测或者监测,并实行专人监护作业的。 :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属于重大行政处罚的,应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载 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文 书应按照法定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相 应的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1月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实施。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 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 托处罚的规定的;(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 前款规定予以处理。 第七十九条:“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 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 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 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第八十一条: 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6月10日修订,2021年9月1日施行。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 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 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 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三)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 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四)在监督检查中发现 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 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 一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求被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 产品的,在对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验收中收取费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责令退还收 取的费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内蒙古乌海市海南区应急管理 局 150303 1、立案责任:发现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企业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安全生 产许可证的,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 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 【行政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1月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实施。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 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 托处罚的规定的;(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 前款规定予以处理。 第七十九条:“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 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 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 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第八十一条: 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6月10日修订,2021年9月1日施行。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 173 174 175 对危险化学品生产 企业企业出租、出 借或者以其他形式 转让安全生产许可 证的处罚 对危险化学品生产 企业在安全生产许 可证有效期届满未 办理延期手续,继 续进行生产的处罚 对危险化学品生产 企业在安全生产许 可证有效期内主要 负责人、企业名称 、注册地址、隶属 关系发生变更或者 新增产品、改变工 艺技术对企业安全 生产产生重大影响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发现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企业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安全生 产许可证的,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 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 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 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 【部门规章】 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89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已经2017年1月10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 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 公会议审议通过,2017年1月10日实施。) 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企业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属于重大行政处罚的,应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 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文书应按照法定方式送达 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相应的行政处罚。 8、其 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1月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实施。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 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 托处罚的规定的;(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 前款规定予以处理。 第七十九条:“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 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 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 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第八十一条: 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6月10日修订,2021年9月1日施行。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 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 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 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三)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 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四)在监督检查中发现 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 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 一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求被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 产品的,在对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验收中收取费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责令退还收 取的费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部门规章】 3、《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89号《国家安全 监管总局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已经2017年1月10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 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2017年1月10日实施。)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 实施机关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照本办法和有关安全生产行 政许可的法律、法规规定,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实施机关工作人员在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及其监督管理 工作中,不得索取或者接受企业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非法利益。 第六章 法律法规 第四十二条 实施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向不符合本办法第二章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 (二)发现企业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活动,不依法处理的; (三)发现 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再具备本办法第二章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依法处理的; (四)接到对违 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举报后,不及时依法处理的; (五)在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和监督管理工作中,索取 或者接受企业的财物,或者谋取其他非法利益的。 内蒙古乌海市海南区应急管理 局 150303 1、立案责任:发现有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办理延期手 续,继续进行生产的的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 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 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 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 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 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 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 5、决定 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属于重大行政处罚的,应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 ,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 罚文书应按照法定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执 行相应的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1月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实施。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 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 托处罚的规定的;(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 前款规定予以处理。 第七十九条:“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 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 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 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第八十一条: 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6月10日修订,2021年9月1日施行。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 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 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 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三)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 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四)在监督检查中发现 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 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 一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求被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 产品的,在对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验收中收取费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责令退还收 取的费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部门规章】 3、《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89号《国家安全 监管总局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已经2017年1月10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 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2017年1月10日实施。)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 实施机关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照本办法和有关安全生产行 政许可的法律、法规规定,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实施机关工作人员在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及其监督管理 工作中,不得索取或者接受企业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非法利益。 第六章 法律法规 第四十二条 实施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向不符合本办法第二章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 (二)发现企业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活动,不依法处理的; (三)发现 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再具备本办法第二章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依法处理的; (四)接到对违 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举报后,不及时依法处理的; (五)在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和监督管理工作中,索取 或者接受企业的财物,或者谋取其他非法利益的。 内蒙古乌海市海南区应急管理 局 150303 内蒙古乌海市海南区应急管理 局 150303 【部门规章】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89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已经2017年1月10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 公会议审议通过,2017年1月10日实施。)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限期补办延期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办理延期手 续,继续进行生产的,依照本办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四十五条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止生产危险化学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危险化学品生产的; (二)接受转让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三)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部门规章】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89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已经2017年1月10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 公会议审议通过,2017年1月10日实施。)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主要负责人、企业名称、注册地址、隶属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新增产品、改变工艺技术对企业安全生产产生重大影响,未按照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的时 限提出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的,责令限期申请,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变更主要负责人、企业名称或者注册地址的,应当自工商营业执照或者隶属关系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实施机关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制件; (二)变更主要负责人的,还应当提供主要负责人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后颁发的安全资格证复制件; 1、立案责任:发现有违反《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七 条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 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 、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 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 【行政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1月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实施。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 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 托处罚的规定的;(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 前款规定予以处理。 第七十九条:“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 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 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 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第八十一条: 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6月10日修订,2021年9月1日施行。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 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 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 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三)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 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四)在监督检查中发现 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 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 175 176 177 企业在安全生产许 可证有效期内主要 负责人、企业名称 、注册地址、隶属 关系发生变更或者 新增产品、改变工 艺技术对企业安全 生产产生重大影响 ,未按照规定的时 限提出安全生产许 可证变更申请的处 罚 对危险化学品生产 企业在安全生产许 可证有效期内,其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 目安全设施竣工验 收合格后,未按照 规定的时限提出安 全生产许可证变更 申请并且擅自投入 运行的处罚 对发现危险化学品 生产企业隐瞒有关 情况或者提供虚假 材料申请安全生产 许可证的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部门规章】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89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已经2017年1月10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 公会议审议通过,2017年1月10日实施。)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主要负责人、企业名称、注册地址、隶属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新增产品、改变工艺技术对企业安全生产产生重大影响,未按照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的时 限提出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的,责令限期申请,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变更主要负责人、企业名称或者注册地址的,应当自工商营业执照或者隶属关系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实施机关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制件; (二)变更主要负责人的,还应当提供主要负责人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后颁发的安全资格证复制件; (三)变更注册地址的,还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对已经受理的变更申请,实施机关应当在对企业提交的文件、资料审查无误后,方可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手续。 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变更隶属关系的,仅需提交隶属关系变更证明材料报实施机关备案。 条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 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 、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 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 定书(属于重大行政处罚的,应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载明行政处罚告知、 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文书应按照法定方式 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相应的行政处罚。 8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立案责任:发现有违反《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八 条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 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部门规章】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89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已经2017年1月10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 、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 公会议审议通过,2017年1月10日实施。)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其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未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时限提出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并且擅自投入运行的,责令停 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止生产,限期申请,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章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 第三十二条 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有危险化学品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的,应当在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原 。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 定书(属于重大行政处罚的,应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载明行政处罚告知、 实施机关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报告等相关文件、资料。实施机关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和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文书应按照法定方式 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相应的行政处罚。 8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立案责任:发现有违反《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九 条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 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部门规章】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89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已经2017年1月10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 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 公会议审议通过,2017年1月10日实施。)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发现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实施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并给予警告,该企业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 。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 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自实施机关撤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之日起3年内,该企业不得再次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 定书(属于重大行政处罚的,应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载明行政处罚告知、 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文书应按照法定方式 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相应的行政处罚。 8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6月10日修订,2021年9月1日施行。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 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 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 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三)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 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四)在监督检查中发现 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 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 一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求被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 产品的,在对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验收中收取费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责令退还收 取的费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部门规章】 3、《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89号《国家安全 监管总局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已经2017年1月10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 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2017年1月10日实施。)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 实施机关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照本办法和有关安全生产行 政许可的法律、法规规定,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实施机关工作人员在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及其监督管理 工作中,不得索取或者接受企业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非法利益。 第六章 法律法规 第四十二条 实施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向不符合本办法第二章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 (二)发现企业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活动,不依法处理的; (三)发现 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再具备本办法第二章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依法处理的; (四)接到对违 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举报后,不及时依法处理的; (五)在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和监督管理工作中,索取 或者接受企业的财物,或者谋取其他非法利益的。 【行政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1月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实施。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 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 托处罚的规定的;(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 前款规定予以处理。 第七十九条:“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 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 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 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第八十一条: 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6月10日修订,2021年9月1日施行。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 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 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 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三)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 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四)在监督检查中发现 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 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 一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求被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 产品的,在对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验收中收取费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责令退还收 取的费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部门规章】 3、《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89号《国家安全 监管总局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已经2017年1月10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 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2017年1月10日实施。)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 实施机关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照本办法和有关安全生产行 政许可的法律、法规规定,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实施机关工作人员在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及其监督管理 工作中,不得索取或者接受企业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非法利益。 第六章 法律法规 第四十二条 实施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向不符合本办法第二章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 (二)发现企业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活动,不依法处理的; (三)发现 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再具备本办法第二章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依法处理的; (四)接到对违 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举报后,不及时依法处理的; (五)在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和监督管理工作中,索取 或者接受企业的财物,或者谋取其他非法利益的。 【行政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1月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实施。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 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 托处罚的规定的;(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 前款规定予以处理。 第七十九条:“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 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 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 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第八十一条: 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6月10日修订,2021年9月1日施行。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 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 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 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三)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 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四)在监督检查中发现 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 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 一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求被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 产品的,在对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验收中收取费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责令退还收 取的费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部门规章】 3、《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89号《国家安全 监管总局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已经2017年1月10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 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2017年1月10日实施。)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 实施机关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照本办法和有关安全生产行 政许可的法律、法规规定,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实施机关工作人员在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及其监督管理 工作中,不得索取或者接受企业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非法利益。 内蒙古乌海市海南区应急管理 局 150303 内蒙古乌海市海南区应急管理 局 150303 内蒙古乌海市海南区应急管理 局 150303 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文书应按照法定方式 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相应的行政处罚。 8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78 179 对未经许可经营、 超许可范围经营、 许可证过期继续经 营烟花爆竹的处罚 对从事烟花爆竹批 发企业在城市建成 区内设立烟花爆竹 储存仓库,或者在 批发(展示)场所 摆放有药样品的处 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部门规章】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经2013年9月1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2013年10月1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5号公布)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对未经许可经营、超许可范围经营、许可证过期继续经营烟花爆竹的,责令其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部门规章】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经2013年9月1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2013年10月1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5号公布。)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批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在城市建成区内设立烟花爆竹储存仓库,或者在批发(展示)场所摆放有药样品的; 产品的,在对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验收中收取费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责令退还收 取的费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部门规章】 3、《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89号《国家安全 监管总局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已经2017年1月10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 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2017年1月10日实施。)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 实施机关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照本办法和有关安全生产行 政许可的法律、法规规定,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实施机关工作人员在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及其监督管理 工作中,不得索取或者接受企业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非法利益。 第六章 法律法规 第四十二条 实施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向不符合本办法第二章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 (二)发现企业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活动,不依法处理的; (三)发现 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再具备本办法第二章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依法处理的; (四)接到对违 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举报后,不及时依法处理的; (五)在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和监督管理工作中,索取 或者接受企业的财物,或者谋取其他非法利益的。 1、立案责任:发现有未经许可经营、超许可范围经营、许可证过期继续经营烟花爆竹 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 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 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 、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 、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 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 定书(属于重大行政处罚的,应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载明行政处罚告知、 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文书应按照法定方式 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相应的行政处罚。 8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1月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实施。 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各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 的规定的”。 第五十八条:“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 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第六十条:行政机关 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 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八十七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 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 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三)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 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四)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 依法及时处理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 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八条:负有安全 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求被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的,在对安 全生产事项的审查、验收中收取费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责令退还收取的费用;情节 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部门规章】 3、《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 第二十九条 发证机关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审查、核发烟花爆竹经营 许可证,建立健全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档案管理制度和信息化管理系统,并定期向社会公告取证企业的名 单。 第三十八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实施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和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 、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未依法履行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审查、颁发和监督管理职责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 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内蒙古乌海市海南区应急管理 局 150303 1、立案责任:发现有在城市建成区内设立烟花爆竹储存仓库,或者在批发(展示)场 所摆放有药样品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 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 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 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 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 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 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 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 5、决定责任: 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属于重大行政处罚的,应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载明 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文书 应按照法定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相应 的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1月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实施。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 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 托处罚的规定的;(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 前款规定予以处理。 第七十九条:“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 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 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 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第八十一条: 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6月10日修订,2021年9月1日施行。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 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 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 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三)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 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四)在监督检查中发现 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 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 一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求被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 产品的,在对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验收中收取费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责令退还收 取的费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部门规章】 3、《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经2013年9月1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2013年10月1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5号公布。)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发证机关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审查、 核发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建立健全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档案管理制度和信息化管理系统,并定期向社会 公告取证企业的名单。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实施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和监督管理工作中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未依法履行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审查、颁发和监督管理职责的,依照有 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内蒙古乌海市海南区应急管理 局 150303 179 180 181 对从事烟花爆竹批 发企业在城市建成 区内设立烟花爆竹 储存仓库,或者在 批发(展示)场所 摆放有药样品的处 罚 对从事烟花爆竹批 发企业采购和销售 质量不符合国家标 准或者行业标准规 定的烟花爆竹的处 罚 对从事烟花爆竹批 发企业在仓库内违 反国家标准或者行 业标准规定储存烟 花爆竹的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部门规章】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经2013年9月1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2013年10月1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5号公布。)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批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在城市建成区内设立烟花爆竹储存仓库,或者在批发(展示)场所摆放有药样品的; 【部门规章】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经2013年9月1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2013年10月1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5号公布。)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批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采购和销售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烟花爆竹的; 【部门规章】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经2013年9月1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2013年10月1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5号公布。)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批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在仓库内违反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储存烟花爆竹的; 1、立案责任:发现有在城市建成区内设立烟花爆竹储存仓库,或者在批发(展示)场 所摆放有药样品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 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 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 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 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 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 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 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 5、决定责任: 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属于重大行政处罚的,应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载明 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文书 应按照法定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相应 的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6月10日修订,2021年9月1日施行。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 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 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 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三)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 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四)在监督检查中发现 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 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 一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求被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 产品的,在对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验收中收取费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责令退还收 取的费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部门规章】 3、《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经2013年9月1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2013年10月1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5号公布。)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发证机关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审查、 核发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建立健全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档案管理制度和信息化管理系统,并定期向社会 公告取证企业的名单。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实施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和监督管理工作中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未依法履行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审查、颁发和监督管理职责的,依照有 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内蒙古乌海市海南区应急管理 局 150303 1、立案责任:发现有采购和销售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烟花爆竹行 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 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 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 3、 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 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 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 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 书(属于重大行政处罚的,应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 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文书应按照法定方式送 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相应的行政处罚。 8、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1月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实施。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 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 托处罚的规定的;(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 前款规定予以处理。 第七十九条:“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 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 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 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第八十一条: 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6月10日修订,2021年9月1日施行。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 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 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 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三)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 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四)在监督检查中发现 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 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 一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求被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 产品的,在对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验收中收取费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责令退还收 取的费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部门规章】 3、《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经2013年9月1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2013年10月1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5号公布。)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发证机关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审查、 核发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建立健全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档案管理制度和信息化管理系统,并定期向社会 公告取证企业的名单。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实施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和监督管理工作中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未依法履行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审查、颁发和监督管理职责的,依照有 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内蒙古乌海市海南区应急管理 局 150303 1、立案责任:发现有在仓库内违反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储存烟花爆竹行为的予 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 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 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 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 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 ,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 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 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属 于重大行政处罚的,应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 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文书应按照法定方式送达当事 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相应的行政处罚。 8、其他: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1月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实施。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 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 托处罚的规定的;(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 前款规定予以处理。 第七十九条:“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 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 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 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第八十一条: 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6月10日修订,2021年9月1日施行。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 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 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 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三)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 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四)在监督检查中发现 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 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 一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求被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 产品的,在对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验收中收取费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责令退还收 取的费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部门规章】 3、《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经2013年9月1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2013年10月1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5号公布。)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发证机关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审查、 核发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建立健全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档案管理制度和信息化管理系统,并定期向社会 公告取证企业的名单。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实施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和监督管理工作中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未依法履行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审查、颁发和监督管理职责的,依照有 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内蒙古乌海市海南区应急管理 局 150303 181 182 183 对从事烟花爆竹批 发企业在仓库内违 反国家标准或者行 业标准规定储存烟 花爆竹的处罚 对从事烟花爆竹批 发企业在烟花爆竹 经营许可证载明的 仓库以外储存烟花 爆竹的处罚 对从事烟花爆竹批 发企业对假冒伪劣 、过期、含有超量 、违禁药物以及其 他存在严重质量问 题的烟花爆竹未及 时销毁的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部门规章】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经2013年9月1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2013年10月1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5号公布。)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批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在仓库内违反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储存烟花爆竹的; 【部门规章】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经2013年9月1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2013年10月1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5号公布。)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批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在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仓库以外储存烟花爆竹的; 【部门规章】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经2013年9月1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2013年10月1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5号公布。)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批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对假冒伪劣、过期、含有超量、违禁药物以及其他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烟花爆竹未及时销毁的; 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 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 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 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 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 ,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 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 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属 于重大行政处罚的,应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 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文书应按照法定方式送达当事 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相应的行政处罚。 8、其他: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6月10日修订,2021年9月1日施行。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 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 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 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三)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 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四)在监督检查中发现 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 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 一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求被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 产品的,在对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验收中收取费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责令退还收 取的费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部门规章】 3、《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经2013年9月1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2013年10月1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5号公布。)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发证机关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审查、 核发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建立健全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档案管理制度和信息化管理系统,并定期向社会 公告取证企业的名单。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实施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和监督管理工作中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未依法履行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审查、颁发和监督管理职责的,依照有 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内蒙古乌海市海南区应急管理 局 150303 1、立案责任:发现有在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仓库以外储存烟花爆竹行为的予以 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 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 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 :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 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 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 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属于 重大行政处罚的,应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 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文书应按照法定方式送达当事人 。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相应的行政处罚。 8、其他:法 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1月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实施。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 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 托处罚的规定的;(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 前款规定予以处理。 第七十九条:“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 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 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 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第八十一条: 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6月10日修订,2021年9月1日施行。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 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 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 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三)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 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四)在监督检查中发现 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 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 一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求被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 产品的,在对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验收中收取费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责令退还收 取的费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部门规章】 3、《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经2013年9月1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2013年10月1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5号公布。)