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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权责清单数据.xls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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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海市海南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权责清单表 报送单位(加盖公章): 乌海市海南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序 号 1 2 权力名称 城市建(构)筑物外立面 残损、脱落,未定期清洁 、修葺、改善的处罚 临街建构筑物外新开门窗 ,或改变原有门窗大小及 位置的处罚 权力 类别 设定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行政 责任主体 区划 代码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 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八十三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2.《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十一条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 ,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 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 3.《乌海市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市、区人民政府责令限 【地方政府规章】《乌海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违法行为处罚规定》(政府2号令,2019 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 期改正,并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年8月1日乌海市人民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9月5日起执行)第七条:城市建(构 《行政处罚先行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 (一)不履行或者不正当履行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职责的; )筑物外立面应当保持外形完好、整洁,有残损、脱落的,在保修期内的应当由建设单 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 (二)无法定依据或者违反法定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 位进行修补、清洁或者重新装饰、装修,超过保修期的,由使用人或者管理单位进行修 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 6、组织听证责任: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 (三)不按规定行使行政裁量权,或者擅自改变已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 葺、改善。违反规定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改正,视情节轻重,可并处1000元以上 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 (四)对其他城市综合管理相关部门移送的案件应当受理而不受理,或者不及时依法处理、反馈的; 10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7、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 (五)拒绝提供或者不按规定提供证据、解释、意见、检测、鉴定、确认、认定的; 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8、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 (六)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不履行行政诉讼判决、裁决的; 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9、执行责任 (七)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查封、扣押的非法财物、违法所得或者罚款的; :根据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停止从事警告、责令改正,停止执业等处罚项目。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 (八)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定应履行的情形。 (九)泄露举报人情况、重大案件案情,造成恶劣影响和严重后果的; (十)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损毁行政相对人财物或者索要、收受行政相对人财物的; (十一)故意刁难、辱骂、殴打或者唆使他人殴打行政相对人的; (十二)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乌海市海南区城市管 理综合执法局 150303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 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八十三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2.《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十一条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 ,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 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部委规章】《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2002年3月5日建设部令第110号公布, 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 3.《乌海市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市、区人民政府责令限 2011年1月26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9号修正) 第六条 装修人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 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 期改正,并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处罚先行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 修活动,未经批准,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不履行或者不正当履行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职责的; 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 (二)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 (二)无法定依据或者违反法定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 【地方政府规章】《乌海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违法行为处罚规定》(政府2号令,2019 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 6、组织听证责任: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 (三)不按规定行使行政裁量权,或者擅自改变已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 年8月1日乌海市人民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9月5日起执行)第八条禁止在临街建 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 (四)对其他城市综合管理相关部门移送的案件应当受理而不受理,或者不及时依法处理、反馈的; (构)筑物外墙面新开门窗,或者改变原有门窗位置和大小。违反规定的,由城管执法 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7、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 (五)拒绝提供或者不按规定提供证据、解释、意见、检测、鉴定、确认、认定的; 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视情节轻重,可并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8、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 (六)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不履行行政诉讼判决、裁决的; 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9、执行责任 (七)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查封、扣押的非法财物、违法所得或者罚款的; :根据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停止从事警告、责令改正,停止执业等处罚项目。 1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 (八)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定应履行的情形。 (九)泄露举报人情况、重大案件案情,造成恶劣影响和严重后果的; (十)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损毁行政相对人财物或者索要、收受行政相对人财物的; (十一)故意刁难、辱骂、殴打或者唆使他人殴打行政相对人的; (十二)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乌海市海南区城市管 理综合执法局 150303 3 4 在公共设施、公共场所涂 写、刻画、张贴、散发、 悬挂各类广告品宣传品的 处罚 户外广告、门头牌匾、 LED屏、亮化设施未经批 准擅自设置的;建筑物楼 体、楼顶设置广告的;设 置广告影响依附载体的使 用功能和安全的;设置亮 化设施与周围环境不协调 ,妨碍城市公共设施功能 ,影响交通、市民生活的 ;门头牌匾功能不完好, 未按规定亮化,缺字少华 ,未规范使用蒙汉字,未 体现书法城特色的;未定 期检修维护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 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八十三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2.《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十一条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 【行政法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992年6月28日国务院令第101号发布 ,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 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第二次修订) 第三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城市人 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 3.《乌海市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市、区人民政府责令限 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 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 期改正,并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 (二)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 《行政处罚先行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 (一)不履行或者不正当履行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职责的; 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 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等的; (二)无法定依据或者违反法定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 【地方政府规章】《乌海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违法行为处罚规定》(政府2号令,2019 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 6、组织听证责任: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 (三)不按规定行使行政裁量权,或者擅自改变已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 年8月1日乌海市人民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9月5日起执行)第九条:公民、法人 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 (四)对其他城市综合管理相关部门移送的案件应当受理而不受理,或者不及时依法处理、反馈的; 和其他组织未经批准,不得在道路路面、沿石、电杆等公共设施、公共场所涂写、刻画 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7、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 (五)拒绝提供或者不按规定提供证据、解释、意见、检测、鉴定、确认、认定的; 、张贴、散发、悬挂各类广告和宣传品。违反规定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改正,视情 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8、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 (六)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不履行行政诉讼判决、裁决的; 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9、执行责任 节轻重,可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七)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查封、扣押的非法财物、违法所得或者罚款的; :根据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停止从事警告、责令改正,停止执业等处罚项目。 1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 (八)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定应履行的情形。 (九)泄露举报人情况、重大案件案情,造成恶劣影响和严重后果的; (十)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损毁行政相对人财物或者索要、收受行政相对人财物的; (十一)故意刁难、辱骂、殴打或者唆使他人殴打行政相对人的; (十二)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乌海市海南区城市管 理综合执法局 150303 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992年6月28日国务院令第101号发布 ,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第二次修订)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城市 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 、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罚款: (一)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 响市容的; 【地方政府规章】《乌海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违法行为处罚规定》(政府2号令,2019 年8月1日乌海市人民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9月5日起执行)第十条 大型户外广 告、门头牌匾、LED屏、亮化设施未经批准不得设置,设置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设置广告不得损害建筑物、街景和城市轮廓线的重要特征,不得影响所依附载体 的使用功能和安全; (二)设置亮化设施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不得妨碍城市公共设施功能,不得影响交 通、市民生活等; (三)门头牌匾设置应当保持外型美观、功能完好,按规定亮化,体现书法城特色,规 范使用蒙汉文字,不得缺字少划; (四)应当定期维修、油饰或者拆除,确保安全,避免给他人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失; (五)不得违反其他有关规定。 违反上述规定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视情节轻重,可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 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限期拆除;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 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八十三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2.《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十一条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 ,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 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 3.《乌海市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市、区人民政府责令限 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 期改正,并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处罚先行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 (一)不履行或者不正当履行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职责的; 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 (二)无法定依据或者违反法定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 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 6、组织听证责任: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 (三)不按规定行使行政裁量权,或者擅自改变已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 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 (四)对其他城市综合管理相关部门移送的案件应当受理而不受理,或者不及时依法处理、反馈的; 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7、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 (五)拒绝提供或者不按规定提供证据、解释、意见、检测、鉴定、确认、认定的; 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8、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 (六)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不履行行政诉讼判决、裁决的; 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9、执行责任 (七)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查封、扣押的非法财物、违法所得或者罚款的; :根据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停止从事警告、责令改正,停止执业等处罚项目。 1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 (八)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定应履行的情形。 (九)泄露举报人情况、重大案件案情,造成恶劣影响和严重后果的; (十)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损毁行政相对人财物或者索要、收受行政相对人财物的; (十一)故意刁难、辱骂、殴打或者唆使他人殴打行政相对人的; (十二)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乌海市海南区城市管 理综合执法局 150303 5 6 擅自在建(构)筑物、城 市道路、桥梁、市政设施 上架设线路、安装设施设 备的处罚 擅自设置、占用、改动损 坏城市公共设施的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年6月4日国务院令第198号发布,2019年3月 24日国务院令第710号第三次修订)第二十七条 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四)擅自在城市 道路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 (五)在桥梁上架设压力在4公斤/平方厘米(0.4兆帕) 以上的煤气管道、10千伏以上的高压电力线和其他易燃易爆管线; (六)擅自在桥梁或 者路灯设施上设置广告牌或者其他挂浮物; (七)其他损害、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 【地方政府规章】《乌海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违法行为处罚规定》(政府2号令,2019 年8月1日乌海市人民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9月5日起执行)第十一条:公民、法 人和其他组织不得擅自在建(构)筑物、城市道路、桥梁、市政公用设施上架设线路、 安装设施、设备等。违反规定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视情节轻重,并对单 位可处1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限期拆除 ;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 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八十三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2.《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十一条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 ,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 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 3.《乌海市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市、区人民政府责令限 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 期改正,并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处罚先行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 (一)不履行或者不正当履行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职责的; 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 (二)无法定依据或者违反法定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 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 6、组织听证责任: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 (三)不按规定行使行政裁量权,或者擅自改变已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 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 (四)对其他城市综合管理相关部门移送的案件应当受理而不受理,或者不及时依法处理、反馈的; 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7、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 (五)拒绝提供或者不按规定提供证据、解释、意见、检测、鉴定、确认、认定的; 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8、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 (六)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不履行行政诉讼判决、裁决的; 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9、执行责任 (七)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查封、扣押的非法财物、违法所得或者罚款的; :根据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停止从事警告、责令改正,停止执业等处罚项目。 1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 (八)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定应履行的情形。 (九)泄露举报人情况、重大案件案情,造成恶劣影响和严重后果的; (十)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损毁行政相对人财物或者索要、收受行政相对人财物的; (十一)故意刁难、辱骂、殴打或者唆使他人殴打行政相对人的; (十二)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乌海市海南区城市管 理综合执法局 150303 【行政法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992年6月28日国务院令第101号发布 ,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第二次修订)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城市 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 、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罚款:(三)未经批准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 或者未按批准的拆迁方案进行拆迁的。第三十八条 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 的,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恢复原状外, 可以并处罚款;盗窃、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 【地方政府规章】《乌海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违法行为处罚规定》(政府2号令,2019 年8月1日乌海市人民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9月5日起执行)第十二条:公民、法 人和其他组织应当自觉保护城市公用设施,不得擅自设置、占用、改动、损坏城市公共 设施。违反规定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改正,视情节轻重,可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 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 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八十三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2.《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十一条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 ,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 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 3.《乌海市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市、区人民政府责令限 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 期改正,并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处罚先行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 (一)不履行或者不正当履行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职责的; 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 (二)无法定依据或者违反法定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 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 6、组织听证责任: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 (三)不按规定行使行政裁量权,或者擅自改变已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 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 (四)对其他城市综合管理相关部门移送的案件应当受理而不受理,或者不及时依法处理、反馈的; 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7、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 (五)拒绝提供或者不按规定提供证据、解释、意见、检测、鉴定、确认、认定的; 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8、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 (六)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不履行行政诉讼判决、裁决的; 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9、执行责任 (七)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查封、扣押的非法财物、违法所得或者罚款的; :根据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停止从事警告、责令改正,停止执业等处罚项目。 1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 (八)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定应履行的情形。 (九)泄露举报人情况、重大案件案情,造成恶劣影响和严重后果的; (十)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损毁行政相对人财物或者索要、收受行政相对人财物的; (十一)故意刁难、辱骂、殴打或者唆使他人殴打行政相对人的; (十二)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乌海市海南区城市管 理综合执法局 150303 7 8 擅自在市政公用设施(包 括地下管线)安全距离内 ,擅自植树、挖沙取土、 设置其他设施,倾倒含酸 、碱、盐等腐蚀物或者具 有腐蚀性的废渣、废液等 的;擅自迁移、拆除市政 公用设施的处罚 市政设施管理使用单位, 未保持市政公用设施完好 、干净、整洁的处罚 行政处罚 【部委规章】《城市照明管理规定》(2010年5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令第4号令签发,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保护城市 照明设施,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二)在城市照明设施安全距离内,擅自植树、挖坑取土或者设置其他物体,或者倾倒 含酸、碱、盐等腐蚀物或者具有腐蚀性的废渣、废液; (五)擅自迁移、拆除、利用城市照明设施;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有第二十八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照明主管部门责令限 期改正,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 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地方政府规章】《乌海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违法行为处罚规定》(政府2号令,2019 年8月1日乌海市人民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9月5日起执行)第十三条:公民、法 人和其他组织不得在市政公用设施(包括地下管线)安全距离内,擅自植树、挖沙取土 、设置其他设施,倾倒含酸、碱、盐等腐蚀物或者具有腐蚀性的废渣、废液等。不得擅 自迁移、拆除市政公用设施。违反规定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改正,视情节轻重,并 对法人和其他组织可处1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对公民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 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 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八十三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2.《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十一条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 ,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 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 3.《乌海市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市、区人民政府责令限 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 期改正,并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处罚先行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 (一)不履行或者不正当履行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职责的; 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 (二)无法定依据或者违反法定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 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 6、组织听证责任: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 (三)不按规定行使行政裁量权,或者擅自改变已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 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 (四)对其他城市综合管理相关部门移送的案件应当受理而不受理,或者不及时依法处理、反馈的; 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7、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 (五)拒绝提供或者不按规定提供证据、解释、意见、检测、鉴定、确认、认定的; 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8、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 (六)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不履行行政诉讼判决、裁决的; 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9、执行责任 (七)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查封、扣押的非法财物、违法所得或者罚款的; :根据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停止从事警告、责令改正,停止执业等处罚项目。 1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 (八)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定应履行的情形。 (九)泄露举报人情况、重大案件案情,造成恶劣影响和严重后果的; (十)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损毁行政相对人财物或者索要、收受行政相对人财物的; (十一)故意刁难、辱骂、殴打或者唆使他人殴打行政相对人的; (十二)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乌海市海南区城市管 理综合执法局 150303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 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八十三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2.《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十一条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 ,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 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 3.《乌海市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市、区人民政府责令限 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 期改正,并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政府规章】《乌海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违法行为处罚规定》(政府2号令,2019 《行政处罚先行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 (一)不履行或者不正当履行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职责的; 年8月1日乌海市人民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9月5日起执行)第十四条:环境卫生 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 (二)无法定依据或者违反法定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 设施、消防设施、供电设施、通讯设施、绿化设施、亮化设施等市政公用设施的管理、 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 6、组织听证责任: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 (三)不按规定行使行政裁量权,或者擅自改变已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 使用单位,应当保持设施完好、干净、整洁。违反规定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 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 (四)对其他城市综合管理相关部门移送的案件应当受理而不受理,或者不及时依法处理、反馈的; 正,视情节轻重,可并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7、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 (五)拒绝提供或者不按规定提供证据、解释、意见、检测、鉴定、确认、认定的; 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8、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 (六)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不履行行政诉讼判决、裁决的; 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9、执行责任 (七)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查封、扣押的非法财物、违法所得或者罚款的; :根据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停止从事警告、责令改正,停止执业等处罚项目。 1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 (八)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定应履行的情形。 (九)泄露举报人情况、重大案件案情,造成恶劣影响和严重后果的; (十)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损毁行政相对人财物或者索要、收受行政相对人财物的; (十一)故意刁难、辱骂、殴打或者唆使他人殴打行政相对人的; (十二)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乌海市海南区城市管 理综合执法局 150303 9 10 在建筑物的楼顶、阳台和 窗外,堆放、搭建、吊挂 等物品;未经批准擅自堆 放物品,搭建建(构)筑 物或者其他设施;占道经 营、店外经营、店外作业 、摆摊设点、圈占公共场 地的处罚 在城镇绿地范围内的树木 上刻划、涂污,悬挂物品 或者张贴广告的;停放车 辆的;倾倒垃圾、污水、 有害物质的;种植蔬菜的 ;采割花草,放养家畜家 禽的;在树木上刻划、涂 污的;采石,挖沙,取土 的;搭建建(构)筑物的 ;损毁绿化设施的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992年6月28日国务院令第101号发布 ,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第二次修订)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城市人 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 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 (三)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街道的临街建筑物的阳台 和窗外,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的; 【地方政府规章】《乌海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违法行为处罚规定》(政府2号令,2019 年8月1日乌海市人民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9月5日起执行)第十五条:有下列行 为之一者,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恢复原状,并给予处罚:(一)在建筑物的楼顶、 阳台和窗外,堆放、搭建、吊挂等物品有碍市容的,给予警告,视情节轻重,可并处50 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二)未经城管执法部门批准,擅自堆放物品,搭建建(构)筑 物或者其他设施等影响市容的,给予警告,视情节轻重,可并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 款;(三)占道经营、店外经营、店外作业、摆摊设点、圈占公共场地等情形的,给予警 告,视情节轻重,可并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四)不履行“门前三包”义务的 ,给予警告,视情节轻重,可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 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八十三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2.《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十一条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 ,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 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 3.《乌海市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市、区人民政府责令限 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 期改正,并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处罚先行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 (一)不履行或者不正当履行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职责的; 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 (二)无法定依据或者违反法定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 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 6、组织听证责任: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 (三)不按规定行使行政裁量权,或者擅自改变已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 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 (四)对其他城市综合管理相关部门移送的案件应当受理而不受理,或者不及时依法处理、反馈的; 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7、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 (五)拒绝提供或者不按规定提供证据、解释、意见、检测、鉴定、确认、认定的; 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8、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 (六)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不履行行政诉讼判决、裁决的; 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9、执行责任 (七)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查封、扣押的非法财物、违法所得或者罚款的; :根据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停止从事警告、责令改正,停止执业等处罚项目。 1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 (八)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定应履行的情形。 (九)泄露举报人情况、重大案件案情,造成恶劣影响和严重后果的; (十)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损毁行政相对人财物或者索要、收受行政相对人财物的; (十一)故意刁难、辱骂、殴打或者唆使他人殴打行政相对人的; (十二)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乌海市海南区城市管 理综合执法局 150303 【行政法规】《城市绿化条例》(1992年6月22日国务院令第100号发布,2017年3月1日 国务院令第676号第二次修订)第二十七条 未经同意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由城市 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 ,应当负赔偿责任。 【地方政府规章】《乌海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违法行为处罚规定》(政府2号令,2019 年8月1日乌海市人民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9月5日起执行)第十六条:在城镇绿 地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在树木上刻划、涂污,悬挂物品或者张贴广告;(二 )停放车辆;(三)倾倒垃圾、污水、有害物质,堆放杂物,焚烧物品;(四)种植蔬 菜,采割花草,放养家畜家禽;(五)采石,挖沙,取土;(六)搭建建(构)筑物; (七)损毁绿化设施;(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破坏城镇绿化的行为。违反上 述规定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对违反前款第一、二项规定的,视情节轻重,处 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违反前款第三、四项规定的,视情节轻重,处500元以上 1000元以下罚款;对违反第五、六、七项规定的,处1000元罚款;其中涉及违法经营,有 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三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 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 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八十三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2.《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十一条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 ,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 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 3.《乌海市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市、区人民政府责令限 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 期改正,并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处罚先行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 (一)不履行或者不正当履行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职责的; 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 (二)无法定依据或者违反法定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 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 6、组织听证责任: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 (三)不按规定行使行政裁量权,或者擅自改变已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 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 (四)对其他城市综合管理相关部门移送的案件应当受理而不受理,或者不及时依法处理、反馈的; 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7、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 (五)拒绝提供或者不按规定提供证据、解释、意见、检测、鉴定、确认、认定的; 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8、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 (六)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不履行行政诉讼判决、裁决的; 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9、执行责任 (七)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查封、扣押的非法财物、违法所得或者罚款的; :根据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停止从事警告、责令改正,停止执业等处罚项目。 1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 (八)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定应履行的情形。 (九)泄露举报人情况、重大案件案情,造成恶劣影响和严重后果的; (十)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损毁行政相对人财物或者索要、收受行政相对人财物的; (十一)故意刁难、辱骂、殴打或者唆使他人殴打行政相对人的; (十二)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乌海市海南区城市管 理综合执法局 150303 11 12 擅自损坏、砍伐城镇树木 的处罚 经批准临时占用道路、公 共场所举办节庆、宣传、 文化、体育等活动未保持 活动周围环境卫生整洁, 结束后未及时清理场地, 恢复原状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 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八十三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2.《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十一条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 ,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 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法规】《城市绿化条例》(1992年6月22日国务院令第100号发布,2017年3月1日 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 3.《乌海市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市、区人民政府责令限 国务院令第676号第二次修订)第二十七条 未经同意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由城市 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 期改正,并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 《行政处罚先行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 (一)不履行或者不正当履行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职责的; 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 ,应当负赔偿责任。 (二)无法定依据或者违反法定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 【地方政府规章】《乌海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违法行为处罚规定》第十七条:损坏、 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 6、组织听证责任: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 (三)不按规定行使行政裁量权,或者擅自改变已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 擅自砍伐城镇树木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所损坏、砍伐树木价 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 (四)对其他城市综合管理相关部门移送的案件应当受理而不受理,或者不及时依法处理、反馈的; 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最高处罚不得超过30000元。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 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7、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 (五)拒绝提供或者不按规定提供证据、解释、意见、检测、鉴定、确认、认定的; 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8、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 责任。 (六)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不履行行政诉讼判决、裁决的; 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9、执行责任 (七)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查封、扣押的非法财物、违法所得或者罚款的; :根据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停止从事警告、责令改正,停止执业等处罚项目。 2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 (八)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定应履行的情形。 (九)泄露举报人情况、重大案件案情,造成恶劣影响和严重后果的; (十)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损毁行政相对人财物或者索要、收受行政相对人财物的; (十一)故意刁难、辱骂、殴打或者唆使他人殴打行政相对人的; (十二)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乌海市海南区城市管 理综合执法局 150303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 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八十三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法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年6月4日国务院令第198号发布,2019年3月 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2.《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十一条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 ,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 24日国务院令第710号第三次修订)第二十七条 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 (一)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 3.《乌海市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市、区人民政府责令限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 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 期改正,并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 《行政处罚先行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 (一)不履行或者不正当履行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职责的;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三)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的 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 (二)无法定依据或者违反法定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 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 6、组织听证责任: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 ; (三)不按规定行使行政裁量权,或者擅自改变已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 【地方政府规章】《乌海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违法行为处罚规定》(政府2号令,2019 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 (四)对其他城市综合管理相关部门移送的案件应当受理而不受理,或者不及时依法处理、反馈的; 年8月1日乌海市人民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9月5日起执行)第十八条:经批准临 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7、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 (五)拒绝提供或者不按规定提供证据、解释、意见、检测、鉴定、确认、认定的; 时占用道路、公共场所举办节庆、宣传、文化、体育等活动的,举办方应当保持活动周 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8、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 (六)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不履行行政诉讼判决、裁决的; 围环境卫生整洁;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清理场地,恢复原状。违反规定的,由城管执 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9、执行责任 (七)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查封、扣押的非法财物、违法所得或者罚款的; :根据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停止从事警告、责令改正,停止执业等处罚项目。 2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 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视情节轻重,可并处1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八)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定应履行的情形。 (九)泄露举报人情况、重大案件案情,造成恶劣影响和严重后果的; (十)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损毁行政相对人财物或者索要、收受行政相对人财物的; (十一)故意刁难、辱骂、殴打或者唆使他人殴打行政相对人的; (十二)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乌海市海南区城市管 理综合执法局 150303 13 14 未按规定停放机动车辆、 长时间停放占用公共资源 的机动车的处罚 未按规定停放非机动车的 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21年4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1号第三次修正 ) 第九十三条 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可以 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 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 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 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并 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 【地方政府规章】《乌海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违法行为处罚规定》(政府2号令,2019 年8月1日乌海市人民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9月5日起执行)第十九条:机动车驾 驶人,应当按照施划的范围、方向等标志标线停放车辆,不得乱停乱放,随意停靠,不 得占用或者堵塞人行道、盲道、消防和公交车辆专用通道、校车专用停车位,在道路上 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违反规定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改正, 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的,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并 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城管执法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在道路、 公共停车场(位)、背街小巷及其他公共场地,占用公共资源,弃用三个月以上或影响 市容环境停放车辆的,经劝阻仍然不改,或者经通知或公告后,仍不改正的,由城管执 法部门拖移车辆,并保存。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 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八十三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2.《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十一条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 ,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 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 3.《乌海市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市、区人民政府责令限 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 期改正,并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处罚先行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 (一)不履行或者不正当履行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职责的; 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 (二)无法定依据或者违反法定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 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 6、组织听证责任: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 (三)不按规定行使行政裁量权,或者擅自改变已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 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 (四)对其他城市综合管理相关部门移送的案件应当受理而不受理,或者不及时依法处理、反馈的; 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7、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 (五)拒绝提供或者不按规定提供证据、解释、意见、检测、鉴定、确认、认定的; 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8、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 (六)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不履行行政诉讼判决、裁决的; 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9、执行责任 (七)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查封、扣押的非法财物、违法所得或者罚款的; :根据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停止从事警告、责令改正,停止执业等处罚项目。 2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 (八)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定应履行的情形。 (九)泄露举报人情况、重大案件案情,造成恶劣影响和严重后果的; (十)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损毁行政相对人财物或者索要、收受行政相对人财物的; (十一)故意刁难、辱骂、殴打或者唆使他人殴打行政相对人的; (十二)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乌海市海南区城市管 理综合执法局 150303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21年4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1号第三次修正 )第五十九条 非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未设停放地点的,非机动车停放不得妨碍 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地方政府规章】《乌海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违法行为处罚规定》(政府2号令,2019 年8月1日乌海市人民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9月5日起执行)第二十条:自行车、 电动车等非机动车辆骑乘人,应当按指定位置、区域、方向等依次停放车辆,不按规定 随意停放或挤占机动车停车位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改正,骑车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 现场但拒绝立即骑离的,处50元罚款,并可以将该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城管 执法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共享单车经营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规范车辆停放,不 得影响市容环境。违反规定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改正,视情节轻重,并处200元以上 2000元以下罚款。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 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八十三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2.《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十一条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 ,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 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 3.《乌海市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市、区人民政府责令限 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 期改正,并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处罚先行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 (一)不履行或者不正当履行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职责的; 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 (二)无法定依据或者违反法定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 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 6、组织听证责任: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 (三)不按规定行使行政裁量权,或者擅自改变已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 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 (四)对其他城市综合管理相关部门移送的案件应当受理而不受理,或者不及时依法处理、反馈的; 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7、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 (五)拒绝提供或者不按规定提供证据、解释、意见、检测、鉴定、确认、认定的; 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8、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 (六)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不履行行政诉讼判决、裁决的; 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9、执行责任 (七)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查封、扣押的非法财物、违法所得或者罚款的; :根据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停止从事警告、责令改正,停止执业等处罚项目。 2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 (八)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定应履行的情形。 (九)泄露举报人情况、重大案件案情,造成恶劣影响和严重后果的; (十)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损毁行政相对人财物或者索要、收受行政相对人财物的; (十一)故意刁难、辱骂、殴打或者唆使他人殴打行政相对人的; (十二)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乌海市海南区城市管 理综合执法局 150303 15 16 运输流体、散装货物,未 进行密闭、包扎、覆盖, 造成泄露、遗撒的处罚 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建 筑垃圾、城市生活垃圾的 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 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八十三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2.《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十一条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1987年9月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 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 3.《乌海市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市、区人民政府责令限 会第六次会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6号第二次修正)第一百一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 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 期改正,并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定,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未采取密闭 《行政处罚先行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 (一)不履行或者不正当履行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职责的; 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 (二)无法定依据或者违反法定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 ,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 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 6、组织听证责任: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 (三)不按规定行使行政裁量权,或者擅自改变已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 【地方政府规章】《乌海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违法行为处罚规定》(政府2号令,2019 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 (四)对其他城市综合管理相关部门移送的案件应当受理而不受理,或者不及时依法处理、反馈的; 年8月1日乌海市人民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9月5日起执行)第二十二条 运输流 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7、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 (五)拒绝提供或者不按规定提供证据、解释、意见、检测、鉴定、确认、认定的; 体、散装货物,应当密闭、包扎、覆盖,不得泄露、遗撒。违反规定的,由城管执法部 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8、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 (六)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不履行行政诉讼判决、裁决的; 门责令改正,清除现场,视情节轻重,可并处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9、执行责任 (七)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查封、扣押的非法财物、违法所得或者罚款的; :根据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停止从事警告、责令改正,停止执业等处罚项目。 2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 (八)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定应履行的情形。 (九)泄露举报人情况、重大案件案情,造成恶劣影响和严重后果的; (十)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损毁行政相对人财物或者索要、收受行政相对人财物的; (十一)故意刁难、辱骂、殴打或者唆使他人殴打行政相对人的; (十二)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乌海市海南区城市管 理综合执法局 150303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 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八十三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2.《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十一条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 ,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 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部委规章】《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2005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39 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 3.《乌海市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市、区人民政府责令限 号发布,2005年6月1日起施行)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 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 期改正,并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处罚先行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 放建筑垃圾。 (一)不履行或者不正当履行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职责的; 【地方政府规章】《乌海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违法行为处罚规定》(政府2号令,2019 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 (二)无法定依据或者违反法定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 年8月1日乌海市人民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9月5日起执行)第二十三条:随意倾 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 6、组织听证责任: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 (三)不按规定行使行政裁量权,或者擅自改变已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 倒、抛洒、堆放建筑垃圾、城市生活垃圾的,由城市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 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 (四)对其他城市综合管理相关部门移送的案件应当受理而不受理,或者不及时依法处理、反馈的; 改正,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50000 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以上行为的,处以200元以 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7、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 (五)拒绝提供或者不按规定提供证据、解释、意见、检测、鉴定、确认、认定的; 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8、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 下的罚款。 (六)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不履行行政诉讼判决、裁决的; 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9、执行责任 (七)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查封、扣押的非法财物、违法所得或者罚款的; :根据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停止从事警告、责令改正,停止执业等处罚项目。 2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 (八)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定应履行的情形。 (九)泄露举报人情况、重大案件案情,造成恶劣影响和严重后果的; (十)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损毁行政相对人财物或者索要、收受行政相对人财物的; (十一)故意刁难、辱骂、殴打或者唆使他人殴打行政相对人的; (十二)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乌海市海南区城市管 理综合执法局 150303 17 18 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 的;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 垃圾的;擅自设立弃置场 受纳建筑垃圾的处罚 对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 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 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处 罚 行政处罚 【部委规章】《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2005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39 号发布,2005年6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 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以罚款: (一)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 (二)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 (三)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 单位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300O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 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20O元以下罚款 ;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 【地方政府规章】《乌海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违法行为处罚规定》(政府2号令,2019 年8月1日乌海市人民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9月5日起执行)第二十四条;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以罚款: (一)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二)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三)擅自设 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单位有前款第一、二项行为之一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有 前款第三项行为的,责令清除受纳的垃圾,并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个人有前 款第一、二项行为之一的,处200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 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八十三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2.《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十一条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 ,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 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 3.《乌海市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市、区人民政府责令限 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 期改正,并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处罚先行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 (一)不履行或者不正当履行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职责的; 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 (二)无法定依据或者违反法定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 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 6、组织听证责任: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 (三)不按规定行使行政裁量权,或者擅自改变已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 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 (四)对其他城市综合管理相关部门移送的案件应当受理而不受理,或者不及时依法处理、反馈的; 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7、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 (五)拒绝提供或者不按规定提供证据、解释、意见、检测、鉴定、确认、认定的; 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8、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 (六)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不履行行政诉讼判决、裁决的; 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9、执行责任 (七)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查封、扣押的非法财物、违法所得或者罚款的; :根据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停止从事警告、责令改正,停止执业等处罚项目。 2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 (八)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定应履行的情形。 (九)泄露举报人情况、重大案件案情,造成恶劣影响和严重后果的; (十)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损毁行政相对人财物或者索要、收受行政相对人财物的; (十一)故意刁难、辱骂、殴打或者唆使他人殴打行政相对人的; (十二)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乌海市海南区城市管 理综合执法局 150303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 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八十三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2.《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十一条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 ,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 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 3.《乌海市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市、区人民政府责令限 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 【部委规章】《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2005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39 期改正,并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处罚先行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 号发布,2005年6月1日起施行)(于2005年3月1日经第53次中国建设部常务会议讨论通 (一)不履行或者不正当履行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职责的; 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 过,2005年6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二条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 (二)无法定依据或者违反法定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 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 6、组织听证责任: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 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 (三)不按规定行使行政裁量权,或者擅自改变已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 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 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四)对其他城市综合管理相关部门移送的案件应当受理而不受理,或者不及时依法处理、反馈的; 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7、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 (五)拒绝提供或者不按规定提供证据、解释、意见、检测、鉴定、确认、认定的; 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8、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 (六)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不履行行政诉讼判决、裁决的; 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9、执行责任 (七)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查封、扣押的非法财物、违法所得或者罚款的; :根据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停止从事警告、责令改正,停止执业等处罚项目。 2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 (八)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定应履行的情形。 (九)泄露举报人情况、重大案件案情,造成恶劣影响和严重后果的; (十)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损毁行政相对人财物或者索要、收受行政相对人财物的; (十一)故意刁难、辱骂、殴打或者唆使他人殴打行政相对人的; (十二)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乌海市海南区城市管 理综合执法局 150303 19 20 对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 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 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处 罚 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 方式,倾倒、清扫、处理 垃圾、污水、粪便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 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八十三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2.《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十一条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 ,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 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 3.《乌海市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市、区人民政府责令限 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 【部委规章】《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2005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39 期改正,并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处罚先行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 号发布,2005年6月1日起施行)(于2005年3月1日经第53次中国建设部常务会议讨论通 (一)不履行或者不正当履行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职责的; 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 过,2005年6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三条: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 (二)无法定依据或者违反法定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 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 6、组织听证责任: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 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 (三)不按规定行使行政裁量权,或者擅自改变已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 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 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四)对其他城市综合管理相关部门移送的案件应当受理而不受理,或者不及时依法处理、反馈的; 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7、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 (五)拒绝提供或者不按规定提供证据、解释、意见、检测、鉴定、确认、认定的; 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8、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 (六)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不履行行政诉讼判决、裁决的; 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9、执行责任 (七)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查封、扣押的非法财物、违法所得或者罚款的; :根据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停止从事警告、责令改正,停止执业等处罚项目。 2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 (八)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定应履行的情形。 (九)泄露举报人情况、重大案件案情,造成恶劣影响和严重后果的; (十)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损毁行政相对人财物或者索要、收受行政相对人财物的; (十一)故意刁难、辱骂、殴打或者唆使他人殴打行政相对人的; (十二)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乌海市海南区城市管 理综合执法局 150303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 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八十三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2.《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十一条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 【行政法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992年6月28日国务院令第101号发布 ,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 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第二次修订)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城市人 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 3.《乌海市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市、区人民政府责令限 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 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 期改正,并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四)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粪便 《行政处罚先行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 (一)不履行或者不正当履行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职责的; 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 的; (二)无法定依据或者违反法定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 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 6、组织听证责任: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 (五)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或者不按规定清运、处理垃圾和粪便的; (三)不按规定行使行政裁量权,或者擅自改变已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 【地方政府规章】《乌海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违法行为处罚规定》(政府2号令,2019 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 (四)对其他城市综合管理相关部门移送的案件应当受理而不受理,或者不及时依法处理、反馈的; 年8月1日乌海市人民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9月5日起执行)第二十五条:不按规 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7、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 (五)拒绝提供或者不按规定提供证据、解释、意见、检测、鉴定、确认、认定的; 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清扫、处理垃圾、污水、粪便的,给予警告,可并处50 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8、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 (六)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不履行行政诉讼判决、裁决的; 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9、执行责任 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七)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查封、扣押的非法财物、违法所得或者罚款的; :根据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停止从事警告、责令改正,停止执业等处罚项目。 2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 (八)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定应履行的情形。 (九)泄露举报人情况、重大案件案情,造成恶劣影响和严重后果的; (十)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损毁行政相对人财物或者索要、收受行政相对人财物的; (十一)故意刁难、辱骂、殴打或者唆使他人殴打行政相对人的; (十二)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乌海市海南区城市管 理综合执法局 150303 21 22 擅自挪移、损坏各类窨井 盖的处罚 随地吐痰、便溺、乱扔物 品、动物尸体、废弃物的 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 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八十三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2.《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十一条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 ,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 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 3.《乌海市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市、区人民政府责令限 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 期改正,并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政府规章】《乌海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违法行为处罚规定》(政府2号令,2019 《行政处罚先行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 (一)不履行或者不正当履行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职责的; 年8月1日乌海市人民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9月5日起执行)第二十六条:不得擅 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 (二)无法定依据或者违反法定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 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 6、组织听证责任: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 自挪移、损坏各类窨井盖。违反规定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可并处500元以上 (三)不按规定行使行政裁量权,或者擅自改变已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 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 1000元以下罚款。 (四)对其他城市综合管理相关部门移送的案件应当受理而不受理,或者不及时依法处理、反馈的; 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7、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 (五)拒绝提供或者不按规定提供证据、解释、意见、检测、鉴定、确认、认定的; 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8、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 (六)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不履行行政诉讼判决、裁决的; 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9、执行责任 (七)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查封、扣押的非法财物、违法所得或者罚款的; :根据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停止从事警告、责令改正,停止执业等处罚项目。 3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 (八)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定应履行的情形。 (九)泄露举报人情况、重大案件案情,造成恶劣影响和严重后果的; (十)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损毁行政相对人财物或者索要、收受行政相对人财物的; (十一)故意刁难、辱骂、殴打或者唆使他人殴打行政相对人的; (十二)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乌海市海南区城市管 理综合执法局 150303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 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八十三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2.《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十一条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 ,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 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 3.《乌海市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市、区人民政府责令限 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 期改正,并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处罚先行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 (一)不履行或者不正当履行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职责的; 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 (二)无法定依据或者违反法定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 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 6、组织听证责任: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 (三)不按规定行使行政裁量权,或者擅自改变已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 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 (四)对其他城市综合管理相关部门移送的案件应当受理而不受理,或者不及时依法处理、反馈的; 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7、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 (五)拒绝提供或者不按规定提供证据、解释、意见、检测、鉴定、确认、认定的; 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8、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 (六)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不履行行政诉讼判决、裁决的; 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9、执行责任 (七)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查封、扣押的非法财物、违法所得或者罚款的; :根据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停止从事警告、责令改正,停止执业等处罚项目。 3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 (八)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定应履行的情形。 (九)泄露举报人情况、重大案件案情,造成恶劣影响和严重后果的; (十)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损毁行政相对人财物或者索要、收受行政相对人财物的; (十一)故意刁难、辱骂、殴打或者唆使他人殴打行政相对人的; (十二)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乌海市海南区城市管 理综合执法局 150303 【行政法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992年6月28日国务院令第101号发布 ,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第二次修订)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城市人 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 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 (一)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和烟头等废弃物的; 【地方政府规章】《乌海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违法行为处罚规定》(政府2号令,2019 年8月1日乌海市人民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9月5日起执行)第二十七条:有下列 行为之一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立即清理,视情节轻重,可并处1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 款:(一)随地吐痰、便溺的;(二) 乱扔果皮、纸屑、烟蒂、口香糖的;(三)乱扔 一次性餐具、塑料袋和其他包装物的;(四) 乱扔废旧电池、废旧电器等有害废弃物的 ;(五)乱扔动物尸体的;(六)乱扔其他废弃物的。 23 24 25 在城区内,焚烧沥青、油 毡、橡胶、塑料、皮革、 垃圾以及其他可能产生有 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 物质的处罚 在建城区内,露天焚烧秸 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 的处罚 在市、区人民政府禁止的 时段和区域内露天烧烤食 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 提供场地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 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八十三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1987年9月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2.《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十一条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 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会第六次会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6号第二次修正)第一百一十九条 第二款违反 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 3.《乌海市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市、区人民政府责令限 本法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 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 期改正,并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 《行政处罚先行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 (一)不履行或者不正当履行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职责的; 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 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 (二)无法定依据或者违反法定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 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 6、组织听证责任: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 (三)不按规定行使行政裁量权,或者擅自改变已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 【地方政府规章】《乌海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违法行为处罚规定》(政府2号令,2019 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 (四)对其他城市综合管理相关部门移送的案件应当受理而不受理,或者不及时依法处理、反馈的; 年8月1日乌海市人民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9月5日起执行)第二十八条 禁止在 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7、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 (五)拒绝提供或者不按规定提供证据、解释、意见、检测、鉴定、确认、认定的; 城区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可能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 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8、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 (六)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不履行行政诉讼判决、裁决的; 恶臭气体的物质。违反规定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视情节轻重,对单 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9、执行责任 (七)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查封、扣押的非法财物、违法所得或者罚款的; 位可并处1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根据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停止从事警告、责令改正,停止执业等处罚项目。 3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 (八)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定应履行的情形。 (九)泄露举报人情况、重大案件案情,造成恶劣影响和严重后果的; (十)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损毁行政相对人财物或者索要、收受行政相对人财物的; (十一)故意刁难、辱骂、殴打或者唆使他人殴打行政相对人的; (十二)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乌海市海南区城市管 理综合执法局 150303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 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八十三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2.《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十一条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1987年9月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 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 3.《乌海市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市、区人民政府责令限 会第六次会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6号第二次修正)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违反 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 期改正,并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法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对树木、花草喷洒剧毒、高毒农药,或者露天焚烧秸秆、落 《行政处罚先行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 (一)不履行或者不正当履行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职责的; 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 (二)无法定依据或者违反法定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 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 6、组织听证责任: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 (三)不按规定行使行政裁量权,或者擅自改变已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 【地方政府规章】《乌海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违法行为处罚规定》(政府2号令,2019 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 (四)对其他城市综合管理相关部门移送的案件应当受理而不受理,或者不及时依法处理、反馈的; 年8月1日乌海市人民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9月5日起执行)第二十九条:在建城 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7、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 (五)拒绝提供或者不按规定提供证据、解释、意见、检测、鉴定、确认、认定的; 区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改正,视情节轻重 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8、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 (六)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不履行行政诉讼判决、裁决的; ,并可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9、执行责任 (七)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查封、扣押的非法财物、违法所得或者罚款的; :根据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停止从事警告、责令改正,停止执业等处罚项目。 3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 (八)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定应履行的情形。 (九)泄露举报人情况、重大案件案情,造成恶劣影响和严重后果的; (十)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损毁行政相对人财物或者索要、收受行政相对人财物的; (十一)故意刁难、辱骂、殴打或者唆使他人殴打行政相对人的; (十二)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乌海市海南区城市管 理综合执法局 150303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 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八十三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2.《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十一条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1987年9月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 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 3.《乌海市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市、区人民政府责令限 会第六次会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6号第二次修正)第一百一十八条 第三款违反 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 期改正,并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法规定,在当地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 《行政处罚先行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 (一)不履行或者不正当履行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职责的; 场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烧烤工具和违法 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 (二)无法定依据或者违反法定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 所得,并处五百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 6、组织听证责任: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 (三)不按规定行使行政裁量权,或者擅自改变已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 【地方政府规章】《乌海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违法行为处罚规定》(政府2号令,2019 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 (四)对其他城市综合管理相关部门移送的案件应当受理而不受理,或者不及时依法处理、反馈的; 年8月1日乌海市人民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9月5日起执行)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7、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 (五)拒绝提供或者不按规定提供证据、解释、意见、检测、鉴定、确认、认定的; 在市、区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的 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8、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 (六)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不履行行政诉讼判决、裁决的; ,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烧烤工具,视情节轻重,并处5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 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9、执行责任 (七)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查封、扣押的非法财物、违法所得或者罚款的; 罚款。 :根据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停止从事警告、责令改正,停止执业等处罚项目。 3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 (八)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定应履行的情形。 (九)泄露举报人情况、重大案件案情,造成恶劣影响和严重后果的; (十)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损毁行政相对人财物或者索要、收受行政相对人财物的; (十一)故意刁难、辱骂、殴打或者唆使他人殴打行政相对人的; (十二)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乌海市海南区城市管 理综合执法局 150303 26 27 28 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 扩音播放器或者采取其他 发生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 客的处罚 在城区范围内,使用机电 设备产生的噪声,超过城 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的处 罚 在城市医疗区、文教科研 区和以居民住宅为主的区 域内,晚22时至次日晨6 时期间内,进行建筑施工 作业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 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 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八十三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2.《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十一条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 ,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 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6年10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 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 3.《乌海市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市、区人民政府责令限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 期改正,并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4号修正)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禁止在商 《行政处罚先行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 (一)不履行或者不正当履行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职责的; 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 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 (二)无法定依据或者违反法定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 【地方政府规章】《乌海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违法行为处罚规定》(政府2号令,2019 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 6、组织听证责任: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 (三)不按规定行使行政裁量权,或者擅自改变已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 年8月1日乌海市人民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9月5日起执行)第三十二条:在商业 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 (四)对其他城市综合管理相关部门移送的案件应当受理而不受理,或者不及时依法处理、反馈的; 经营活动中,使用扩音播放器或者采取其他发生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的,由城管执法 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7、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 (五)拒绝提供或者不按规定提供证据、解释、意见、检测、鉴定、确认、认定的; 部门责令改正,视情节轻重,可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8、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 (六)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不履行行政诉讼判决、裁决的; 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9、执行责任 (七)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查封、扣押的非法财物、违法所得或者罚款的; :根据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停止从事警告、责令改正,停止执业等处罚项目。 3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 (八)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定应履行的情形。 (九)泄露举报人情况、重大案件案情,造成恶劣影响和严重后果的; (十)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损毁行政相对人财物或者索要、收受行政相对人财物的; (十一)故意刁难、辱骂、殴打或者唆使他人殴打行政相对人的; (十二)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乌海市海南区城市管 理综合执法局 150303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 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八十三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2.《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十一条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 ,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 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6年10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 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 3.《乌海市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市、区人民政府责令限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 期改正,并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4号修正)第四十四条第二款 在商业经 《行政处罚先行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 (一)不履行或者不正当履行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职责的; 营活动中使用空调器、冷却塔等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设施的,其经营管理者 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 (二)无法定依据或者违反法定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 应当采取措施,使其边界噪声不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 6、组织听证责任: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 (三)不按规定行使行政裁量权,或者擅自改变已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 【地方政府规章】《乌海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违法行为处罚规定》(政府2号令,2019 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 (四)对其他城市综合管理相关部门移送的案件应当受理而不受理,或者不及时依法处理、反馈的; 年8月1日乌海市人民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9月5日起执行)第三十四条:在城区 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7、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 (五)拒绝提供或者不按规定提供证据、解释、意见、检测、鉴定、确认、认定的; 范围内,使用机电设备产生的噪声,超过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 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8、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 (六)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不履行行政诉讼判决、裁决的; 令改正,视情节轻重,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9、执行责任 (七)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查封、扣押的非法财物、违法所得或者罚款的; :根据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停止从事警告、责令改正,停止执业等处罚项目。 3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 (八)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定应履行的情形。 (九)泄露举报人情况、重大案件案情,造成恶劣影响和严重后果的; (十)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损毁行政相对人财物或者索要、收受行政相对人财物的; (十一)故意刁难、辱骂、殴打或者唆使他人殴打行政相对人的; (十二)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乌海市海南区城市管 理综合执法局 150303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6年10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4号修正)第三十条 在城市市区噪声敏 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 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 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必须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 前款规定的夜间作业,必须公告附近居民。 第五十六条 建筑施工单位违反本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 物集中区域内,夜间进行禁止进行的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的,由工程所在 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 【地方政府规章】《乌海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违法行为处罚规定》(政府2号令,2019 年8月1日乌海市人民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9月5日起执行)第三十五条:在城市 医疗区、文教科研区和以居民住宅为主的区域内,晚22时至次日晨6时期间内,进行建筑 施工作业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改正,视情节轻重,可并处3000元 以上10000以下罚款,但抢修、抢险作业和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工艺要求,必须连 续作业,并经过有关部门批准的除外,经批准需夜间施工作业的单位,必须事前公告附 近居民。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 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八十三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2.《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十一条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 ,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 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 3.《乌海市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市、区人民政府责令限 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 期改正,并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处罚先行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 (一)不履行或者不正当履行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职责的; 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 (二)无法定依据或者违反法定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 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 6、组织听证责任: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 (三)不按规定行使行政裁量权,或者擅自改变已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 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 (四)对其他城市综合管理相关部门移送的案件应当受理而不受理,或者不及时依法处理、反馈的; 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7、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 (五)拒绝提供或者不按规定提供证据、解释、意见、检测、鉴定、确认、认定的; 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8、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 (六)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不履行行政诉讼判决、裁决的; 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9、执行责任 (七)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查封、扣押的非法财物、违法所得或者罚款的; :根据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停止从事警告、责令改正,停止执业等处罚项目。 3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 (八)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定应履行的情形。 (九)泄露举报人情况、重大案件案情,造成恶劣影响和严重后果的; (十)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损毁行政相对人财物或者索要、收受行政相对人财物的; (十一)故意刁难、辱骂、殴打或者唆使他人殴打行政相对人的; (十二)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乌海市海南区城市管 理综合执法局 150303 29 30 31 在临街或其他公共场地, 从事机动车修理、喷漆, 或其他产生环境污染作业 的处罚 在城区内饲养家畜家禽的 ;饲养猫、狗、信鸽等宠 物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处 罚 擅自挖掘、占用城市道路 的;经批准挖掘、占用城 市道路,或者在道路两侧 施工的公民、法人和其他 组织,未按照批准的期限 完工;工程竣工后,未及 时清理现场,保质保量恢 复原状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 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八十三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2.《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十一条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 ,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 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 3.《乌海市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市、区人民政府责令限 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 期改正,并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政府规章】《乌海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违法行为处罚规定》(政府2号令,2019 《行政处罚先行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 (一)不履行或者不正当履行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职责的; 年8月1日乌海市人民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9月5日起执行) 第三十六条:在临 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 (二)无法定依据或者违反法定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 街或其他公共场地,从事机动车修理、喷漆,或其他产生环境污染作业的,由城管执法 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 6、组织听证责任: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 (三)不按规定行使行政裁量权,或者擅自改变已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 部门责令改正,恢复原状,视情节轻重,可并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 (四)对其他城市综合管理相关部门移送的案件应当受理而不受理,或者不及时依法处理、反馈的; 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7、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 (五)拒绝提供或者不按规定提供证据、解释、意见、检测、鉴定、确认、认定的; 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8、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 (六)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不履行行政诉讼判决、裁决的; 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9、执行责任 (七)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查封、扣押的非法财物、违法所得或者罚款的; :根据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停止从事警告、责令改正,停止执业等处罚项目。 3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 (八)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定应履行的情形。 (九)泄露举报人情况、重大案件案情,造成恶劣影响和严重后果的; (十)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损毁行政相对人财物或者索要、收受行政相对人财物的; (十一)故意刁难、辱骂、殴打或者唆使他人殴打行政相对人的; (十二)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乌海市海南区城市管 理综合执法局 150303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 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八十三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2.《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十一条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 【行政法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992年6月28日国务院令第101号发布 ,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 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第二次修订)第三十三条按国家行政建制设立的市的市 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 3.《乌海市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市、区人民政府责令限 区内,禁止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等家畜家禽;因教学、科研以及其他特殊需要 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 期改正,并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饲养的除外。 《行政处罚先行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 (一)不履行或者不正当履行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职责的; 第三十五条饲养家畜家禽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 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 (二)无法定依据或者违反法定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 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其限期处理或者予以没收,并可处以罚款。 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 6、组织听证责任: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 (三)不按规定行使行政裁量权,或者擅自改变已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 【地方政府规章】《乌海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违法行为处罚规定》(政府2号令,2019 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 (四)对其他城市综合管理相关部门移送的案件应当受理而不受理,或者不及时依法处理、反馈的; 年8月1日乌海市人民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9月5日起执行)第三十七条:城区内 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7、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 (五)拒绝提供或者不按规定提供证据、解释、意见、检测、鉴定、确认、认定的; 禁止饲养家畜家禽;居民饲养猫、狗、信鸽等宠物,不得影响市容环境卫生;对宠物等 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8、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 (六)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不履行行政诉讼判决、裁决的; 在道路和其他公共场所产生的粪便,饲养人应当即时清除。违反规定的,由城管执法部 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9、执行责任 (七)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查封、扣押的非法财物、违法所得或者罚款的; 门责令改正,可并处50元罚款。 :根据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停止从事警告、责令改正,停止执业等处罚项目。 3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 (八)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定应履行的情形。 (九)泄露举报人情况、重大案件案情,造成恶劣影响和严重后果的; (十)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损毁行政相对人财物或者索要、收受行政相对人财物的; (十一)故意刁难、辱骂、殴打或者唆使他人殴打行政相对人的; (十二)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乌海市海南区城市管 理综合执法局 150303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 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八十三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2.《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十一条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 ,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 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 3.《乌海市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市、区人民政府责令限 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 期改正,并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处罚先行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 (一)不履行或者不正当履行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职责的; 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 (二)无法定依据或者违反法定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 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 6、组织听证责任: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 (三)不按规定行使行政裁量权,或者擅自改变已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 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 (四)对其他城市综合管理相关部门移送的案件应当受理而不受理,或者不及时依法处理、反馈的; 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7、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 (五)拒绝提供或者不按规定提供证据、解释、意见、检测、鉴定、确认、认定的; 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8、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 (六)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不履行行政诉讼判决、裁决的; 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9、执行责任 (七)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查封、扣押的非法财物、违法所得或者罚款的; :根据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停止从事警告、责令改正,停止执业等处罚项目。 4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 (八)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定应履行的情形。 (九)泄露举报人情况、重大案件案情,造成恶劣影响和严重后果的; (十)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损毁行政相对人财物或者索要、收受行政相对人财物的; (十一)故意刁难、辱骂、殴打或者唆使他人殴打行政相对人的; (十二)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乌海市海南区城市管 理综合执法局 150303 【行政法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年6月4日国务院令第198号发布,2019年3月 24日国务院令第710号第三次修改)第三十条 未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 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 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 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四 )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不按照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 (五)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不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的; (六)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动位置、扩 大面积、延长时间,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 【地方政府规章】《乌海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违法行为处罚规定》(政府2号令,2019 年8月1日乌海市人民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9月5日起执行)第三十九条:禁止擅 自挖掘、占用城市道路;经批准挖掘、占用城市道路,或者在道路两侧施工的公民、法 人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批准的期限完工;工程竣工后,应当及时清理现场,保质保量 恢复原状。违反规定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改正,视情节轻重,可并处20000元以下罚 款。 32 擅自在城市道路范围内设 置道闸、路桩、地锁、隔 离墩等设施,妨碍车辆和 行人通行;闲置不用的, 未及时清理的处罚 33 评审建设项目工程未采用 实体墙围挡封闭,与城市 街景不相协调,墙体上设 置商业广告的;临街其他 建设工地未设置护栏或者 围挡,围挡上未设置警示 装置的;建筑工地出入口 未实施硬化,未配备车辆 冲洗设施,对驶离工地的 车辆进行冲洗保洁,造成 污染道路的;城市的工程 施工现场的材料、机具未 堆放整齐,渣土等垃圾未 及时清运的;停工场地未 及时整理并作必要覆盖的 ;工程竣工后,未及时拆 除施工场地内的建筑工棚 、临时设施,及时平整场 地的处罚 34 擅自在城区河道建设建( 构)筑物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 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八十三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2.《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十一条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 ,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 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 3.《乌海市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市、区人民政府责令限 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 期改正,并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政府规章】《乌海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违法行为处罚规定》(政府2号令,2019 《行政处罚先行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 (一)不履行或者不正当履行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职责的; 年8月1日乌海市人民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9月5日起执行)第四十条:公民、法 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 (二)无法定依据或者违反法定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 人和其他组织,不得擅自在城市道路范围内设置道闸、路桩、地锁、隔离墩等设施,妨 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 6、组织听证责任: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 (三)不按规定行使行政裁量权,或者擅自改变已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 碍车辆和行人通行;闲置不用的,应当及时清理。违反规定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改 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 (四)对其他城市综合管理相关部门移送的案件应当受理而不受理,或者不及时依法处理、反馈的; 正,视情节轻重,可并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7、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 (五)拒绝提供或者不按规定提供证据、解释、意见、检测、鉴定、确认、认定的; 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8、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 (六)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不履行行政诉讼判决、裁决的; 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9、执行责任 (七)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查封、扣押的非法财物、违法所得或者罚款的; :根据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停止从事警告、责令改正,停止执业等处罚项目。 4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 (八)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定应履行的情形。 (九)泄露举报人情况、重大案件案情,造成恶劣影响和严重后果的; (十)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损毁行政相对人财物或者索要、收受行政相对人财物的; (十一)故意刁难、辱骂、殴打或者唆使他人殴打行政相对人的; (十二)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乌海市海南区城市管 理综合执法局 150303 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992年6月28日国务院令第101号发布 ,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第二次修订)第三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城市人民 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 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 (七)临街工地不设置护栏或者不作遮挡、停工场地不及时整理并作必要覆盖或者竣工 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 【地方政府规章】《乌海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违法行为处罚规定》(政府2号令,2019 年8月1日乌海市人民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9月5日起执行)第四十一条:建设工 程施工现场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评审建设项目工程采用实体墙围挡封闭,与城市 街景相协调,墙体上不得设置商业广告;临街其他建设工地应当设置护栏或者围挡,围 挡上应设置警示装置;(二)建筑工地出入口实施硬化,配备车辆冲洗设施,对驶离工 地的车辆进行冲洗保洁,不得污染道路;(三)城市的工程施工现场的材料、机具应当 堆放整齐,渣土等垃圾应当及时清运;(四)停工场地应当及时整理并作必要的覆盖; (五)工程竣工后,应当及时拆除施工场地内的建筑工棚、临时设施,及时平整场地。 违反上述规定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改正,视情节轻重,可并处500元以上10000元以 下罚款。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 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八十三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2.《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十一条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 ,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 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 3.《乌海市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市、区人民政府责令限 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 期改正,并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处罚先行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 (一)不履行或者不正当履行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职责的; 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 (二)无法定依据或者违反法定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 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 6、组织听证责任: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 (三)不按规定行使行政裁量权,或者擅自改变已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 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 (四)对其他城市综合管理相关部门移送的案件应当受理而不受理,或者不及时依法处理、反馈的; 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7、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 (五)拒绝提供或者不按规定提供证据、解释、意见、检测、鉴定、确认、认定的; 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8、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 (六)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不履行行政诉讼判决、裁决的; 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9、执行责任 (七)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查封、扣押的非法财物、违法所得或者罚款的; :根据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停止从事警告、责令改正,停止执业等处罚项目。 4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 (八)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定应履行的情形。 (九)泄露举报人情况、重大案件案情,造成恶劣影响和严重后果的; (十)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损毁行政相对人财物或者索要、收受行政相对人财物的; (十一)故意刁难、辱骂、殴打或者唆使他人殴打行政相对人的; (十二)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乌海市海南区城市管 理综合执法局 150303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1988年1月2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 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8号第二次修正)第六十五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 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 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 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行 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擅自修建水工程,或者建设桥梁、码头 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 筑物;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一万元以上 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虽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但未按照要求修建前款所列工程设施 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 按照情节轻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政府规章】《乌海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违法行为处罚规定》(政府2号令,2019 年8月1日乌海市人民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9月5日起执行)第四十二条 在城区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建(构)筑物或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 妨碍河道行洪活动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建(构)筑物 ,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公民、法人和其 他组织承担,视情节轻重,并处50000元以下罚款。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 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八十三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2.《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十一条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 ,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 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 3.《乌海市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市、区人民政府责令限 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 期改正,并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处罚先行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 (一)不履行或者不正当履行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职责的; 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 (二)无法定依据或者违反法定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 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 6、组织听证责任: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 (三)不按规定行使行政裁量权,或者擅自改变已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 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 (四)对其他城市综合管理相关部门移送的案件应当受理而不受理,或者不及时依法处理、反馈的; 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7、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 (五)拒绝提供或者不按规定提供证据、解释、意见、检测、鉴定、确认、认定的; 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8、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 (六)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不履行行政诉讼判决、裁决的; 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9、执行责任 (七)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查封、扣押的非法财物、违法所得或者罚款的; :根据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停止从事警告、责令改正,停止执业等处罚项目。 4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 (八)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定应履行的情形。 (九)泄露举报人情况、重大案件案情,造成恶劣影响和严重后果的; (十)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损毁行政相对人财物或者索要、收受行政相对人财物的; (十一)故意刁难、辱骂、殴打或者唆使他人殴打行政相对人的; (十二)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乌海市海南区城市管 理综合执法局 150303 35 36 37 擅自向城区河道、水体倾 倒废弃物、垃圾;擅自在 河道内挖沙取土的处罚 擅自在城市道路、住宅小 区的公共区域搭设灵棚、 停放遗体、吹奏丧事鼓乐 、焚烧祭品、鸣放鞭炮的 处罚 对未取得建设规划工程许 可证,或未按照建设工程 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处 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 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八十三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2.《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十一条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1988年1月2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 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 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 3.《乌海市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市、区人民政府责令限 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8号第二次修正)第六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且防洪法未 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 期改正,并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 《行政处罚先行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 (一)不履行或者不正当履行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职责的; 违法行为,限期清除障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 (二)无法定依据或者违反法定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 (一)在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 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 6、组织听证责任: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 (三)不按规定行使行政裁量权,或者擅自改变已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 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的; 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 (四)对其他城市综合管理相关部门移送的案件应当受理而不受理,或者不及时依法处理、反馈的; (二)围湖造地或者未经批准围垦河道的。 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7、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 (五)拒绝提供或者不按规定提供证据、解释、意见、检测、鉴定、确认、认定的; 【地方政府规章】《乌海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违法行为处罚规定》第四十三条 : 禁 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8、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 (六)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不履行行政诉讼判决、裁决的; 止向城区河道、水体倾倒废弃物、垃圾;禁止在河道内挖沙取土。违反规定的,由城管 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9、执行责任 (七)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查封、扣押的非法财物、违法所得或者罚款的; 执法部门责令改正,视情节轻重,可并处2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根据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停止从事警告、责令改正,停止执业等处罚项目。 4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 (八)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定应履行的情形。 (九)泄露举报人情况、重大案件案情,造成恶劣影响和严重后果的; (十)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损毁行政相对人财物或者索要、收受行政相对人财物的; (十一)故意刁难、辱骂、殴打或者唆使他人殴打行政相对人的; (十二)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乌海市海南区城市管 理综合执法局 150303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 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八十三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2.《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十一条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 ,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 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 3.《乌海市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市、区人民政府责令限 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 期改正,并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政府规章】《乌海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违法行为处罚规定》(政府2号令,2019 《行政处罚先行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 (一)不履行或者不正当履行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职责的; 年8月1日乌海市人民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9月5日起执行)第四十四条 在城市 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 (二)无法定依据或者违反法定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 道路、住宅小区的公共区域搭设灵棚、停放遗体、吹奏丧事鼓乐、焚烧祭品、鸣放鞭炮 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 6、组织听证责任: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 (三)不按规定行使行政裁量权,或者擅自改变已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 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可并处5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 (四)对其他城市综合管理相关部门移送的案件应当受理而不受理,或者不及时依法处理、反馈的; 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7、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 (五)拒绝提供或者不按规定提供证据、解释、意见、检测、鉴定、确认、认定的; 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8、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 (六)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不履行行政诉讼判决、裁决的; 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9、执行责任 (七)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查封、扣押的非法财物、违法所得或者罚款的; :根据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停止从事警告、责令改正,停止执业等处罚项目。 4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 (八)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定应履行的情形。 (九)泄露举报人情况、重大案件案情,造成恶劣影响和严重后果的; (十)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损毁行政相对人财物或者索要、收受行政相对人财物的; (十一)故意刁难、辱骂、殴打或者唆使他人殴打行政相对人的; (十二)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乌海市海南区城市管 理综合执法局 150303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 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八十三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2.《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十一条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 ,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 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 3.《乌海市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市、区人民政府责令限 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 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 期改正,并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次会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9号第二次修正)第六十四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 《行政处罚先行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 (一)不履行或者不正当履行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职责的; 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 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 (二)无法定依据或者违反法定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 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 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 6、组织听证责任: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 (三)不按规定行使行政裁量权,或者擅自改变已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 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 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 (四)对其他城市综合管理相关部门移送的案件应当受理而不受理,或者不及时依法处理、反馈的; 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 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7、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 (五)拒绝提供或者不按规定提供证据、解释、意见、检测、鉴定、确认、认定的; 罚款。 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8、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 (六)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不履行行政诉讼判决、裁决的; 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9、执行责任 (七)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查封、扣押的非法财物、违法所得或者罚款的; :根据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停止从事警告、责令改正,停止执业等处罚项目。 4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 (八)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定应履行的情形。 (九)泄露举报人情况、重大案件案情,造成恶劣影响和严重后果的; (十)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损毁行政相对人财物或者索要、收受行政相对人财物的; (十一)故意刁难、辱骂、殴打或者唆使他人殴打行政相对人的; (十二)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乌海市海南区城市管 理综合执法局 150303 38 39 40 对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 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 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 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 设的处罚。 对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 的处罚 对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 时建设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 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八十三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2.《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十一条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 ,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 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 3.《乌海市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市、区人民政府责令限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 期改正,并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 《行政处罚先行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 (一)不履行或者不正当履行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职责的; 次会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9号第二次修正)第六十五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 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 (二)无法定依据或者违反法定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 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 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 6、组织听证责任: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 (三)不按规定行使行政裁量权,或者擅自改变已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 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 (四)对其他城市综合管理相关部门移送的案件应当受理而不受理,或者不及时依法处理、反馈的; 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7、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 (五)拒绝提供或者不按规定提供证据、解释、意见、检测、鉴定、确认、认定的; 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8、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 (六)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不履行行政诉讼判决、裁决的; 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9、执行责任 (七)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查封、扣押的非法财物、违法所得或者罚款的; :根据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停止从事警告、责令改正,停止执业等处罚项目。 4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 (八)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定应履行的情形。 (九)泄露举报人情况、重大案件案情,造成恶劣影响和严重后果的; (十)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损毁行政相对人财物或者索要、收受行政相对人财物的; (十一)故意刁难、辱骂、殴打或者唆使他人殴打行政相对人的; (十二)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乌海市海南区城市管 理综合执法局 150303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07年10月28日通过,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六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 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 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八十三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2.《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十一条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 ,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 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 3.《乌海市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市、区人民政府责令限 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 期改正,并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处罚先行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 (一)不履行或者不正当履行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职责的; 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 (二)无法定依据或者违反法定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 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 6、组织听证责任: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 (三)不按规定行使行政裁量权,或者擅自改变已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 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 (四)对其他城市综合管理相关部门移送的案件应当受理而不受理,或者不及时依法处理、反馈的; 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7、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 (五)拒绝提供或者不按规定提供证据、解释、意见、检测、鉴定、确认、认定的; 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8、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 (六)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不履行行政诉讼判决、裁决的; 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9、执行责任 (七)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查封、扣押的非法财物、违法所得或者罚款的; :根据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停止从事警告、责令改正,停止执业等处罚项目。 4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 (八)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定应履行的情形。 (九)泄露举报人情况、重大案件案情,造成恶劣影响和严重后果的; (十)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损毁行政相对人财物或者索要、收受行政相对人财物的; (十一)故意刁难、辱骂、殴打或者唆使他人殴打行政相对人的; (十二)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乌海市海南区城市管 理综合执法局 150303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07年10月28日通过,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六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 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二)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 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八十三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2.《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十一条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 ,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 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 3.《乌海市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市、区人民政府责令限 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 期改正,并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处罚先行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 (一)不履行或者不正当履行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职责的; 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 (二)无法定依据或者违反法定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 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 6、组织听证责任: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 (三)不按规定行使行政裁量权,或者擅自改变已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 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 (四)对其他城市综合管理相关部门移送的案件应当受理而不受理,或者不及时依法处理、反馈的; 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7、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 (五)拒绝提供或者不按规定提供证据、解释、意见、检测、鉴定、确认、认定的; 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8、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 (六)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不履行行政诉讼判决、裁决的; 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9、执行责任 (七)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查封、扣押的非法财物、违法所得或者罚款的; :根据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停止从事警告、责令改正,停止执业等处罚项目。 4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 (八)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定应履行的情形。 (九)泄露举报人情况、重大案件案情,造成恶劣影响和严重后果的; (十)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损毁行政相对人财物或者索要、收受行政相对人财物的; (十一)故意刁难、辱骂、殴打或者唆使他人殴打行政相对人的; (十二)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乌海市海南区城市管 理综合执法局 150303 行政处罚 41 42 43 44 对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 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处罚 对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 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 工的处罚 对建设单位采用欺骗、贿 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施工 许可证的处罚 对建设单位隐瞒有关情况 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施 工许可证;建设单位伪造 或者涂改施工许可证的处 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07年10月28日通过,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六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 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 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八十三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2.《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十一条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 ,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 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 3.《乌海市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市、区人民政府责令限 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 期改正,并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处罚先行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 (一)不履行或者不正当履行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职责的; 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 (二)无法定依据或者违反法定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 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 6、组织听证责任: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 (三)不按规定行使行政裁量权,或者擅自改变已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 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 (四)对其他城市综合管理相关部门移送的案件应当受理而不受理,或者不及时依法处理、反馈的; 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7、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 (五)拒绝提供或者不按规定提供证据、解释、意见、检测、鉴定、确认、认定的; 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8、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 (六)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不履行行政诉讼判决、裁决的; 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9、执行责任 (七)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查封、扣押的非法财物、违法所得或者罚款的; :根据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停止从事警告、责令改正,停止执业等处罚项目。 5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 (八)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定应履行的情形。 (九)泄露举报人情况、重大案件案情,造成恶劣影响和严重后果的; (十)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损毁行政相对人财物或者索要、收受行政相对人财物的; (十一)故意刁难、辱骂、殴打或者唆使他人殴打行政相对人的; (十二)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11年4月22日通过,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第二次修正)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 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对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可以 处以罚款。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9年4月23日,国务院令第714号第二次修 订)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 ,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的罚款。 【部门规章】《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2014年6月25日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 公布,2018年9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2号修正)第十二条 对于 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辖 权的发证机关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对建设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罚款 ;对施工单位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五条 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罚款。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受到处罚的, 作为不良行为记录予以通报。 1.立案责任:执法机关依据职权,或者依据当事人的申诉、控告等途径发现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 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 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 执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 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 关秘密。 3.审查责任:调查终结后,行政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 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八十三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 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申诉、申辩等权利。符合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属于重大行政处罚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 应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 免予处分。 :行政处罚文书应按照法定方式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 罚款等相应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行政机关可申请人民法 级或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院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乌海市海南区城市管 理综合执法局 150303 行政处罚 【部门规章】《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2014年6月25日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 公布,2018年9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2号修正)第十三条 建设 单位采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施工许可证的,由原发证机关撤销施工许可证, 责令停止施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 五条 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罚款。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受到处罚的,作为不良 行为记录予以通报。 1.立案责任:执法机关依据职权,或者依据当事人的申诉、控告等途径发现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 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 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 执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 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 关秘密。 3.审查责任:调查终结后,行政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 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八十三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 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申诉、申辩等权利。符合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属于重大行政处罚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 应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 免予处分。 :行政处罚文书应按照法定方式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 罚款等相应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行政机关可申请人民法 级或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院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乌海市海南区城市管 理综合执法局 150303 行政处罚 【部门规章】《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2014年6月25日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 公布,2018年9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2号修正)第十四条 建设 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施工许可证的,发证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 可,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建设单位伪造或者涂改施工许可证的,由发证机关责令停止施工,并处1万元以上3 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罚款。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受到处罚的,作为 不良行为记录予以通报。 1.立案责任:执法机关依据职权,或者依据当事人的申诉、控告等途径发现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 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 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 执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 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 关秘密。 3.审查责任:调查终结后,行政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 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八十三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 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申诉、申辩等权利。符合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属于重大行政处罚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 应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 免予处分。 :行政处罚文书应按照法定方式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 罚款等相应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行政机关可申请人民法 级或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院强制执行。 9.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乌海市海南区城市管 理综合执法局 150303 乌海市海南区城市管 理综合执法局 150303 45 46 47 48 对发包单位将工程发包给 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 包单位的,或者违反本法 规定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 的处罚 对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 揽工程的处罚 对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 程的处罚 对建筑施工企业转让、 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 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 名义承揽工程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11年4月22日通过,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第二次修正)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发包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 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 以罚款。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9年4月23日,国务院令第714号第二次修 订)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 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责令改正,处 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 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并可 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 1.立案责任:执法机关依据职权,或者依据当事人的申诉、控告等途径发现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 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 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 执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 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 关秘密。 3.审查责任:调查终结后,行政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 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八十三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 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申诉、申辩等权利。符合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属于重大行政处罚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 应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 免予处分。 :行政处罚文书应按照法定方式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 罚款等相应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行政机关可申请人民法 级或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院强制执行。 10.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乌海市海南区城市管 理综合执法局 150303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11年4月22日通过,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第二次修正)第六十五条第二款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 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 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9年4月23日,国务院令第714号第二次修 订)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 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 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 上4%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 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1.立案责任:执法机关依据职权,或者依据当事人的申诉、控告等途径发现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 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 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 执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 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 关秘密。 3.审查责任:调查终结后,行政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 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八十三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 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申诉、申辩等权利。符合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属于重大行政处罚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 应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 免予处分。 :行政处罚文书应按照法定方式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 罚款等相应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行政机关可申请人民法 级或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院强制执行。 10.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乌海市海南区城市管 理综合执法局 150303 1.立案责任:执法机关依据职权,或者依据当事人的申诉、控告等途径发现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 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 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 执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 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 关秘密。 3.审查责任:调查终结后,行政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 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八十三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 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申诉、申辩等权利。符合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属于重大行政处罚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 应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 免予处分。 :行政处罚文书应按照法定方式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 罚款等相应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行政机关可申请人民法 级或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院强制执行。 10.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乌海市海南区城市管 理综合执法局 150303 1.立案责任:执法机关依据职权,或者依据当事人的申诉、控告等途径发现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 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 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 执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 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 关秘密。 3.审查责任:调查终结后,行政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 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八十三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 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申诉、申辩等权利。符合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属于重大行政处罚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 应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 免予处分。 :行政处罚文书应按照法定方式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 罚款等相应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行政机关可申请人民法 级或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院强制执行。 10.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乌海市海南区城市管 理综合执法局 150303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11年4月22日通过,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第二次修正)第六十五条第三款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 予以取缔,并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9年4月23日,国务院令第714号第二次修 订)第六十条第二款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有 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00年9月25日公布施行,2017年10月23 日,国务院令第687号修正)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 为,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 予以没收。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吊销资质证书,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以罚 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11年4月22日通过,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第二次修正)第六十六条 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 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对因该项承揽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建筑施工企业与使用本企业名义 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 例》(2019年4月23日,国务院令第714号第二次修订)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 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责 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 费和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 ;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49 50 51 52 对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 转包,或者违反本法规定 进行分包的处罚 对在工程发包与承包中索 贿、受贿、行贿的处罚 对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 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 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 质量的处罚 对工程监理单位转让监理 业务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11年4月22日通过,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第二次修正)第六十七条 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或者 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 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承包单位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对因转包工程或者违法分包的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 量标准造成的损失,与接受转包或者分包的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9年4月23日,国务院令第714号第二次修 订)第六十二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25%以上 50%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1%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 ,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1.立案责任:执法机关依据职权,或者依据当事人的申诉、控告等途径发现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 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 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 执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 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 关秘密。 3.审查责任:调查终结后,行政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 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八十三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 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申诉、申辩等权利。符合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属于重大行政处罚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 应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 免予处分。 :行政处罚文书应按照法定方式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 罚款等相应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行政机关可申请人民法 级或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院强制执行。 10.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乌海市海南区城市管 理综合执法局 150303 1.立案责任:执法机关依据职权,或者依据当事人的申诉、控告等途径发现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 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 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 执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 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 关秘密。 3.审查责任:调查终结后,行政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 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八十三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 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申诉、申辩等权利。符合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属于重大行政处罚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 应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 免予处分。 :行政处罚文书应按照法定方式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 罚款等相应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行政机关可申请人民法 级或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院强制执行。 10.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乌海市海南区城市管 理综合执法局 150303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11年4月22日通过,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第二次修正)第六十九条 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 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 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9年4 月23日,国务院令第714号第二次修订)第六十七条 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 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一)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 (二)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 1.立案责任:执法机关依据职权,或者依据当事人的申诉、控告等途径发现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 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 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 执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 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 关秘密。 3.审查责任:调查终结后,行政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 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八十三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 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申诉、申辩等权利。符合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属于重大行政处罚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 应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 免予处分。 :行政处罚文书应按照法定方式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 罚款等相应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行政机关可申请人民法 级或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院强制执行。 10.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乌海市海南区城市管 理综合执法局 150303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11年4月22日通过,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第二次修正)第六十九条第二款工程监理单位转让监理业务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 质证书。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9年4月23日,国务院令第714号第二次修 订)第六十二条第二款 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 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1.立案责任:执法机关依据职权,或者依据当事人的申诉、控告等途径发现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 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 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 执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 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 关秘密。 3.审查责任:调查终结后,行政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 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八十三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 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申诉、申辩等权利。符合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属于重大行政处罚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 应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 免予处分。 :行政处罚文书应按照法定方式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 罚款等相应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行政机关可申请人民法 级或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院强制执行。 10.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乌海市海南区城市管 理综合执法局 150303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11年4月22日通过,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第二次修正)第六十八条 在工程发包与承包中索贿、受贿、 行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分别处以罚款,没收贿赂的财 物,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对在工程承包中行贿的承包单位,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外,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 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53 54 55 对违反本法规定,涉及建 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 的装修工程擅自施工的处 罚 对建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 ,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 建筑施工企业违反建筑质 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 质量的处罚 对建筑设计单位不按照建 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进 行设计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11年4月22日通过,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第二次修正)第七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 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9年4月23日,国务院令第714号第二次修 订)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 设计方案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房屋建筑使用者在 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 罚款。 有前款所列行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立案责任:执法机关依据职权,或者依据当事人的申诉、控告等途径发现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 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 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 执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 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 关秘密。 3.审查责任:调查终结后,行政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 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八十三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 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申诉、申辩等权利。符合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属于重大行政处罚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 应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 免予处分。 :行政处罚文书应按照法定方式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 罚款等相应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行政机关可申请人民法 级或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院强制执行。 10.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乌海市海南区城市管 理综合执法局 150303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11年4月22日通过,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第二次修正)第七十二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要求建筑设 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违反建筑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责令改正,可以 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9年4月23日,国务院令第714号第二次修 订)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 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的; (二)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 (三)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 ; (五)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的; (六)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 (七)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八)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 1.立案责任:执法机关依据职权,或者依据当事人的申诉、控告等途径发现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 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 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 执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 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 关秘密。 3.审查责任:调查终结后,行政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 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八十三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 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申诉、申辩等权利。符合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属于重大行政处罚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 应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 免予处分。 :行政处罚文书应按照法定方式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 罚款等相应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行政机关可申请人民法 级或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院强制执行。 10.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乌海市海南区城市管 理综合执法局 150303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11年4月22日通过,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第二次修正) 第七十三条 建筑设计单位不按照建筑工程质量 、安全标准进行设计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 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 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9年4月23日,国务院令第714号第二次修 订)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 元以下的罚款: (一)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 (二)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 (三)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 (四)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 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立案责任:执法机关依据职权,或者依据当事人的申诉、控告等途径发现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 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 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 执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 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 关秘密。 3.审查责任:调查终结后,行政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 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八十三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 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申诉、申辩等权利。符合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属于重大行政处罚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 应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 免予处分。 :行政处罚文书应按照法定方式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 罚款等相应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行政机关可申请人民法 级或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院强制执行。 10.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乌海市海南区城市管 理综合执法局 150303 56 57 58 对建筑施工企业在施工中 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 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 和设备的,或者有其他不 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 工技术标准施工的行为的 处罚 对建筑施工企业违反本法 规定,不履行保修义务或 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处 罚 对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法 规定,泄露应当保密的与 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 的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 、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 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 人合法权益的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11年4月22日通过,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第二次修正)第七十四条 建筑施工企业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 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其他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 工技术标准施工的行为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 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建筑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 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9年4月23日,国务院令第714号第二次修 订)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 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 行为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 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 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11年4月22日通过,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第二次修正)第七十五条 建筑施工企业违反本法规定,不履 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并对在保修期内因屋 顶、墙面渗漏、开裂等质量缺陷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9年4月23日,国务院令第714号第二次修 订)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 ,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在保修期内因质量缺陷造成的损失 承担赔偿责任。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根据2017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定修正)第五十条 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泄 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的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 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 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禁止其一年至两年代理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 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1年11月30日国务院第183次 常务会议通过,2019年3月2日第三次修订。)第六十五条 招标代理机构在所代理的招标 项目中投标、代理投标或者向该项目投标人提供咨询的,接受委托编制标底的中介机构 参加受托编制标底项目的投标或者为该项目的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提供咨询的,依照 招标投标法第五十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1.立案责任:执法机关依据职权,或者依据当事人的申诉、控告等途径发现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 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 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 执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 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 关秘密。 3.审查责任:调查终结后,行政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 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八十三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 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申诉、申辩等权利。符合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属于重大行政处罚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 应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 免予处分。 :行政处罚文书应按照法定方式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 罚款等相应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行政机关可申请人民法 级或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院强制执行。 10.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乌海市海南区城市管 理综合执法局 150303 1.立案责任:执法机关依据职权,或者依据当事人的申诉、控告等途径发现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 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 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 执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 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 关秘密。 3.审查责任:调查终结后,行政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 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八十三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 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申诉、申辩等权利。符合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属于重大行政处罚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 应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 免予处分。 :行政处罚文书应按照法定方式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 罚款等相应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行政机关可申请人民法 级或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院强制执行。 10.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乌海市海南区城市管 理综合执法局 150303 1.立案责任:执法机关依据职权,或者依据当事人的申诉、控告等途径发现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 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 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 执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 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 关秘密。 3.审查责任:调查终结后,行政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 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八十三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 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申诉、申辩等权利。符合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属于重大行政处罚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 应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 免予处分。 :行政处罚文书应按照法定方式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 罚款等相应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行政机关可申请人民法 级或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院强制执行。 10.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乌海市海南区城市管 理综合执法局 150303 59 60 对在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 ,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 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 段谋取中标的 对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 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 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 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 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 ,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 争的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根据2017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定修正)第五十三条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 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 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 ,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 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七条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 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 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处罚。投标人未中标的,对单位的罚款金额按照 招标项目合同金额依照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比例计算。 投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行为,由有关行 政监督部门取消其1年至2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 (一)以行贿谋取中标; (二)3年内2次以上串通投标; (三)串通投标行为损害招标人、其他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 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 (四)其他串通投标情节严重的行为。 投标人自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处罚执行期限届满之日起3年内又有该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 ,或者串通投标、以行贿谋取中标情节特别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 法律、行政法规对串通投标报价行为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根据2017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定修正)第五十一条 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 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 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第六十三条 招标人有下列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 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一)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不按照规定在指定媒介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 ; (二)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的内容不一致,影 响潜在投标人申请资格预审或者投标。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按照规定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构成规 避招标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部委规章】《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令第33号)第二十九条 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 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 争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5万 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执法机关依据职权,或者依据当事人的申诉、控告等途径发现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 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 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 执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 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 关秘密。 3.审查责任:调查终结后,行政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 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八十三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 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申诉、申辩等权利。符合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属于重大行政处罚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 应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 免予处分。 :行政处罚文书应按照法定方式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 罚款等相应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行政机关可申请人民法 级或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院强制执行。 10.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乌海市海南区城市管 理综合执法局 150303 1.立案责任:执法机关依据职权,或者依据当事人的申诉、控告等途径发现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 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 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 执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 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 关秘密。 3.审查责任:调查终结后,行政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 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八十三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 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申诉、申辩等权利。符合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属于重大行政处罚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 应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 免予处分。 :行政处罚文书应按照法定方式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 罚款等相应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行政机关可申请人民法 级或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院强制执行。 10.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乌海市海南区城市管 理综合执法局 150303 61 62 63 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 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 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 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 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 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 泄露标底的处罚 对招标人对必须进行招标 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 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 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 避招标的处罚 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 目,招标人违反本法规定 ,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 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 行谈判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根据2017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定修正)第五十二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 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 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1.立案责任:执法机关依据职权,或者依据当事人的申诉、控告等途径发现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 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 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 执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 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 关秘密。 3.审查责任:调查终结后,行政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 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八十三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 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申诉、申辩等权利。符合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属于重大行政处罚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 应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 免予处分。 :行政处罚文书应按照法定方式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 罚款等相应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行政机关可申请人民法 级或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院强制执行。 10.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乌海市海南区城市管 理综合执法局 150303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根据2017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定修正)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 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 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 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五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违反本法规定,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 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给予警告,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1.立案责任:执法机关依据职权,或者依据当事人的申诉、控告等途径发现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 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 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 执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 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 关秘密。 3.审查责任:调查终结后,行政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 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八十三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 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申诉、申辩等权利。符合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属于重大行政处罚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 应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 免予处分。 :行政处罚文书应按照法定方式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 罚款等相应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行政机关可申请人民法 级或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院强制执行。 10.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乌海市海南区城市管 理综合执法局 150303 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执法机关依据职权,或者依据当事人的申诉、控告等途径发现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 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 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 执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 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根据2017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 关秘密。 3.审查责任:调查终结后,行政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 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八十三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定修正)第五十五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 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人违反本法规定,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给予警告 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申诉、申辩等权利。符合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前款所列行为影响 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属于重大行政处罚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 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应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 免予处分。 :行政处罚文书应按照法定方式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 罚款等相应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行政机关可申请人民法 级或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院强制执行。 10.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乌海市海南区城市管 理综合执法局 150303 64 对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 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 确定中标人的,依法必须 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 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 行确定中标人的处罚 65 对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 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 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 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 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处 罚 66 对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 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 ,骗取中标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执法机关依据职权,或者依据当事人的申诉、控告等途径发现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 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 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 执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 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根据2017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 关秘密。 3.审查责任:调查终结后,行政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 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八十三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定修正)第五十七条 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 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 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申诉、申辩等权利。符合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中标无效,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 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属于重大行政处罚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 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应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 免予处分。 :行政处罚文书应按照法定方式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 罚款等相应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行政机关可申请人民法 级或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院强制执行。 10.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乌海市海南区城市管 理综合执法局 150303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根据2017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定修正)第五十九条 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 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 议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1年11月30日国务院第183次 常务会议通过,2019年3月2日第三次修订。)第七十五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不按照招标 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合同的主要条款与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 内容不一致,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由有关行政监督 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执法机关依据职权,或者依据当事人的申诉、控告等途径发现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 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 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 执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 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 关秘密。 3.审查责任:调查终结后,行政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 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八十三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 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申诉、申辩等权利。符合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属于重大行政处罚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 应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 免予处分。 :行政处罚文书应按照法定方式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 罚款等相应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行政机关可申请人民法 级或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院强制执行。 10.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乌海市海南区城市管 理综合执法局 150303 1.立案责任:执法机关依据职权,或者依据当事人的申诉、控告等途径发现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 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 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 执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 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 关秘密。 3.审查责任:调查终结后,行政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 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八十三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 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申诉、申辩等权利。符合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属于重大行政处罚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 应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 免予处分。 :行政处罚文书应按照法定方式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 罚款等相应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行政机关可申请人民法 级或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院强制执行。 10.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乌海市海南区城市管 理综合执法局 150303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根据2017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定修正)第五十四条 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 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有前款所列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处中标项目金 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三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 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1年11月30日国务院第183次 常务会议通过,2019年3月2日第三次修订。)第六十八条 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 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 犯罪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处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未 中标的,对单位的罚款金额按照招标项目合同金额依照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比例计算。 投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情节严重行为,由有 关行政监督部门取消其1年至3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一)伪造 、变造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其他许可证件骗取中标;(二)3年内2次以上使用他人名义 投标;(三)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给招标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四)其他弄 虚作假骗取中标情节严重的行为。 投标人自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处罚执行期限届满之日起3年内又有该款所列违法行为之 一的,或者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情节特别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部委规章】《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 部令第33号)第三十三条 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 投标人有前款所列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 管部门处中标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 节严重的,取消其1年至3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筑工程设计招标的投标资格, 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67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 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 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 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 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 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 其他情况的处罚 68 对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 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 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 违反本法规定将中标项目 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 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 人再次分包的处罚 69 对中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 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的处 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根据2017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定修正)第五十六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 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 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给予警告,没收 收受的财物,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所列违法行为的评标委员会 成员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部委规章】《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令第33号,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 者其他好处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 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可以并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 罚款。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前款所列行为的,由有关主管部门通报批评并取消担任评标委员 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的评标;构 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责任:执法机关依据职权,或者依据当事人的申诉、控告等途径发现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 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 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 执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 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 关秘密。 3.审查责任:调查终结后,行政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 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八十三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 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申诉、申辩等权利。符合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属于重大行政处罚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 应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 免予处分。 :行政处罚文书应按照法定方式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 罚款等相应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行政机关可申请人民法 级或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院强制执行。 10.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乌海市海南区城市管 理综合执法局 150303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根据2017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定修正)第五十八条 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 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本法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 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转让、分包无效,处转让、分包项目金 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 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1年11月30日国务院第183次 常务会议通过,2019年3月2日第三次修订。)第七十六条 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 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将中标项目 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转让、分包无效,处 转让、分包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 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1.立案责任:执法机关依据职权,或者依据当事人的申诉、控告等途径发现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 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 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 执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 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 关秘密。 3.审查责任:调查终结后,行政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 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八十三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 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申诉、申辩等权利。符合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属于重大行政处罚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 应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 免予处分。 :行政处罚文书应按照法定方式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 罚款等相应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行政机关可申请人民法 级或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院强制执行。 10.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乌海市海南区城市管 理综合执法局 150303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根据2017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定修正)第六十条 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 同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 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中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二年至五年内参 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 执照。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不适用前两款规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1年11月30日国务院第183次 常务会议通过,2019年3月2日第三次修订。)第七十四条 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 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 保证金的,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中标 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执法机关依据职权,或者依据当事人的申诉、控告等途径发现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 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 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 执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 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 关秘密。 3.审查责任:调查终结后,行政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 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八十三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 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申诉、申辩等权利。符合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属于重大行政处罚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 应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 免予处分。 :行政处罚文书应按照法定方式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 罚款等相应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行政机关可申请人民法 级或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院强制执行。 10.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乌海市海南区城市管 理综合执法局 150303 行政处罚 70 对任何单位违反本法规定 ,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 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 他组织参加投标的,为招 标人制定指定代理机构的 ,强制招标人委托招标代 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的, 或者以其他方式干涉招标 投标活动的处罚 71 对招标人依法应当公开招 标而采用邀请招标;招标 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发 售、澄清、修改的时限, 或者确定的提交资格预审 申请文件、投标文件的时 限不符合招标投标法和本 条例规定;接受未通过资 格预审的单位或者个人参 加投标;接受应当拒收的 投标文件的处罚 72 对招标人超过本条例规定 的比例收取投标保证金、 履约保证金或者不按照规 定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 同期存款利息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根据2017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定修正)第六十二条 任何单位违反本法规定,限制 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的,为招标人制定指定代理 机构的,强制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的,或者以其他方式干涉招标投标 活动,责令改正;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 、记大过的处分,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 个人利用职权进行前款违法行为的,依照前款规定追究责任。 1.立案责任:执法机关依据职权,或者依据当事人的申诉、控告等途径发现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 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 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 执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 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 关秘密。 3.审查责任:调查终结后,行政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 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八十三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 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申诉、申辩等权利。符合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属于重大行政处罚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 应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 免予处分。 :行政处罚文书应按照法定方式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 罚款等相应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行政机关可申请人民法 级或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院强制执行。 10.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乌海市海南区城市管 理综合执法局 150303 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1年11月30日国务院第183次 常务会议通过,2019年3月2日第三次修订。)第六十四条 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依法应当公开招标而采用邀请招标; (二)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售、澄清、修改的时限,或者确定的提交资格预审 申请文件、投标文件的时限不符合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 (三)接受未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或者个人参加投标; (四)接受应当拒收的投标文件。 招标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所列行为之一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部委规章】《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令第33号,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条 招标人澄清、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限,或 者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的时限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 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执法机关依据职权,或者依据当事人的申诉、控告等途径发现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 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 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 执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 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 关秘密。 3.审查责任:调查终结后,行政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 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八十三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 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申诉、申辩等权利。符合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属于重大行政处罚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 应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 免予处分。 :行政处罚文书应按照法定方式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 罚款等相应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行政机关可申请人民法 级或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院强制执行。 10.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乌海市海南区城市管 理综合执法局 150303 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执法机关依据职权,或者依据当事人的申诉、控告等途径发现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 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 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 执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 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1年11月30日国务院第183次 关秘密。 3.审查责任:调查终结后,行政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 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八十三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 常务会议通过,2019年3月2日第三次修订。)第六十六条 招标人超过本条例规定的比例 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收取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或者不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 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申诉、申辩等权利。符合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 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属于重大行政处罚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 应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 免予处分。 赔偿责任。 :行政处罚文书应按照法定方式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 罚款等相应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行政机关可申请人民法 级或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院强制执行。 10.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乌海市海南区城市管 理综合执法局 150303 73 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 目的招标人不按照规定组 建评标委员会,或者确定 、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违 反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 定的处罚 74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回 避而不回避;擅离职守; 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 标标准和方法评标;私下 接触投标人;向招标人征 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或者 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 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 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 ;对依法应当否决的投标 不提出否决意见;暗示或 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 说明或者接受投标人主动 提出的澄清、说明;其他 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 的行为的处罚 75 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 目的招标人无正当理由不 发出中标通知书;不按照 规定确定中标人;中标通 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改 变中标结果;无正当理由 不与中标人订立合同;在 订立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 附加条件的处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1年11月30日国务院第183次 常务会议通过,2019年3月2日第三次修订。)第七十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 人不按照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或者确定、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条 例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违法确定或者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 出的评审结论无效,依法重新进行评审。 国家工作人员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选取评标委员会成员的,依照本条例第八十一条的规 定追究法律责任。 【部委规章】《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令第33号)第三十一条 招标人不按照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确 定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 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相应评审结论无效,依法重新进行评审。 【部委规章】《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1年6月1日 建设部令第89号发布,根据2018年9月28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3号修正)第五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应当责令招标人重新组织评标委员会。招标人拒不改正的,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1.立案责任:执法机关依据职权,或者依据当事人的申诉、控告等途径发现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 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 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 执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 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 关秘密。 3.审查责任:调查终结后,行政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 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八十三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 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申诉、申辩等权利。符合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属于重大行政处罚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 应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 免予处分。 :行政处罚文书应按照法定方式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 罚款等相应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行政机关可申请人民法 级或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院强制执行。 10.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乌海市海南区城市管 理综合执法局 150303 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1年11月30日国务院第183 次常务会议通过,2019年3月2日第三次修订。)第七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行为 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参加依法必 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情节特别严重的,取消其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 (一)应当回避而不回避; (二)擅离职守; (三)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 (四)私下接触投标人; (五)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或者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 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 (六)对依法应当否决的投标不提出否决意见; (七)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或者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 (八)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的行为。 【部委规章】《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令第33号,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五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对 应当否决的投标不提出否决意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 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筑工程设计招标 投标的评标;情节特别严重的,由有关主管部门取消其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 1.立案责任:执法机关依据职权,或者依据当事人的申诉、控告等途径发现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 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 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 执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 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 关秘密。 3.审查责任:调查终结后,行政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 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八十三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 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申诉、申辩等权利。符合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属于重大行政处罚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 应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 免予处分。 :行政处罚文书应按照法定方式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 罚款等相应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行政机关可申请人民法 级或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院强制执行。 10.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乌海市海南区城市管 理综合执法局 150303 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1年11月30日国务院第183次 常务会议通过,2019年3月2日第三次修订。)第七十三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 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 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无正当理由不发出中标通知书; (二)不按照规定确定中标人; (三)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改变中标结果; (四)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订立合同; (五)在订立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 【部委规章】《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令第33号,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二条 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 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 ;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无正当理由未按本办法规定发出中标通知书; (二)不按照规定确定中标人; (三)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改变中标结果; (四)无正当理由未按本办法规定与中标人订立合同; (五)在订立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 1.立案责任:执法机关依据职权,或者依据当事人的申诉、控告等途径发现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 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 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 执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 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 关秘密。 3.审查责任:调查终结后,行政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 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八十三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 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申诉、申辩等权利。符合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属于重大行政处罚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 应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 免予处分。 :行政处罚文书应按照法定方式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 罚款等相应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行政机关可申请人民法 级或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院强制执行。 10.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乌海市海南区城市管 理综合执法局 150303 行政处罚 76 77 78 对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 系人捏造事实、伪造材料 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 材料进行投诉;招标人不 按照规定对异议作出答复 ,继续进行招标投标活动 的处罚 对取得招标职业资格的专 业人员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办理招标业务的处罚 对招标人不具备自行办理 施工招标事宜条件而自行 招标的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1年11月30日国务院第183次 常务会议通过,2019年3月2日第三次修订。)第七十七条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捏 造事实、伪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 担赔偿责任。 招标人不按照规定对异议作出答复,继续进行招标投标活动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 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不能改正并影响中标结果的,依照本条例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处理 。 1.立案责任:执法机关依据职权,或者依据当事人的申诉、控告等途径发现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 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 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 执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 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 关秘密。 3.审查责任:调查终结后,行政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 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八十三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 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申诉、申辩等权利。符合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属于重大行政处罚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 应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 免予处分。 :行政处罚文书应按照法定方式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 罚款等相应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行政机关可申请人民法 级或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院强制执行。 10.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乌海市海南区城市管 理综合执法局 150303 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执法机关依据职权,或者依据当事人的申诉、控告等途径发现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 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 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 执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 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 关秘密。 3.审查责任:调查终结后,行政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 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八十三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1年11月30日国务院第183次 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常务会议通过,2019年3月2日第三次修订。)第七十八条 国家建立招标投标信用制度。 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申诉、申辩等权利。符合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依法公告对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评标委员会成员等 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属于重大行政处罚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 当事人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理决定。 应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 免予处分。 :行政处罚文书应按照法定方式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 罚款等相应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行政机关可申请人民法 级或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院强制执行。 10.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乌海市海南区城市管 理综合执法局 150303 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执法机关依据职权,或者依据当事人的申诉、控告等途径发现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 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 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 执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 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 关秘密。 3.审查责任:调查终结后,行政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 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八十三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 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申诉、申辩等权利。符合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属于重大行政处罚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 应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 免予处分。 :行政处罚文书应按照法定方式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 罚款等相应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行政机关可申请人民法 级或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院强制执行。 10.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乌海市海南区城市管 理综合执法局 150303 【部委规章】《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1年6月1日 建设部令第89号发布,根据2018年9月28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3号修正) 第五十一 条 招标人不具备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条件而自行招标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 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79 80 81 对招标人未向建设行政主 管部门提交施工招标投标 情况书面报告的处罚 对建设单位违反建筑节 能标准的处罚 对设计单位、施工单位、 监理单位违反建筑节能标 准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执法机关依据职权,或者依据当事人的申诉、控告等途径发现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 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 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 执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 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 关秘密。 3.审查责任:调查终结后,行政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 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八十三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 【部委规章】《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1年6月1日 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建设部令第89号发布,根据2018年9月28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3号修正)第五十三条 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申诉、申辩等权利。符合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招标人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施工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属于重大行政处罚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 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 应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 免予处分。 :行政处罚文书应按照法定方式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 罚款等相应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行政机关可申请人民法 级或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院强制执行。 10.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乌海市海南区城市管 理综合执法局 150303 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执法机关依据职权,或者依据当事人的申诉、控告等途径发现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 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 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 执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 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 关秘密。 3.审查责任:调查终结后,行政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 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八十三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第二次修正)第七十九条 建设单位违反建筑节能标准的,由建 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申诉、申辩等权利。符合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属于重大行政处罚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 应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 免予处分。 :行政处罚文书应按照法定方式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 罚款等相应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行政机关可申请人民法 级或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院强制执行。 10.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乌海市海南区城市管 理综合执法局 150303 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执法机关依据职权,或者依据当事人的申诉、控告等途径发现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 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 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 执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 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 关秘密。 3.审查责任:调查终结后,行政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 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八十三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 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申诉、申辩等权利。符合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属于重大行政处罚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 应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 免予处分。 :行政处罚文书应按照法定方式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 罚款等相应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行政机关可申请人民法 级或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院强制执行。 10.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乌海市海南区城市管 理综合执法局 150303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第二次修正)第七十九条第二款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 违反建筑节能标准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 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 承担赔偿责任。 82 83 84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本 法规定,在销售房屋时未 向购买人明示所售房屋的 能源消耗指标、节能措施 和保护要求、保温工程保 修期等信息,或者向购买 人明示的所售商品房能源 消耗指标与实际能源消耗 不符的处罚 对违反本法第四十五条第 一款的规定预售商品房的 处罚 对建设单位迫使承包方以 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的处 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第二次修正)第八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本法规定,在销售 房屋时未向购买人明示所售房屋的节能措施、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的,由建设主管部 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以上信息作虚假宣 传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行政法规】【行政法规】《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国务院令第530号,自2008年10月1 日施行)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未向购买人明示 所售商品房的能源消耗指标、节能措施和保护要求、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或者向购 买人明示的所售商品房能源消耗指标与实际能源消耗不符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由县级 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交付使用的房屋销售总 额2%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1.立案责任:执法机关依据职权,或者依据当事人的申诉、控告等途径发现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 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 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 执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 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 关秘密。 3.审查责任:调查终结后,行政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 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八十三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 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申诉、申辩等权利。符合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属于重大行政处罚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 应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 免予处分。 :行政处罚文书应按照法定方式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 罚款等相应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行政机关可申请人民法 级或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院强制执行。 10.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乌海市海南区城市管 理综合执法局 150303 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执法机关依据职权,或者依据当事人的申诉、控告等途径发现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 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 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 执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 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 关秘密。 3.审查责任:调查终结后,行政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 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八十三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 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会第十二次会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2号第三次修订)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法第四 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申诉、申辩等权利。符合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预售商品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预售活 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属于重大行政处罚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 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应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 免予处分。 :行政处罚文书应按照法定方式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 罚款等相应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行政机关可申请人民法 级或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院强制执行。 10.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乌海市海南区城市管 理综合执法局 150303 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执法机关依据职权,或者依据当事人的申诉、控告等途径发现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 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 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 执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 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 关秘密。 3.审查责任:调查终结后,行政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 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八十三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 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申诉、申辩等权利。符合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属于重大行政处罚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 应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 免予处分。 :行政处罚文书应按照法定方式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 罚款等相应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行政机关可申请人民法 级或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院强制执行。 10.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乌海市海南区城市管 理综合执法局 150303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30日国务院令第279号公布实施, 2019年4月23日国务院令第714号第二次修订)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 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的; 85 86 87 对建设单位任意压缩合理 工期的处罚 对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 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 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降低工程质量的处罚 对建设单位施工图设计文 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 格,擅自施工的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执法机关依据职权,或者依据当事人的申诉、控告等途径发现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 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 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 执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 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 关秘密。 3.审查责任:调查终结后,行政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 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八十三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 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申诉、申辩等权利。符合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属于重大行政处罚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 应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 免予处分。 :行政处罚文书应按照法定方式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 罚款等相应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行政机关可申请人民法 级或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院强制执行。 10.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乌海市海南区城市管 理综合执法局 150303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30日国务院令第279号公布实施, 2019年4月23日国务院令第714号第二次修订)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 罚款: (三)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 【部委规章】《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2000年8月25日建设部令第81号公 布,根据2015年1月22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3号修正)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 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处以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二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 第十八条 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 下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 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1.立案责任:执法机关依据职权,或者依据当事人的申诉、控告等途径发现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 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 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 执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 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 关秘密。 3.审查责任:调查终结后,行政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 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八十三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 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申诉、申辩等权利。符合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属于重大行政处罚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 应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 免予处分。 :行政处罚文书应按照法定方式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 罚款等相应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行政机关可申请人民法 级或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院强制执行。 10.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乌海市海南区城市管 理综合执法局 150303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30日国务院令第279号公布实施, 2019年4月23日国务院令第714号第二次修订)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 罚款: (四)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1.立案责任:执法机关依据职权,或者依据当事人的申诉、控告等途径发现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 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 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 执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 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 关秘密。 3.审查责任:调查终结后,行政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 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八十三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 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申诉、申辩等权利。符合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属于重大行政处罚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 应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 免予处分。 :行政处罚文书应按照法定方式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 罚款等相应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行政机关可申请人民法 级或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院强制执行。 10.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乌海市海南区城市管 理综合执法局 150303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30日国务院令第279号公布实施, 2019年4月23日国务院令第714号第二次修订)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 罚款: (二)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 88 89 90 对建设单位建设项目必须 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 程监理的处罚 对建设单位未按照国家规 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的处罚 对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 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 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 备的处罚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30日国务院令第279号公布实施, 2019年4月23日国务院令第714号第二次修订)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 罚款: (五)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的; 1.立案责任:执法机关依据职权,或者依据当事人的申诉、控告等途径发现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 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 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 执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 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 关秘密。 3.审查责任:调查终结后,行政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 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八十三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 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申诉、申辩等权利。符合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属于重大行政处罚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 应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 免予处分。 :行政处罚文书应按照法定方式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 罚款等相应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行政机关可申请人民法 级或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院强制执行。 10.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乌海市海南区城市管 理综合执法局 150303 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30日国务院令第279号公布实施, 2019年4月23日国务院令第714号第二次修订)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 罚款: (六)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 1.立案责任:执法机关依据职权,或者依据当事人的申诉、控告等途径发现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 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 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 执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 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 关秘密。 3.审查责任:调查终结后,行政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 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八十三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 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申诉、申辩等权利。符合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属于重大行政处罚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 应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 免予处分。 :行政处罚文书应按照法定方式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 罚款等相应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行政机关可申请人民法 级或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院强制执行。 10.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乌海市海南区城市管 理综合执法局 150303 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30日国务院令第279号公布实施, 2019年4月23日国务院令第714号第二次修订)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 罚款: (七)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部委规章】《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2000年8月25日建设部令第81号公 布,根据2015年1月22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3号修正)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 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处以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二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 1.立案责任:执法机关依据职权,或者依据当事人的申诉、控告等途径发现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 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 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 执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 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 关秘密。 3.审查责任:调查终结后,行政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 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八十三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 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申诉、申辩等权利。符合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属于重大行政处罚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 应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 免予处分。 :行政处罚文书应按照法定方式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 罚款等相应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行政机关可申请人民法 级或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院强制执行。 10.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乌海市海南区城市管 理综合执法局 150303 行政处罚 91 92 93 对建设单位未按照国家规 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 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 件报送备案的处罚 对建设单位未组织竣工验 收,擅自交付使用的处罚 对建设单位验收不合格, 擅自交付使用的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30日国务院令第279号公布实施, 2019年4月23日国务院令第714号第二次修订)第五十六条 (八)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 1.立案责任:执法机关依据职权,或者依据当事人的申诉、控告等途径发现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 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 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 执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 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 关秘密。 3.审查责任:调查终结后,行政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 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八十三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 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申诉、申辩等权利。符合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属于重大行政处罚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 应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 免予处分。 :行政处罚文书应按照法定方式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 罚款等相应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行政机关可申请人民法 级或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院强制执行。 10.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乌海市海南区城市管 理综合执法局 150303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30日国务院令第279号公布实施, 2019年4月23日国务院令第714号第二次修订)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 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 1.立案责任:执法机关依据职权,或者依据当事人的申诉、控告等途径发现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 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 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 执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 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 关秘密。 3.审查责任:调查终结后,行政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 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八十三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 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申诉、申辩等权利。符合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属于重大行政处罚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 应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 免予处分。 :行政处罚文书应按照法定方式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 罚款等相应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行政机关可申请人民法 级或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院强制执行。 10.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乌海市海南区城市管 理综合执法局 150303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30日国务院令第279号公布实施, 2019年4月23日国务院令第714号第二次修订)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 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1.立案责任:执法机关依据职权,或者依据当事人的申诉、控告等途径发现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 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 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 执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 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 关秘密。 3.审查责任:调查终结后,行政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 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八十三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 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申诉、申辩等权利。符合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属于重大行政处罚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 应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 免予处分。 :行政处罚文书应按照法定方式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 罚款等相应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行政机关可申请人民法 级或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院强制执行。 10.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乌海市海南区城市管 理综合执法局 150303 94 95 96 对建设单位对不合格的建 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 的处罚 对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 建设单位未向建设行政主 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 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处罚 勘察、设计、施工、工程 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 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 工程的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30日国务院令第279号公布实施, 2019年4月23日国务院令第714号第二次修订)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 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 1.立案责任:执法机关依据职权,或者依据当事人的申诉、控告等途径发现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 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 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 执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 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 关秘密。 3.审查责任:调查终结后,行政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 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八十三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 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申诉、申辩等权利。符合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属于重大行政处罚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 应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 免予处分。 :行政处罚文书应按照法定方式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 罚款等相应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行政机关可申请人民法 级或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院强制执行。 10.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乌海市海南区城市管 理综合执法局 150303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30日国务院令第279号公布实施, 2019年4月23日国务院令第714号第二次修订)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 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 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执法机关依据职权,或者依据当事人的申诉、控告等途径发现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 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 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 执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 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 关秘密。 3.审查责任:调查终结后,行政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 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八十三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 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申诉、申辩等权利。符合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属于重大行政处罚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 应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 免予处分。 :行政处罚文书应按照法定方式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 罚款等相应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行政机关可申请人民法 级或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院强制执行。 10.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乌海市海南区城市管 理综合执法局 150303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30日国务院令第279号公布实施, 2019年4月23日国务院令第714号第二次修订)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 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 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和监理 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可以责 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1.立案责任:执法机关依据职权,或者依据当事人的申诉、控告等途径发现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 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 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 执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 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 关秘密。 3.审查责任:调查终结后,行政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 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八十三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 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申诉、申辩等权利。符合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属于重大行政处罚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 应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 免予处分。 :行政处罚文书应按照法定方式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 罚款等相应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行政机关可申请人民法 级或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院强制执行。 10.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乌海市海南区城市管 理综合执法局 150303 97 98 99 对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 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 处罚 对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 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处 罚 对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 、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 供应商的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30日国务院令第279号公布实施, 2019年4月23日国务院令第714号第二次修订)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 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 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00年9月25日公布施行,2017年10月 23日,国务院令第687号修正)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一)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 (二)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 (三)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 (四)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 1.立案责任:执法机关依据职权,或者依据当事人的申诉、控告等途径发现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 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 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 执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 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 关秘密。 3.审查责任:调查终结后,行政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 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八十三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 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申诉、申辩等权利。符合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属于重大行政处罚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 应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 免予处分。 :行政处罚文书应按照法定方式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 罚款等相应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行政机关可申请人民法 级或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院强制执行。 10.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乌海市海南区城市管 理综合执法局 150303 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30日国务院令第279号公布实施, 2019年4月23日国务院令第714号第二次修订)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 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 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00年9月25日公布施行,2017年10月23 日,国务院令第687号修正)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一)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 (二)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 (三)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 (四)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 1.立案责任:执法机关依据职权,或者依据当事人的申诉、控告等途径发现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 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 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 执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 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 关秘密。 3.审查责任:调查终结后,行政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 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八十三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 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申诉、申辩等权利。符合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属于重大行政处罚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 应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 免予处分。 :行政处罚文书应按照法定方式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 罚款等相应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行政机关可申请人民法 级或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院强制执行。 10.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乌海市海南区城市管 理综合执法局 150303 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30日国务院令第279号公布实施, 2019年4月23日国务院令第714号第二次修订)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 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 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00年9月25日公布施行,2017年10月23 日,国务院令第687号修正)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一)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 (二)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 (三)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 (四)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 1.