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原县职能部门和乡镇共同承担事项责任清单.xls
五原县职能部门和乡镇共同承担事项责任清单 序 号 具体事项 县直部门责任 苏木乡镇(街道)责任 主体责 配合责 任部门 任部门 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据 备注 一、城乡管理领域(38项) 对自治区《赋 予苏木乡镇和 街道行政权力 事项清单》中 做好政策宣传及业务指导,提供相 做好日常巡查工作。发现 市容环境卫生 关行政许可信息,发现相关线索及 违法行为的,按照法定程 1 、城市建筑垃 乡镇 时通报苏木乡镇,配合苏木乡镇开 序,依法开展行政执法工 圾、城市道路 展相关工作并加强监督。 作。 管理、城市照 明管理等涉及 城乡管理方面 行政处罚事宜 第 1 页,共 221 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2021年修订)第二十四条;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三十 四条; 《内蒙古自治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 违法行为处罚规定》第三条、第五条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条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 旗县( 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 市、区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 第三十二条; )相关 《内蒙古自治区爱国卫生条例》第十 部门 五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二十 五条; 《内蒙古自治区基层综合行政执法条 例》(2020年通过)第三条; 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 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苏木乡镇和 街道改革推进基层整合审批服务执法 力量的实施意见》中《赋予苏木乡镇 和街道行政权力事项清单》第四十二 至四十七项、第六十三至六十八项、 第七十四至九十二项。 适用于 苏木乡 镇和涉 农街道 已承接 自治区 赋权事 项的地 区 序 号 具体事项 县直部门责任 苏木乡镇(街道)责任 对城乡规划编 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 制单位未依法 划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加强对城 取得资质证书 乡规划编制单位的监督管理,发现 做好日常巡查工作。 2 承揽城乡规划 违法行为的,按照法定程序依法开 编制工作的处 展行政执法工作。 罚 第 2 页,共 221 页 主体责 配合责 任部门 任部门 旗县( 市、区 )自然 资源部 门 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六十二条; 乡镇 《城乡规划违法违纪行为处分 办法》第五条。 备注 序 号 具体事项 县直部门责任 苏木乡镇(街道)责任 主体责 配合责 任部门 任部门 1.按照“户投放、嘎查村 收集、苏木乡镇(嘎查村 )转运、旗县市区(苏木 乡镇)处理”模式,逐步 建立健全农村生活垃圾收 运处置体系。各苏木乡镇 因地制宜,建设生活垃圾 卫生填埋场(焚烧设施) 建立健全规范相关制度,细化分解 或独立的垃圾转运站、购 工作任务,及时准确报送相关数据 置压缩式垃圾清运设施设 、资料和反馈工作推进情况,定期 备,确保行政村产生的垃 农村人居环境 组织相关部门开展自查考评。乡村 圾得到处理。建立健全长 整治(生活垃 3 振兴及农牧部门履行改厕工作牵头 效管护机制,完善各项管 乡镇 圾治理、户厕 责任,开展户厕改建摸排工作,科 理制度,强化保洁人员管 改建) 学制定改厕计划,严格改厕全过程 理,建立工作台账,定期 监管,建立健全改厕和垃圾治理长 进行自查和评分。 效运维管护机制。 2.做好户厕改建摸排工作 ,在此基础上制定改厕计 划,因地制宜选好模式, 严格执行建设和验收标准 ,充分发动群众,强化对 改厕全过程的监管。建立 和完善户厕档案,及时更 新数据信息,确保数据准 确无误。 第 3 页,共 221 页 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据 《内蒙古自治区城乡生活垃圾 管理条例》第四条; 《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人居 环境整治提升五年行动实施方 (20212025年)》(厅发〔2022〕2号 旗县( )全文; 市、区 《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户厕 )乡村 改建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振兴部 (内党乡振组办发〔2022〕8号 门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户厕 改建工作操作规程(试行)》 (内党乡振组办发〔2022〕4号 )全文。 备注 序 号 具体事项 县直部门责任 苏木乡镇(街道)责任 主体责 配合责 任部门 任部门 以防止返贫致贫消除风险 隐患为前提,综合收入、 支出、“三保障”及饮水 安全3个方面情况,开展 防返贫监测工作,应纳尽 纳、不限制规模。针对新 识别监测对象要通过走访 排查、农牧户授权、民主 评议公开、苏木乡镇审核 乡村振兴部门汇总苏木乡镇报送的 后报旗县级乡村振兴部门 监测对象名单后,与相关部门进行 审定,最终审定并公告后 数据比对审核,形成会商研判名单 苏木乡镇统一在全国防返 进行审定,根据需要组织抽样核查 贫监测信息系统中录入新 、重点审查,综合审定后书面批复 识别监测对象数据信息。 防止返贫动态 有关苏木乡镇,并在嘎查村进行公 对于达到风险消除标准的 乡镇 4 监测和帮扶 告,组织苏木乡镇录入系统管理; 按照程序开展入户核查、 对不符合纳入条件的及时向农牧户 嘎查村评议公示、苏木乡 进行反馈;对达到风险消除标准的 镇验收审核后报旗县级乡 ,旗县级乡村振兴部门牵头按照相 村振兴部门审定,待书面 关程序标注风险消除。 批复公告后进行系统标注 。按季度开展一次集中监 测和动态管理工作。精准 落实对监测对象的帮扶措 施,要按照缺什么补什么 的原则,根据脱贫不稳定 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 严重困难户三类监测对象 风险类别、发展需求开展 帮扶。 第 4 页,共 221 页 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据 旗县( 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健全 市、区 防止返贫动态监测和帮扶机制 )乡村 工作方案》的通知(内党农牧 振兴部 组发〔2021〕2号)全文。 门 备注 序 号 具体事项 县直部门责任 苏木乡镇(街道)责任 主体责 配合责 任部门 任部门 乡村振兴部门负责扶贫项目资产后 续管理的统筹协调工作,向旗县( 市、区)党委和政府提供意见建议 ,提出旗县级收益金分配方案等。 负责统筹确权到本区域内 国有资产相关监管部门负责做好国 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工 有扶贫项目资产管理相关工作,将 作,包括确权移交、台账 国有扶贫项目资产纳入国有资产管 建立、监督运营、资产处 理范畴进行绩效管理。 置等工作;嘎查村“两委 扶 贫 项 目 资 产 农牧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苏木乡镇 ”负责确权到本嘎查村扶 乡镇 5 管理 、嘎查村将确权到嘎查村的扶贫项 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管护 目资产纳入农村牧区地区“三资” 运营、收益分配、资产处 管理体系,执行农村牧区集体资产 置等工作,同时加强对到 管理制度。 