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发证机关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审查、 核发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建立健全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档案管理制度和信息化管理系统,并定期向社会 公告取证企业的名单。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实施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和监督管理工作中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未依法履行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审查、颁发和监督管理职责的,依照有 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内蒙古乌海市海南区应急管理 局 150303 1、立案责任:发现有假冒伪劣、过期、含有超量、违禁药物以及其他存在严重质量问 题的烟花爆竹未及时销毁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 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 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 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 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 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 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 5、决定 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属于重大行政处罚的,应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 ,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 罚文书应按照法定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执 行相应的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1月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实施。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 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 托处罚的规定的;(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 前款规定予以处理。 第七十九条:“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 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 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 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第八十一条: 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6月10日修订,2021年9月1日施行。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 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 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 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三)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 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四)在监督检查中发现 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 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 一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求被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 产品的,在对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验收中收取费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责令退还收 取的费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部门规章】 3、《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经2013年9月1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2013年10月1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5号公布。)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发证机关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审查、 核发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建立健全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档案管理制度和信息化管理系统,并定期向社会 公告取证企业的名单。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实施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和监督管理工作中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未依法履行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审查、颁发和监督管理职责的,依照有 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内蒙古乌海市海南区应急管理 局 150303 183 184 185 对从事烟花爆竹批 发企业对假冒伪劣 、过期、含有超量 、违禁药物以及其 他存在严重质量问 题的烟花爆竹未及 时销毁的处罚 对从事烟花爆竹批 发企业未执行合同 管理、流向登记制 度或者未按照规定 应用烟花爆竹流向 管理信息系统的处 罚 对从事烟花爆竹批 发企业未将黑火药 、引火线的采购、 销售记录报所在地 县级安全监管局备 案的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部门规章】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经2013年9月1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2013年10月1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5号公布。)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批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对假冒伪劣、过期、含有超量、违禁药物以及其他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烟花爆竹未及时销毁的; 【部门规章】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经2013年9月1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2013年10月1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5号公布。)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批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未执行合同管理、流向登记制度或者未按照规定应用烟花爆竹流向管理信息系统的; 【部门规章】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经2013年9月1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2013年10月1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5号公布。)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批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未将黑火药、引火线的采购、销售记录报所在地县级安全监管局备案的; 题的烟花爆竹未及时销毁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 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 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 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 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 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 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 5、决定 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属于重大行政处罚的,应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 ,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 罚文书应按照法定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执 行相应的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6月10日修订,2021年9月1日施行。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 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 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 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三)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 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四)在监督检查中发现 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 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 一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求被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 产品的,在对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验收中收取费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责令退还收 取的费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部门规章】 3、《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经2013年9月1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2013年10月1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5号公布。)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发证机关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审查、 核发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建立健全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档案管理制度和信息化管理系统,并定期向社会 公告取证企业的名单。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实施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和监督管理工作中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未依法履行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审查、颁发和监督管理职责的,依照有 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内蒙古乌海市海南区应急管理 局 150303 1、立案责任:发现有未执行合同管理、流向登记制度或者未按照规定应用烟花爆竹流 向管理信息系统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 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 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 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 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 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 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 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 5、决定责任: 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属于重大行政处罚的,应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载明 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文书 应按照法定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相应 的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1月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实施。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 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 托处罚的规定的;(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 前款规定予以处理。 第七十九条:“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 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 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 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第八十一条: 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6月10日修订,2021年9月1日施行。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 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 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 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三)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 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四)在监督检查中发现 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 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 一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求被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 产品的,在对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验收中收取费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责令退还收 取的费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部门规章】 3、《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经2013年9月1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2013年10月1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5号公布。)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发证机关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审查、 核发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建立健全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档案管理制度和信息化管理系统,并定期向社会 公告取证企业的名单。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实施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和监督管理工作中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未依法履行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审查、颁发和监督管理职责的,依照有 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内蒙古乌海市海南区应急管理 局 150303 1、立案责任:发现有未将黑火药、引火线的采购、销售记录报所在地县级安全监管局 备案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 ,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 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 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 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 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 罚决定书(属于重大行政处罚的,应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载明行政处罚告 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文书应按照法定 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相应的行政处罚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1月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实施。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 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 托处罚的规定的;(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 前款规定予以处理。 第七十九条:“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 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 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 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第八十一条: 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6月10日修订,2021年9月1日施行。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 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 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 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三)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 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四)在监督检查中发现 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 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 一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求被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 产品的,在对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验收中收取费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责令退还收 取的费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部门规章】 3、《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经2013年9月1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2013年10月1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5号公布。)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发证机关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审查、 核发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建立健全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档案管理制度和信息化管理系统,并定期向社会 公告取证企业的名单。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实施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和监督管理工作中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未依法履行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审查、颁发和监督管理职责的,依照有 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内蒙古乌海市海南区应急管理 局 150303 185 186 187 对从事烟花爆竹批 发企业未将黑火药 、引火线的采购、 销售记录报所在地 县级安全监管局备 案的处罚 对从事烟花爆竹批 发企业仓储设施新 建、改建、扩建后 ,未重新申请办理 许可手续的处罚 对从事烟花爆竹批 发企业变更企业名 称、主要负责人、 注册地址,未申请 办理许可证变更手 续的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部门规章】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经2013年9月1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2013年10月1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5号公布。)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批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未将黑火药、引火线的采购、销售记录报所在地县级安全监管局备案的; 【部门规章】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经2013年9月1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2013年10月1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5号公布。)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批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八)仓储设施新建、改建、扩建后,未重新申请办理许可手续的; 【部门规章】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经2013年9月1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2013年10月1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5号公布。)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批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九)变更企业名称、主要负责人、注册地址,未申请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的; 1、立案责任:发现有未将黑火药、引火线的采购、销售记录报所在地县级安全监管局 备案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 ,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 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 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 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 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 罚决定书(属于重大行政处罚的,应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载明行政处罚告 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文书应按照法定 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相应的行政处罚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6月10日修订,2021年9月1日施行。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 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 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 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三)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 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四)在监督检查中发现 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 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 一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求被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 产品的,在对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验收中收取费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责令退还收 取的费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部门规章】 3、《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经2013年9月1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2013年10月1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5号公布。)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发证机关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审查、 核发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建立健全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档案管理制度和信息化管理系统,并定期向社会 公告取证企业的名单。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实施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和监督管理工作中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未依法履行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审查、颁发和监督管理职责的,依照有 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内蒙古乌海市海南区应急管理 局 150303 1、立案责任:发现有仓储设施新建、改建、扩建后,未重新申请办理许可手续行为的 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 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 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 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 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 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 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 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属于重大行政处罚的,应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 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文书应按照法定方式送达当 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相应的行政处罚。 8、其他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1月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实施。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 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 托处罚的规定的;(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 前款规定予以处理。 第七十九条:“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 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 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 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第八十一条: 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6月10日修订,2021年9月1日施行。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 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 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 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三)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 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四)在监督检查中发现 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 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 一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求被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 产品的,在对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验收中收取费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责令退还收 取的费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部门规章】 3、《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经2013年9月1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2013年10月1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5号公布。)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发证机关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审查、 核发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建立健全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档案管理制度和信息化管理系统,并定期向社会 公告取证企业的名单。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实施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和监督管理工作中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未依法履行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审查、颁发和监督管理职责的,依照有 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内蒙古乌海市海南区应急管理 局 150303 1、立案责任:发现有变更企业名称、主要负责人、注册地址,未申请办理许可证变更 手续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 ,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 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 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 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 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 罚决定书(属于重大行政处罚的,应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载明行政处罚告 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文书应按照法定 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相应的行政处罚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1月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实施。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 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 托处罚的规定的;(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 前款规定予以处理。 第七十九条:“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 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 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 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第八十一条: 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6月10日修订,2021年9月1日施行。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 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 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 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三)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 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四)在监督检查中发现 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 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 一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求被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 产品的,在对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验收中收取费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责令退还收 取的费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部门规章】 3、《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经2013年9月1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2013年10月1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5号公布。)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发证机关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审查、 核发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建立健全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档案管理制度和信息化管理系统,并定期向社会 公告取证企业的名单。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实施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和监督管理工作中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未依法履行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审查、颁发和监督管理职责的,依照有 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内蒙古乌海市海南区应急管理 局 150303 187 188 189 对从事烟花爆竹批 发企业变更企业名 称、主要负责人、 注册地址,未申请 办理许可证变更手 续的处罚 对从事烟花爆竹批 发企业向未取得零 售许可证的单位或 者个人销售烟花爆 竹的处罚 对从事烟花爆竹批 发企业向未取得烟 花爆竹安全生产许 可证的单位或者个 人销售烟火药、黑 火药、引火线的处 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部门规章】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经2013年9月1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2013年10月1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5号公布。)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批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九)变更企业名称、主要负责人、注册地址,未申请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的; 【部门规章】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经2013年9月1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2013年10月1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5号公布。)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批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向未取得零售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烟花爆竹的。 【部门规章】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经2013年9月1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2013年10月1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5号公布。)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批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停业整顿,依法暂扣批发许可证,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批发许可证: (一)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烟火药、黑火药、引火线的; 1、立案责任:发现有变更企业名称、主要负责人、注册地址,未申请办理许可证变更 手续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 ,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 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 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 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 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 罚决定书(属于重大行政处罚的,应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载明行政处罚告 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文书应按照法定 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相应的行政处罚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立案责任:发现有向未取得零售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烟花爆竹行为的予以审 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 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 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 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 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 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 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 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属于重 大行政处罚的,应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 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文书应按照法定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相应的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 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立案责任:发现有向未取得零售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烟花爆竹行为的予以审 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 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 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 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 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 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 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 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属于重 大行政处罚的,应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 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文书应按照法定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相应的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 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6月10日修订,2021年9月1日施行。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 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 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 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三)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 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四)在监督检查中发现 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 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 一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求被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 产品的,在对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验收中收取费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责令退还收 取的费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部门规章】 3、《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经2013年9月1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2013年10月1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5号公布。)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发证机关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审查、 核发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建立健全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档案管理制度和信息化管理系统,并定期向社会 公告取证企业的名单。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实施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和监督管理工作中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未依法履行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审查、颁发和监督管理职责的,依照有 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1月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实施。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 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 托处罚的规定的;(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 前款规定予以处理。 第七十九条:“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 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 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 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第八十一条: 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6月10日修订,2021年9月1日施行。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 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 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 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三)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 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四)在监督检查中发现 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 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 一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求被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 产品的,在对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验收中收取费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责令退还收 取的费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部门规章】 3、《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经2013年9月1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2013年10月1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5号公布。)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发证机关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审查、 核发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建立健全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档案管理制度和信息化管理系统,并定期向社会 公告取证企业的名单。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实施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和监督管理工作中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未依法履行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审查、颁发和监督管理职责的,依照有 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1月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实施。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 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 托处罚的规定的;(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 前款规定予以处理。 第七十九条:“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 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 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 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第八十一条: 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6月10日修订,2021年9月1日施行。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 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 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 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三)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 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四)在监督检查中发现 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 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 一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求被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 产品的,在对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验收中收取费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责令退还收 取的费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部门规章】 3、《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经2013年9月1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2013年10月1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5号公布。)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发证机关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审查、 核发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建立健全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档案管理制度和信息化管理系统,并定期向社会 公告取证企业的名单。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实施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和监督管理工作中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未依法履行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审查、颁发和监督管理职责的,依照有 内蒙古乌海市海南区应急管理 局 150303 内蒙古乌海市海南区应急管理 局 150303 内蒙古乌海市海南区应急管理 局 150303 189 190 191 对从事烟花爆竹批 发企业向未取得烟 花爆竹安全生产许 可证的单位或者个 人销售烟火药、黑 火药、引火线的处 罚 对从事烟花爆竹批 发企业向零售经营 者供应非法生产、 经营的烟花爆竹的 处罚 对从事烟花爆竹批 发企业向零售经营 者供应礼花弹等按 照国家标准规定应 当由专业人员燃放 的烟花爆竹的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部门规章】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经2013年9月1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2013年10月1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5号公布。)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批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停业整顿,依法暂扣批发许可证,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批发许可证: (一)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烟火药、黑火药、引火线的; 【部门规章】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经2013年9月1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2013年10月1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5号公布。)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批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停业整顿,依法暂扣批发许可证,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批发许可证: (二)向零售经营者供应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的。 【部门规章】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经2013年9月1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2013年10月1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5号公布。)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批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停业整顿,依法暂扣批发许可证,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批发许可证: (三)向零售经营者供应礼花弹等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当由专业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 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 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 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 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 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 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 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 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属于重 大行政处罚的,应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 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文书应按照法定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相应的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 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6月10日修订,2021年9月1日施行。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 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 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 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三)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 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四)在监督检查中发现 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 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 一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求被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 产品的,在对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验收中收取费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责令退还收 取的费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部门规章】 3、《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经2013年9月1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2013年10月1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5号公布。)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发证机关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审查、 核发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建立健全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档案管理制度和信息化管理系统,并定期向社会 公告取证企业的名单。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实施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和监督管理工作中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未依法履行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审查、颁发和监督管理职责的,依照有 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内蒙古乌海市海南区应急管理 局 150303 1、立案责任:发现有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向零售经营者供应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 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 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 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 、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 、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 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 定书(属于重大行政处罚的,应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载明行政处罚告知、 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文书应按照法定方式 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相应的行政处罚。 8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1月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实施。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 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 托处罚的规定的;(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 前款规定予以处理。 第七十九条:“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 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 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 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第八十一条: 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6月10日修订,2021年9月1日施行。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 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 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 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三)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 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四)在监督检查中发现 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 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 一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求被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 产品的,在对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验收中收取费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责令退还收 取的费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部门规章】 3、《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经2013年9月1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2013年10月1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5号公布。)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发证机关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审查、 核发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建立健全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档案管理制度和信息化管理系统,并定期向社会 公告取证企业的名单。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实施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和监督管理工作中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未依法履行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审查、颁发和监督管理职责的,依照有 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内蒙古乌海市海南区应急管理 局 150303 1、立案责任:发现有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向零售经营者供应礼花弹等按照国家标准规定 应当由专业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 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 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 。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 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 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告知违法事 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属于重大行政处罚的,应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 讨论),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 行政处罚文书应按照法定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书,执行相应的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1月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实施。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 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 托处罚的规定的;(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 前款规定予以处理。 第七十九条:“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 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 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 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第八十一条: 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6月10日修订,2021年9月1日施行。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 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 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 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三)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 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四)在监督检查中发现 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 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 一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求被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 产品的,在对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验收中收取费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责令退还收 取的费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部门规章】 3、《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经2013年9月1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2013年10月1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5号公布。)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发证机关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审查、 核发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建立健全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档案管理制度和信息化管理系统,并定期向社会 公告取证企业的名单。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实施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和监督管理工作中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未依法履行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审查、颁发和监督管理职责的,依照有 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内蒙古乌海市海南区应急管理 局 150303 191 192 193 对从事烟花爆竹批 发企业向零售经营 者供应礼花弹等按 照国家标准规定应 当由专业人员燃放 的烟花爆竹的处罚 对从事烟花爆竹零 售经营者销售非法 生产、经营的烟花 爆竹的处罚 对从事烟花爆竹零 售经营者销售礼花 弹等按照国家标准 规定应当由专业人 员燃放的烟花爆竹 的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部门规章】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经2013年9月1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2013年10月1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5号公布。)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批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停业整顿,依法暂扣批发许可证,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批发许可证: (三)向零售经营者供应礼花弹等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当由专业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 【部门规章】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经2013年9月1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2013年10月1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5号公布。)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零售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零售许可证: (一)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的。 【部门规章】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经2013年9月1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2013年10月1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5号公布。)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零售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零售许可证: (二)销售礼花弹等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当由专业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 1、立案责任:发现有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向零售经营者供应礼花弹等按照国家标准规定 应当由专业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 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 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 。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 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 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告知违法事 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属于重大行政处罚的,应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 讨论),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 行政处罚文书应按照法定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书,执行相应的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6月10日修订,2021年9月1日施行。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 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 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 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三)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 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四)在监督检查中发现 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 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 一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求被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 产品的,在对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验收中收取费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责令退还收 取的费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部门规章】 3、《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经2013年9月1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2013年10月1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5号公布。)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发证机关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审查、 核发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建立健全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档案管理制度和信息化管理系统,并定期向社会 公告取证企业的名单。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实施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和监督管理工作中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未依法履行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审查、颁发和监督管理职责的,依照有 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内蒙古乌海市海南区应急管理 局 150303 1、立案责任:发现有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行为的予以 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 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 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 :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 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 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 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属于 重大行政处罚的,应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 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文书应按照法定方式送达当事人 。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相应的行政处罚。 8、其他:法 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1月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实施。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 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 托处罚的规定的;(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 前款规定予以处理。 第七十九条:“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 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 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 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第八十一条: 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6月10日修订,2021年9月1日施行。