立案责任:执法机关依据职权,或者依据当事人的申诉、控告等途径发现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 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 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 执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 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 关秘密。 3.审查责任:调查终结后,行政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 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八十三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 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申诉、申辩等权利。符合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属于重大行政处罚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 应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 免予处分。 :行政处罚文书应按照法定方式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 罚款等相应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行政机关可申请人民法 级或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院强制执行。 10.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乌海市海南区城市管 理综合执法局 150303 100 对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 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 处罚 101 对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 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 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 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 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 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处罚 102 对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 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 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 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 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 测的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30日国务院令第279号公布实施, 2019年4月23日国务院令第714号第二次修订)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 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四)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 性标准进行设计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 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00年9月25日公布施行,2017年10月23 日,国务院令第687号修正)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一)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 (二)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 (三)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 (四)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 1.立案责任:执法机关依据职权,或者依据当事人的申诉、控告等途径发现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 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 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 执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 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 关秘密。 3.审查责任:调查终结后,行政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 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八十三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 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申诉、申辩等权利。符合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属于重大行政处罚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 应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 免予处分。 :行政处罚文书应按照法定方式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 罚款等相应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行政机关可申请人民法 级或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院强制执行。 10.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乌海市海南区城市管 理综合执法局 150303 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30日国务院令第279号公布实施, 2019年4月23日国务院令第714号第二次修订)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在 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 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 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 ,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 书。 1.立案责任:执法机关依据职权,或者依据当事人的申诉、控告等途径发现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 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 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 执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 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 关秘密。 3.审查责任:调查终结后,行政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 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八十三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 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申诉、申辩等权利。符合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属于重大行政处罚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 应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 免予处分。 :行政处罚文书应按照法定方式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 罚款等相应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行政机关可申请人民法 级或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院强制执行。 10.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乌海市海南区城市管 理综合执法局 150303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30日国务院令第279号公布实施, 2019年4月23日国务院令第714号第二次修订)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未 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 、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 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 任。 1.立案责任:执法机关依据职权,或者依据当事人的申诉、控告等途径发现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 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 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 执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 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 关秘密。 3.审查责任:调查终结后,行政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 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八十三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 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申诉、申辩等权利。符合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属于重大行政处罚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 应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 免予处分。 :行政处罚文书应按照法定方式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 罚款等相应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行政机关可申请人民法 级或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院强制执行。 10.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乌海市海南区城市管 理综合执法局 150303 行政处罚 103 104 105 对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 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 的处罚 对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 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 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 处罚 对工程监理单位将不合格 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 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 格签字的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30日国务院令第279号公布实施, 2019年4月23日国务院令第714号第二次修订)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不 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并对在保修期内因质量缺陷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1.立案责任:执法机关依据职权,或者依据当事人的申诉、控告等途径发现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 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 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 执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 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 关秘密。 3.审查责任:调查终结后,行政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 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八十三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 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申诉、申辩等权利。符合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属于重大行政处罚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 应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 免予处分。 :行政处罚文书应按照法定方式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 罚款等相应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行政机关可申请人民法 级或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院强制执行。 10.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乌海市海南区城市管 理综合执法局 150303 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执法机关依据职权,或者依据当事人的申诉、控告等途径发现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 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 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 执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 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30日国务院令第279号公布实施, 关秘密。 3.审查责任:调查终结后,行政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 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八十三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 2019年4月23日国务院令第714号第二次修订)第六十七条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 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 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申诉、申辩等权利。符合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属于重大行政处罚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 (一)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 应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 免予处分。 :行政处罚文书应按照法定方式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 罚款等相应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行政机关可申请人民法 级或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院强制执行。 10.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乌海市海南区城市管 理综合执法局 150303 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30日国务院令第279号公布实施, 2019年4月23日国务院令第714号第二次修订)第六十七条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 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 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 【行政法规】【行政法规】《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国务院令第530号,自2008年10月1 日施行)第四十二条第二款对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 、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按照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签字的,依照《建设工程质 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处罚。 【部委规章】《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2000年8月25日建设部令第81号公 布, 根据2015年1月22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3号修正)第十九条 工程监理单位违反 强制性标准规定,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 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 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乌海市海南区城市管 理综合执法局 150303 1.立案责任:执法机关依据职权,或者依据当事人的申诉、控告等途径发现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 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 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 执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 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 关秘密。 3.审查责任:调查终结后,行政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 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八十三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 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申诉、申辩等权利。符合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属于重大行政处罚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 应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 免予处分。 :行政处罚文书应按照法定方式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 罚款等相应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行政机关可申请人民法 级或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院强制执行。 10.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06 107 108 对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 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 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 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 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承担该 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的 处罚 对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 报告日期的处罚 对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 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等注 册执业人员因过错造成质 量事故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执法机关依据职权,或者依据当事人的申诉、控告等途径发现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 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 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 执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 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30日国务院令第279号公布实施, 关秘密。 3.审查责任:调查终结后,行政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 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八十三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 2019年4月23日国务院令第714号第二次修订)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工程监理单 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 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申诉、申辩等权利。符合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属于重大行政处罚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 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应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 免予处分。 :行政处罚文书应按照法定方式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 罚款等相应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行政机关可申请人民法 级或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院强制执行。 10.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乌海市海南区城市管 理综合执法局 150303 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执法机关依据职权,或者依据当事人的申诉、控告等途径发现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 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 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 执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 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 关秘密。 3.审查责任:调查终结后,行政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 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八十三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30日国务院令第279号公布实施, 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2019年4月23日国务院令第714号第二次修订)第七十条 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隐瞒不报 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申诉、申辩等权利。符合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谎报或者拖延报告期限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属于重大行政处罚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 。 应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 免予处分。 :行政处罚文书应按照法定方式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 罚款等相应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行政机关可申请人民法 级或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院强制执行。 10.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乌海市海南区城市管 理综合执法局 150303 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执法机关依据职权,或者依据当事人的申诉、控告等途径发现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 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 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 执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 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30日国务院令第279号公布实施, 关秘密。 3.审查责任:调查终结后,行政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 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八十三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 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2019年4月23日国务院令第714号第二次修订) 第七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 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申诉、申辩等权利。符合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员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的,责令停止执业1年;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 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属于重大行政处罚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 应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 免予处分。 ,5年以内不予注册;情节特别恶劣的,终身不予注册。 :行政处罚文书应按照法定方式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 罚款等相应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行政机关可申请人民法 级或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院强制执行。 10.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乌海市海南区城市管 理综合执法局 150303 109 110 111 对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 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处 罚 对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或 者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 产开发经营的处罚 对将未经验收的房屋交付 使用的,且逾期不补办验 收手续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执法机关依据职权,或者依据当事人的申诉、控告等途径发现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 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 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 执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 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1998年7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关秘密。 3.审查责任:调查终结后,行政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 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八十三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 令第248号发布,根据2020年11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2号第五次修订)第三 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县级以上 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申诉、申辩等权利。符合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 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属于重大行政处罚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 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 应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 免予处分。 :行政处罚文书应按照法定方式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 罚款等相应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行政机关可申请人民法 级或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院强制执行。 10.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乌海市海南区城市管 理综合执法局 150303 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执法机关依据职权,或者依据当事人的申诉、控告等途径发现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 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 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 执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 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1998年7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关秘密。 3.审查责任:调查终结后,行政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 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八十三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 令第248号发布,根据2020年11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2号第五次修订)第三 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 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申诉、申辩等权利。符合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 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属于重大行政处罚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 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应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 免予处分。 :行政处罚文书应按照法定方式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 罚款等相应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行政机关可申请人民法 级或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院强制执行。 10.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乌海市海南区城市管 理综合执法局 150303 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执法机关依据职权,或者依据当事人的申诉、控告等途径发现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 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 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 执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 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 关秘密。 3.审查责任:调查终结后,行政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 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八十三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 【行政法规】《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1998年7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令第248号发布,根据2020年11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2号第五次修订)第十 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申诉、申辩等权利。符合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验收合格后,方可 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属于重大行政处罚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 交付使用。 应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 免予处分。 :行政处罚文书应按照法定方式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 罚款等相应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行政机关可申请人民法 级或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院强制执行。 10.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乌海市海南区城市管 理综合执法局 150303 112 113 114 对将验收不合格的房屋交 付使用的处罚 对擅自转让房地产开发项 目的处罚 对擅自预售商品房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执法机关依据职权,或者依据当事人的申诉、控告等途径发现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 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 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 执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 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 关秘密。 3.审查责任:调查终结后,行政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 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八十三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 【行政法规】《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1998年7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令第248号发布,根据2020年11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2号第五次修订)第十 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申诉、申辩等权利。符合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验收合格后,方可 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属于重大行政处罚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 交付使用。 应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 免予处分。 :行政处罚文书应按照法定方式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 罚款等相应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行政机关可申请人民法 级或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院强制执行。 10.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乌海市海南区城市管 理综合执法局 150303 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执法机关依据职权,或者依据当事人的申诉、控告等途径发现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 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 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 执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 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 关秘密。 3.审查责任:调查终结后,行政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 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八十三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 【行政法规】《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1998年7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令第248号发布,根据2020年11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2号第五次修订)第三 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申诉、申辩等权利。符合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土地 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属于重大行政处罚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 管理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 应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 免予处分。 :行政处罚文书应按照法定方式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 罚款等相应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行政机关可申请人民法 级或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院强制执行。 10.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乌海市海南区城市管 理综合执法局 150303 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执法机关依据职权,或者依据当事人的申诉、控告等途径发现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 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 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 执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 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 关秘密。 3.审查责任:调查终结后,行政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 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八十三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 【行政法规】《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1998年7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令第248号发布,根据2020年11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2号第五次修订)第三 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申诉、申辩等权利。符合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预售商品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 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属于重大行政处罚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 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已收取的预付款1%以下的罚款。 应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 免予处分。 :行政处罚文书应按照法定方式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 罚款等相应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行政机关可申请人民法 级或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院强制执行。 10.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乌海市海南区城市管 理综合执法局 150303 115 116 117 对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未 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 业服务企业或者未经批准 ,擅自采用协议方式选聘 物业服务企业的处罚 对建设单位擅自处分属于 业主的物业共用部位、共 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 使用权的处罚 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不 移交有关资料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执法机关依据职权,或者依据当事人的申诉、控告等途径发现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 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 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 执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 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物业管理条例》 (2003年6月8日国务院令第379号发布,2018年3月19日 关秘密。 3.审查责任:调查终结后,行政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 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八十三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 国务院令第698号第三次修订)第五十六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未通过 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 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申诉、申辩等权利。符合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 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属于重大行政处罚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 万元以下的罚款。 应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 免予处分。 :行政处罚文书应按照法定方式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 罚款等相应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行政机关可申请人民法 级或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院强制执行。 10.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乌海市海南区城市管 理综合执法局 150303 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执法机关依据职权,或者依据当事人的申诉、控告等途径发现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 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 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 执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 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 关秘密。 3.审查责任:调查终结后,行政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 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八十三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 【行政法规】《物业管理条例》 (2003年6月8日国务院令第379号发布,2018年3月19日 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国务院令第698号第三次修订)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擅自处分属于业 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申诉、申辩等权利。符合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主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 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属于重大行政处罚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 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 应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 免予处分。 任。 :行政处罚文书应按照法定方式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 罚款等相应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行政机关可申请人民法 级或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院强制执行。 10.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乌海市海南区城市管 理综合执法局 150303 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执法机关依据职权,或者依据当事人的申诉、控告等途径发现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 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 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 执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 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 关秘密。 3.审查责任:调查终结后,行政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 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八十三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 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行政法规】《物业管理条例》 (2003年6月8日国务院令第379号发布,2018年3月19日 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申诉、申辩等权利。符合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国务院令第698号第三次修订)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不移交有关资料的,由县 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属于重大行政处罚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 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移交有关资料的,对 应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 免予处分。 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予以通报,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处罚文书应按照法定方式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 罚款等相应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行政机关可申请人民法 级或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院强制执行。 10.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乌海市海南区城市管 理综合执法局 150303 118 119 120 对物业服务企业将一个物 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 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的处 罚 对挪用专项维修资金的处 罚 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 设单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 不按照规定配置必要的物 业管理用房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执法机关依据职权,或者依据当事人的申诉、控告等途径发现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 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 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 执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 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物业管理条例》 (2003年6月8日国务院令第379号发布,2018年3月19日 关秘密。 3.审查责任:调查终结后,行政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 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八十三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 国务院令第698号第三次修订) 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 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申诉、申辩等权利。符合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并委托给他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委 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属于重大行政处罚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 托合同价款3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委托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 应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 免予处分。 、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给业主造成损失的 :行政处罚文书应按照法定方式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罚款等相应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行政机关可申请人民法 级或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院强制执行。 10.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乌海市海南区城市管 理综合执法局 150303 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执法机关依据职权,或者依据当事人的申诉、控告等途径发现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 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 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 执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 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物业管理条例》 (2003年6月8日国务院令第379号发布,2018年3月19日 关秘密。 3.审查责任:调查终结后,行政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 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八十三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 国务院令第698号第三次修订) 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挪用专项维修资金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 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申诉、申辩等权利。符合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政主管部门追回挪用的专项维修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挪用数额2倍 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属于重大行政处罚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 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 应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 免予处分。 任。 :行政处罚文书应按照法定方式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 罚款等相应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行政机关可申请人民法 级或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院强制执行。 10.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乌海市海南区城市管 理综合执法局 150303 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执法机关依据职权,或者依据当事人的申诉、控告等途径发现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 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 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 执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 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 关秘密。 3.审查责任:调查终结后,行政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 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八十三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 【行政法规】《物业管理条例》 (2003年6月8日国务院令第379号发布,2018年3月19日 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国务院令第698号第三次修订) 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申诉、申辩等权利。符合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不按照规定配置必要的物业 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属于重大行政处罚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 管理用房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应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 免予处分。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处罚文书应按照法定方式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 罚款等相应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行政机关可申请人民法 级或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院强制执行。 10.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乌海市海南区城市管 理综合执法局 150303 121 122 123 对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 业服务企业擅自改变物业 管理用房的用途的处罚 对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 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 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处罚 对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 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 害业主共同利益的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执法机关依据职权,或者依据当事人的申诉、控告等途径发现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 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 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 执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 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物业管理条例》 (2003年6月8日国务院令第379号发布,2018年3月19日 关秘密。 3.审查责任:调查终结后,行政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 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八十三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 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国务院令第698号第三次修订)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 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申诉、申辩等权利。符合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房的用途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属于重大行政处罚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 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收益的,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 应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 免予处分。 :行政处罚文书应按照法定方式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 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罚款等相应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行政机关可申请人民法 级或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院强制执行。 10.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乌海市海南区城市管 理综合执法局 150303 1.立案责任:执法机关依据职权,或者依据当事人的申诉、控告等途径发现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 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 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 执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 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 关秘密。 3.审查责任:调查终结后,行政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 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八十三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 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申诉、申辩等权利。符合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属于重大行政处罚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 应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 免予处分。 (一)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 :行政处罚文书应按照法定方式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 个人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 罚款等相应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行政机关可申请人民法 级或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院强制执行。 10.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乌海市海南区城市管 理综合执法局 150303 1.立案责任:执法机关依据职权,或者依据当事人的申诉、控告等途径发现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 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 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 执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 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 关秘密。 3.审查责任:调查终结后,行政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 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八十三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 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申诉、申辩等权利。符合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属于重大行政处罚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 应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 免予处分。 :行政处罚文书应按照法定方式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 罚款等相应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行政机关可申请人民法 级或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院强制执行。 10.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乌海市海南区城市管 理综合执法局 150303 【行政法规】《物业管理条例》 (2003年6月8日国务院令第379号发布,2018年3月19日 国务院令第698号第三次修订)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 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按照本条第二款 的规定处以罚款;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 、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行政法规】《物业管理条例》 (2003年6月8日国务院令第379号发布,2018年3月19日 国务院令第698号第三次修订)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 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按照本条第二款 的规定处以罚款;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 、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二)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 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 个人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 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124 对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 、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 的处罚 125 对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将 雨水管网、污水管网相互 混接的处罚 126 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 施覆盖范围内的排水单位 和个人,未按照国家有关 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 设施,或者在雨水、污水 分流地区将污水排入雨水 管网的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物业管理条例》 (2003年6月8日国务院令第379号发布,2018年3月19日 国务院令第698号第三次修订)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 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按照本条第二款 的规定处以罚款;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 、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三)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 设备进行经营的。 个人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 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执法机关依据职权,或者依据当事人的申诉、控告等途径发现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 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 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 执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 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 关秘密。 3.审查责任:调查终结后,行政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 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八十三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 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申诉、申辩等权利。符合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属于重大行政处罚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 应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 免予处分。 :行政处罚文书应按照法定方式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 罚款等相应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行政机关可申请人民法 级或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院强制执行。 10.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乌海市海南区城市管 理综合执法局 150303 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执法机关依据职权,或者依据当事人的申诉、控告等途径发现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 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 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 执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 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 关秘密。 3.审查责任:调查终结后,行政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 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八十三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 【行政法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2013年10月2日国务院令第641号发布, 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建设单位 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申诉、申辩等权利。符合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施工单位将雨水管网、污水管网相互混接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 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属于重大行政处罚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 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应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 免予处分。 :行政处罚文书应按照法定方式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 罚款等相应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行政机关可申请人民法 级或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院强制执行。 10.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乌海市海南区城市管 理综合执法局 150303 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执法机关依据职权,或者依据当事人的申诉、控告等途径发现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 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 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 执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 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2013年10月2日国务院令第641号发布, 关秘密。 3.审查责任:调查终结后,行政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 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八十三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 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覆盖范围 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内的排水单位和个人,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或者在雨水、污 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申诉、申辩等权利。符合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水分流地区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 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属于重大行政处罚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 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10 应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 免予处分。 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行政处罚文书应按照法定方式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 罚款等相应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行政机关可申请人民法 级或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院强制执行。 10.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乌海市海南区城市管 理综合执法局 150303 127 128 129 对排水户未取得污水排入 排水管网许可证向城镇排 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处罚 对排水户不按照污水排入 排水管网许可证的要求排 放污水的处罚 对因城镇排水设施维护或 者检修可能对排水造成影 响或者严重影响,城镇排 水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未提 前通知相关排水户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执法机关依据职权,或者依据当事人的申诉、控告等途径发现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 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 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 执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 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2013年10月2日国务院令第641号发布, 关秘密。 3.审查责任:调查终结后,行政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 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八十三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 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水户未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 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网许可证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 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申诉、申辩等权利。符合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取治理措施,补办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可以处5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 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属于重大行政处罚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 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应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 免予处分。 :行政处罚文书应按照法定方式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 罚款等相应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行政机关可申请人民法 级或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院强制执行。 10.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乌海市海南区城市管 理综合执法局 150303 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2013年10月2日国务院令第641号发布, 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水户不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 网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水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 处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并处5万元以上50 万元以下罚款,可以向社会予以通报;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责任:执法机关依据职权,或者依据当事人的申诉、控告等途径发现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 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 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 执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 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 关秘密。 3.审查责任:调查终结后,行政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 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八十三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 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申诉、申辩等权利。符合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属于重大行政处罚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 应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 免予处分。 :行政处罚文书应按照法定方式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 罚款等相应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行政机关可申请人民法 级或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院强制执行。 10.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乌海市海南区城市管 理综合执法局 150303 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2013年10月2日国务院令第641号发布, 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因城镇排水设施维护或者检修可能 对排水造成影响或者严重影响,城镇排水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未提前通知相关排水户的, 或者未事先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应急处理措施的,或者未按照防汛要求对城 镇排水设施进行全面检查、维护、清疏,影响汛期排水畅通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 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立案责任:执法机关依据职权,或者依据当事人的申诉、控告等途径发现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 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 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 执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 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 关秘密。 3.审查责任:调查终结后,行政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 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八十三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 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申诉、申辩等权利。符合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属于重大行政处罚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 应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 免予处分。 :行政处罚文书应按照法定方式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 罚款等相应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行政机关可申请人民法 级或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院强制执行。 10.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乌海市海南区城市管 理综合执法局 150303 130 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 运营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 规定检测进出水水质的, 或者未报送污水处理水质 和水量、主要污染物削减 量等信息和生产运营成本 等信息的处罚 131 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 运营单位擅自停运城镇污 水处理设施,未按照规定 事先报告或者采取应急处 理措施的处罚 132 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 运营单位或者污泥处理处 置单位对产生的污泥以及 处理处置后的污泥的去向 、用途、用量等未进行跟 踪、记录的,或者处理处 置后的污泥不符合国家有 关标准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执法机关依据职权,或者依据当事人的申诉、控告等途径发现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 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 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 执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 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2013年10月2日国务院令第641号发布, 关秘密。 3.审查责任:调查终结后,行政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 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八十三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 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二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 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检测进出水水质的,或者未报送污水处理水质和水量、主要污 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申诉、申辩等权利。符合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染物削减量等信息和生产运营成本等信息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 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属于重大行政处罚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 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应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 免予处分。 :行政处罚文书应按照法定方式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 罚款等相应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行政机关可申请人民法 级或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院强制执行。 10.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乌海市海南区城市管 理综合执法局 150303 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2013年10月2日国务院令第641号发布, 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二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规定,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 单位擅自停运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未按照规定事先报告或者采取应急处理措施的,由城 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 5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立案责任:执法机关依据职权,或者依据当事人的申诉、控告等途径发现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 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 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 执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 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 关秘密。 3.审查责任:调查终结后,行政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 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八十三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 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申诉、申辩等权利。符合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属于重大行政处罚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 应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 免予处分。 :行政处罚文书应按照法定方式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 罚款等相应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行政机关可申请人民法 级或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院强制执行。 10.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乌海市海南区城市管 理综合执法局 150303 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2013年10月2日国务院令第641号发布, 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 单位或者污泥处理处置单位对产生的污泥以及处理处置后的污泥的去向、用途、用量等 未进行跟踪、记录的,或者处理处置后的污泥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由城镇排水主管 部门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 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 所需费用由当事人承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立案责任:执法机关依据职权,或者依据当事人的申诉、控告等途径发现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 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 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 执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 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 关秘密。 3.审查责任:调查终结后,行政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 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八十三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 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申诉、申辩等权利。符合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属于重大行政处罚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 应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 免予处分。 :行政处罚文书应按照法定方式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 罚款等相应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行政机关可申请人民法 级或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院强制执行。 10.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乌海市海南区城市管 理综合执法局 150303 133 134 135 对擅自倾倒、堆放、丢弃 、遗撒污泥的处罚 对排水单位或者个人不缴 纳污水处理费的处罚 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 施维护运营单位未按照国 家有关规定履行日常巡查 、维修和养护责任,保障 设施安全运行的 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执法机关依据职权,或者依据当事人的申诉、控告等途径发现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 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 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 执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 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2013年10月2日国务院令第641号发布, 关秘密。 3.审查责任:调查终结后,行政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 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八十三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 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三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 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撒污泥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给予警告;造 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申诉、申辩等权利。符合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 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属于重大行政处罚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 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 应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 免予处分。 所需费用由当事人承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行政处罚文书应按照法定方式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 罚款等相应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行政机关可申请人民法 级或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院强制执行。 10.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乌海市海南区城市管 理综合执法局 150303 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执法机关依据职权,或者依据当事人的申诉、控告等途径发现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 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 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 执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 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 关秘密。 3.审查责任:调查终结后,行政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 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八十三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 【行政法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2013年10月2日国务院令第641号发布, 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水单位或者个人不缴纳污水处理 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申诉、申辩等权利。符合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费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拒不缴纳的,处应缴纳污水处理费数额1 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属于重大行政处罚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 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应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 免予处分。 :行政处罚文书应按照法定方式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 罚款等相应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行政机关可申请人民法 级或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院强制执行。 10.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乌海市海南区城市管 理综合执法局 150303 1.立案责任:执法机关依据职权,或者依据当事人的申诉、控告等途径发现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 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 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 执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 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 关秘密。 3.审查责任:调查终结后,行政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 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八十三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 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申诉、申辩等权利。符合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属于重大行政处罚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 应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 免予处分。 :行政处罚文书应按照法定方式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 罚款等相应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行政机关可申请人民法 级或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院强制执行。 10.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乌海市海南区城市管 理综合执法局 150303 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2013年10月2日国务院令第641号发布, 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 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 成严重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日常巡查、维修和养护责任,保障设施安全运行的; 136 137 138 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 施维护运营单位未及时采 取防护措施、组织事故抢 修的处罚 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 施维护运营单位因巡查、 维护不到位,导致窨井盖 丢失、损毁,造成人员伤 亡和财产损失的处罚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从事 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 设施安全的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执法机关依据职权,或者依据当事人的申诉、控告等途径发现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 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 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 执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 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2013年10月2日国务院令第641号发布, 关秘密。 3.审查责任:调查终结后,行政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 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八十三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 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 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 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申诉、申辩等权利。符合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成严重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 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属于重大行政处罚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 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应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 免予处分。 (二)未及时采取防护措施、组织事故抢修的 :行政处罚文书应按照法定方式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 罚款等相应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行政机关可申请人民法 级或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院强制执行。 10.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乌海市海南区城市管 理综合执法局 150303 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2013年10月2日国务院令第641号发布, 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 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 成严重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因巡查、维护不到位,导致窨井盖丢失、损毁,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 1.立案责任:执法机关依据职权,或者依据当事人的申诉、控告等途径发现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 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 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 执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 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 关秘密。 3.审查责任:调查终结后,行政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 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八十三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 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申诉、申辩等权利。符合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属于重大行政处罚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 应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 免予处分。 :行政处罚文书应按照法定方式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 罚款等相应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行政机关可申请人民法 级或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院强制执行。 10.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乌海市海南区城市管 理综合执法局 150303 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执法机关依据职权,或者依据当事人的申诉、控告等途径发现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 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 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 执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 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2013年10月2日国务院令第641号发布, 关秘密。 3.审查责任:调查终结后,行政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 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八十三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 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从事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 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安全的活动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 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申诉、申辩等权利。符合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救措施,给予警告;逾期不采取补救措施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30 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属于重大行政处罚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 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应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 免予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处罚文书应按照法定方式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 罚款等相应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行政机关可申请人民法 级或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院强制执行。 10.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乌海市海南区城市管 理综合执法局 150303 139 对有关单位未与施工单位 、设施维护运营单位等共 同制定设施保护方案,并 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的处罚 140 对擅自拆除、改动城镇排 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处罚 141 对建设单位未按照建筑节 能强制性标准委托设计, 擅自修改节能设计文件, 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 施工单位违反民用建筑节 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 施工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执法机关依据职权,或者依据当事人的申诉、控告等途径发现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 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 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 执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 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2013年10月2日国务院令第641号发布, 关秘密。 3.审查责任:调查终结后,行政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 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八十三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 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七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关单位未与施工单位、设 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施维护运营单位等共同制定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的,由城镇排水 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申诉、申辩等权利。符合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 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属于重大行政处罚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 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应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 免予处分。 :行政处罚文书应按照法定方式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 罚款等相应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行政机关可申请人民法 级或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院强制执行。 10.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乌海市海南区城市管 理综合执法局 150303 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执法机关依据职权,或者依据当事人的申诉、控告等途径发现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 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 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 执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 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2013年10月2日国务院令第641号发布, 关秘密。 3.审查责任:调查终结后,行政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 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八十三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 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 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污水处理设施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5 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申诉、申辩等权利。符合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 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属于重大行政处罚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 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应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 免予处分。 :行政处罚文书应按照法定方式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 罚款等相应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行政机关可申请人民法 级或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院强制执行。 10.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乌海市海南区城市管 理综合执法局 150303 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国务院令第530号,自2008年10月1日施行)第三 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 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施工 的; 【部委规章】《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于2005年10月28日经第76次部常务会议讨论 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五条 建设单位未按照建筑节能强制 性标准委托设计,擅自修改节能设计文件,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建筑节 能设计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建设质量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执法机关依据职权,或者依据当事人的申诉、控告等途径发现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 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 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 执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 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 关秘密。 3.审查责任:调查终结后,行政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 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八十三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 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申诉、申辩等权利。符合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属于重大行政处罚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 应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 免予处分。 :行政处罚文书应按照法定方式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 罚款等相应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行政机关可申请人民法 级或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院强制执行。 10.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乌海市海南区城市管 理综合执法局 150303 142 143 144 对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 施工单位使用不符合施工 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 料、保温材料、门窗、采 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的 处罚 对建设单位采购不符合施 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 材料、保温材料、门窗、 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 的处罚 对建设单位使用列入禁止 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 材料和设备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执法机关依据职权,或者依据当事人的申诉、控告等途径发现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 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 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 执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 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国务院令第530号,自2008年10月1日施行)第三 关秘密。 3.审查责任:调查终结后,行政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 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八十三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 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 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 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申诉、申辩等权利。符合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用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 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属于重大行政处罚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 的; 应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 免予处分。 :行政处罚文书应按照法定方式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 罚款等相应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行政机关可申请人民法 级或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院强制执行。 10.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乌海市海南区城市管 理综合执法局 150303 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执法机关依据职权,或者依据当事人的申诉、控告等途径发现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 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 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 执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 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 关秘密。 3.审查责任:调查终结后,行政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 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八十三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 【行政法规】《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国务院令第530号,自2008年10月1日施行)第三 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 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申诉、申辩等权利。符合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采购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 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属于重大行政处罚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 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的; 应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 免予处分。 :行政处罚文书应按照法定方式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 罚款等相应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行政机关可申请人民法 级或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院强制执行。 10.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乌海市海南区城市管 理综合执法局 150303 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执法机关依据职权,或者依据当事人的申诉、控告等途径发现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 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 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 执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 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 关秘密。 3.审查责任:调查终结后,行政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 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八十三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 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申诉、申辩等权利。符合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属于重大行政处罚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 应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 免予处分。 :行政处罚文书应按照法定方式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 罚款等相应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行政机关可申请人民法 级或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院强制执行。 10.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乌海市海南区城市管 理综合执法局 150303 【行政法规】《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国务院令第530号,自2008年10月1日施行)第三 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 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四)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 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的。 145 146 147 对建设单位对不符合民用 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民 用建筑项目出具竣工验收 合格报告的处罚 对设计单位未按照民用建 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 计,或者使用列入禁止使 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 料和设备的处罚 对施工单位未按照民用建 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施 工的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国务院令第530号,自2008年10月1日施行)第三 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民用建筑项目 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报告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民用建 筑项目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立案责任:执法机关依据职权,或者依据当事人的申诉、控告等途径发现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 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 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 执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 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 关秘密。 3.审查责任:调查终结后,行政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 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八十三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 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申诉、申辩等权利。符合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属于重大行政处罚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 应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 免予处分。 :行政处罚文书应按照法定方式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 罚款等相应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行政机关可申请人民法 级或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院强制执行。 10.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乌海市海南区城市管 理综合执法局 150303 【行政法规】《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国务院令第530号,自2008年10月1日施行)第三 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设计单位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或者使 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 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 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立案责任:执法机关依据职权,或者依据当事人的申诉、控告等途径发现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 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 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 执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 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 关秘密。 3.审查责任:调查终结后,行政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 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八十三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 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申诉、申辩等权利。符合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属于重大行政处罚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 应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 免予处分。 :行政处罚文书应按照法定方式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 罚款等相应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行政机关可申请人民法 级或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院强制执行。 10.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乌海市海南区城市管 理综合执法局 150303 【行政法规】《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国务院令第530号,自2008年10月1日施行)第四 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的,由县级 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民用建筑项目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 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 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立案责任:执法机关依据职权,或者依据当事人的申诉、控告等途径发现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 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 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 执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 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 关秘密。 3.审查责任:调查终结后,行政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 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八十三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 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申诉、申辩等权利。符合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属于重大行政处罚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 应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 免予处分。 :行政处罚文书应按照法定方式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 罚款等相应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行政机关可申请人民法 级或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院强制执行。 10.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乌海市海南区城市管 理综合执法局 150303 148 149 150 对施工单位未对进入施工 现场的墙体材料、保温材 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 和照明设备进行查验的处 罚 对施工单位使用不符合施 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 材料、保温材料、门窗、 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 的处罚 对施工单位使用列入禁止 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 材料和设备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执法机关依据职权,或者依据当事人的申诉、控告等途径发现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 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 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 执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 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 关秘密。 3.审查责任:调查终结后,行政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 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八十三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 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申诉、申辩等权利。符合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属于重大行政处罚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 应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 免予处分。 :行政处罚文书应按照法定方式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 罚款等相应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行政机关可申请人民法 级或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院强制执行。 10.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乌海市海南区城市管 理综合执法局 150303 【行政法规】《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国务院令第530号,自2008年10月1日施行)第四 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 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 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使用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 和照明设备的 1.立案责任:执法机关依据职权,或者依据当事人的申诉、控告等途径发现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 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 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 执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 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 关秘密。 3.审查责任:调查终结后,行政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 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八十三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 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申诉、申辩等权利。符合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属于重大行政处罚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 应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 免予处分。 :行政处罚文书应按照法定方式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 罚款等相应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行政机关可申请人民法 级或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院强制执行。 10.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乌海市海南区城市管 理综合执法局 150303 【行政法规】《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国务院令第530号,自2008年10月1日施行)第四 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 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 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的。 1.立案责任:执法机关依据职权,或者依据当事人的申诉、控告等途径发现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 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 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 执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 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 关秘密。 3.审查责任:调查终结后,行政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 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八十三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 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申诉、申辩等权利。符合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属于重大行政处罚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 应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 免予处分。 :行政处罚文书应按照法定方式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 罚款等相应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行政机关可申请人民法 级或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院强制执行。 10.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乌海市海南区城市管 理综合执法局 150303 【行政法规】《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国务院令第530号,自2008年10月1日施行)第四 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 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 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一)未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进行 查验的;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51 对工程监理单位未按照民 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实 施监理的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国务院令第530号,自2008年10月1日施行)第四 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 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 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 152 153 对工程监理单位墙体、屋 面的保温工程施工时,未 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 验等形式实施监理的处罚 对未取得设计、施工资格 或者未按照资质等级承担 城市道路的设计、施工任 务的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国务院令第530号,自2008年10月1日施行)第四 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 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 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二)墙体、屋面的保温工程施工时,未采取旁站、巡视和 平行检验等形式实施监理的 【行政法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年6月4日国务院令第198号发布,2019年3月 24日国务院令第710号第三次修改)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设计、施工,限期改正,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已经取得设计、施工资格证书,情节严重的,提请原发证机关吊销设计、施工资格证 书: (一)未取得设计、施工资格或者未按照资质等级承担城市道路的设计、施工任务 的; 1.立案责任:执法机关依据职权,或者依据当事人的申诉、控告等途径发现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 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 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 执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 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 关秘密。 3.审查责任:调查终结后,行政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 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八十三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 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申诉、申辩等权利。符合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属于重大行政处罚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 应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 免予处分。 :行政处罚文书应按照法定方式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 罚款等相应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行政机关可申请人民法 级或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院强制执行。 10.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乌海市海南区城市管 理综合执法局 150303 1.立案责任:执法机关依据职权,或者依据当事人的申诉、控告等途径发现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 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 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 执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 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 关秘密。 3.审查责任:调查终结后,行政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 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八十三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 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申诉、申辩等权利。符合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属于重大行政处罚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 应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 免予处分。 :行政处罚文书应按照法定方式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 罚款等相应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行政机关可申请人民法 级或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院强制执行。 10.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乌海市海南区城市管 理综合执法局 150303 1.立案责任:执法机关依据职权,或者依据当事人的申诉、控告等途径发现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 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 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 执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 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 关秘密。 3.审查责任:调查终结后,行政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 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八十三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 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申诉、申辩等权利。符合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属于重大行政处罚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 应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 免予处分。 :行政处罚文书应按照法定方式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 罚款等相应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行政机关可申请人民法 级或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院强制执行。 10.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乌海市海南区城市管 理综合执法局 150303 154 155 156 对未按照城市道路设计、 施工技术规范设计、施工 的处罚 对未按照设计图纸施工或 者擅自修改图纸的处罚 对擅自使用未经验收或者 验收不合格的城市道路的 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执法机关依据职权,或者依据当事人的申诉、控告等途径发现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 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 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 执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 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年6月4日国务院令第198号发布,2019年3月 关秘密。 3.审查责任:调查终结后,行政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 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八十三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 24日国务院令第710号第三次修改)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设计、施工,限期改正,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申诉、申辩等权利。符合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已经取得设计、施工资格证书,情节严重的,提请原发证机关吊销设计、施工资格证 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属于重大行政处罚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 书:(二)未按照城市道路设计、施工技术规范设计、施工的; 应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 免予处分。 :行政处罚文书应按照法定方式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 罚款等相应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行政机关可申请人民法 级或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院强制执行。 10.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乌海市海南区城市管 理综合执法局 150303 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执法机关依据职权,或者依据当事人的申诉、控告等途径发现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 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 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 执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 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年6月4日国务院令第198号发布,2019年3月 关秘密。 3.审查责任:调查终结后,行政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 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八十三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 24日国务院令第710号第三次修改)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设计、施工,限期改正,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申诉、申辩等权利。符合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已经取得设计、施工资格证书,情节严重的,提请原发证机关吊销设计、施工资格证 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属于重大行政处罚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 书:(三)未按照设计图纸施工或者擅自修改图纸的。 应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 免予处分。 :行政处罚文书应按照法定方式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 罚款等相应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行政机关可申请人民法 级或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院强制执行。 10.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乌海市海南区城市管 理综合执法局 150303 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执法机关依据职权,或者依据当事人的申诉、控告等途径发现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 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 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 执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 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 关秘密。 3.审查责任:调查终结后,行政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 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八十三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 【行政法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年6月4日国务院令第198号发布,2019年3月 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24日国务院令第710号第三次修改)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擅自使用未经 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申诉、申辩等权利。符合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城市道路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属于重大行政处罚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 ,可以并处工程造价2%以下的罚款。 应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 免予处分。 :行政处罚文书应按照法定方式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 罚款等相应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行政机关可申请人民法 级或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院强制执行。 10.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乌海市海南区城市管 理综合执法局 150303 157 158 159 对未定期对城市道路进行 养护、维修或者未按照规 定的期限修复竣工,并拒 绝接受市政工程行政主管 部门监督、检查的处罚 对未对设在城市道路上的 各种管线的检查井、箱盖 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 缺损及时补缺或者修复的 处罚 对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 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 设施的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执法机关依据职权,或者依据当事人的申诉、控告等途径发现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 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 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 执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 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年6月4日国务院令第198号发布,2019年3月 关秘密。 3.审查责任:调查终结后,行政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 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八十三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 24日国务院令第710号第三次修改)第四十一条 承担城市道路养护、维修的单位违反本 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条例的规定,未定期对城市道路进行养护、维修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期限修复竣工,并拒 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申诉、申辩等权利。符合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绝接受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属于重大行政处罚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 给予警告;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应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 免予处分。 :行政处罚文书应按照法定方式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 罚款等相应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行政机关可申请人民法 级或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院强制执行。 10.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乌海市海南区城市管 理综合执法局 150303 1.立案责任:执法机关依据职权,或者依据当事人的申诉、控告等途径发现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 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 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 执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 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 关秘密。 3.审查责任:调查终结后,行政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 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八十三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 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申诉、申辩等权利。符合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属于重大行政处罚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 应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 免予处分。 :行政处罚文书应按照法定方式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 罚款等相应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行政机关可申请人民法 级或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院强制执行。 10.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乌海市海南区城市管 理综合执法局 150303 1.立案责任:执法机关依据职权,或者依据当事人的申诉、控告等途径发现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 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 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 执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 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年6月4日国务院令第198号发布,2019年3月 关秘密。 3.审查责任:调查终结后,行政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 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八十三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 24日国务院令第710号第三次修改)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 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 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申诉、申辩等权利。符合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二)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 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属于重大行政处罚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 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的; 应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 免予处分。 :行政处罚文书应按照法定方式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 罚款等相应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行政机关可申请人民法 级或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院强制执行。 10.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乌海市海南区城市管 理综合执法局 150303 【行政法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年6月4日国务院令第198号发布,2019年3月 24日国务院令第710号第三次修改)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 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 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对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缺 损及时补缺或者修复的; 160 161 162 对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 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 清理现场的处罚 对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 种管线、杆线等设施,不 按照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 处罚 对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 路下的管线,不按照规定 补办批准手续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执法机关依据职权,或者依据当事人的申诉、控告等途径发现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 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 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 执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 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年6月4日国务院令第198号发布,2019年3月 关秘密。 3.审查责任:调查终结后,行政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 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八十三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 24日国务院令第710号第三次修改)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 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 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申诉、申辩等权利。符合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三)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 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属于重大行政处罚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 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的; 应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 免予处分。 :行政处罚文书应按照法定方式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 罚款等相应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行政机关可申请人民法 级或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院强制执行。 10.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乌海市海南区城市管 理综合执法局 150303 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执法机关依据职权,或者依据当事人的申诉、控告等途径发现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 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 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 执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 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年6月4日国务院令第198号发布,2019年3月 关秘密。 3.审查责任:调查终结后,行政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 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八十三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 24日国务院令第710号第三次修改)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 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 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申诉、申辩等权利。符合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四)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 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属于重大行政处罚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 管线、杆线等设施,不按照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 应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 免予处分。 :行政处罚文书应按照法定方式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 罚款等相应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行政机关可申请人民法 级或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院强制执行。 10.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乌海市海南区城市管 理综合执法局 150303 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执法机关依据职权,或者依据当事人的申诉、控告等途径发现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 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 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 执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 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年6月4日国务院令第198号发布,2019年3月 关秘密。 3.审查责任:调查终结后,行政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 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八十三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 24日国务院令第710号第三次修改)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 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 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申诉、申辩等权利。符合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五)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 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属于重大行政处罚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 下的管线,不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的; 应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 免予处分。 :行政处罚文书应按照法定方式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 罚款等相应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行政机关可申请人民法 级或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院强制执行。 10.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乌海市海南区城市管 理综合执法局 150303 163 164 165 对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 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 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动位 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 ,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 续的处罚 对无证或者超越资质证书 规定的经营范围进行城市 供水工程的设计或者施工 的处罚 对未按国家规定的技术标 准和规范进行城市供水工 程的设计或者施工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执法机关依据职权,或者依据当事人的申诉、控告等途径发现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 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 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 执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 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年6月4日国务院令第198号发布,2019年3月 关秘密。 3.审查责任:调查终结后,行政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 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八十三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 24日国务院令第710号第三次修改)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 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 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申诉、申辩等权利。符合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六)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 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属于重大行政处罚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 、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未提前办理 应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 免予处分。 变更审批手续的。 :行政处罚文书应按照法定方式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 罚款等相应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行政机关可申请人民法 级或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院强制执行。 10.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乌海市海南区城市管 理综合执法局 150303 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执法机关依据职权,或者依据当事人的申诉、控告等途径发现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 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 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 执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 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城市供水条例》(1994年7月19日国务院令第158号发布,2020年3月27日 关秘密。 3.审查责任:调查终结后,行政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 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八十三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 第二次修订)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 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以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申诉、申辩等权利。符合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可以给予行政处分: 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属于重大行政处罚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 应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 免予处分。 (一)无证或者超越资质证书规定的经营范围进行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或者施工的; :行政处罚文书应按照法定方式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 罚款等相应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行政机关可申请人民法 级或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院强制执行。 10.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乌海市海南区城市管 理综合执法局 150303 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执法机关依据职权,或者依据当事人的申诉、控告等途径发现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 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 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 执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 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城市供水条例》(1994年7月19日国务院令第158号发布,2020年3月27日 关秘密。 3.审查责任:调查终结后,行政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 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八十三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 第二次修订)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 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以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申诉、申辩等权利。符合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可以给予行政处分:(二)未按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规范 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属于重大行政处罚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 进行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或者施工的; 应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 免予处分。 :行政处罚文书应按照法定方式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 罚款等相应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行政机关可申请人民法 级或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院强制执行。 10.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乌海市海南区城市管 理综合执法局 150303 166 167 168 对违反城市供水发展规划 及其年度建设计划兴建城 市供水工程的处罚 对盗用或者转供城市公共 供水的处罚 对在规定的城市公共供水 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 保护范围内进行危害供水 设施安全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执法机关依据职权,或者依据当事人的申诉、控告等途径发现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 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 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 执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 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城市供水条例》(1994年7月19日国务院令第158号发布,2020年3月27日 关秘密。 3.审查责任:调查终结后,行政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 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八十三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 第二次修订)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 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以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申诉、申辩等权利。符合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可以给予行政处分:(三)违反城市供水发展规划及其年度 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属于重大行政处罚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 建设计划兴建城市供水工程的。 应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 免予处分。 :行政处罚文书应按照法定方式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 罚款等相应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行政机关可申请人民法 级或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院强制执行。 10.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乌海市海南区城市管 理综合执法局 150303 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执法机关依据职权,或者依据当事人的申诉、控告等途径发现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 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 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 执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 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 关秘密。 3.审查责任:调查终结后,行政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 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八十三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 【行政法规】《城市供水条例》(1994年7月19日国务院令第158号发布,2020年3月27日 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第二次修订)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 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申诉、申辩等权利。符合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罚款:(一)盗用或者转供城市公共供水 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属于重大行政处罚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 的 应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 免予处分。 :行政处罚文书应按照法定方式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 罚款等相应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行政机关可申请人民法 级或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院强制执行。 10.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乌海市海南区城市管 理综合执法局 150303 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执法机关依据职权,或者依据当事人的申诉、控告等途径发现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 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 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 执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 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 关秘密。 3.审查责任:调查终结后,行政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 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八十三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 【行政法规】《城市供水条例》(1994年7月19日国务院令第158号发布,2020年3月27日 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第二次修订)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 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申诉、申辩等权利。符合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罚款:(二)在规定的城市公共供水管道 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属于重大行政处罚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 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进行危害供水设施安全活动的 应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 免予处分。 :行政处罚文书应按照法定方式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 罚款等相应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行政机关可申请人民法 级或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院强制执行。 10.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乌海市海南区城市管 理综合执法局 150303 169 170 171 对擅自将自建设施供水管 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 网系统直接连接的处罚 对产生或者使用有毒有害 物质的单位将其生产用水 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 管网系统直接连接的处罚 对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上 直接装泵抽水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执法机关依据职权,或者依据当事人的申诉、控告等途径发现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 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 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 执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 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 关秘密。 