户类资产指导服务监督工 其他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行业管理规 作。 定负责本部门主管的旗县级扶贫项 目资产运营、管理和维护等工作, 并承担部门主管的其他扶贫项目资 产的监督指导工作。 第 5 页,共 221 页 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据 旗县( 市、区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乡村 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扶贫 振兴、 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办法(试行 财政、 )》的通知(内政办发〔2021 农牧部 〕64号)。 门 备注 序 号 具体事项 县直部门责任 苏木乡镇(街道)责任 主体责 配合责 任部门 任部门 组织实施农村房屋安全情况排查工 定期开展农村房屋安全排 作,组织各乡镇定期开展农村房屋 查工作,将发现的存在安 安全隐患排查,对乡镇上报的存在 全隐患的房屋建立台账, 安全隐患房屋,开展房屋安全等级 6 农村房屋排查 上报住建部门开展下一步 乡镇 鉴定工作,并将鉴定结果通知各乡 工作。按照鉴定结果制定 镇,组织各乡镇按照鉴定结果分类 整治措施,分类落实整治 制定整治措施。对农村房屋鉴定、 措施。 建设等提供技术指导。 第 6 页,共 221 页 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据 旗县( 《农村房屋安全常态化动态监 市、区 测巡查管理的实施意见》全文 )住建 。 等部门 备注 序 号 具体事项 县直部门责任 苏木乡镇(街道)责任 主体责 配合责 任部门 任部门 建立和完善社区居民议事 会、民情恳谈会、党建联 负责指导和督促落实社区协商议事 席会等各项工作机制,为 工作机制,总结推广社区协商议事 社区协商议事搭建载体。 7 社区协商工作 乡镇 成功案例,推进社区协商规范化、 组织社区广泛开展协商议 常态化机制。 事活动,做好协商议事活 动记录,提高社区协商成 果运用。 第 7 页,共 221 页 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据 旗县(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 市、区 完善城乡社区治理的意见》第 )民政 三条。 部门 备注 序 号 具体事项 县直部门责任 苏木乡镇(街道)责任 主体责 配合责 任部门 任部门 卫生健康部门对生活饮用水供水单 位以及从事生产或者供应活动,以 及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进行 旗县( 监督检查和监测。对存在的问题提 市、区 出整改意见,发现违法行为要依法 日常巡查并做好记录。及 生活饮用水监 )卫健 8 处理。 时取证并及时上报有关部 督管理 、住建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本行政区 门。 、水利 域内城镇饮用水(自来水)卫生管理 部门 工作。 水利部门负责农村牧区饮用水供水 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 8 页,共 221 页 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据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 法》第三条; 《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饮用 乡镇 水供水条例》第六条; 《内蒙古自治区饮用水水源保 护条例》第八条。 备注 序 号 具体事项 县直部门责任 苏木乡镇(街道)责任 主体责 配合责 任部门 任部门 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的违法 对擅自在文物 行为或者上级交办的、下级文化主 保护单位的保 管部门上报的或其他机关移送的此 对发现辖区内文物保护单 旗县( 护范围和建设 类文化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 位范围内建设工程或者爆 市、区 控制带内进行 9 是否立案。进行调查取证,对案件 破、钻探、挖掘等作业行 )文旅 建设工程或者 违法事实、证据等方面进行审查, 为,立即上报相关部门。 部门 爆破、钻探、 根据认定的违法事实和法律依据由 挖掘等作业的 执法机构提出处理意见,构成犯罪 监督管理 的移送司法机关。 第 9 页,共 221 页 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第八条、第六十六条; 乡镇 《内蒙古自治区文物保护条例 》第十五条和第四十四条。 备注 序 号 具体事项 县直部门责任 苏木乡镇(街道)责任 主体责 配合责 任部门 任部门 按照危房改造标准和工作 程序,指导辖区内符合危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统筹推进 房改造条件的农户提出申 旗县( 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组织编制农村 请,对申报材料进行初步 市、区 房屋安全性鉴定、建管等政策规定 入户审核、信息核查和村 农村危房改造 )住建 级评议。负责农村危房改 10 和技术要求并组织实施。 的组织实施 部门、 财政部门负责安排农村危房改造补 造任务分配结果和改造任 财政部 务完成情况镇村两级公开 助资金,加强资金使用监管。 门 工作。指导危房改造对象 做好危房改造的组织实施 。 第 10 页,共 221 页 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据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民政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做 好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 住房安全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 》(建村〔2021〕35号); 乡镇 《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 印发〈中央财政农村危房改造 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 知》(财社〔2022〕42号)。 备注 序 号 具体事项 县直部门责任 苏木乡镇(街道)责任 主体责 配合责 任部门 任部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牵头推进 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会同发展 改革、财政部门编制年度改造计划 掌握辖区内老旧小区基本 及项目内容清单。加强对改造工程 情况、配套设施运行状况 。做好改造政策宣传,动 旗县( 全过程质量安全监管。 发展改革部门牵头做好中央预算内 员居民自愿出资参与改造 市、区 资金支持项目有关的立项、资金计 。街道、社区要统筹协调 )住建 划申报等工作。 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 、发改 老 旧 小 区 改 造 财政部门负责城镇老旧小区改造专 业等,做好城镇老旧小区 、财政 11 的组织实施 项资金的筹措和年度预算编制以及 改造组织发动、群众意愿 、自然 专项资金的拨付、监督、绩效管理 征集、整理群众诉求、反 资源、 等工作。 馈意见建议、拟定改造内 市场监 自然资源等相关部门负责优化城镇 容清单、化解矛盾纠纷、 管等部 老旧小区改造相关规划许可、土地 参与老旧小区改造的监督 门 使用手续。 、落实改造后小区管理模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加装电梯的安装 式等工作。 