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 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 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 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三)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 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四)在监督检查中发现 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 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 一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求被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 产品的,在对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验收中收取费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责令退还收 取的费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部门规章】 3、《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经2013年9月1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2013年10月1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5号公布。)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发证机关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审查、 核发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建立健全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档案管理制度和信息化管理系统,并定期向社会 公告取证企业的名单。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实施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和监督管理工作中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未依法履行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审查、颁发和监督管理职责的,依照有 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内蒙古乌海市海南区应急管理 局 150303 1、立案责任:发现有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销售礼花弹等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当由专业 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 ,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 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 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 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 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 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 5、决定责 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属于重大行政处罚的,应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 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 文书应按照法定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 相应的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1月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实施。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 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 托处罚的规定的;(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 前款规定予以处理。 第七十九条:“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 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 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 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第八十一条: 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6月10日修订,2021年9月1日施行。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 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 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 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三)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 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四)在监督检查中发现 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 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 一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求被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 产品的,在对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验收中收取费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责令退还收 取的费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部门规章】 3、《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经2013年9月1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2013年10月1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5号公布。)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发证机关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审查、 核发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建立健全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档案管理制度和信息化管理系统,并定期向社会 公告取证企业的名单。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实施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和监督管理工作中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未依法履行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审查、颁发和监督管理职责的,依照有 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内蒙古乌海市海南区应急管理 局 150303 193 194 195 对从事烟花爆竹零 售经营者销售礼花 弹等按照国家标准 规定应当由专业人 员燃放的烟花爆竹 的处罚 对从事烟花爆竹零 售经营者变更零售 点名称、主要负责 人或者经营场所, 未重新办理零售许 可证的处罚 对从事烟花爆竹零 售经营者存放的烟 花爆竹数量超过零 售许可证载明范围 的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部门规章】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经2013年9月1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2013年10月1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5号公布。)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零售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零售许可证: (二)销售礼花弹等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当由专业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 【部门规章】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经2013年9月1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2013年10月1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5号公布。)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零售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变更零售点名称、主要负责人或者经营场所,未重新办理零售许可证的。 【部门规章】《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经2013年9月1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2013年10月1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5号公布。)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零售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超过零售许可证载明范围的。 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 ,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 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 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 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 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 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 5、决定责 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属于重大行政处罚的,应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 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 文书应按照法定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 相应的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6月10日修订,2021年9月1日施行。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 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 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 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三)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 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四)在监督检查中发现 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 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 一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求被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 产品的,在对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验收中收取费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责令退还收 取的费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部门规章】 3、《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经2013年9月1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2013年10月1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5号公布。)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发证机关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审查、 核发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建立健全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档案管理制度和信息化管理系统,并定期向社会 公告取证企业的名单。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实施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和监督管理工作中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未依法履行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审查、颁发和监督管理职责的,依照有 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内蒙古乌海市海南区应急管理 局 150303 1、立案责任:发现有变更零售点名称、主要负责人或者经营场所,未重新办理零售许 可证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 ,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 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 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 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 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 罚决定书(属于重大行政处罚的,应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载明行政处罚告 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文书应按照法定 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相应的行政处罚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1月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实施。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 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 托处罚的规定的;(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 前款规定予以处理。 第七十九条:“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 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 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 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第八十一条: 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6月10日修订,2021年9月1日施行。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 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 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 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三)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 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四)在监督检查中发现 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 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 一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求被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 产品的,在对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验收中收取费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责令退还收 取的费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部门规章】 3、《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经2013年9月1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2013年10月1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5号公布。)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发证机关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审查、 核发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建立健全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档案管理制度和信息化管理系统,并定期向社会 公告取证企业的名单。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实施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和监督管理工作中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未依法履行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审查、颁发和监督管理职责的,依照有 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内蒙古乌海市海南区应急管理 局 150303 1、立案责任:发现有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超过零售许可证载明范围行为的予以审查, 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 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 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 、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 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 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 ,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属于重大行 政处罚的,应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 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文书应按照法定方式送达当事人。 7、 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相应的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 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1月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实施。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 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 托处罚的规定的;(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 前款规定予以处理。 第七十九条:“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 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 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 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第八十一条: 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6月10日修订,2021年9月1日施行。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 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 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 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三)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 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四)在监督检查中发现 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 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 一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求被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 产品的,在对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验收中收取费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责令退还收 取的费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部门规章】 3、《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经2013年9月1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2013年10月1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5号公布。)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发证机关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审查、 核发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建立健全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档案管理制度和信息化管理系统,并定期向社会 公告取证企业的名单。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实施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和监督管理工作中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未依法履行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审查、颁发和监督管理职责的,依照有 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内蒙古乌海市海南区应急管理 局 150303 195 196 197 对从事烟花爆竹零 售经营者存放的烟 花爆竹数量超过零 售许可证载明范围 的处罚 对烟花爆竹经营 单位出租、出借、 转让、买卖烟花爆 竹经营许可证的处 罚 对冒用或者使用伪 造的烟花爆竹经营 许可证的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部门规章】《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经2013年9月1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2013年10月1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5号公布。)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零售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超过零售许可证载明范围的。 【部门规章】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经2013年9月1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2013年10月1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5号公布。)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第一款 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出租、出借、转让、买卖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依法撤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部门规章】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经2013年9月1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2013年10月1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5号公布。)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第二款 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依照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一条 对未经许可经营、超许可范围经营、许可证过期继续经营烟花爆竹的,责令其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 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 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 、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 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 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 ,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属于重大行 政处罚的,应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 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文书应按照法定方式送达当事人。 7、 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相应的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 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6月10日修订,2021年9月1日施行。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 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 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 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三)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 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四)在监督检查中发现 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 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 一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求被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 产品的,在对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验收中收取费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责令退还收 取的费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部门规章】 3、《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经2013年9月1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2013年10月1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5号公布。)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发证机关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审查、 核发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建立健全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档案管理制度和信息化管理系统,并定期向社会 公告取证企业的名单。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实施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和监督管理工作中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未依法履行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审查、颁发和监督管理职责的,依照有 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内蒙古乌海市海南区应急管理 局 150303 1、立案责任:发现有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出租、出借、转让、买卖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 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 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 、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 、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 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 定书(属于重大行政处罚的,应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载明行政处罚告知、 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文书应按照法定方式 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相应的行政处罚。 8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1月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实施。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 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 托处罚的规定的;(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 前款规定予以处理。 第七十九条:“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 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 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 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第八十一条: 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6月10日修订,2021年9月1日施行。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 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 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 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三)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 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四)在监督检查中发现 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 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 一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求被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 产品的,在对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验收中收取费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责令退还收 取的费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部门规章】 3、《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经2013年9月1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2013年10月1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5号公布。)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发证机关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审查、 核发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建立健全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档案管理制度和信息化管理系统,并定期向社会 公告取证企业的名单。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实施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和监督管理工作中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未依法履行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审查、颁发和监督管理职责的,依照有 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内蒙古乌海市海南区应急管理 局 150303 1、立案责任:发现有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 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 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 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 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 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送达当事人,告知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 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属于重大行政处 罚的,应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 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文书应按照法定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 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相应的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 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1月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实施。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 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 托处罚的规定的;(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 前款规定予以处理。 第七十九条:“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 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 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 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第八十一条: 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6月10日修订,2021年9月1日施行。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 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 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 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三)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 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四)在监督检查中发现 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 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 一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求被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 产品的,在对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验收中收取费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责令退还收 取的费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部门规章】 3、《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经2013年9月1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2013年10月1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5号公布。)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发证机关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审查、 核发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建立健全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档案管理制度和信息化管理系统,并定期向社会 公告取证企业的名单。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实施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和监督管理工作中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未依法履行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审查、颁发和监督管理职责的,依照有 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内蒙古乌海市海南区应急管理 局 150303 198 199 200 对生产、经营非药 品类易制毒化学品 的单位或者个人拒 不接受安全生产监 督管理部门监督检 查的处罚 对矿山企业未按照 规定建立健全领导 带班下井制度或者 未制定领导带班下 井月度计划的处罚 对矿山企业未制定 领导带班下井制度 的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发现有生产、经营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或者个人拒不接受安全 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 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 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 、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 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 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告知违法事实及 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 5、 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属于重大行政处罚的,应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 论),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 政处罚文书应按照法定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执行相应的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1月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实施。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 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 托处罚的规定的;(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 前款规定予以处理。 第七十九条:“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 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 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 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第八十一条: 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6月10日修订,2021年9月1日施行。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 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 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 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三)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 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四)在监督检查中发现 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 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 一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求被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 产品的,在对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验收中收取费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责令退还收 取的费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部门规章】 3、《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号,2006年3月21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2006年4月15日施行。) 第五章 第三十二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管理工作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 为或泄露企业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内蒙古乌海市海南区应急管理 局 150303 1、立案责任:发现有违反《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 定》第十八条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 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 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 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 【部门规章】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78 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非煤矿矿山领域九部规章的决定》已经2015年3月23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 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 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 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矿山企业未按照规定建立健全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或者未制定领导带班下井月度计划的,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暂扣其 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 、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 5、决定责任:制 安全生产许可证,责令停产整顿。 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属于重大行政处罚的,应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载明行 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文书应 按照法定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相应的 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1月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实施。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 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 托处罚的规定的;(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 前款规定予以处理。 第七十九条:“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 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 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 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第八十一条: 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6月10日修订,2021年9月1日施行。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 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 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 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三)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 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四)在监督检查中发现 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 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 一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求被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 产品的,在对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验收中收取费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责令退还收 取的费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部门规章】 3、《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 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的建立、执行、考核、奖惩等 情况作为安全监管的重要内容,并将其纳入年度安全监管执法工作计划,定期进行检查。第十五条 安全生 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充分发挥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新闻媒体的作用,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矿山企业领 导带班下井情况的社会监督。第十六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 者电子邮件地址,受理有关举报;对于受理的举报,应当认真调查核实;经查证属实的,依法从重处罚。第十 七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将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监督检查结果和处罚情况予以公告,接 受社会监督。 内蒙古乌海市海南区应急管理 局 150303 1、立案责任:发现有违反《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 定》第十九条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 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 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 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 【部门规章】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78 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非煤矿矿山领域九部规章的决定》2015年3月23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 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2015年7月1日起施行。) 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 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矿山企业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并处3万元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的罚款: 、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 5、决定责任:制 (一)未制定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的。 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属于重大行政处罚的,应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载明行 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文书应 按照法定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相应的 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1月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实施。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 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 托处罚的规定的;(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 前款规定予以处理。 第七十九条:“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 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 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 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第八十一条: 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6月10日修订,2021年9月1日施行。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 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 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 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三)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 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四)在监督检查中发现 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 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 一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求被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 产品的,在对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验收中收取费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责令退还收 取的费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部门规章】 3、《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 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的建立、执行、考核、奖惩等 情况作为安全监管的重要内容,并将其纳入年度安全监管执法工作计划,定期进行检查。第十五条 安全生 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充分发挥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新闻媒体的作用,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矿山企业领 导带班下井情况的社会监督。第十六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 者电子邮件地址,受理有关举报;对于受理的举报,应当认真调查核实;经查证属实的,依法从重处罚。第十 七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将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监督检查结果和处罚情况予以公告,接 受社会监督。 内蒙古乌海市海南区应急管理 局 150303 【部门规章】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管理总令 第5号,2006年3月21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2006年4月15日施行。) 第五章 第三十一条 生产、经营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或者个人拒不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200 201 202 对矿山企业未制定 领导带班下井制度 的处罚 对矿山企业未按照 规定公告领导带班 下井月度计划的处 罚 对矿山企业未按照 规定公示领导带班 下井月度计划完成 情况的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定》第十九条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 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 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 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 【部门规章】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78 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非煤矿矿山领域九部规章的决定》2015年3月23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 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2015年7月1日起施行。) 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 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矿山企业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并处3万元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的罚款: 、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 5、决定责任:制 (一)未制定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的。 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属于重大行政处罚的,应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载明行 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文书应 按照法定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相应的 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6月10日修订,2021年9月1日施行。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 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 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 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三)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 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四)在监督检查中发现 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 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 一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求被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 产品的,在对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验收中收取费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责令退还收 取的费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部门规章】 3、《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 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的建立、执行、考核、奖惩等 情况作为安全监管的重要内容,并将其纳入年度安全监管执法工作计划,定期进行检查。第十五条 安全生 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充分发挥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新闻媒体的作用,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矿山企业领 导带班下井情况的社会监督。第十六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 者电子邮件地址,受理有关举报;对于受理的举报,应当认真调查核实;经查证属实的,依法从重处罚。第十 七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将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监督检查结果和处罚情况予以公告,接 受社会监督。 内蒙古乌海市海南区应急管理 局 150303 1、立案责任:发现有违反《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 定》第十九条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 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 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 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 【部门规章】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78 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非煤矿矿山领域九部规章的决定》2015年3月23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 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2015年7月1日起施行。) 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 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矿山企业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并处3万元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的罚款: 、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 5、决定责任:制 (二)未按照规定公告领导带班下井月度计划的; 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属于重大行政处罚的,应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载明行 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文书应 按照法定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相应的 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1月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实施。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 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 托处罚的规定的;(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 前款规定予以处理。 第七十九条:“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 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 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 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第八十一条: 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6月10日修订,2021年9月1日施行。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 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 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 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三)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 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四)在监督检查中发现 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 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 一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求被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 产品的,在对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验收中收取费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责令退还收 取的费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部门规章】 3、《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 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的建立、执行、考核、奖惩等 情况作为安全监管的重要内容,并将其纳入年度安全监管执法工作计划,定期进行检查。第十五条 安全生 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充分发挥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新闻媒体的作用,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矿山企业领 导带班下井情况的社会监督。第十六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 者电子邮件地址,受理有关举报;对于受理的举报,应当认真调查核实;经查证属实的,依法从重处罚。第十 七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将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监督检查结果和处罚情况予以公告,接 受社会监督。 内蒙古乌海市海南区应急管理 局 150303 1、立案责任:发现有违反《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 定》第十九条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 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 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 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 【部门规章】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78 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非煤矿矿山领域九部规章的决定》2015年3月23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 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2015年7月1日起施行。) 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 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矿山企业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并处3万元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的罚款: 、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 5、决定责任:制 (三)未按照规定公示领导带班下井月度计划完成情况的。 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属于重大行政处罚的,应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载明行 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文书应 按照法定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相应的 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1月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实施。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行政机关对符 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理。 第七十九条:“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 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第八十一条: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 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 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6月10日修订,2021年9月1日施行。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 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 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三)对已经依法取得 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四)在 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权、玩 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一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职责的部门,要求被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的,在对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验收中收取费用 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责令退还收取的费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 予处分。 【部门规章】 3、《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 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的建立、执行、考核、奖惩等情况作为安全监管的重 要内容,并将其纳入年度安全监管执法工作计划,定期进行检查。第十五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充分发挥电视、广播、报 纸、网络等新闻媒体的作用,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情况的社会监督。第十六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 建立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受理有关举报;对于受理的举报,应当认真调查核实;经查证属实的,依法 从重处罚。第十七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将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监督检查结果和处罚情况予以公告,接受社会 监督。 内蒙古乌海市海南区应急管理 局 150303 1、立案责任:发现有违反《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 【行政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1月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实施。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行政机关对符 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理。 第七十九条:“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 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 203 204 205 对矿山企业领导未 按照规定填写带班 下井交接班记录、 带班下井登记档案 ,或者弄虚作假的 处罚 对矿山企业领导未 按照规定带班下井 的处罚 对发生生产安全事 故而没有领导带班 下井的矿山企业的 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发现有违反《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 定》第二十条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 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 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 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 【部门规章】 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78 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非煤矿矿山领域九部规章的决定》2015年3月23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2015年7月1日起施行。) 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 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矿山企业领导未按照规定填写带班下井交接班记录、带班下井登记档案,或者弄虚作假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的罚款。 、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 5、决定责任:制 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属于重大行政处罚的,应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载明行 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文书应 按照法定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相应的 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1月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实施。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行政机关对符 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理。 第七十九条:“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 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第八十一条: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 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 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6月10日修订,2021年9月1日施行。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 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 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三)对已经依法取得 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四)在 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权、玩 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一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职责的部门,要求被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的,在对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验收中收取费用 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责令退还收取的费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 予处分。 【部门规章】 3、《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 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的建立、执行、考核、奖惩等情况作为安全监管的重 要内容,并将其纳入年度安全监管执法工作计划,定期进行检查。第十五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充分发挥电视、广播、报 纸、网络等新闻媒体的作用,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情况的社会监督。第十六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 建立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受理有关举报;对于受理的举报,应当认真调查核实;经查证属实的,依法 从重处罚。第十七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将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监督检查结果和处罚情况予以公告,接受社会 监督。 内蒙古乌海市海南区应急管理 局 150303 1、立案责任:发现有违反《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 定》第二十一条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 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 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 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 【部门规章】 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78 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非煤矿矿山领域九部规章的决定》2015年3月23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 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2015年7月1日起施行。) 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矿山企业领导未按照规定带班下井的,对矿山企业给予警告,处3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停产整顿;对违反规定的矿山企业领导按照擅离职守处理,并处1万元的罚款。 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 5、决定责任: 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属于重大行政处罚的,应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载明 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文书 应按照法定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相应 的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1月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实施。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行政机关对符 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理。 第七十九条:“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 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第八十一条: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 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 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6月10日修订,2021年9月1日施行。