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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政校发〔2019〕228 号 关于印发《西南政法大学引进人才职称 考核确定、确认和评审暂行办法》的通知 校内各单位: 《西南政法大学引进人才职称考核确定、确认和评审暂行办 法》已经 2019 年 4 月 30 日第八届党委第 54 次常委会议审定,现 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西南政法大学 2019 年 5 月 20 日 0 西南政法大学引进人才 职称考核确定、确认和评审暂行办法 (西政校发[2019]228 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进一步规范人才 引进过程中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聘任和管理,根据《重庆市教育 委员会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高校教师 职称评审监管实施细则的通知》(渝教发〔2019〕9 号)、 《重庆市 教育委员会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高校职称评审若 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和《西南政法大学职称申报评审工作实施细 则 (修订)》(西政校发〔2018〕417 号)文件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一)无职称的高校毕业硕士博士新进人员,适用本办法进 行职称首次考核确定; (二)已具有相应职称任职资格的拟引进或调入人员,适用 本办法进行职称确认; (三)无职称的国(境)外高校和实务部门具有相当职务职 级的拟引进或调入的高水平优秀人才,以及有职称但不符合本办 法规定的职称确认条件的拟引进或调入人员,适用本办法进行教 师系列高级职称的申报评审。 第二章 第三条 硕士博士新进人员的职称考核确定 考核确定专业技术职称,是指已进入我校的全日制 硕士、博士毕业生,见习期满,经所在二级单位考核合格,初次 确定专业技术职称。 1 第四条 考核确定的条件 博士学位获得者,或者硕士学位获得者且从事本专业工作二 年,经考核合格,可确定中级职称。其中,考核确定讲师职称的, 申报人员须获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证书》以及重庆市规定的其 他任职资历条件,同时还须获得教务部门确认的校内主讲教师资 格;考核确定其他系列中级职称的,申报人员应具有相应岗位的 任职资格。 第五条 考核确定程序 (一)个人申请。个人填报《西南政法大学全日制普通大中 专院校毕业生见习期满考核确定职称呈报表》,向所在二级单位 提出申请,提交符合规定的材料。 (二)二级单位初核。对申请人提交的学历、学位证书(须 在“学信网”进行检索审验)、身份证进行初核并在复印件上加 盖公章,同时出具申请人的思想政治考核意见,将《西南政法大 学全日制普通大中专院校毕业生见习期满考核确定职称呈报表》 在本单位公示 3 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签署意见后报校职称 改革办公室(以下简称“职改办”)。 (三)校职改办复核。校职改办按条件对申请材料进行综合 复核。 (四)考核确定核准。校职改办将考核确定人员姓名、所在 二级单位、拟确定的职称等基本信息提交校职称改革领导小组(以 下简称“职改领导小组”)核准,并在校园网公示 3 个工作日, 公示无异议的,按学校程序核准发文。 (五)材料归档。完善审核签章手续后的《西南政法大学全 日制普通大中专院校毕业生见习期满考核确定职称呈报表》分别 存入个人人事档案和学校文书档案。 2 第六条 考核确定的材料 (一)《西南政法大学全日制普通大中专院校毕业生见习期 满考核确定职称呈报表》一式 2 份。 (二)申请人毕业证书、学位证书、身份证、学校(聘用) 合同及“学信网”的学历检索页复印件。 第三章 已有职称人员的职称确认 第七条 确认职称是指拟引进或调入人员已在其他单位评聘 专业技术职称,按照职称“哪里评哪里有效”的原则,其专业技 术资格须按本办法的规定进行确认。 第八条 职称确认的条件 拟引进或调入人员已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符合国家职称政策 有关规定,人事档案中职称评审材料须完整、齐备,且申请确认 的职称与拟聘岗位相符,若具备以下情形之一的,确认其原有专 业技术职称: (一)具有经我校认定的省部级以上人才称号或入选省部级 以上人才项目支持的引进人才在原单位评聘的各级各类职称;或 经上级组织任命到校工作人员在原单位评聘的各级各类职称; (二)在原单位评聘的教师和研究系列高级职称,其原所在 高校(学科)为“双一流”建设高校(学科),或原所在学科在 全国最近一次学科评估中为 A 类等级(A-、A、A+三档); (三)在原单位评聘的其他专业技术系列高级职称; (四)在原单位评聘的各序列中级及以下职称。 