3.审查责任:调查终结后,行政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 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八十三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 【行政法规】《城市供水条例》(1994年7月19日国务院令第158号发布,2020年3月27日 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第二次修订)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 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申诉、申辩等权利。符合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罚款:(三)擅自将自建设施供水管网系 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属于重大行政处罚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 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的; 应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 免予处分。 :行政处罚文书应按照法定方式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 罚款等相应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行政机关可申请人民法 级或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院强制执行。 10.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乌海市海南区城市管 理综合执法局 150303 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执法机关依据职权,或者依据当事人的申诉、控告等途径发现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 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 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 执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 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 关秘密。 3.审查责任:调查终结后,行政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 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八十三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 【行政法规】《城市供水条例》(1994年7月19日国务院令第158号发布,2020年3月27日 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第二次修订)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 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申诉、申辩等权利。符合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罚款:(四)产生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 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属于重大行政处罚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 的单位将其生产用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的; 应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 免予处分。 :行政处罚文书应按照法定方式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 罚款等相应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行政机关可申请人民法 级或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院强制执行。 10.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乌海市海南区城市管 理综合执法局 150303 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执法机关依据职权,或者依据当事人的申诉、控告等途径发现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 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 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 执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 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 关秘密。 3.审查责任:调查终结后,行政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 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八十三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 【行政法规】《城市供水条例》(1994年7月19日国务院令第158号发布,2020年3月27日 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第二次修订)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 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申诉、申辩等权利。符合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罚款:(五)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上直接 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属于重大行政处罚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 装泵抽水的; 应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 免予处分。 :行政处罚文书应按照法定方式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 罚款等相应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行政机关可申请人民法 级或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院强制执行。 10.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乌海市海南区城市管 理综合执法局 150303 172 173 174 175 对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上 擅自拆除、改装或者迁移 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处罚 对建设单位开工前不办 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处 罚 对企业未设立安全管理机 构或者配备安全管理人员 的处罚 对未按照规定使用安全技 术措施经费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执法机关依据职权,或者依据当事人的申诉、控告等途径发现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 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 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 执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 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 关秘密。 3.审查责任:调查终结后,行政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 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八十三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 【行政法规】《城市供水条例》(1994年7月19日国务院令第158号发布,2020年3月27日 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第二次修订)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 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申诉、申辩等权利。符合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罚款:(六)擅自拆除、改装或者迁移城 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属于重大行政处罚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 市公共供水设施的。 应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 免予处分。 :行政处罚文书应按照法定方式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 罚款等相应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行政机关可申请人民法 级或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院强制执行。 10.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乌海市海南区城市管 理综合执法局 150303 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30日国务院令第279号公布,2019 年4月23日国务院令第714号第二次修订)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 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六)未按照国家规定办 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 1.立案责任:执法机关依据职权,或者依据当事人的申诉、控告等途径发现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 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 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 执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 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 关秘密。 3.审查责任:调查终结后,行政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 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八十三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 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申诉、申辩等权利。符合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属于重大行政处罚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 应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 免予处分。 :行政处罚文书应按照法定方式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 罚款等相应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行政机关可申请人民法 级或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院强制执行。 10.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乌海市海南区城市管 理综合执法局 150303 行政处罚 【地方法规】《内蒙古自治区建筑施工安全管理条例》(1997年5月3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 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第五条 建筑业企业在建筑施工中 必须做到: (二)企业要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根据需要设立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管理人员 ;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旗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处 罚:(一)违反本条例第五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顶、第五项、第九项、第十项、第 十一项、第十二项,第六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和第七条规定的,给予警告,可以 并处责任单位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同时处以单位负责人1000元、直接责任人 3000的罚款; 1.立案责任:执法机关依据职权,或者依据当事人的申诉、控告等途径发现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 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 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 执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 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 关秘密。 3.审查责任:调查终结后,行政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 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八十三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 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申诉、申辩等权利。符合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属于重大行政处罚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 应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 免予处分。 :行政处罚文书应按照法定方式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 罚款等相应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行政机关可申请人民法 级或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院强制执行。 10.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乌海市海南区城市管 理综合执法局 150303 行政处罚 【地方法规】《内蒙古自治区建筑施工安全管理条例》(1997年5月3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 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第五条 建筑业企业在建筑施工中 必须做到: (三)按照规定使用安全技术措施经费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旗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处 罚:(一)违反本条例第五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顶、第五项、第九项、第十项、第 十一项、第十二项,第六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和第七条规定的,给予警告,可以 并处责任单位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同时处以单位负责人1000元、直接责任人 3000的罚款; 1.立案责任:执法机关依据职权,或者依据当事人的申诉、控告等途径发现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 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 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 执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 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 关秘密。 3.审查责任:调查终结后,行政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 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八十三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 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申诉、申辩等权利。符合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属于重大行政处罚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 应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 免予处分。 :行政处罚文书应按照法定方式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 罚款等相应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行政机关可申请人民法 级或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院强制执行。 10.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乌海市海南区城市管 理综合执法局 150303 176 177 178 179 对未对职工进行实用安全 技术教育、培训、考核, 对新录用人员和其他劳务 人员进行上岗前的三级安 全教育的处罚 对未施工安全管理人员进 行严格考核,未持有关部 门核发的证件上岗的处罚 对施工现场周边要未设置 围挡设施,实行封闭管理 ,悬挂张贴醒目的标志或 者告示,阻止无关人员进 入施工现场的处罚 对施工现场不符合文明施 工的规定,违章指挥、违 章作业,生产和生活设施 不符合安全要求和卫生标 准的处罚 行政处罚 【地方法规】《内蒙古自治区建筑施工安全管理条例》(1997年5月3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 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第五条 建筑业企业在建筑施工中 必须做到:(四)对职工进行实用安全技术教育、培训、考核,对新录用人员和其他劳 务人员进行上岗前的三级安全教育;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旗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处 罚:(一)违反本条例第五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顶、第五项、第九项、第十项、第 十一项、第十二项,第六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和第七条规定的,给予警告,可以 并处责任单位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同时处以单位负责人1000元、直接责任人 3000的罚款; 1.立案责任:执法机关依据职权,或者依据当事人的申诉、控告等途径发现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 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 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 执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 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 关秘密。 3.审查责任:调查终结后,行政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 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八十三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 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申诉、申辩等权利。符合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属于重大行政处罚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 应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 免予处分。 :行政处罚文书应按照法定方式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 罚款等相应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行政机关可申请人民法 级或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院强制执行。 10.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乌海市海南区城市管 理综合执法局 150303 行政处罚 【地方法规】《内蒙古自治区建筑施工安全管理条例》(1997年5月3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 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第五条 建筑业企业在建筑施工中 必须做到:(五)对施工安全管理人员进行严格考核,持有关部门核发的证件上岗;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旗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处 罚:(一)违反本条例第五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顶、第五项、第九项、第十项、第 十一项、第十二项,第六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和第七条规定的,给予警告,可以 并处责任单位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同时处以单位负责人1000元、直接责任人 3000的罚款; 1.立案责任:执法机关依据职权,或者依据当事人的申诉、控告等途径发现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 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 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 执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 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 关秘密。 3.审查责任:调查终结后,行政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 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八十三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 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申诉、申辩等权利。符合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属于重大行政处罚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 应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 免予处分。 :行政处罚文书应按照法定方式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 罚款等相应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行政机关可申请人民法 级或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院强制执行。 10.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乌海市海南区城市管 理综合执法局 150303 行政处罚 【地方法规】《内蒙古自治区建筑施工安全管理条例》(1997年5月3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 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第五条 建筑业企业在建筑施工中 必须做到:(九)施工现场周边要设置围挡设施,实行封闭管理,悬挂张贴醒目的标志 或者告示,阻止无关人员进入施工现场;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旗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处 罚:(一)违反本条例第五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顶、第五项、第九项、第十项、第 十一项、第十二项,第六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和第七条规定的,给予警告,可以 并处责任单位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同时处以单位负责人1000元、直接责任人 3000的罚款; 1.立案责任:执法机关依据职权,或者依据当事人的申诉、控告等途径发现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 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 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 执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 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 关秘密。 3.审查责任:调查终结后,行政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 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八十三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 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申诉、申辩等权利。符合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属于重大行政处罚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 应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 免予处分。 :行政处罚文书应按照法定方式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 罚款等相应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行政机关可申请人民法 级或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院强制执行。 10.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乌海市海南区城市管 理综合执法局 150303 行政处罚 【地方法规】《内蒙古自治区建筑施工安全管理条例》(1997年5月3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 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第五条 建筑业企业在建筑施工中 必须做到:(十)施工现场必须符合文明施工的规定,不得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生产 和生活设施必须符合安全要求和卫生标准;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旗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处 罚:(一)违反本条例第五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顶、第五项、第九项、第十项、第 十一项、第十二项,第六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和第七条规定的,给予警告,可以 并处责任单位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同时处以单位负责人1000元、直接责任人 3000的罚款; 1.立案责任:执法机关依据职权,或者依据当事人的申诉、控告等途径发现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 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 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 执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 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 关秘密。 3.审查责任:调查终结后,行政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 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八十三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 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申诉、申辩等权利。符合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属于重大行政处罚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 应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 免予处分。 :行政处罚文书应按照法定方式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 罚款等相应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行政机关可申请人民法 级或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院强制执行。 10.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乌海市海南区城市管 理综合执法局 150303 180 对未按照有关规定报告、 调查、处理施工事故的处 罚 181 对未向职工大会或者职工 代表大会报告施工安全工 作的处罚 182 对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 的建设工程监理单位)在 建筑施工中未向施工企业 提供保障施工安全的水文 、地质、地下管线等基础 资料以及必要的安全防护 条件的处罚 183 对企业未按要求制定监督 建筑施工单位的安全工作 ,发现问题提出整改意见 ,对拒不改正的,可向同 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反映 情况,要求调查处理的处 罚 行政处罚 【地方法规】《内蒙古自治区建筑施工安全管理条例》(1997年5月3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 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第五条 建筑业企业在建筑施工中 必须做到:(十一)按照有关规定报告、调查、处理施工事故;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旗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处 罚:(一)违反本条例第五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顶、第五项、第九项、第十项、第 十一项、第十二项,第六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和第七条规定的,给予警告,可以 并处责任单位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同时处以单位负责人1000元、直接责任人 3000的罚款; 1.立案责任:执法机关依据职权,或者依据当事人的申诉、控告等途径发现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 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 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 执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 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 关秘密。 3.审查责任:调查终结后,行政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 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八十三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 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申诉、申辩等权利。符合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属于重大行政处罚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 应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 免予处分。 :行政处罚文书应按照法定方式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 罚款等相应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行政机关可申请人民法 级或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院强制执行。 10.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乌海市海南区城市管 理综合执法局 150303 行政处罚 【地方法规】《内蒙古自治区建筑施工安全管理条例》(1997年5月3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 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第五条 建筑业企业在建筑施工中 必须做到:(十二)向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施工安全工作。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旗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处 罚:(一)违反本条例第五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顶、第五项、第九项、第十项、第 十一项、第十二项,第六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和第七条规定的,给予警告,可以 并处责任单位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同时处以单位负责人1000元、直接责任人 3000的罚款; 1.立案责任:执法机关依据职权,或者依据当事人的申诉、控告等途径发现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 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 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 执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 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 关秘密。 3.审查责任:调查终结后,行政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 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八十三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 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申诉、申辩等权利。符合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属于重大行政处罚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 应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 免予处分。 :行政处罚文书应按照法定方式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 罚款等相应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行政机关可申请人民法 级或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院强制执行。 10.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乌海市海南区城市管 理综合执法局 150303 行政处罚 【地方法规】《内蒙古自治区建筑施工安全管理条例》(1997年5月3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 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第六条 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 建设工程监理单位)在建筑施工中必须做到: (一)向施工企业提供保障施工安全的水文、地质、地下管线等基础资料以及必要的安 全防护条件;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旗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处 罚:(一)违反本条例第五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顶、第五项、第九项、第十项、第 十一项、第十二项,第六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和第七条规定的,给予警告,可以 并处责任单位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同时处以单位负责人1000元、直接责任人 3000的罚款; 1.立案责任:执法机关依据职权,或者依据当事人的申诉、控告等途径发现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 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 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 执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 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 关秘密。 3.审查责任:调查终结后,行政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 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八十三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 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申诉、申辩等权利。符合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属于重大行政处罚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 应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 免予处分。 :行政处罚文书应按照法定方式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 罚款等相应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行政机关可申请人民法 级或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院强制执行。 10.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乌海市海南区城市管 理综合执法局 150303 行政处罚 【地方法规】《内蒙古自治区建筑施工安全管理条例》(1997年5月3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 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第六条 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 建设工程监理单位)在建筑施工中必须做到:(三)监督建筑施工单位的安全工作,发 现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对拒不改正的,可向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反映情况,要求调查 处理;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旗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处 罚:(一)违反本条例第五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顶、第五项、第九项、第十项、第 十一项、第十二项,第六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和第七条规定的,给予警告,可以 并处责任单位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同时处以单位负责人1000元、直接责任人 3000的罚款; 1.立案责任:执法机关依据职权,或者依据当事人的申诉、控告等途径发现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 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 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 执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 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 关秘密。 3.审查责任:调查终结后,行政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 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八十三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 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申诉、申辩等权利。符合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属于重大行政处罚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 应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 免予处分。 :行政处罚文书应按照法定方式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 罚款等相应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行政机关可申请人民法 级或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院强制执行。 10.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乌海市海南区城市管 理综合执法局 150303 184 185 对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 的建设工程监理单位)未 按照规定支付安全技术措 施经费的处罚 对工程设计单位未按照设 计规范、标准提供设计图 纸,保证工程安全性能的 处罚 186 对工程设计单位未协助施 工企业提出施工安全技术 措施的处罚 187 对工程设计单位未施工中 发现设计图纸有碍作业人 员安全的,根据施工单位 的要求,经建设行政主管 部门批准,由建设单位组 织及时进行设计变更的处 罚 行政处罚 【地方法规】《内蒙古自治区建筑施工安全管理条例》(1997年5月3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 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第六条 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 建设工程监理单位)在建筑施工中必须做到:(四)按照规定支付安全技术措施经费。 因缩短工期或者特殊需要追加安全技术措施经费的,要由原审批部门批准;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旗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处 罚:(一)违反本条例第五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顶、第五项、第九项、第十项、第 十一项、第十二项,第六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和第七条规定的,给予警告,可以 并处责任单位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同时处以单位负责人1000元、直接责任人 3000的罚款; 1.立案责任:执法机关依据职权,或者依据当事人的申诉、控告等途径发现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 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 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 执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 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 关秘密。 3.审查责任:调查终结后,行政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 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八十三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 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申诉、申辩等权利。符合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属于重大行政处罚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 应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 免予处分。 :行政处罚文书应按照法定方式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 罚款等相应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行政机关可申请人民法 级或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院强制执行。 10.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乌海市海南区城市管 理综合执法局 150303 行政处罚 【地方法规】《内蒙古自治区建筑施工安全管理条例》(1997年5月3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 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第七条 工程设计单位必须做到: (一)按照设计规范、标准提供设计图纸,保证工程安全性能;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旗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处 罚:(一)违反本条例第五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顶、第五项、第九项、第十项、第 十一项、第十二项,第六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和第七条规定的,给予警告,可以 并处责任单位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同时处以单位负责人1000元、直接责任人 3000的罚款; 1.立案责任:执法机关依据职权,或者依据当事人的申诉、控告等途径发现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 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 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 执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 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 关秘密。 3.审查责任:调查终结后,行政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 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八十三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 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申诉、申辩等权利。符合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属于重大行政处罚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 应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 免予处分。 :行政处罚文书应按照法定方式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 罚款等相应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行政机关可申请人民法 级或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院强制执行。 10.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乌海市海南区城市管 理综合执法局 150303 行政处罚 【地方法规】《内蒙古自治区建筑施工安全管理条例》(1997年5月3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 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第七条 工程设计单位必须做到: (二)协助施工企业提出施工安全技术措施;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旗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处 罚:(一)违反本条例第五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顶、第五项、第九项、第十项、第 十一项、第十二项,第六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和第七条规定的,给予警告,可以 并处责任单位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同时处以单位负责人1000元、直接责任人 3000的罚款; 1.立案责任:执法机关依据职权,或者依据当事人的申诉、控告等途径发现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 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 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 执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 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 关秘密。 3.审查责任:调查终结后,行政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 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八十三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 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申诉、申辩等权利。符合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属于重大行政处罚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 应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 免予处分。 :行政处罚文书应按照法定方式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 罚款等相应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行政机关可申请人民法 级或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院强制执行。 10.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乌海市海南区城市管 理综合执法局 150303 行政处罚 【地方法规】《内蒙古自治区建筑施工安全管理条例》(1997年5月3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 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三)施工中发现设计图纸有碍作 业人员安全的,根据施工单位的要求,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由建设单位组织及时 进行设计变更;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旗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处 罚:(一)违反本条例第五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顶、第五项、第九项、第十项、第 十一项、第十二项,第六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和第七条规定的,给予警告,可以 并处责任单位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同时处以单位负责人1000元、直接责任人 3000的罚款; 1.立案责任:执法机关依据职权,或者依据当事人的申诉、控告等途径发现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 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 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 执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 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 关秘密。 3.审查责任:调查终结后,行政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 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八十三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 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申诉、申辩等权利。符合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属于重大行政处罚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 应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 免予处分。 :行政处罚文书应按照法定方式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 罚款等相应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行政机关可申请人民法 级或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院强制执行。 10.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乌海市海南区城市管 理综合执法局 150303 188 对设计中硬性规定使用某 一厂家的设备、材料和产 品的处罚 189 对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 的建设工程监理单位)未 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 法规,通过招投标选择与 建设项目的性质和规模等 级相适应的施工企业,并 监督其按照国家技术规范 、规程、标准组织施工的 处罚 190 对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 的建设工程监理单位)任 意降低工程类别、压低工 程造价,影响建筑施工安 全的处罚 191 对工程的建筑材料、构配 件、安全防护用品、安全 设施、机具、机械设备和 电气装置等,不符合建筑 施工安全和其他有关技术 规范、标准的要求的处罚 行政处罚 【地方法规】《内蒙古自治区建筑施工安全管理条例》(1997年5月3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 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第七条 工程设计单位必须做到: (四)设计中不得硬性规定使用某一厂家的设备、材料和产品。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旗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处 罚:(一)违反本条例第五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顶、第五项、第九项、第十项、第 十一项、第十二项,第六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和第七条规定的,给予警告,可以 并处责任单位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同时处以单位负责人1000元、直接责任人 3000的罚款; 1.立案责任:执法机关依据职权,或者依据当事人的申诉、控告等途径发现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 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 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 执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 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 关秘密。 3.审查责任:调查终结后,行政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 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八十三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 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申诉、申辩等权利。符合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属于重大行政处罚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 应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 免予处分。 :行政处罚文书应按照法定方式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 罚款等相应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行政机关可申请人民法 级或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院强制执行。 10.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乌海市海南区城市管 理综合执法局 150303 行政处罚 【地方法规】《内蒙古自治区建筑施工安全管理条例》(1997年5月3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 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第六条 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 建设工程监理单位)在建筑施工中必须做到: (二)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法规,通过招投标选择与建设项目的性质和规模等级相 适应的施工企业,并监督其按照国家技术规范、规程、标准组织施工;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旗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处 罚(二)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二项和第五项的,给予警告,处建设单位工程造价百分之 二以下的罚款和单位负责人、直接责任人3000元的罚款; 1.立案责任:执法机关依据职权,或者依据当事人的申诉、控告等途径发现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 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 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 执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 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 关秘密。 3.审查责任:调查终结后,行政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 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八十三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 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申诉、申辩等权利。符合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属于重大行政处罚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 应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 免予处分。 :行政处罚文书应按照法定方式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 罚款等相应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行政机关可申请人民法 级或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院强制执行。 10.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乌海市海南区城市管 理综合执法局 150303 行政处罚 【地方法规】《内蒙古自治区建筑施工安全管理条例》(1997年5月3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 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第六条 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 建设工程监理单位)在建筑施工中必须做到: (五)不得任意降低工程类别、压低工程造价,影响建筑施工安全。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旗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处 罚(二)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二项和第五项的,给予警告,处建设单位工程造价百分之 二以下的罚款和单位负责人、直接责任人3000元的罚款; 1.立案责任:执法机关依据职权,或者依据当事人的申诉、控告等途径发现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 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 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 执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 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 关秘密。 3.审查责任:调查终结后,行政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 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八十三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 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申诉、申辩等权利。符合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属于重大行政处罚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 应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 免予处分。 :行政处罚文书应按照法定方式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 罚款等相应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行政机关可申请人民法 级或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院强制执行。 10.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乌海市海南区城市管 理综合执法局 150303 行政处罚 【地方法规】《内蒙古自治区建筑施工安全管理条例》(1997年5月3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 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第五条 建筑业企业在建筑施工中 必须做到:(六)用于工程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安全防护用品、安全设施、机具、机 械设备和电气装置等,必须符合建筑施工安全和其他有关技术规范、标准的要求,不符 合建筑安全施工和其他有关技术规范、标准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旗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处 罚(三)违反本条例第五条第六项、第七项和第八项规定的,处责任单位10000元以上 3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暂扣资质证书,处企业法定代表人,检 测、检验单位负责人2000元、项目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各5000元的罚款;经整顿仍不符 合有关规定的,降低企业资质等级,依法取消检测、检验单位资格。 1.立案责任:执法机关依据职权,或者依据当事人的申诉、控告等途径发现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 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 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 执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 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 关秘密。 3.审查责任:调查终结后,行政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 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八十三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 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申诉、申辩等权利。符合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属于重大行政处罚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 应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 免予处分。 :行政处罚文书应按照法定方式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 罚款等相应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行政机关可申请人民法 级或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院强制执行。 10.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乌海市海南区城市管 理综合执法局 150303 192 193 194 195 对施工现场机械设备安全 设施安装、设置后未检验 合格,进行使用的处罚 对建筑业企业未委托有资 格的单位检测或者检验安 全设备及机械设备 对估价机构不够条件设分 机构的处罚 对估价机构分支机构不备 案的处罚 行政处罚 【地方法规】《内蒙古自治区建筑施工安全管理条例》(1997年5月3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 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第五条 建筑业企业在建筑施工中 必须做到:(七)施工现场的垂直运输机械、起重吊装设备、脚手架、架设高度在2米以 上的操作平台和地下工程的安全设施安装、设置后,须经建筑业企业的安全管理机构检 验合格,方可使用;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旗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处 罚(三)违反本条例第五条第六项、第七项和第八项规定的,处责任单位10000元以上 3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暂扣资质证书,处企业法定代表人,检 测、检验单位负责人2000元、项目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各5000元的罚款;经整顿仍不符 合有关规定的,降低企业资质等级,依法取消检测、检验单位资格。 1.立案责任:执法机关依据职权,或者依据当事人的申诉、控告等途径发现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 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 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 执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 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 关秘密。 3.审查责任:调查终结后,行政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 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八十三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 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申诉、申辩等权利。符合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属于重大行政处罚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 应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 免予处分。 :行政处罚文书应按照法定方式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 罚款等相应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行政机关可申请人民法 级或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院强制执行。 10.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乌海市海南区城市管 理综合执法局 150303 行政处罚 【地方法规】《内蒙古自治区建筑施工安全管理条例》(1997年5月3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 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第五条 建筑业企业在建筑施工中 必须做到:(八)无能力对本条第六项、第七项规定内容进行安全技术性能检测、检验 的,应当委托有资格的单位检测或者检验。检测、检验单位要对其检测、检验结果负责 ;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旗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处 罚(三)违反本条例第五条第六项、第七项和第八项规定的,处责任单位10000元以上 3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暂扣资质证书,处企业法定代表人,检 测、检验单位负责人2000元、项目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各5000元的罚款;经整顿仍不符 合有关规定的,降低企业资质等级,依法取消检测、检验单位资格。 1.立案责任:执法机关依据职权,或者依据当事人的申诉、控告等途径发现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 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 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 执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 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 关秘密。 3.审查责任:调查终结后,行政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 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八十三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 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申诉、申辩等权利。符合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属于重大行政处罚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 应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 免予处分。 :行政处罚文书应按照法定方式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 罚款等相应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行政机关可申请人民法 级或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院强制执行。 10.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乌海市海南区城市管 理综合执法局 150303 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执法机关依据职权,或者依据当事人的申诉、控告等途径发现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 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 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 执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 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 关秘密。 3.审查责任:调查终结后,行政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 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八十三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 【部委规章】《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2005年10月12日建设部令第142号发布, 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2015年5月4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修正)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 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申诉、申辩等权利。符合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 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属于重大行政处罚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 下的罚款:(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设立分支机构的; 应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 免予处分。 :行政处罚文书应按照法定方式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 罚款等相应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行政机关可申请人民法 级或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院强制执行。 10.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乌海市海南区城市管 理综合执法局 150303 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执法机关依据职权,或者依据当事人的申诉、控告等途径发现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 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 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 执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 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 关秘密。 3.审查责任:调查终结后,行政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 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八十三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 【部委规章】《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2005年10月12日建设部令第142号发布, 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2015年5月4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修正)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 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申诉、申辩等权利。符合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 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属于重大行政处罚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 下的罚款:(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新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备案的。 应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 免予处分。 :行政处罚文书应按照法定方式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 罚款等相应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行政机关可申请人民法 级或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院强制执行。 10.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乌海市海南区城市管 理综合执法局 150303 196 197 198 199 对估价机构擅自转让估价 业务的处罚 对估价机构违规出具估价 报告的处罚 对估价机构以迎合高估或 者低估要求、给予回扣、 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 不正当竞争的处罚 对违反房地产估价规范和 标准的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部委规章】《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2005年10月12日建设部令第142号发布, 2015年5月4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修正)第二十九条 房地产估价机构未经委托 人书面同意,不得转让受托的估价业务。 第五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 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擅自转让受托的估价业 务的; 第三十三条 房地产估价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七)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擅自转让 受托的估价业务; 第五十三条 房地产估价机构有本办法第三十三条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府房地产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给当事 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责任:执法机关依据职权,或者依据当事人的申诉、控告等途径发现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 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 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 执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 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 关秘密。 3.审查责任:调查终结后,行政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 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八十三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 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申诉、申辩等权利。符合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属于重大行政处罚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 应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 免予处分。 :行政处罚文书应按照法定方式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 罚款等相应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行政机关可申请人民法 级或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院强制执行。 10.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乌海市海南区城市管 理综合执法局 150303 1.立案责任:执法机关依据职权,或者依据当事人的申诉、控告等途径发现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 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 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 执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 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 关秘密。 3.审查责任:调查终结后,行政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 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八十三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 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申诉、申辩等权利。符合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属于重大行政处罚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 应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 免予处分。 :行政处罚文书应按照法定方式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 罚款等相应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行政机关可申请人民法 级或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院强制执行。 10.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乌海市海南区城市管 理综合执法局 150303 【部委规章】《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2005年10月12日建设部令第142号发布, 2015年5月4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修正) 第五十三条 房地产估价机构有本办 法第三十三条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 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房地产估价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三)以迎合高估或者低估要求、给 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 1.立案责任:执法机关依据职权,或者依据当事人的申诉、控告等途径发现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 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 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 执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 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 关秘密。 3.审查责任:调查终结后,行政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 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八十三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 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申诉、申辩等权利。符合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属于重大行政处罚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 应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 免予处分。 :行政处罚文书应按照法定方式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 罚款等相应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行政机关可申请人民法 级或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院强制执行。 10.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乌海市海南区城市管 理综合执法局 150303 【部委规章】《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2005年10月12日建设部令第142号发布, 2015年5月4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修正) 第五十三条 房地产估价机构有本办 法第三十三条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 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房地产估价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四)违反房地产估价规范和标准; 1.立案责任:执法机关依据职权,或者依据当事人的申诉、控告等途径发现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 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 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 执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 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 关秘密。 3.审查责任:调查终结后,行政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 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八十三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 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申诉、申辩等权利。符合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属于重大行政处罚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 应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 免予处分。 :行政处罚文书应按照法定方式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 罚款等相应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行政机关可申请人民法 级或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院强制执行。 10.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乌海市海南区城市管 理综合执法局 150303 【部委规章】《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2005年10月12日建设部令第142号发布, 2015年5月4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修正)第五十三条 房地产估价机构有本办法 第三十三条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 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 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房地产估价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五 )出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估价报告; 200 201 202 203 对出具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估 价报告的处罚 对估价机构擅自设立分支 机构的处罚 对估价机构未经委托人书 面同意,擅自转让受托的 估价业务的处罚 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 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处 罚 行政处罚 【部委规章】《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2005年10月12日建设部令第142号发布, 2015年5月4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修正) 第五十三条 房地产估价机构有本办 法第三十三条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 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房地产估价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五 )出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估价报告。 1.立案责任:执法机关依据职权,或者依据当事人的申诉、控告等途径发现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 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 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 执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 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 关秘密。 3.审查责任:调查终结后,行政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 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八十三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 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申诉、申辩等权利。符合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属于重大行政处罚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 应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 免予处分。 :行政处罚文书应按照法定方式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 罚款等相应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行政机关可申请人民法 级或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院强制执行。 10.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乌海市海南区城市管 理综合执法局 150303 行政处罚 【部委规章】《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2005年10月12日建设部令第142号发布, 2015年5月4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修正) 第五十三条 房地产估价机构有本办 法第三十三条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 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房地产估价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六)擅自设立分支机构。 1.立案责任:执法机关依据职权,或者依据当事人的申诉、控告等途径发现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 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 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 执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 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 关秘密。 3.审查责任:调查终结后,行政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 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八十三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 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申诉、申辩等权利。符合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属于重大行政处罚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 应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 免予处分。 :行政处罚文书应按照法定方式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 罚款等相应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行政机关可申请人民法 级或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院强制执行。 10.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乌海市海南区城市管 理综合执法局 150303 行政处罚 【部委规章】《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2005年10月12日建设部令第142号发布, 2015年5月4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修正) 第五十三条 房地产估价机构有本办 法第三十三条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 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房地产估价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七 )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擅自转让受托的估价业务。 1.立案责任:执法机关依据职权,或者依据当事人的申诉、控告等途径发现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 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 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 执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 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 关秘密。 3.审查责任:调查终结后,行政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 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八十三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 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申诉、申辩等权利。符合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属于重大行政处罚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 应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 免予处分。 :行政处罚文书应按照法定方式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 罚款等相应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行政机关可申请人民法 级或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院强制执行。 10.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乌海市海南区城市管 理综合执法局 150303 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执法机关依据职权,或者依据当事人的申诉、控告等途径发现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 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 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 执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 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 【部委规章】《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2006年12月25日建设部令第151号发布, 关秘密。 3.审查责任:调查终结后,行政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 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八十三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 2016年9月13日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2号修正,自2016年10月20日起施行)第三十 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五条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撤销其注册 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申诉、申辩等权利。符合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并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处以罚 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属于重大行政处罚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 款,其中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 应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 免予处分。 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处罚文书应按照法定方式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 罚款等相应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行政机关可申请人民法 级或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院强制执行。 10.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乌海市海南区城市管 理综合执法局 150303 204 205 206 207 对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 房地产估价师名义从事房 地产估价活动的处罚 对未办理变更注册仍执业 的处罚 对不履行注册房地产估价 师义务的处罚 对在执业过程中,索贿、 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 用外的其他利益的处罚 行政处罚 【部委规章】《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2006年12月25日建设部令第151号发布, 2016年9月13日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2号修正,自2016年10月20日起施行)第三十 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名义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 的,所签署的估价报告无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给予警 告,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 赔偿责任。 1.立案责任:执法机关依据职权,或者依据当事人的申诉、控告等途径发现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 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 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 执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 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 关秘密。 3.审查责任:调查终结后,行政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 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八十三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 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申诉、申辩等权利。符合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属于重大行政处罚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 应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 免予处分。 :行政处罚文书应按照法定方式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 罚款等相应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行政机关可申请人民法 级或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院强制执行。 10.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乌海市海南区城市管 理综合执法局 150303 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执法机关依据职权,或者依据当事人的申诉、控告等途径发现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 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 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 执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 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 关秘密。 3.审查责任:调查终结后,行政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 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八十三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 【部委规章】《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2006年12月25日建设部令第151号发布, 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2016年9月13日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2号修正,自2016年10月20日起施行)第三十 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申诉、申辩等权利。符合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办理变更注册仍执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 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属于重大行政处罚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 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应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 免予处分。 :行政处罚文书应按照法定方式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 罚款等相应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行政机关可申请人民法 级或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院强制执行。 10.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乌海市海南区城市管 理综合执法局 150303 行政处罚 【部委规章】《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2006年12月25日建设部令第151号发布, 2016年9月13日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2号修正,自2016年10月20日起施行) 第三 十八条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有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 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不得有 下列行为: (一)不履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义务 1.立案责任:执法机关依据职权,或者依据当事人的申诉、控告等途径发现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 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 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 执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 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 关秘密。 3.审查责任:调查终结后,行政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 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八十三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 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申诉、申辩等权利。符合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属于重大行政处罚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 应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 免予处分。 :行政处罚文书应按照法定方式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 罚款等相应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行政机关可申请人民法 级或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院强制执行。 10.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乌海市海南区城市管 理综合执法局 150303 行政处罚 【部委规章】《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2006年12月25日建设部令第151号发布, 2016年9月13日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2号修正,自2016年10月20日起施行) 第 三十八条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有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 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 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不得 有下列行为: (二)在执业过程中,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利益 ; 1.立案责任:执法机关依据职权,或者依据当事人的申诉、控告等途径发现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 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 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 执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 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 关秘密。 3.审查责任:调查终结后,行政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 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八十三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 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申诉、申辩等权利。符合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属于重大行政处罚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 应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 免予处分。 :行政处罚文书应按照法定方式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 罚款等相应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行政机关可申请人民法 级或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院强制执行。 10.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乌海市海南区城市管 理综合执法局 150303 208 209 210 211 对在执业过程中实施商业 贿赂的处罚 对签署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估 价报告的处罚 对在估价报告中隐瞒或者 歪曲事实的处罚 对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 从事房地产估价业务的处 罚 行政处罚 【部委规章】《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2006年12月25日建设部令第151号发布, 2016年9月13日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2号修正,自2016年10月20日起施行) 第 三十八条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有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 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 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不得 有下列行为: (三)在执业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 1.立案责任:执法机关依据职权,或者依据当事人的申诉、控告等途径发现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 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 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 执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 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 关秘密。 3.审查责任:调查终结后,行政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 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八十三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 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申诉、申辩等权利。符合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属于重大行政处罚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 应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 免予处分。 :行政处罚文书应按照法定方式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 罚款等相应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行政机关可申请人民法 级或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院强制执行。 10.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乌海市海南区城市管 理综合执法局 150303 行政处罚 【部委规章】《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2006年12月25日建设部令第151号发布, 2016年9月13日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2号修正,自2016年10月20日起施行) 第 三十八条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有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 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 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不得 有下列行为: (四)签署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估价报告; 1.立案责任:执法机关依据职权,或者依据当事人的申诉、控告等途径发现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 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 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 执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 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 关秘密。 3.审查责任:调查终结后,行政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 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八十三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 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申诉、申辩等权利。符合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属于重大行政处罚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 应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 免予处分。 :行政处罚文书应按照法定方式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 罚款等相应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行政机关可申请人民法 级或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院强制执行。 10.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乌海市海南区城市管 理综合执法局 150303 行政处罚 【部委规章】《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2006年12月25日建设部令第151号发布, 2016年9月13日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2号修正,自2016年10月20日起施行) 第 三十八条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有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 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 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不得 有下列行为: (五)在估价报告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 1.立案责任:执法机关依据职权,或者依据当事人的申诉、控告等途径发现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 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 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 执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 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 关秘密。 3.审查责任:调查终结后,行政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 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八十三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 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申诉、申辩等权利。符合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属于重大行政处罚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 应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 免予处分。 :行政处罚文书应按照法定方式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 罚款等相应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行政机关可申请人民法 级或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院强制执行。 10.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乌海市海南区城市管 理综合执法局 150303 行政处罚 【部委规章】《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2006年12月25日建设部令第151号发布, 2016年9月13日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2号修正,自2016年10月20日起施行) 第 三十八条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有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 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 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不得 有下列行为: (六)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房地产估价业务; 1.立案责任:执法机关依据职权,或者依据当事人的申诉、控告等途径发现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 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 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 执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 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 关秘密。 3.审查责任:调查终结后,行政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 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八十三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 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申诉、申辩等权利。符合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属于重大行政处罚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 应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 免予处分。 :行政处罚文书应按照法定方式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 罚款等相应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行政机关可申请人民法 级或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院强制执行。 10.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乌海市海南区城市管 理综合执法局 150303 212 213 214 215 对同时在2个或者2个以上 房地产估价机构执业的处 罚 对以个人名义承揽房地产 估价业务的处罚 对涂改、出租、出借或者 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 证书的处罚 对超出聘用单位业务范围 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的处 罚 行政处罚 【部委规章】《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2006年12月25日建设部令第151号发布, 2016年9月13日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2号修正,自2016年10月20日起施行) 第 三十八条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有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 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 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不得 有下列行为: (七)同时在2个或者2个以上房地产估价机构执业; 1.立案责任:执法机关依据职权,或者依据当事人的申诉、控告等途径发现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 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 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 执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 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 关秘密。 3.审查责任:调查终结后,行政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 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八十三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 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申诉、申辩等权利。符合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属于重大行政处罚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 应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 免予处分。 :行政处罚文书应按照法定方式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 罚款等相应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行政机关可申请人民法 级或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院强制执行。 10.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乌海市海南区城市管 理综合执法局 150303 行政处罚 【部委规章】《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2006年12月25日建设部令第151号发布, 2016年9月13日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2号修正,自2016年10月20日起施行) 第 三十八条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有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 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 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不得 有下列行为: (八)以个人名义承揽房地产估价业务; 1.立案责任:执法机关依据职权,或者依据当事人的申诉、控告等途径发现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 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 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 执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 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 关秘密。 3.审查责任:调查终结后,行政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 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八十三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 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申诉、申辩等权利。符合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属于重大行政处罚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 应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 免予处分。 :行政处罚文书应按照法定方式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 罚款等相应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行政机关可申请人民法 级或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院强制执行。 10.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乌海市海南区城市管 理综合执法局 150303 行政处罚 【部委规章】《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2006年12月25日建设部令第151号发布, 2016年9月13日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2号修正,自2016年10月20日起施行) 第 三十八条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有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 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 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不得 有下列行为: (九)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 1.立案责任:执法机关依据职权,或者依据当事人的申诉、控告等途径发现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 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 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 执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 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 关秘密。 3.审查责任:调查终结后,行政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 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八十三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 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申诉、申辩等权利。符合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属于重大行政处罚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 应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 免予处分。 :行政处罚文书应按照法定方式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 罚款等相应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行政机关可申请人民法 级或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院强制执行。 10.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乌海市海南区城市管 理综合执法局 150303 行政处罚 【部委规章】《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2006年12月25日建设部令第151号发布, 2016年9月13日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2号修正,自2016年10月20日起施行) 第 三十八条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有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 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 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不得 有下列行为: (十)超出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 1.立案责任:执法机关依据职权,或者依据当事人的申诉、控告等途径发现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 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 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 执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 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 关秘密。 3.审查责任:调查终结后,行政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 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八十三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 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申诉、申辩等权利。符合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属于重大行政处罚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 应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 免予处分。 :行政处罚文书应按照法定方式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 罚款等相应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行政机关可申请人民法 级或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院强制执行。 10.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乌海市海南区城市管 理综合执法局 150303 216 217 218 219 对严重损坏他人利益、名 誉的行为的处罚 对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或者 其聘用单位未按照要求提 供房地产估价师信用档案 信息的处罚 对房产测绘单位在房主面 积测算中不执行国有标准 、规范和规定的处罚 对房产测绘单位在房产面 积测算中弄虚作假、欺骗 房屋权利人的处罚 行政处罚 【部委规章】《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2006年12月25日建设部令第151号发布, 2016年9月13日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2号修正,自2016年10月20日起施行) 第 三十八条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有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 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 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不得 有下列行为: (十一)严重损坏他人利益、名誉的行为; 1.立案责任:执法机关依据职权,或者依据当事人的申诉、控告等途径发现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 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 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 执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 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 关秘密。 3.审查责任:调查终结后,行政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 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八十三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 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申诉、申辩等权利。符合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属于重大行政处罚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 应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 免予处分。 :行政处罚文书应按照法定方式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 罚款等相应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行政机关可申请人民法 级或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院强制执行。 10.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乌海市海南区城市管 理综合执法局 150303 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执法机关依据职权,或者依据当事人的申诉、控告等途径发现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 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 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 执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 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 【部委规章】《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2006年12月25日建设部令第151号发布, 关秘密。 3.审查责任:调查终结后,行政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 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八十三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 2016年9月13日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2号修正,自2016年10月20日起施行) 第三 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或者其聘用单位未按照要求提供房地产估 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申诉、申辩等权利。符合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价师信用档案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属于重大行政处罚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 ;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应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 免予处分。 :行政处罚文书应按照法定方式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 罚款等相应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行政机关可申请人民法 级或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院强制执行。 10.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乌海市海南区城市管 理综合执法局 150303 1.立案责任:执法机关依据职权,或者依据当事人的申诉、控告等途径发现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 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 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 执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 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 关秘密。 3.审查责任:调查终结后,行政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 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八十三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 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申诉、申辩等权利。符合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属于重大行政处罚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 应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 免予处分。 :行政处罚文书应按照法定方式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 罚款等相应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行政机关可申请人民法 级或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院强制执行。 10.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乌海市海南区城市管 理综合执法局 150303 1.立案责任:执法机关依据职权,或者依据当事人的申诉、控告等途径发现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 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 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 执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 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 关秘密。 3.审查责任:调查终结后,行政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 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八十三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 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申诉、申辩等权利。符合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属于重大行政处罚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 应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 免予处分。 :行政处罚文书应按照法定方式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 罚款等相应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行政机关可申请人民法 级或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院强制执行。 10.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乌海市海南区城市管 理综合执法局 150303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部委规章】《房产测绘管理办法》(2000年10月8日建设部第3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1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测绘局令第83号发布,自 2001年5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一条 房产测绘单位有下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 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绘予以降级或者取消其房产测绘资格: (一) 在房主面积测算中不执行国有标准、规范和规定; 【部委规章】《房产测绘管理办法》(2000年10月8日建设部第3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1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测绘局令第83号发布,自 2001年5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一条 房产测绘单位有下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 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绘予以降级或者取消其房产测绘资格: (二) 在房产面积测算中弄虚作假、欺骗房屋权利人的; 220 221 222 223 对 房产测绘单位房产面 积测算失误的,造成重大 损失的处罚 对建设单位未按规定分摊 费用的处罚 对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的处罚 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 手段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 业资质的处罚 1.立案责任:执法机关依据职权,或者依据当事人的申诉、控告等途径发现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 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 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 执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 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 关秘密。 3.审查责任:调查终结后,行政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 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八十三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 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申诉、申辩等权利。符合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属于重大行政处罚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 应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 免予处分。 :行政处罚文书应按照法定方式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 罚款等相应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行政机关可申请人民法 级或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院强制执行。 10.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乌海市海南区城市管 理综合执法局 150303 行政处罚 【部委规章】《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2007年10月30日建设部第142次常务会议 讨论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65号发布,自2008年2 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开发建设单位未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分摊维修 、更新和改造费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和更新、改造,涉及尚未售出的商品住 宅、非住宅或者公有住房的,开发建设单位或者公有住房单位应当按照尚未售出商品住 宅或者公有住房的建筑面积,分摊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 1.立案责任:执法机关依据职权,或者依据当事人的申诉、控告等途径发现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 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 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 执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 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 关秘密。 3.审查责任:调查终结后,行政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 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八十三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 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申诉、申辩等权利。符合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属于重大行政处罚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 应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 免予处分。 :行政处罚文书应按照法定方式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 罚款等相应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行政机关可申请人民法 级或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院强制执行。 10.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乌海市海南区城市管 理综合执法局 150303 行政处罚 【部委规章】《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2007年10月30日建设部第142次常务会议 讨论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65号发布,自2008年2 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违反本办法规定,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由县级 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追回挪用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没收违法所得 ,可以并处挪用金额2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物业服务企业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 ,情节严重的,除按前款规定予以处罚外,还应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 1.立案责任:执法机关依据职权,或者依据当事人的申诉、控告等途径发现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 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 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 执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 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 关秘密。 3.审查责任:调查终结后,行政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 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八十三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 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申诉、申辩等权利。符合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属于重大行政处罚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 应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 免予处分。 :行政处罚文书应按照法定方式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 罚款等相应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行政机关可申请人民法 级或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院强制执行。 10.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乌海市海南区城市管 理综合执法局 150303 1.立案责任:执法机关依据职权,或者依据当事人的申诉、控告等途径发现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 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 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 执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 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 关秘密。 3.审查责任:调查终结后,行政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 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八十三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 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申诉、申辩等权利。符合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属于重大行政处罚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 应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 免予处分。 :行政处罚文书应按照法定方式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 罚款等相应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行政机关可申请人民法 级或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院强制执行。 10.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乌海市海南区城市管 理综合执法局 150303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部委规章】《房产测绘管理办法》(2000年10月8日建设部第3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1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测绘局令第83号发布,自 2001年5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一条 房产测绘单位有下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 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绘予以降级或者取消其房产测绘资格: (三) 房产面积测算失误的,造成重大损失的。 【部委规章】《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2006年3月22日建设部令第149号发布, 2020年2月19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0号第三次修正)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资质许可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工程 造价咨询企业资质: (一)资质许可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 许可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许可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许可的; (四)对不具备行政许可条件的申请人作出准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许可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其他情形。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应当 予以撤销。 第三十五条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由县级以上地 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专业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 以下的罚款,申请人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 224 225 226 227 对未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 业资质从事工程造价咨询 活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承 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处 罚 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不及 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的处罚。 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新设 立分支机构不备案的处罚 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涂改 、倒卖、出租、出借资质 证书,或者以其他形式非 法转让资质证书的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部委规章】《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2006年3月22日建设部令第149号发布, 2020年2月19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0号第三次修正) 第四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 当依法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 动。 第三十六条 未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承 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出具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无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 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专业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 以下的罚款。 【部委规章】《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2006年3月22日建设部令第149号发布, 2020年2月19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0号第三次修正) 第十七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 的名称、住所、组织形式、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注册资本等事项发生变更的,应 当自变更确立之日起30日内,到资质许可机关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 续的,由资质许可机关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可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部委规章】《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2006年3月22日建设部令第149号发布,2 020年2月19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0号第三次修正)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 三条规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接业务不备案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 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专业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500 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应当 自承接业务之日起30日内到建设工程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 主管部门备案。 【部委规章】《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2006年3月22日建设部令第149号发布,2 020年2月19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0号第三次修正) 第二十五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 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 第三十九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有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专业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 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执法机关依据职权,或者依据当事人的申诉、控告等途径发现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 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 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 执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 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 关秘密。 3.审查责任:调查终结后,行政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 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八十三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 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申诉、申辩等权利。符合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属于重大行政处罚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 应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 免予处分。 :行政处罚文书应按照法定方式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 罚款等相应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行政机关可申请人民法 级或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院强制执行。 10.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乌海市海南区城市管 理综合执法局 150303 1.立案责任:执法机关依据职权,或者依据当事人的申诉、控告等途径发现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 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 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 执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 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 关秘密。 3.审查责任:调查终结后,行政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 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八十三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 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申诉、申辩等权利。符合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属于重大行政处罚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 应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 免予处分。 :行政处罚文书应按照法定方式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 罚款等相应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行政机关可申请人民法 级或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院强制执行。 10.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乌海市海南区城市管 理综合执法局 150303 1.立案责任:执法机关依据职权,或者依据当事人的申诉、控告等途径发现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 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 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 执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 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 关秘密。 3.审查责任:调查终结后,行政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 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八十三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 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申诉、申辩等权利。符合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属于重大行政处罚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 应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 免予处分。 :行政处罚文书应按照法定方式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 罚款等相应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行政机关可申请人民法 级或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院强制执行。 10.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乌海市海南区城市管 理综合执法局 150303 1.立案责任:执法机关依据职权,或者依据当事人的申诉、控告等途径发现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 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 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 执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 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 关秘密。 3.审查责任:调查终结后,行政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 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八十三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 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申诉、申辩等权利。符合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属于重大行政处罚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 应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 免予处分。 :行政处罚文书应按照法定方式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 罚款等相应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行政机关可申请人民法 级或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院强制执行。 10.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乌海市海南区城市管 理综合执法局 150303 228 229 230 231 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超越 资质等级业务范围承接工 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处罚 对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 人或两个以上投标人对同 一工程项目的工程造价咨 询业务的处罚 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以给 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 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的处 罚 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转包 承接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的处罚 行政处罚 【部委规章】《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2006年3月22日建设部令第149号发布,2 020年2月19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0号第三次修正) 第二十五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 业不得有下列行为:(二)超越资质等级业务范围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第三十九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有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专业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 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执法机关依据职权,或者依据当事人的申诉、控告等途径发现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 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 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 执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 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 关秘密。 3.审查责任:调查终结后,行政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 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八十三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 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申诉、申辩等权利。符合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属于重大行政处罚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 应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 免予处分。 :行政处罚文书应按照法定方式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 罚款等相应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行政机关可申请人民法 级或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院强制执行。 10.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乌海市海南区城市管 理综合执法局 150303 行政处罚 【部委规章】《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2006年3月22日建设部令第149号发布, 2020年2月19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0号第三次修正) 第二十五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 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三)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或两个以上投标人对同一工程项 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第三十九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有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专业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 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执法机关依据职权,或者依据当事人的申诉、控告等途径发现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 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 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 执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 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 关秘密。 3.审查责任:调查终结后,行政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 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八十三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 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申诉、申辩等权利。符合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属于重大行政处罚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 应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 免予处分。 :行政处罚文书应按照法定方式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 罚款等相应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行政机关可申请人民法 级或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院强制执行。 10.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乌海市海南区城市管 理综合执法局 150303 行政处罚 【部委规章】《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2006年3月22日建设部令第149号发布, 2020年2月19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0号第三次修正) 第二十五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 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四)以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 第三十九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有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专业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 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执法机关依据职权,或者依据当事人的申诉、控告等途径发现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 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 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 执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 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 关秘密。 3.审查责任:调查终结后,行政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 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八十三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 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申诉、申辩等权利。符合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属于重大行政处罚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 应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 免予处分。 :行政处罚文书应按照法定方式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 罚款等相应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行政机关可申请人民法 级或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院强制执行。 10.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乌海市海南区城市管 理综合执法局 150303 行政处罚 【部委规章】《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2006年3月22日建设部令第149号发布, 2020年2月19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0号第三次修正) 第二十五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 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五)转包承接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第三十九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有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专业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 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执法机关依据职权,或者依据当事人的申诉、控告等途径发现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 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 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 执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 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 关秘密。 3.审查责任:调查终结后,行政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 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八十三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 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申诉、申辩等权利。符合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属于重大行政处罚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 应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 免予处分。 :行政处罚文书应按照法定方式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 罚款等相应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行政机关可申请人民法 级或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院强制执行。 10.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乌海市海南区城市管 理综合执法局 150303 232 233 234 235 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有法 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的处罚 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 手段取得注册证书和执业 印章的处罚 对违反本细则,未受聘并 注册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 内一个具有工程设计资质 的单位,从事建筑工程设 计执业活动的处罚 对违反本细则,未办理变 更注册而继续执业的处罚 行政处罚 【部委规章】《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2006年3月22日建设部令第149号发布, 2020年2月19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0号第三次修正) 第二十五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 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九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有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专业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 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执法机关依据职权,或者依据当事人的申诉、控告等途径发现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 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 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 执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 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 关秘密。 3.审查责任:调查终结后,行政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 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八十三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 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申诉、申辩等权利。符合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属于重大行政处罚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 应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 免予处分。 :行政处罚文书应按照法定方式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 罚款等相应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行政机关可申请人民法 级或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院强制执行。 10.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乌海市海南区城市管 理综合执法局 150303 行政处罚 【部委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2008年1月8日经建设部第 14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7号发布,自2008年3月15日起施 行) 第四十一条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由全国注册 建筑师管理委员会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撤销注册证书并收回执 业印章,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其 中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 万元的罚款。 1.立案责任:执法机关依据职权,或者依据当事人的申诉、控告等途径发现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 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 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 执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 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 关秘密。 3.审查责任:调查终结后,行政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 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八十三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 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申诉、申辩等权利。符合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属于重大行政处罚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 应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 免予处分。 :行政处罚文书应按照法定方式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 罚款等相应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行政机关可申请人民法 级或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院强制执行。 10.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乌海市海南区城市管 理综合执法局 150303 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执法机关依据职权,或者依据当事人的申诉、控告等途径发现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 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 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 执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 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 【部委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2008年1月8日经建设部第 关秘密。 3.审查责任:调查终结后,行政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 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八十三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 14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7号发布,自2008年3月15日起施 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行)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细则,未受聘并注册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一个具有工程设计 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申诉、申辩等权利。符合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资质的单位,从事建筑工程设计执业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 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属于重大行政处罚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 告,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应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 免予处分。 :行政处罚文书应按照法定方式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 罚款等相应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行政机关可申请人民法 级或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院强制执行。 10.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乌海市海南区城市管 理综合执法局 150303 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执法机关依据职权,或者依据当事人的申诉、控告等途径发现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 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 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 执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 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 关秘密。 3.审查责任:调查终结后,行政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 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八十三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 【部委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2008年1月8日经建设部第 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14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7号发布,自2008年3月15日起施 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申诉、申辩等权利。符合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细则,未办理变更注册而继续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属于重大行政处罚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 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应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 免予处分。 :行政处罚文书应按照法定方式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 罚款等相应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行政机关可申请人民法 级或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院强制执行。 10.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乌海市海南区城市管 理综合执法局 150303 236 237 238 239 对违反本细则,涂改、倒 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 他形式非法转让执业资格 证书、互认资格证书、注 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处罚 对违反本细则,注册建筑 师或者其聘用单位未按照 要求提供注册建筑师信用 档案信息的处罚 对聘用单位为申请人提供 虚假注册材料的处罚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 段取得勘察工程师注册证 书的处罚 行政处罚 【部委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2008年1月8日经建设部第 14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7号发布,自2008年3月15日起施 行)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细则,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执业 资格证书、互认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 责令改正,其中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 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1.立案责任:执法机关依据职权,或者依据当事人的申诉、控告等途径发现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 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 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 执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 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 关秘密。 3.审查责任:调查终结后,行政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 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八十三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 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申诉、申辩等权利。符合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属于重大行政处罚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 应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 免予处分。 :行政处罚文书应按照法定方式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 罚款等相应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行政机关可申请人民法 级或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院强制执行。 10.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乌海市海南区城市管 理综合执法局 150303 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执法机关依据职权,或者依据当事人的申诉、控告等途径发现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 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 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 执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 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 【部委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2008年1月8日经建设部 关秘密。 3.审查责任:调查终结后,行政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 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八十三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 第14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7号发布,自2008年3月15日起 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施行)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细则,注册建筑师或者其聘用单位未按照要求提供注册建筑 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申诉、申辩等权利。符合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师信用档案信息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属于重大行政处罚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 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应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 免予处分。 :行政处罚文书应按照法定方式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 罚款等相应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行政机关可申请人民法 级或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院强制执行。 10.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乌海市海南区城市管 理综合执法局 150303 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执法机关依据职权,或者依据当事人的申诉、控告等途径发现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 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 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 执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 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 【部委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2008年1月8日经建设部 关秘密。 3.审查责任:调查终结后,行政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 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八十三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 第14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7号发布,自2008年3月15日起 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施行) 第四十六条 聘用单位为申请人提供虚假注册材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 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申诉、申辩等权利。符合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属于重大行政处罚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 。 应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 免予处分。 :行政处罚文书应按照法定方式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 罚款等相应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行政机关可申请人民法 级或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院强制执行。 10.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乌海市海南区城市管 理综合执法局 150303 行政处罚 【部委规章】《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2005年2月4日建设部令第137号发布 ,2016年9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2号修订,自2016年10月20日起 施行)第二十九条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由负责审批的部门撤 销其注册,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 有关部门处以罚款,其中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 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责任:执法机关依据职权,或者依据当事人的申诉、控告等途径发现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 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 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 执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 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 关秘密。 3.审查责任:调查终结后,行政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 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八十三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 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申诉、申辩等权利。符合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属于重大行政处罚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 应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 免予处分。 :行政处罚文书应按照法定方式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 罚款等相应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行政机关可申请人民法 级或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院强制执行。 10.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乌海市海南区城市管 理综合执法局 150303 240 241 242 243 对注册工程师以个人名义 承接业务的处罚 对涂改、出租、出借或者 以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 或者执业印章的处罚 对注册工程师泄露执业中 应当保守的秘密并造成严 重后果的处罚 对注册工程师超出本专业 规定范围或者聘用单位业 务范围从事执业活动的处 罚 行政处罚 【部委规章】《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2005年2月4日建设部令第137号发布, 2016年9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2号修订,自2016年10月20日起施 行)第三十条 注册工程师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 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 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的; 1.立案责任:执法机关依据职权,或者依据当事人的申诉、控告等途径发现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 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 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 执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 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 关秘密。 3.审查责任:调查终结后,行政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 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八十三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 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申诉、申辩等权利。符合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属于重大行政处罚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 应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 免予处分。 :行政处罚文书应按照法定方式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 罚款等相应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行政机关可申请人民法 级或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院强制执行。 10.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乌海市海南区城市管 理综合执法局 150303 行政处罚 【部委规章】《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2005年2月4日建设部令第137号发布, 2016年9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2号修订,自2016年10月20日起施 行)第三十条 注册工程师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 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 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形式非法转让注 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的; 1.立案责任:执法机关依据职权,或者依据当事人的申诉、控告等途径发现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 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 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 执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 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 关秘密。 3.审查责任:调查终结后,行政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 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八十三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 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申诉、申辩等权利。符合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属于重大行政处罚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 应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 免予处分。 :行政处罚文书应按照法定方式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 罚款等相应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行政机关可申请人民法 级或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院强制执行。 10.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乌海市海南区城市管 理综合执法局 150303 行政处罚 【部委规章】《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2005年2月4日建设部令第137号发布, 2016年9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2号修订,自2016年10月20日起施 行)第三十条 注册工程师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 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 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泄露执业中应当保守的秘密并造成严重后 果的; 1.立案责任:执法机关依据职权,或者依据当事人的申诉、控告等途径发现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 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 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 执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 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 关秘密。 3.审查责任:调查终结后,行政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 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八十三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 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申诉、申辩等权利。符合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属于重大行政处罚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 应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 免予处分。 :行政处罚文书应按照法定方式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 罚款等相应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行政机关可申请人民法 级或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院强制执行。 10.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乌海市海南区城市管 理综合执法局 150303 行政处罚 【部委规章】《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2005年2月4日建设部令第137号发布, 2016年9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2号修订,自2016年10月20日起施 行)第三十条 注册工程师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 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 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超出本专业规定范围或者聘用单位业务范 围从事执业活动的; 1.立案责任:执法机关依据职权,或者依据当事人的申诉、控告等途径发现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 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 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 执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 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 关秘密。 3.审查责任:调查终结后,行政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 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八十三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 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申诉、申辩等权利。符合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属于重大行政处罚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 应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 免予处分。 :行政处罚文书应按照法定方式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 罚款等相应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行政机关可申请人民法 级或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院强制执行。 10.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乌海市海南区城市管 理综合执法局 150303 244 245 246 247 248 对注册工程师弄虚作假提 供执业活动成果的处罚 对注册工程师其它违反法 律、法规、规章的行为的 处罚 对审查机构出具虚假审查 合格书的处罚 对审查人员在虚假审查合 格书上签字的处罚 对建设单位压缩合理审查 周期的处罚 行政处罚 【部委规章】《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2005年2月4日建设部令第137号发布, 2016年9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2号修订,自2016年10月20日起施 行)第三十条 注册工程师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 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 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弄虚作假提供执业活动成果的; 1.立案责任:执法机关依据职权,或者依据当事人的申诉、控告等途径发现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 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 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 执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 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 关秘密。 3.审查责任:调查终结后,行政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 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八十三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 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申诉、申辩等权利。符合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属于重大行政处罚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 应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 免予处分。 :行政处罚文书应按照法定方式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 罚款等相应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行政机关可申请人民法 级或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院强制执行。 10.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乌海市海南区城市管 理综合执法局 150303 行政处罚 【部委规章】《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2005年2月4日建设部令第137号发布, 2016年9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2号修订,自2016年10月20日起施 行)第三十条 注册工程师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 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 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其它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1.立案责任:执法机关依据职权,或者依据当事人的申诉、控告等途径发现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 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 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 执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 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 关秘密。 3.审查责任:调查终结后,行政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 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八十三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 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申诉、申辩等权利。符合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属于重大行政处罚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 应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 免予处分。 :行政处罚文书应按照法定方式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 罚款等相应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行政机关可申请人民法 级或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院强制执行。 10.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乌海市海南区城市管 理综合执法局 150303 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执法机关依据职权,或者依据当事人的申诉、控告等途径发现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 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 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 执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 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 【部委规章】《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2013年4 关秘密。 3.审查责任:调查终结后,行政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 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八十三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 月27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3号发布,自2013年8月1日起施行) 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第二十五条审查机构出具虚假审查合格书的,审查合格书无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申诉、申辩等权利。符合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处3万元罚款,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 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属于重大行政处罚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 门不再将其列入审查机构名录。 应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 免予处分。 :行政处罚文书应按照法定方式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 罚款等相应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行政机关可申请人民法 级或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院强制执行。 10.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乌海市海南区城市管 理综合执法局 150303 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执法机关依据职权,或者依据当事人的申诉、控告等途径发现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 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 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 执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 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 【部委规章】《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2013年4 关秘密。 3.审查责任:调查终结后,行政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 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八十三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 月27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3号发布,自2013年8月1日起施行) 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第二十五条第二款审查人员在虚假审查合格书上签字的,终身不得再担任审查人员;对 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申诉、申辩等权利。符合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于已实行执业注册制度的专业的审查人员,还应当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 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属于重大行政处罚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 十二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予以处罚。 应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 免予处分。 :行政处罚文书应按照法定方式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 罚款等相应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行政机关可申请人民法 级或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院强制执行。 10.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乌海市海南区城市管 理综合执法局 150303 行政处罚 【部委规章】《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2013年4 月27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3号发布,自2013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六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 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予以通报: (一)压缩合理审查周期的; 1.立案责任:执法机关依据职权,或者依据当事人的申诉、控告等途径发现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 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 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 执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 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 关秘密。 3.审查责任:调查终结后,行政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 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八十三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 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申诉、申辩等权利。符合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属于重大行政处罚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 应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 免予处分。 :行政处罚文书应按照法定方式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 罚款等相应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行政机关可申请人民法 级或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院强制执行。 10.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乌海市海南区城市管 理综合执法局 150303 249 250 251 252 对建设单位提供不真实送 审资料的处罚 建设单位对审查机构提出 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工程 建设强制性标准要求的处 罚 对勘察、设计单位违反 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 勘察、设计的处罚 对擅自拆除、迁移、改动 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处罚 行政处罚 【部委规章】《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2013年4 月27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3号发布,自2013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六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 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予以通报:(二)提供不真实送审资料 的; 1.立案责任:执法机关依据职权,或者依据当事人的申诉、控告等途径发现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 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 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 执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 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 关秘密。 3.审查责任:调查终结后,行政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 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八十三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 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申诉、申辩等权利。符合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属于重大行政处罚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 应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 免予处分。 :行政处罚文书应按照法定方式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 罚款等相应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行政机关可申请人民法 级或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院强制执行。 10.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乌海市海南区城市管 理综合执法局 150303 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执法机关依据职权,或者依据当事人的申诉、控告等途径发现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 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 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 执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 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 【部委规章】《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2013年4 关秘密。 3.审查责任:调查终结后,行政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 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八十三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 月27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3号发布,自2013年8月1日起施行) 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第二十六条 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申诉、申辩等权利。符合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 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属于重大行政处罚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 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予以通报:(三)对审查机构提出不符 应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 免予处分。 合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要求的。 :行政处罚文书应按照法定方式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 罚款等相应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行政机关可申请人民法 级或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院强制执行。 10.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乌海市海南区城市管 理综合执法局 150303 行政处罚 【部委规章】《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2000年8月25日建设部令第81号公 布, 根据2015年1月22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3号修正)第十七条 勘察、设计单位违 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责令改正,并处以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 罚款。 有前款行为,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 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立案责任:执法机关依据职权,或者依据当事人的申诉、控告等途径发现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 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 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 执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 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 关秘密。 3.审查责任:调查终结后,行政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 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八十三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 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申诉、申辩等权利。符合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属于重大行政处罚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 应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 免予处分。 :行政处罚文书应按照法定方式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 罚款等相应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行政机关可申请人民法 级或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院强制执行。 10.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乌海市海南区城市管 理综合执法局 150303 行政处罚 【部委规章】《城市照明管理规定》(2010年5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令第4号令签发,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保护城市 照明设施,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五)擅自迁移、拆除、利用城市照明设施;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有第二十八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照明主管部门责令限 期改正,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 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1.立案责任:执法机关依据职权,或者依据当事人的申诉、控告等途径发现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 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 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 执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 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 关秘密。 3.审查责任:调查终结后,行政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 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八十三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 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申诉、申辩等权利。符合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属于重大行政处罚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 应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 免予处分。 :行政处罚文书应按照法定方式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 罚款等相应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行政机关可申请人民法 级或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院强制执行。 10.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乌海市海南区城市管 理综合执法局 150303 253 对擅自在城市道路照明灯 杆上架设通讯线(缆)或者 安置其他设施的处罚 254 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 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处罚 255 对违反《注册建造师管理 规定》,未取得注册证书 和执业印,担任大中型建 设工程项目施工单位项目 负责人,或者以注册建造 师的名义从事相关活动的 处罚 256 257 对未按《注册建造师管理 规定》办理变更,注册而 继续执业的处罚 对注册建造师在执业活动 中不履行注册建造师义务 的处罚 行政处罚 【部委规章】《城市照明管理规定》(2010年5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令第4号令签发,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保护城市 照明设施,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四)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架设线缆、安置其它设施或者接用电源;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有第二十八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照明主管部门责令限 期改正,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 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1.立案责任:执法机关依据职权,或者依据当事人的申诉、控告等途径发现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 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 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 执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 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 关秘密。 3.审查责任:调查终结后,行政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 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八十三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 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申诉、申辩等权利。符合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属于重大行政处罚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 应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 免予处分。 :行政处罚文书应按照法定方式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 罚款等相应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行政机关可申请人民法 级或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院强制执行。 10.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乌海市海南区城市管 理综合执法局 150303 行政处罚 【部委规章】《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2006年1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3 号发布,2016年9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2号修订) 第三十四条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由注册机关撤销其注册,3年内不得再次申 请注册,并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其中没有违法所 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 款。 1.立案责任:执法机关依据职权,或者依据当事人的申诉、控告等途径发现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 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 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 执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 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 关秘密。 3.审查责任:调查终结后,行政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 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八十三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 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申诉、申辩等权利。符合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属于重大行政处罚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 应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 免予处分。 :行政处罚文书应按照法定方式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 罚款等相应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行政机关可申请人民法 级或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院强制执行。 10.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乌海市海南区城市管 理综合执法局 150303 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执法机关依据职权,或者依据当事人的申诉、控告等途径发现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 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 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 执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 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 【部委规章】《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2006年1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3 关秘密。 3.审查责任:调查终结后,行政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 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八十三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 号发布,2016年9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2号修订) 第三十五条 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违反本规定,未取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担任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单位项目负责 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申诉、申辩等权利。符合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人,或者以注册建造师的名义从事相关活动的,其所签署的工程文件无效,由县级以上 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属于重大行政处罚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 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活动, 应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 免予处分。 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处罚文书应按照法定方式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 罚款等相应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行政机关可申请人民法 级或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院强制执行。 10.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乌海市海南区城市管 理综合执法局 150303 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执法机关依据职权,或者依据当事人的申诉、控告等途径发现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 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 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 执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 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 关秘密。 3.审查责任:调查终结后,行政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 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八十三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 【部委规章】《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2006年1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3 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号发布,2016年9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2号修订) 第三十六条 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申诉、申辩等权利。符合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规定,未办理变更注册而继续执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 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属于重大行政处罚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 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应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 免予处分。 :行政处罚文书应按照法定方式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 罚款等相应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行政机关可申请人民法 级或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院强制执行。 10.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乌海市海南区城市管 理综合执法局 150303 行政处罚 【部委规章】《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2006年1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3 号发布,2016年9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2号修订) 第二十六条 注册建造师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不履行注册建造师义务;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注册建造师在执业活动中有第二十六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 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没 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 万元的罚款。 1.立案责任:执法机关依据职权,或者依据当事人的申诉、控告等途径发现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 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 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 执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 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 关秘密。 3.审查责任:调查终结后,行政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 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八十三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 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申诉、申辩等权利。符合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属于重大行政处罚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 应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 免予处分。 :行政处罚文书应按照法定方式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 罚款等相应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行政机关可申请人民法 级或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院强制执行。 10.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乌海市海南区城市管 理综合执法局 150303 258 259 260 261 对注册建造师在执业过程 中,索贿、受贿或者谋取 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利 益处罚 对注册建造师在执业过程 中实施商业贿赂处罚 对注册建造师签署有虚假 记载等不合格文件的处罚 对注册建造师允许他人以 自己的名义从事执业活动 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 事执业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部委规章】《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2006年1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3 号发布,2016年9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2号修订) 第二十六条 注册建造师不得有下列行为: (二)在执业过程中,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 费用外的其他利益;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注册建造师在执业活动中有第二十六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 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没 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 万元的罚款。 1.立案责任:执法机关依据职权,或者依据当事人的申诉、控告等途径发现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 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 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 执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 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 关秘密。 3.审查责任:调查终结后,行政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 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八十三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 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申诉、申辩等权利。符合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属于重大行政处罚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 应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 免予处分。 :行政处罚文书应按照法定方式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 罚款等相应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行政机关可申请人民法 级或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院强制执行。 10.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乌海市海南区城市管 理综合执法局 150303 行政处罚 【部委规章】《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已于2006年12月11日经建设部第112次常务会议讨 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六条 注册建造师不得有下列行为 : (三)在执业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注册建造师在执业活动中有第二十六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 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 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 款。 1.立案责任:执法机关依据职权,或者依据当事人的申诉、控告等途径发现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 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 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 执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 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 关秘密。 3.审查责任:调查终结后,行政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 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八十三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 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申诉、申辩等权利。符合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属于重大行政处罚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 应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 免予处分。 :行政处罚文书应按照法定方式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 罚款等相应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行政机关可申请人民法 级或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院强制执行。 10.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乌海市海南区城市管 理综合执法局 150303 行政处罚 【部委规章】《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2006年1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3 号发布,2016年9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2号修订) 第二十六条 注册建造师不得有下列行为(四)签署有虚假记载等不合格的文件;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注册建造师在执业活动中有第二十六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 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没 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 万元的罚款。 1.立案责任:执法机关依据职权,或者依据当事人的申诉、控告等途径发现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 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 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 执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 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 关秘密。 3.审查责任:调查终结后,行政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 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八十三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 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申诉、申辩等权利。符合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属于重大行政处罚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 应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 免予处分。 :行政处罚文书应按照法定方式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 罚款等相应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行政机关可申请人民法 级或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院强制执行。 10.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乌海市海南区城市管 理综合执法局 150303 行政处罚 【部委规章】《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2006年1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3 号发布,2016年9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2号修订) 第二十六条 注册建造师不得有下列行为: (五)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执业活动;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注册建造师在执业活动中有第二十六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 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没 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 万元的罚款。 1.立案责任:执法机关依据职权,或者依据当事人的申诉、控告等途径发现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 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 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 执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 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 关秘密。 3.审查责任:调查终结后,行政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 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八十三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 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申诉、申辩等权利。符合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属于重大行政处罚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 应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 免予处分。 :行政处罚文书应按照法定方式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 罚款等相应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行政机关可申请人民法 级或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院强制执行。 10.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乌海市海南区城市管 理综合执法局 150303 262 263 264 265 对注册建造师同时在两个 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 者执业处罚 对注册建造师涂改、倒卖 、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 式非法转让资格证书、注 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处罚 对注册建造师超出执业范 围和聘用单位业务范围内 从事执业活动的处罚 对注册建造师或者其聘用 单位未按照要求提供注册 建造师信用档案信息的处 罚 行政处罚 【部委规章】《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2006年1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3 号发布,2016年9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2号修订) 第二十六条 注册建造师不得有下列行为: (六)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 ;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注册建造师在执业活动中有第二十六条所列行为之一 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 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 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1.立案责任:执法机关依据职权,或者依据当事人的申诉、控告等途径发现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 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 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 执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 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 关秘密。 3.审查责任:调查终结后,行政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 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八十三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 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申诉、申辩等权利。符合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属于重大行政处罚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 应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 免予处分。 :行政处罚文书应按照法定方式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 罚款等相应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行政机关可申请人民法 级或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院强制执行。 10.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乌海市海南区城市管 理综合执法局 150303 行政处罚 【部委规章】《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2006年1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3 号发布,2016年9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2号修订) 第二十六条 注册建造师不得有下列行为: (七)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 让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注册建造师在执业活动中有第二十六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 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没 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 万元的罚款。 1.立案责任:执法机关依据职权,或者依据当事人的申诉、控告等途径发现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 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 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 执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 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 关秘密。 3.审查责任:调查终结后,行政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 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八十三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 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申诉、申辩等权利。符合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属于重大行政处罚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 应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 免予处分。 :行政处罚文书应按照法定方式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 罚款等相应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行政机关可申请人民法 级或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院强制执行。 10.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乌海市海南区城市管 理综合执法局 150303 行政处罚 【部委规章】《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2006年1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3 号发布,2016年9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2号修订) 第二十六条 注册建造师不得有下列行为: (八)超出执业范围和聘用单位业务范围内从事执业活动 ;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注册建造师在执业活动中有第二十六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 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没 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 万元的罚款。 1.立案责任:执法机关依据职权,或者依据当事人的申诉、控告等途径发现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 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 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 执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 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 关秘密。 3.审查责任:调查终结后,行政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 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八十三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 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申诉、申辩等权利。符合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属于重大行政处罚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 应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 免予处分。 :行政处罚文书应按照法定方式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 罚款等相应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行政机关可申请人民法 级或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院强制执行。 10.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乌海市海南区城市管 理综合执法局 150303 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执法机关依据职权,或者依据当事人的申诉、控告等途径发现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 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 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 执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 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 【部委规章】《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2006年1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3 关秘密。 3.审查责任:调查终结后,行政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 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八十三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 号发布,2016年9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2号修订) 第三十八条 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违反本规定,注册建造师或者其聘用单位未按照要求提供注册建造师信用档案信息的, 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申诉、申辩等权利。符合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 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属于重大行政处罚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 未改正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应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 免予处分。 :行政处罚文书应按照法定方式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 罚款等相应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行政机关可申请人民法 级或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院强制执行。 10.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乌海市海南区城市管 理综合执法局 150303 266 267 268 269 对违反聘用单位为申请人 提供虚假注册材料的处罚 对建筑施工企业不再具备 安全生产条件的处罚 对建筑施工企业未取得安 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建 筑施工活动的处罚 对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 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 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执法机关依据职权,或者依据当事人的申诉、控告等途径发现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 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 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 执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 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 【部委规章】《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2006年1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3 关秘密。 3.审查责任:调查终结后,行政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 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八十三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 号发布,2016年9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2号修订) 第三十九条 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聘用单位为申请人提供虚假注册材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 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申诉、申辩等权利。符合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 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属于重大行政处罚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 以下的罚款。 应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 免予处分。 :行政处罚文书应按照法定方式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 罚款等相应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行政机关可申请人民法 级或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院强制执行。 10.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乌海市海南区城市管 理综合执法局 150303 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执法机关依据职权,或者依据当事人的申诉、控告等途径发现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 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 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 执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 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 关秘密。 3.审查责任:调查终结后,行政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 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八十三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 【部委规章】《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2004年6月29日建设部令第 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128号发布,2015年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3号修改)第二十三 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申诉、申辩等权利。符合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条 建筑施工企业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并限期整改;情节严 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属于重大行政处罚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 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应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 免予处分。 :行政处罚文书应按照法定方式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 罚款等相应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行政机关可申请人民法 级或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院强制执行。 10.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乌海市海南区城市管 理综合执法局 150303 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执法机关依据职权,或者依据当事人的申诉、控告等途径发现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 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 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 执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 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 【部委规章】《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2004年6月29日建设部令第 关秘密。 3.审查责任:调查终结后,行政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 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八十三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 128号发布,2015年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3号修改)第二十四 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条 违反本规定,建筑施工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责令 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申诉、申辩等权利。符合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其在建项目停止施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 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属于重大行政处罚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 全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应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 免予处分。 :行政处罚文书应按照法定方式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 罚款等相应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行政机关可申请人民法 级或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院强制执行。 10.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乌海市海南区城市管 理综合执法局 150303 行政处罚 【部委规章】《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2004年6月29日建设部令第 128号发布,2015年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3号修改) 第二十 五条 违反本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从事建筑施工活动 的,责令其在建项目停止施工,限期补办延期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 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办理延期手续,继续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依照本规定第二十 四条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建筑施工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建筑施工活动 的,责令其在建项目停止施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 成重大安全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责任:执法机关依据职权,或者依据当事人的申诉、控告等途径发现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 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 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 执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 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 关秘密。 3.审查责任:调查终结后,行政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 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八十三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 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申诉、申辩等权利。符合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属于重大行政处罚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 应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 免予处分。 :行政处罚文书应按照法定方式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 罚款等相应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行政机关可申请人民法 级或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院强制执行。 10.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乌海市海南区城市管 理综合执法局 150303 270 271 272 273 对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安全 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对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 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 可证的处罚 对建筑施工企业隐瞒有关 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 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对建筑施工企业以欺骗、 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 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1.立案责任:执法机关依据职权,或者依据当事人的申诉、控告等途径发现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 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 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 执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 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 关秘密。 3.审查责任:调查终结后,行政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 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八十三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 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申诉、申辩等权利。符合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属于重大行政处罚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 应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 免予处分。 :行政处罚文书应按照法定方式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 罚款等相应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行政机关可申请人民法 级或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院强制执行。 10.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乌海市海南区城市管 理综合执法局 150303 1.立案责任:执法机关依据职权,或者依据当事人的申诉、控告等途径发现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 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 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 执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 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 关秘密。 3.审查责任:调查终结后,行政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 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八十三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 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申诉、申辩等权利。符合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属于重大行政处罚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 应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 免予处分。 :行政处罚文书应按照法定方式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 罚款等相应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行政机关可申请人民法 级或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院强制执行。 10.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乌海市海南区城市管 理综合执法局 150303 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执法机关依据职权,或者依据当事人的申诉、控告等途径发现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 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 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 执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 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 关秘密。 3.审查责任:调查终结后,行政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 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八十三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 【部委规章】《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2004年6月29日建设部令第 128号发布,2015年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3号修改) 第二 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十七条第一款 违反本规定,建筑施工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安全生 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申诉、申辩等权利。符合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产许可证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并给予警告,1年内不得申请安全 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属于重大行政处罚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 应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 免予处分。 生产许可证。 :行政处罚文书应按照法定方式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 罚款等相应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行政机关可申请人民法 级或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院强制执行。 10.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乌海市海南区城市管 理综合执法局 150303 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执法机关依据职权,或者依据当事人的申诉、控告等途径发现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 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 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 执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 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 【部委规章】《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2004年6月29日建设部令第 关秘密。 3.审查责任:调查终结后,行政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 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八十三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 128号发布,2015年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3号修改) 第二 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十七条第二款建筑施工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撤销安 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申诉、申辩等权利。符合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全生产许可证,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属于重大行政处罚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 应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 免予处分。 :行政处罚文书应按照法定方式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 罚款等相应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行政机关可申请人民法 级或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院强制执行。 10.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乌海市海南区城市管 理综合执法局 150303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部委规章】《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2004年6月29日建设部令第 128号发布,2015年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3号修改)第二十六 条第一款 违反本规定,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 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接受转让的,依照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建筑施工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建筑施工活动 的,责令其在建项目停止施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 成重大安全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部委规章】《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2004年6月29日建设部令第 128号发布,2015年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3号修改) 第二十 六条第二款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依照本规定第二十 四条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建筑施工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建筑施工活动 的,责令其在建项目停止施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 成重大安全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74 275 276 277 对未按照节能设计进行施 工的施工单位的处罚 对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 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 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 处罚 对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 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未办 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处 罚 对建设单位将备案机关决 定重新组织竣工验收的工 程,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前,擅自使用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执法机关依据职权,或者依据当事人的申诉、控告等途径发现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 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 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 执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 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 【部委规章】《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于2005年10月28日经第76次部常务会议讨论 关秘密。 3.审查责任:调查终结后,行政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 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八十三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 通过,自2005年11月10日建设部令第143号发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七条 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对未按照节能设计进行施工的施工单位,责令改正;整改所发生的工程费用,由施工单 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申诉、申辩等权利。符合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位负责;可以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2年内,累 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属于重大行政处罚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 计3项工程未按照符合节能标准要求的设计进行施工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 应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 免予处分。 者吊销资质证书。 :行政处罚文书应按照法定方式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 罚款等相应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行政机关可申请人民法 级或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院强制执行。 10.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乌海市海南区城市管 理综合执法局 150303 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执法机关依据职权,或者依据当事人的申诉、控告等途径发现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 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 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 执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 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 【部委规章】《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2000 关秘密。 3.审查责任:调查终结后,行政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 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八十三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 年4月4日建设部令第78号发布,根据2009年10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令第2号修正)第八条 备案机关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 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申诉、申辩等权利。符合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应当在收讫竣工验收备案文件15日内,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 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属于重大行政处罚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 应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 免予处分。 织竣工验收。 :行政处罚文书应按照法定方式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 罚款等相应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行政机关可申请人民法 级或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院强制执行。 10.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乌海市海南区城市管 理综合执法局 150303 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执法机关依据职权,或者依据当事人的申诉、控告等途径发现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 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 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 执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 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 关秘密。 3.审查责任:调查终结后,行政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 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八十三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 【部委规章】《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2000 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年4月4日建设部令第78号发布,根据2009年10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申诉、申辩等权利。符合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令第2号修正)第九条 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未办理工程竣工验收 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属于重大行政处罚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 备案的,备案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应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 免予处分。 :行政处罚文书应按照法定方式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 罚款等相应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行政机关可申请人民法 级或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院强制执行。 10.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乌海市海南区城市管 理综合执法局 150303 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执法机关依据职权,或者依据当事人的申诉、控告等途径发现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 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 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 执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 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 【部委规章】《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2000 关秘密。 3.审查责任:调查终结后,行政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 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八十三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 年4月4日建设部令第78号发布,根据2009年10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令第2号修正)第十条 建设单位将备案机关决定重新组织竣工验收的工程,在重新组织 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申诉、申辩等权利。符合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竣工验收前,擅自使用的,备案机关责令停止使用,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罚款 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属于重大行政处罚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 。 应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 免予处分。 :行政处罚文书应按照法定方式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 罚款等相应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行政机关可申请人民法 级或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院强制执行。 10.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乌海市海南区城市管 理综合执法局 150303 278 279 280 281 对建设单位采用虚假证明 文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 案的处罚 对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民 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 处罚 施工图审查机构对不符合 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 的设计方案出具合格意见 的处罚 对工程监理企业未按照本 规定要求提供工程监理企 业信用档案信息的处罚 1.立案责任:执法机关依据职权,或者依据当事人的申诉、控告等途径发现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 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 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 执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 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 【部委规章】《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2000 关秘密。 3.审查责任:调查终结后,行政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 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八十三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 年4月4日建设部令第78号发布,根据2009年10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令第2号修正)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采用虚假证明文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工程竣 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申诉、申辩等权利。符合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工验收无效,备案机关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 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属于重大行政处罚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 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应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 免予处分。 :行政处罚文书应按照法定方式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 罚款等相应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行政机关可申请人民法 级或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院强制执行。 10.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乌海市海南区城市管 理综合执法局 150303 1.立案责任:执法机关依据职权,或者依据当事人的申诉、控告等途径发现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 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 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 执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 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 关秘密。 3.审查责任:调查终结后,行政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 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八十三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 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申诉、申辩等权利。符合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属于重大行政处罚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 应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 免予处分。 :行政处罚文书应按照法定方式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 罚款等相应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行政机关可申请人民法 级或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院强制执行。 10.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乌海市海南区城市管 理综合执法局 150303 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行政法规】《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国务院令第530号,自2008年10月1 日施行)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 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设计方案出具合格意见的。 1.立案责任:执法机关依据职权,或者依据当事人的申诉、控告等途径发现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 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 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 执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 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 关秘密。 3.审查责任:调查终结后,行政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 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八十三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 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申诉、申辩等权利。符合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属于重大行政处罚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 应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 免予处分。 :行政处罚文书应按照法定方式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 罚款等相应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行政机关可申请人民法 级或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院强制执行。 10.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乌海市海南区城市管 理综合执法局 150303 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执法机关依据职权,或者依据当事人的申诉、控告等途径发现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 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 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 执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 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 【部委规章】《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7年6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 关秘密。 3.审查责任:调查终结后,行政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 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八十三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 第158号发布,2018年12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5号修订) 第三 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十一条 工程监理企业未按照本规定要求提供工程监理企业信用档案信息的,由县级以 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申诉、申辩等权利。符合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千元以 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属于重大行政处罚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 应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 免予处分。 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处罚文书应按照法定方式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 罚款等相应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行政机关可申请人民法 级或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院强制执行。 10.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乌海市海南区城市管 理综合执法局 150303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行政法规】《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国务院令第530号,自2008年10月1 日施行)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由县 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1年以下;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格 证书的部门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 282 283 284 285 对聘用单位为申请人提供 虚假注册材料的处罚 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 手段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 的处罚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 注册而以注册造价工程师 的名义从事工程造价活动 的处罚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办 理变更注册而继续执业的 处罚 行政处罚 【部委规章】《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2006年12月25日建设部令第150号发布, 2020年2月19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0号修正)第三十二条 聘用单位为申请人提供虚 假注册材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并 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执法机关依据职权,或者依据当事人的申诉、控告等途径发现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 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 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 执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 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 关秘密。 3.审查责任:调查终结后,行政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 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八十三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 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申诉、申辩等权利。符合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属于重大行政处罚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 应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 免予处分。 :行政处罚文书应按照法定方式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 罚款等相应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行政机关可申请人民法 级或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院强制执行。 10.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乌海市海南区城市管 理综合执法局 150303 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执法机关依据职权,或者依据当事人的申诉、控告等途径发现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 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 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 执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 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 【部委规章】《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2006年12月25日建设部令第150号发布, 关秘密。 3.审查责任:调查终结后,行政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 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八十三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 2020年2月19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0号修正)第三十三条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 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段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的,由注册机关撤销其注册,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并由县级 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申诉、申辩等权利。符合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其中,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属于重大行政处罚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 ;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应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 免予处分。 :行政处罚文书应按照法定方式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 罚款等相应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行政机关可申请人民法 级或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院强制执行。 10.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乌海市海南区城市管 理综合执法局 150303 行政处罚 【部委规章】《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2006年12月25日建设部令第150号发布, 2020年2月19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0号修正)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注 册而以注册造价工程师的名义从事工程造价活动的,所签署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无效,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活动 ,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执法机关依据职权,或者依据当事人的申诉、控告等途径发现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 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 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 执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 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 关秘密。 3.审查责任:调查终结后,行政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 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八十三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 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申诉、申辩等权利。符合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属于重大行政处罚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 应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 免予处分。 :行政处罚文书应按照法定方式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 罚款等相应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行政机关可申请人民法 级或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院强制执行。 10.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乌海市海南区城市管 理综合执法局 150303 【部委规章】《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2006年12月25日建设部令第150号发布, 2020年2月19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0号修正)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办理 变更注册而继续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 改正;逾期不改的,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执法机关依据职权,或者依据当事人的申诉、控告等途径发现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 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 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 执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 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 关秘密。 3.审查责任:调查终结后,行政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 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八十三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 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申诉、申辩等权利。符合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属于重大行政处罚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 应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 免予处分。 :行政处罚文书应按照法定方式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 罚款等相应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行政机关可申请人民法 级或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院强制执行。 10.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乌海市海南区城市管 理综合执法局 150303 行政处罚 286 287 288 对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履行 注册造价工程师义务;在 执业过程中,索贿、受贿 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 的其他利益;在执业过程 中实施商业贿赂;签署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 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以个 人名义承接工程造价业务 ;允许他人以自己名义从 事工程造价业务;同时在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执 业;涂改、倒卖、出租、 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 转让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 章;法律、法规、规章禁 止的其他行为的处罚 对注册造价工程师或者其 聘用单位未按照要求提供 造价工程师信用档案信息 的处罚 对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在建 筑工程计价活动中有意抬 高、压低价格或者提供虚 假报告的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部委规章】《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2006年12月25日建设部令第150号发布, 2020年2月19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0号修正) 第二十条 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得有下 列行为: (一)不履行注册造价工程师义务; (二)在执业过程中,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利益; (三)在执业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 (四)签署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 (五)以个人名义承接工程造价业务; (六)允许他人以自己名义从事工程造价业务; (七)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执业; (八)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 (九)超出执业范围、注册专业范围执业; (十)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六条 注册造价工程师有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 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 ,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1.立案责任:执法机关依据职权,或者依据当事人的申诉、控告等途径发现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 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 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 执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 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 关秘密。 3.审查责任:调查终结后,行政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 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八十三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 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申诉、申辩等权利。符合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属于重大行政处罚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 应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 免予处分。 :行政处罚文书应按照法定方式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 罚款等相应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行政机关可申请人民法 级或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院强制执行。 10.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乌海市海南区城市管 理综合执法局 150303 【部委规章】《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2006年12月25日建设部令第150号发布, 2020年2月19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0号修正)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注册造 价工程师或者其聘用单位未按照要求提供造价工程师信用档案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 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000元 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执法机关依据职权,或者依据当事人的申诉、控告等途径发现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 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 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 执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 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 关秘密。 3.审查责任:调查终结后,行政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 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八十三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 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申诉、申辩等权利。符合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属于重大行政处罚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 应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 免予处分。 :行政处罚文书应按照法定方式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 罚款等相应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行政机关可申请人民法 级或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院强制执行。 10.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乌海市海南区城市管 理综合执法局 150303 1.立案责任:执法机关依据职权,或者依据当事人的申诉、控告等途径发现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 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 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 执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 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 关秘密。 3.审查责任:调查终结后,行政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 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八十三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 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申诉、申辩等权利。符合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属于重大行政处罚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 应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 免予处分。 :行政处罚文书应按照法定方式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 罚款等相应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行政机关可申请人民法 级或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院强制执行。 10.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乌海市海南区城市管 理综合执法局 150303 【部委规章】《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2013年12月11日中华人民共 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6号发布,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 造价工程 师在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标底或者投标报价编制、工程结算审核和工程造价鉴定中,签 署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记入造价工程师信用档案,依照《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建筑工程计价活动中,出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记入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档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 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通报。 289 对检测机构违反本办法规 定,未取得相应的资质, 擅自承担本办法规定的检 测业务的, 290 对检测机构超出资质范围 从事检测活动的;涂改、 倒卖、出租、出借、转让 资质证书的;使用不符合 条件的检测人员的;未按 规定上报发现的违法违规 行为和检测不合格事项的 ;未按规定在检测报告上 签字盖章的;未按照国家 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进行检测的;档案资料管 理混乱,造成检测数据无 法追溯的;转包检测业务 的。 291 292 对检测机构伪造检测数据 ,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或者 鉴定结论的 对委托检测方有下列违法 行为的 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执法机关依据职权,或者依据当事人的申诉、控告等途径发现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 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 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 执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 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 【部委规章】《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2005年9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 关秘密。 3.审查责任:调查终结后,行政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 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八十三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 第141号发布,根据2015年5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修订) 第 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相应的资质,擅自承担本办法规定的检测业务的, 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申诉、申辩等权利。符合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其检测报告无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 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属于重大行政处罚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 元以下的罚款。 应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 免予处分。 :行政处罚文书应按照法定方式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 罚款等相应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行政机关可申请人民法 级或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院强制执行。 10.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乌海市海南区城市管 理综合执法局 150303 行政处罚 【部委规章】《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2005年9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 第141号发布,根据2015年5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修订)第二 十九条 检测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 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 (一)超出资质范围从事检测活动的; (二)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的; (三)使用不符合条件的检测人员的; (四)未按规定上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和检测不合格事项的; (五)未按规定在检测报告上签字盖章的; (六)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检测的; (七)档案资料管理混乱,造成检测数据无法追溯的; (八)转包检测业务的。 1.立案责任:执法机关依据职权,或者依据当事人的申诉、控告等途径发现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 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 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 执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 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 关秘密。 3.审查责任:调查终结后,行政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 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八十三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 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申诉、申辩等权利。符合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属于重大行政处罚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 应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 免予处分。 :行政处罚文书应按照法定方式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 罚款等相应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行政机关可申请人民法 级或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院强制执行。 10.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乌海市海南区城市管 理综合执法局 150303 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执法机关依据职权,或者依据当事人的申诉、控告等途径发现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 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 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 执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 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 【部委规章】《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2005年9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 关秘密。 3.审查责任:调查终结后,行政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 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八十三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 第141号发布,根据2015年5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修订)第三 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十条 检测机构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或者鉴定结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申诉、申辩等权利。符合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属于重大行政处罚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应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 免予处分。 :行政处罚文书应按照法定方式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 罚款等相应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行政机关可申请人民法 级或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院强制执行。 10.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乌海市海南区城市管 理综合执法局 150303 行政处罚 【部委规章】《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2005年9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 第141号发布,根据2015年5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修订)第三 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委托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 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委托未取得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的; (二)明示或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篡改或伪造检测报告的; (三)弄虚作假送检试样的。 1.立案责任:执法机关依据职权,或者依据当事人的申诉、控告等途径发现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 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 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 执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 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 关秘密。 3.审查责任:调查终结后,行政机关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 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八十三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 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申诉、申辩等权利。符合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属于重大行政处罚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 应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 免予处分。 :行政处罚文书应按照法定方式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 罚款等相应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行政机关可申请人民法 级或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院强制执行。 10.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乌海市海南区城市管 理综合执法局 150303 强制拆除违法建筑。 293 294 295 296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 次会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9号第二次修正)第六十四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 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 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 行政强制执 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 行 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 罚款。 第六十五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 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 正的,可以拆除。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 次会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9号第二次修正)第六十六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 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 行政强制执 强制拆除违法临时建筑。 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行 (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 (二)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 (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行政法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992年6月28日国务院令第101号发布 ,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第二次修订)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城市 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 、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罚款: (一)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 响市容的; 强制拆除擅自设置的大型 行政强制执 【地方法规】《内蒙古自治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违法行为处罚规定》(2006年03月13 户外广告。 行 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44号发布,自2006年5月1日起施行)第五条 违反国务院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 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组织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重建或者采取其 他补救措施,并可按以下规定给予处罚。 (一)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标牌 设施,影响市容的,可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行政法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992年6月28日国务院令第101号发布 ,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第二次修订)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城市 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 、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罚款: (二)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 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 强制拆除擅自在街道两侧 行政强制执 【地方法规】《内蒙古自治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违法行为处罚规定》(2006年03月13 和公共场地搭建建筑物、 行 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44号发布,自2006年5月1日起施行)第五条 违反国务院 构筑物。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 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组织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重建或者采取其 他补救措施,并可按以下规定给予处罚。 (二)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 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可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 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1、调查责任: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第六十条 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据 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应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 职权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依法组织编制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 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 2、审查责任:案件承办机构负责人对办案人员提出的采取(解 (二)超越职权或者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 除)措施种类、理由及法律依据进行审查,特别关注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必要性。 3、报批责任:实施前 (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 须向市城管执法局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4、决定责任:经市城管执法局负责人批准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四)未依法对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的; 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5、应当由具有执 (五)同意修改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前未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的; 法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其他人员不得实施制作并送达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财物。 6、法律法 (六)发现未依法取得规划许可或者违反规划许可的规定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的行为,而不予查处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处理的。 规规章规定的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乌海市海南区城市管 理综合执法局 150303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1、调查责任: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第六十条 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据 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应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 职权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 2、审查责任:案件承办机构负责人对办案人员提出的采取(解 (一)未依法组织编制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 除)措施种类、理由及法律依据进行审查,特别关注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必要性。 3、报批责任:实施前 (二)超越职权或者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 须向市城管执法局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4、决定责任:经市城管执法局负责人批准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 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5、应当由具有执 (四)未依法对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的; 法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其他人员不得实施制作并送达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财物。 7、法律法 (五)同意修改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前未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的; 规规章规定的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六)发现未依法取得规划许可或者违反规划许可的规定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的行为,而不予查处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处理的。 乌海市海南区城市管 理综合执法局 150303 1.《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十一条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 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乌海市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市、区人民政府责令限 期改正,并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调查责任: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一)不履行或者不正当履行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职责的; 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应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 (二)无法定依据或者违反法定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 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 2、审查责任:案件承办机构负责人对办案人员提出的采取(解 (三)不按规定行使行政裁量权,或者擅自改变已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 除)措施种类、理由及法律依据进行审查,特别关注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必要性。 3、报批责任:实施前 (四)对其他城市综合管理相关部门移送的案件应当受理而不受理,或者不及时依法处理、反馈的; 须向市城管执法局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4、决定责任:经市城管执法局负责人批准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五)拒绝提供或者不按规定提供证据、解释、意见、检测、鉴定、确认、认定的; 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5、应当由具有执 (六)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不履行行政诉讼判决、裁决的; 法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其他人员不得实施制作并送达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财物。 8、法律法 (七)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查封、扣押的非法财物、违法所得或者罚款的; 规规章规定的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八)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九)泄露举报人情况、重大案件案情,造成恶劣影响和严重后果的; (十)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损毁行政相对人财物或者索要、收受行政相对人财物的; (十一)故意刁难、辱骂、殴打或者唆使他人殴打行政相对人的; (十二)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乌海市海南区城市管 理综合执法局 150303 1.《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十一条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 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乌海市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市、区人民政府责令限 期改正,并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调查责任: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一)不履行或者不正当履行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职责的; 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应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 (二)无法定依据或者违反法定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 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 2、审查责任:案件承办机构负责人对办案人员提出的采取(解 (三)不按规定行使行政裁量权,或者擅自改变已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 除)措施种类、理由及法律依据进行审查,特别关注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必要性。 3、报批责任:实施前 (四)对其他城市综合管理相关部门移送的案件应当受理而不受理,或者不及时依法处理、反馈的; 须向市城管执法局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4、决定责任:经市城管执法局负责人批准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五)拒绝提供或者不按规定提供证据、解释、意见、检测、鉴定、确认、认定的; 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5、应当由具有执 (六)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不履行行政诉讼判决、裁决的; 法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其他人员不得实施制作并送达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财物。 9、法律法 (七)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查封、扣押的非法财物、违法所得或者罚款的; 规规章规定的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八)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九)泄露举报人情况、重大案件案情,造成恶劣影响和严重后果的; (十)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损毁行政相对人财物或者索要、收受行政相对人财物的; (十一)故意刁难、辱骂、殴打或者唆使他人殴打行政相对人的; (十二)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乌海市海南区城市管 理综合执法局 150303 297 298 1.《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十一条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 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乌海市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市、区人民政府责令限 期改正,并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调查责任: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一)不履行或者不正当履行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职责的; 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应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 (二)无法定依据或者违反法定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 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 2、审查责任:案件承办机构负责人对办案人员提出的采取(解 (三)不按规定行使行政裁量权,或者擅自改变已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 除)措施种类、理由及法律依据进行审查,特别关注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必要性。 3、报批责任:实施前 (四)对其他城市综合管理相关部门移送的案件应当受理而不受理,或者不及时依法处理、反馈的; 须向市城管执法局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4、决定责任:经市城管执法局负责人批准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五)拒绝提供或者不按规定提供证据、解释、意见、检测、鉴定、确认、认定的; 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5、应当由具有执 (六)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不履行行政诉讼判决、裁决的; 法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其他人员不得实施制作并送达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财物。 10、法律 (七)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查封、扣押的非法财物、违法所得或者罚款的; 法规规章规定的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八)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九)泄露举报人情况、重大案件案情,造成恶劣影响和严重后果的; (十)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损毁行政相对人财物或者索要、收受行政相对人财物的; (十一)故意刁难、辱骂、殴打或者唆使他人殴打行政相对人的; (十二)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乌海市海南区城市管 理综合执法局 150303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六十条 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据 职权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依法组织编制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 (二)超越职权或者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 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 (四)未依法对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的; 次会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9号第二次修正)第六十八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 (五)同意修改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前未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的; 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 (六)发现未依法取得规划许可或者违反规划许可的规定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的行为,而不予查处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处理的。 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1、调查责任: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2.《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七条 查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行政法规】《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2017年8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4 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应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 。 号发布,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 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 2、审查责任:案件承办机构负责人对办案人员提出的采取(解 3.《乌海市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市、区人民政府责令限 除)措施种类、理由及法律依据进行审查,特别关注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必要性。 3、报批责任:实施前 行政强制措 涉嫌无照经营进行查处,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期改正,并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责令停止相关经营活动; 须向市城管执法局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4、决定责任:经市城管执法局负责人批准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施 (一)不履行或者不正当履行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职责的; 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5、应当由具有执 (二)向与涉嫌无照经营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调查了解有关情况; (二)无法定依据或者违反法定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 法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其他人员不得实施制作并送达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财物。 10、法律 (三)进入涉嫌从事无照经营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三)不按规定行使行政裁量权,或者擅自改变已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 法规规章规定的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四)查阅、复制与涉嫌无照经营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四)对其他城市综合管理相关部门移送的案件应当受理而不受理,或者不及时依法处理、反馈的; 对涉嫌从事无照经营的场所,可以予以查封;对涉嫌用于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 (五)拒绝提供或者不按规定提供证据、解释、意见、检测、鉴定、确认、认定的; 原材料、产品(商品)等物品,可以予以查封、扣押。 (六)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不履行行政诉讼判决、裁决的; 对涉嫌无证经营进行查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措施。 (七)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查封、扣押的非法财物、违法所得或者罚款的; (八)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九)泄露举报人情况、重大案件案情,造成恶劣影响和严重后果的; (十)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损毁行政相对人财物或者索要、收受行政相对人财物的; (十一)故意刁难、辱骂、殴打或者唆使他人殴打行政相对人的; (十二)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乌海市海南区城市管 理综合执法局 150303 【行政法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992年6月28日国务院令第101号发布 ,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第二次修订)第三十七条 凡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 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 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规 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 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等不符 行政强制执 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的, 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规划行 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 行 政主管部门组织强制拆除,并可处以罚款。 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 。 查封 299 300 扣押 门牌字号审批 1.《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七条 查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2.《乌海市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市、区人民政府责令限 【行政法规】《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2017年8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4 期改正,并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号发布,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 1、调查责任: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一)不履行或者不正当履行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职责的; 涉嫌无照经营进行查处,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应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 (二)无法定依据或者违反法定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 (一)责令停止相关经营活动; 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 2、审查责任:案件承办机构负责人对办案人员提出的采取(解 (三)不按规定行使行政裁量权,或者擅自改变已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 (二)向与涉嫌无照经营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调查了解有关情况; 除)措施种类、理由及法律依据进行审查,特别关注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必要性。 3、报批责任:实施前 (四)对其他城市综合管理相关部门移送的案件应当受理而不受理,或者不及时依法处理、反馈的; 行政强制措 (三)进入涉嫌从事无照经营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须向市城管执法局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4、决定责任:经市城管执法局负责人批准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五)拒绝提供或者不按规定提供证据、解释、意见、检测、鉴定、确认、认定的; 施 (四)查阅、复制与涉嫌无照经营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5、应当由具有执 (六)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不履行行政诉讼判决、裁决的; 对涉嫌从事无照经营的场所,可以予以查封;对涉嫌用于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 法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其他人员不得实施制作并送达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财物。 10、法律 (七)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查封、扣押的非法财物、违法所得或者罚款的; 原材料、产品(商品)等物品,可以予以查封、扣押。 法规规章规定的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八)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对涉嫌无证经营进行查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措施。 (九)泄露举报人情况、重大案件案情,造成恶劣影响和严重后果的; (十)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损毁行政相对人财物或者索要、收受行政相对人财物的; (十一)故意刁难、辱骂、殴打或者唆使他人殴打行政相对人的; (十二)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乌海市海南区城市管 理综合执法局 150303 1.