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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国家语委科研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稿2015).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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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语委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2015 年修订) 第一章 第一条 总 则 为规范和加强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以下 简称国家语委)科研项目管理,提高项目研究质量,充分发 挥其服务国家语言文字事业改革和发展的重要功能,制定本 办法。 第二条 国家语委科研项目主要用于支持语言文字应 用研究,重点支持语言生活中具有全局性、战略性、前瞻性 的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研究,支持对语言文字事业具有重要 影响的基础理论类问题研究,支持相关的新兴学科、交叉学 科和跨学科综合研究。 第三条 国家语委科研项目经费来源于中央财政拨款, 接受相关财政部门的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 国家语委科研立项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 正的原则,采取自主申请、平等竞争、同行评审、择优支持 的工作机制。 第五条 国家语委科研经费设立专项资金,用于培养语 言文字应用研究中青年学者和扶持地方语委科研工作。 1 第二章 第六条 组织与职责 国家语委科研规划领导小组由教育部、国家语 委组建,其职责是领导国家语委科研工作,对科研工作的重 大问题做出决定,制定中长期科研规划和科研项目管理制度, 确定国家语委科研资助方向和资助重点,审批年度项目指南, 批准国家语委科研项目,指导重大学术交流活动和重要科研 成果的宣传推广工作等。 第七条 国家语委科研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 国家语委科研办)作为国家语委科研规划领导小组的职能部 门和办事机构,负责国家语委科研工作的日常管理,设在教 育部语言文字信息管理司。其主要职责是: (一)落实国家语委科研规划领导小组的决定; (二)执行国家语委科研规划,制定科研工作年度经费 预算,发布科研项目指南; (三)受理科研项目申请,组织评审立项; (四)负责科研项目中期或年度检查,监督科研项目的 实施和经费使用; (五)组织科研项目研究成果的鉴定、审核、验收、发 布和宣传推介; (六)遴选和聘任相关专家,建设科研工作专家库,并 根据国家语委科研管理工作实际需要和专家履行职责情况 进行动态调整; 2 (七)承办国家语委科研规划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高等学校、党校、社会 科学院等科研院(所),党政机关研究部门,军队系统研究 部门,以及其他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益性科学研究机构, 设有科研管理职能部门的,方可成为国家语委科研项目的依 托单位。依托单位须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本单位科研人员申请国家语委科研项目; (二)审核本单位申请人或项目负责人所提交材料的真 实性和有效性; (三)提供国家语委科研项目实施的条件并承诺信誉保 证; (四)跟踪管理国家语委科研项目的实施和资助经费的 使用; (五)配合国家语委科研办对国家语委科研项目的实施 和资助经费的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第九条 国家语委科研工作专家的主要职责是参与制 定科研规划和项目指南,评审年度项目,提出项目资助建议, 鉴定、审核、评介项目成果,提供学术指导和专业咨询。 第三章 第十条 项目申报 国家语委科研规划每五年发布一次,原则上在 每个五年计划实施的第一年公布。 3 第十一条 国家语委科研办根据语言文字事业发展需 要和国家语委科研规划,制定年度项目指南,并至少在接收 项目申请前 30 天公布。国家语委科研项目的选题,应以语 言文字事业改革和发展中的重大理论与现实问题为重点,突 出应用研究,注重基础理论研究,鼓励新兴、交叉、边缘学 科研究和跨学科的综合研究。 第十二条 国家语委科研项目主要包括重大项目、重点 项目、一般项目、自筹项目、委托项目等。