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 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 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三)对已经依法取得 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四)在 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权、玩 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一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职责的部门,要求被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的,在对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验收中收取费用 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责令退还收取的费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 予处分。 【部门规章】 3、《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 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的建立、执行、考核、奖惩等情况作为安全监管的重 要内容,并将其纳入年度安全监管执法工作计划,定期进行检查。第十五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充分发挥电视、广播、报 纸、网络等新闻媒体的作用,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情况的社会监督。第十六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 建立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受理有关举报;对于受理的举报,应当认真调查核实;经查证属实的,依法 从重处罚。第十七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将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监督检查结果和处罚情况予以公告,接受社会 监督。 内蒙古乌海市海南区应急管理 局 150303 1、立案责任:发现有违反《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 定》第二十二条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 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 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 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 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 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 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 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 5、决定责任: 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属于重大行政处罚的,应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载明 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文书 应按照法定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相应 的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1月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实施。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行政机关对符 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理。 第七十九条:“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 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第八十一条: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 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 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6月10日修订,2021年9月1日施行。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 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 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三)对已经依法取得 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四)在 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权、玩 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一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职责的部门,要求被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的,在对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验收中收取费用 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责令退还收取的费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 予处分。 【部门规章】 3、《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 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的建立、执行、考核、奖惩等情况作为安全监管的重 要内容,并将其纳入年度安全监管执法工作计划,定期进行检查。第十五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充分发挥电视、广播、报 纸、网络等新闻媒体的作用,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情况的社会监督。第十六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 建立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受理有关举报;对于受理的举报,应当认真调查核实;经查证属实的,依法 从重处罚。第十七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将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监督检查结果和处罚情况予以公告,接受社会 监督。 内蒙古乌海市海南区应急管理 局 150303 【部门规章】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78 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非煤矿矿山领域九部规章的决定》2015年3月23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2015年7月1日起施行。)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而没有领导带班下井的矿山企业,依法责令停产整顿,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并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有关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一)发生一般事故,处50万元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处100万元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处500万元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处2000万元的罚款。” 1、立案责任:发现有违反《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 定》第二十三条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 【行政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1月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实施。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行政机关对符 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理。 第七十九条:“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 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第八十一条: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 206 207 208 209 对发生生产安全事 故而没有领导带班 下井的矿山企业, 对其主要负责人的 处罚 对违反《小型露天 采石场安全管理与 监督检查规定》第 六条规定的处罚 违反对违反《小型 露天采石场安全管 理与监督检查规定 》第十条第一款规 定的处罚 对违反《小型露天 采石场安全管理与 监督检查规定》第 十二条、第十三条 第一、二款、第十 四条、第十五条、 第十六条、第十七 条、第十九条、第 二十条第一款、第 二十一条、第二十 二条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部门规章】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78 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非煤矿矿山领域九部规章的决定》2015年3月23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2015年7月1日起施行。)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而没有领导带班下井的矿山企业,对其主要负责人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安全资格证,并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 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矿山企业,其主要负责人终身不得担任任何矿山企业的矿长(董事长、总经理)。 【部门规章】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2011年5月4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9号公布,根据2015年5月26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78号修正,2015年7月1日实施。)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章 安全生产保障 第六条 小型露天采石场应当至少配备一名专业技术人员,或者聘用专业技术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委托相关技术服务机构为其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行政处罚 【部门规章】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2011年5月4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9号公布,根据2015年5月26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78号修正,2015年7月1日实施。)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 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章 安全生产保障 第十条 小型露天采石场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安全设施应当按照规定履行设计审查程序。 行政处罚 【部门规章】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2011年5月4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9号公布,根据2015年5月26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78号修正,2015年7月1日实施。)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一、二款、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 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章 安全生产保障 第十二条 相邻的采石场开采范围之间最小距离应当大于300米。对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双方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指定 专门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第十三条 第一款 小型露天采石场应当采用中深孔爆破,严禁采用扩壶爆破、掏底崩落、掏挖开采和不分层的“一面墙”等开采方式。 第十三条 第二款 不具备实施中深孔爆破条件的,由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聘请有关专家进行论证,经论证符合要求的,方可采用浅孔爆破开采。 第十四条 不采用爆破方式直接使用挖掘机进行采矿作业的,台阶高度不得超过挖掘机最大挖掘高度。 第十五条 小型露天采石场应当采用台阶式开采。不能采用台阶式开采的,应当自上而下分层顺序开采。 分层开采的分层高度、最大开采高度(第一分层的坡顶线到最后一分层的坡底线的垂直距离)和最终边坡角由设计确定,实施浅孔爆破作业时,分层数不得超过6个,最大开采高度不得超过30米;实施中深孔 爆破作业时,分层高度不得超过20米,分层数不得超过3个,最大开采高度不得超过60米。 分层开采的凿岩平台宽度由设计确定,最小凿岩平台宽度不得小于4米。 分层开采的底部装运平台宽度由设计确定,且应当满足调车作业所需的最小平台宽度要求。 第十六条 小型露天采石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民用爆炸物品和爆破作业的安全规定,由具有相应资格的爆破作业人员进行爆破,设置爆破警戒范围,实行定时爆破制度。不得在爆破警戒范围内避炮。 禁止在雷雨、大雾、大风等恶劣天气条件下进行爆破作业。雷电高发地区应当选用非电起爆系统。 第十七条 对爆破后产生的大块矿岩应当采用机械方式进行破碎,不得使用爆破方式进行二次破碎。 第十九条 采石场上部需要剥离的,剥离工作面应当超前于开采工作面4米以上。 第二十条 第一款 小型露天采石场在作业前和作业中以及每次爆破后,应当对坡面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工作面有裂痕,或者在坡面上有浮石、危石和伞檐体可能塌落时,应当立即停止作业并撤离人员至安全地点 ,采取安全措施和消除隐患。 二十一条 在坡面上进行排险作业时,作业人员应当系安全带,不得站在危石、浮石上及悬空作业。严禁在同一坡面上下双层或者多层同时作业。 距工作台阶坡底线50米范围内不得从事碎石加工作业。 第二十二条 小型露天采石场应当采用机械铲装作业,严禁使用人工装运矿岩。 同一工作面有两台铲装机械作业时,最小间距应当大于铲装机械最大回转半径的2倍。 严禁自卸汽车运载易燃、易爆物品;严禁超载运输;装载与运输作业时,严禁在驾驶室外侧、车斗内站人。 1、立案责任:发现有违反《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 定》第二十三条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 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 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 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 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 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 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 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 5、决定责任: 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属于重大行政处罚的,应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载明 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文书 应按照法定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相应 的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立案责任:发现有违反《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六条规定行为 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 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 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 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 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 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 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 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属于重大行政处罚的,应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 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1、立案责任:发现有违反《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第十条第一款 规定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 ,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 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 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 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 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 罚决定书(属于重大行政处罚的,应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载明行政处罚告 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1、立案责任:发现有违反《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第十二条、第 十三条第一、二款、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 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 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 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 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 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 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 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告 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 知书》 。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属于重大行政处罚的,应依照相关规 定进行集体讨论),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行政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1月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实施。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行政机关对符 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理。 第七十九条:“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 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第八十一条: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 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 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6月10日修订,2021年9月1日施行。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 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 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三)对已经依法取得 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四)在 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权、玩 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一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职责的部门,要求被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的,在对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验收中收取费用 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责令退还收取的费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 予处分。 【部门规章】 3、《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 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的建立、执行、考核、奖惩等情况作为安全监管的重 要内容,并将其纳入年度安全监管执法工作计划,定期进行检查。第十五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充分发挥电视、广播、报 纸、网络等新闻媒体的作用,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情况的社会监督。第十六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 建立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受理有关举报;对于受理的举报,应当认真调查核实;经查证属实的,依法 从重处罚。第十七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将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监督检查结果和处罚情况予以公告,接受社会 监督。 【行政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1月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实施。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行政机关对符 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理。 第七十九条:“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 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第八十一条: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 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 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6月10日修订,2021年9月1日施行。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 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 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三)对已经依法取得 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四)在 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权、玩 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一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职责的部门,要求被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的,在对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验收中收取费用 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责令退还收取的费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 予处分。 【部门规章】 3、《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2011年5月4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9号公布,根据2015年5月26日国家安全 监管总局令78号修正,2015年7月1日实施。)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本规定,未依法履行对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生 产监督检查职责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行政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1月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实施。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行政机关对符 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理。 第七十九条:“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 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第八十一条: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 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 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6月10日修订,2021年9月1日施行。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 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 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三)对已经依法取得 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四)在 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权、玩 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一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职责的部门,要求被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的,在对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验收中收取费用 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责令退还收取的费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 予处分。 【部门规章】 3、《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2011年5月4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9号公布,根据2015年5月26日国家安全 监管总局令78号修正,2015年7月1日实施。)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本规定,未依法履行对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生 产监督检查职责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行政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1月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实施。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行政机关对符 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理。 第七十九条:“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 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第八十一条: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 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 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6月10日修订,2021年9月1日施行。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 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 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三)对已经依法取得 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四)在 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权、玩 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一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职责的部门,要求被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的,在对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验收中收取费用 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责令退还收取的费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 予处分。 【部门规章】 3、《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2011年5月4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9号公布,根据2015年5月26日国家安全 监管总局令78号修正,2015年7月1日实施。)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本规定,未依法履行对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生 产监督检查职责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内蒙古乌海市海南区应急管理 局 150303 内蒙古乌海市海南区应急管理 局 150303 内蒙古乌海市海南区应急管理 局 150303 内蒙古乌海市海南区应急管理 局 150303 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告 禁止在雷雨、大雾、大风等恶劣天气条件下进行爆破作业。雷电高发地区应当选用非电起爆系统。 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 第十七条 对爆破后产生的大块矿岩应当采用机械方式进行破碎,不得使用爆破方式进行二次破碎。 知书》 。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属于重大行政处罚的,应依照相关规 第十九条 采石场上部需要剥离的,剥离工作面应当超前于开采工作面4米以上。 定进行集体讨论),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第二十条 第一款 小型露天采石场在作业前和作业中以及每次爆破后,应当对坡面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工作面有裂痕,或者在坡面上有浮石、危石和伞檐体可能塌落时,应当立即停止作业并撤离人员至安全地点 ,采取安全措施和消除隐患。 二十一条 在坡面上进行排险作业时,作业人员应当系安全带,不得站在危石、浮石上及悬空作业。严禁在同一坡面上下双层或者多层同时作业。 距工作台阶坡底线50米范围内不得从事碎石加工作业。 第二十二条 小型露天采石场应当采用机械铲装作业,严禁使用人工装运矿岩。 同一工作面有两台铲装机械作业时,最小间距应当大于铲装机械最大回转半径的2倍。 严禁自卸汽车运载易燃、易爆物品;严禁超载运输;装载与运输作业时,严禁在驾驶室外侧、车斗内站人。 二十条第一款、第 二十一条、第二十 二条规定的处罚 210 211 212 对违反《小型露天 采石场安全管理与 监督检查规定》第 二十三条、第二十 四条、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八条规定 的处罚 对发包单位违反规 定,违章指挥或者 强令承包单位及其 从业人员冒险作业 的处罚 对发包单位与承包 单位、总承包单位 与分项承包单位未 依照规定签订安全 生产管理协议的处 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部门规章】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2011年5月4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9号公布,根据2015年5月26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78号修正,2015年7月1日实施。)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章 安全生产保障 第二十三条 废石、废碴应当排放到废石场。废石场的设置应当符合设计要求和有关安全规定。顺山或顺沟排放废石、废碴的,应当有防止泥石流的具体措施。 第二十四条 电气设备应当有接地、过流、漏电保护装置。变电所应当有独立的避雷系统和防火、防潮与防止小动物窜入带电部位的措施。 第二十五条 小型露天采石场应当制定完善的防洪措施。对开采境界上方汇水影响安全的,应当设置截水沟。 第二十八条 小型露天采石场应当在每年年末测绘采石场开采现状平面图和剖面图,并归档管理。 【部门规章】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8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非煤矿矿山领域九部规章的决定》2015年3月23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 通过,2015年7月1日施行。)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发包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违章指挥或者强令承包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冒险作业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章 发包单位的安全生产职责 第六条 发包单位应当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外包工程的安全生产实施管理和监督。 发包单位不得擅自压缩外包工程合同约定的工期,不得违章指挥或者强令承包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冒险作业。 发包单位应当依法取得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 【部门规章】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8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非煤矿矿山领域九部规章的决定》2015年3月23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 通过,2015年7月1日施行。)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总承包单位与分项承包单位未依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第二章 发包单位的安全生产职责 第八条 发包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安全投入保障; (二)安全设施和施工条件; (三)隐患排查与治理; (四)安全教育与培训; (五)事故应急救援; (六)安全检查与考评; (七)违约责任。 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的文本格式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另行制定。 1、立案责任:发现有违反《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规定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 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 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 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 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 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 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 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 告知书》 。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属于重大行政处罚的,应依照相关 规定进行集体讨论),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一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职责的部门,要求被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的,在对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验收中收取费用 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责令退还收取的费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 予处分。 【部门规章】 3、《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2011年5月4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9号公布,根据2015年5月26日国家安全 监管总局令78号修正,2015年7月1日实施。)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本规定,未依法履行对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生 产监督检查职责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行政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1月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实施。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行政机关对符 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理。 第七十九条:“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 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第八十一条: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 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 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6月10日修订,2021年9月1日施行。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 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 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三)对已经依法取得 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四)在 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权、玩 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一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职责的部门,要求被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的,在对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验收中收取费用 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责令退还收取的费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 予处分。 【部门规章】 3、《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2011年5月4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9号公布,根据2015年5月26日国家安全 监管总局令78号修正,2015年7月1日实施。)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本规定,未依法履行对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生 产监督检查职责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内蒙古乌海市海南区应急管理 局 150303 1、立案责任:发现有发包单位违反《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二 条规定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 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 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 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 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 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 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 处罚决定书(属于重大行政处罚的,应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载明行政处罚 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文书应按照法 定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相应的行政处 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1月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实施。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行政机关对符 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理。 第七十九条:“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 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第八十一条: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 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 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6月10日修订,2021年9月1日施行。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 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 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三)对已经依法取得 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四)在 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权、玩 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一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职责的部门,要求被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的,在对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验收中收取费用 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责令退还收取的费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 予处分。 【部门规章】 3、《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8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非煤矿矿 山领域九部规章的决定》2015年3月23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2015年7月1日施行。)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行政执法人员在外包工程安全监督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 弊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内蒙古乌海市海南区应急管理 局 150303 1、立案责任:发现有发包单位违反《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 条规定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 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 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 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 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 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 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 处罚决定书(属于重大行政处罚的,应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载明行政处罚 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文书应按照法 定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相应的行政处 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1月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实施。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行政机关对符 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理。 第七十九条:“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 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第八十一条: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 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 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6月10日修订,2021年9月1日施行。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 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 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三)对已经依法取得 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四)在 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权、玩 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一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职责的部门,要求被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的,在对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验收中收取费用 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责令退还收取的费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 予处分。 【部门规章】 3、《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8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非煤矿矿 山领域九部规章的决定》2015年3月23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2015年7月1日施行。)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行政执法人员在外包工程安全监督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 弊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内蒙古乌海市海南区应急管理 局 150303 213 214 215 216 对有关发包单位违 反规定,未对承包 单位实施安全生产 监督检查或者考核 的处罚 对有关发包单位违 反规定,未将承包 单位及其项目部纳 入本单位的安全管 理体系,实行统一 管理的处罚 对有关发包单位违 反规定,未向承包 单位进行外包工程 技术交底,或者未 按照合同约定向承 包单位提供有关资 料的处罚 对地下矿山实行分 项发包的发包单位 违反规定,在地下 矿山正常生产期间 ,将主通风、主提 升、供排水、供配 电、主供风系统及 其设备设施的运行 管理进行分项发包 的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发现有发包单位违反《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 条规定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 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 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 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 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 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 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 处罚决定书(属于重大行政处罚的,应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载明行政处罚 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文书应按照法 定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相应的行政处 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1月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实施。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行政机关对符 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理。 第七十九条:“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 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第八十一条: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 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 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6月10日修订,2021年9月1日施行。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 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 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三)对已经依法取得 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四)在 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权、玩 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一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职责的部门,要求被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的,在对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验收中收取费用 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责令退还收取的费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 予处分。 【部门规章】 3、《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8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非煤矿矿 山领域九部规章的决定》2015年3月23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2015年7月1日施行。)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行政执法人员在外包工程安全监督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 弊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内蒙古乌海市海南区应急管理 局 150303 1、立案责任:发现有发包单位违反《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 条规定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 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 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 【部门规章】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8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非煤矿矿山领域九部规章的决定》2015年3月23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 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 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通过,2015年7月1日施行。) 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有关发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未将承包单位及其项目部纳入本单位的安全管理体系,实行统一管理的; 第二章 发包单位的安全生产职责 第十一条 金属非金属矿山分项发包单位,应当将承包单位及其项目部纳入本单位的安全管理体系,实行统一管理,重点加强对地下矿山领导带班下井、地下矿山从业人员出入井 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 处罚决定书(属于重大行政处罚的,应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载明行政处罚 统计、特种作业人员、民用爆炸物品、隐患排查与治理、职业病防护等管理,并对外包工程的作业现场实施全过程监督检查。 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文书应按照法 定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相应的行政处 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1月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实施。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行政机关对符 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理。 第七十九条:“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 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第八十一条: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 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 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6月10日修订,2021年9月1日施行。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 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 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三)对已经依法取得 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四)在 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权、玩 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一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职责的部门,要求被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的,在对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验收中收取费用 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责令退还收取的费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 予处分。 【部门规章】 3、《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8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非煤矿矿 山领域九部规章的决定》2015年3月23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2015年7月1日施行。)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行政执法人员在外包工程安全监督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 弊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内蒙古乌海市海南区应急管理 局 150303 1、立案责任:发现有发包单位违反《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 条规定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 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 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 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 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 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 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 处罚决定书(属于重大行政处罚的,应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载明行政处罚 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文书应按照法 定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相应的行政处 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1月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实施。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行政机关对符 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理。 第七十九条:“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 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第八十一条: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 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 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6月10日修订,2021年9月1日施行。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 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 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三)对已经依法取得 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四)在 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权、玩 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一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职责的部门,要求被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的,在对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验收中收取费用 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责令退还收取的费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 予处分。 【部门规章】 3、《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8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非煤矿矿 山领域九部规章的决定》2015年3月23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2015年7月1日施行。)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行政执法人员在外包工程安全监督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 弊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内蒙古乌海市海南区应急管理 局 150303 内蒙古乌海市海南区应急管理 局 150303 【部门规章】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8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非煤矿矿山领域九部规章的决定》2015年3月23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 通过,2015年7月1日施行。)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有关发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四条的规定,未对承包单位实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或者考核的; 第二章 发包单位的安全生产职责 第十条 石油天然气总发包单位、分项发包单位以及金属非金属矿山总发包单位,应当每半年对其承包单位的施工资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施工现场安全 管理和履行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信息报告义务等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发现承包单位存在安全生产问题的,应当督促其立即整改。 第十四条 发包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外包工程安全生产考核机制,对承包单位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考核。 第三章 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职责 第二十七条 承包单位在登记注册地以外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事施工作业的,应当向作业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书面报告外包工程概况和本单位资质等 级、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主要安全设施设备等情况,并接受其监督检查。 【部门规章】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8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非煤矿矿山领域九部规章的决定》2015年3月23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 通过,2015年7月1日施行。)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有关发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未向承包单位进行外包工程技术交底,或者未按照合同约定向承包单位提供有关资料的。 第二章 发包单位的安全生产职责 第十三条 发包单位应当向承包单位进行外包工程的技术交底,按照合同约定向承包单位提供与外包工程安全生产相关的勘察、设计、风险评价、检测检验和应急救援等资料,并 保证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 1、立案责任:发现有发包单位违反《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 条规定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 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 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 【部门规章】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8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非煤矿矿山领域九部规章的决定》2015年3月23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 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 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通过,2015年7月1日施行。)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对地下矿山实行分项发包的发包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在地下矿山正常生产期间,将主通风、主提升、供排水、供配电、主供风系统及其设备设施的运行管理进行分项发 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 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 包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 第二章 发包单位的安全生产职责 第十二条 金属非金属矿山总发包单位对地下矿山一个生产系统进行分项发包的,承包单位原则上不得超过3家,避免相互影响生产、作业安全。 处罚决定书(属于重大行政处罚的,应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载明行政处罚 前款规定的发包单位在地下矿山正常生产期间,不得将主通风、主提升、供排水、供配电、主供风系统及其设备设施的运行管理进行分项发包。 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文书应按照法 定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相应的行政处 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1月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实施。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行政机关对符 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理。 第七十九条:“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 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第八十一条: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 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 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6月10日修订,2021年9月1日施行。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 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 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三)对已经依法取得 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四)在 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权、玩 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一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职责的部门,要求被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的,在对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验收中收取费用 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责令退还收取的费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 予处分。 【部门规章】 3、《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8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非煤矿矿 山领域九部规章的决定》2015年3月23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2015年7月1日施行。)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行政执法人员在外包工程安全监督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 216 217 218 219 对地下矿山实行分 项发包的发包单位 违反规定,在地下 矿山正常生产期间 ,将主通风、主提 升、供排水、供配 电、主供风系统及 其设备设施的运行 管理进行分项发包 的处罚 对承包地下矿山工 程的项目部负责人 违反规定,同时兼 任其他工程的项目 部负责人的处罚 对承包单位违反规 定,将发包单位投 入的安全资金挪作 他用的处罚 对承包单位未按照 规定排查治理事故 隐患的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发现有发包单位违反《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 条规定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 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 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 【部门规章】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8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非煤矿矿山领域九部规章的决定》2015年3月23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 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 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通过,2015年7月1日施行。)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对地下矿山实行分项发包的发包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在地下矿山正常生产期间,将主通风、主提升、供排水、供配电、主供风系统及其设备设施的运行管理进行分项发 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 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 包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 第二章 发包单位的安全生产职责 第十二条 金属非金属矿山总发包单位对地下矿山一个生产系统进行分项发包的,承包单位原则上不得超过3家,避免相互影响生产、作业安全。 处罚决定书(属于重大行政处罚的,应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载明行政处罚 前款规定的发包单位在地下矿山正常生产期间,不得将主通风、主提升、供排水、供配电、主供风系统及其设备设施的运行管理进行分项发包。 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文书应按照法 定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相应的行政处 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部门规章】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8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非煤矿矿山领域九部规章的决定》2015年3月23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 通过,2015年7月1日施行。)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承包地下矿山工程的项目部负责人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同时兼任其他工程的项目部负责人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章 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职责 第二十一条 承包单位及其项目部应当根据承揽工程的规模和特点,依法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基本制度,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 员和有关工程技术人员。 承包地下矿山工程的项目部应当配备与工程施工作业相适应的专职工程技术人员,其中至少有1名注册安全工程师或者具有5年以上井下工作经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项目部具备初中以上文化程度的从业人员 比例应当不低于50%。 项目部负责人应当取得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承包地下矿山工程的项目部负责人不得同时兼任其他工程的项目部负责人。 【部门规章】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8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非煤矿矿山领域九部规章的决定》2015年3月23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 通过,2015年7月1日施行。)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第一款 承包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将发包单位投入的安全资金挪作他用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章 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职责 第二十二条 承包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以及承包合同和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的约定,及时将发包单位投入的安全资金落实到位,不得挪作他用。 【部门规章】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8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非煤矿矿山领域九部规章的决定》2015年3月23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 通过,2015年7月1日施行。)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第二款 承包单位未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排查治理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承包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章 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职责 第二十三条 承包单位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制定施工方案,加强现场作业安全管理,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落实各项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承包单位发现事故隐患后应当立即治理;不能立即治理的应当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并及时书面报告发包单位协商解决,消除事故隐患。 地下矿山工程承包单位及其项目部的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应当严格依照《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执行带班下井制度。 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理。 第七十九条:“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 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第八十一条: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 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 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6月10日修订,2021年9月1日施行。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 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 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三)对已经依法取得 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四)在 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权、玩 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一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职责的部门,要求被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的,在对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验收中收取费用 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责令退还收取的费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 予处分。 【部门规章】 3、《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8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非煤矿矿 山领域九部规章的决定》2015年3月23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2015年7月1日施行。)