拟引进或调入人员在原单位评聘的专业技术职称不符合以上 条件的,或未经批准挂靠其他单位评审获得的职称,均不予确认, 可按本办法第四章的条件和程序申报评审相应职称。 第九条 确认程序 3 (一)个人申请。个人填报《西南政法大学拟引进或调入人 员专业技术资格确认呈报表》,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提交符合 规定的材料。 (二)二级单位初核。二级单位对申请人提交的原专业技术 资格证书和《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表》原件进行审核并在复印 件上加盖公章,同时出具申请人的思想政治考核意见,将《西南 政法大学拟引进或调入人员专业技术资格确认呈报表》在本单位 公示 3 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签署意见后报校职改办。 (三)校职改办复核。校职改办按条件对申请材料进行综合 复核。 (四)校职改领导小组核准。校职改办将确认人员姓名、所 在单位、拟确认的专业技术资格等基本信息提交校职称改革领导 小组核准,并在校园网公示 3 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按学校 程序核准发文。 (五)材料归档。完善审核签章手续后的《西南政法大学引 进、调入人员专业技术资格确认呈报表》应分别存入个人人事档 案和学校文书档案。 第十条 确认材料 (一)《西南政法大学引进和调入人员专业技术资格确认呈 报表》一式 2 份。 (二)原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和《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表》。 第十一条 其他专业技术系列 “以考代评”取得职称的处理 (一)在国家对某专业实行“以考代评”后,经军队评定或 任命的相应专业技术职称,不再办理确认手续,原证书继续使用 有效; (二) 重庆市对某专业实行“以考代评”后,经市外人力社 4 保(职改)部门评审取得的资格,由学校确认后继续使用有效。 第四章 第十二条 拟引进或调入人员的职称评审 申报人员范围和申报职称类别等级 (一)拟引进的国(境)外高校和实务部门具有相当职务职 级的高水平优秀人才,申报评定教师系列高级职称。 (二)拟引进或调入未达到职称确认条件的人员,申报评定 教师系列高级职称。 研究系列和其他专业技术系列不实施引进人才职称评审。 第十三条 申报条件 按品德、能力以及未来教学科研发展潜力相结合的原则,参 照《西南政法大学职称申报评审工作实施细则 (修订)》的相关规 定执行。 第十四条 评审程序 (一)个人申报 申请人填写《西南政法大学引进人才职称评审表》 ,向二级单 位提交原职称评审表(复印件)、职称证书(职称资格证书) 、学 历学位证书,以及证明个人教学、科研能力与业绩的相关材料。 申请评审认定高级职称者,须同时提供代表作 2 篇(部) 。 (二)学院初审推荐和公示 各学院(中心)根据拟引进人员的考核情况提出初审认定的 职称等级及认定建议,并在本单位公示 3 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 签署意见后上报学校。 (三)学校审核受理 1.开展教学水平和科研水平同行专家评价 教务处参照学校职称申报评审教学水平同行专家评价方式开 展教学水平评价。人事处参照学校职称申报评审科研成果鉴定办 5 法开展科研水平同行专家评价。 申请人任现职以来拥有以下教学、科研成果的,视为通过科 研成果同行专家评价: ①发表 2 篇校定本学科 C 类论文或 1 篇校定 B 类论文; ②正在主持或近五年主持完成国家社科(自科)基金项目; ③获得国家级教学成果奖(排名前 5)或国家级科研成果奖 (排名前 5)。 教学水平评价为不合格(60 分以下),或科研水平评价 3 位同 行专家中 1 位未通过评价,若本人同意降低职称等级申报认定, 按相关程序直接进行教学科研水平同行评价。否则,6 个月之内不 再接受同级职称的引进申请。 2.人事处审核学历、学位等相关材料 (四)学科评议组评议 学科评议组按学部组建,会议由执行组长主持。推荐意见应 概括对申报人的学术水平和主要业绩的评价,推荐建议结论分为 同意、不同意。 申报人申请评定高级职称的,须参加学科评议组的现场答辩。 现场答辩的内容包括个人述职、面试答辩和业绩展示等方面。现 场答辩可与学院人才引进和公开招聘程序同步进行。 (五)执行评委抽取 在学校高评委中按规则抽取执行评委。 (六)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专家评审 高评委会议由主任委员或委托副主任委员主持,在学科评议 组介绍推荐意见的基础上,把品德、知识、能力、业绩作为衡量 专业技术人员学术技术水平的主要标准,综合评审、投票表决。 对于达不到相应职称等级条件的申报人,高评委可降低等级评定。 6 投票表决采用无记名的方式,表决意见分为同意和不同意。 评委不得委托他人投票或补投票。评审须经应到会委员的三分之 二及以上同意为通过。评审结果须经会议主持人签名后当场宣布。 (七)评审结果公示 评审结果经学校职改领导小组审定后,由校职改办在校园网 公示 5 个工作日。 (八)评审结果备案及聘任 公示无异议的,各二级单位将评审结果书面转告申请人,申 请人应提交同意认定结果的书面意见。学校在评审结束后 15 日内 将评审结果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待拟引进人才通过学校审定并 完成引进程序后,按认定的职称级别为引进人才办理聘任手续, 给予与认定的职称相对应的待遇。 (九)评审认定材料归档 校职改办将学院推荐情况、执行评委名单、教师高级职称评 审委员会表决结果等材料及时归档,材料留存至少 10 年,相关人 员签字留痕,保证评审全程可追溯。 第十五条 业绩材料要求 申报人所提供的业绩成果须与申报专业或学科相关,集体成 果须提供申报书、立项书或批复等能证明申报人作用的佐证材料。 第五章 第十六条 其他相关问题 纪律要求 申请人、所在二级单位、参与审核工作的相关职称部门及有 关工作人员要认真履行“诚信承诺”、“真实保证”和“谁审查、 谁签字、谁负责”的责任追究制度。对不讲诚信、弄虚作假、提 供不实材料或违反有关规定的,一经查实,按《重庆市教育委员 会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高校教师职称 7 评审监管实施细则的通知》(渝教发〔2019〕9 号)以及《西南政 法大学职称申报评审工作实施细则 (修订)》(西政校发〔2018〕 417 号)的有关规定处理。对已经确定相应职称的,按规定撤销,并 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拟引进或调入人员违规挂靠评审单位评审的职称,一经发现 并核实,按重庆市和我校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七条 时间安排 (一)硕士博士新进人员职称的考核确定,每年分为上半年 和下半年两次开展。 (二)已有职称人员的职称确认按需开展。 (三)拟引进或调入人员的职称评审根据人才引进需要适时 组织开展,各二级单位应在拟引进人才洽谈初始,以多种方式提 供拟引进或调入人员的教学、科研成果,教务处、人事处及时组 织开展教学、科研水平同行专家评价。 第十八条 任职资格取得时间与职称聘任时间的起算 (一)考核确定的专业技术职称,其任职资格取得的时间和 聘任时间一致,以我校核准并聘任的时间为准。 (二) 确认的专业技术职称,其任职资格取得的时间按原评 委会通过的时间计算,其聘任时间以我校核准并聘任的时间为准。 (三)评审的专业技术职称,已具有相应职称任职资格到我 校重新评定的,其任职资格取得的时间按原评委会通过的时间计 算,其聘任时间以我校核准并聘任的时间为准;无职称人员到我 校评定职称的,其任职资格取得的时间和聘任时间一致,以我校 高评委通过并聘任的时间为准。 第十九条 聘任及待遇 (一)纳入编制管理的拟引进或调入人员 8 1.已通过我校职称确定、确认或职称评审的拟入编人员,人 事处按照所认定的职称级别,根据上级政策和我校相关制度确定 其享受相应待遇的起始时间和标准,报请我校审定并报上级备案 后,兑现事业单位岗位聘任和校内工作岗位相关待遇。 2.未经我校职称考核确定、确认或评审的人员,不享受原有职 称的待遇。 3.确认其他专业技术职称任职资格的拟引进和调入人员,不能 聘任至教师或研究系列岗位。 (二)纳入学校合同制管理的拟进校人员 引进人员按本办法的规定获得相应职称任职资格后,给予相 应等级的特聘教授、特聘副教授、特聘讲师(助理教授)称号, 并在校内享受相应等级职称对应的教学科研条件支持,按合同约 定享受校内相关待遇,无特别约定的,参照本条(一)执行。纳 入编制管理后,按我校核准文件的时间确定任职时间。 第六章 第二十条 附则 本规定未尽事宜,按《西南政法大学职称申报评 审工作实施细则(修订) 》执行。 第二十一条 我校承接教师系列职称自主评审权后,已引进 但尚未进行职称考核确定、确认的,或者需要进行引进人才职称 评审的,且按上级部门要求必须由我校自行确定、确认和评审的, 均按此文件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正式公布之日起实施,由校职改办负 责解释。 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