重大项目的研究 期限一般为 3-4 年;重点项目的研究期限一般为 2-3 年;一 般项目和自筹项目的研究期限一般为 2 年;委托项目研究期 限由国家语委科研办视任务情况确定。以上项目中应用性较 强、国家急需项目的具体研究期限在年度项目指南或申报公 告中予以说明。 第十三条 申请国家语委科研项目的负责人,应符合以 下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二)具有独立开展研究和组织开展研究的能力,身体 健康,能够承担实质性的研究工作。以兼职人员身份从所兼 职单位申报国家语委科研项目的,兼职单位须审核兼职人员 正式聘任关系的真实性(在申报材料中附证明材料复印件), 承担项目管理职责并做出信誉保证。 4 (三)具有副高级以上(含)专业技术职称(职务)或 者具有博士学位。不具备以上职称和学位条件的,须有 2 名 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职务)的同行专家的书面推荐。 重大项目的申请人必须是法人担保的相关研究机构的 正高级研究人员,必须有主持并完成过省部级以上(含)科 研项目的经历。对于基础薄弱的研究领域,经国家语委科研 办批准后,重大项目申请人的职称(职务)条件可调整为副 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须提前在年度项目指南或申报 公告中予以说明。 第十四条 其他申报要求: (一)已主持国家语委重大项目未结项者,不得申请国 家语委新的各类项目;已主持国家级或省部级重大项目尚未 结项者,原则上不得申报国家语委重大项目。同一申请人同 年度只能申请 1 个项目;同一人员作为课题组成员同年度最 多可参与两个国家语委科研项目的申请。 (二)项目的申请人即项目的负责人,限为 1 人。 (三)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职务)的人员,最多同 时主持 2 项国家语委在研科研项目;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 称(职务)的人员,最多主持 1 项国家语委在研科研项目。 (四)国家语委机关在编工作人员不得申请或者参与申 请。 (五)申请人申请资助项目的相关研究,已获得其他资 助的,应当在申请材料中说明所申请项目与已承担项目的联 5 系和区别,不得以内容基本相同的同一成果申请多家基金项 目结项。 (六)凡以博士学位论文或博士后出站报告为基础申报 国家语委科研项目,须在申请材料中注明所申请项目与学位 论文(出站报告)的联系和区别,申请鉴定结项时提交学位 论文(出站报告)原件。 (七)已获得立项的国家和省部级项目及其子项目,不 得重复申请国家语委资助;不得以已出版的内容基本相同的 研究成果申请国家语委科研项目。 (八)原则上应组成课题组申报。鼓励跨学科、跨学校、 跨地区、跨系统组织优势科研力量,开展实质性合作研究; 应用对策性研究课题,提倡吸收实际工作部门人员参与课题 研究;课题组成员须征得本人同意,否则视为违规申报。 (九)申请自筹项目的,需有项目依托单位财务部门盖 章的项目所需研究经费(非个人经费)的银行到账证明,项 目申请才可以进入评审环节,通过评审的方可被批准立项。 第十五条 申请人申请国家语委科研项目,应以项目指 南为基础确定研究项目,认真、如实填写申请书,并在规定 的期限内经依托单位审核后向国家语委科研办报送申请材 料。 第十六条 国家语委科研办在申请截止后 30 日内完成 对申请材料的初步审查。对于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予以 6 受理;对于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不符合年度项目指南 或申报公告要求的,不予受理,并通知申请人。 第四章 评审立项 第十七条 项目评审的基本标准: (一)课题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或现实意义,与国家语 言文字事业的改革发展结合紧密; (二)课题具有前沿性,预期能产生具有创新性和社会 影响力的研究成果; (三)课题研究方向正确,研究思路清晰,目标得当, 内容全面,论证充分,重点突出,拟突破的难点明确,研究 方法、技术路线和调研计划科学、可行; (四)课题组负责人及成员对申报课题有一定的研究基 础,有相关研究成果和资料支撑,有完成研究工作必备的能 力、时间和条件; (五)经费预算安排合理。 第十八条 国家语委科研办负责组织专家,对已受理的 项目申请进行通讯评审和会议评审。 通讯评审实行双向匿名评审制度,按照定性评价和定量 评价相结合的方式,重点就项目申请的研究内容、思路方法、 预期成果等论证部分进行评审。 7 会议评审综合考察课题论证情况、申请人和参与人的研 究经历、前期相关研究成果、研究内容是否获得其他资助等。 其中,重大项目原则上采用会议答辩形式。 第十九条 对因语言文字事业改革和发展需要或其他 特殊情况提出的项目申请,可只进行通讯评审或者会议评审, 择优确定。 