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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化职能职责权力事项下放清单.xls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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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优化职能职责权力事项下放清单 序 放权减 事项名称 事项类型 号 权方式 拟承接 地区和 部门 清理取消 (合并入 行政许可 取水许可 ,成为业 务项) 盟市、各 旗县水行 政主管部 门 1 取水工程或 者设施竣工 核验 2 取水权有偿 转让批准 3 不同行政区 域边界水工 程批准 4 蓄滞洪区内 非防洪工程 防洪设施验 收审批 5 钻凿供排水 井井点布局 、取水层位 批准 6 城市建设填 堵水域、废 除围堤审批 设定依据 行政许可 盟市、各 旗县水行 清理取消 政主管部 门 行政许可 盟市、各 旗县水行 清理取消 政主管部 门 行政许可 盟市、各 旗县水行 清理取消 政主管部 门 行政许可 各旗县水 清理取消 行政主管 部门 行政许可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1997年8月29日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 过;1997年8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8号公布;自 1998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 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各旗县人 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民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直接下放 由水利部 ,根据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门承办) 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作出 修改)。第三十四条:大中城市,重要的铁路、公路干 线,大型骨干企业,应当列为防洪重点,确保安全。受 洪水威胁的城市、经济开发区、工矿区和国家重要的农 业生产基地等,应当重点保护,建设必要的防洪工程设 施。城市建设不得擅自填堵原有河道沟叉、贮水湖塘洼 淀和废除原有防洪围堤。确需填堵或者废除的,应当经 城市人民政府批准。 7 8 利用堤顶、 戗台兼做公 路审批 坝顶兼做公 路审批 9 河道采砂许 可 10 对生产建设 项目的地点 、规模发生 重大变化, 未补充、修 改水土保持 方案或者补 充、修改的 水土保持方 案未经原审 批机关批准 的处罚 行政许可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1988 年6 月3日国务院第七次常务会议通过 根据 2011年01月 08日国务院令第588号《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 法规的决定》修正;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 《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根 各旗县水 据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直接下放 行政主管 》(国务院令第687号)修订;依据2018年3月19日《国务院 部门 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98 号)修订)。第十五条:确需利用堤顶或者戗台兼做公路 的,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批准。堤 身和堤顶公路的管理和维护办法,由河道主管机关商交 通部门制定。 行政许可 【行政法规】《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1991年3月22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7号发布根据2011年1月8 各旗县水 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 直接下放 行政主管 次修订根据2018年3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 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十六条大坝坝顶确需兼 部门 做公路的,须经科学论证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大坝 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相应的安全维护措施。 行政许可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根据2016年7月2日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 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 各旗县水 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第 直接下放 行政主管 三十九条:国家实行河道采砂许可制度。河道采砂许可 部门 制度实施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 ,影响河势稳定或者危及堤防安全的,有关县级以上人 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划定禁采区和规定禁采期, 并予以公告。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0年修正 本)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处五万元以上五 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生产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各旗县水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依法应当 执法重心 行政主管 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未编制水土保持方 下移 案或者编制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批准而开工建设的;( 部门 二)生产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未补充 、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或者补充、修改的水土保持方案未 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的;(三)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 ,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对水土保持措施作出重大变更 的。 11 对在库区内 围垦的处罚 12 对生产建设 单位水土保 持设施未经 验收或者验 收不合格将 生产建设项 目投产使用 的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1991年3月22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7号发布,根据2011年1月8 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 次修订,2018年修正)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 列行为之一的,由大坝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 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罚款;应当给予治 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 各旗县水 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执法重心 行政主管 责任:(一)毁坏大坝或者其观测、通信、动力、照明、 下移 部门 交通、消防等管理设施的;(二)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 围内进行爆破、打井、采石、采矿、取土、挖沙、修坟 等危害大坝安全活动的;(三)擅自操作大坝的泄洪闸 门、输水闸门以及其他设施,破坏大坝正常运行的;( 四)在库区内围垦的;(五)在坝体修建码头、渠道或 者堆放杂物、晾晒粮草的;(六)擅自在大坝管理和保 护范围内修建码头、鱼塘的。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0年12月25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 各旗县水 修订)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 执法重心 行政主管 下移 或者验收不合格将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的,由县级以 部门 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直 至验收合格,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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