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行政执法人员在外包工程安全监督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 弊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内蒙古乌海市海南区应急管理 局 150303 1、立案责任:发现有发包单位违反《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六 条规定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 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 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 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 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 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 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 处罚决定书(属于重大行政处罚的,应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载明行政处罚 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文书应按照法 定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相应的行政处 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1月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实施。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行政机关对符 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理。 第七十九条:“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 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第八十一条: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 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 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6月10日修订,2021年9月1日施行。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 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 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三)对已经依法取得 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四)在 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权、玩 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一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职责的部门,要求被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的,在对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验收中收取费用 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责令退还收取的费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 予处分。 【部门规章】 3、《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8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非煤矿矿 山领域九部规章的决定》2015年3月23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2015年7月1日施行。)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行政执法人员在外包工程安全监督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 弊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内蒙古乌海市海南区应急管理 局 150303 1、立案责任:发现有发包单位违反《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七 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 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 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 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 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 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 、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 5、决定责任:制 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属于重大行政处罚的,应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载明行 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文书应 按照法定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相应的 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1月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实施。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行政机关对符 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理。 第七十九条:“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 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第八十一条: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 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 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6月10日修订,2021年9月1日施行。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 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 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三)对已经依法取得 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四)在 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权、玩 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一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职责的部门,要求被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的,在对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验收中收取费用 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责令退还收取的费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 予处分。 【部门规章】 3、《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8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非煤矿矿 山领域九部规章的决定》2015年3月23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2015年7月1日施行。)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行政执法人员在外包工程安全监督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 弊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内蒙古乌海市海南区应急管理 局 150303 1、立案责任:发现有发包单位违反《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七 条第二款规定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 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 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 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 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 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 、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 5、决定责任:制 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属于重大行政处罚的,应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载明行 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文书应 按照法定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相应的 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1月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实施。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行政机关对符 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理。 第七十九条:“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 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第八十一条: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 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 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6月10日修订,2021年9月1日施行。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 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 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三)对已经依法取得 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四)在 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权、玩 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一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职责的部门,要求被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的,在对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验收中收取费用 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责令退还收取的费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 予处分。 【部门规章】 3、《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8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非煤矿矿 山领域九部规章的决定》2015年3月23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2015年7月1日施行。)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行政执法人员在外包工程安全监督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 弊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内蒙古乌海市海南区应急管理 局 150303 山领域九部规章的决定》2015年3月23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2015年7月1日施行。)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行政执法人员在外包工程安全监督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 弊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20 221 222 223 对承包单位违反规 定对项目部疏于管 理,未定期对项目 部人员进行安全生 产教育培训与考核 或者未对项目部进 行安全生产检查的 处罚 对承包单位违反规 定,在登记注册的 省、自治区、直辖 市以外从事施工作 业,未向作业所在 地县级人民政府安 全生产监督管理部 门书面报告本单位 取得有关许可和施 工资质,以及所承 包工程情况的处罚 对新建、改建、扩 建危险化学品管道 建设项目未经安全 条件审查的处罚 对管道单位未对危 险化学品管道设置 明显的安全警示标 志的处罚 1、立案责任:发现有发包单位违反《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八 条规定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 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 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 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 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 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 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 处罚决定书(属于重大行政处罚的,应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载明行政处罚 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文书应按照法 定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相应的行政处 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1月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实施。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行政机关对符 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理。 第七十九条:“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 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第八十一条: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 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 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6月10日修订,2021年9月1日施行。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 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 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三)对已经依法取得 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四)在 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权、玩 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一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职责的部门,要求被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的,在对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验收中收取费用 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责令退还收取的费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 予处分。 【部门规章】 3、《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8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非煤矿矿 山领域九部规章的决定》2015年3月23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2015年7月1日施行。)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行政执法人员在外包工程安全监督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 弊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内蒙古乌海市海南区应急管理 局 150303 行政处罚 【部门规章】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8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非煤矿矿山领域九部规章的决定》2015年3月23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 通过,2015年7月1日施行。)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承包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在登记注册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从事施工作业,未向作业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书面报告本单位取得有关许可和 施工资质,以及所承包工程情况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章 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职责 第二十七条 承包单位在登记注册地以外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事施工作业的,应当向作业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书面报告外包工程概况和本单位资质等 级、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主要安全设施设备等情况,并接受其监督检查。 1、立案责任:发现有发包单位违反《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九 条规定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 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 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 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 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 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 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 处罚决定书(属于重大行政处罚的,应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载明行政处罚 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文书应按照法 定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相应的行政处 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1月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实施。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行政机关对符 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理。 第七十九条:“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 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第八十一条: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 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 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6月10日修订,2021年9月1日施行。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 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 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三)对已经依法取得 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四)在 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权、玩 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一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职责的部门,要求被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的,在对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验收中收取费用 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责令退还收取的费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 予处分。 【部门规章】 3、《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8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非煤矿矿 山领域九部规章的决定》2015年3月23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2015年7月1日施行。)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行政执法人员在外包工程安全监督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 弊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内蒙古乌海市海南区应急管理 局 150303 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发现有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管道建设项目未经安全条件审查行 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 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 【部门规章】 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 《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79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危险化学品等领域七部规章的决定》已经2015年3月23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 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 审议通过,2015年7月1日施行。) 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管道建设项目未经安全条件审查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 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危险化学品管道建设单位将管道建设项目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移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建设工 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 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予以处罚。 书(属于重大行政处罚的,应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 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文书应按照法定方式送 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相应的行政处罚。 8、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1月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实施。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行政机关对符 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理。 第七十九条:“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 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第八十一条: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 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 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6月10日修订,2021年9月1日施行。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 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 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三)对已经依法取得 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四)在 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权、玩 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一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职责的部门,要求被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的,在对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验收中收取费用 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责令退还收取的费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 予处分。 内蒙古乌海市海南区应急管理 局 150303 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发现有管道单位未对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行为的予 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 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 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 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 【部门规章】 《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79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危险化学品等领域七部规章的决定》已经2015年3月23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 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 ,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 审议通过,2015年7月1日施行。)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管道单位未对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 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 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属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于重大行政处罚的,应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 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文书应按照法定方式送达当事 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相应的行政处罚。 8、其他: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1月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实施。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行政机关对符 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理。 第七十九条:“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 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第八十一条: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 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 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6月10日修订,2021年9月1日施行。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 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 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三)对已经依法取得 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四)在 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权、玩 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一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职责的部门,要求被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的,在对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验收中收取费用 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责令退还收取的费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 予处分。 内蒙古乌海市海南区应急管理 局 150303 行政处罚 【部门规章】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8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非煤矿矿山领域九部规章的决定》2015年3月23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 通过,2015年7月1日施行。)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承包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对项目部疏于管理,未定期对项目部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与考核或者未对项目部进行安全生产检查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 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承包单位允许他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的,移送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章 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职责 第二十条 承包单位应当加强对所属项目部的安全管理,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检查,对项目部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与考核。 禁止承包单位以转让、出租、出借资质证书等方式允许他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 223 224 225 226 227 对管道单位未对危 险化学品管道设置 明显的安全警示标 志的处罚 对管道单位未按照 规定对管道进行检 测、维护的处罚 对转产、停产、停 止使用的危险化学 品管道,管道单位 未采取有效措施及 时、妥善处置的处 罚 对转产、停产、停 止使用的危险化学 品管道,管道单位 未按照规定将处置 方案报县级以上安 全生产监督管理部 门的处罚 对危险化学品单位 未按照规定要求对 重大危险源进行安 全评估或者安全评 价的处罚 行政处罚 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 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 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 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 【部门规章】 《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79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危险化学品等领域七部规章的决定》已经2015年3月23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 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 ,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 审议通过,2015年7月1日施行。)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管道单位未对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 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 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属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于重大行政处罚的,应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 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文书应按照法定方式送达当事 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相应的行政处罚。 8、其他: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行政机关对符 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理。 第七十九条:“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 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第八十一条: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 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 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6月10日修订,2021年9月1日施行。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 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 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三)对已经依法取得 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四)在 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权、玩 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一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职责的部门,要求被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的,在对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验收中收取费用 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责令退还收取的费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 予处分。 内蒙古乌海市海南区应急管理 局 150303 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发现管道单位未按照规定对管道进行检测、维护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 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 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 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 【部门规章】 《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79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危险化学品等领域七部规章的决定》已经2015年3月23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 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 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审议通过,2015年7月1日施行。) 送达当事人,告知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属于重大行政处 (一)管道单位未按照本规定对管道进行检测、维护的。 罚的,应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 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文书应按照法定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 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相应的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 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1月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实施。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行政机关对符 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理。 第七十九条:“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 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第八十一条: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 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 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6月10日修订,2021年9月1日施行。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 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 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三)对已经依法取得 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四)在 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权、玩 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一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职责的部门,要求被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的,在对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验收中收取费用 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责令退还收取的费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 予处分。 内蒙古乌海市海南区应急管理 局 150303 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发现有转产、停产、停止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管道,管道单位未采取有效 措施及时、妥善处置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 ,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 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 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 【部门规章】 《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79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危险化学品等领域七部规章的决定》已经2015年3月23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 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 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 审议通过,2015年7月1日施行。)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第一款 对转产、停产、停止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管道,管道单位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置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 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 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 5、决定责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属于重大行政处罚的,应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 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 文书应按照法定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 相应的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1月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实施。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行政机关对符 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理。 第七十九条:“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 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第八十一条: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 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 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6月10日修订,2021年9月1日施行。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 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 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三)对已经依法取得 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四)在 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权、玩 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一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职责的部门,要求被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的,在对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验收中收取费用 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责令退还收取的费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 予处分。 内蒙古乌海市海南区应急管理 局 150303 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发现有转产、停产、停止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管道,管道单位未按照《危 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将处置方案报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行为 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 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 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 【部门规章】 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 《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79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危险化学品等领域七部规章的决定》已经2015年3月23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 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 审议通过,2015年7月1日施行。) 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第二款 对转产、停产、停止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管道,管道单位未按照本规定将处置方案报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 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 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属于重大行政处罚的,应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 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文书应按照法定方式送达 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相应的行政处罚。 8、其 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1月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实施。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行政机关对符 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理。 第七十九条:“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 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第八十一条: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 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 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6月10日修订,2021年9月1日施行。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 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 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三)对已经依法取得 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四)在 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权、玩 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一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职责的部门,要求被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的,在对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验收中收取费用 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责令退还收取的费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 予处分。 内蒙古乌海市海南区应急管理 局 150303 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发现有危险化学品单位未按照规定要求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评估或者 安全评价的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 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 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 【部门规章】 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9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危险化学品等领域七部规章的决定 》已2015年3月23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会议审议通过,2015年7月1日施行。)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 ,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 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 5、决定责任:制作 (一)未按照本规定要求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评估或者安全评价的。 行政处罚决定书(属于重大行政处罚的,应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载明行政 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文书应按 照法定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相应的行 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1月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实施。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行政机关对符 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理。 第七十九条:“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 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第八十一条: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 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 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6月10日修订,2021年9月1日施行。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 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 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三)对已经依法取得 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四)在 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权、玩 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一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职责的部门,要求被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的,在对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验收中收取费用 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责令退还收取的费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 予处分。 内蒙古乌海市海南区应急管理 局 150303 228 229 230 231 232 对危险化学品单位 未按照规定要求对 重大危险源进行登 记建档的处罚 对危险化学品单位 未按照规定及相关 标准要求对重大危 险源进行安全监测 监控的处罚 对危险化学品单位 未制定重大危险源 事故应急预案的处 罚 对危险化学品单位 未在构成重大危险 源的场所设置明显 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处罚 对危险化学品单位 未对重大危险源中 的设备、设施等进 行定期检测、检验 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发现有未按照标准对重大危险源进行辨识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 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 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 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 【部门规章】 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9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危险化学品等领域七部规章的决定 》已2015年3月23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 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 会议审议通过,2015年7月1日施行。) 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 事人,告知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 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属于重大行政处罚的, (二)未按照本规定要求对重大危险源进行登记建档的。 应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 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文书应按照法定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 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相应的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 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1月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实施。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行政机关对符 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理。 第七十九条:“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 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第八十一条: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 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 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6月10日修订,2021年9月1日施行。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 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 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三)对已经依法取得 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四)在 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权、玩 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一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职责的部门,要求被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的,在对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验收中收取费用 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责令退还收取的费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 予处分。 内蒙古乌海市海南区应急管理 局 150303 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发现有危险化学品单位未按照规定及相关标准要求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 全监测监控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 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 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 【部门规章】 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9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危险化学品等领域七部规章的决定 》已2015年3月23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 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会议审议通过,2015年7月1日施行。) 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 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 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 (三)未按照本规定及相关标准要求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监测监控的。 处罚决定书(属于重大行政处罚的,应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载明行政处罚 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文书应按照法 定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相应的行政处 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1月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实施。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行政机关对符 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理。 第七十九条:“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 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第八十一条: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 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 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6月10日修订,2021年9月1日施行。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 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 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三)对已经依法取得 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四)在 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权、玩 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一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职责的部门,要求被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的,在对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验收中收取费用 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责令退还收取的费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 予处分。 内蒙古乌海市海南区应急管理 局 150303 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发现有危险化学品单位未制定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的予以审查,决定 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 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 【部门规章】 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9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危险化学品等领域七部规章的决定 》已2015年3月23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 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 会议审议通过,2015年7月1日施行。) 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 送达当事人,告知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 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属于重大行政处 (四)未制定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的。 罚的,应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 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文书应按照法定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 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相应的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 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1月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实施。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行政机关对符 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理。 第七十九条:“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 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第八十一条: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 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 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6月10日修订,2021年9月1日施行。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 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 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三)对已经依法取得 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四)在 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权、玩 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一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职责的部门,要求被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的,在对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验收中收取费用 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责令退还收取的费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 予处分。 内蒙古乌海市海南区应急管理 局 150303 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发现有危险化学品单位未在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 标志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 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 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 【部门规章】 、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9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危险化学品等领域七部规章的决定 》已2015年3月23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 、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 会议审议通过,2015年7月1日施行。) 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 (一)未在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定书(属于重大行政处罚的,应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载明行政处罚告知、 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文书应按照法定方式 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相应的行政处罚。 8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1月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实施。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行政机关对符 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理。 第七十九条:“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 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第八十一条: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 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 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6月10日修订,2021年9月1日施行。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 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 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三)对已经依法取得 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四)在 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权、玩 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一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职责的部门,要求被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的,在对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验收中收取费用 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责令退还收取的费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 予处分。 内蒙古乌海市海南区应急管理 局 150303 内蒙古乌海市海南区应急管理 局 150303 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发现有危险化学品单位未对重大危险源中的设备、设施等进行定期检测 、检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 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 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 【部门规章】 、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9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危险化学品等领域七部规章的决定 、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 》已2015年3月23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2015年7月1日施行。) 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 (二)未对重大危险源中的设备、设施等进行定期检测、检验的。 【行政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1月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实施。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行政机关对符 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理。 第七十九条:“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 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第八十一条: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 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 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6月10日修订,2021年9月1日施行。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 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 232 233 234 235 236 对危险化学品单位 未对重大危险源中 的设备、设施等进 行定期检测、检验 的处罚 对危险化学品单位 未按照标准对重大 危险源进行辨识的 处罚 对危险化学品单位 未按照本规定明确 重大危险源中关键 装置、重点部位的 责任人或者责任机 构的处罚 对危险化学品单位 未按照本规定建立 应急救援组织或者 配备应急救援人员 ,以及配备必要的 防护装备及器材、 设备、物资,并保 障其完好的处罚 对危险化学品单位 未按照本规定进行 重大危险源备案或 者核销的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部门规章】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9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危险化学品等领域七部规章的决定 》已2015年3月23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2015年7月1日施行。)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未对重大危险源中的设备、设施等进行定期检测、检验的。 、检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 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 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 、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 、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 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 定书(属于重大行政处罚的,应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载明行政处罚告知、 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文书应按照法定方式 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相应的行政处罚。 8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行政机关对符 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理。 第七十九条:“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 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第八十一条: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 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 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6月10日修订,2021年9月1日施行。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 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 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三)对已经依法取得 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四)在 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权、玩 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一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职责的部门,要求被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的,在对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验收中收取费用 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责令退还收取的费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 予处分。 内蒙古乌海市海南区应急管理 局 150303 【部门规章】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9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危险化学品等领域七部规章的决定 》已2015年3月23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2015年7月1日施行。)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标准对重大危险源进行辨识的。 1、立案责任:发现有危险化学品单位未按照标准对重大危险源进行辨识的予以审查, 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 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 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 、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 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 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 ,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属于重大行 政处罚的,应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 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文书应按照法定方式送达当事人。 7、 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相应的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 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1月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实施。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行政机关对符 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理。 第七十九条:“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 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第八十一条: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 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 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6月10日修订,2021年9月1日施行。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 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 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三)对已经依法取得 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四)在 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权、玩 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一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职责的部门,要求被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的,在对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验收中收取费用 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责令退还收取的费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 予处分。 内蒙古乌海市海南区应急管理 局 150303 【部门规章】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9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危险化学品等领域七部规章的决定 》已2015年3月23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2015年7月1日施行。)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按照本规定明确重大危险源中关键装置、重点部位的责任人或者责任机构的; 1、立案责任:发现有危险化学品单位未按照本规定明确重大危险源中关键装置、重点 部位的责任人或者责任机构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 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 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 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 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 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 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 5、决定 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属于重大行政处罚的,应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 ,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 罚文书应按照法定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执 行相应的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1月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实施。