第二十条 国家语委科研办根据本办法规定和专家评 审意见,对最终评审结果进行复核,提出拟资助项目及资助 经费数额并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 5 个工作日。对公示项 目有异议的,在公示期内,向国家语委科研办提出实名书面 复审请求。国家语委科研办对复审要求,自收到之日起 60 日内完成核审并回复核审结果。对评审专家的学术判断有不 同意见,不得作为提出复审请求的理由。申请人只能提出 1 次复审请求。 第二十一条 经公示或复审通过的项目,国家语委科研 办报国家语委科研规划领导小组审批通过后,在 1 个月内向 项目依托单位发出立项通知书等材料。重大项目正式立项前, 课题组负责人须与国家语委科研管理部门签订研究合同。 第二十二条 国家语委相关科研管理工作人员及评审 专家不得披露未公开的评审专家的基本情况、评审意见、评 审结果等与评审有关的信息,不得干预评审专家的评审工作。 第五章 过程管理 8 第二十三条 课题负责人接到立项批准通知后,应尽 快确定具体的课题实施方案,在 3 个月内组织开题,并及时 将实施方案和开题情况报送国家语委科研办和相关科研管 理部门。 第二十四条 依托单位在项目过程管理中要充分发挥 组织、协调、服务和监督作用,保障项目的顺利实施。项目 负责人应按项目申请书中的承诺组织开展研究工作,做好项 目实施情况的原始记录,并向依托单位提交项目进展报告。 第二十五条 为保证研究质量,国家语委科研项目实行 中期检查和抽查制度。 中期检查采取国家语委科研办统一布置和课题组自行 申请相结合的方式。原则上至少须有项目负责人作为第一署 名人的正式发表的与研究主题相关的论文 1 篇,或者专著书 稿 1 部,或者 1 篇高质量的已被采纳的咨询报告,或者按照 研究进度应提交的阶段性成果,否则中期检查不予通过。 国家语委科研办将不定期组织开展项目进展状况抽查。 中期检查和抽查的结果将作为后续拨款的依据。对于没 有进行实质性研究的项目、无故不接受检查或检查不合格的 项目,停拨后续经费,限期整改,并视情况给予警告、通报 批评、终止项目的处理。 第二十六条 除根据评审意见和国家语委科研办确定 的资助额度对原申请书进行必要的调整外,课题组不得擅自 9 对已批准立项后的内容进行变更。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改变 的,项目负责人应及时提出申请,经依托单位审查同意后报 国家语委科研办审核批准: (一)改变项目名称; (二)改变最终研究成果形式; (三)研究内容或者研究计划有重大调整; (四)项目负责人或项目管理单位变更; (五)课题组主要成员变更(成员前 5 名,须在中期前 提出并备案); (六)终止研究协议; (七)未能按计划完成研究任务,要求延期; (八)其他重要事项的变更。 其中,申请项目延期,项目负责人必须有正当理由,且 在资助期满 2 个月前提交书面申请。除确有特殊需要的重大 项目外,申请延期 1 次最多不得超过 1 年,1 个项目申请延 期最多不得超过 2 次。已在年度项目指南或申报公告中说明 研究期限的项目不得延期。 第二十七条 项目负责人调入另一单位的,原依托单位 需承诺继续负责项目管理至结项。或经原依托单位与现依托 单位协调一致,由原依托单位提出变更依托单位的申请,报 国家语委科研办批准。协调不一致的,国家语委科研办终止 该项目负责人所负责项目的实施。 10 第二十八条 课题组不得组织开展与课题相关的任何 形式的评奖活动,不得以课题合作的名义收取任何费用,不 得以课题组名义自行刻制印章。如有违反,国家语委科研办 将作出撤销项目处理。 第六章 第二十九条 经费管理与监督 项目申请人在申报国家语委科研项目时, 应参考国家语委科研办公布的经费资助额度,根据研究需要 编制项目概算;评审专家审核概算,提出资助金额建议;国 家语委科研办对建议的资助金额进行复核,并报国家语委科 研规划领导小组审批。确定金额在立项通知书上明确。 第三十条 项目负责人接到立项通知书后,如核定的经 费与申请经费不一致,应当按批准的资助金额编制经费预算, 并根据要求填写回执,在 1 个月内将新预算回执报国家语委 科研办。无特殊原因逾期不报回执者,视为自动放弃资助, 不予办理拨款手续。 第三十一条 国家语委科研办对项目预算回执进行审 核,批准后将首笔经费拨付项目依托单位,并公布所有拨付 经费的项目信息(包括项目名称、项目负责人、依托单位名 称、资助的经费数额等)。鼓励依托单位提供项目配套经费。 第三十二条 项目经费实行“一次核定,分期拨付”的 办法,一般分 3 次拨款。立项当年以批准的回执为凭,首次 11 拨付资助经费的 60%; 中期检查合格后,拨付资助经费的 30%; 其余 10%在项目通过验收结项后拨付。未通过验收结项的项 目,不予拨付剩余经费。 第三十三条 项目经费的开支范围包括: (一)设备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购置或租赁 使用外单位设备而发生的费用。项目经费应当严格控制设备 费支出。