监检和电梯检验检测相关事项的监 督管理。 第 11 页,共 221 页 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据 《关于全面推进城镇老旧小区 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 发〔2020〕23号)全文; 《关于印发自治区全面推进城 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实施方案 的通知》全文; 《关于城镇老旧小区改造项目 优化审批的指导意见(试行) 乡镇 》的通知(内工改办〔2021〕 45号)全文;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办公厅、财 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城 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要求的通 知》(建办城〔2021〕50号) 全文。 备注 序 号 具体事项 县直部门责任 苏木乡镇(街道)责任 主体责 配合责 任部门 任部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组织实施本行 政区域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 偿工作。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同级 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 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房屋征收 配合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 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房屋等相 门做好辖区内房屋征收与 关手续。负责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 补偿相关工作,对房屋征 旗县( 国 有 土 地 上 房 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 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 市、区 12 屋征收 偿行为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并 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 )住建 对其在委托范围内的行为后果承担 况组织调查登记,调查结 部门 法律责任。与被征收人订立补偿协 果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 议,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 征收人公布。 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因征收房屋 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 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选择房屋产 权调换的,交付产权调换房屋。 第 12 页,共 221 页 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 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 院令第590号)第四条、第五条 、第十条、第十三条、第十五 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九条; 乡镇 《内蒙古自治区国有土地上房 屋征收与补偿条例》(2015年通 过)第四条、第五条、第七条、 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 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 三十六条、第四十一条。 备注 序 号 具体事项 县直部门责任 苏木乡镇(街道)责任 主体责 配合责 任部门 任部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本行政区 域内乡村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监 督管理工作。在镇规划区内的规划 对辖区内乡村建设工程开 旗县( 乡 村 建 设 工 程 工程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展日常巡查,发现违法行 市、区 13 质 量 和 安 全 监 对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或者建筑 为及时告知有关部门,协 )住建 管 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乡村建设 助做好执法秩序维护等工 部门 依法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受理 作。 乡村建设工程违法行为投诉举报, 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第 13 页,共 221 页 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 八条第二款;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8 号、2018修订)第四条第二款 乡镇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区农村牧 区自建房屋工程质量安全管理 工作的通知》(内政办发电〔 2009〕52号)全文。 备注 序 号 具体事项 县直部门责任 苏木乡镇(街道)责任 主体责 配合责 任部门 任部门 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 八条第二款、第六十三条;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8 号、2018年修订)第四条第二 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旗县( 》(2019年修正) 第八条、第 市、区 九条、第十一条、 第四十条、 )住建 对辖区内建成小区进行日 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城市 、自然 街道( 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三条、第 对建成小区内 常巡查。发现的其他违法 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按照职责 资源、 社会工 六十四条、第六十六条、第六 14 违 法 建 设 的 监 行为及时告知或移送有关 分工依法查处建成小区内违法建设 城市管 作服务 十八条; 管查处 部门,协助做好执法秩序 。 理综合 中心) 《物业管理条例》第五条、第 维护等工作。 十九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 行政执 九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六 法等部 条; 门 《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 》(2021年修正)第六条、第 七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二 条、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九条 。 