《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十一条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 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乌海市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市、区人民政府责令限 期改正,并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 (一)不履行或者不正当履行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职责的; 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核查其真实性和有效性。查验购销合同时,可 (二)无法定依据或者违反法定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 以要求申请人出示购买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核对是否相符 对营业执照和登记证书(或者成立批准文件 (三)不按规定行使行政裁量权,或者擅自改变已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 ),应当核查其生产范围、经营范围、证照有效期等内容。根据需要,可以进行实地核查。遇有(1)申 (四)对其他城市综合管理相关部门移送的案件应当受理而不受理,或者不及时依法处理、反馈的; 请人第一次申请的 (2)提供的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 (3)对提供的申请材料有疑问的,应当进行实地 (五)拒绝提供或者不按规定提供证据、解释、意见、检测、鉴定、确认、认定的; 核查。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六)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不履行行政诉讼判决、裁决的; 。 4.送达责任:按照办结,制作并按要求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申请人获证信息档案,进行信息公开 (七)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查封、扣押的非法财物、违法所得或者罚款的; 。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许可后的监督检查,根据检查结果作出相应处理决定。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八)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九)泄露举报人情况、重大案件案情,造成恶劣影响和严重后果的; (十)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损毁行政相对人财物或者索要、收受行政相对人财物的; (十一)故意刁难、辱骂、殴打或者唆使他人殴打行政相对人的; (十二)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乌海市海南区城市管 理综合执法局 150303 行政许可 【行政法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992年6月28日国务院令第101号发布 ,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第二次修订) 第十一条 在城市中设置户外广告、标语 牌、画廊、橱窗等,应当内容健康、外型美观,并定期维修、油饰或者拆除。 大型户外 广告的设置必须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 理审批手续。 【地方政府规章】《乌海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违法行为处罚规定》(政府2号令,2019 年8月1日乌海市人民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9月5日起执行)第十条第一款 大型 户外广告、门头牌匾、LED屏、亮化设施未经批准不得设置。 301 302 303 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 审批 燃气经营许可证审批 停止供水(气)、改(迁 、拆)公共供水(气)的 审批 行政许可 【行政法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年6月4日国务院令第198号发布,2019年3月 24日国务院令第710号第三次修订) 第三十条 未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 得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 第三十一条 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须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 通管理部门批准,方可按照规定占用。 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不得损坏城市道路;占用期满后,应当及时清理占用 现场,恢复城市道路原状;损坏城市道路的,应当修复或者给予赔偿。 第三十三条 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持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签发的文件和有 关设计文件,到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方可按照规 定挖掘。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 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须经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批准。第 三十六条 经批准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 挖掘。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的,应当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 【地方政府规章】《乌海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违法行为处罚规定》(政府2号令,2019 年8月1日乌海市人民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9月5日起执行)第三十九条 禁止擅 自挖掘、占用城市道路;经批准挖掘、占用城市道路,或者在道路两侧施工的公民、法 人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批准的期限完工;工程竣工后,应当及时清理现场,保质保量 恢复原状。违反规定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改正,视情节轻重,可并处20000元以下罚 款。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 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核查其真实性和有效性。查验购销合同时,可 以要求申请人出示购买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核对是否相符 对营业执照和登记证书(或者成立批准文件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应当核查其生产范围、经营范围、证照有效期等内容。根据需要,可以进行实地核查。遇有(1)申 第四十四条 请人第一次申请的 (2)提供的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 (3)对提供的申请材料有疑问的,应当进行实地 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核查。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 4.送达责任:按照办结,制作并按要求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申请人获证信息档案,进行信息公开 。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许可后的监督检查,根据检查结果作出相应处理决定。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乌海市海南区城市管 理综合执法局 150303 行政许可 【行政法规】《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0年11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3号 公布,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改)第十五条 国家对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 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燃气发展规划要求; (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和燃气设施; (三)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经专业培训 并考核合格;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 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核查其真实性和有效性。查验购销合同时,可 以要求申请人出示购买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核对是否相符 对营业执照和登记证书(或者成立批准文件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应当核查其生产范围、经营范围、证照有效期等内容。根据需要,可以进行实地核查。遇有(1)申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燃气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发现违法行为或 请人第一次申请的 (2)提供的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 (3)对提供的申请材料有疑问的,应当进行实地 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直接 核查。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4.送达责任:按照办结,制作并按要求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申请人获证信息档案,进行信息公开 。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许可后的监督检查,根据检查结果作出相应处理决定。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乌海市海南区城市管 理综合执法局 150303 1.《城市供水条例》 第三十七条 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 事责任。 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核查其真实性和有效性。查验购销合同时,可 2.《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以要求申请人出示购买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核对是否相符 对营业执照和登记证书(或者成立批准文件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燃气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发现违法行为或 ),应当核查其生产范围、经营范围、证照有效期等内容。根据需要,可以进行实地核查。遇有(1)申 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直接 请人第一次申请的 (2)提供的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 (3)对提供的申请材料有疑问的,应当进行实地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核查。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3.《内蒙古自治区城镇供热条例》第五十八条 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 。 4.送达责任:按照办结,制作并按要求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申请人获证信息档案,进行信息公开 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变更经批准的供热专项规划的 。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许可后的监督检查,根据检查结果作出相应处理决定。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 (二)未依法审批供热工程项目和供热经营许可证的; (三)未依法审批供热单位停业、歇业的; (四)未依法履行对供热单位的监督检查职责的; 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五)未依法受理有关供热质量和服务质量投诉以及发现违法行为未及时查处的; (六)贪污、挪用供热管网维修、养护、更新保障资金的; (七)有 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乌海市海南区城市管 理综合执法局 150303 行政许可 【行政法规】《城市供水条例》(1994年7月19日国务院令第158号发布,2020年3月27日 第二次修订)第二十二条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应当保持不间 断供水。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的,应当经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 门批准并提前24小时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因发生灾害或者紧急事故,不能提前通知的 ,应当在抢修的同时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尽快恢复正常供水并报告城市供水行政主管 部门。 第三十条:因工程建设需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报经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相应的 补救措施。 【行政法规】《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0年11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3号 公布,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改)第二十条 管道燃气经营者因施工、检修等原 因需要临时调整供气量或者暂停供气的,应当将作业时间和影响区域提前48小时予以公 告或者书面通知燃气用户,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恢复正常供气;因突发事件影响供气的, 应当采取紧急措施并及时通知燃气用户。 燃气经营者停业、歇业的,应当事先对其供气范围内的燃气用户的正常用气作出妥 善安排,并在90个工作日前向所在地燃气管理部门报告,经批准方可停业、歇业。 304 305 306 307 迁移古树名木审批 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审 批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 可 砍伐城市树木审批 行政许可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 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核查其真实性和有效性。查验购销合同时,可 以要求申请人出示购买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核对是否相符 对营业执照和登记证书(或者成立批准文件 【行政法规】《城市绿化条例》(1992年6月22日国务院令第100号发布,2017年3月1日 ),应当核查其生产范围、经营范围、证照有效期等内容。根据需要,可以进行实地核查。遇有(1)申 《城市绿化条例》 国务院令第676号第二次修订)第二十四条:严禁砍伐或者迁移古树名木。因特殊需要迁 请人第一次申请的 (2)提供的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 (3)对提供的申请材料有疑问的,应当进行实地 第三十条 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绿地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 移古树名木,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同级或者上级 核查。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人民政府批准。 。 4.送达责任:按照办结,制作并按要求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申请人获证信息档案,进行信息公开 。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许可后的监督检查,根据检查结果作出相应处理决定。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乌海市海南区城市管 理综合执法局 150303 行政许可 【行政法规】《城市绿化条例》(1992年6月22日国务院令第100号发布,2017年3月1日 国务院令第676号第二次修订)第十九条: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 地,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 第二十一条:在城市的公共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的,应当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的营业执照,在公共绿地管理单位指定的地点从事经营活动,并遵守公共绿地和工商行政 管理的规定。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 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核查其真实性和有效性。查验购销合同时,可 以要求申请人出示购买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核对是否相符 对营业执照和登记证书(或者成立批准文件 ),应当核查其生产范围、经营范围、证照有效期等内容。根据需要,可以进行实地核查。遇有(1)申 《城市绿化条例》 请人第一次申请的 (2)提供的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 (3)对提供的申请材料有疑问的,应当进行实地 第三十条 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绿地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 核查。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4.送达责任:按照办结,制作并按要求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申请人获证信息档案,进行信息公开 。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许可后的监督检查,根据检查结果作出相应处理决定。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乌海市海南区城市管 理综合执法局 150303 行政许可 【行政法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2013年10月2日国务院令第641号发布, 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一条: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活动的企业事业单 位、个体工商户(以下称排水户)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应当向城镇排水主管部 门申请领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重点 对影响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的事项进行审查。排水户应当按照污水排入排 水管网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水。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2015年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 设部令第21号发布,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三条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负责全国排水许可工作的指导监督。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排水许可工作的指导 监督。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城镇排水主管部 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排水许可证书的颁发和监督管理。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专 门机构承担排水许可审核管理的具体工作。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核查其真实性和有效性。查验购销合同时,可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发现违法行为或 以要求申请人出示购买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核对是否相符 对营业执照和登记证书(或者成立批准文件 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条例履行职责的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直接负责 ),应当核查其生产范围、经营范围、证照有效期等内容。根据需要,可以进行实地核查。遇有(1)申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请人第一次申请的 (2)提供的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 (3)对提供的申请材料有疑问的,应当进行实地 违反本条例规定,核发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排污许可证后不实施监督检查的,对核发许可证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核查。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排水户核发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或者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排水户不予核发污水 。 4.送达责任:按照办结,制作并按要求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申请人获证信息档案,进行信息公开 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 。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许可后的监督检查,根据检查结果作出相应处理决定。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究刑事责任。 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乌海市海南区城市管 理综合执法局 150303 行政许可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 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核查其真实性和有效性。查验购销合同时,可 以要求申请人出示购买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核对是否相符 对营业执照和登记证书(或者成立批准文件 【行政法规】《城市绿化条例》(1992年6月22日国务院令第100号发布,2017年3月1日 ),应当核查其生产范围、经营范围、证照有效期等内容。根据需要,可以进行实地核查。遇有(1)申 《城市绿化条例》 国务院令第676号第二次修订)第二十条:砍伐城市树木,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 请人第一次申请的 (2)提供的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 (3)对提供的申请材料有疑问的,应当进行实地 第三十条 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绿地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 核查。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补植树木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 4.送达责任:按照办结,制作并按要求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申请人获证信息档案,进行信息公开 。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许可后的监督检查,根据检查结果作出相应处理决定。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乌海市海南区城市管 理综合执法局 150303 308 309 因工程建设需拆除、改动 、迁移供水、排水与污水 处理设施审核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 清扫、收集、运输服务审 批 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 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核查其真实性和有效性。查验购销合同时,可 以要求申请人出示购买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核对是否相符 对营业执照和登记证书(或者成立批准文件 【行政法规】《城市供水条例》(1994年7月19日国务院令第158号发布,2020年3月27日 ),应当核查其生产范围、经营范围、证照有效期等内容。根据需要,可以进行实地核查。遇有(1)申 《城市供水条例》 第二次修订)第三十条:因工程建设确需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建 请人第一次申请的 (2)提供的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 (3)对提供的申请材料有疑问的,应当进行实地 第三十七条 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设单位应当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核查。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事责任。 ,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 4.送达责任:按照办结,制作并按要求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申请人获证信息档案,进行信息公开 。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许可后的监督检查,根据检查结果作出相应处理决定。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部委规章】《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07年4月28日建设部令第157号发布,2015 年5月4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修正) 第十七条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应当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 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 第十八条 直辖市、市、县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招投标等公平竞争方式作 出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许可的决定,向中标人颁发城市生活垃圾经营 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 直辖市、市、县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与中标人签订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 、运输经营协议。 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经营协议应当明确约定经营期限、服务标准等内容,作 为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的附件。 乌海市海南区城市管 理综合执法局 150303 乌海市海南区城市管 理综合执法局 150303 《城市绿化条例》 第三十条 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绿地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 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乌海市海南区城市管 理综合执法局 150303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或者办理 1.监督检查责任:监督检查人员向被检查人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 批准文件的,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条例履行职责的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现场核查责任:现场核查并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交当事人确认签字; 违反本条例规定,核发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排污许可证后不实施监督检查的,对核发许可证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3.告知检查结果责任:发现被检查人存在违反法律规定的违法行为,进一步调查取证后按照相关规定责令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排水户核发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或者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排水户不予核发污水 改正或予以处罚。 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4.信息公开责任:监督检查结果及时准确的予以公开。 刑事责任。 乌海市海南区城市管 理综合执法局 150303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 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核查其真实性和有效性。查验购销合同时,可 以要求申请人出示购买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核对是否相符 对营业执照和登记证书(或者成立批准文件 ),应当核查其生产范围、经营范围、证照有效期等内容。根据需要,可以进行实地核查。遇有(1)申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职权和程序,核发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处理许可证的,由上级主管机关责令改正, 请人第一次申请的 (2)提供的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 (3)对提供的申请材料有疑问的,应当进行实地 并对其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核查。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城市生活垃圾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4.送达责任:按照办结,制作并按要求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申请人获证信息档案,进行信息公开 。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许可后的监督检查,根据检查结果作出相应处理决定。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法规】《城市绿化条例》(1992年6月22日国务院令第100号发布,2017年3月1日 国务院令第676号第二次修订) 第二十四条 百年以上树龄的树木,稀有、珍贵树木,具有历史价值或者重要纪念意义的树 1、受理责任:出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的补充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 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出具的相关材料进行文审。 对城市古树名木实行统一管理,分别养护。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确认或不确认决定,在作出决定前履行法定告知责任。 建立古树名木的档案和标志,划定保护范围,加强养护管理。在单位管界内或者私人庭院内 4、送达责任:按时办结,制作并告知领取确认证件,建立确认信息档案。 的古树名木,由该单位或者居民负责养护,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或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结果提出行政确认证书延续、撤销、注销等处理决 定。 和技术指导。 6、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应当履行的责任。 严禁砍伐或者迁移古树名木。因特殊需要迁移古树名木,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 木,均属古树名木。 310 建立古树名木档案和标记 行政确认 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同级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批准。 311 【行政法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2013年10月2日国务院令第641号发布, 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对排水与污水处理实施监 行政监督检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主管部门(以下称城镇排水主管部 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 督管理 查 关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城镇排水与 污水处理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312 【行政法规】《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0年11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3号 公布,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改) 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燃气管理工作。 对本行政区域的城市燃气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 安全、燃气质量、燃气燃 行政监督检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 烧器具安装、维修的监督 查 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燃气管理工作。 管理 第二十二条 燃气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燃气质量检测制度,确保所供应的燃气质量符合国 家标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燃气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 工,依法加强对燃气质量的监督检查。 1.监督检查责任:监督检查人员向被检查人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 1.《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燃气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者办理批准 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文件的,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2.现场核查责任:现场核查并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交当事人确认签字; 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告知检查结果责任:发现被检查人存在违反法律规定的违法行为,进一步调查取证后按照相关规定责令 2.《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 燃气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严重失职、索贿受贿或者侵害企业合法权益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 改正或予以处罚。 法追究刑事责任。 4.信息公开责任:监督检查结果及时准确的予以公开。 乌海市海南区城市管 理综合执法局 150303 313 【部委规章】《民用建筑供热计量管理办法》(2008年6月10日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 于印发《民用建筑供热计量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城[2008]106号)发布) 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民用建筑实施供热计量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 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和供热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用建筑实施供热计量的监督 对民用建筑实施供热计量 行政监督检 管理工作。 、供热单位供热质量和服 查 【地方法规】《内蒙古自治区城镇供热条例》(2011年5月26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 务质量的监督管理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9月23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定修正) 第三十一条 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供热单位供热质量和服务质量的监督检查, 公开投诉电话、信箱,受理有关供热质量和服务质量的投诉,并及时予以处理。 《内蒙古自治区城镇供热条例》第五十八条 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 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监督检查责任:监督检查人员向被检查人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 (一)擅自变更经批准的供热专项规划的; 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二)未依法审批供热工程项目和供热经营许可证的; 2.现场核查责任:现场核查并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交当事人确认签字; (三)未依法审批供热单位停业、歇业的; 3.告知检查结果责任:发现被检查人存在违反法律规定的违法行为,进一步调查取证后按照相关规定责令 (四)未依法履行对供热单位的监督检查职责的; 改正或予以处罚。 (五)未依法受理有关供热质量和服务质量投诉以及发现违法行为未及时查处的; 4.信息公开责任:监督检查结果及时准确的予以公开。 (六)贪污、挪用供热管网维修、养护、更新保障资金的; (七)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乌海市海南区城市管 理综合执法局 150303 314 【部委规章】《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2004年3月19日建设部令第126号发 布,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5年5月4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修正) 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活动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活动的指 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活 行政监督检 导和监督工作。 动的指导和监督 查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依据人民政府的授权(以下简称主管部门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的具体实施。 第二十七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直辖市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实施特许经营 活动的监督检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公 用事业主管部门实施特许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实施特许经营中的违法行为。 1.监督检查责任:监督检查人员向被检查人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 《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对其授权的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 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对负主要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现场核查责任:现场核查并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交当事人确认签字; (一)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3.告知检查结果责任:发现被检查人存在违反法律规定的违法行为,进一步调查取证后按照相关规定责令 (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竞标者授予特许经营权的; 改正或予以处罚。 (三)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4.信息公开责任:监督检查结果及时准确的予以公开。 乌海市海南区城市管 理综合执法局 150303 315 【部委规章】《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2006年12月26日经建设部第113次常务会议讨 论通过,2007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6号发布,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 第二条 从事城市供水活动,对城市供水水质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供水水质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供水水质监督管理工作。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供水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供水水质监 督管理工作。 涉及生活饮用水的卫生监督管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卫生主管部门按照《生活 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建设部、卫生部令第53号)的规定分工负责。 第十五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省、自治区建设主管部门以及直辖市、市、县人民政 府城市供水主管部门 [以下简称建设(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城市供水水质 检查和督察制度,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建设(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全市城市供水水质监督检 行政监督检 (一)进入现场实施检查; 查 查 (二)对供水水质进行抽样检测; (三)查阅、复制相关报表、数据、原始记录等文件和资料;(四)要求被检查的单位 就有关问题做出说明; (五)纠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十八条 建设(城市供水)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或 者阻挠。被检查单位应当接受监督检查和督察,并提供工作方便。 第十九条 建设(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实施现场检查时应当做好检查记录,并在取得抽 检水样检测报告十五日内,向被检查单位出具检查意见书。发现供水水质不合格或存在 安全隐患的,建设(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应当责令被检查单位限期改正。 第二十条 建设(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实施监督检查,应当委托城市供水水质监测网监 测站或者其他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资质认定的水质检测机构进行水质检测。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应当将监督检查情况及 有关问题的处理结果,报上一级建设(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并向社会公布城市供水水 质监督检查年度报告。 1.监督检查责任:监督检查人员向被检查人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 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 第三十一条 建设(城市供水)主管部门不履行本规定职责、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2.现场核查责任:现场核查并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交当事人确认签字; 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告知检查结果责任:发现被检查人存在违反法律规定的违法行为,进一步调查取证后按照相关规定责令 第三十二条 因城市供水单位原因导致供水水质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给用户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改正或予以处罚。 乌海市海南区城市管 理综合执法局 150303 4.信息公开责任:监督检查结果及时准确的予以公开。 316 【地方法规】《内蒙古自治区城镇供热条例》(2011年5月26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9月23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定修正) 全市民用建筑实施供热单 行政监督检 第六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供热管理工作。旗县 位供热质量和服务质量的 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发展和改革、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质量技术监督、水务 查 监督检查 及电力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供热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三十一条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供热单位供热质量和服务质量的监督检查,公 开投诉电话、信箱,受理有关供热质量和服务质量的投诉,并及时予以处理。 《内蒙古自治区城镇供热条例》第五十八条 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 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监督检查责任:监督检查人员向被检查人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 (一)擅自变更经批准的供热专项规划的; 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二)未依法审批供热工程项目和供热经营许可证的; 2.现场核查责任:现场核查并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交当事人确认签字; (三)未依法审批供热单位停业、歇业的; 3.告知检查结果责任:发现被检查人存在违反法律规定的违法行为,进一步调查取证后按照相关规定责令 (四)未依法履行对供热单位的监督检查职责的; 改正或予以处罚。 (五)未依法受理有关供热质量和服务质量投诉以及发现违法行为未及时查处的; 4.信息公开责任:监督检查结果及时准确的予以公开。 (六)贪污、挪用供热管网维修、养护、更新保障资金的; (七)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乌海市海南区城市管 理综合执法局 150303 317 【部委规章】《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07年4月28日建设部令第157号发布,2015 年5月4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修正)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生活垃圾的 管理工作。 行政监督检 第三十条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 查 取下列措施: (一)查阅复制有关文件和资料; (二)要求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就有关问题做出说明; (三)进入现场开展检查; (四)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改正违法行为。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配合监督检查并提供工作方便,不得妨碍与阻挠监督检查人员 依法执行职务。 1.监督检查责任:监督检查人员向被检查人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 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职权和程序,核发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处理许可证的,由上级主管机关责令改正, 2.现场核查责任:现场核查并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交当事人确认签字; 并对其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3.告知检查结果责任:发现被检查人存在违反法律规定的违法行为,进一步调查取证后按照相关规定责令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城市生活垃圾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改正或予以处罚。 4.信息公开责任:监督检查结果及时准确的予以公开。 乌海市海南区城市管 理综合执法局 150303 城市生活垃圾监督检查 全市城市照明监督检查 【部委规章】《城市照明管理规定》(2010年5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令第4号令发布,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行政监督检 第四条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指导全国的城市照明工作。 查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照明实施监督管理。 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照明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照明管理的具体工作。 319 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 行政征收 【行政法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2013年10月2日国务院令第641号发布, 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二条 排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污水处理费。 向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污水、缴纳污水处理费的,不再缴纳排污费。 排水监测机构接受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委托从事有关监测活动,不得向城镇污水处理 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和排水户收取任何费用。 320 城市道路占用、挖掘修复 费 行政征收 318 【行政法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年6月4日国务院令第198号发布,2019年3月 24日国务院令第710号第三次修订) 第三十七条占用或者挖掘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城市道路的,应当向市政工程 行政主管部门交纳城市道路占用或者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 1.监督检查责任:监督检查人员向被检查人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 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 2.现场核查责任:现场核查并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交当事人确认签字; 3.告知检查结果责任:发现被检查人存在违反法律规定的违法行为,进一步调查取证后按照相关规定责令 。 改正或予以处罚。 4.信息公开责任:监督检查结果及时准确的予以公开。 1.受理责任:宣传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法律法规。 2.审核责任:依据政府及机关部门规定收费标准,核定单位和个人应交纳的城市污水处理费。 3.决定责任:对需缴费的开票征收缴入国库。 4.事后监管责任:对未及时缴费进行催报催缴。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城市照明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违反行政事业性 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一)擅自减免污水处理 费或者改变污水处理费征收范围、对象和标准的;(二)隐瞒、坐支应当上缴的污水处理费的;(三)滞留、截留、挪用应当上缴的污水处理费的;(四 )不按照规定的预算级次、预算科目将污水处理费缴入国库的;(五)违反规定扩大污水处理费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的;(六)其他违反国家财政收 入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五条 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在污水处理费征收和使用管理工作中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依 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1.受理责任:宣传城市道路占用费或挖掘修复费征收法律法规。 2.审核责任:依据政府及机关部门规定收费标准,核定单位和个人应交纳的城市道路占用费或挖掘修复费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 第四十四条 3.决定责任:对需缴费的开票征收缴入国库。 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4.事后监管责任:对未及时缴费进行催报催缴。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乌海市海南区城市管 理综合执法局 150303 乌海市海南区城市管 理综合执法局 150303 乌海市海南区城市管 理综合执法局 150303 乌海市 报送单位(加盖公章): 乌海市海南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序 号 权力名称 权力 类别 1 对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 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处罚 行政 处罚 2 对建设单位采用欺骗、贿赂等 不正当手段取得施工许可证的 处罚 行政 处罚 3 对建设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或者 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施工许可证 ;建设单位伪造或者涂改施工 许可证的处罚 行政 处罚 4 对发包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 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的 ,或者违反本法规定将建筑工 程肢解发包的处罚 行政 处罚 5 对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 程的处罚 行政 处罚 6 对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 处罚 行政 处罚 7 对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 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 行政 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 处罚 处罚 8 对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 ,或者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分包 的处罚 行政 处罚 9 对在工程发包与承包中索贿、 受贿、行贿的处罚 行政 处罚 10 对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 行政 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 处罚 假、降低工程质量的处罚 11 对工程监理单位转让监理业务 的处罚 行政 处罚 12 对违反本法规定,涉及建筑主 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 程擅自施工的处罚 行政 处罚 13 对建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要 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 企业违反建筑质量、安全标准 ,降低工程质量的处罚 行政 处罚 14 对建筑设计单位不按照建筑工 程质量、安全标准进行设计的 处罚 行政 处罚 15 对建筑施工企业在施工中偷工 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 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 者有其他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 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行为 的处罚 行政 处罚 16 对建筑施工企业违反本法规定 ,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 行保修义务的处罚 行政 处罚 17 对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 ,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 活动有关的情况的资料的,或 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 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 他人合法权益的处罚 行政 处罚 18 对在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 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 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 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 行政 处罚 19 对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 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 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 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 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 竞争的处罚 行政 处罚 20 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 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 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 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 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 者泄露标底的处罚 行政 处罚 21 对招标人对必须进行招标的项 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 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 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处罚 行政 处罚 22 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 招标人违反本法规定,与投标 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 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处罚 行政 处罚 23 对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 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 人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 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 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处罚 行政 处罚 24 对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 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 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 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 议的处罚 行政 处罚 25 对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 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 标的处罚。 行政 处罚 26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 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评标 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 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 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 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 他情况的处罚 行政 处罚 27 对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 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 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本法规定 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 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 包人再次分包的处罚 行政 处罚 28 对中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 的合同履行义务的处罚 行政 处罚 29 对任何单位违反本法规定,限 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 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 标的,为招标人制定指定代理 机构的,强制招标人委托招标 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的,或 者以其他方式干涉招标投标活 动的处罚 行政 处罚 30 对招标人依法应当公开招标而 采用邀请招标;招标文件、资 格预审文件的发售、澄清、修 改的时限,或者确定的提交资 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的 时限不符合招标投标法和本条 例规定;接受未通过资格预审 的单位或者个人参加投标;接 受应当拒收的投标文件的处罚 行政 处罚 31 对招标人超过本条例规定的比 例收取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 金或者不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 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处 罚 行政 处罚 32 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 招标人不按照规定组建评标委 员会,或者确定、更换评标委 员会成员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 条例规定的处罚 行政 处罚 33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回避而 不回避;擅离职守;不按照招 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 评标;私下接触投标人;向招 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或 者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 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 特定投标人的要求;对依法应 当否决的投标不提出否决意见 ;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 清、说明或者接受投标人主动 提出的澄清、说明;其他不客 观、不公正履行职务的行为的 处罚 行政 处罚 34 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 招标人无正当理由不发出中标 通知书;不按照规定确定中标 人;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 理由改变中标结果;无正当理 由不与中标人订立合同;在订 立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 件的处罚 行政 处罚 35 对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 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者以非 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 ;招标人不按照规定对异议作 出答复,继续进行招标投标活 动的处罚 行政 处罚 36 对取得招标职业资格的专业人 员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招标 业务的处罚 行政 处罚 37 对招标人不具备自行办理施工 招标事宜条件而自行招标的处 罚 行政 处罚 38 对招标人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 门提交施工招标投标情况书面 报告的处罚 行政 处罚 39 对建设单位违反建筑节能标准 行政 的处罚 处罚 40 对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 单位违反建筑节能标准的处罚 行政 处罚 41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本法规 定,在销售房屋时未向购买人 明示所售房屋的能源消耗指标 、节能措施和保护要求、保温 工程保修期等信息,或者向购 买人明示的所售商品房能源消 耗指标与实际能源消耗不符的 处罚 行政 处罚 42 对违反本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 的规定预售商品房的处罚 行政 处罚 43 对建设单位迫使承包方以低于 成本的价格竞标的处罚 行政 处罚 44 对建设单位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的处罚 行政 处罚 45 对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设计 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 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 的处罚 行政 处罚 46 对建设单位施工图设计文件未 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 施工的处罚 行政 处罚 47 对建设单位建设项目必须实行 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的 处罚 行政 处罚 48 对建设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办 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处罚 行政 处罚 49 对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施工 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 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处罚 行政 处罚 50 对建设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将 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 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 处罚 行政 处罚 51 对建设单位未组织竣工验收, 擅自交付使用的处罚 行政 处罚 52 对建设单位验收不合格,擅自 交付使用的处罚 行政 处罚 53 对建设单位对不合格的建设工 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处罚 行政 处罚 54 对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 单位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 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 档案的处罚 行政 处罚 55 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 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 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处罚 行政 处罚 56 对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 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处罚 行政 处罚 57 对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 件进行工程设计的处罚 行政 处罚 58 对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 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 处罚 行政 处罚 59 对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 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处罚 行政 处罚 60 对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 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 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 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 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处 罚 行政 处罚 61 对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 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 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 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 取样检测的处罚 行政 处罚 62 对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 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处罚 行政 处罚 63 对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 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 降低工程质量的处罚 行政 处罚 64 对工程监理单位将不合格的建 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 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处罚 行政 处罚 65 对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 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 、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 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 的处罚 行政 处罚 66 对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隐瞒 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日期 的处罚 行政 处罚 67 对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 师、监理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 员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的处罚 行政 处罚 68 对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 房地产开发经营的处罚 行政 处罚 69 对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超 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 营的处罚 行政 处罚 70 对将未经验收的房屋交付使用 的,且逾期不补办验收手续的 处罚 行政 处罚 71 对将验收不合格的房屋交付使 用的处罚 行政 处罚 72 对擅自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的 处罚 行政 处罚 73 对擅自预售商品房的处罚 行政 处罚 74 对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未通过 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 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采用协 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处 罚 行政 处罚 75 对建设单位擅自处分属于业主 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 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处罚 行政 处罚 76 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不移交 有关资料的处罚 行政 处罚 77 对物业服务企业将一个物业管 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 委托给他人的处罚 行政 处罚 78 对挪用专项维修资金的处罚 行政 处罚 79 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 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不按照规 定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的 处罚 行政 处罚 80 对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 务企业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 的用途的处罚 行政 处罚 81 对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 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 设施用途的处罚 行政 处罚 82 对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 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 同利益的处罚 行政 处罚 83 对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 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处罚 行政 处罚 84 对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建 设单位、施工单位将雨水管网 、污水管网相互混接的处罚 行政 处罚 85 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覆 盖范围内的排水单位和个人, 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 入城镇排水设施,或者在雨水 、污水分流地区将污水排入雨 水管网的处罚 行政 处罚 86 对排水户未取得污水排入排水 管网许可证向城镇排水设施排 放污水的处罚 行政 处罚 87 对排水户不按照污水排入排水 管网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水的 处罚 行政 处罚 88 对因城镇排水设施维护或者检 修可能对排水造成影响或者严 重影响,城镇排水设施维护运 营单位未提前通知相关排水户 的处罚 行政 处罚 89 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 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检测 进出水水质的,或者未报送污 水处理水质和水量、主要污染 物削减量等信息和生产运营成 本等信息的处罚 行政 处罚 90 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 单位擅自停运城镇污水处理设 施,未按照规定事先报告或者 采取应急处理措施的处罚 行政 处罚 91 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 单位或者污泥处理处置单位对 产生的污泥以及处理处置后的 污泥的去向、用途、用量等未 进行跟踪、记录的,或者处理 处置后的污泥不符合国家有关 标准的处罚 行政 处罚 92 对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 撒污泥的处罚 行政 处罚 93 对排水单位或者个人不缴纳污 水处理费的处罚 行政 处罚 94 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维 护运营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 定履行日常巡查、维修和养护 责任,保障设施安全运行的 行政 处罚 95 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维 护运营单位未及时采取防护措 施、组织事故抢修的处罚 行政 处罚 96 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维 护运营单位因巡查、维护不到 位,导致窨井盖丢失、损毁, 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处 罚 行政 处罚 97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从事危及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 的活动的处罚 行政 处罚 98 对有关单位未与施工单位、设 施维护运营单位等共同制定设 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 全防护措施的处罚 行政 处罚 99 对擅自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 污水处理设施的处罚 行政 处罚 对建设单位未按照建筑节能强 制性标准委托设计,擅自修改 节能设计文件,明示或者暗示 100 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民用 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 、施工的处罚 行政 处罚 对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施工 单位使用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 101 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 、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 设备的处罚 行政 处罚 对建设单位采购不符合施工图 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 102 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 和照明设备的处罚 行政 处罚 对建设单位使用列入禁止使用 103 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 备的处罚 行政 处罚 对建设单位对不符合民用建筑 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民用建筑项 104 目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报告的处 罚 行政 处罚 对设计单位未按照民用建筑节 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或者 105 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 、工艺、材料和设备的处罚 行政 处罚 对施工单位未按照民用建筑节 能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的处罚 行政 处罚 106 对施工单位未对进入施工现场 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 107 、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进 行查验的处罚 行政 处罚 对施工单位使用不符合施工图 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 108 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 和照明设备的处罚 行政 处罚 对施工单位使用列入禁止使用 109 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 备的处罚 行政 处罚 对工程监理单位未按照民用建 110 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 处罚 行政 处罚 对工程监理单位墙体、屋面的 保温工程施工时,未采取旁站 111 、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实施 监理的处罚 行政 处罚 对未取得设计、施工资格或者 112 未按照资质等级承担城市道路 的设计、施工任务的处罚 行政 处罚 113 对未按照城市道路设计、施工 技术规范设计、施工的处罚 行政 处罚 114 对未按照设计图纸施工或者擅 自修改图纸的处罚 行政 处罚 115 对擅自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 不合格的城市道路的处罚 行政 处罚 对未定期对城市道路进行养护 、维修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期限 116 修复竣工,并拒绝接受市政工 程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 处罚 行政 处罚 对未对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 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 117 道路附属设施的缺损及时补缺 或者修复的处罚 行政 处罚 对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 118 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的处 罚 行政 处罚 对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 119 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 的处罚 行政 处罚 对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 120 线、杆线等设施,不按照规定 办理批准手续的处罚 行政 处罚 对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 121 的管线,不按照规定补办批准 手续的处罚 行政 处罚 对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 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 122 或者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 、延长时间,未提前办理变更 审批手续的处罚 行政 处罚 对无证或者超越资质证书规定 123 的经营范围进行城市供水工程 的设计或者施工的处罚 行政 处罚 对未按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 124 规范进行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 或者施工的处罚 行政 处罚 对违反城市供水发展规划及其 125 年度建设计划兴建城市供水工 程的处罚 行政 处罚 对盗用或者转供城市公共供水 的处罚 行政 处罚 对在规定的城市公共供水管道 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 127 内进行危害供水设施安全活动 的处罚 行政 处罚 126 对擅自将自建设施供水管网系 128 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直 接连接的处罚 行政 处罚 对产生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 的单位将其生产用水管网系统 129 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直接 连接的处罚 行政 处罚 对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上直接 装泵抽水的处罚 行政 处罚 130 对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上擅自 131 拆除、改装或者迁移城市公共 供水设施的处罚 行政 处罚 对建设单位开工前不办理工 程质量监督手续的处罚 行政 处罚 132 133 对企业未设立安全管理机构或 者配备安全管理人员的处罚 行政 处罚 134 对未按照规定使用安全技术措 施经费的处罚 行政 处罚 对未对职工进行实用安全技术 教育、培训、考核,对新录用 135 人员和其他劳务人员进行上岗 前的三级安全教育的处罚 行政 处罚 对未施工安全管理人员进行严 136 格考核,未持有关部门核发的 证件上岗的处罚 行政 处罚 对施工现场周边要未设置围挡 设施,实行封闭管理,悬挂张 137 贴醒目的标志或者告示,阻止 无关人员进入施工现场的处罚 行政 处罚 对施工现场不符合文明施工的 规定,违章指挥、违章作业, 138 生产和生活设施不符合安全要 求和卫生标准的处罚 行政 处罚 139 对未按照有关规定报告、调查 、处理施工事故的处罚 行政 处罚 140 对未向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 大会报告施工安全工作的处罚 行政 处罚 对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建 设工程监理单位)在建筑施工 中未向施工企业提供保障施工 141 安全的水文、地质、地下管线 等基础资料以及必要的安全防 护条件的处罚 行政 处罚 对企业未按要求制定监督建筑 施工单位的安全工作,发现问 题提出整改意见,对拒不改正 142 的,可向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 门反映情况,要求调查处理的 处罚 行政 处罚 对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建设 行政 143 工程监理单位)未按照规定支付 处罚 安全技术措施经费的处罚 对工程设计单位未按照设计规 144 范、标准提供设计图纸,保证 工程安全性能的处罚 行政 处罚 对工程设计单位未协助施工企 145 业提出施工安全技术措施的处 罚 行政 处罚 对工程设计单位未施工中发现 设计图纸有碍作业人员安全的 ,根据施工单位的要求,经建 146 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由建设 单位组织及时进行设计变更的 处罚 行政 处罚 对设计中硬性规定使用某一厂 家的设备、材料和产品的处罚 行政 处罚 147 对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建设 工程监理单位)未按照国家和自 治区的有关法规,通过招投标 行政 148 选择与建设项目的性质和规模 处罚 等级相适应的施工企业,并监 督其按照国家技术规范、规程 、标准组织施工的处罚 对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建设 工程监理单位)任意降低工程类 行政 149 别、压低工程造价,影响建筑 处罚 施工安全的处罚 对工程的建筑材料、构配件、 安全防护用品、安全设施、机 具、机械设备和电气装置等, 150 不符合建筑施工安全和其他有 关技术规范、标准的要求的处 罚 行政 处罚 对施工现场机械设备安全设施 151 安装、设置后未检验合格,进 行使用的处罚 行政 处罚 对建筑业企业未委托有资格的 152 单位检测或者检验安全设备及 机械设备 行政 处罚 对估价机构不够条件设分机构 的处罚 行政 处罚 153 154 对估价机构分支机构不备案的 处罚 行政 处罚 155 对估价机构擅自转让估价业务 的处罚 行政 处罚 对估价机构违规出具估价报告 的处罚 行政 处罚 对估价机构以迎合高估或者低 估要求、给予回扣、恶意压低 157 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的 处罚 行政 处罚 对违反房地产估价规范和标准 的处罚 行政 处罚 156 158 对出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159 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估价报告的 处罚 行政 处罚 对估价机构擅自设立分支机构 的处罚 行政 处罚 对估价机构未经委托人书面同 161 意,擅自转让受托的估价业务 的处罚 行政 处罚 160 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 段取得注册证书的处罚 行政 处罚 对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房地 163 产估价师名义从事房地产估价 活动的处罚 行政 处罚 对未办理变更注册仍执业的处 罚 行政 处罚 162 164 对不履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义 务的处罚 行政 处罚 对在执业过程中,索贿、受贿 166 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 他利益的处罚 行政 处罚 对在执业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 的处罚 行政 处罚 165 167 对签署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168 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估价报告的 处罚 行政 处罚 169 对在估价报告中隐瞒或者歪曲 事实的处罚 行政 处罚 170 对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 房地产估价业务的处罚 行政 处罚 171 对同时在2个或者2个以上房地 产估价机构执业的处罚 行政 处罚 172 对以个人名义承揽房地产估价 业务的处罚 行政 处罚 对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 173 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的处 罚 行政 处罚 174 对超出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 房地产估价活动的处罚 行政 处罚 175 对严重损坏他人利益、名誉的 行为的处罚 行政 处罚 对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或者其聘 176 用单位未按照要求提供房地产 估价师信用档案信息的处罚 行政 处罚 对房产测绘单位在房主面积测 177 算中不执行国有标准、规范和 规定的处罚 行政 处罚 对房产测绘单位在房产面积测 178 算中弄虚作假、欺骗房屋权利 人的处罚 行政 处罚 179 对 房产测绘单位房产面积测算 行政 失误的,造成重大损失的处罚 处罚 180 对建设单位未按规定分摊费用 的处罚 行政 处罚 181 对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处 罚 行政 处罚 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 182 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 处罚 行政 处罚 对未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 质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或者 183 超越资质等级承接工程造价咨 询业务的处罚 行政 处罚 184 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不及时办 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处罚。 行政 处罚 185 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新设立分 支机构不备案的处罚 行政 处罚 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涂改、倒 卖、出租、出借资质证书,或 186 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 书的处罚 行政 处罚 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超越资质 187 等级业务范围承接工程造价咨 询业务的处罚 行政 处罚 对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或 188 两个以上投标人对同一工程项 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处罚 行政 处罚 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以给予回 189 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 不正当竞争的处罚 行政 处罚 190 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转包承接 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处罚 行政 处罚 191 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有法律、 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的处罚 行政 处罚 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 192 取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处 罚 行政 处罚 对违反本细则,未受聘并注册 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一个具 193 有工程设计资质的单位,从事 建筑工程设计执业活动的处罚 行政 处罚 对违反本细则,未办理变更注 册而继续执业的处罚 行政 处罚 对违反本细则,涂改、倒卖、 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 195 法转让执业资格证书、互认资 格证书、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的处罚 行政 处罚 194 对违反本细则,注册建筑师或 者其聘用单位未按照要求提供 196 注册建筑师信用档案信息的处 罚 行政 处罚 197 对聘用单位为申请人提供虚假 注册材料的处罚 行政 处罚 198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 得勘察工程师注册证书的处罚 行政 处罚 对注册工程师以个人名义承接 业务的处罚 行政 处罚 对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形 200 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或者执业 印章的处罚 行政 处罚 对注册工程师泄露执业中应当 201 保守的秘密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罚 行政 处罚 199 对注册工程师超出本专业规定 202 范围或者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 事执业活动的处罚 行政 处罚 203 对注册工程师弄虚作假提供执 业活动成果的处罚 行政 处罚 204 对注册工程师其它违反法律、 法规、规章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 处罚 205 对审查机构出具虚假审查合格 书的处罚 行政 处罚 206 对审查人员在虚假审查合格书 上签字的处罚 行政 处罚 207 对建设单位压缩合理审查周期 的处罚 行政 处罚 对建设单位提供不真实送审资 料的处罚 行政 处罚 建设单位对审查机构提出不符 209 合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 性标准要求的处罚 行政 处罚 208 对勘察、设计单位违反工程建 行政 210 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 处罚 的处罚 对擅自拆除、迁移、改动城市 道路照明设施的处罚 行政 处罚 对擅自在城市道路照明灯杆上 212 架设通讯线(缆)或者安置其他 设施的处罚 行政 处罚 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 取得注册证书的处罚 行政 处罚 211 213 对违反《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 》,未取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 ,担任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施 214 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或者以注 册建造师的名义从事相关活动 的处罚 行政 处罚 对未按《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 215 》办理变更,注册而继续执业 的处罚 行政 处罚 对注册建造师在执业活动中不 履行注册建造师义务的处罚 行政 处罚 216 对注册建造师在执业过程中, 217 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 费用外的其他利益处罚 行政 处罚 218 对注册建造师在执业过程中实 施商业贿赂处罚 行政 处罚 219 对注册建造师签署有虚假记载 等不合格文件的处罚 行政 处罚 对注册建造师允许他人以自己 的名义从事执业活动允许他人 220 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执业活动的 处罚 行政 处罚 对注册建造师同时在两个或者 221 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处 罚 行政 处罚 对注册建造师涂改、倒卖、出 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 222 让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和执业 印章处罚 行政 处罚 对注册建造师超出执业范围和 223 聘用单位业务范围内从事执业 活动的处罚 行政 处罚 对注册建造师或者其聘用单位 224 未按照要求提供注册建造师信 用档案信息的处罚 行政 处罚 对违反聘用单位为申请人提供 虚假注册材料的处罚 行政 处罚 225 对建筑施工企业不再具备安全 生产条件的处罚 行政 处罚 对建筑施工企业未取得安全生 227 产许可证擅自从事建筑施工活 动的处罚 行政 处罚 226 对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 228 办理延期手续,继续从事建筑 施工活动的处罚 行政 处罚 对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安全生产 许可证的处罚 行政 处罚 229 对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 230 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 罚 行政 处罚 对建筑施工企业隐瞒有关情况 231 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安全生 产许可证的处罚 行政 处罚 对建筑施工企业以欺骗、贿赂 232 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生产许 可证的处罚 行政 处罚 对未按照节能设计进行施工的 施工单位的处罚 行政 处罚 对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 234 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 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行政 处罚 对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合 235 格之日起15日内未办理工程竣 工验收备案的处罚 行政 处罚 233 对建设单位将备案机关决定重 新组织竣工验收的工程,在重 236 新组织竣工验收前,擅自使用 的处罚 行政 处罚 237 对建设单位采用虚假证明文件 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处罚 行政 处罚 238 对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民用建 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处罚 行政 处罚 施工图审查机构对不符合民用 239 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设计方 案出具合格意见的处罚 行政 处罚 对工程监理企业未按照本规定 240 要求提供工程监理企业信用档 案信息的处罚 行政 处罚 对聘用单位为申请人提供虚假 注册材料的处罚 行政 处罚 241 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 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的处罚 行政 处罚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注册 243 而以注册造价工程师的名义从 事工程造价活动的处罚 行政 处罚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办理变 更注册而继续执业的处罚 行政 处罚 242 244 对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履行注册 造价工程师义务;在执业过程 中,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 约定费用外的其他利益;在执 业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签署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工 程造价成果文件;以个人名义 245 承接工程造价业务;允许他人 以自己名义从事工程造价业务 ;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 位执业;涂改、倒卖、出租、 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 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法律 、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的处罚 行政 处罚 对注册造价工程师或者其聘用 246 单位未按照要求提供造价工程 师信用档案信息的处罚 行政 处罚 对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在建筑工 247 程计价活动中有意抬高、压低 价格或者提供虚假报告的处罚 行政 处罚 对检测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 248 未取得相应的资质,擅自承担 本办法规定的检测业务的, 行政 处罚 对检测机构超出资质范围从事 检测活动的;涂改、倒卖、出 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的; 使用不符合条件的检测人员的 ;未按规定上报发现的违法违 规行为和检测不合格事项的; 249 未按规定在检测报告上签字盖 章的;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 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检测的;档 案资料管理混乱,造成检测数 据无法追溯的;转包检测业务 的。 行政 处罚 对检测机构伪造检测数据,出 250 具虚假检测报告或者鉴定结论 的 行政 处罚 对委托检测方有下列违法行为 的 行政 处罚 252 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审批 行政 许可 251 253 燃气经营许可证审批 行政 许可 254 停止供水(气)、改(迁、拆 )公共供水(气)的审批 行政 许可 255 迁移古树名木审批 行政 许可 256 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审批 行政 许可 257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 行政 许可 258 砍伐城市树木审批 行政 许可 因工程建设需拆除、改动、迁 259 移供水、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 审核 行政 许可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 、收集、运输服务审批 行政 许可 260 261 建立古树名木档案和标记 行政 确认 行政 对排水与污水处理实施监督管 监督 262 理 检查 对本行政区域的城市燃气安全 行政 263 、燃气质量、燃气燃烧器具安 监督 装、维修的监督管理 检查 对民用建筑实施供热计量、供 行政 264 热单位供热质量和服务质量的 监督 监督管理 检查 行政 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活动的 265 监督 指导和监督 检查 266 全市城市供水水质监督检查 行政 监督 检查 行政 全市民用建筑实施供热单位供 监督 267 热质量和服务质量的监督检查 检查 268 城市生活垃圾监督检查 行政 监督 检查 269 全市城市照明监督检查 行政 监督 检查 270 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 行政 征收 271 城市道路占用、挖掘修复费 行政 征收 乌海市海南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 乌海市海南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设定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由中华人民共 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 会议于2011年4月22日通过,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第二次修正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 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对不符合 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可以处以罚款。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9年4月 23日,国务院令第714号第二次修订)第五十七条 违 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 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 正,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的罚款。 【部门规章】《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2014 年6月25日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公布,2018年9月 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2号修正 )第十二条 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 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辖 权的发证机关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对建设单位 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罚款;对施工单位处3万 元以下罚款。 第十五条 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 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罚款。单位及相关责任 人受到处罚的,作为不良行为记录予以通报。 【部门规章】《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2014 年6月25日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公布,2018年9月 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2号修正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采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 取得施工许可证的,由原发证机关撤销施工许可证, 责令停止施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五条 依照本办法 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 下罚款。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受到处罚的,作为不良行 为记录予以通报。 【部门规章】《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2014 年6月25日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公布,2018年9月 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2号修正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 料申请施工许可证的,发证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 可,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 建设单位伪造或者涂改施工许可证的,由发证机 关责令停止施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 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 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 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罚款。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受 到处罚的,作为不良行为记录予以通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由中华人民共 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 会议于2011年4月22日通过,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第二次修正 )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发包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 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将建筑 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9年4月 23日,国务院令第714号第二次修订)第五十四条违反 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 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 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责令改正,处50万 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 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 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 金的项目,并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由中华人民共 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 会议于2011年4月22日通过,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第二次修正 )第六十五条第二款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 ,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 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9年4月 23日,国务院令第714号第二次修订)第六十条 违反 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 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 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 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 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可以 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 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由中华人民共 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 会议于2011年4月22日通过,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第二次修正 )第六十五条第三款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 以取缔,并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9年4月 23日,国务院令第714号第二次修订)第六十条第二款 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依照前款规 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00 年9月25日公布施行,2017年10月23日,国务院令第 687号修正)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1 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 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 资质证书。 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依照前 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吊销资质 证书,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 ,予以没收。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由中华人民 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 次会议于2011年4月22日通过,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第二次修 正)第六十六条 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 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 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对因该项承揽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 ,建筑施工企业与使用本企业名义的单位或者个人承 担连带赔偿责任。 【行政法规】《建设 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9年4月23日,国务院令第 714号第二次修订)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勘 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 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 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 勘察费、设计费和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可 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由中华人民共 资质证书。 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 会议于2011年4月22日通过,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第二次修正 )第六十七条 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或者违 反本法规定进行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 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承包单位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对因转包工程或 者违法分包的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 ,与接受转包或者分包的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9年4月 23日,国务院令第714号第二次修订)第六十二条第一 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 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 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25%以上50%以 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1%以 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 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由中华人民共 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 会议于2011年4月22日通过,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第二次修正 )第六十八条 在工程发包与承包中索贿、受贿、行 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 ,分别处以罚款,没收贿赂的财物,对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对在工程承包中行贿的承包单位,除依照前款规 定处罚外,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 销资质证书。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由中华人民共 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 会议于2011年4月22日通过,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第二次修正 )第六十九条 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 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责令改正, 处以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 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9年4月23 日,国务院令第714号第二次修订)第六十七条 工程 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 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 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 带赔偿责任: (一)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 低工程质量的; (二)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 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由中华人民共 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 会议于2011年4月22日通过,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第二次修正 )第六十九条第二款工程监理单位转让监理业务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 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9年4月 23日,国务院令第714号第二次修订)第六十二条第二 款 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 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25%以上50%以下 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 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由中华人民共 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 会议于2011年4月22日通过,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第二次修正 )第七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 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 ;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9年4月 23日,国务院令第714号第二次修订)第六十九条 违 反本条例规定,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 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处50 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 过程中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责令改 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前款所列行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由中华人民共 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 会议于2011年4月22日通过,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第二次修正 )第七十二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要求建筑设计 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违反建筑质量、安全标准,降 低工程质量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构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9年4 月23日,国务院令第714号第二次修订)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 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的; (二)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 (三)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 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 (五)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 的; (六)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 (七)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 、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八)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 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由中华人民共 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 会议于2011年4月22日通过,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第二次修正 ) 第七十三条 建筑设计单位不按照建筑工程质量、 安全标准进行设计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造成工 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 销资质证书,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 ,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9年4月 23日,国务院令第714号第二次修订)第六十三条 违 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0 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 的; (二)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 (三)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 、供应商的; (四)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 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 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 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由中华人民共 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 会议于2011年4月22日通过,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第二次修正 )第七十四条 建筑施工企业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 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 其他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行 为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 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建筑工 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 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9年4月 23日,国务院令第714号第二次修订)第六十四条 违 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 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 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 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 ;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 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 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由中华人民 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 次会议于2011年4月22日通过,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第二次修 正)第七十五条 建筑施工企业违反本法规定,不履行 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责令改正,可以 处以罚款,并对在保修期内因屋顶、墙面渗漏、开裂 等质量缺陷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9年4月 23日,国务院令第714号第二次修订)第六十六条 违 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 行保修义务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 的罚款,并对在保修期内因质量缺陷造成的损失承担 赔偿责任。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根据2017 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三十一次会议决定修正)第五十条 招标代理机构违 反本法规定,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 情况的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 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五万元 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 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 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禁止其一年至两年代理依法 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 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2011年11月30日国务院第183次常务会议通过, 2019年3月2日第三次修订。)第六十五条 招标代理机 构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代理投标或者向该项 目投标人提供咨询的,接受委托编制标底的中介机构 参加受托编制标底项目的投标或者为该项目的投标人 编制投标文件、提供咨询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 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根据2017 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三十一次会议决定修正)第五十三条 投标人相互串 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 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 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 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 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 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 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 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七条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 标的,投标人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 中标的,中标无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的规 定处罚。投标人未中标的,对单位的罚款金额按照招 标项目合同金额依照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比例计算。 投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 条规定的情节严重行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取消其1 年至2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 (一)以行贿谋取中标; (二)3年内2次以上串通投标; (三)串通投标行为损害招标人、其他投标人或者国 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 元以上; (四)其他串通投标情节严重的行为。 投标人自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处罚执行期限届满之日起3 年内又有该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或者串通投标、 以行贿谋取中标情节特别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 关吊销营业执照。 法律、行政法规对串通投标报价行为的处罚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根据2017 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三十一次会议决定修正)第五十一条 招标人以不合 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 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 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责令改正,可以 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三条 招标人有下列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行 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 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一)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不按照规定在指定媒 介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 (二)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 告或者招标公告的内容不一致,影响潜在投标人申请 资格预审或者投标。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按照规定发布资 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构成规避招标的,依照招 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部委规章】《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3号)第二十 九条 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 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 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根据2017 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十一次会议决定修正)第五十二条依法必须进行招 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 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 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给予警告, 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前款所列行为影响 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根据2017 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三十一次会议决定修正)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 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 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 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 十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 ,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五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违反 本法规定,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 内容进行谈判的,给予警告,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根据2017 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三十一次会议决定修正)第五十五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 标的项目,招标人违反本法规定,与投标人就投标价 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给予警告, 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 给予处分。 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 效。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根据2017 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三十一次会议决定修正)第五十七条 招标人在评标委 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依法 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 自行确定中标人的,中标无效,责令改正,可以处中 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 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 处分。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根据2017 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三十一次会议决定修正)第五十九条 招标人与中标 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 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 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2011年11月30日国务院第183次常务会议通过, 2019年3月2日第三次修订。)第七十五条 招标人和 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 ,合同的主要条款与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 内容不一致,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 性内容的协议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 以处中标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根据2017 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三十一次会议决定修正)第五十四条 投标人以他人 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 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有前款所列行 为尚未构成犯罪的,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 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 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三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 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 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2011年11月30日国务院第183次常务会议通过, 2019年3月2日第三次修订。)第六十八条 投标人以他 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 标无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 犯罪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处罚。依 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未中标的,对单位的 罚款金额按照招标项目合同金额依照招标投标法规定 的比例计算。 投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五 十四条规定的情节严重行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取 消其1年至3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 资格:(一)伪造、变造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其他许可 证件骗取中标;(二)3年内2次以上使用他人名义投 标;(三)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给招标人造成直接经济 损失30万元以上;(四)其他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情节 严重的行为。 投标人自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处罚执行期限届满之 日起3年内又有该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或者弄虚作 假骗取中标情节特别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 销营业执照。 【部委规章】《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3号)第三 十三条 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 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根据2017 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三十一次会议决定修正)第五十六条 评标委员会成 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评标委员会成 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 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 的其他情况的,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可以并 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所列违法行为 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 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构 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部委规章】《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3号,自2017 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 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 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 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 情况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 部门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可以并处3000元以 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前款所列行为的,由有关主管 部门通报批评并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 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筑工程设计招标 投标的评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根据2017 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三十一次会议决定修正)第五十八条 中标人将中标 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 人的,违反本法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 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转让、 分包无效,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 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 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2011年11月30日国务院第183次常务会议通过, 2019年3月2日第三次修订。)第七十六条 中标人将 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 给他人的,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将中标项目 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 再次分包的,转让、分包无效,处转让、分包项目金 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 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工商 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根据2017 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三十一次会议决定修正)第六十条 中标人不履行与 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 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 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 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中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 节严重的,取消其二年至五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 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 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不适用前两款规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2011年11月30日国务院第183次常务会议通过, 2019年3月2日第三次修订。)第七十四条 中标人无 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 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 保证金的,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中标人,由有关行政监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根据2017 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 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款。 三十一次会议决定修正)第六十二条 任何单位违反 本法规定,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 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的,为招标人制定指定代理机 构的,强制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的 ,或者以其他方式干涉招标投标活动,责令改正;对 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 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处分,情节较重的,依法给 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 个人利用职权进行前款违法行为的,依照前款规 定追究责任。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2011年11月30日国务院第183次常务会议通过, 2019年3月2日第三次修订。)第六十四条 招标人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 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依法应当公开招标而采用邀请招标; (二)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售、澄清、修改 的时限,或者确定的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 件的时限不符合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 (三)接受未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或者个人参加投标 ; (四)接受应当拒收的投标文件。 招标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所列行为之一 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依法给予处分。 【部委规章】《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3号,自2017 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条 招标人澄清、修改招标 文件的时限,或者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的时限不符合 本办法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 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2011年11月30日国务院第183次常务会议通过, 2019年3月2日第三次修订。)第六十六条 招标人超过 本条例规定的比例收取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或者 不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 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 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2011年11月30日国务院第183次常务会议通过, 2019年3月2日第三次修订。)第七十条 依法必须进行 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按照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或 者确定、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条 例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违法确定或者更换的评 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依法重新进行评 审。 国家工作人员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选取评标委员会成 员的,依照本条例第八十一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部委规章】《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3号)第三十 一条 招标人不按照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或者评标 委员会成员的确定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 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 10万元以下的罚款,相应评审结论无效,依法重新进 行评审。 【部委规章】《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 标投标管理办法》(2001年6月1日建设部令第89号发 布,根据2018年9月28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3号修 正)第五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不符合法律、法 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应当责令招标人重新组织评标委员会。招标人拒不改 正的,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 例》(2011年11月30日国务院第183次常务会议通过, 2019年3月2日第三次修订。)第七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 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 正;情节严重的,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参加依法必须 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情节特别严重的,取消其担 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 (一)应当回避而不回避; (二)擅离职守; (三)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 (四)私下接触投标人; (五)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或者接受任何 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 投标人的要求; (六)对依法应当否决的投标不提出否决意见; (七)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或者接受 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 (八)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的行为。 【部委规章】《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3号,自2017 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五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违反 本办法规定,对应当否决的投标不提出否决意见的,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 改正;情节严重的,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参加依法必 须进行招标的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的评标;情节特 别严重的,由有关主管部门取消其担任评标委员会成 员的资格。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2011年11月30日国务院第183次常务会议通过, 2019年3月2日第三次修订。)第七十三条 依法必须进 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 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 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 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 予处分: (一)无正当理由不发出中标通知书; (二)不按照规定确定中标人; (三)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改变中标结果; (四)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订立合同; (五)在订立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 【部委规章】《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3号,自2017 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二条 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 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 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单位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无正当理由未按本办法规定发出中标通知 书; (二)不按照规定确定中标人;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三)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改变中标结 》(2011年11月30日国务院第183次常务会议通过, 果; 2019年3月2日第三次修订。)第七十七条 投标人或者 (四)无正当理由未按本办法规定与中标人订立 其他利害关系人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 合同; 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 (五)在订立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 担赔偿责任。 招标人不按照规定对异议作出答复,继续进行招标投 标活动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 或者不能改正并影响中标结果的,依照本条例第八十 一条的规定处理。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2011年11月30日国务院第183次常务会议通过, 2019年3月2日第三次修订。)第七十八条 国家建立招 标投标信用制度。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依法公告对 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评标委员会成员等 当事人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理决定。 【部委规章】《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 标投标管理办法》(2001年6月1日建设部令第89号发 布,根据2018年9月28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3号修 正) 第五十一条 招标人不具备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 宜条件而自行招标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 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部委规章】《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 标投标管理办法》(2001年6月1日建设部令第89号发 布,根据2018年9月28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3号修 正)第五十三条 招标人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 施工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18年10 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 会议第二次修正)第七十九条 建设单位违反建筑节 能标准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十万元以 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18年10 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 会议第二次修正)第七十九条第二款设计单位、施工 单位、监理单位违反建筑节能标准的,由建设主管部 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 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 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18年10 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 会议第二次修正)第八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本 法规定,在销售房屋时未向购买人明示所售房屋的节 能措施、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的,由建设主管部门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 以下罚款;对以上信息作虚假宣传的,由建设主管部 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行政法规】【行政法规】《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国务院令第530号,自2008年10月1日施行)第四十三 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 未向购买人明示所售商品房的能源消耗指标、节能措 施和保护要求、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或者向购买 人明示的所售商品房能源消耗指标与实际能源消耗不 符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 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交付使用 的房屋销售总额2%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 质证书的部门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中华人民共和国 主席令第32号第三次修订)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法第四 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预售商品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 政府房产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预售活动,没收违法所得 ,可以并处罚款。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 30日国务院令第279号公布实施,2019年4月23日国务 院令第714号第二次修订)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 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的;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 30日国务院令第279号公布实施,2019年4月23日国务 院令第714号第二次修订)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 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 30日国务院令第279号公布实施,2019年4月23日国务 院令第714号第二次修订)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 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 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 【部委规章】《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 (2000年8月25日建设部令第81号公布,根据2015年1 月22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3号修正)第十六条 建 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处以20万元 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 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二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 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 第十八条 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责令 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建 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 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 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 30日国务院令第279号公布实施,2019年4月23日国务 院令第714号第二次修订)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 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 施工的;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 30日国务院令第279号公布实施,2019年4月23日国务 院令第714号第二次修订)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 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的;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 30日国务院令第279号公布实施,2019年4月23日国务 院令第714号第二次修订)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 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 30日国务院令第279号公布实施,2019年4月23日国务 院令第714号第二次修订)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 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 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部委规章】《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 (2000年8月25日建设部令第81号公布,根据2015年1 月22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3号修正)第十六条 建 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处以20万元 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 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二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 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 30日国务院令第279号公布实施,2019年4月23日国务 院令第714号第二次修订)第五十六条 (八)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 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 30日国务院令第279号公布实施,2019年4月23日国务 院令第714号第二次修订)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 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工程 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 担赔偿责任: (一)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 30日国务院令第279号公布实施,2019年4月23日国务 院令第714号第二次修订)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 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工程 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 担赔偿责任: (二)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 30日国务院令第279号公布实施,2019年4月23日国务 院令第714号第二次修订)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 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工程 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 担赔偿责任: (三)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 30日国务院令第279号公布实施,2019年4月23日国务 院令第714号第二次修订)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 定,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向建设行政主 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责令 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 30日国务院令第279号公布实施,2019年4月23日国务 院令第714号第二次修订)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 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 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 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 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和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 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 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 ,吊销资质证书。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 30日国务院令第279号公布实施,2019年4月23日国务 院令第714号第二次修订)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 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 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 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 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2000年9月25日公布施行,2017年10月23日,国务院令 第687号修正)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 行为之一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 三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一)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 勘察的; (二)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 计的; (三)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 产厂、供应商的; (四)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 设计的。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 30日国务院令第279号公布实施,2019年4月23日国务 院令第714号第二次修订)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 元以下的罚款: (二)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 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 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00 年9月25日公布施行,2017年10月23日,国务院令第 687号修正)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 为之一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 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一)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 勘察的; (二)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 计的; (三)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 产厂、供应商的; (四)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 设计的。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 30日国务院令第279号公布实施,2019年4月23日国务 院令第714号第二次修订)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 元以下的罚款: (三)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 供应商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 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 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00 年9月25日公布施行,2017年10月23日,国务院令第 687号修正)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 为之一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 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一)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 勘察的; (二)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 计的; (三)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 产厂、供应商的; (四)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 设计的。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 30日国务院令第279号公布实施,2019年4月23日国务 院令第714号第二次修订)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 元以下的罚款:(四)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 准进行设计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 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 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00 年9月25日公布施行,2017年10月23日,国务院令第 687号修正)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 为之一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 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一)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 勘察的; (二)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 计的; (三)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 产厂、供应商的; (四)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 设计的。 30日国务院令第279号公布实施,2019年4月23日国务 院令第714号第二次修订)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 ,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 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 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责令改正 ,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 ;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 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 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 30日国务院令第279号公布实施,2019年4月23日国务 院令第714号第二次修订)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 ,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 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 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 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 承担赔偿责任。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 30日国务院令第279号公布实施,2019年4月23日国务 院令第714号第二次修订)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 ,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 ,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 在保修期内因质量缺陷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 30日国务院令第279号公布实施,2019年4月23日国务 院令第714号第二次修订)第六十七条工程监理单位有 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 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 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一)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 低工程质量的;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 30日国务院令第279号公布实施,2019年4月23日国务 院令第714号第二次修订)第六十七条工程监理单位有 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 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 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 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 【行政法规】【行政法规】《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国务院令第530号,自2008年10月1日施行)第四十二 条第二款对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 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按照符 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签字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 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处罚。 【部委规章】《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 (2000年8月25日建设部令第81号公布, 根据2015年1 月22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3号修正)第十九条 工 程监理单位违反强制性标准规定,将不合格的建设工 程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 ,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 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 30日国务院令第279号公布实施,2019年4月23日国务 院令第714号第二次修订)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 ,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 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 其他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的,责令 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 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 30日国务院令第279号公布实施,2019年4月23日国务 院令第714号第二次修订)第七十条 发生重大工程质 量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期限的,对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 30日国务院令第279号公布实施,2019年4月23日国务 院令第714号第二次修订) 第七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 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因过错造成质量 事故的,责令停止执业1年;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吊 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以内不予注册;情节特别恶劣的 ,终身不予注册。 【行政法规】《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1998年7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48号发布 ,根据2020年11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2 号第五次修订)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 营业执照,擅自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县级以上 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房地产开发经营 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 款。 【行政法规】《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1998年7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48号发布 ,根据2020年11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2 号第五次修订)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 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 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 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 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行政法规】《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1998年7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48号发布 ,根据2020年11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2 号第五次修订)第十七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依照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验收合格后,方可 交付使用。 【行政法规】《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1998年7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48号发布 ,根据2020年11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2 号第五次修订)第十七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依照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验收合格后,方可 交付使用。 【行政法规】《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1998年7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48号发布 ,根据2020年11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2 号第五次修订)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转 让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土地 管理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 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 【行政法规】《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1998年7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48号发布 ,根据2020年11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2 号第五次修订)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预 售商品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 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已收 取的预付款1%以下的罚款。 【行政法规】《物业管理条例》 (2003年6月8日国务 院令第379号发布,2018年3月19日国务院令第698号第 三次修订)第五十六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住宅物业的 建设单位未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 未经批准,擅自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 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法规】《物业管理条例》 (2003年6月8日国务 院令第379号发布,2018年3月19日国务院令第698号第 三次修订)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 擅自处分属于业主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 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 产行政主管部门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业 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行政法规】《物业管理条例》 (2003年6月8日国务 院令第379号发布,2018年3月19日国务院令第698号第 三次修订)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不移交有 关资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 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移交有关资料的,对建 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予以通报,处1万元以上10万元 以下的罚款 【行政法规】《物业管理条例》 (2003年6月8日国务 院令第379号发布,2018年3月19日国务院令第698号第 三次修订)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将一 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的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 限期改正,处委托合同价款30%以上50%以下的罚款。 委托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 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 的决定使用;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行政法规】《物业管理条例》 (2003年6月8日国务 院令第379号发布,2018年3月19日国务院令第698号第 三次修订) 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挪用专项维修资金的,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追回挪 用的专项维修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 并处挪用数额2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 【行政法规】《物业管理条例》 (2003年6月8日国务 院令第379号发布,2018年3月19日国务院令第698号第 三次修订) 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在物业管理 区域内不按照规定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的,由县 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 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 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法规】《物业管理条例》 (2003年6月8日国务 院令第379号发布,2018年3月19日国务院令第698号第 三次修订)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业主大会同意, 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的,由县 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 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 收益的,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 、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 会的决定使用。 【行政法规】《物业管理条例》 (2003年6月8日国务 院令第379号发布,2018年3月19日国务院令第698号第 三次修订)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 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 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按照本条第二款的 规定处以罚款;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 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 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一)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 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 个人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 的罚款;单位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5万元以上20 万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法规】《物业管理条例》 (2003年6月8日国务 院令第379号发布,2018年3月19日国务院令第698号第 三次修订)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 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 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按照本条第二款的 规定处以罚款;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 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 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二)擅自占用、挖掘物业 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 个人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 的罚款;单位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5万元以上20 万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法规】《物业管理条例》 (2003年6月8日国务 院令第379号发布,2018年3月19日国务院令第698号第 三次修订)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 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 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按照本条第二款的 规定处以罚款;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 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 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三)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 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 个人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 的罚款;单位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5万元以上20 万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法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2013年 10月2日国务院令第641号发布,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雨水、污水分流地 区,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将雨水管网、污水管网相互 混接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 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行政法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2013年 10月2日国务院令第641号发布,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 设施覆盖范围内的排水单位和个人,未按照国家有关 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或者在雨水、污水分 流地区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 的,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 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 偿责任。 