因项目研究确需购置的,应当在项目预算中单独列 示,并由依托单位按照国家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进行管理。 (二)数据采集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问卷调 查、数据跟踪采集、案例分析等费用。 (三)资料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必要的图书 和专用软件购置费,以及文献检索和资料收集、录入、复印、 翻拍、翻译、语音转写等费用。 (四)印刷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项目研究成 果的打印费、印刷费和誊写费等。 (五)会议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 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等活动而召开小型会议的费用。会议 费的开支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 数量、会议开支标准和会期。 (六)差旅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开展国内调研活动 和参加与项目有关的学术交流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 通费、食宿费及其他费用。差旅费的开支标准应当按照国家 有关规定执行。 12 (七)专家咨询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支付给 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咨询费不得支付给课题组成员。 咨询费的支出总额,不得超过项目资助额的 10%。 (八)劳务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支付给课题 组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和课题组临时聘用人 员等的劳务性费用,不得支付给有工资收入的课题组成员。 (九)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 赴国外及港澳台地区调研或参加相关会议的交通费、住宿费 及其他费用。项目经费应当严格控制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支出, 并执行国家外事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因项目研究确需开支 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的,应当在项目预算中单独列示,并由国 家语委科研办批准后执行。 (十)办公耗材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办公用 品及计算机耗材等费用。 (十一)其他支出:项目研究需要但未列入以上各项的 支出,应在项目预算中单独列支,单独核定。 第三十四条 项目负责人应严格执行批准后的项目预 算,原则上不能调整。确因项目研究需要进行调整,应当按 照以下程序进行核批: (一)项目预算总额调整,应当按照程序报国家语委科 研办批准; 13 (二)项目支出预算科目中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和管理 费预算不予调整。其他支出科目预算执行超过核定预算 10% 且金额在 2 万元以上的,应按程序报国家语委科研办批准; 小于 10%或 2 万元的,应报项目依托单位财务部门批准。 第三十五条 项目经费的使用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财务 制度的规定,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项目经费开支范围 和标准以及批准的经费支出预算办理支出。严禁使用项目经 费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严禁以任何方式变 相谋取私利。项目负责人、依托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侵占、 挪用资助经费。自筹项目经费的筹集和使用由出资单位或项 目依托单位参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管理。 第三十六条 项目经费由项目依托单位统一管理,相关 部门应按财务制度要求,加强对项目预决算的审核,对预算 的执行和各项开支情况进行检查,如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或 本办法规定,应及时予以纠正。