第 14 页,共 221 页 备注 序 号 具体事项 县直部门责任 苏木乡镇(街道)责任 主体责 配合责 任部门 任部门 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 八条第二款;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8 旗县( 号、2018年修订)第四条第二 市、区 款; 对辖区内住宅室内装修活 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综合行 )住建 街道( 对住宅室内装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 动进行日常巡查,发现违 政执法等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 、城市 社会工 15 饰 装 修 活 动 的 十三条; 法行为及时告知有关部门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 管理综 作服务 管理、监督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协助做好执法秩序维护 ,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合行政 中心) 》第四条、第十三条、第三十 等工作。 执法等 四条、第三十九条; 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 》(2021年修正)第六十二条 。 第 15 页,共 221 页 备注 序 号 具体事项 县直部门责任 苏木乡镇(街道)责任 主体责 配合责 任部门 任部门 组织编制嘎查村村庄规划 。整理归档村庄、集镇建 设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 的文件、图纸、资料等。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主管本行政区 依法查处损坏村庄和集镇 旗县( 域的村庄、集镇辖区内取得建设工 的房屋、公共设施;乱堆 市、区 村 庄 、 集 镇 建 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的建设管理 粪便、垃圾、柴草、破坏 )住建 16 设 的 管 理 、 监 工作。对村庄、集镇建设的施工质 村容镇貌;擅自在村庄、 部门、 督 量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 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 自然资 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 源主管 为 自然资源部门依法开展村庄、集镇 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 部门 其他设施等违法行为。发 土地和房屋的不动产登记。 现的其他违法行为及时告 知有关部门,协助做好执 法秩序维护等工作。 第 16 页,共 221 页 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 八条第二款;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8 号、2018修订)第四条第二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2015年修改)第六十五条 ;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 乡镇 例》第六条、第八条、第二十 七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 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 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 《内蒙古自治区村庄和集镇规 划建设管理实施办法》第四条 、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第二 十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 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 备注 序 号 具体事项 县直部门责任 苏木乡镇(街道)责任 主体责 配合责 任部门 任部门 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据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本行政区 域内的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房)项 目组织实施和租赁管理工作。负责 经济适用房完全产权申报和审核工 作。负责区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 协助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 房)申请、审核的综合会审、分配 做好辖区内公共租赁住房 旗县( 街道( 八条、第九条、第十二条、第 公 共 租 赁 住 房 和退出及后期维护运行管理等工作 (含廉租房)申请环节的初 市、区 社会工 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 17 保 障 的 管 理 和 。负责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租 审、复审、日常服务管理 )住建 作服务 、第十七条、第二十条、第二 监督 赁补贴申请、审核的综合会审、发 工作、意见收集、纠纷调 部门 中心) 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五 放等工作。负责为各办事处提供和 解等工作 条、第三十六条。 整理保障性住房入住家庭的年度审 核数据信息工作。负责公共租赁住 房(含廉租房)租金收缴工作。监督 检查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房)的使 用情况。 第 17 页,共 221 页 备注 序 号 具体事项 县直部门责任 苏木乡镇(街道)责任 主体责 配合责 任部门 任部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辖区内物 业服务活动的行业管理和监督。受 理业主和相关单位的投诉举报。负 责对建设单位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负责组织、指导、协调辖 临时管理规约进行备案。负责物业 区内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大 管理区域备案,会同苏木乡镇人民 会的工作,进行业主委员 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已投入使用 会备案,督促业主大会依 旗县( 但尚未划分物业管理区域或者需要 法履行职责。对不能成立 市、区 调整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或者调整 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 )住建 物 业 服 务 企 业 。负责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合 会的,组织村(居)民委 、城市 和 物 业 服 务 活 同的备案。监督管理住宅专项维修 员会、业主组建物业管理 管理综 18 动 的 管 理 、 监 资金使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或 委员会。