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行政机关对符 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理。 第七十九条:“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 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第八十一条: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 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 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6月10日修订,2021年9月1日施行。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 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 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三)对已经依法取得 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四)在 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权、玩 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一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职责的部门,要求被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的,在对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验收中收取费用 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责令退还收取的费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 予处分。 内蒙古乌海市海南区应急管理 局 150303 【部门规章】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9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危险化学品等领域七部规章的决定 》已2015年3月23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2015年7月1日施行。)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按照本规定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以及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及器材、设备、物资,并保障其完好的; 1、立案责任:发现有危险化学品单位未按照本规定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 援人员,以及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及器材、设备、物资,并保障其完好的予以审查, 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 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 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 、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 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 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 ,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属于重大行 政处罚的,应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 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文书应按照法定方式送达当事人。 7、 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相应的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 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1月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实施。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行政机关对符 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理。 第七十九条:“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 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第八十一条: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 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 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6月10日修订,2021年9月1日施行。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 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 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三)对已经依法取得 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四)在 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权、玩 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一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职责的部门,要求被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的,在对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验收中收取费用 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责令退还收取的费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 予处分。 内蒙古乌海市海南区应急管理 局 150303 【部门规章】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9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危险化学品等领域七部规章的决定 》已2015年3月23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2015年7月1日施行。)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未按照本规定进行重大危险源备案或者核销的; 1、立案责任:发现有危险化学品单位未按照本规定进行重大危险源备案或者核销的予 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 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 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 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 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 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 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 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属于重 大行政处罚的,应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 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文书应按照法定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相应的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 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1月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实施。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行政机关对符 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理。 第七十九条:“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 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第八十一条: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 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 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6月10日修订,2021年9月1日施行。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 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 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三)对已经依法取得 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四)在 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权、玩 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一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职责的部门,要求被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的,在对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验收中收取费用 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责令退还收取的费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 予处分。 内蒙古乌海市海南区应急管理 局 150303 237 238 239 240 对危险化学品单位 未将重大危险源可 能引发的事故后果 、应急措施等信息 告知可能受影响的 单位、区域及人员 的处罚 对危险化学品单位 未按照本规定要求 开展重大危险源事 故应急预案演练的 处罚 对危险化学品单位 未按照本规定对重 大危险源的安全生 产状况进行定期检 查,采取措施消除 事故隐患的处罚 对地质勘探单位未 按照本规定设立安 全生产管理机构或 者配备专职安全生 产管理人员的处罚 【部门规章】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9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危险化学品等领域七部规章的决定 》已2015年3月23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2015年7月1日施行。)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未将重大危险源可能引发的事故后果、应急措施等信息告知可能受影响的单位、区域及人员的; 1、立案责任:发现有危险化学品单位未将重大危险源可能引发的事故后果、应急措施 等信息告知可能受影响的单位、区域及人员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 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 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 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 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 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告知 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 书》 。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属于重大行政处罚的,应依照相关规定 进行集体讨论),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 达责任:行政处罚文书应按照法定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 处罚决定书,执行相应的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1月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实施。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行政机关对符 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理。 第七十九条:“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 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第八十一条: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 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 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6月10日修订,2021年9月1日施行。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 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 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三)对已经依法取得 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四)在 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权、玩 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一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职责的部门,要求被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的,在对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验收中收取费用 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责令退还收取的费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 予处分。 内蒙古乌海市海南区应急管理 局 150303 行政处罚 【部门规章】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9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危险化学品等领域七部规章的决定 》已2015年3月23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2015年7月1日施行。)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未按照本规定要求开展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演练的。 1、立案责任:发现有危险化学品单位未按照本规定要求开展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 演练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 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 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 、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 、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 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 定书(属于重大行政处罚的,应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载明行政处罚告知、 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文书应按照法定方式 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相应的行政处罚。 8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1月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实施。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行政机关对符 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理。 第七十九条:“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 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第八十一条: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 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 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6月10日修订,2021年9月1日施行。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 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 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三)对已经依法取得 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四)在 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权、玩 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一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职责的部门,要求被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的,在对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验收中收取费用 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责令退还收取的费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 予处分。 内蒙古乌海市海南区应急管理 局 150303 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发现有危险化学品单位未按照本规定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 定期检查,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 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 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 【部门规章】 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9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危险化学品等领域七部规章的决定 ,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 》已2015年3月23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2015年7月1日施行。)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未按照本规定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定期检查,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危险化学品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告知违法事实及其 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 5、决 ,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属于重大行政处罚的,应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 ),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 处罚文书应按照法定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执行相应的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1月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实施。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行政机关对符 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理。 第七十九条:“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 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第八十一条: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 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 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6月10日修订,2021年9月1日施行。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 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 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三)对已经依法取得 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四)在 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权、玩 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一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职责的部门,要求被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的,在对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验收中收取费用 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责令退还收取的费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 予处分。 内蒙古乌海市海南区应急管理 局 150303 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发现有对违反《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 规定》第二十五条的处罚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 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 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 【部门规章】《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78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非煤矿矿山领域九部规章的决定》已经2015年3月23日国家 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 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 第四章 第二十五条 地质勘探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 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 5、决定责 (一)未按照本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属于重大行政处罚的,应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 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 文书应按照法定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 相应的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1月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实施。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行政机关对符 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理。 第七十九条:“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 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第八十一条: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 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 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6月10日修订,2021年9月1日施行。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 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 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三)对已经依法取得 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四)在 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权、玩 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一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职责的部门,要求被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的,在对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验收中收取费用 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责令退还收取的费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 予处分。 内蒙古乌海市海南区应急管理 局 150303 行政处罚 241 242 243 244 对地质勘探单位特 种作业人员未持证 上岗作业的处罚 对地质勘探单位从 事坑探工程作业的 人员未按照规定进 行安全生产教育和 培训的处罚 对地质勘探单位未 按照本规定建立有 关安全生产制度和 规程的处罚 对地质勘探单位未 按照规定提取和使 用安全生产费用的 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发现有对违反《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 规定》第二十五条的处罚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 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 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 【部门规章】《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78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非煤矿矿山领域九部规章的决定》已经2015年3月23日国家 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 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 第四章 第二十五条 地质勘探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 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 5、决定责 (二)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作业的; 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属于重大行政处罚的,应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 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 文书应按照法定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 相应的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1月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实施。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行政机关对符 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理。 第七十九条:“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 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第八十一条: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 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 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6月10日修订,2021年9月1日施行。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 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 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三)对已经依法取得 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四)在 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权、玩 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一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职责的部门,要求被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的,在对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验收中收取费用 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责令退还收取的费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 予处分。 内蒙古乌海市海南区应急管理 局 150303 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发现有对违反《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 规定》第二十五条的处罚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 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 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 【部门规章】《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78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非煤矿矿山领域九部规章的决定》已经2015年3月23日国家 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 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 第四章 第二十五条 地质勘探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 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 5、决定责 (三)从事坑探工程作业的人员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 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属于重大行政处罚的,应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 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 文书应按照法定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 相应的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1月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实施。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行政机关对符 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理。 第七十九条:“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 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第八十一条: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 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 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6月10日修订,2021年9月1日施行。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 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 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三)对已经依法取得 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四)在 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权、玩 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一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职责的部门,要求被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的,在对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验收中收取费用 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责令退还收取的费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 予处分。 内蒙古乌海市海南区应急管理 局 150303 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发现有对违反《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 规定》第二十六条的处罚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 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 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 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 【部门规章】《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78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非煤矿矿山领域九部规章的决定》已经2015年3月23日国家 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 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 第四章 第二十六条地质勘探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 (一)未按照本规定建立有关安全生产制度和规程的; 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 5、决定责 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属于重大行政处罚的,应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 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 文书应按照法定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 相应的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1月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实施。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行政机关对符 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理。 第七十九条:“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 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第八十一条: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 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 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6月10日修订,2021年9月1日施行。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 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 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三)对已经依法取得 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四)在 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权、玩 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一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职责的部门,要求被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的,在对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验收中收取费用 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责令退还收取的费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 予处分。 内蒙古乌海市海南区应急管理 局 150303 内蒙古乌海市海南区应急管理 局 150303 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发现有对违反《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 规定》第二十六条的处罚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 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 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 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 【部门规章】《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78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非煤矿矿山领域九部规章的决定》已经2015年3月23日国家 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 ,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 第四章 第二十六条地质勘探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告知违法事实及其 (二)未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的; 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 5、决 【行政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1月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实施。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行政机关对符 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理。 第七十九条:“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 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第八十一条: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 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 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6月10日修订,2021年9月1日施行。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 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 244 245 246 对地质勘探单位未 按照规定提取和使 用安全生产费用的 处罚 对地质勘探单位坑 探工程安全专篇未 经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部门审查同意擅 自施工的处罚 对地质勘探单位未 按照规定向工作区 域所在地县级安全 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书面报告的处罚 247 对地质勘探单位将 其承担的地质勘探 工程项目转包给不 具备安全生产条件 或者相应资质的地 质勘探单位的处罚 248 对一等、二等、三 等尾矿库未安装在 线监测系统的处罚 行政处罚 规定》第二十六条的处罚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 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 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 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 【部门规章】《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78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非煤矿矿山领域九部规章的决定》已经2015年3月23日国家 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 ,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 第四章 第二十六条地质勘探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告知违法事实及其 (二)未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的; 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 5、决 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属于重大行政处罚的,应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 ),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 处罚文书应按照法定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执行相应的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行政机关对符 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理。 第七十九条:“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 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第八十一条: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 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 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6月10日修订,2021年9月1日施行。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 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 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三)对已经依法取得 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四)在 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权、玩 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一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职责的部门,要求被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的,在对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验收中收取费用 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责令退还收取的费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 予处分。 内蒙古乌海市海南区应急管理 局 150303 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发现有对违反《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 规定》第二十六条的处罚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 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 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 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 【部门规章】《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78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非煤矿矿山领域九部规章的决定》已经2015年3月23日国家 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 ,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 第四章 第二十六条地质勘探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告知违法事实及其 (三)坑探工程安全专篇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施工的。 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 5、决 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属于重大行政处罚的,应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 ),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 处罚文书应按照法定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执行相应的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1月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实施。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行政机关对符 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理。 第七十九条:“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 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第八十一条: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 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 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6月10日修订,2021年9月1日施行。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 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 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三)对已经依法取得 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四)在 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权、玩 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一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职责的部门,要求被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的,在对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验收中收取费用 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责令退还收取的费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 予处分。 内蒙古乌海市海南区应急管理 局 150303 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发现有对违反《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 规定》第二十七条的处罚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 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 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 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 【部门规章】《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78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非煤矿矿山领域九部规章的决定》已经2015年3月23日国家 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 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 第四章 第二十七条地质勘探单位未按照规定向工作区域所在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书面报告的,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 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 5、决定责 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属于重大行政处罚的,应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 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 文书应按照法定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 相应的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1月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实施。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行政机关对符 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理。 第七十九条:“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 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第八十一条: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 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 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6月10日修订,2021年9月1日施行。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 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 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三)对已经依法取得 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四)在 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权、玩 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一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职责的部门,要求被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的,在对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验收中收取费用 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责令退还收取的费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 予处分。 内蒙古乌海市海南区应急管理 局 150303 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发现有对违反《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 规定》第二十八条的处罚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 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 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 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 【部门规章】《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78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非煤矿矿山领域九部规章的决定》已经2015年3月23日国家 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 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 第四章 第二十八条地质勘探单位将其承担的地质勘探工程项目转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地质勘探单位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 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 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 5、决定 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属于重大行政处罚的,应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 ,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 罚文书应按照法定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执 行相应的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1月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实施。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行政机关对符 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理。 第七十九条:“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 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第八十一条: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 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 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6月10日修订,2021年9月1日施行。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 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 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三)对已经依法取得 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四)在 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权、玩 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一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职责的部门,要求被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的,在对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验收中收取费用 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责令退还收取的费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 予处分。 内蒙古乌海市海南区应急管理 局 150303 1.告知责任:检查人员表明身份、向被检查对象告知监督检查的内容和享有的权利。 2.检查责任:实施监督检查,应严格依法依规进行。在监督检查过程中不得妨碍被检 查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被检查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3.结果处理责任:负责监督检查结果处理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向检查中存在 问题的对象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限期改正。 4.信息公开责任:监督检查的部门应当定期汇总分析监督检查结果,并依法向社会发 布。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6月10日修订,2021年9月1日施行。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 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 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三)对已经依法取得 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四)在 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权、玩 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内蒙古乌海市海南区应急管理 局 150303 行政处罚 【部门规章】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8号修订的《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11年4月18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2011年7月1日施行。)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或者尾矿库管理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给 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一等、二等、三等尾矿库应当安装在线监测系统。 249 250 对尾矿库未按规定 进行安全现状评价 及安全现状评价不 符合国家标准或者 行业标准的要求的 处罚 对尾矿库经安全现 状评价或者专家论 证被确定为危库、 险库和病库的,生 产经营单位未采取 规定处理措施的处 罚 251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 建立健全防汛责任 制,未实施24小时 监测监控和值班值 守,未针对可能发 生的垮坝、漫顶、 排洪设施损毁等生 产安全事故和影响 尾矿库运行的洪水 、泥石流、山体滑 坡、地震等重大险 情制定并及时修订 应急救援预案,未 配备必要的应急救 援器材、设备并放 置在便于应急时使 用的地方及应急预 案未按照规定报相 应的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部门备案,并 每年至少进行一次 演练的处罚 252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 编制尾矿库年度、 季度作业计划,严 格按照作业计划生 产运行,做好记录 并长期保存的处罚 253 对尾矿库出现重大 险生产经营单位未 按照安全监管权限 和职责立即报告当 地县级安全生产监 督管理部门和人民 政府,并启动应急 行政处罚 【部门规章】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8号修订的《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11年4月18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2011年7月1日施行。)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或者尾矿库管理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给 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章 尾矿库运行 第十九条尾矿库应当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现状评价。安全现状评价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要求。 尾矿库安全现状评价工作应当有能够进行尾矿坝稳定性验算、尾矿库水文计算、构筑物计算的专业技术人员参加。 上游式尾矿坝堆积至二分之一至三分之二最终设计坝高时,应当对坝体进行一次全面勘察,并进行稳定性专项评价。 1.告知责任:检查人员表明身份、向被检查对象告知监督检查的内容和享有的权利。 2.检查责任:实施监督检查,应严格依法依规进行。在监督检查过程中不得妨碍被检 查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被检查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3.结果处理责任:负责监督检查结果处理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向检查中存在 问题的对象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限期改正。 4.信息公开责任:监督检查的部门应当定期汇总分析监督检查结果,并依法向社会发 布。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6月10日修订,2021年9月1日施行。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 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 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三)对已经依法取得 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四)在 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权、玩 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内蒙古乌海市海南区应急管理 局 150303 行政处罚 【部门规章】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8号修订的《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11年4月18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2011年7月1日施行。)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或者尾矿库管理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给 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章 尾矿库运行 第二十条尾矿库经安全现状评价或者专家论证被确定为危库、险库和病库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分别采取下列措施: (一)确定为危库的,应当立即停产,进行抢险,并向尾矿库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上级主管单位报告; (二)确定为险库的,应当立即停产,在限定的时间内消除险情,并向尾矿库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上级主管单位报告; (三)确定为病库的,应当在限定的时间内按照正常库标准进行整治,消除事故隐患。 1.告知责任:检查人员表明身份、向被检查对象告知监督检查的内容和享有的权利。 2.检查责任:实施监督检查,应严格依法依规进行。在监督检查过程中不得妨碍被检 查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被检查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3.结果处理责任:负责监督检查结果处理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向检查中存在 问题的对象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限期改正。 4.信息公开责任:监督检查的部门应当定期汇总分析监督检查结果,并依法向社会发 布。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6月10日修订,2021年9月1日施行。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 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 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三)对已经依法取得 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四)在 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权、玩 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内蒙古乌海市海南区应急管理 局 150303 行政处罚 【部门规章】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8号修订的《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11年4月18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2011年7月1日施行。)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或者尾矿库管理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给 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章 尾矿库运行 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防汛责任制,实施24小时监测监控和值班值守,并针对可能发生的垮坝、漫顶、排洪设施损毁等生产安全事故和影响尾矿库运行的洪水、泥石流、山体滑 坡、地震等重大险情制定并及时修订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放置在便于应急时使用的地方。 应急预案应当按照规定报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并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演练。 1.告知责任:检查人员表明身份、向被检查对象告知监督检查的内容和享有的权利。 2.检查责任:实施监督检查,应严格依法依规进行。在监督检查过程中不得妨碍被检 查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被检查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3.结果处理责任:负责监督检查结果处理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向检查中存在 问题的对象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限期改正。 4.信息公开责任:监督检查的部门应当定期汇总分析监督检查结果,并依法向社会发 布。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6月10日修订,2021年9月1日施行。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 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 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三)对已经依法取得 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四)在 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权、玩 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内蒙古乌海市海南区应急管理 局 150303 行政处罚 【部门规章】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8号修订的《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11年4月18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2011年7月1日施行。)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或者尾矿库管理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给 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章 尾矿库运行 第二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编制尾矿库年度、季度作业计划,严格按照作业计划生产运行,做好记录并长期保存。 1.告知责任:检查人员表明身份、向被检查对象告知监督检查的内容和享有的权利。 2.检查责任:实施监督检查,应严格依法依规进行。在监督检查过程中不得妨碍被检 查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被检查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3.结果处理责任:负责监督检查结果处理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向检查中存在 问题的对象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限期改正。 4.信息公开责任:监督检查的部门应当定期汇总分析监督检查结果,并依法向社会发 布。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6月10日修订,2021年9月1日施行。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 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 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三)对已经依法取得 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四)在 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权、玩 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内蒙古乌海市海南区应急管理 局 150303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6月10日修订,2021年9月1日施行。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 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 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三)对已经依法取得 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四)在 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权、玩 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内蒙古乌海市海南区应急管理 局 150303 行政处罚 【部门规章】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8号修订的《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11年4月18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2011年7月1日施行。)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或者尾矿库管理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给 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章 尾矿库运行 第二十四条尾矿库出现下列重大险情之一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安全监管权限和职责立即报告当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人民政府,并启动应急预案,进行抢险: (一)坝体出现严重的管涌、流土等现象的; (二)坝体出现严重裂缝、坍塌和滑动迹象的; (三)库内水位超过限制的最高洪水位的; 1.告知责任:检查人员表明身份、向被检查对象告知监督检查的内容和享有的权利。 2.检查责任:实施监督检查,应严格依法依规进行。在监督检查过程中不得妨碍被检 查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被检查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3.结果处理责任:负责监督检查结果处理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向检查中存在 问题的对象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限期改正。 4.信息公开责任:监督检查的部门应当定期汇总分析监督检查结果,并依法向社会发 布。 253 对尾矿库出现重大 险生产经营单位未 按照安全监管权限 和职责立即报告当 地县级安全生产监 督管理部门和人民 政府,并启动应急 预案,进行抢险的 处罚 行政处罚 【部门规章】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8号修订的《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11年4月18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2011年7月1日施行。)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或者尾矿库管理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给 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章 尾矿库运行 第二十四条尾矿库出现下列重大险情之一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安全监管权限和职责立即报告当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人民政府,并启动应急预案,进行抢险: (一)坝体出现严重的管涌、流土等现象的; (二)坝体出现严重裂缝、坍塌和滑动迹象的; (三)库内水位超过限制的最高洪水位的; (四)在用排水井倒塌或者排水管(洞)坍塌堵塞的; (五)其他危及尾矿库安全的重大险情。 ################ # 行政处罚 ########################################################################################################################################################################################## ########################################################################### #### ### 行政处罚 【部门规章】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8号修订的《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11年4月18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2011年7月1日施行。)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或者尾矿库管理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给 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章 尾矿库运行 第二十六条未经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技术论证并同意,以及尾矿库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原审批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库区从事爆破、采砂、地下采矿等危害尾矿库安全的作业。 1.告知责任:检查人员表明身份、向被检查对象告知监督检查的内容和享有的权利。 2.检查责任:实施监督检查,应严格依法依规进行。在监督检查过程中不得妨碍被检 查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被检查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3.结果处理责任:负责监督检查结果处理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向检查中存在 问题的对象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限期改正。 4.信息公开责任:监督检查的部门应当定期汇总分析监督检查结果,并依法向社会发 布。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处罚 【部门规章】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8号修订的《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11年4月18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2011年7月1日施行。)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或者尾矿库管理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给 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尾矿库回采和闭库 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尾矿库运行到设计最终标高的前12个月内,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进行闭库前的安全现状评价和闭库设计,闭库设计应当包括安全设施设计,并编制安全专篇。 行政处罚 【部门规章】《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8号修订的《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11年4月18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2011年7月1日施行。)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不主动实施闭库的,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的罚款。 第四章 尾矿库回采和闭库 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尾矿库运行到设计最终标高或者不再进行排尾作业的,应当在一年内完成闭库。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完成闭库的,应当报经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同意后方可延 期,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254 对未经生产经营单 位进行技术论证并 同意,以及尾矿库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 设计原审批部门批 准,在库区从事爆 破、采砂、地下采 矿等危害尾矿库安 全的作业的处罚 255 对尾矿库运行到设 计最终标高的前12 个月内,生产经营 单位未进行闭库前 的安全现状评价和 闭库设计,及闭库 设计未包括安全设 施设计,未编制安 全专篇的处罚 256 对尾矿库运行到设 计最终标高或者不 再进行排尾作业的 ,未在一年内完成 闭库的,特殊情况 不能按期完成闭库 的,未报经相应的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部门同意后延期的 处罚 257 对逾期不缴纳的罚 行政处罚 款的当事人的处罚 【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生产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部令第4号,1996年10月11日经国务院批准,1996年10月11日施行。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当事人收到罚款通知书后,应当在15日内到指定的金融机构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自逾期之日起每日加收3‰的滞纳金。 【部门规章】 《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第18号令,2015年7月1日起废止。 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收到罚款通知书后,应当在15日内到指定的金融机构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自逾期之日起每日加收3%的滞纳金。 1.告知责任:检查人员表明身份、向被检查对象告知监督检查的内容和享有的权利。 2.