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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力事项通用清单(旗县国土局).xls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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旗县国土局行政权力事项通用清单 序号 事项编码 事项名称 权力类别 1 待定 建设项目 行政许可 用地预审 旗县国土局行政权力事项通用清单 设定依据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修正本) 第五十三条 经批准的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关文件,向有批准权的县级以 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五十四条 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应当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但是,下列建设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 以划拨方式取得: (一)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 (二)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 (三)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2.【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8年12月24日国务院第12次常务会议通过,1998年12月27日中华人民 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6号发布 根据2011年1月8日公布的《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4年7月9 日国务院第54次常务会议通过,2014年7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3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 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二十二条 具体建设项目需要占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可 行性研究报告报批时,必须附具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 (二)建设单位持建设项目的有关批准文件,向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 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拟订供地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需要上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应当报上级人民政府批准。 (三)供地方案经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向建设单位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有偿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 行政主管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划拨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向土地使用者 核发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 (四)土地使用者应当依法申请土地登记。 通过招标、拍卖方式提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方案,报市、县人民 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并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土地使用者应当依法申请土 地登记。 3.【部委规章】《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2016年11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68号发布 自2017年1月1日起施 行)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是指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阶段,依法对建设项目涉及的土地利 用事项进行的审查。 第四条 建设项目用地实行分级预审。需人民政府或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等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该人民政府的国土 资源主管部门预审。需核准和备案的建设项目,由与核准、备案机关同级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预审。 第六条 依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应当由国土资源部预审的建设项目,国土资源部委托项目所在地的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受理,但 建设项目占用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土地的,委托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受理。受理后,提出初审意见,转报国土资源部 。 涉密军事项目和国务院批准的特殊建设项目用地,建设用地单位可直接向国土资源部提出预审申请。 应当由国土资源部负责预审的输电线塔基、钻探井位、通讯基站等小面积零星分散建设项目用地,由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预 审,并报国土资源部备案。 办理基本流程(权力运行基本程序 )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送达 旗县国土局行政权力事项通用清单 序号 事项编码 1 待定 事项名称 权力类别 不动产登记 行政确认 设定依据 1.【行政法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2014年11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6号公布 自2015年3月1 日起施行) 第三条 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 用本条例。 第四条 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不动产登记遵循严格管理、稳定连续、方便群众的原则。 不动产权利人已经依法享有的不动产权利,不因登记机构和登记程序的改变而受到影响。 第五条 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 (一)集体土地所有权; (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 (三)森林、林木所有权; (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五)建设用地使用权; (六)宅基地使用权; (七)海域使用权; (八)地役权; (九)抵押权; (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第六条 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 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第七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 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 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分别办理。不能分别办理的,由所跨 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协商办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指定办理 。 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国务院批准项目用海、用岛,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 地等不动产登记,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 单 办理基本流程(权力运行基本程序) 受理→审查→决定→送达 旗县国土局行政权力事项通用清单 序号 事项编码 1 待定 事项名称 权力类别 行政给付 设定依据 清单 办理基本流程(权力运行基本程序) 申请→受理→审核→决定→给付 旗县国土局行政权力事项通用清单 序号 事项编码 事项名称 权力类别 1 待定 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奖 励 行政奖励 设定依据 1.【行政法规】《地质灾害防治条例》(2003年11月19日国务院第29次常务会议通 过 2003年11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4号公布 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 )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的违法行为都有权检举和控告。 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清单 办理基本流程(权力运行基本程序) 申报→审查→审批→奖励 旗县国土局行政权力事项通用清单 序号 事项编码 1 待定 事项名称 权力类别 对买卖或者以 其他形式非法 转让土地的处 罚 行政处罚 旗县国土局行政权力事项通用清单 设定依据 办理基本流程(权力运行基本程序)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修正本) 第七十三条 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 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 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 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送达→执行 2.【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8年12月24日国务院第12次常务会议通过,1998年12月27日中华人 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6号发布 根据2011年1月8日公布的《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4 年7月9日国务院第54次常务会议通过,2014年7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3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 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三十八条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所得的50%以下。 旗县国土局行政权力事项通用清单 序号 事项编码 1 待定 事项名称 权力类别 行政强制措施 设定依据 清单 办理基本流程(权力运行基本程序) 催告→决定→执行→事后监管 旗县国土局行政权力事项通用清单 序号 事项编码 1 待定 事项名称 权力类别 行政强制执行 设定依据 清单 办理基本流程(权力运行基本程序) 催告→决定→执行→事后监管 旗县国土局行政权力事项通用清单 序号 1 事项编 码 待定 事项名称 权力类别 设定依据 1.【行政法规】《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2014年修正本) 第二十五条 登记管理机关需要调查勘查投入、勘查工作进展情况,探矿权人应当如实报告并 提供有关资料,不得虚报、瞒报,不得拒绝检查。 对探矿权人要求保密的申请登记资料、勘查工作成果资料和财务报表,登记管理机关应当 对矿产资源勘查、 行政监督检查 予以保密。 开采的监督检查 2.【行政法规】《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2014年修正本) 第十四条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采矿权人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保护环境及 其他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等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采矿权人应当如实报告有关情况,并提交 年度报告。 办理基本流程(权力运行基本程序) 告知权力义务→进行检查→告知检查 结果→事后监管 旗县国土局行政权力事项通用清单 序号 1 事项编码 待定 事项名称 采矿权出让收益 权力类别 设定依据 行政征收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2009年修正本) 第五条 国家实行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的制度;但是,国家对探矿权、 采矿权有偿取得的费用,可以根据不同情况规定予以减缴、免缴。具体办法 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开采矿产资源,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 2.【行政法规】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2014年修正本) 第十条 申请国家出资勘查并已经探明矿产地的采矿权的,采矿权申请人除 依照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缴纳采矿权使用费外,还应当缴纳国家出资勘查形 成的采矿权价款;采矿权价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一次缴纳,也可以分 期缴纳。 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采矿权价款,由具有矿业权评估资质的 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报告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清单 办理基本流程(权力运行基本程序) 受理申报→审核→决定→事后监管 旗县国土局行政权力事项通用清单 序号 1 事项编码 待定 事项名称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机构资质备案 权力类别 设定依据 其他 1.【部委规章】《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2005年5月20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29号发布 根据2015年5月11日中华人民共 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62号《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 资质管理办法〉等5部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二十七条 资质单位应当在签订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项目合同后十日内, 到项目所在地的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进行资质和项目备案。评估项目跨行 政区域的,资质单位应当向项目所跨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国土资源管理部 门备案。 清单 办理基本流程(权力运行基本程序)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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