依托单位财务部门应妥善保 存项目经费账目和单据。 第三十七条 项目经费如确需转拨协作单位,应在项目 预算编制中说明,并报依托单位相关部门审批,转拨经费总 额不能超过项目经费总额的 50%。协作单位不能在转拨经费 中提取管理费。 第三十八条 项目一经批准,不得无故终止。所有被撤 销的项目,国家语委科研办停止拨款并追回已拨经费;终止 14 研究的项目(指项目负责人因出国、生病、死亡或其他原因 不能继续研究的),国家语委科研办停止拨款并追回已拨经 费的剩余部分。做出信誉保证的法人单位要协助做好经费的 追回工作。 第三十九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会同依托单位 财务部门清理该项目收支账目,如实填写《国家语委科研项 目结项鉴定申请书》中的项目决算表,并附上财务部门打印 和盖章的项目经费开支明细账(只反映国家语委的资助经 费),未支出经费(包括未到账的预留经费)要另外详细写 明用途。 第四十条 成果鉴定费由国家语委科研办支付,因成果 质量问题需组织第 2 次鉴定发生的费用,从尚未拨付的项目 经费中扣除。 第四十一条 项目负责人应加强对项目经费的管理和 使用,对连续两年未使用或者连续三年仍未使用完的剩余资 金,视同结余资金管理,上交国库,统筹使用。 第七章 第四十二条 鉴定结项与推广应用 项目完成后,均需履行鉴定结项手续。研 究成果通过专家鉴定和国家语委科研办审核、验收后,方可 正式结项。 第四十三条 提出鉴定和结项申请的条件: 15 (一)已经完成立项时批准的《国家语委科研项目申请 书》及研究合同约定的研究任务,最终成果形式与原计划或 批准变更形式相符; (二)最终成果由项目负责人主持完成并作为第一署名 人,不存在知识产权等方面的争议; (三)重大项目最终成果书稿(打印稿)已经完成且未 正式出版; (四)非重大项目著作类成果已经完成(不限是否出版), 论文类成果已正式发表或录用,研究咨询报告类成果有实际 应用部门的采纳证明(注明采纳内容及价值); (五)所有正式出版或发表的项目成果均在显著位置标 注“国家语委科研项目”字样(含项目名称、编号),未标 注者不予承认。 第四十四条 项目负责人应在项目计划完成时间期满 30 日以内,向国家语委科研办提交《国家语委科研项目结项 鉴定申请书》(原件 2 份)、最终研究成果(原件 1 份)、 成果摘要报告(3000-5000 字,含电子版)、《国家语委科 研项目申请书》(复印件 1 份),经依托单位审核同意后向 国家语委科研办报送。 第四十五条 最终研究成果的鉴定工作由国家语委科 研办或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专家实施,视情况采取通讯鉴定 或会议鉴定的方式。其中,重大项目、部分委托项目(立项 时标注)的成果鉴定采用专题会议的方式;其他项目的鉴定 16 于每年 3 月和 9 月左右分两次集中进行,并根据实际情况采 用通讯鉴定或会议集中鉴定的方式。对于通过鉴定、未出版 的优秀著作类成果,须按国家语委科研办提供的带统一标识 的封面和规格出版。 第四十六条 鉴定的主要内容: (一)《国家语委科研项目申请书》及研究合同约定的 研究任务完成情况; (二)研究内容的前沿性和创新性; (三)研究成果的学术价值、应用价值或社会影响; (四)研究方法是否正确有效,学风是否严谨。 第四十七条 鉴定专家对成果提出客观、公正、全面的 鉴定意见。采取通讯鉴定方式的,鉴定专家应分别提出成果 等级建议;采取会议鉴定方式的,由鉴定专家组确定成果等 级。国家语委科研办核定成果等级。 第四十八条 最终成果形式可以是专著、论文(集)、 译著、咨询报告、语言文字规范标准文本、软件、数据库、 发明专利等;除学术成果本身外,项目负责人及课题组成员 结合项目研究进行的课程建设、教材编写、辞书、科普文章、 学术报告、咨询服务及其实际效果和社会影响等,一并纳入 验收范围综合考虑。对重大项目成果的评估要特别注重考察 其为国家和社会提供咨询服务的情况。 17 第四十九条 国家语委资助项目的研究成果,必须严格 按规定进行标注。公开出版和发表的研究成果,必须与项目 内容密切相关,成果标注位置应在学术著作、鉴定证书及其 他有效证明材料的封面或书前扉页,或论文的首页、致谢部 分等醒目处,否则验收时不予承认。向有关领导和部门报送 项目研究成果时,应当注明受到国家语委科研项目资助。成 果形式为语言文字规范标准的科研项目,须同时遵照《国家 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语言文字规范标准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十条 项目完成《国家语委科研项目申请书》约定 的研究任务,达到第四十三条规定的基本要求,且符合下列 情形之一者,可申请免予鉴定: (一)专著类成果已正式出版; (二) 在 SSCI、 A&HCI、SCI(中科院分区的 1 区和 2 区)、 EI 等国际索引期刊发表论文 2 篇以上; (三)成果获得国家级、省部级奖励或国家一级行业学 会三等奖及以上奖励; (四)项目研究提出的理论观点、政策建议等被相关的 地(市)级以上党政领导批示并被有关部门采纳吸收、取得 实际效果; (五)成果涉密不宜公开,而质量和水平已得到有关部 门认可。 