检查责任:实施监督检查,应严格依法依规进行。在监督检查过程中不得妨碍被检 查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被检查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3.结果处理责任:负责监督检查结果处理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向检查中存在 问题的对象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限期改正。 4.信息公开责任:监督检查的部门应当定期汇总分析监督检查结果,并依法向社会发 布。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6月10日修订,2021年9月1日施行。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 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 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三)对已经依法取得 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四)在 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权、玩 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内蒙古乌海市海南区应急管理 局 150303 ########################## ## 150303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6月10日修订,2021年9月1日施行。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 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 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三)对已经依法取得 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四)在 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权、玩 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内蒙古乌海市海南区应急管理 局 150303 1.告知责任:检查人员表明身份、向被检查对象告知监督检查的内容和享有的权利。 2.检查责任:实施监督检查,应严格依法依规进行。在监督检查过程中不得妨碍被检 查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被检查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3.结果处理责任:负责监督检查结果处理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向检查中存在 问题的对象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限期改正。 4.信息公开责任:监督检查的部门应当定期汇总分析监督检查结果,并依法向社会发 布。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6月10日修订,2021年9月1日施行。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 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 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三)对已经依法取得 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四)在 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权、玩 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内蒙古乌海市海南区应急管理 局 150303 1.告知责任:检查人员表明身份、向被检查对象告知监督检查的内容和享有的权利。 2.检查责任:实施监督检查,应严格依法依规进行。在监督检查过程中不得妨碍被检 查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被检查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3.结果处理责任:负责监督检查结果处理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向检查中存在 问题的对象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限期改正。 4.信息公开责任:监督检查的部门应当定期汇总分析监督检查结果,并依法向社会发 布。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6月10日修订,2021年9月1日施行。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 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 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三)对已经依法取得 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四)在 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权、玩 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内蒙古乌海市海南区应急管理 局 150303 1、立案责任:对逾期不缴纳的罚款的当事人的处罚。2 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 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 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 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 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 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 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 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 5、决定责任: 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属于重大行政处罚的,应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载明 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文书 应按照法定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相应 的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1月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实施。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行政机关对符 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理。 第七十九条:“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 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第八十一条: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 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 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6月10日修订,2021年9月1日施行。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 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 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三)对已经依法取得 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四)在 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权、玩 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一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职责的部门,要求被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的,在对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验收中收取费用 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责令退还收取的费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 予处分。 3、《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生产法》 根据2009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矿山安全监督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内蒙古乌海市海南区应急管理 局 150303 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属于重大行政处罚的,应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载明 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文书 应按照法定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相应 的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258 259 260 对矿山企业未对机 电设备及其防护装 置、安全检测仪器 定期检查、维修, 非负责设备运行的 行政处罚 人员、非值班电气 人员,操作电气设 备的人员违规操作 或保护措施或安全 措施不力的处罚。 对矿山企业未按照 国家规定进行定期 检测,矿山作业场 所空气中有毒有害 行政处罚 物质浓度超过国家 标准或行业标准的 处罚。 对井下采掘作业未 按照作业规程的规 定管理顶帮,未加 强支护;露天采剥 作业,未按照设计 行政处罚 规定,控制采剥工 作面的阶段高度、 宽度、边坡角和最 终边坡角等处罚 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四)在 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权、玩 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一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职责的部门,要求被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的,在对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验收中收取费用 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责令退还收取的费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 予处分。 3、《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生产法》 根据2009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矿山安全监督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1、立案责任:发现对矿山企业未对机电设备及其防护装置、安全检测仪器定期检查、 维修,非负责设备运行的人员、非值班电气人员,操作电气设备的人员违规操作或保 护措施或安全措施不力的处罚。 2 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 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 【行政法规】 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生产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部令第4号,1996年10月11日经国务院批准,1996年10月11日施行。 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2 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 万元以下的罚款。 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 第三章 矿山开采的安全保障 第十五条矿山企业应当对机电设备及其防护装置、安全检测仪器定期检查、维修,并建立技术档案,保证使用安全。非负责设备运行的人员,不得操作设备。非值班电气人员,不得进 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 行电气作业。操作电气设备的人员,应当有可靠的绝缘保护。检修电气设备时,不得带电作业。 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属于重大行政处罚的,应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 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文书应按照法定方式送达 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相应的行政处罚。 8、其 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1月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实施。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行政机关对符 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理。 第七十九条:“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 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第八十一条: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 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 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6月10日修订,2021年9月1日施行。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 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 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三)对已经依法取得 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四)在 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权、玩 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一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职责的部门,要求被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的,在对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验收中收取费用 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责令退还收取的费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 予处分。 3、《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生产法》 根据2009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矿山安全监督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内蒙古乌海市海南区应急管理 局 150303 1、立案责任:对矿山企业未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定期检测,矿山作业场所空气中有毒有 害物质浓度超过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处罚。 2 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 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 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 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 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 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 5、决定责任:制作行 政处罚决定书(属于重大行政处罚的,应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载明行政处 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文书应按照 法定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相应的行政 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1月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实施。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行政机关对符 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理。 第七十九条:“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 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第八十一条: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 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 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6月10日修订,2021年9月1日施行。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 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 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三)对已经依法取得 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四)在 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权、玩 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一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职责的部门,要求被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的,在对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验收中收取费用 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责令退还收取的费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 予处分。 3、《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生产法》 根据2009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矿山安全监督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内蒙古乌海市海南区应急管理 局 150303 1、立案责任:对井下采掘作业未按照作业规程的规定管理顶帮,未加强支护;露天采 剥作业,未按照设计规定,控制采剥工作面的阶段高度、宽度、边坡角和最终边坡角 等处罚。 2 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 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 【行政法规】 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生产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部令第4号,1996年10月11日经国务院批准,1996年10月11日施行。 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2 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 万元以下的罚款。 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 第三章 矿山开采的安全保障 第十七条井下采掘作业,必须按照作业规程的规定管理顶帮。采掘作业通过地质破碎带或者其他顶帮破碎地点时,应当加强支护。 当事人,告知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 露天采剥作业,应当按照设计规定,控制采剥工作面的阶段高度、宽度、边坡角和最终边坡角。采剥作业和排土作业,不得对深部或者邻近井巷造成危害。 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属于重大行政处罚的 ,应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 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文书应按照法定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 :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相应的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1月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实施。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行政机关对符 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理。 第七十九条:“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 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第八十一条: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 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 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6月10日修订,2021年9月1日施行。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 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 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三)对已经依法取得 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四)在 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权、玩 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一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职责的部门,要求被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的,在对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验收中收取费用 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责令退还收取的费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 予处分。 3、《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生产法》 根据2009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矿山安全监督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内蒙古乌海市海南区应急管理 局 150303 【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生产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部令第4号,1996年10月11日经国务院批准,1996年10月11日施行。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2 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章 矿山开采的安全保障 第十六条矿山作业场所空气中的有毒有害物质的浓度,不得超过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矿山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方法,按照下列要求定期检测:(一)粉尘作业点,每月至少 检测两次;(二)三硝基甲苯作业点,每月至少检测一次;(三)放射性物质作业点,每月至少检测三次;(四)其他有毒有害物质作业点,井下每月至少检测一次,地面每季度至少检测一次;(五)采用个体采 样方法检测呼吸性粉尘的,每季度至少检测一次。 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文书应按照法定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 :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相应的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261 262 263 对未严格执行瓦斯 检查制度,携带烟 草和点火用具下井 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有瓦斯突出的、 有冲击地压的、在 需要保护的建筑物 、构筑物和铁路下 面开采的、在水体 下面开采的、在地 行政处罚 温异常或者有热水 涌出的地区开采的 矿山,未编制专门 设计文件报批的处 罚 对有自然发火可能 却未采取措施的矿 行政处罚 井的处罚。 职责的部门,要求被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的,在对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验收中收取费用 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责令退还收取的费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 予处分。 3、《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生产法》 根据2009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矿山安全监督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1、立案责任:对未严格执行瓦斯检查制度,携带烟草和点火用具下井的处罚。 2 调 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 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 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 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 【行政法规】 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生产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部令第4号,1996年10月11日经国务院批准,1996年10月11日施行。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2 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 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 万元以下的罚款。 告知书》 。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属于重大行政处罚的,应依照相关 第三章 矿山开采的安全保障 第十八条 煤矿和其他有瓦斯爆炸可能性的矿井,应当严格执行瓦斯检查制度,任何人不得携带烟草和点火用具下井。 规定进行集体讨论),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文书应按照法定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 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相应的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 责任。 【行政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1月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实施。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行政机关对符 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理。 第七十九条:“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 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第八十一条: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 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 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6月10日修订,2021年9月1日施行。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 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 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三)对已经依法取得 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四)在 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权、玩 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一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职责的部门,要求被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的,在对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验收中收取费用 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责令退还收取的费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 予处分。 3、《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生产法》 根据2009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矿山安全监督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内蒙古乌海市海南区应急管理 局 150303 1、立案责任:对有瓦斯突出的、有冲击地压的、在需要保护的建筑物、构筑物和铁路 下面开采的、在水体下面开采的、在地温异常或者有热水涌出的地区开采的矿山,未 编制专门设计文件报批的处罚 2 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 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 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 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 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 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 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 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属于重大行政处罚的,应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 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文书应按照法定方式送达当 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相应的行政处罚。 8、其他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1月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实施。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行政机关对符 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理。 第七十九条:“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 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第八十一条: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 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 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6月10日修订,2021年9月1日施行。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 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 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三)对已经依法取得 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四)在 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权、玩 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一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职责的部门,要求被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的,在对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验收中收取费用 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责令退还收取的费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 予处分。 3、《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生产法》 根据2009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矿山安全监督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内蒙古乌海市海南区应急管理 局 150303 1、立案责任:对有自然发火可能却未采取措施的矿井的处罚。2 调查责任:对立案的 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 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 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 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 ,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告知违法事实及其 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 5、决 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属于重大行政处罚的,应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 ),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 处罚文书应按照法定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执行相应的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1月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实施。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行政机关对符 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理。 第七十九条:“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 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第八十一条: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 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 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6月10日修订,2021年9月1日施行。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 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 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三)对已经依法取得 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四)在 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权、玩 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一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职责的部门,要求被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的,在对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验收中收取费用 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责令退还收取的费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 予处分。 3、《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生产法》 根据2009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矿山安全监督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内蒙古乌海市海南区应急管理 局 【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生产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部令第4号,1996年10月11日经国务院批准,1996年10月11日施行。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2 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章 矿山开采的安全保障 第十九条 在下列条件下从事矿山开采,应当编制专门设计文件,并报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批准: (一)有瓦斯突出的; (二)有冲击地压的; (三)在需要保护的建筑物、构筑物和铁路下面开采的; (四)在水体下面开采的; (五)在地温异常或者有热水涌出的地区开采的。 【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生产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部令第4号,1996年10月11日经国务院批准,1996年10月11日施行。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2 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章 矿山开采的安全保障 第二十条 有自然发火可能性的矿井,应当采取下列措施: (一)及时清出采场浮矿和其他可燃物质,回采结束后及时封闭采空区; (二)采取防火灌浆或者其他有效的预防自然发火的措施; (三)定期检查井巷和采区封闭情况,测定可能自然发火地点的温度和风量;定期检测火区内的温度、气压和空气成份。 150303 264 265 266 对井下采掘作业中 遇到(一)接近承 压含水层或者含水 的断层、流砂层、 砾石层、溶洞、陷 落柱时;(二)接 近与地表水体相通 的地质破碎带或者 接近连通承压层的 未封钻孔时;(三 )接近积水的老窑 、旧巷或者灌过泥 浆的采空区时;( 四)发现有出水征 兆时;(五)掘开 隔离矿柱或者岩柱 放水时等五种情形 未控水前进的处罚 。 对井下风量、风质 、风速和作业环境 的气候不符合矿山 安全规程规定的处 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对开采放射性矿物 的矿井,未采取有 行政处罚 效措施,减少氡气 析出量的处罚 1、立案责任:对井下采掘作业中遇到(一)接近承压含水层或者含水的断层、流砂层 、砾石层、溶洞、陷落柱时;(二)接近与地表水体相通的地质破碎带或者接近连通 承压层的未封钻孔时;(三)接近积水的老窑、旧巷或者灌过泥浆的采空区时;(四 )发现有出水征兆时;(五)掘开隔离矿柱或者岩柱放水时等五种情形未控水前进的 【行政法规】 处罚。2 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生产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部令第4号,1996年10月11日经国务院批准,1996年10月11日施行。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2 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 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 万元以下的罚款。 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 第三章 矿山开采的安全保障 第二十一条 井下采掘作业遇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探水前进: 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 (一)接近承压含水层或者含水的断层、流砂层、砾石层、溶洞、陷落柱时; 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 (二)接近与地表水体相通的地质破碎带或者接近连通承压层的未封钻孔时; 事人,告知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 (三)接近积水的老窑、旧巷或者灌过泥浆的采空区时; 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属于重大行政处罚的, (四)发现有出水征兆时; 应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 (五)掘开隔离矿柱或者岩柱放水时。 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文书应按照法定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 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相应的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 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1月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实施。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行政机关对符 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理。 第七十九条:“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 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第八十一条: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 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 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6月10日修订,2021年9月1日施行。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 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 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三)对已经依法取得 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四)在 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权、玩 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一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职责的部门,要求被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的,在对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验收中收取费用 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责令退还收取的费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 予处分。 3、《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生产法》 根据2009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矿山安全监督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内蒙古乌海市海南区应急管理 局 150303 1、立案责任:对井下风量、风质、风速和作业环境的气候不符合矿山安全规程规定的 处罚。2 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 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 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 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 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 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 事人,告知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 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属于重大行政处罚的, 应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 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文书应按照法定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 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相应的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 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1月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实施。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行政机关对符 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理。 第七十九条:“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 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第八十一条: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 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 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6月10日修订,2021年9月1日施行。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 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 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三)对已经依法取得 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四)在 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权、玩 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一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职责的部门,要求被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的,在对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验收中收取费用 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责令退还收取的费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 予处分。 3、《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生产法》 根据2009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矿山安全监督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内蒙古乌海市海南区应急管理 局 150303 1、立案责任:对开采放射性矿物的矿井,未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氡气析出量的处罚 。2 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 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 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 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 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告知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 罚听证告知书》 。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属于重大行政处罚的,应依 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 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文书应按照法定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 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相应的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 的其他责任。 【行政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1月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实施。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行政机关对符 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理。 第七十九条:“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 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第八十一条: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 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 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6月10日修订,2021年9月1日施行。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 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 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三)对已经依法取得 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四)在 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权、玩 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一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职责的部门,要求被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的,在对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验收中收取费用 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责令退还收取的费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 予处分。 3、《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生产法》 根据2009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矿山安全监督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内蒙古乌海市海南区应急管理 局 【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生产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部令第4号,1996年10月11日经国务院批准,1996年10月11日施行。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2 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章 矿山开采的安全保障 第二十二条 井下风量、风质、风速和作业环境的气候,必须符合矿山安全规程的规定。 采掘工作面进风风流中,按照体积计算,氧气不得低于20%,二氧化碳不得超过0.5%。 井下作业地点的空气温度不得超过28℃;超过时,应当采取降温或者其他防护措施。 【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生产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部令第4号,1996年10月11日经国务院批准,1996年10月11日施行。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2 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章 矿山开采的安全保障 第二十三条 开采放射性矿物的矿井,必须采取下列措施,减少氡气析出量: (一)及时封闭采空区和已经报废或者暂时不用的井巷; (二)用留矿法作业的采场采用下行通风; (三)严格管理井下污水。 150303 267 268 269 对矿山企业对地面 、井下产生粉尘的 作业未采取综合防 尘措施,控制粉尘 行政处罚 危害或井下风动凿 岩干打眼的处罚 对不具备矿井、矿 场建设施工安全资 格的施工单位擅自 行政处罚 进行施工的处罚 对矿山建设工程投 产后,擅自拆除或 者废弃必设的安全 行政处罚 设施的处罚 1、立案责任:对矿山企业对地面、井下产生粉尘的作业未采取综合防尘措施,控制粉 尘危害或井下风动凿岩干打眼的处罚。2 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 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行政法规】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生产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部令第4号,1996年10月11日经国务院批准,1996年10月11日施行。 、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2 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 万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第三章 矿山开采的安全保障 第二十五条 矿山企业对地面、井下产生粉尘的作业,应当采取综合防尘措施,控制粉尘危害。 。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 井下风动凿岩,禁止干打眼。 定书(属于重大行政处罚的,应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载明行政处罚告知、 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文书应按照法定方式 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相应的行政处罚。 8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1月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实施。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行政机关对符 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理。 第七十九条:“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 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第八十一条: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 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 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6月10日修订,2021年9月1日施行。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 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 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三)对已经依法取得 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四)在 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权、玩 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一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职责的部门,要求被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的,在对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验收中收取费用 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责令退还收取的费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 予处分。 3、《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生产法》 根据2009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矿山安全监督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内蒙古乌海市海南区应急管理 局 150303 1、立案责任:对不具备矿井、矿场建设施工安全资格的施工单位擅自进行施工的处罚 。2 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 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 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 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 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告知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 罚听证告知书》 。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属于重大行政处罚的,应依 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 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文书应按照法定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 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相应的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 的其他责任。 【行政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1月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实施。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行政机关对符 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理。 第七十九条:“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 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第八十一条: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 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 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6月10日修订,2021年9月1日施行。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 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 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三)对已经依法取得 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四)在 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权、玩 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一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职责的部门,要求被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的,在对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验收中收取费用 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责令退还收取的费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 予处分。 3、《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生产法》 根据2009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矿山安全监督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内蒙古乌海市海南区应急管理 局 150303 1、立案责任:对矿山建设工程投产后,擅自拆除或者废弃必设的安全设施的处罚.2 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 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 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 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 、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 知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 证告知书》 。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属于重大行政处罚的,应依照相 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文书应按照法定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 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相应的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 责任。 【行政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1月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实施。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行政机关对符 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理。 第七十九条:“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 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第八十一条: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 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 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6月10日修订,2021年9月1日施行。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 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 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三)对已经依法取得 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四)在 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权、玩 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一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职责的部门,要求被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的,在对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验收中收取费用 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责令退还收取的费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 予处分。 3、《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生产法》 根据2009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矿山安全监督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内蒙古乌海市海南区应急管理 局 【地方性法规】 《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根据2010年9月17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二)》第二次修正。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不具备矿井、矿场建设施工安全资格的施工单位擅自进行施工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并可对施工单位及主要负责人处以罚款。 【地方性法规】 《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根据2010年9月17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二)》第二次修正。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第二款 矿山建设工程投产后,擅自拆除或者废弃必设的安全设施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对矿山企业处以罚款。 150303 270 271 272 对矿山企业不按照 规定向职工发放劳 动保护用品、录用 未成年人、与工人 行政处罚 签订不保障人身安 全的用工合同的处 罚 生产经营单位对违 反本办法第七条第 一项、第二项、第 行政处罚 三项和第四项规定 得出处罚 对已经批准的建设 项目安全设施设计 发生重大变更,生 产经营单位未报原 行政处罚 批准部门审查同意 擅自开工建设的处 罚 1、立案责任:对矿山企业不按照规定向职工发放劳动保护用品、录用未成年人、与工 人签订不保障人身安全的用工合同的处罚 .2 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 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 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 【地方性法规】 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 《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根据2010年9月17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二)》第二次修正。 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第三款 矿山企业不按照规定向职工发放劳动保护用品、录用未成年人、与工人签订不保障人身安全的用工合同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罚款;对劳动者造成损害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 的,承担赔偿责任。 知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 证告知书》 。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属于重大行政处罚的,应依照相 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文书应按照法定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 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相应的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 责任。 【行政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1月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实施。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行政机关对符 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理。 第七十九条:“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 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第八十一条: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 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 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6月10日修订,2021年9月1日施行。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 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 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三)对已经依法取得 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四)在 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权、玩 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一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职责的部门,要求被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的,在对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验收中收取费用 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责令退还收取的费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 予处分。 3、《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生产法》 根据2009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矿山安全监督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内蒙古乌海市海南区应急管理 局 1.受理责任:发现有生产经营单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七条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 应当核查其真实性和有效性;认为有必要到现场对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复核的, 应当到现场进行复核。 3.决定责任:在受理申请之日起45日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 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自决定之 日起10个工作日内颁发经营许可证或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许可并说明理由建立申请人 获证信息档案,进行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许可后的监督检查,根据检 查结果作出相应处理决定。建立、健全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信息管理制度 。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1月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实施。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行政机关对符 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理。 第七十九条:“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 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第八十一条: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 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 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6月10日修订,2021年9月1日施行。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 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 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三)对已经依法取得 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四)在 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权、玩 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一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职责的部门,要求被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的,在对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验收中收取费用 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责令退还收取的费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 予处分。 3.《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3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第 54次常务会议通过,2014年7月29日施行。) 第十八条: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一)向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二)发现企业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 生产活动,不依法处理的;(三)发现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再具备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依法处理的;(四)接到对 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为的举报后,不及时处理的;(五)在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中,索取或者接受企业的财物, 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内蒙古乌海市海南区应急管理 局 1、立案责任:对已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发生重大变更,生产经营单位未报 原批准部门审查同意擅自开工建设的处罚。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 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 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 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 【部门规章】 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7号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等四部规章的决定》2015年1月16日 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2015年5月1日施行。) 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已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发生重大变更,生产经营单位未报原批准部门审查同意擅自开工建设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 处罚决定书(属于重大行政处罚的,应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载明行政处罚 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文书应按照法 定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相应的行政处 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1月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实施。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行政机关对符 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理。 第七十九条:“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 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第八十一条: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 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 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6月10日修订,2021年9月1日施行。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 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 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三)对已经依法取得 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四)在 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权、玩 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一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职责的部门,要求被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的,在对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验收中收取费用 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责令退还收取的费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 予处分。 3.《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3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第 54次常务会议通过,2014年7月29日施行。) 第十八条: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一)向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二)发现企业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 生产活动,不依法处理的;(三)发现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再具备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依法处理的;(四)接到对 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为的举报后,不及时处理的;(五)在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中,索取或者接受企业的财物, 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内蒙古乌海市海南区应急管理 局 【部门规章】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7号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等四部规章的决定》2015年1月16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2015年5月1日施行。)