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调停课及教研室调换任课教师管理办法.doc
教师调停课及教研室调换任课教师管理办法 (2013 年 1 月 18 日本科教学指导委员会第 27 次会议修订)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教师调、停课及教研室调换任课教师的工作程序,维护正常教学 秩序,确保本科教学质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科教学课程表一经正式确定,除学校统筹安排需要进行调整外,任何部门和 个人不得随意变动。 第三条 课堂教学工作是任课教师的首要工作职责,教师从事其他活动不应影响正常的 课堂教学。任课教师在校内本科教学与其他层次教学任务发生冲突时,应优先保证本科教学。 第四条 教师因病、因事或其他客观原因,无法执行课程表,相关教师和教研室应按规 定条件和程序申请调课、停课和调换任课教师。 “调课”是指任课教师申请调整课程表中的授课时间或地点。 “停课”是指任课教师申请临时停上课程表规定的课堂教学。 “调换任课教师”是指教师因病、因公出差或其他客观原因,无法承担原定教学任务, 相关教研室申请另行指派任课教师。 第五条 教师申请调、停课和教研室调换任课教师应提前两天办理完毕相关书面申请手 续。 教师调课申请和两次以上停课申请由教务处负责审批;教师两次以内(含两次)的停课 申请和教研室调换任课教师申请,由教师、教研室所在学院(部)负责审批,教务处备案。 第六条 调课 (一)下列情况下教师可申请调课: 1.课程安排与教师进修、深造的时间冲突; 2.教室的设施条件达不到教学要求; 3.教学时间安排过于集中。 (二)调课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第1-2周不予调课,第3-5周办理调课申请。第5周后除非教室设施条件达不到教学 要求,否则不予调课; 2.一周多次课的课头,两次课之间至少应当间隔一天; 3.课程表一经确定,不得拆分或合并课堂; 4.必修课不能调至晚上。 (三)申请调课的程序: 1.教师申请调课时应填写《调课申请表》,调课事由须详细明确并附相关的证明材料; 2.教师所在教研室主任和教学院长(主任)对调课申请逐级审核并签署意见; 3.教师本人持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到教务科办理调课手续; 4.教务科对调课申请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 5.调课结果由任课教师通知学生,教务科在教学楼发布调课相关信息。 第七条 停(补)课 (一)下列情况下教师可申请停课: 1.因病无法授课; 2.因公出差无法授课; 3.其它客观的、无法协调的原因。 (二)停课与补课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教师符合前款规定停课条件之一者,相关教研室应安排教师代课,并报所在学院(部) 审批,教务处备案;确实无法安排的,方可申请停课。 2.教师每学期申请停课的次数不得超过两次,且每次申请停课的时限不得超过一个教 学周。确因情况特殊必须停课两次以上的,由教师提出书面申请并附相关证明材料(指医院 诊断证明、学术会议邀请函或经院部认可的本人书面情况说明),经所在教研室主任和教学 院长(主任)逐级审核同意后,报教务处审批。 3.教师应在停课结束后4周内完成补课工作。 (三)申请停课的程序: 1.教师申请停课应填写《停课申请表》,停课事由须详细明确并附相关的证明材料; 2.教师所在教研室主任和学院教学院长(主任)对停课申请逐级审核并签署意见; 3.教师本人持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到教务科办理停课手续; 4.教务科对停课申请进行备案; 5.教师本人通知学生,教务科在教学楼发布停课相关信息。 (四)补课的程序: 1.教师到所属学院(部)教务办公室领取《补课表》,经与学生商定补课时间后向教 务科申请补课教室; 2.教师完成补课任务后填写《补课表》,经上课班级学习委员(学生代表)签字确认 后,由本人持补课表到教务科办理销假手续。 第八条 教研室调换任课教师 (一)教研室调换任课教师的条件: 1. 一门课的任课教师因病、因公出差或其他客观原因停课学时达总学时的四分之一学 时以上(含四分之一),相关教研室应当调换任课教师。 2.经教师所在学院(部)检查评估,该教师不具备承担该课程的授课能力或资格,相 关教研室应当调换任课教师。 (二)申请调换任课教师的程序: 1.教研室填写《调换任课教师申请表》,教研室主任签署意见; 2.学院(部)教学院长(主任)审核调换任课教师的申请并签署意见; 3.教师本人或学院(部)教务秘书持申请表前往教务科办理调换任课教师手续; 4.教务科对调换任课教师申请进行备案。 第九条 各学院(部)应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对调、停课及调换任课教师申请进行 审核;各学院(部)教务办公室应做好调、停课(补课)及调换任课教师材料的整理和归档, 并督促教师及时补课。 第十条 教师停课后未按规定时间完成补课的,教务处将予以通报批评;未经批准擅自 调、停课、调换任课教师的,按《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处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9年—2010学年第一学期起正式实施。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