【行政法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2013年 10月2日国务院令第641号发布,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水户未取得污 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 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 理措施,补办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可以处50万 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法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2013年 10月2日国务院令第641号发布,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水户不按照污 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水的,由城镇排 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 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污水排入排水管 网许可证,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可以向社 会予以通报;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法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2013年 10月2日国务院令第641号发布,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因城镇排水设施维护 或者检修可能对排水造成影响或者严重影响,城镇排 水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未提前通知相关排水户的,或者 未事先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应急处理措施 的,或者未按照防汛要求对城镇排水设施进行全面检 查、维护、清疏,影响汛期排水畅通的,由城镇排水 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 严重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 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行政法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2013年 10月2日国务院令第641号发布,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二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城镇污水处理 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检测进出水水 质的,或者未报送污水处理水质和水量、主要污染物 削减量等信息和生产运营成本等信息的,由城镇排水 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 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行政法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2013年 10月2日国务院令第641号发布,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二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规定,城镇污水处理 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擅自停运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未按 照规定事先报告或者采取应急处理措施的,由城镇排 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 成严重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 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行政法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2013年 10月2日国务院令第641号发布,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城镇污水处理 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或者污泥处理处置单位对产生的污 泥以及处理处置后的污泥的去向、用途、用量等未进 行跟踪、记录的,或者处理处置后的污泥不符合国家 有关标准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采取治理 措施,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20 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城镇排水主 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 用由当事人承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行政法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2013年 10月2日国务院令第641号发布,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三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倾倒、堆 放、丢弃、遗撒污泥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 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给予警告;造成严 重后果的,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对 个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 施的,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 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当事人承担;造成损失的,依 法承担赔偿责任。 【行政法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2013年 10月2日国务院令第641号发布,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水单位或者个人不 缴纳污水处理费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 纳,逾期拒不缴纳的,处应缴纳污水处理费数额1倍以 上3倍以下罚款。 【行政法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2013年 10月2日国务院令第641号发布,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 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镇排水主 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 重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 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 (一)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日常巡查、维修和养 护责任,保障设施安全运行的; 【行政法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2013年 10月2日国务院令第641号发布,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 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镇排水主 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 重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 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 (二)未及时采取防护措施、组织事故抢修的 【行政法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2013年 10月2日国务院令第641号发布,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 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镇排水主 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 重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 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 (三)因巡查、维护不到位,导致窨井盖丢失、损毁 ,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 【行政法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2013年 10月2日国务院令第641号发布,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从事危及城镇排水与 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 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 施,给予警告;逾期不采取补救措施或者造成严重后 果的,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 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 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法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2013年 10月2日国务院令第641号发布,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七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关单位未与 施工单位、设施维护运营单位等共同制定设施保护方 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的,由城镇排水主管 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 重后果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 【行政法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2013年 10月2日国务院令第641号发布,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拆除、改 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 责令改正,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5万元 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万元以 上3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法规】《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国务院令第530 号,自2008年10月1日施行)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 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 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 元以下的罚款: (一)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民用建 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施工的; 【部委规章】《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于2005年 10月28日经第76次部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 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五条 建设单位未按 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委托设计,擅自修改节能设计 文件,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建筑节能 设计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建设质量的,处20万元以 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法规】《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国务院令第530 号,自2008年10月1日施行)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 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 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 元以下的罚款: (二)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 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 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的; 【行政法规】《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国务院令第530 号,自2008年10月1日施行)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 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 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 元以下的罚款: (三)采购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 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 明设备的; 【行政法规】《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国务院令第530 号,自2008年10月1日施行)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 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 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 元以下的罚款:(四)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 、工艺、材料和设备的。 【行政法规】《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国务院令第530 号,自2008年10月1日施行)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 规定,建设单位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 民用建筑项目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报告的,由县级以上 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民用建筑项 目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 承担赔偿责任。 【行政法规】《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国务院令第530 号,自2008年10月1日施行)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 规定,设计单位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 设计,或者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 料和设备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 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 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 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 偿责任。 【行政法规】《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国务院令第530 号,自2008年10月1日施行)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 定,施工单位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施 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 正,处民用建筑项目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 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 承担赔偿责任。 【行政法规】《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国务院令第530 号,自2008年10月1日施行)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 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 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 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 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 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 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进行查验的; 【行政法规】《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国务院令第530 号,自2008年10月1日施行)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 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 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 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 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 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二)使用不符合施 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 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的 【行政法规】《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国务院令第530 号,自2008年10月1日施行)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 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 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 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 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 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三)使用列入禁止 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的。 【行政法规】《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国务院令第530 号,自2008年10月1日施行)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 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 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 正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 ,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 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 任: (一)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 【行政法规】《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国务院令第530 号,自2008年10月1日施行)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 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 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 正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 ,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 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 任:(二)墙体、屋面的保温工程施工时,未采取旁 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实施监理的 【行政法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年6月4日 国务院令第198号发布,2019年3月24日国务院令第710 号第三次修改)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 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 设计、施工,限期改正,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已经取得设计、施工资格证书,情节严重的,提请原 发证机关吊销设计、施工资格证书: (一)未取得设计、施工资格或者未按照资质等 级承担城市道路的设计、施工任务的; 【行政法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年6月4日 国务院令第198号发布,2019年3月24日国务院令第710 号第三次修改)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 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 设计、施工,限期改正,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已经取得设计、施工资格证书,情节严重的,提请原 发证机关吊销设计、施工资格证书:(二)未按照城 市道路设计、施工技术规范设计、施工的; 【行政法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年6月4日 国务院令第198号发布,2019年3月24日国务院令第710 号第三次修改)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 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 设计、施工,限期改正,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已经取得设计、施工资格证书,情节严重的,提请原 发证机关吊销设计、施工资格证书:(三)未按照设 计图纸施工或者擅自修改图纸的。 【行政法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年6月4日 国务院令第198号发布,2019年3月24日国务院令第710 号第三次修改)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 ,擅自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城市道路的, 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可以并处工程造价2%以下的罚款。 【行政法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年6月4日 国务院令第198号发布,2019年3月24日国务院令第710 号第三次修改)第四十一条 承担城市道路养护、维 修的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定期对城市道路进行 养护、维修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期限修复竣工,并拒绝 接受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由市政工 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负有直 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 政处分。 【行政法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年6月4日 国务院令第198号发布,2019年3月24日国务院令第710 号第三次修改)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 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 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 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对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的检查井 、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缺损及时补缺或者修 复的; 【行政法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年6月4日 国务院令第198号发布,2019年3月24日国务院令第710 号第三次修改)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 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 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 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 围设施的; 【行政法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年6月4日 国务院令第198号发布,2019年3月24日国务院令第710 号第三次修改)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 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 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 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 时清理现场的; 【行政法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年6月4日 国务院令第198号发布,2019年3月24日国务院令第710 号第三次修改)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 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 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 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 不按照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 【行政法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年6月4日 国务院令第198号发布,2019年3月24日国务院令第710 号第三次修改)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 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 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 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五)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不按照规 定补办批准手续的; 【行政法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年6月4日 国务院令第198号发布,2019年3月24日国务院令第710 号第三次修改)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 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 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 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六)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 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 ,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 【行政法规】《城市供水条例》(1994年7月19日国务 院令第158号发布,2020年3月27日第二次修订)第三 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 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以罚款 ;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可以给予行政处分: (一)无证或者超越资质证书规定的经营范围进行城 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或者施工的; 【行政法规】《城市供水条例》(1994年7月19日国务 院令第158号发布,2020年3月27日第二次修订)第三 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 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以罚款 ;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可以给予行政处分:(二) 未按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城市供水工程的 设计或者施工的; 【行政法规】《城市供水条例》(1994年7月19日国务 院令第158号发布,2020年3月27日第二次修订)第三 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 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以罚款 ;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可以给予行政处分:(三) 违反城市供水发展规划及其年度建设计划兴建城市供 水工程的。 【行政法规】《城市供水条例》(1994年7月19日国务 院令第158号发布,2020年3月27日第二次修订)第三 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 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责令限期改正, 可以处以罚款:(一)盗用或者转供城市公共供水的 【行政法规】《城市供水条例》(1994年7月19日国务 院令第158号发布,2020年3月27日第二次修订)第三 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 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责令限期改正, 可以处以罚款:(二)在规定的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 其附属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进行危害供水设施安全 活动的 【行政法规】《城市供水条例》(1994年7月19日国务 院令第158号发布,2020年3月27日第二次修订)第三 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 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责令限期改正, 可以处以罚款:(三)擅自将自建设施供水管网系统 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的; 【行政法规】《城市供水条例》(1994年7月19日国务 院令第158号发布,2020年3月27日第二次修订)第三 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 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责令限期改正, 可以处以罚款:(四)产生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 单位将其生产用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 直接连接的; 【行政法规】《城市供水条例》(1994年7月19日国务 院令第158号发布,2020年3月27日第二次修订)第三 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 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责令限期改正, 可以处以罚款:(五)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上直接装 泵抽水的; 【行政法规】《城市供水条例》(1994年7月19日国务 院令第158号发布,2020年3月27日第二次修订)第三 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 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责令限期改正, 可以处以罚款:(六)擅自拆除、改装或者迁移城市 公共供水设施的。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 30日国务院令第279号公布,2019年4月23日国务院令 第714号第二次修订)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 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六)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 程质量监督手续的; 【地方法规】《内蒙古自治区建筑施工安全管理条例 》(1997年5月3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第五条 建筑业企 业在建筑施工中必须做到: (二)企业要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根据需要设立安 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旗县级以上建设行 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处罚:(一)违反本 条例第五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顶、第五项、第九 项、第十项、第十一项、第十二项,第六条第一项、 第三项、第四项和第七条规定的,给予警告,可以并 处责任单位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同时处以单 位负责人1000元、直接责任人3000的罚款; 【地方法规】《内蒙古自治区建筑施工安全管理条例 》(1997年5月3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第五条 建筑业企 业在建筑施工中必须做到: (三)按照规定使用安全技术措施经费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旗县级以上建设行 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处罚:(一)违反本 条例第五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顶、第五项、第九 项、第十项、第十一项、第十二项,第六条第一项、 第三项、第四项和第七条规定的,给予警告,可以并 处责任单位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同时处以单 位负责人1000元、直接责任人3000的罚款; 【地方法规】《内蒙古自治区建筑施工安全管理条例 》(1997年5月3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第五条 建筑业企 业在建筑施工中必须做到:(四)对职工进行实用安 全技术教育、培训、考核,对新录用人员和其他劳务 人员进行上岗前的三级安全教育;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旗县级以上建设行 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处罚:(一)违反本 条例第五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顶、第五项、第九 项、第十项、第十一项、第十二项,第六条第一项、 第三项、第四项和第七条规定的,给予警告,可以并 处责任单位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同时处以单 位负责人1000元、直接责任人3000的罚款; 【地方法规】《内蒙古自治区建筑施工安全管理条例 》(1997年5月3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第五条 建筑业企 业在建筑施工中必须做到:(五)对施工安全管理人 员进行严格考核,持有关部门核发的证件上岗;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旗县级以上建设行 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处罚:(一)违反本 条例第五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顶、第五项、第九 项、第十项、第十一项、第十二项,第六条第一项、 第三项、第四项和第七条规定的,给予警告,可以并 处责任单位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同时处以单 位负责人1000元、直接责任人3000的罚款; 【地方法规】《内蒙古自治区建筑施工安全管理条例 》(1997年5月3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第五条 建筑业企 业在建筑施工中必须做到:(九)施工现场周边要设 置围挡设施,实行封闭管理,悬挂张贴醒目的标志或 者告示,阻止无关人员进入施工现场;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旗县级以上建设行 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处罚:(一)违反本 条例第五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顶、第五项、第九 项、第十项、第十一项、第十二项,第六条第一项、 第三项、第四项和第七条规定的,给予警告,可以并 处责任单位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同时处以单 位负责人1000元、直接责任人3000的罚款; 【地方法规】《内蒙古自治区建筑施工安全管理条例 》(1997年5月3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第五条 建筑业企 业在建筑施工中必须做到:(十)施工现场必须符合 文明施工的规定,不得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生产和 生活设施必须符合安全要求和卫生标准;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旗县级以上建设行 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处罚:(一)违反本 条例第五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顶、第五项、第九 项、第十项、第十一项、第十二项,第六条第一项、 第三项、第四项和第七条规定的,给予警告,可以并 处责任单位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同时处以单 位负责人1000元、直接责任人3000的罚款; 【地方法规】《内蒙古自治区建筑施工安全管理条例 》(1997年5月3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第五条 建筑业企 业在建筑施工中必须做到:(十一)按照有关规定报 告、调查、处理施工事故;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旗县级以上建设行 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处罚:(一)违反本 条例第五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顶、第五项、第九 项、第十项、第十一项、第十二项,第六条第一项、 第三项、第四项和第七条规定的,给予警告,可以并 处责任单位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同时处以单 位负责人1000元、直接责任人3000的罚款; 【地方法规】《内蒙古自治区建筑施工安全管理条例 》(1997年5月3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第五条 建筑业企 业在建筑施工中必须做到:(十二)向职工大会或者 职工代表大会报告施工安全工作。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旗县级以上建设行 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处罚:(一)违反本 条例第五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顶、第五项、第九 项、第十项、第十一项、第十二项,第六条第一项、 第三项、第四项和第七条规定的,给予警告,可以并 处责任单位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同时处以单 位负责人1000元、直接责任人3000的罚款; 【地方法规】《内蒙古自治区建筑施工安全管理条例 》(1997年5月3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第六条 建设单位 (或者其委托的建设工程监理单位)在建筑施工中必 须做到: (一)向施工企业提供保障施工安全的水文、地质、 地下管线等基础资料以及必要的安全防护条件;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旗县级以上建设行 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处罚:(一)违反本 条例第五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顶、第五项、第九 项、第十项、第十一项、第十二项,第六条第一项、 第三项、第四项和第七条规定的,给予警告,可以并 处责任单位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同时处以单 位负责人1000元、直接责任人3000的罚款; 【地方法规】《内蒙古自治区建筑施工安全管理条例 》(1997年5月3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第六条 建设单位 (或者其委托的建设工程监理单位)在建筑施工中必 须做到:(三)监督建筑施工单位的安全工作,发现 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对拒不改正的,可向同级建设行 政主管部门反映情况,要求调查处理;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旗县级以上建设行 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处罚:(一)违反本 条例第五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顶、第五项、第九 项、第十项、第十一项、第十二项,第六条第一项、 第三项、第四项和第七条规定的,给予警告,可以并 处责任单位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同时处以单 位负责人1000元、直接责任人3000的罚款; 【地方法规】《内蒙古自治区建筑施工安全管理条例 》(1997年5月3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第六条 建设单位 (或者其委托的建设工程监理单位)在建筑施工中必 须做到:(四)按照规定支付安全技术措施经费。因 缩短工期或者特殊需要追加安全技术措施经费的,要 由原审批部门批准;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旗县级以上建设行 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处罚:(一)违反本 条例第五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顶、第五项、第九 项、第十项、第十一项、第十二项,第六条第一项、 第三项、第四项和第七条规定的,给予警告,可以并 处责任单位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同时处以单 位负责人1000元、直接责任人3000的罚款; 【地方法规】《内蒙古自治区建筑施工安全管理条例 》(1997年5月3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第七条 工程设计 单位必须做到: (一)按照设计规范、标准提供设计图纸,保证工程 安全性能;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旗县级以上建设行 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处罚:(一)违反本 条例第五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顶、第五项、第九 项、第十项、第十一项、第十二项,第六条第一项、 第三项、第四项和第七条规定的,给予警告,可以并 处责任单位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同时处以单 位负责人1000元、直接责任人3000的罚款; 【地方法规】《内蒙古自治区建筑施工安全管理条例 》(1997年5月3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第七条 工程设计 单位必须做到:(二)协助施工企业提出施工安全技 术措施;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旗县级以上建设行 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处罚:(一)违反本 条例第五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顶、第五项、第九 项、第十项、第十一项、第十二项,第六条第一项、 第三项、第四项和第七条规定的,给予警告,可以并 处责任单位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同时处以单 位负责人1000元、直接责任人3000的罚款; 【地方法规】《内蒙古自治区建筑施工安全管理条例 》(1997年5月3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三)施工中发现 设计图纸有碍作业人员安全的,根据施工单位的要求 ,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由建设单位组织及时进 行设计变更;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旗县级以上建设行 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处罚:(一)违反本 条例第五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顶、第五项、第九 项、第十项、第十一项、第十二项,第六条第一项、 第三项、第四项和第七条规定的,给予警告,可以并 处责任单位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同时处以单 位负责人1000元、直接责任人3000的罚款; 【地方法规】《内蒙古自治区建筑施工安全管理条例 》(1997年5月3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第七条 工程设计 单位必须做到:(四)设计中不得硬性规定使用某一 厂家的设备、材料和产品。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旗县级以上建设行 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处罚:(一)违反本 条例第五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顶、第五项、第九 项、第十项、第十一项、第十二项,第六条第一项、 第三项、第四项和第七条规定的,给予警告,可以并 处责任单位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同时处以单 位负责人1000元、直接责任人3000的罚款; 【地方法规】《内蒙古自治区建筑施工安全管理条例 》(1997年5月3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第六条 建设单位 (或者其委托的建设工程监理单位)在建筑施工中必 须做到: (二)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法规,通过招投标选 择与建设项目的性质和规模等级相适应的施工企业, 并监督其按照国家技术规范、规程、标准组织施工;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旗县级以上建设行 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处罚(二)违反本条 例第六条第二项和第五项的,给予警告,处建设单位 工程造价百分之二以下的罚款和单位负责人、直接责 任人3000元的罚款; 【地方法规】《内蒙古自治区建筑施工安全管理条例 》(1997年5月3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第六条 建设单位 (或者其委托的建设工程监理单位)在建筑施工中必 须做到: (五)不得任意降低工程类别、压低工程造价,影响 建筑施工安全。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旗县级以上建设行 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处罚(二)违反本条 例第六条第二项和第五项的,给予警告,处建设单位 工程造价百分之二以下的罚款和单位负责人、直接责 任人3000元的罚款; 【地方法规】《内蒙古自治区建筑施工安全管理条例 》(1997年5月3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第五条 建筑业企 业在建筑施工中必须做到:(六)用于工程的建筑材 料、构配件、安全防护用品、安全设施、机具、机械 设备和电气装置等,必须符合建筑施工安全和其他有 关技术规范、标准的要求,不符合建筑安全施工和其 他有关技术规范、标准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旗县级以上建设行 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处罚(三)违反本条 例第五条第六项、第七项和第八项规定的,处责任单 位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 业整顿或者暂扣资质证书,处企业法定代表人,检测 、检验单位负责人2000元、项目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 各5000元的罚款;经整顿仍不符合有关规定的,降低 企业资质等级,依法取消检测、检验单位资格。 【地方法规】《内蒙古自治区建筑施工安全管理条例 》(1997年5月3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第五条 建筑业企 业在建筑施工中必须做到:(七)施工现场的垂直运 输机械、起重吊装设备、脚手架、架设高度在2米以上 的操作平台和地下工程的安全设施安装、设置后,须 经建筑业企业的安全管理机构检验合格,方可使用;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旗县级以上建设行 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处罚(三)违反本条 例第五条第六项、第七项和第八项规定的,处责任单 位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 业整顿或者暂扣资质证书,处企业法定代表人,检测 、检验单位负责人2000元、项目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 各5000元的罚款;经整顿仍不符合有关规定的,降低 企业资质等级,依法取消检测、检验单位资格。 【地方法规】《内蒙古自治区建筑施工安全管理条例 》(1997年5月3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第五条 建筑业企 业在建筑施工中必须做到:(八)无能力对本条第六 项、第七项规定内容进行安全技术性能检测、检验的 ,应当委托有资格的单位检测或者检验。检测、检验 单位要对其检测、检验结果负责;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旗县级以上建设行 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处罚(三)违反本条 例第五条第六项、第七项和第八项规定的,处责任单 位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 业整顿或者暂扣资质证书,处企业法定代表人,检测 、检验单位负责人2000元、项目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 各5000元的罚款;经整顿仍不符合有关规定的,降低 企业资质等级,依法取消检测、检验单位资格。 【部委规章】《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2005年 10月12日建设部令第142号发布,2015年5月4日住房和 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修正)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 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给予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 罚款:(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设立分支机 构的; 【部委规章】《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2005年 10月12日建设部令第142号发布,2015年5月4日住房和 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修正)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 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给予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 罚款:(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新设立的 分支机构不备案的。 【部委规章】《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2005年 10月12日建设部令第142号发布,2015年5月4日住房和 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修正)第二十九条 房地产估价 机构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不得转让受托的估价业务 。 第五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 未改正的,可处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给当事 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二)违反本办 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擅自转让受托的估价业务 的; 第三十三条 房地产估价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七 )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擅自转让受托的估价业务; 第五十三条 房地产估价机构有本办法第三十三条行 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 的罚款;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部委规章】《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2005年 10月12日建设部令第142号发布,2015年5月4日住房和 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修正)第五十三条 房地产估价 机构有本办法第三十三条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 方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给当事人造成损 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房地产估价机构不得有下列 行为:(五)出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的估价报告; 【部委规章】《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2005年 10月12日建设部令第142号发布,2015年5月4日住房和 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修正) 第五十三条 房地产估 价机构有本办法第三十三条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 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给当事人造成损失 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 第三十三条 房地产估价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 三)以迎合高估或者低估要求、给予回扣、恶意压低 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 【部委规章】《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2005年 10月12日建设部令第142号发布,2015年5月4日住房和 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修正) 第五十三条 房地产估 价机构有本办法第三十三条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 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给当事人造成损失 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 第三十三条 房地产估价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 四)违反房地产估价规范和标准; 【部委规章】《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2005年 10月12日建设部令第142号发布,2015年5月4日住房和 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修正) 第五十三条 房地产估 价机构有本办法第三十三条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 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给当事人造成损失 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 第三十三条 房地产估价机构不得有下列行 为: (五)出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的估价报告。 【部委规章】《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2005年 10月12日建设部令第142号发布,2015年5月4日住房和 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修正) 第五十三条 房地产估 价机构有本办法第三十三条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 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给当事人造成损失 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 第三十三条 房地产估价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 六)擅自设立分支机构。 【部委规章】《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2005年 10月12日建设部令第142号发布,2015年5月4日住房和 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修正) 第五十三条 房地产估 价机构有本办法第三十三条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 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给当事人造成损失 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 第三十三条 房地产估价机构不得有下列行 为: (七)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擅自转让受托的 估价业务。 【部委规章】《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2006 年12月25日建设部令第151号发布,2016年9月13日根 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2号修正,自2016年10月20 日起施行)第三十五条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 取得注册证书的,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撤销其注册 ,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并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其中没有违法 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 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部委规章】《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2006 年12月25日建设部令第151号发布,2016年9月13日根 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2号修正,自2016年10月20 日起施行)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注册 ,擅自以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名义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 的,所签署的估价报告无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 活动,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 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部委规章】《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2006 年12月25日建设部令第151号发布,2016年9月13日根 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2号修正,自2016年10月20 日起施行)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办理变 更注册仍执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 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 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部委规章】《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2006 年12月25日建设部令第151号发布,2016年9月13日根 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2号修正,自2016年10月20 日起施行) 第三十八条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有本办 法第二十六条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改正,没 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 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造成损 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不得有下 列行为: (一)不履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义务 【部委规章】《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2006 年12月25日建设部令第151号发布,2016年9月13日根 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2号修正,自2016年10月20 日起施行) 第三十八条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有本办 法第二十六条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改正,没 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 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造成损 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不得有下 列行为: (二)在执业过程中,索贿、受贿或者谋 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利益; 【部委规章】《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2006 年12月25日建设部令第151号发布,2016年9月13日根 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2号修正,自2016年10月20 日起施行) 第三十八条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有本办 法第二十六条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改正,没 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 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造成损 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不得有下 列行为: (三)在执业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 【部委规章】《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2006 年12月25日建设部令第151号发布,2016年9月13日根 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2号修正,自2016年10月20 日起施行) 第三十八条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有本办 法第二十六条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改正,没 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 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造成损 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不得有下 列行为: (四)签署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的估价报告; 【部委规章】《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2006 年12月25日建设部令第151号发布,2016年9月13日根 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2号修正,自2016年10月20 日起施行) 第三十八条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有本办 法第二十六条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改正,没 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 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造成损 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不得有下 列行为: (五)在估价报告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 【部委规章】《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2006 年12月25日建设部令第151号发布,2016年9月13日根 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2号修正,自2016年10月20 日起施行) 第三十八条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有本办 法第二十六条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改正,没 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 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造成损 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不得有下 列行为: (六)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房地产 估价业务; 【部委规章】《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2006 年12月25日建设部令第151号发布,2016年9月13日根 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2号修正,自2016年10月20 日起施行) 第三十八条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有本办 法第二十六条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改正,没 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 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造成损 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不得有下 列行为: (七)同时在2个或者2个以上房地产估价 机构执业; 【部委规章】《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2006 年12月25日建设部令第151号发布,2016年9月13日根 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2号修正,自2016年10月20 日起施行) 第三十八条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有本办 法第二十六条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改正,没 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 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造成损 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不得有下 列行为: (八)以个人名义承揽房地产估价业务; 【部委规章】《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2006 年12月25日建设部令第151号发布,2016年9月13日根 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2号修正,自2016年10月20 日起施行) 第三十八条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有本办 法第二十六条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改正,没 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 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造成损 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不得有下 列行为: (九)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 非法转让注册证书; 【部委规章】《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2006 年12月25日建设部令第151号发布,2016年9月13日根 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2号修正,自2016年10月20 日起施行) 第三十八条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有本办 法第二十六条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改正,没 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 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造成损 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不得有下 列行为: (十)超出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房地产 估价活动; 【部委规章】《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2006 年12月25日建设部令第151号发布,2016年9月13日根 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2号修正,自2016年10月20 日起施行) 第三十八条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有本办 法第二十六条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改正,没 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 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造成损 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不得有下 列行为: (十一)严重损坏他人利益、名誉的行为 ; 【部委规章】《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2006 年12月25日建设部令第151号发布,2016年9月13日根 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2号修正,自2016年10月20 日起施行)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注册房 地产估价师或者其聘用单位未按照要求提供房地产估 价师信用档案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 (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部委规章】《房产测绘管理办法》(2000年10月8日 建设部第3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1年2月28日中华 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测绘局令第 83号发布,自2001年5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一条 房 产测绘单位有下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 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绘予以降级或者取消其房产测绘资 格: (一) 在房主面积测算中不执行国有标准、规范 和规定; 【部委规章】《房产测绘管理办法》(2000年10月8日 建设部第3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1年2月28日中华 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测绘局令第 83号发布,自2001年5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一条 房 产测绘单位有下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 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绘予以降级或者取消其房产测绘资 格: (二) 在房产面积测算中弄虚作假、欺骗房屋权 利人的; 【部委规章】《房产测绘管理办法》(2000年10月8日 建设部第3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1年2月28日中华 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测绘局令第 83号发布,自2001年5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一条 房 产测绘单位有下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 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绘予以降级或者取消其房产测绘资 格: (三) 房产面积测算失误的,造成重大损失的。 【部委规章】《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2007 年10月30日建设部第14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中华人 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65号发 布,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开 发建设单位未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分摊维修、更 新和改造费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 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 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和更 新、改造,涉及尚未售出的商品住宅、非住宅或者公 有住房的,开发建设单位或者公有住房单位应当按照 尚未售出商品住宅或者公有住房的建筑面积,分摊维 修和更新、改造费用。 【部委规章】《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2007 年10月30日建设部第14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中华人 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65号发 布,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违反 本办法规定,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由县级以上 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追回挪用的住宅 专项维修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挪用金额2倍 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第二款 物业服务企业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情节 严重的,除按前款规定予以处罚外,还应由颁发资质 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 【部委规章】《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2006 年3月22日建设部令第149号发布,2020年2月19日住房 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0号第三次修正) 第三十条 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根 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工程造 价咨询企业资质: (一)资质许可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 守作出准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许可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 资质许可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 资质许可的; (四)对不具备行政许可条件的申请人作出准予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许可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其 他情形。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 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应当予以撤销。 第三十五条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工程造 价咨询企业资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 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专业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以1 【部委规章】《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2006 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申请人3年内不得再次申 年3月22日建设部令第149号发布,2020年2月19日住房 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 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0号第三次修正) 第四条 工程 造价咨询企业应当依法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 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 。 第三十六条 未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从事工程 造价咨询活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 务的,出具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无效,由县级以上地 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专业部门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 下的罚款。 【部委规章】《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2006 年3月22日建设部令第149号发布,2020年2月19日住房 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0号第三次修正) 第十七条 工程 造价咨询企业的名称、住所、组织形式、法定代表人 、技术负责人、注册资本等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 变更确立之日起30日内,到资质许可机关办理资质证 书变更手续。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工程造价咨 询企业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由资质许可 机关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可处以1万元以下 的罚款。 【部委规章】《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2006 年3月22日建设部令第149号发布,2020年2月19日住房 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0号第三次修正) 第三十八条 违 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 接业务不备案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 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专业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 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 罚款。 第二十三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跨省、自治区、直辖 市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应当自承接业务之日起3 0日内到建设工程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部委规章】《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2006 年3月22日建设部令第149号发布,2020年2月19日住房 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0号第三次修正) 第二十五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 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 第三十九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有本办法第二十五条 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 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专业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部委规章】《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2006 年3月22日建设部令第149号发布,2020年2月19日住房 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0号第三次修正) 第二十五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二)超越资质 等级业务范围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第三十九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有本办法第二十五条 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 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专业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部委规章】《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2006 年3月22日建设部令第149号发布,2020年2月19日住房 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0号第三次修正) 第二十五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三)同时接 受招标人和投标人或两个以上投标人对同一工程项目 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第三十九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有本办法第二十五条 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 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专业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部委规章】《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2006 年3月22日建设部令第149号发布,2020年2月19日住房 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0号第三次修正) 第二十五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四)以给予 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 第三十九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有本办法第二十五条 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 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专业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部委规章】《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2006 年3月22日建设部令第149号发布,2020年2月19日住房 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0号第三次修正) 第二十五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五)转包承 接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第三十九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有本办法第二十五条 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 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专业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部委规章】《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2006 年3月22日建设部令第149号发布,2020年2月19日住房 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0号第三次修正) 第二十五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六)法律、 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九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有本办法第二十五条 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 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专业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部委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 细则》(2008年1月8日经建设部第145次常务会议讨论 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7号发布,自2008 年3月15日起施行) 第四十一条 以欺骗、贿赂等不 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由全国注册建 筑师管理委员会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 理委员会撤销注册证书并收回执业印章,三年内不得 再次申请注册,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 处以罚款。其中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 的罚款。 【部委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 细则》(2008年1月8日经建设部第145次常务会议讨论 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7号发布,自2008 年3月15日起施行)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细则,未受 聘并注册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一个具有工程设计资 质的单位,从事建筑工程设计执业活动的,由县级以 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活 动,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部委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 细则》(2008年1月8日经建设部第145次常务会议讨论 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7号发布,自2008 年3月15日起施行)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细则,未 办理变更注册而继续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 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 5000元以下的罚款。 【部委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 细则》(2008年1月8日经建设部第145次常务会议讨论 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7号发布,自2008 年3月15日起施行)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细则,涂改 、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执业资 格证书、互认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由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其中没有 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 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部委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 施细则》(2008年1月8日经建设部第145次常务会议讨 论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7号发布,自 2008年3月15日起施行)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细则, 注册建筑师或者其聘用单位未按照要求提供注册建筑 师信用档案信息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 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 万元以下的罚款。 【部委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 施细则》(2008年1月8日经建设部第145次常务会议讨 论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7号发布,自 2008年3月15日起施行) 第四十六条 聘用单位为申 请人提供虚假注册材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 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部委规章】《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 2005年2月4日建设部令第137号发布,2016年9月13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2号修订,自 2016年10月20日起施行)第二十九条 以欺骗、贿赂 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由负责审批的部门撤 销其注册,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并由县级以上人 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处以罚款 ,其中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 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 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部委规章】《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 2005年2月4日建设部令第137号发布,2016年9月13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2号修订,自 2016年10月20日起施行)第三十条 注册工程师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 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 以警告,责令其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 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 超过3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的; 【部委规章】《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 2005年2月4日建设部令第137号发布,2016年9月13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2号修订,自 2016年10月20日起施行)第三十条 注册工程师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 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 以警告,责令其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 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 超过3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涂改、出租 、出借或者以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的 ; 【部委规章】《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 2005年2月4日建设部令第137号发布,2016年9月13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2号修订,自 2016年10月20日起施行)第三十条 注册工程师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 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 以警告,责令其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 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 超过3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泄露执业中 应当保守的秘密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部委规章】《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 2005年2月4日建设部令第137号发布,2016年9月13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2号修订,自 2016年10月20日起施行)第三十条 注册工程师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 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 以警告,责令其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 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 超过3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超出本专业 规定范围或者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执业活动的; 【部委规章】《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 2005年2月4日建设部令第137号发布,2016年9月13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2号修订,自 2016年10月20日起施行)第三十条 注册工程师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 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 以警告,责令其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 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 超过3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弄虚作假提 供执业活动成果的; 【部委规章】《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 2005年2月4日建设部令第137号发布,2016年9月13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2号修订,自 2016年10月20日起施行)第三十条 注册工程师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 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 以警告,责令其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 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 超过3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其它违反法 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部委规章】《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 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2013年4月27日经中华人民 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3号发布,自2013年8月 1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审查机构出具虚假审查合格 书的,审查合格书无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 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处3万元罚款,省、自治区、直辖市 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再将其列入审查机 构名录。 【部委规章】《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 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2013年4月27日经中华人民 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3号发布,自2013年8月 1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第二款审查人员在虚假审查 合格书上签字的,终身不得再担任审查人员;对于已 实行执业注册制度的专业的审查人员,还应当依照《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建设工程安 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予以处罚。 【部委规章】《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 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2013年4月27日经中华人民 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3号发布,自2013年8月 1日起施行) 第二十六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 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处3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予以通报: (一)压缩合理审查周期的; 【部委规章】《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 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2013年4月27日经中华人民 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3号发布,自2013年8月 1日起施行) 第二十六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 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处3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予以通报:(二)提供 不真实送审资料的; 【部委规章】《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 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2013年4月27日经中华人民 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3号发布,自2013年8月 1日起施行) 第二十六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 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处3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予以通报:(三)对审 查机构提出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要求的。 【部委规章】《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 (2000年8月25日建设部令第81号公布, 根据2015年1 月22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3号修正)第十七条 勘 察、设计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 计的,责令改正,并处以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 款。 有前款行为,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 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 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部委规章】《城市照明管理规定》(2010年5月2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号令签发,自 2010年7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 都应当保护城市照明设施,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五)擅自迁移、拆除、利用城市照明设施;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有第二十八条规定行为之 一的,由城市照明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 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 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部委规章】《城市照明管理规定》(2010年5月2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号令签发,自 2010年7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 都应当保护城市照明设施,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四)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架设线缆、安置其它设 施或者接用电源;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有第二十八条规定行为之 一的,由城市照明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 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 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部委规章】《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2006年12月 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3号发布,2016年9 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2号修 订) 第三十四条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 注册证书的,由注册机关撤销其注册,3年内不得再次 申请注册,并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 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其中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 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 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部委规章】《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2006年12月 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3号发布,2016年9 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2号修 订)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规定,未取得注册证书和执 业印章,担任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单位项目负责 人,或者以注册建造师的名义从事相关活动的,其所 签署的工程文件无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 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 停止违法活动,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部委规章】《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2006年12月 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3号发布,2016年9 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2号修 订)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规定,未办理变更注册而继 续执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 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 的,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部委规章】《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2006年12月 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3号发布,2016年9 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2号修 订) 第二十六条 注册建造师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不履行注册建造师义务;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注册建造师在执业活动中有 第二十六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 ,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 元的罚款。 【部委规章】《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2006年12月 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3号发布,2016年9 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2号修 订) 第二十六条 注册建造师不得有下列行为: (二)在执业过程中,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 费用外的其他利益;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注册建造师在执业活动中有 第二十六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 ,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 元的罚款。 【部委规章】《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已于2006年12 月11日经建设部第11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 ,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六条 注册建造师 不得有下列行为: (三)在执业过程中实施商 业贿赂;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注册建造师在执业活动中有 第二十六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 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 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 【部委规章】《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2006年12月 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3号发布,2016年9 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2号修 订) 第二十六条 注册建造师不得有下列行为(四) 签署有虚假记载等不合格的文件;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注册建造师在执业活动中有 第二十六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 ,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 元的罚款。 【部委规章】《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2006年12月 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3号发布,2016年9 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2号修 订) 第二十六条 注册建造师不得有下列行为: (五)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执业活动;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注册建造师在执业活动中有 第二十六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 ,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 元的罚款。 【部委规章】《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2006年12月 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3号发布,2016年9 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2号修 订) 第二十六条 注册建造师不得有下列行为: (六)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注册建造师在执业活动中 有第二十六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 告,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 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 万元的罚款。 【部委规章】《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2006年12月 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3号发布,2016年9 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2号修 订) 第二十六条 注册建造师不得有下列行为: (七)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 让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注册建造师在执业活动中有 第二十六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 ,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 元的罚款。 【部委规章】《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2006年12月 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3号发布,2016年9 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2号修 订) 第二十六条 注册建造师不得有下列行为: ( 八)超出执业范围和聘用单位业务范围内从事执业活 动;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注册建造师在执业活动中有 第二十六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 ,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 元的罚款。 【部委规章】《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2006年12月 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3号发布,2016年9 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2号修 订)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规定,注册建造师或者其聘 用单位未按照要求提供注册建造师信用档案信息的,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 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 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部委规章】《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2006年12月 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3号发布,2016年9 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2号修 订) 第三十九条聘用单位为申请人提供虚假注册材 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 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 未改正的,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部委规章】《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 规定》(2004年6月29日建设部令第128号发布,2015 年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3号 修改)第二十三条 建筑施工企业不再具备安全生产 条件的,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并限期整改;情节严重 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部委规章】《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 规定》(2004年6月29日建设部令第128号发布,2015 年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3号 修改)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建筑施工企业未取 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责令其 在建项目停止施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 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或者其他严重 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部委规章】《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 定》(2004年6月29日建设部令第128号发布,2015年1 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3号修 改)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 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 责令其在建项目停止施工,限期补办延期手续,没收 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 不办理延期手续,继续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依照本 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建筑施工企业未取得安全 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责令其在建项 目停止施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 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部委规章】《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 定》(2004年6月29日建设部令第128号发布,2015年1 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3号修 改)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违反本规定,建筑施工企业 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 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构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接受转让的,依照本规 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建筑施工企业未取得安全 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责令其在建项 目停止施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 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部委规章】《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 定》(2004年6月29日建设部令第128号发布,2015年1 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3号修 改) 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 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依照本规定第二十四条 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建筑施工企业未取得安全 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责令其在建项 目停止施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 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部委规章】《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 定》(2004年6月29日建设部令第128号发布,2015年1 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3号修 改) 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违反本规定,建筑施工 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安全生产许 可证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并 给予警告,1年内不得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 【部委规章】《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 定》(2004年6月29日建设部令第128号发布,2015年1 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3号修 改) 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建筑施工企业以欺骗、贿 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撤销安全生 产许可证,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构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部委规章】《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于2005年 10月28日经第76次部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自2005年11 月10日建设部令第143号发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七条 对未按照节能设计进行施工的施工单 位,责令改正;整改所发生的工程费用,由施工单位 负责;可以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工程合同价款 2%以上4%以下的罚款;2年内,累计3项工程未按照符 合节能标准要求的设计进行施工的,责令停业整顿, 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部委规章】《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 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2000年4月4日建设部令 第78号发布,根据2009年10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 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号修正)第八条 备案机关发现 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 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应当在收讫竣工验收备案文件 15日内,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部委规章】《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 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2000年4月4日建设部令 第78号发布,根据2009年10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 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号修正)第九条 建设单位在工 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未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 案的,备案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 以下罚款。 【部委规章】《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 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2000年4月4日建设部令 第78号发布,根据2009年10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 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号修正)第十条 建设单位将备 案机关决定重新组织竣工验收的工程,在重新组织竣 工验收前,擅自使用的,备案机关责令停止使用,处 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罚款。 【部委规章】《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 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2000年4月4日建设部令 第78号发布,根据2009年10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 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号修正)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采 用虚假证明文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工程竣工 验收无效,备案机关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 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法规】【行政法规】《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国务院令第530号,自2008年10月1日施行)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 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 设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1年以下;情节严重 的,由颁发资格证书的部门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 不予注册。 【行政法规】【行政法规】《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国务院令第530号,自2008年10月1日施行)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 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 (二)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设计方案出 具合格意见的。 【部委规章】《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7 年6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8号发布, 2018年12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 第45号修订) 第三十一条 工程监理企业未按照本 规定要求提供工程监理企业信用档案信息的,由县级 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 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 罚款。 【部委规章】《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2006年 12月25日建设部令第150号发布,2020年2月19日住房 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0号修正)第三十二条 聘用单位为 申请人提供虚假注册材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并可处 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部委规章】《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2006年 12月25日建设部令第150号发布,2020年2月19日住房 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0号修正)第三十三条 以欺骗、贿 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的,由注册机关 撤销其注册,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并由县级以上 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其中,没有违 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 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部委规章】《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2006年 12月25日建设部令第150号发布,2020年2月19日住房 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0号修正)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 规定,未经注册而以注册造价工程师的名义从事工程 造价活动的,所签署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无效,由县 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 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 万元以下的罚款。 【部委规章】《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2006年 12月25日建设部令第150号发布,2020年2月19日住房 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0号修正)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 规定,未办理变更注册而继续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 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的,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部委规章】《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2006年 12月25日建设部令第150号发布,2020年2月19日住房 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0号修正) 第二十条 注册造价 工程师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不履行注册造价工程师义务; (二)在执业过程中,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 约定费用外的其他利益; (三)在执业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 (四)签署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工程造价 成果文件; (五)以个人名义承接工程造价业务; (六)允许他人以自己名义从事工程造价业务; (七)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执业; (八)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 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 (九)超出执业范围、注册专业范围执业; (十)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六条 注册造价工程师有本办法第二十条规 定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 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 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 ,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部委规章】《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2006年 12月25日建设部令第150号发布,2020年2月19日住房 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0号修正)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 规定,注册造价工程师或者其聘用单位未按照要求提 供造价工程师信用档案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部委规章】《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 法》(2013年12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 设部令第16号发布,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 二条 造价工程师在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标底或者投 标报价编制、工程结算审核和工程造价鉴定中,签署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记 入造价工程师信用档案,依照《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 办法》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建筑工程计价活动 中,出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工程造价成果文 件的,记入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档案,由县级以上 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 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通报。 【部委规章】《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2005 年9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41号发布,根 据2015年5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 第24号修订)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 相应的资质,擅自承担本办法规定的检测业务的,其 检测报告无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 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部委规章】《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2005 年9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41号发布,根 据2015年5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 第24号修订)第二十九条 检测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 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 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超出资质范围从事检测活动的; (二)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 的; (三)使用不符合条件的检测人员的; (四)未按规定上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和检测 不合格事项的; (五)未按规定在检测报告上签字盖章的; (六)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 检测的; (七)档案资料管理混乱,造成检测数据无法追 溯的; (八)转包检测业务的。 【部委规章】《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2005 年9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41号发布,根 据2015年5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 第24号修订)第三十条 检测机构伪造检测数据,出 具虚假检测报告或者鉴定结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罚款;给他人 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 追究其刑事责任。 【部委规章】《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2005 年9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41号发布,根 据2015年5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 第24号修订)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委托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 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委托未取得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的; (二)明示或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 篡改或伪造检测报告的; (三)弄虚作假送检试样的。 【行政法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年6月4日 国务院令第198号发布,2019年3月24日国务院令第710 号第三次修订) 第三十条 未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 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占用或者挖掘城 市道路。 第三十一条 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须 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方可按照规定占用。 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不得损坏城市道路 ;占用期满后,应当及时清理占用现场,恢复城市道 路原状;损坏城市道路的,应当修复或者给予赔偿。 第三十三条 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持 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签发的文件和有关设计文件,到市 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 续,方可按照规定挖掘。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 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 得挖掘;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须经县级以上城市 人民政府批准。第 三十六条 经批准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按照 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需要移动位 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的,应当提前办理变更审批 手续。 【地方政府规章】《乌海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违法 行为处罚规定》(政府2号令,2019年8月1日乌海市人 民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9月5日起执行)第三 十九条 禁止擅自挖掘、占用城市道路;经批准挖掘 【行政法规】《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0年11月1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3号公布,2016年2月6日 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改)第十五条 国家对燃气经营实行 许可证制度。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具备下 列条件: (一)符合燃气发展规划要求; (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和燃气设施; (三)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 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燃气管理部门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 【行政法规】《城市供水条例》(1994年7月19日国务 院令第158号发布,2020年3月27日第二次修订)第二 十二条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 业应当保持不间断供水。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 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的,应当经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 批准并提前24小时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因发生灾害 或者紧急事故,不能提前通知的,应当在抢修的同时 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尽快恢复正常供水并报告城市 供水行政主管部门。 第三十条:因工程建设需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市公 共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行政法规】《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0年11月1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3号公布,2016年2月6日 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改)第二十条 管道燃气经营者因施 工、检修等原因需要临时调整供气量或者暂停供气的 ,应当将作业时间和影响区域提前48小时予以公告或 者书面通知燃气用户,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恢复正常 供气;因突发事件影响供气的,应当采取紧急措施并及 时通知燃气用户。 燃气经营者停业、歇业的,应当事先对其供气范 围内的燃气用户的正常用气作出妥善安排,并在90个 工作日前向所在地燃气管理部门报告,经批准方可停 业、歇业。 【行政法规】《城市绿化条例》(1992年6月22日国务 院令第100号发布,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第 二次修订)第二十四条:严禁砍伐或者迁移古树名木 。因特殊需要迁移古树名木,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 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同级或者上级人 民政府批准。 【行政法规】《城市绿化条例》(1992年6月22日国务 院令第100号发布,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第 二次修订)第十九条: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 占用城市绿化用地,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 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第二十一条:在城市的公共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 的,应当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营业执照,在公共 绿地管理单位指定的地点从事经营活动,并遵守公共绿 地和工商行政管理的规定。 【行政法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2013年 10月2日国务院令第641号发布,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活动 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下称排水户)向城 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应当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申 请领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城镇排水主管部门 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重点对影响城镇排水与污水 处理设施安全运行的事项进行审查。排水户应当按照 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水。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2015年1月 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1号发布 ,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三条 国务院住房城 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排水许可工作的指导监督。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 本行政区域内排水许可工作的指导监督。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主 管部门(以下简称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 域内排水许可证书的颁发和监督管理。城镇排水主管 部门可以委托专门机构承担排水许可审核管理的具体 工作。 【行政法规】《城市绿化条例》(1992年6月22日国务 院令第100号发布,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第 二次修订)第二十条:砍伐城市树木,必须经城市人 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国家有关 规定补植树木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行政法规】《城市供水条例》(1994年7月19日国务 院令第158号发布,2020年3月27日第二次修订)第三 十条:因工程建设确需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市公共 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部委规章】《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07年4月 28日建设部令第157号发布,2015年5月4日住房和城乡 建设部令第24号修正) 第十七条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 的企业,应当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 运输服务许可证。 第十八条 直辖市、市、县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 应当通过招投标等公平竞争方式作出城市生活垃圾经 营性清扫、收集、运输许可的决定,向中标人颁发城 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 直辖市、市、县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与中 标人签订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经营协议。 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经营协议应当明确约 定经营期限、服务标准等内容,作为城市生活垃圾清 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的附件。 【行政法规】《城市绿化条例》(1992年6月22日国务 院令第100号发布,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第 二次修订) 第二十四条 百年以上树龄的树木,稀有、珍贵树木,具 有历史价值或者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均属古树名木。 对城市古树名木实行统一管理,分别养护。城市人 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古树名木的档 案和标志,划定保护范围,加强养护管理。在单位管界内 或者私人庭院内的古树名木,由该单位或者居民负责养 护,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和技 术指导。 严禁砍伐或者迁移古树名木。因特殊需要迁移古树 名木,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行政法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2013年 同意,并报同级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批准。 10月2日国务院令第641号发布,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 主管部门(以下称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 域内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 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城镇排水与污 水处理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行政法规】《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0年11月1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3号公布,2016年2月6日 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改) 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燃气管理工作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 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其 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 关燃气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 燃气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燃气质量检测制 度,确保所供应的燃气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 、燃气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加强对燃 气质量的监督检查。 【部委规章】《民用建筑供热计量管理办法》(2008 年6月10日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民用建筑 供热计量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城[2008]106号)发布 ) 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民用建筑实施 供热计量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 设和供热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用建筑实施 供热计量的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内蒙古自治区城镇供热条例》(2011 年5月26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9月23日内蒙古 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 会议决定修正) 第三十一条 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供热单位 供热质量和服务质量的监督检查,公开投诉电话、信 箱,受理有关供热质量和服务质量的投诉,并及时予 以处理。 【部委规章】《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2004年3月19日建设部令第126号发布,自2004年5月1 日起施行,根据2015年5月4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 24号修正) 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市政公用事业特 许经营活动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 的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活动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依据 人民政府的授权(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 域内的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的具体实施。 第二十七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直辖市市 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实施特许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市、县 人民政府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实施特许经营活动的 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实施特许经营中的违法行为。 【部委规章】《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2006年12 月26日经建设部第11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2007年3 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6号发布,自2007 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二条 从事城市供水活动,对城市供水水质实施监 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供水水质 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 的城市供水水质监督管理工作。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供水主管部门负 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供水水质监督管理工作。 涉及生活饮用水的卫生监督管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 府建设、卫生主管部门按照《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 理办法》(建设部、卫生部令第53号)的规定分工负 责。 第十五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省、自治区建设主 管部门以及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城市供水主管部 门 [以下简称建设(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 全城市供水水质检查和督察制度,对本规定的执行情 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建设(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实施监督检查 时,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进入现场实施检查; 【地方法规】《内蒙古自治区城镇供热条例》(2011 年5月26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9月23日内蒙古 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 会议决定修正) 第六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 行政区域内的供热管理工作。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 划、发展和改革、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质量 技术监督、水务及电力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 好供热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三十一条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供热单位供 热质量和服务质量的监督检查,公开投诉电话、信箱 【部委规章】《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07年4月 ,受理有关供热质量和服务质量的投诉,并及时予以 28日建设部令第157号发布,2015年5月4日住房和城乡 处理。 建设部令第24号修正)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生活垃圾管 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生活垃圾的管理工作。 第三十条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 主管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查阅复制有关文件和资料; (二)要求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就有关问题做出说明 ; (三)进入现场开展检查; (四)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改正违法行为。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配合监督检查并提供工作方 便,不得妨碍与阻挠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部委规章】《城市照明管理规定》(2010年5月2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号令发布, 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第四条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指导全国的城 市照明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 政区域内城市照明实施监督管理。 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照明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 域内城市照明管理的具体工作。 【行政法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2013年 10月2日国务院令第641号发布,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 第三十二条 排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 纳污水处理费。 向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污水、缴纳污水处理费 的,不再缴纳排污费。 排水监测机构接受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委托从事有 关监测活动,不得向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 和排水户收取任何费用。 【行政法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年6月4日 国务院令第198号发布,2019年3月24日国务院令第710 号第三次修订) 第三十七条占用或者挖掘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管 理的城市道路的,应当向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交纳 城市道路占用或者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权责清单表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 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 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 的规定的。第八十三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 、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 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 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 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 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 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 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 的规定的。第八十三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 、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 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 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 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 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 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 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 的规定的。第八十三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 、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 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 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 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 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 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 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 的规定的。第八十三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 、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 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 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 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 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 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 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 的规定的。第八十三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 、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 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 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 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 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 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 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 的规定的。第八十三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 、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 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 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 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 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 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 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 的规定的。第八十三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 、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 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 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 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 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 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 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 的规定的。第八十三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 、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 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 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 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 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 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 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 的规定的。第八十三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 、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 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 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 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 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 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 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 的规定的。第八十三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 、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 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 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 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 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 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 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 的规定的。第八十三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 、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 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 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 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 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 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 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 的规定的。第八十三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 、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 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 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 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 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 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 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 的规定的。第八十三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 、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 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 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 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 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 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 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 的规定的。第八十三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 、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 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 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 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 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 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 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 的规定的。第八十三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 、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 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 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 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 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 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 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 的规定的。第八十三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 、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 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 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 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 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 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 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 的规定的。第八十三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 、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 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 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 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 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 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 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 的规定的。第八十三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 、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 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 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 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 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 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 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 的规定的。第八十三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 、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 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 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 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 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 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 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 的规定的。第八十三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 、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 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 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 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 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 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 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 的规定的。第八十三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 、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 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 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 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 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 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 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 的规定的。第八十三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 、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 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 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 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 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 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 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 的规定的。第八十三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 、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 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 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 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 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 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 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 的规定的。第八十三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 、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 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 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 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 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 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 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 的规定的。第八十三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 、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 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 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 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 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 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 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 的规定的。第八十三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 、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 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 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 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 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 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 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 的规定的。第八十三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 、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 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 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 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 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 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 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 的规定的。第八十三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 、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 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 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 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 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 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 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 的规定的。第八十三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 、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 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 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 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 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 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 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 的规定的。第八十三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 、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 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 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 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 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 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 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 的规定的。第八十三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 、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 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 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 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 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 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 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 的规定的。第八十三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 、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 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 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 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 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 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 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 的规定的。第八十三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 、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 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 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 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 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 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 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 的规定的。第八十三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 、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 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 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 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 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 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 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 的规定的。第八十三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 、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 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 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 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 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 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 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 的规定的。第八十三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 、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 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 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 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 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 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 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 的规定的。