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海关学院票据管理办法.doc
上海海关学院票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票据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 法》和财政部《财政票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学 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规定的票据包括财政票据、税务发票。票据是学校 财务收入的法定凭证和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是检查、监 督校内各部门经济业务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 财务处为学校票据管理的职能部门,统一负责学校票据的 领购、保管、结报核销和内部的监督检查。校内领用部门 为票据的具体使用单位,对本部门使用票据的合规性、真 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二章 票据的种类及适用范围 第四条 财政票据 (一)《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是指实施政府非税 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的行政事业单位收缴政府非税收入 时开具的通用凭证。适用于上缴各类非税收入,包括学宿 费收入、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培训费收入、固定资产处置 收入等。 (二)《中央非税收入统一票据》,适用于经物价等 主管部门批准或备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适应于高等学校 学费和住宿费的收取等。 (三)《中央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主 要适用于下列经济业务: 1.学校暂收款项。由学校暂时收取,在经济活动结束 后需退还原付款单位或个人,不构成本单位收入的款项, 如押金、定金、保证金及其他暂时收取的各种款项等。 2.学校代收款项。由学校代为收取,在经济活动结束 后需付给其他收款单位或个人,不构成本单位收入的款项 ,如代收代办费、医药费、体检费、水电费等。 3.学校内部各部门之间、学校与个人之间发生的其他 资金往来且不构成本单位收入的款项,如因公出差人员需 要学校安排接送站缴纳的交通费、需要学校安排就餐缴纳 的伙食费。 4.学校取得上级主管部门拨付的资金,转拨下级单位 、组织、个人,属于暂收代收性质,可使用行政事业单位 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5.学校取得非国库集中支付来源的财政性资金,暂可 向付款单位开具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四)《公益性单位接受捐赠统一收据》,适用于以学 校或校内各单位名义接受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的 公益性捐赠资金款项。 (五)《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适用于学校收到上 级工会各类拨款款项。 第五条 税务发票 包括《上海市增值税普通发票》《上海市增值税专用 发票》,适用于学校收到符合学校业务范围的科研课题款 、学报订阅款、培训费、会务费、零星住宿费、场地使用 费、管理费等。 第六条 电子票据的规范使用 1、财政电子票据严格按照《关于统一全国财政电子票据 式样和财政机打票据式样的通知》(财综〔2018〕72 号)开具。 2、税务发票(增值税发票)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 告2015年第84号》开具。 第三章 票据的购领、使用和核销 第七条 票据由财务处统一向财政部门和税务部门领购和管理,校 内各单位不得自行领购。禁止各部门擅自印制各类票据和 替代收费的转划账凭证。 Deleted: 、 票据实行专人保管,财务处设票据保管员负责票据保 管、领用登记及核销工作,并设专柜存放。票据管理员工 作变动时应办理移交手续。 第八条 财务处建立票据使用登记制度,对票据的申领、发放、核 销等按其编号进行登记,定期盘点,保证登记结余与实际 相符。同时对领用、回收的票据按该编号登记,并由票据 管理员、领用人签字。 第九条 校内领用票据要求 1、校内部门需要领用票据的,应指定开票员,并报财 务处备案。开票员负责本部门票据的领取、使用、交还与 保管。财务处对开票员进行业务培训,培训合格才能开具 票据。未经培训,不得开票收费。开票员工作变动时应办 理移交手续。 2、部门开票员确保开具票据收取的款项必须全额交到 财务处,缴款时须写明本次缴款的收费项目、发票号码( 连号可写范围),并将票据记帐联和票据存根一同带至财 务处,经出纳人员核对并在开具票据的相应存根联上签字 后方可入帐。如有作废票据,必须一式三联粘好,并注明 “作废”字样。 3、部门开票员将财务处出纳核对盖章的存根联交回财 务处票据管理员,核对无误后再申领新票据。