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权力事项通用清单(旗县环保局).xlsx
旗县环保局行政权力事项通用清单 序号 1 事项编码 待定 事项名称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权力类别 设定依据 行政许可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修正本) 第十九条 编制有关开发利用规划,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 行环境影响评价。 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 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6年修正本) 第二十二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 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有行业主管部门的,其 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经行业主管部门预审后,报有审批 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 的审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办理。 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收到环境影响报告表 之日起三十日内,收到环境影响登记表之日起十五日内,分别作出审批决定 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国家对环境影响登记表实行备案管理。 审核、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以及备案环境影响登记表 ,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三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下列建设项目的环境影 响评价文件: (一)核设施、绝密工程等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 (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 (三)由国务院审批的或者由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 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权限,由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建设项目可能造成跨行政区域的不良环境影响,有关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有争议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共同的上一 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清单 办理基本流程(权力运行基本程序)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送达 旗县环保局行政权力事项通用清单 序号 事项编码 事项名称 权力类别 设定依据 清单 办理基本流程(权力运行基本程序) 旗县环保局行政权力事项通用清单 序号 事项编码 事项名称 权力类别 设定依据 清单 办理基本流程(权力运行基本程序) 旗县环保局行政权力事项通用清单 序号 事项编码 事项名称 权力类别 1 待定 环境保护奖励 行政奖励 设定依据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修订本) 第十一条 对保护和改善环境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 励。 清单 办理基本流程(权力运行基本程序) 申报→审查→审批→奖励 旗县环保局行政权力事项通用清单 序号 1 事项编码 待定 事项名称 对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 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处罚 权力类别 设定依据 行政处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修订本) 第六十一条 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 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第三十一条 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 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 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 ,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 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 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处分。 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 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备案,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有本条所列违法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处罚。 清单 办理基本流程(权力运行基本程序)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旗县环保局行政权力事项通用清单 序号 1 事项编码 事项名称 待定 对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采取 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 权力类别 设定依据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修订本) 第二十五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 行政强制措施 ,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 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 施、设备。 清单 办理基本流程(权力运行基本程序) 催告→决定→执行→事后监管 旗县环保局行政权力事项通用清单 序号 1 事项编码 待定 事项名称 对违反规定设置排污口的强制执行 权力类别 设定依据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修正本) 第八十四条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府责令限期拆除,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 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 以责令停产整治。 除前款规定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 行政强制执行 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 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 法者承担,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产 整治。 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 、扩建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 据职权,依照前款规定采取措施、给予处罚。 清单 办理基本流程(权力运行基本程序) 催告→决定→执行→事后监管 旗县环保局行政权力事项通用清单 序号 1 事项编码 待定 事项名称 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 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 权力类别 设定依据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修订本)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 行政监督检查 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 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 的资料。实施现场检查的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被检查者保守商业 秘密。 清单 办理基本流程(权力运行基本程序) 告知权力义务→进行检查→告知检查结果→事后监 管 旗县环保局行政权力事项通用清单 序号 事项编码 事项名称 权力类别 设定依据 清单 办理基本流程(权力运行基本程序) 旗县环保局行政权力事项通用清单 序号 1 事项编码 待定 事项名称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备案 权力类别 设定依据 行政备案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6年修正本) 第二十七条 在项目建设、运行过程中产生不符合经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 件的情形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环境影响的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并报原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和建设项目审批部门备案;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审批部门也可以责成建设单位进行环境影响的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 清单 办理基本流程(权力运行基本程序)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