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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政法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实施办法(2022年修订).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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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政法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实施办法 (2022 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科研、勇于创新、积 极进取,全面提高我校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 <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310 号)《重 庆市财政局等 5 部门关于印发<重庆市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 通知》(渝财规〔2020〕1 号),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资金的来源包括:上级财政拨款、 学费收入和学校筹资。 第三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分为综合奖学金和专项奖学金。 综合奖学金授予在校期间学业及综合表现优异的研究生;专项奖 学金授予在某一方面表现突出的研究生或特定研究生群体,包括 国际交流专项奖学金、科研成果奖等。 第四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 择优”的原则,按照各类奖学金规定的程序进行评定。 第五条 适用对象及基本条件: (一)研究生综合奖学金适用于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具 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全日制在校研究生;专项奖学金的适用 对象由相关办法确定。 (二)研究生申请学业奖学金需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政治立场坚定;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 1 - 3.诚实守信,品学兼优; 4.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 第二章 第六条 研究生综合奖学金 奖励标准及范围 研究生综合奖学金分为一、二、三等奖共三个等次,博士研 究生奖励标准原则上分别为 12000 元、8000 元及 5000 元,硕士研 究生奖励标准原则上分别为 10000 元、6000 元及 3000 元。学校可 根据当年度财政下达的学业奖学金额度对奖学金覆盖比例进行动 态调整。 第七条 评审时间 研究生综合奖学金每学年评选一次,三年制研究生在第三、 第五学期评选,两年制研究生在第三学期评选。 第八条 评审依据 研究生综合奖学金以评审时上一学年成果为依据。其中,博 士研究生应当全面考察其思想品德、学术品行、专业成绩、科研 水平和创新能力等情况,以科研水平和创新能力为评审重点。硕 士研究生以综合考评成绩为评审依据。 出国、出境交流(6 个月及以上)未在校学习的各类研究生不 参评综合奖学金,出国、出境交流不足 6 个月的研究生,以同期 在我校学习的成绩参评当年综合奖学金。 已获评国家奖学金的条件(成绩除外)不可再次用于参评综 合奖学金。 第九条 评审机构 学校成立研究生综合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由校主管领导、 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研究生导师代表等组成。 - 2 - 各学院成立研究生综合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基层单位主要 领导任主任委员,研究生导师、行政管理人员、学生代表任委员, 负责学院研究生综合奖学金的申请组织、初步评审等工作。 第十条 评审程序 (一)学生本人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 (二)学院评审委员会组织本学院初步评审,在学院内进行 不少于 5 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提交学校评审领导小 组审定; (三)校评审领导小组对学院提交的拟获奖名单审定后在全 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 5 个工作日的公示; (四)公示无异议后提交学校审议。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参评综合奖学金: (一)违反法律法规,违反校纪校规受到纪律处分的; (二)有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三)参评学年学籍状态处于休学、保留学籍的; (四)超出基本修业年限的; (五)参评学年因疾病、创业等原因未在校学习的; (六)参评学年有课程不及格、重修、缓考记录的(三年制 研究生于第三学期评审学业奖学金时对第一外国语不做要求,于 第五学期评审时要求第一外国语通过) ; (七)其他不适合参评的情形。 第十二条 研究生在申请综合奖学金过程中如有隐瞒真实情 况、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取消其在读期间综合奖学金申请资 格;综合奖学金已经发放的,予以收回,并视情形给予相应处分。 第三章 专项奖学金 - 3 - 第十三条 专项奖学金包括国际交流专项奖学金、科研成果 奖等,分别依据《西南政法大学国际交流专项奖学金实施办法》 《西南政法大学研究生科研成果奖励办法》等规定进行评审。 第四章 第十四条 附则 学业奖学金在评定过程中均应在校、院两级进行 不少于 5 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提交学校审批,确定获 奖人选。 第十五条 对研究生各项学业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 在学院公示阶段向所在学院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评审委员会应 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申诉人对学院作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 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校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第十六条 相关管理工作人员和研究生导师在研究生学业奖 学金评审过程中,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杜绝弄虚作假。 有违纪违规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依据学校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七条 各学院须依据本办法,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 相应评审工作实施细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工作。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学校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原《西南政 法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实施办法》(西政校发〔2017〕6 号)废 止。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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