申领时应检 查票据是否漏号、漏页。 第十条 校内部门(教师)需要开具票据的(包括预开票和款项到 账后开票),应根据票据类型填制《上海海关学院票据开 据申请单》或《上海海关学院发票开具申请单》,按要求 提供对方单位名称、电话、地址、纳税人识别号、开户银 行及账号。开具票据后,开具人应负责和财务处联系、核 对款项的到帐情况。 第十一条 开具票据应按要求逐项逐栏依次填写,内容要完整(日期 、缴费人姓名或单位、缴款项目名称、金额大小写、开票 人等),大小写金额一致,印章齐全及前后联内容一致。 开票金额不能超出发票限额。如有填写错误,不得撕毁、 涂改、挖补,各联均应加盖“作废”戳记,保存备查。 第十二条 现金收款票据的入账核销 1、单笔票据开具金额高于1000元的(含1000元),应 即收即核,收到现金的当天送财务处出纳处入帐核销。 2、单笔票据开具金额低于1000元的,可以累计核销, 但当月开具的票据应在当月送财务处出纳处入账核销,不 得跨月、跨年入账核销。 第十三条 已核销票据的存根联,财务处按照会计档案管理的有关规 定妥善保管。保存期满需销毁的,经票据核发部门核准后 统一销毁。 第十四条 票据管理员、票据开票员职责 (一)财务处票据管理员职责 1、根据票据管理规定,负责各类票据的领购、使用、发放 、保管、核销。 2、设置票据管理台账,将票据领、用、还及时登记并定期 盘点做到账实相符。 3、票据领购坚持“计划控制,限额管理”原则,每年根 据实际使用计划上报票据使用数量。 4、财务处票据管理员对领取时间超过1年且没有核销归 还的票据,应向票据领用人进行催收,记录催收情况,向 部门负责人及时反馈异常情况。 5、指导、培训、检查、监督各开票员使用情况,如发现 短缺或丢失等违纪现象,及时查明原因,书面报告情况。 (二)校内部门票据开票员职责 1、根据票据管理规定,领用、开具、交回、保管各类票 据。 2、严格按照学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开具各类票据。 3、对已开具票据尚未收到款项的票据及时催收,无法收 回款项的应及时收回票据进行核销。 4、交回已开具票据时做到钱、票金额一致。 5、如发现票据短缺或丢失,及时查明原因,书面报告情 况。 第四章 监督和检查 第十五条 如遗失票据,经办人应主动查找,确实查找 不到的,须做书面说明,主动联系财务处登报声明作废。 第十六条 校内各部门应严格按照票据类型及适用范围使用票据,不 得违规开具票据。 第十七条 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违反本办法票据管理 的行为: (一)私自印制、伪造、变造、购买、票据的; (二)擅自转让、出借、代开、买卖、销毁、涂改票 据的; (三)未依法依规使用票据的; (四)管理不善丢失、损毁票据的; (五)其他违反票据管理相关规定的行为。 第十八条 财务处对各收费部门开具的票据、收取的现金进行不定期 抽查,审计部门根据要求加强审计和监督,发现违规使用 票据,不及时上缴所收款项等情况的,由学校纪检监察部 门会同有关职能部门视情节轻重责令改正,追回款项,追 责问责。情节严重的,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等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 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此前有关规定有 与本办法相抵触的均以本办法为准。《上海海关学院票据 使用管理规定》(沪关院财〔2007〕244号)、《上海海关 学院关于加强财务票据使用的补充规定》(沪关院财〔2009 〕169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附表1《上海海关学院发票开具申请单》 附表2《上海海关学院票据开具申请单》 附表1 上海海关学院发票开具申请单 (适用于税务发票) 申请部门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对方单位名称 对方单位纳税人 识别号 对方单位地址 对方单位电话 开户银行及账号 开票内容 申请开票金额 ¥ 金额(大写) 拾 万 仟 佰 拾 元 角 分 部门(项目)负责人意见: 经办人: 签名: 请勾选: 增值税专用发票 □ 增值税普通发票 □ 请勾选: 款项未到账 □ 款项已到账 □ 预开票款项预计到账时间: (注:原则上预开票款项应于票据开具日后3个月内催收到账) 说明:本申请单适用于开具《上海市增值税普通发票》、《上海市 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填写。 附表2 上海海关学院票据开具申请单 (适用于财政票据) 申请部门 开票内容 开票金额 日期 票据抬头 经办人 部门(项目 )负责人意 见 请勾选: 款项未到账 □ 签名: 款项已到账 □ 预开票款项预计到账时间: (注:原则上预开票款项应于票据开具日后3个月内催收到账) 说明:本申请单适用于开具《中央非税收入统一票据》、《中 央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公益性单位接受捐赠 统一收据》、《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时填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