第八十三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 、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 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 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 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 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 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 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 的规定的。第八十三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 、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 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 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 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 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 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 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 的规定的。第八十三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 、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 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 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 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 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 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 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 的规定的。第八十三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 、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 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 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 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 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 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 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 的规定的。第八十三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 、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 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 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 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 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 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 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 的规定的。第八十三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 、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 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 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 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 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 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 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 的规定的。第八十三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 、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 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 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 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 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 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 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 的规定的。第八十三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 、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 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 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 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 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 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 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 的规定的。第八十三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 、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 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 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 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 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 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 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 的规定的。第八十三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 、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 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 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 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 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 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 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 的规定的。第八十三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 、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 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 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 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 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 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 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 的规定的。第八十三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 、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 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 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 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 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 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 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 的规定的。第八十三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 、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 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 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 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 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 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 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 的规定的。第八十三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 、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 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 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 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 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 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 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 的规定的。第八十三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 、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 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 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 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 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 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 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 的规定的。第八十三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 、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 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 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 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 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 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 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 的规定的。第八十三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 、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 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 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 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 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 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 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 的规定的。第八十三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 、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 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 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 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 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 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 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 的规定的。第八十三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 、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 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 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 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 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 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 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 的规定的。第八十三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 、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 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 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 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 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 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 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 的规定的。第八十三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 、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 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 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 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 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 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 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 的规定的。第八十三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 、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 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 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 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 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 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 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 的规定的。第八十三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 、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 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 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 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 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 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 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 的规定的。第八十三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 、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 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 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 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 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 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 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 的规定的。第八十三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 、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 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 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 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 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 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 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 的规定的。第八十三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 、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 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 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 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 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 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 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 的规定的。第八十三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 、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 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 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 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 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 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 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 的规定的。第八十三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 、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 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 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 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 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 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 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 的规定的。第八十三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 、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 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 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 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 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 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 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 的规定的。第八十三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 、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 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 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 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 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 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 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 的规定的。第八十三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 、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 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 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 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 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 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 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 的规定的。第八十三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 、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 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 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 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 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 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 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 的规定的。第八十三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 、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 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 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 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 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 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 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 的规定的。第八十三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 、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 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 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 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 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 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 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 的规定的。第八十三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 、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 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 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 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 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 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 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 的规定的。第八十三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 、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 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 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 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 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 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 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 的规定的。第八十三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 、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 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 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 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 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 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 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 的规定的。第八十三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 、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 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 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 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 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 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 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 的规定的。第八十三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 、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 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 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 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 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 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 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 的规定的。第八十三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 、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 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 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 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 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 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 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 的规定的。第八十三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 、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 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 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 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 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 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 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 的规定的。第八十三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 、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 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 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 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 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 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 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 的规定的。第八十三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 、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 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 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 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 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 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 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 的规定的。第八十三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 、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 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 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 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 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 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 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 的规定的。第八十三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 、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 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 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 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 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 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 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 的规定的。第八十三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 、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 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 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 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 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 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 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 的规定的。第八十三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 、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 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 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 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 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 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 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 的规定的。第八十三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 、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 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 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 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 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 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 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 的规定的。第八十三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 、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 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 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 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 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 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 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 的规定的。第八十三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 、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 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 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 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 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 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 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 的规定的。第八十三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 、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 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 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 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 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 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 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 的规定的。第八十三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 、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 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 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 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 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 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 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 的规定的。第八十三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 、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 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 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 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 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 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 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 的规定的。第八十三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 、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 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 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 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 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 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 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 的规定的。第八十三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 、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 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 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 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 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 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 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 的规定的。第八十三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 、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 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 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 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 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 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 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 的规定的。第八十三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 、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 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 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 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 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 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 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 的规定的。第八十三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 、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 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 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 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 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 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 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 的规定的。第八十三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 、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 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 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 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 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 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 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 的规定的。第八十三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 、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 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 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 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 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 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 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 的规定的。第八十三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 、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 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 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 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 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 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 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 的规定的。第八十三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 、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 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 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 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 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 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 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 的规定的。第八十三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 、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 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 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 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 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 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 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 的规定的。第八十三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 、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 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 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 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 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 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 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 的规定的。第八十三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 、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 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 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 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 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 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 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 的规定的。第八十三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 、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 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 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 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 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 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 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 的规定的。第八十三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 、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 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 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 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 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 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 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 的规定的。第八十三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 、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 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 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 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 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 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 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 的规定的。第八十三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 、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 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 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 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 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 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 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 的规定的。第八十三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 、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 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 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 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 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 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 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 的规定的。第八十三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 、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 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 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 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 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 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 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 的规定的。第八十三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 、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 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 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 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 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 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 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 的规定的。第八十三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 、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 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 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 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 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 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 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 的规定的。第八十三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 、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 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 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 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 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 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 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 的规定的。第八十三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 、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 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 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 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 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 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 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 的规定的。第八十三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 、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 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 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 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 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 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 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 的规定的。第八十三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 、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 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 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 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 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 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 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 的规定的。第八十三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 、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 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 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 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 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 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 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 的规定的。第八十三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 、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 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 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 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 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 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 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 的规定的。第八十三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 、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 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 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 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 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 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 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 的规定的。第八十三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 、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 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 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 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 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 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 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 的规定的。第八十三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 、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 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 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 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 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 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 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 的规定的。第八十三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 、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 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 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 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 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 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 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 的规定的。第八十三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 、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 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 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 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 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 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 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 的规定的。第八十三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 、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 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 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 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 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 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 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 的规定的。第八十三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 、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 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 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 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 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 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 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 的规定的。第八十三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 、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 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 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 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 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 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 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 的规定的。第八十三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 、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 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 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 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 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 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 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 的规定的。第八十三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 、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 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 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 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 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 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 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 的规定的。第八十三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 、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 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 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 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 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 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 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 的规定的。第八十三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 、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 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 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 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 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 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 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 的规定的。第八十三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 、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 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 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 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 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 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 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 的规定的。第八十三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 、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 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 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 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 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 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 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 的规定的。第八十三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 、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 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 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 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 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 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 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 的规定的。第八十三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 、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 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 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 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 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 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 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 的规定的。第八十三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 、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 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 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 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 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 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 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 的规定的。第八十三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 、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 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 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 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 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 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 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 的规定的。第八十三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 、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 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 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 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 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 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 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 的规定的。第八十三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 、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 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 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 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 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 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 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 的规定的。第八十三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 、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 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 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 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 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 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 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 的规定的。第八十三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 、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 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 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 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 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 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 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 的规定的。第八十三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 、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 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 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 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 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 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 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 的规定的。第八十三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 、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 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 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 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 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 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 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 的规定的。第八十三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 、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 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 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 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 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 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 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 的规定的。第八十三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 、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 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 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 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 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 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 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 的规定的。第八十三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 、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 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 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 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 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 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 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 的规定的。第八十三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 、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 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 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 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 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 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 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 的规定的。第八十三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 、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 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 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 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 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 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 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 的规定的。第八十三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 、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 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 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 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 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 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 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 的规定的。第八十三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 、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 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 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 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 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 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 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 的规定的。第八十三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 、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 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 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 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 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 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 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 的规定的。第八十三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 、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 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 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 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 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 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 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 的规定的。第八十三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 、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 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 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 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 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 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 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 的规定的。第八十三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 、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 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 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 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 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 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 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 的规定的。第八十三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 、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 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 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 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 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 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 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 的规定的。第八十三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 、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 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 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 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 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 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 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 的规定的。第八十三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 、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 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 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 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 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 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 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 的规定的。第八十三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 、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 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 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 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 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 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 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 的规定的。第八十三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 、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 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 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 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 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 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 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 的规定的。第八十三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 、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 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 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 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 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 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 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 的规定的。第八十三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 、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 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 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 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 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 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 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 的规定的。第八十三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 、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 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 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 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 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 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 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 的规定的。第八十三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 、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 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 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 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 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 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 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 的规定的。第八十三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 、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 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 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 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 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 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 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 的规定的。第八十三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 、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 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 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 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 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 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 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 的规定的。第八十三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 、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 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 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 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 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 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 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 的规定的。第八十三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 、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 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 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 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 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 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 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 的规定的。第八十三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 、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 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 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 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 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 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 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 的规定的。第八十三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 、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 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 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 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 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 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 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 的规定的。第八十三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 、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 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 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 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 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 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 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 的规定的。第八十三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 、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 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 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 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 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 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 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 的规定的。第八十三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 、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 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 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 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 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 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 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 的规定的。第八十三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 、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 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 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 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 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 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 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 的规定的。第八十三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 、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 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 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 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 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 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 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 的规定的。第八十三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 、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 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 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 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 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 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 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 的规定的。第八十三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 、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 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 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 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 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 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 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 的规定的。第八十三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 、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 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 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 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 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 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 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 的规定的。第八十三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 、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 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 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 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 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 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 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 的规定的。第八十三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 、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 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 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 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 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 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 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 的规定的。第八十三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 、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 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 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 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 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 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 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 的规定的。第八十三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 、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 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 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 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 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 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 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 的规定的。第八十三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 、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 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 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 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 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 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 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 的规定的。第八十三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 、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 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 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 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 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 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 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 的规定的。第八十三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 、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 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 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 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 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 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 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 的规定的。第八十三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 、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 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 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 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 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 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 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 的规定的。第八十三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 、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 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 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 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 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 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 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 的规定的。第八十三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 、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 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 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 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 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 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 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 的规定的。第八十三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 、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 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 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 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 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 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 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 的规定的。第八十三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 、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 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 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 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 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 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 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 的规定的。第八十三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 、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 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 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 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 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 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 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 的规定的。第八十三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 、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 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 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 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 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 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 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 的规定的。第八十三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 、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 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 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 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 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 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 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 的规定的。第八十三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 、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 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 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 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 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 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 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 的规定的。第八十三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 、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 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 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 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 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 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 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 的规定的。第八十三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 、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 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 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 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 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 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 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 的规定的。第八十三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 、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 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 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 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 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 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 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 的规定的。第八十三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 、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 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 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 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 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 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 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 的规定的。第八十三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 、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 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 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 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 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 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 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 的规定的。第八十三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 、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 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 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 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 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 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 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 的规定的。第八十三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 、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 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 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 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 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 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 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 的规定的。第八十三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 、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 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 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 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 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 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 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 的规定的。第八十三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 、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 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 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 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 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 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 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 的规定的。第八十三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 、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 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 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 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 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 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 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 的规定的。第八十三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 、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 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 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 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 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 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 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 的规定的。第八十三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 、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 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 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 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 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 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 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 的规定的。第八十三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 、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 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 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 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 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 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 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 的规定的。第八十三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 、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 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 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 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 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 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 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 的规定的。第八十三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 、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 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 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 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 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 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 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 的规定的。第八十三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 、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 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 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 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 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 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 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 的规定的。第八十三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 、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 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 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 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 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 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 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 的规定的。第八十三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 、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 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 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 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 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 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 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 的规定的。第八十三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 、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 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 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 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 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 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 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 的规定的。第八十三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 、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 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 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 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 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 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 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 的规定的。第八十三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 、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 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 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 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 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 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 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 的规定的。第八十三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 、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 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 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 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 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 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 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 的规定的。第八十三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 、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 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 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 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 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 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 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 的规定的。第八十三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 、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 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 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 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 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 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 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 的规定的。第八十三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 、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 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 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 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 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 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 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 的规定的。第八十三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 、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 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 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 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 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 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 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 的规定的。第八十三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 、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 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 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 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 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 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 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 的规定的。第八十三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 、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 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 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 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 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 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 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 的规定的。第八十三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 、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 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 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 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 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 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 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 的规定的。第八十三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 、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 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 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 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 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 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 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 的规定的。第八十三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 、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 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 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 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 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 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 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 的规定的。第八十三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 、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 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 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 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 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 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 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 的规定的。第八十三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 、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 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 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 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 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 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 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 的规定的。第八十三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 、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 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 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 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 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 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 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 的规定的。第八十三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 、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 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 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 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 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 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 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 的规定的。第八十三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 、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 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 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 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 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 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 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 的规定的。第八十三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 、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 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 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 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 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 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 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 的规定的。第八十三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 、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 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 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 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 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 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 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 的规定的。第八十三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 、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 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 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 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 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 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 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 的规定的。第八十三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 、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 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 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 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 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 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 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 的规定的。第八十三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 、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 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 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 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 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 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 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 的规定的。第八十三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 、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 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 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 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 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 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 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 的规定的。第八十三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 、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 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 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 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 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 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 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 的规定的。第八十三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 、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 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 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 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 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 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 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 的规定的。第八十三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 、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 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 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 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 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 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 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 的规定的。第八十三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 、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 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 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 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 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 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 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 的规定的。第八十三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 、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 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 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 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 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 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 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 的规定的。第八十三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 、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 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 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 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 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 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 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 的规定的。第八十三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 、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 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 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 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 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 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 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 的规定的。第八十三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 、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 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 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 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 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 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 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 的规定的。第八十三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 、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 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 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 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 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 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 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 的规定的。第八十三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 、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 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 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 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 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 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 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 的规定的。第八十三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 、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 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 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 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 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 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 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 的规定的。第八十三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 、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 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 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 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 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 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 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 的规定的。第八十三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 、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 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 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 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 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 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 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 的规定的。第八十三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 、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 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 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 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 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 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 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 的规定的。第八十三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 、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 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 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 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 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 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 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 的规定的。第八十三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 、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 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 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 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 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 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 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 的规定的。第八十三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 、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 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 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 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 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 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 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 的规定的。第八十三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 、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 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 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 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 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 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 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 的规定的。第八十三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 、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 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 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 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 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 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 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 的规定的。第八十三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 、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 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 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 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 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第四十四条 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 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燃气管理部门和其他 ,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 报不予查处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城市供水条例》 第三十七条 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燃气管理部门和其他 ,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 报不予查处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内蒙古自治区城镇供热条例》第五十八条 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 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一)擅自变更经批准的供热专项规划的; (二)未依法审批供热工程项目和 许可证的; (三)未依法审批供热单位停业、歇业的; (四)未依法履行对供 监督检查职责的; (五)未依法受理有关供热质量和服务质量投诉以及发现违 及时查处的; (六)贪污、挪用供热管网维修、养护、更新保障资金的; (七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城市绿化条例》 第三十条 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绿地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 、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城市绿化条例》 第三十条 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绿地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 、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和 部门,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 报不予查处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条例履行职责的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为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核发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排污许可证后不实施监督检查 发许可证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排水户核 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或者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排水户不予核发污水排入排水管网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直接责任人员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城市绿化条例》 第三十条 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绿地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 、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城市供水条例》 第三十七条 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职权和程序,核发城 圾清扫、收集、运输、处理许可证的,由上级主管机关责令改正,并对其主管人 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城市生活垃圾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城市绿化条例》 第三十条 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绿地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 、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 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条例履行职责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直接责任人员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核发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排污许可证后不实施监督检查 发许可证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排水户核 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或者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排水户不予核发污水排入排水管网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直接责任人员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 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发现违 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直接责任人员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 燃气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严重 贿受贿或者侵害企业合法权益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内蒙古自治区城镇供热条例》第五十八条 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 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直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一)擅自变更经批准的供热专项规划的; (二)未依法审批供热工程项目和供热经营许可证的; (三)未依法审批供热单位停业、歇业的; (四)未依法履行对供热单位的监督检查职责的; (五)未依法受理有关供热质量和服务质量投诉以及发现违法行为未及时查处的; (六)贪污、挪用供热管网维修、养护、更新保障资金的; (七)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 ,由对其授权的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负主要责任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竞标者授予特许经营权的; (三)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 第三十一条 建设(城市供水)主管部门不履行本规定 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 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因城市供水单位原因导致供水水质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给用户造 ,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内蒙古自治区城镇供热条例》第五十八条 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 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直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一)擅自变更经批准的供热专项规划的; (二)未依法审批供热工程项目和供热经营许可证的; (三)未依法审批供热单位停业、歇业的; (四)未依法履行对供热单位的监督检查职责的; (五)未依法受理有关供热质量和服务质量投诉以及发现违法行为未及时查处的; (六)贪污、挪用供热管网维修、养护、更新保障资金的; (七)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职权和程序,核发城 圾清扫、收集、运输、处理许可证的,由上级主管机关责令改正,并对其主管人 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城市生活垃圾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 城市照明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 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 之一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 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 司法机关处理:(一)擅自减免污水处理费或者改变污水处理费征收范围、对象 ;(二)隐瞒、坐支应当上缴的污水处理费的;(三)滞留、截留、挪用应当上 处理费的;(四)不按照规定的预算级次、预算科目将污水处理费缴入国库的; 反规定扩大污水处理费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的;(六)其他违反国家财政收 定的行为。 第三十五条 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 理费征收和使用管理工作中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处分; 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第四十四条 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 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行政 责任主体 区划 代码 乌海市海南 区城市管理 150303 综合执法局 乌海市海南 区城市管理 150303 综合执法局 乌海市海南 区城市管理 150303 综合执法局 乌海市海南 区城市管理 150303 综合执法局 乌海市海南 区城市管理 150303 综合执法局 乌海市海南 区城市管理 150303 综合执法局 乌海市海南 区城市管理 150303 综合执法局 乌海市海南 区城市管理 150303 综合执法局 乌海市海南 区城市管理 150303 综合执法局 乌海市海南 区城市管理 150303 综合执法局 乌海市海南 区城市管理 150303 综合执法局 乌海市海南 区城市管理 150303 综合执法局 乌海市海南 区城市管理 150303 综合执法局 乌海市海南 区城市管理 150303 综合执法局 乌海市海南 区城市管理 150303 综合执法局 乌海市海南 区城市管理 150303 综合执法局 乌海市海南 区城市管理 150303 综合执法局 乌海市海南 区城市管理 150303 综合执法局 乌海市海南 区城市管理 150303 综合执法局 乌海市海南 区城市管理 150303 综合执法局 乌海市海南 区城市管理 150303 综合执法局 乌海市海南 区城市管理 150303 综合执法局 乌海市海南 区城市管理 150303 综合执法局 乌海市海南 区城市管理 150303 综合执法局 乌海市海南 区城市管理 150303 综合执法局 乌海市海南 区城市管理 150303 综合执法局 乌海市海南 区城市管理 150303 综合执法局 乌海市海南 区城市管理 150303 综合执法局 乌海市海南 区城市管理 150303 综合执法局 乌海市海南 区城市管理 150303 综合执法局 乌海市海南 区城市管理 150303 综合执法局 乌海市海南 区城市管理 150303 综合执法局 乌海市海南 区城市管理 150303 综合执法局 乌海市海南 区城市管理 150303 综合执法局 乌海市海南 区城市管理 150303 综合执法局 乌海市海南 区城市管理 150303 综合执法局 乌海市海南 区城市管理 150303 综合执法局 乌海市海南 区城市管理 150303 综合执法局 乌海市海南 区城市管理 150303 综合执法局 乌海市海南 区城市管理 150303 综合执法局 乌海市海南 区城市管理 150303 综合执法局 乌海市海南 区城市管理 150303 综合执法局 乌海市海南 区城市管理 150303 综合执法局 乌海市海南 区城市管理 150303 综合执法局 乌海市海南 区城市管理 150303 综合执法局 乌海市海南 区城市管理 150303 综合执法局 乌海市海南 区城市管理 150303 综合执法局 乌海市海南 区城市管理 150303 综合执法局 乌海市海南 区城市管理 150303 综合执法局 乌海市海南 区城市管理 150303 综合执法局 乌海市海南 区城市管理 150303 综合执法局 乌海市海南 区城市管理 150303 综合执法局 乌海市海南 区城市管理 150303 综合执法局 乌海市海南 区城市管理 150303 综合执法局 乌海市海南 区城市管理 150303 综合执法局 乌海市海南 区城市管理 150303 综合执法局 乌海市海南 区城市管理 150303 综合执法局 乌海市海南 区城市管理 150303 综合执法局 乌海市海南 区城市管理 150303 综合执法局 乌海市海南 区城市管理 150303 综合执法局 乌海市海南 区城市管理 150303 综合执法局 乌海市海南 区城市管理 150303 综合执法局 乌海市海南 区城市管理 150303 综合执法局 乌海市海南 区城市管理 150303 综合执法局 乌海市海南 区城市管理 150303 综合执法局 乌海市海南 区城市管理 150303 综合执法局 乌海市海南 区城市管理 150303 综合执法局 乌海市海南 区城市管理 150303 综合执法局 乌海市海南 区城市管理 150303 综合执法局 乌海市海南 区城市管理 150303 综合执法局 乌海市海南 区城市管理 150303 综合执法局 乌海市海南 区城市管理 150303 综合执法局 乌海市海南 区城市管理 150303 综合执法局 乌海市海南 区城市管理 150303 综合执法局 乌海市海南 区城市管理 150303 综合执法局 乌海市海南 区城市管理 150303 综合执法局 乌海市海南 区城市管理 150303 综合执法局 乌海市海南 区城市管理 150303 综合执法局 乌海市海南 区城市管理 150303 综合执法局 乌海市海南 区城市管理 150303 综合执法局 乌海市海南 区城市管理 150303 综合执法局 乌海市海南 区城市管理 150303 综合执法局 乌海市海南 区城市管理 150303 综合执法局 乌海市海南 区城市管理 150303 综合执法局 乌海市海南 区城市管理 150303 综合执法局 乌海市海南 区城市管理 150303 综合执法局 乌海市海南 区城市管理 150303 综合执法局 乌海市海南 区城市管理 150303 综合执法局 乌海市海南 区城市管理 150303 综合执法局 乌海市海南 区城市管理 150303 综合执法局 乌海市海南 区城市管理 150303 综合执法局 乌海市海南 区城市管理 150303 综合执法局 乌海市海南 区城市管理 150303 综合执法局 乌海市海南 区城市管理 150303 综合执法局 乌海市海南 区城市管理 150303 综合执法局 乌海市海南 区城市管理 150303 综合执法局 乌海市海南 区城市管理 150303 综合执法局 乌海市海南 区城市管理 150303 综合执法局 乌海市海南 区城市管理 150303 综合执法局 乌海市海南 区城市管理 150303 综合执法局 乌海市海南 区城市管理 150303 综合执法局 乌海市海南 区城市管理 150303 综合执法局 乌海市海南 区城市管理 150303 综合执法局 乌海市海南 区城市管理 150303 综合执法局 乌海市海南 区城市管理 150303 综合执法局 乌海市海南 区城市管理 150303 综合执法局 乌海市海南 区城市管理 150303 综合执法局 乌海市海南 区城市管理 150303 综合执法局 乌海市海南 区城市管理 150303 综合执法局 乌海市海南 区城市管理 150303 综合执法局 乌海市海南 区城市管理 150303 综合执法局 乌海市海南 区城市管理 150303 综合执法局 乌海市海南 区城市管理 150303 综合执法局 乌海市海南 区城市管理 150303 综合执法局 乌海市海南 区城市管理 150303 综合执法局 乌海市海南 区城市管理 150303 综合执法局 乌海市海南 区城市管理 150303 综合执法局 乌海市海南 区城市管理 150303 综合执法局 乌海市海南 区城市管理 150303 综合执法局 乌海市海南 区城市管理 150303 综合执法局 乌海市海南 区城市管理 150303 综合执法局 乌海市海南 区城市管理 150303 综合执法局 乌海市海南 区城市管理 150303 综合执法局 乌海市海南 区城市管理 150303 综合执法局 乌海市海南 区城市管理 150303 综合执法局 乌海市海南 区城市管理 150303 综合执法局 乌海市海南 区城市管理 150303 综合执法局 乌海市海南 区城市管理 150303 综合执法局 乌海市海南 区城市管理 150303 综合执法局 乌海市海南 区城市管理 150303 综合执法局 乌海市海南 区城市管理 150303 综合执法局 乌海市海南 区城市管理 150303 综合执法局 乌海市海南 区城市管理 150303 综合执法局 乌海市海南 区城市管理 150303 综合执法局 乌海市海南 区城市管理 150303 综合执法局 乌海市海南 区城市管理 150303 综合执法局 乌海市海南 区城市管理 150303 综合执法局 乌海市海南 区城市管理 150303 综合执法局 乌海市海南 区城市管理 150303 综合执法局 乌海市海南 区城市管理 150303 综合执法局 乌海市海南 区城市管理 150303 综合执法局 乌海市海南 区城市管理 150303 综合执法局 乌海市海南 区城市管理 150303 综合执法局 乌海市海南 区城市管理 150303 综合执法局 乌海市海南 区城市管理 150303 综合执法局 乌海市海南 区城市管理 150303 综合执法局 乌海市海南 区城市管理 150303 综合执法局 乌海市海南 区城市管理 150303 综合执法局 乌海市海南 区城市管理 150303 综合执法局 乌海市海南 区城市管理 150303 综合执法局 乌海市海南 区城市管理 150303 综合执法局 乌海市海南 区城市管理 150303 综合执法局 乌海市海南 区城市管理 150303 综合执法局 乌海市海南 区城市管理 150303 综合执法局 乌海市海南 区城市管理 150303 综合执法局 乌海市海南 区城市管理 150303 综合执法局 乌海市海南 区城市管理 150303 综合执法局 乌海市海南 区城市管理 150303 综合执法局 乌海市海南 区城市管理 150303 综合执法局 乌海市海南 区城市管理 150303 综合执法局 乌海市海南 区城市管理 150303 综合执法局 乌海市海南 区城市管理 150303 综合执法局 乌海市海南 区城市管理 150303 综合执法局 乌海市海南 区城市管理 150303 综合执法局 乌海市海南 区城市管理 150303 综合执法局 乌海市海南 区城市管理 150303 综合执法局 乌海市海南 区城市管理 150303 综合执法局 乌海市海南 区城市管理 150303 综合执法局 乌海市海南 区城市管理 150303 综合执法局 乌海市海南 区城市管理 150303 综合执法局 乌海市海南 区城市管理 150303 综合执法局 乌海市海南 区城市管理 150303 综合执法局 乌海市海南 区城市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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