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对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和第四项规定的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整改;逾期未改正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 以上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的;(二)没有安全设 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擅自开工的;(三)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四)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 150303 150303 150303 273 1、立案责任:发现有生产经营单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三十条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 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 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 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 【部门规章】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7号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等四部规章的决定》2015年1月16日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2015年5月1日施行。)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对本办法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和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有关生产经营单位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没有安全设施设计 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 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 5、决定责任:制作行 的;(二)安全设施设计未组织审查,并形成书面审查报告的;(三)施工单位未按照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四)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并形成书面报告的。 政处罚决定书(属于重大行政处罚的,应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载明行政处 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文书应按照 法定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相应的行政 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1月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实施。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行政机关对符 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理。 第七十九条:“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 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第八十一条: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 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 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6月10日修订,2021年9月1日施行。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 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 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三)对已经依法取得 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四)在 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权、玩 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一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职责的部门,要求被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的,在对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验收中收取费用 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责令退还收取的费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 予处分。 3.《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3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第 54次常务会议通过,2014年7月29日施行。) 第十八条: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一)向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二)发现企业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 生产活动,不依法处理的;(三)发现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再具备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依法处理的;(四)接到对 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为的举报后,不及时处理的;(五)在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中,索取或者接受企业的财物, 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内蒙古乌海市海南区应急管理 局 150303 1、立案责任:对承担建设项目安全评价的机构弄虚作假、出具虚假报告的处罚。 2、 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 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 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 【部门规章】 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7号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等四部规章的决定》2015年1月16日 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2015年5月1日施行。) 、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承担建设项目安全评价的机构弄虚作假、出具虚假报告,尚未构成犯罪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 知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 得不足10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有前款违法行 证告知书》 。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属于重大行政处罚的,应依照相 为的机构,吊销其相应资质。 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文书应按照法定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 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相应的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 责任。 【行政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1月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实施。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行政机关对符 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理。 第七十九条:“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 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第八十一条: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 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 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6月10日修订,2021年9月1日施行。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 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 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三)对已经依法取得 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四)在 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权、玩 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一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职责的部门,要求被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的,在对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验收中收取费用 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责令退还收取的费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 予处分。 3.《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3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第 54次常务会议通过,2014年7月29日施行。) 第十八条: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一)向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二)发现企业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 生产活动,不依法处理的;(三)发现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再具备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依法处理的;(四)接到对 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为的举报后,不及时处理的;(五)在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中,索取或者接受企业的财物, 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内蒙古乌海市海南区应急管理 局 150303 1、调查责任: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 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应如实计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 【行政法规】 签署意见并签名或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6月10日修订,2021年9月1日施行。) 、审查责任:案件承办机构负责人对办案人员提出的采取(解除)行政措施种类、理 第四章 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六十五条 第一款 第四项 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 由及法律依据进行审查,特别关注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必要性。 3、决定责任:实施 行政强制措施 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 前须向市安监局报告并经局务会批准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 (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 施的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4、执行责任:应当由市安监 场所予以查封,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局具有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其他人员不得实施。制作并送达书面形式的通知。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九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11年6月30日通过,2012年1月1日施行。)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二)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三) 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四)违反本法规定,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五)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 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的;(六)有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情形的。 第六十二条:违反 本法规定,行政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 给予处分:(一)扩大查封、扣押、冻结范围的;(二)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三)在查封、扣押法 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四)在冻结存款、汇款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 冻结的。 第六十三条:行政机关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或者划拨的存款、汇款以及拍卖和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截留、私分或者 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 除的处分。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据为己有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 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第六十四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 人谋取利益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内蒙古乌海市海南区应急管理 局 对违反本办法第一 项、第二项、第三 项和第四项规定以 行政处罚 外的建设项目的生 产经营单位的处罚 274 对承担建设项目安 全评价的机构弄虚 行政处罚 作假、出具虚假报 告的处罚 275 对有根据认为不符 合保障安全生产的 国家标准或者行业 标准的设施、设备 、器材以及违法生 产、储存、使用、 经营、运输的危险 物品予以查封或者 扣押及对违法生产 、储存、使用、经 营危险物品的作业 场所予以查封 150303 【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6月10日修订,2021年9月1日施行。) 第四章 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七十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作出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施或者设备的决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执行, 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现实危险的,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采取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 用爆炸物品等措施,强制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决定。通知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前款规定采取停止供电措施,除有危及生产安全的紧急情形外,应当提前二十四小时通知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履行行政决定、采取相应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负 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及时解除前款规定的措施。 1、调查责任: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 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应如实计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 签署意见并签名或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 2 、审查责任:案件承办机构负责人对办案人员提出的采取(解除)行政措施种类、理 由及法律依据进行审查,特别关注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必要性。 3、决定责任:实施 前须向市安监局报告并经局务会批准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 施的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4、执行责任:应当由市安监 局具有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其他人员不得实施。制作并送达书面形式的通知。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九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11年6月30日通过,2012年1月1日施行。)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二)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三) 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四)违反本法规定,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五)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 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的;(六)有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情形的。 第六十二条:违反 本法规定,行政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 给予处分:(一)扩大查封、扣押、冻结范围的;(二)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三)在查封、扣押法 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四)在冻结存款、汇款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 冻结的。 第六十三条:行政机关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或者划拨的存款、汇款以及拍卖和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截留、私分或者 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 除的处分。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据为己有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 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第六十四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 人谋取利益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内蒙古乌海市海南区应急管理 局 【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6月10日修订,2021年9月1日施行。) 第四章 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六十五条 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 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 (一)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行政监督检查 (二)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 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 予以查封,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监督检查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1、检查责任:按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处理。 2、处置责任: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 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 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 停业或者停止使用;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3、事后管理责任: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 、设备、器材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并应当在十五日内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并建立安全 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库,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告。 4、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021年6月10日修订,2021年9月1日施行。)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 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 (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三)对已经依法取 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四) 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权、 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内蒙古乌海市海南区应急管理 局 【部门规章】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80号令《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劳动防护用品和安全培训等领域十部规章的决定》2015年2月2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通 过,2015年7月1日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第四款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应当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培训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内容包括: (一)安全培训制度、年度培训计划、安全培训管理档案的制定和实施的情况; (二)安全培训经费投入和使用的情况; (三)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接受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的情况; (四)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的情况; (五)应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以及转岗前对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情况; (六)其他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情况;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1、检查责任:按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应当及时处理。 2、 处置责任: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 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 3、事后管理责任:建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库,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 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告。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部门规章】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80号令《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劳动防护用品和安全培训等 领域十部规章的决定》2015年2月2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通过,2015年7月1日施行。)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安全培训监督管 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内蒙古乌海市海南区应急管理 局 【部门规章】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11年5月4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8号发布 根据2015年5月2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8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非煤矿矿山领域九部规章的决定 行政监督检查 》修正)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尾矿库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和违法违规生产行为,依法作出处理。 1、检查责任:按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处理。 2、处置责任 :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 ;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 行政处罚决定。 3、事后管理责任:建立本行政区域内尾矿库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档案 ,记录监督检查结果、生产安全事故及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建立尾矿库安全生产举 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受理有关举报;对受理的举报,应 当认真调查核实;经查证属实的,应当依法作出处理。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部门规章】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11年5月4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8号发布 根据2015年5月2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总局令第78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非煤矿矿山领域九部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 政处分。 内蒙古乌海市海南区应急管理 局 276 对存在重大事故隐 患的生产经营单位 采取停止供电、停 行政强制措施 止供应民用爆炸物 品等强制措施 277 对生产经营单位执 行有关安全生产的 法律、法规和国家 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的情况进行监督检 查 278 对安全培训工作实 行政监督检查 施的监督管理 279 对尾矿库生产经营 单位安全生产的监 督检查 150303 150303 150303 150303 280 281 282 283 284 对本行政区域内地 质勘探作业的安全 生产工作的监督管 理 行政监督检查 1.【部门规章】 《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2010年12月3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5号发布 根据2015年5月2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8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废止和 修改非煤矿矿山领域九部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第五条 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地质勘探作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1、检查责任:按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处理。 2、处置责任 :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作出现场处 理或者实施行政处罚。 3、事后管理责任:当建立完善地质勘探单位管理制度,及时 掌握本行政区域内地质勘探单位的作业情况。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 其他责任 【行政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021年6月10日修订,2021年9月1日施行。)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 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 (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三)对已经依法取 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四) 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权、 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2009年6月8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0号公布,根据2015年5月26日国家安全监 管总局令第78号修正) 第六章 罚则 第三十八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向不符合本实施办法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非煤矿矿山企业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二)发现非 煤矿矿山企业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生产活动,不依法处理的; (三)发现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非煤矿矿山企业 不再具备本实施办法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依法处理的; (四)接到对违反本实施办法规定行为的举报后,不及时处理的; ( 五)在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中,索取或者接受非煤矿矿山企业的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对外包工程的安全 生产监督 1.【部门规章】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2013年8月23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2号发布 根据2015年5月2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8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非煤矿矿山领域九部规章的 决定》修正) 行政监督检查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外包工程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重点检查下列事项: (一)发包单位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安全投入等情况; (二)承包单位的施工资质、应当依法取得的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安全投入落实、承包单位及其项目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技术力量配备、相关人员的安全资格和持证等情况; (三)违法发包、转包、分项发包等行为。 1、检查责任: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 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2、处置责任 :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 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 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 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 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 ,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3、事后管理责任: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 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并应当在十五日内 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并建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库,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生产经 营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告。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部门规章】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2013年8月23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2号发布 根据2015年5月2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总局令第78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非煤矿矿山领域九部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行政执法人员在外包工程安全监督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 弊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内蒙古乌海市海南区应急管理 局 150303 对非药品类易制毒 化学品生产、经营 的监督检查 【行政法规】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05年8月17日国务院第102次常务会议通过 根据2014年7月9日国务院第54次常务会议通过 根据2016年1月13日国务院第119次常务会议通过的《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第二次修正) 行政监督检查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商务主管部门、卫生主管部门、海关总署、价格主管部门、铁路主管部门、交通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环境保护 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全国的易制毒化学品有关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易制毒化学品有关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工作的领导,及时协调解决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工作中的问题。 1、检查责任: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 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2、处置责任 :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 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 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 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 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 ,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3、事后管理责任: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 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并应当在十五日内 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并建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库,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生产经 营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告。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法规】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05年8月17日国务院第102次常务会议通过 根据2014年7月9日国务院第54次常务会议通过 根据2016 年1月13日国务院第119次常务会议通过的《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易制毒化学品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管理工作中有应当许可而不许可、不应当许可而滥许可,不 依法受理备案,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内蒙古乌海市海南区应急管理 局 150303 对危险化学品生产 经营单位的监督检 查 【行政法规】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1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4号公布 根据2013年12月4日国务院第32次常务会议通过,2013年12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5号公布,自2013年12月7日起施行 的《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危险化学品作业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 行政监督检查 (二)发现危险化学品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 (三)对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或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设施、设备、装置、器材、运输工具,责令立即停止使用; (四)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查封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场所,扣押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化学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使用、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原材料、设备、运 输工具; (五)发现影响危险化学品安全的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 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有关单位和个人对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 1、检查责任: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 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2、处置责任 :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 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 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 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 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 ,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3、事后管理责任: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 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并应当在十五日内 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并建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库,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生产经 营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告。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法规】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1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4号公布 根据2013年12月4日国务院第32次常务会议通 过,2013年12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5号公布,自2013年12月7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 次修正)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五条 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立即组织实施救援,或者不采取必要的应 急处置措施减少事故损失,防止事故蔓延、扩大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六条 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 、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内蒙古乌海市海南区应急管理 局 150303 对烟花爆竹生产经 营单位的监督检查 【行政法规】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1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55号公布 根据2016年2月6日发布的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 行政监督检查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公安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质量监督检验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质量监督和进出口检验。 第五条 公安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质量监督检验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组织查处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以及非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行政法规】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1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55号公布 根据2016年2月6日发布的国务院令第666号《国 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安部门、质量监督检验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烟花爆 竹安全监管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内蒙古乌海市海南区应急管理 局 150303 1、检查责任: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 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2、处置责任 :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 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 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 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 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 ,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3、事后管理责任: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 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并应当在十五日内 内蒙古乌海市海南区应急管理 局 150303 284 285 286 对烟花爆竹生产经 营单位的监督检查 【行政法规】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1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55号公布 根据2016年2月6日发布的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 行政监督检查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公安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质量监督检验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质量监督和进出口检验。 第五条 公安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质量监督检验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组织查处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以及非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1、检查责任: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 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2、处置责任 :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 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 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 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 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 ,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3、事后管理责任: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 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并应当在十五日内 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并建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库,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生产经 营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告。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法规】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1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55号公布 根据2016年2月6日发布的国务院令第666号《国 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安部门、质量监督检验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烟花爆 竹安全监管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内蒙古乌海市海南区应急管理 局 150303 对煤矿等矿山企业 落实领导带班下井 制度情况的监督检 查 1.【部门规章】 《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2010年9月7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3号发布 根据2015年6月8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1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煤矿安全监察员管理办法〉等五 部煤矿安全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是落实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的主管部门,负责督促煤矿抓好有关制度的建设和落实。 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对煤矿领导带班下井进行日常性的监督检查,对煤矿违反带班下井制度的行为依法作出现场处理或者实施行政处罚。 行政监督检查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实施国家监察,对煤矿违反带班下井制度的行为依法作出现场处理或者实施行政处罚。 2.【部门规章】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2010年10月13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4号发布 根据2015年5月2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8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废止和 修改非煤矿矿山领域九部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第一款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矿山企业落实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依法作出现场处理或者实施行政处罚。 1、检查责任: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 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2、处置责任 :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 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 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 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 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 ,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3、事后管理责任: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 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并应当在十五日内 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并建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库,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生产经 营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告。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021年6月10日修订,2021年9月1日施行。)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 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 (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三)对已经依法取 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四) 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权、 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内蒙古乌海市海南区应急管理 局 150303 【部门规章】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79号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危险化学品等领域七部规章的决定》2015年3月23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 行政监督检查 议审议通过,2015年7月1日施行。)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违反本办法的情况,应当依法作出处理,并通报实施安全审查的安全生 产监督管理部门。 1、检查责任: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 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2、处置责任 :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 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 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 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 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 ,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3、事后管理责任: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 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并应当在十五日内 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并建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库,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生产经 营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告。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部门规章】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79号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危险化学 品等领域七部规章的决定》2015年3月23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2015年7月1日施行。)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未依法履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 安全审查和监督管理职责的,依法给予处分。 内蒙古乌海市海南区应急管理 局 150303 1、检查责任: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 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2、处置责任 :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 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 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 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 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 ,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3、事后管理责任: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 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并应当在十五日内 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并建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库,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生产经 营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告。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部门规章】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79号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危险化学 品等领域七部规章的决定》2015年3月23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2015年7月1日施行。)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未依法履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 安全审查和监督管理职责的,依法给予处分。 内蒙古乌海市海南区应急管理 局 150303 1、检查责任: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 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2、处置责任 :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对申请注 册的人员进行资格审查,颁发执业证和执业印章。 3、事后管理责任:对准予注册以 及注销注册、撤销注册、吊销执业证的人员名单向社会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4、其 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法规】 《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2007年1月11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1号公布 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根据国家安全生 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3号修正) 第七章 罚则 第三十三条 在注册工作中,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一)利用职务之便,索 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二)对发现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注册的; (三)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不予注 册的。 内蒙古乌海市海南区应急管理 局 150303 对危险化学品建设 项目安全审查情况 的监督检查 287 对危险化学品管道 安全生产的监督检 查 【部门规章】 《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9号 行政监督检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危险化学品等领域七部规章的决定》2015年3月23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2015年7月1日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并依法对危险化学品管道建设项目实施安全条件审查。 288 对注册安全工程师 的执业活动的监督 检查 【行政法规】 行政监督检查 《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2007年1月11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1号公布 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3号修正)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对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执业活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有关主管部门应当进行监督检查。 289 290 291 292 生产经营单位重大 危险源备案 安全生产事故应急 预案备案 经营第三类非药品 类易制毒化学品备 案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 险源备案 行政备案 1.【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6月10日修订,2021年9月1日施行。)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四十条 第二款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应急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有关地方 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通过相关信息系统实现信息共享。 2.【部门规章】 《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1号,2017年12月11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16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二章 企业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十六条 第二款 对于辨识出的重大危险源,企业应当登记建档、监测监控,定期检测、评估,制定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应急演练。 第十六条 第三款企业应当将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预案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冶金有色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备案。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 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不符合原审批环节进行合法合规性、改进措施合理性进行审查。如需 要技术评估,委托评估单位开展现场踏察、专家组审查等技术评估。对评估单位提出 的评估意见提交部门领导决定。 3、决定责任:做出同意备案或不予备案决定(不予备案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按时办结,制作并送达同意备案件,建立申请人获证信息档案,并将相 关可以公开的信息在门户网站公开。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021年6月10日修订,2021年9月1日施行。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 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 (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 (三)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不予查处的; (四)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 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内蒙古乌海市海南区应急管理 局 150303 行政备案 【部门规章】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2019年6月24日,《应急管理部关于修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决定》经应急管理部第20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2019年7月11日公布,2019年9月1日施行)。 第三章 应急预案的评审、公布和备案 第二十六条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 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在应急预案公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分级属地原则,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 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进行备案,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前款所列单位属于中央企业的,其总部(上市公司)的应急预案,报国务院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并抄送应急管理部;其所属单位的应急预案报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 的市级人民政府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并抄送同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 本条第一款所列单位不属于中央企业的,其中非煤矿山、金属冶炼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企业,以及使用危险化学品达到国家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烟花爆竹生产、批发经营企业的应急预案, 按照隶属关系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备案;本款前述单位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的备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确定。 油气输送管道运营单位的应急预案,除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备案外,还应当抄送所经行政区域的县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 海洋石油开采企业的应急预案,除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备案外,还应当抄送所经行政区域的县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海洋石油安全监管机构。 煤矿企业的应急预案除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备案外,还应当抄送所在地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 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不符合原审批环节进行合法合规性、改进措施合理性进行审查。如需 要技术评估,委托评估单位开展现场踏察、专家组审查等技术评估。对评估单位提出 的评估意见提交部门领导决定。 3、决定责任:做出同意备案或不予备案决定(不予备案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按时办结,制作并送达同意备案件,建立申请人获证信息档案,并将相 关可以公开的信息在门户网站公开。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021年6月10日修订,2021年9月1日施行。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 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 (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 (三)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不予查处的; (四)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 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内蒙古乌海市海南区应急管理 局 150303 行政备案 【部门规章】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2006年4月5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号公布 自2006年4月15日起施行) 第一章 第三条 第四款 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的备案证明颁发工作。 第二章 第十八条 第三款 经营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自经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经营的品种、数量、主要流向等情况,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 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不符合原审批环节进行合法合规性、改进措施合理性进行审查。如需 要技术评估,委托评估单位开展现场踏察、专家组审查等技术评估。对评估单位提出 的评估意见提交部门领导决定。 3、决定责任:做出同意备案或不予备案决定(不予备案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按时办结,制作并送达同意备案件,建立申请人获证信息档案,并将相 关可以公开的信息在门户网站公开。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6月10日修订,2021年9月1日施行。 第五章 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第八十七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 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 (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 (三)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不予查处的; (四)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 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内蒙古乌海市海南区应急管理 局 150303 行政备案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 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不符合原审批环节进行合法合规性、改进措施合理性进行审查。如需 1.【部门规章】《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9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危险化学品等领域七部规章的决定 》已经2015年3月23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 要技术评估,委托评估单位开展现场踏察、专家组审查等技术评估。对评估单位提出 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2015年7月1日施行) 的评估意见提交部门领导决定。 第三章 安全管理 第二十三条 第一款 危险化学品单位在完成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报告或者安全评价报告后15日内,应当填写重大危险源备案申请表,连同本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的重大危险源档案材料(其中第 3、决定责任:做出同意备案或不予备案决定(不予备案应当告知理由)。 二款第五项规定的文件资料只需提供清单),报送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4、送达责任:按时办结,制作并送达同意备案件,建立申请人获证信息档案,并将相 关可以公开的信息在门户网站公开。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6月10日修订,2021年9月1日施行。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 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 (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 (三)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不予查处的; (四)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 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内蒙古乌海市海南区应急管理 局 150303 删除的事 序号 责任部门 事项名称 5 海南区应急管理局 对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乡 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时征求意见的确认 168 海南区应急管理局 对冶金企业违反《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处罚 169 海南区应急管理局 对冶金企业安全预评价报告、安全专篇、安全 验收评价报告未按照规定备案的处罚 170 海南区应急管理局 对冶金企业煤气生产、输送、使用、维护检修 人员未经培训合格上岗作业的处罚 171 海南区应急管理局 对冶金企业未从合法的劳务公司录用劳务人员 ,或者未与劳务公司签订合同,或者未对劳务 人员进行统一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处罚 228 海南区应急管理局 对食品生产企业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 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处罚 229 海南区应急管理局 对食品生产企业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 训情况的处罚 230 海南区应急管理局 对食品生产企业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 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处罚 292 海南区应急管理局 对冶金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管理 删除的事项 事项类别 行政确认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监督检查 删除的事项 设定依据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1997年修正版)第二十四条;;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 ,应当避免对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造成危害。建设国家重点工程,确实无法避免对地震监测设 施和地震观测环境造成危害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 机构的要求,增建抗干扰设施;不能增建抗干扰设施的,应当新建地震监测设施。 对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项目,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依法核发选址意见书时,应当征求负 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的意见;不需要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依法核发建设 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征求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的意见。《地 震监测管理条例》 1.【部门规章】《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2018年3月1日废止) 第三十七条 冶金企业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给予警 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 冶金企业的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等人员密集场所应当设置在安全地点,不得 设置在高温液态金属的吊运影响范围内。 第二十三条 冶金企业应当在煤气储罐区等可能发生煤气泄漏、聚集的场所,设置固定式煤气检测报警 仪,建立预警系统,悬挂醒目的安全警示牌,并加强通风换气。 进入煤气区域作业的人员,应当携带煤气检测报警仪器;在作业前,应当检查作业场所的煤气含量 ,并采取可靠的安全防护措施,经检查确认煤气含量符合规定后,方可进入作业。 第二十四条 氧气系统应当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防止氧气燃爆事故以及氮气、氩气、珠光砂窒息事故 。 第二十七条 冶金企业应当根据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实际状况,科学、合理确定煤气柜容积,按照《工业 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6222)的规定,合理选择柜址位置,设置安全保护装置,制定煤气柜事故应急预 案 1.【部门规章】《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2018年3月1日废止) 第三十八条 冶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安全预评价报告、安全专篇、安全验收评价报告未按照规定备案的。 1.【部门规章】《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2018年3月1日废止) 第三十八条 冶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煤气生产、输送、使用、维护检修人员未经培训合格上岗作业的。 1.【部门规章】《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2018年3月1日废止) 第三十八条 冶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从合法的劳务公司录用劳务人员,或者未与劳务公司签订合同,或者未对劳务人员进行统 一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 1.【部门规章】《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2015年修正本) 第二十六条 食品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 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1.【部门规章】《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2015年修正本) 第二十六条 食品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 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1.【部门规章】《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2015年修正本) 第二十六条 食品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 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1.【部门规章】《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已废止 (2009年9月8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6号公布 自2009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三条 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属地监管、分级负责的原则,对本 行政区域内的冶金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备注 因属于征求意见没有设 定依据,所以删除。 《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 督管理规定》(2018年3 月1日废止),所以删除 。 《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 督管理规定》(2018年3 月1日废止),所以删除 。 《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 督管理规定》(2018年3 月1日废止),所以删除 。 《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 督管理规定》(2018年3 月1日废止),所以删除 。 根据《海南区应急管理 局“三定”方案》,区 应急局不涉及此项职能 职责,所以删除。 根据《海南区应急管理 局“三定”方案》,区 应急局不涉及此项职能 职责,所以删除。 根据《海南区应急管理 局“三定”方案》,区 应急局不涉及此项职能 职责,所以删除。 《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 督管理规定》(2018年3 月1日废止),所以删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