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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重庆市科学技术协会自然科学优秀学术论文评选及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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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科学技术协会 自然科学优秀学术论文评选及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调动全市广大科技工作者创新争先的积极性, 推动科技进步与自主创新,促进学科发展与人才成长,根据 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庆市科学技术协会(以下简称市科协)自然 科学学术论文评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坚持学术水 平和应用价值并重的原则,注重论文的科学性和原创性。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科协自然科学优秀学术论文的 推荐、评审、授奖的各项活动。 第二章 评选范围 第四条 评选范围在自然科学领域内进行,即自然科学、 工程技术科学、交叉边缘科学方面的学术论文。工作总结、 一般性实验报告、调查报告、一般性综述、统计资料、产品 说明书和国内外科技动态介绍等不在本办法评选之列。 第五条 论文的第一作者或通信作者为在渝工作的科技 工作者,或者在渝学习的本科生、研究生。 第六条 本活动每一年举行一次(具体时间见当年评选 通知)。在规定时限内发表的学术论文均可以参评。 第七条 凡存在知识产权、署名权等方面争议的,在争 议未解决前不得申报推荐;涉及违背有关保密规定、有关法 规和产业政策的学术论文不得申报。 第三章 评选标准 第八条 根据学术论文的科学性、创新性、应用价值等 方面的情况评选优秀学术论文,评定标准如下: 学术论文为重要的科学发现;或在某一学科领域的理论 研究上有一定突破,具有较大学术价值,对学科发展有较大 促进作用;或在科学实验手段、技术上有较大创新或发明; 或在应用研究和工程技术领域具有较大经济效益、 社会效益, 具有良好的应用前景,对社会进步、经济发展有一定的指导 和推动作用;论文在学术刊物上公开发表,并拥有一定的他 引频次。 第四章 评选机构 第九条 成立市科协自然科学优秀学术论文评选委员会 (以下简称评委会)。评委会成员由市内各学科知名专家、 学者和有关部门的负责人组成。评委会设主任委员 1 人, 副主任委员、委员若干人。评委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审定优秀学术论文学科评选组的评审结果; (二)为完善优秀学术论文评选提供政策性意见和建议; (三)研究、解决优秀学术论文评选工作的其它重大相 关事宜。 第十条 评委会按理科、工科、农科、医科、交叉边缘 学科等 5 个学科组成学科评选组, 由相关学科领域专家组成, 负责本学科组具体评审工作。 第十一条 评委会下设办公室(设在市科协学会学术部), 负责评选的日常工作,由市科协及相关部门人员组成。 第五章 申报推荐 第十二条 凡符合申报条件的学术论文,由作者本人向 所在区县(自治县)科协或所属的市级学会(协会、研究会、 联合会),或企事业科协提出申报,并按要求认真填写《重 庆市科协自然科学优秀学术论文评选表》。 第十三条 各区县(自治县)科协、市级学会(协会、 研究会、联合会)、企事业科协负责组织有关专家对所申报 的学术论文按本办法进行初审,向评委会办公室推荐上报符 合申报条件的论文。 第六章 评 选 第十四条 评委会办公室对推荐上报的相关材料进行审 查,根据推荐参评的论文数量、质量等因素,对当年拟产生 的各学科获奖论文数量提出意见,并报评委会审批。同时, 将符合规定、审查合格的推荐申报材料,按学科提交评委会 各学科评选组评审。 第十五条 各学科评选组对评委会办公室提交的推荐材 料进行评审。按照评委会批准的各学科获奖数量,以无记名 投票方式,根据得票数多少,产生初评结果。 第十六条 评委会以会议方式对学科评选组的初评结果 进行评审,对学科评选组评审有争议的学术论文进行裁定, 并将评审结果建议名单报市科协审定。审定结果在重庆市科 协网站和作者所在单位公示五个工作日。 第十七条 市科协自然科学优秀学术论文评选工作实行 回避制度。参评学术论文作者,不得作为评委参加评审工作。 第七章 异议及处理 第十八条 市科协自然科学优秀学术论文评选工作接受 社会的监督,实行异议制度。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对申报的学术论文的内容、 完成人持有异议的,可在评审结果公示期间向评委会办公室 提出。 第二十条 凡对申报的学术论文在科学性、创新性、应 用价值等方面存在虚设内容和剽窃抄袭行为或对署名排序 提出异议的,由评委会办公室受理并负责协调和处理,责成 有关推荐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核实异议内容,提出处理意见, 提交评委会办公室。 第二十一条 评委会办公室将异议核实情况及处理意见 向评委会报告,由评委会最后裁定。 第八章 表彰奖励 第二十二条 获评市科协自然科学优秀学术论文的,由 市科协给予奖励。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市科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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