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选派高校法学专业优秀学生担任实习司法辅助人员的通知(1).doc
关于选派高校法学专业优秀学生担任 实习司法辅助人员的通知 各有关高校: 为贯彻落实中央推进法学教育改革任务,创新法治人才培养 机制,按照市委政法委、市高院、市检察院、市教委联合签发的 《关于选派高校法学专业优秀学生担任实习司法辅助人员的意 见》(津党法〔2017〕21 号)文件精神,市教委决定自 2018 年 起,有计划地从各有关高校选派法学专业优秀学生进入司法机关, 担任实习司法辅助人员。现将有关工作布置如下: 一、选派学生资格条件 参加实习的学生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宪法; (二)参加实习工作的学生应为普通高校法学专业本科三年 级、四年级学生,或攻读法律硕士、法学硕士、法学专业博士学 位的在读学生; (三)在校学习成绩良好,所有必修科目无重修; (四)身体健康,能够胜任正常司法辅助工作任务,无影响 司法辅助工作的身体或精神疾患; (五)品行良好,无犯罪记录,无治安管理处罚记录,在校 期间无受处分记录; (六)无其它不适宜担任司法辅助人员的情形。 二、实习内容及期限 本次实习工作专门纳入 2018 年全市法院检察院实习法官 (检察官)助理项目。参加实习的学生,将到各级法院检察院担 任实习法官(检察官)助理。实习工作采取导师制,由实习单位 指定经验丰富的法官、检察官担任导师,实习学生在导师指导下 开展相关工作。 为保证实习工作效果,根据司法机关工作需要和项目实际, 实习期限原则上不少于三个月。具体期限和实习起始时间由各高 校与司法机关协商确定。 三、选派程序 (一)组织推荐。各高校应根据本校实际,决定是否选派学 生参加实习,有意愿参加实习工作的高校,应认真按照《意见》 要求,积极组织开展学生推荐工作,严格审查参加实习学生资格 条件。 (二)校内公示。选派学生参加实习的高校,应提前在校内 对拟参加实习学生名单进行不少于三个工作日的公示。 (三)报送名单。选派学生参加实习的高校,应于 2018 年 1 月 19 日前,汇总拟参加实习学生人数及名单、拟前往法院(检 察院)、实习工作联系人等有关材料,填写《高校选派学生担任 实习司法辅助人员名单》(见附件),加盖法学院系公章后报送市 教委高教处。电子版发送市教委电子邮箱。 请各学校结合之前开展的法学院系学生实习工作,指导学生 填写拟前往法院(检察院),尽量方便学生前往,就近安排。市 委政法委将会同市高院、市检察院,根据各法检单位接受学生实 习的能力,确定最终安排学生实习的分配方案,部分学生的安排 会与填报的志愿有所差异。请学校向学生做好解释工作。 (四)实习前教育。选派学生参加实习的高校,应安排专人 负责做好对学生的实习前教育引导,负责实习期间管理工作,并 依据学校教学实习规定,为学生办理保险等有关手续。 四、联系方式 联系人:市教委高等教育处 孙亮, 联系电话:83215352、18920205122。 E-mail:tjjwgaojiaochu@163.com。 附件:高校选派学生担任实习司法辅助人员名单 市教委 市委政法委 2018 年 1 月 3 日 附件 高校选派学生担任实习司法辅助人员名单 高等学校名称(法学院系章) 序号 学生姓名 性别 法学院(系)联系人: 政治面貌 职务: 2018 年 联系方式 月 日 拟前往单位 联系电话(手机): 注:“拟前往单位”一栏,请学校根据学生本人意愿填写。格式 如下: 拟前往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写为“市高法”“市 高检”。 拟前往市中院、市分检察院的,写为“一中院” “二中院” “一分 检”“二分检”。 拟前往区法检单位的,根据行政区划填写,例如,可写为“和平 法”“南开检”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