免予鉴定或申请免予鉴定者,需填写《国家语委科研项 目结项鉴定申请书》,注明免予鉴定的理由,并附项目成果 18 和有关证明材料,经依托单位审核同意后,报国家语委科研 办批准后办理结项手续,视情况确定成果等级。申请免予鉴 定经审核不符合条件者,退回申请人重新申请鉴定和结项。 重大项目及部分委托项目(立项时标注)不得申请免于 鉴定。 第五十一条 鉴定实行评级制度,根据专家的鉴定意见 分别给予优秀、合格和不合格的鉴定结论。国家语委科研办 对鉴定合格、可以结项者,颁发结项证书,拨付项目经费的 剩余部分,并将验收结项情况予以公布。对成果验收为优秀 的项目,予以通报表扬并作为项目负责人下次申请项目的重 要参考;对不合格的项目,退回申请人限期修改后,重新提 交鉴定。对成果再次验收为不合格的项目,一律做撤项处理, 项目负责人 3 年内不得申报国家语委科研项目。 第五十二条 强化成果转化意识,拓展成果转化渠道, 充分发挥项目成果的社会效益。 (一)鼓励项目成果向教育教学、决策咨询、社会服务 转化,为提高全社会语言文字规范化水平、构建和谐语言生 活服务。 (二)依托单位应支持和资助项目优秀成果的出版,积 极做好项目成果的宣传、推广和应用工作。有重要实践指导 意义和决策参考的报告、调研报告,在提交有关领导和部门 时须同时报送国家语委科研办。 19 (三)国家语委科研办对科研项目优秀成果及项目研究 中涌现出的优秀人才予以宣传,建立稳定的宣传推介载体和 渠道。 第五十三条 项目成果归国家语委和课题组共同所有, 依托单位拥有将该成果用于科研、教学的权利和经国家语委 同意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八章 监督与处罚 第五十四条 项目负责人及参与者违反本办法规定,有 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家语委科研办给予警告,暂缓拨付资 助经费,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国家语委科研办 做出做出撤销项目决定。 (一)未履行国家语委科研项目申请书的承诺; (二)擅自变更研究内容或者研究计划; (三)未依照本办法规定提交项目进展报告; (四)提交虚假材料; (五)违规使用、侵占、挪用资助经费。 第五十五条 项目实施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托单 位应当及时提出变更项目负责人或者终止项目实施的申请, 报国家语委科研办审批;国家语委科研办也可以直接做出终 止项目的决定: 20 (一)项目负责人无力继续开展研究工作; (二)临近资助期满未取得实质性研究进展; (三)最终研究成果质量低劣; (四)严重违反资助经费使用和管理制度; (五)存在其他严重情况。 第五十六条 项目实施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语 委科研办撤销该项目,项目负责人 3 年内不得申请或者参与 申请国家语委科研项目: (一)研究成果(包括最终研究成果和阶段性研究成果) 有严重政治问题; (二)项目研究中有剽窃他人科研成果或者弄虚作假等 学术不端行为; (三)逾期不提交延期申请或最终研究成果; (四)存在其他严重问题。 第五十七条 国家语委科研办建立项目申请人、负责人 的信誉档案,并将其作为获批国家语委科研项目申请的重要 参考。 第五十八条 国家语委科研办对评审鉴定专家履行职 责情况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建立评审鉴定专家信誉档 案。评审专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国家语委科研办给予警告; 情节严重的,不再聘请。 (一)未履行本办法规定职责; (二)披露未公开的与评审有关信息; 21 (三)未公正评审项目申请; (四)利用评审工作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 (五)有剽窃他人科研成果或者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 为; (六)存在其他严重问题的。 第五十九条 国家语委科研办依照本办法规定对外公 开有关信息,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 第九章 第六十条 附 则 本办法由国家语委科研规划领导小组办公 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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