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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政法大学本科学生“国家助学金”实施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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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政法大学本科学生“国家助学金” 实施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总则 为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本科学生的资助工 作,根据财政部、教育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 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和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教育委员 会《重庆市高等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精神, 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科学生国家助学金由中央和重庆市政府共 同出资设立,用于资助我校全日制本科(含第二学士学位) 学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二章 第三条 资助标准与基本条件 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 活费开支,资助标准分为三档,一档为每生每学年度 4500 元、二档为每生每学年度 3300 元、三档为每生每学年度 2500 元。如有变动,则以上级相关部门文件为准。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良好; (四)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五)热爱劳动,积极参加公益活动; (六)必须经学校认定为当学年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1 第五条 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 金的学生均可同时申请国家助学金。 第三章 第六条 名额分配 我校国家助学金名额由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 教育委员会确定并以文件形式下发至我校。 第七条 学校根据各学院适评学生人数占全校适评学 生人数之比例将名额分配至各学院。 第四章 第八条 评审与发放 国家助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坚持公开、公平、 公正的原则。 第九条 评审机构 (一)成立以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为组长,学生处处 长、计划财务处处长为副组长的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 导学校国家助学金评审工作; (二)成立由学生处相关领导、各学院分管学生工作的 党委副书记组成的评审委员会,负责具体评审工作; (三)各学院成立由辅导员及学生代表组成的评审小组, 负责各学院的民主评议工作。评审小组成员应具有广泛的代 表性,不少于学院适评总人数的 10%,评审小组成立后,其 成员名单应在本学院范围内公示,并报评审委员会备案; (四)学生处负责联络协调指导学院评审工作。 第十条 评审程序 (一)学生本人如实填写国家助学金申请表,交辅导员 进行初审; 2 (二)辅导员审查学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核对其 表现是否符合相关要求; (三)学院评审小组对申请学生进行民主评议,评议通 过后汇总,填写国家助学金学院汇总表; (四)学院分管学生工作副书记领导学院相关人员对结 果进行复审,复审后将名单上报评审委员会并进行不少于五 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中有异议的由评审委员会进行调查处 理; (五)公示无异议后,由学校将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建 议名单报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第十一条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确定受助学生名单后,学 校按照重庆市教育委员会规定的方式发放助学金。 第五章 第十二条 管理与监督 各学院应建立健全国家助学金管理制度,确 保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十三条 各学院及相关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 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同时接受财务、审计、纪检监察等部 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学校将采取有效措施,定期或不定期对国家 助学金评审和发放工作进行重点检查和抽查。凡有下列行为 之一者,将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取消国家助学金受助资格, 追缴违规资助资金的处罚,同时,减少所在学院下年度分配 名额并追究直接责任人与负责人相关责任。 (一)受助对象不符合基本条件; 3 (二)弄虚作假,虚报冒领国家助学金; (三)截留、挤占、挪用国家助学金; (四)对国家助学金进行二次分配。 第十五条 已获国家助学金的在校学生,因故死亡、休 学、转学、退学、出国或受记过及以上处分者,尚未发放助 学金的应予以停发,涉及款项可继续用于资助符合本办法规 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使用。 第十六条 各学院及相关部门要鼓励受助学生珍惜资 助,奋发向上,加强感恩诚信教育,引导学生合理使用国家 助学金。 第六章 第十七条 附则 各学院可根据本办法制订实施细则,并报学 生处备案。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校长办公会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以 前制定的相关办法同时废止。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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