协调社区建设与 合执法 督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依法查处违 物业服务的关系,处理物 、价格 法行为。 业服务纠纷。监督物业管 、消防 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 理承接查验、移交、接管 救援等 部门,对物业服务收费进行监督。 和退出。负责部署消防安 部门 消防救援部门、公安部门共同负责 全整治,组织开展消防安 物业管理领域消防工作监督管理, 全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 依法查处违法行为。住房 和城乡 患。 建设部门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做好住 宅小区共用消防设施维护管理工作 。 第 18 页,共 221 页 乡镇 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 修正)第四条、第六条、第十八条、 第三十二条、第五十八条至第七十条 ; 《物业管理条例》(2018年修订)第 五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九条、 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 五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六条至第 六十五条; 《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 2021年修正)第五条、第六条、第八 条、第九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 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二 十八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一 条、第四十六条、第五十条、第五十 七条、第六十二条、第七十一条、第 七十三条至第七十七条、第七十九条 ;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四 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九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强 和改进住宅物业管理工作的通知》( 建房规〔2020〕10号)全文; 内蒙古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 和改进住宅物业管理工作的意见》( 内建物〔2021〕173号)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三 条;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三条; 《内蒙古自治区消防安全自治区实施 办法》第十条、第十三条。 备注 序 号 具体事项 县直部门责任 苏木乡镇(街道)责任 主体责 配合责 任部门 任部门 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据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 例》第四条、第十一条、第十 四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 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 旗县( 十三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 督促辖区内有关单位和个 市、区 三条至第三十八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或城市管理综 人履行维护城镇容貌和环 )住建 街道( 城镇容貌、环 《内蒙古自治区城市市容和环 合行政执法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的 境卫生义务。根据自治区 部门、 社会工 19 境 卫 生 的 管 理 境卫生违法行为处罚规定》第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依 政府赋权,依法查处城市 城市管 作服务 、监督 三条、第四条、第五条; 法查处违法行为。 市容和环境卫生领域违法 理综合 中心) 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自治 违规行为。 行政执 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 法部门 深化苏木乡镇和街道改革推进 基层整合审批服务执法力量的 实施意见》的通知(内党发﹝ 2019﹞22号)。 第 19 页,共 221 页 备注 序 号 具体事项 县直部门责任 苏木乡镇(街道)责任 主体责 配合责 任部门 任部门 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生 活垃圾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 城乡生活垃圾治理的组织实施与监 督管理工作。会同自然资源等有关 负责本辖区内生活垃圾的 旗县( 城 乡 生 活 垃 圾 部门编制环卫设施专项规划。监测 日常管理工作。加强生活 市、区 20 治 理 的 组 织 实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场站的影响。制 垃圾源头减量、全程分类 )生活 施和管理监督 定并公布生活垃圾具体分类目录和 管理等的宣传教育,建立 垃圾主 管部门 投放规范,编制生活垃圾管理应急 投诉举报制度。 预案。监督检查城市生活垃圾管理 法律法规执行情况,依法查处违法 行为。 第 20 页,共 221 页 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据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 五条、第七条、第十二条、第 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 、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第 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 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 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 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 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 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 乡镇 十六条; 《内蒙古自治区城乡生活垃圾 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五条、 第七条、第十条、第十一条、 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十九 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 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 十二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 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 、第五十一条。 备注 序 号 具体事项 县直部门责任 苏木乡镇(街道)责任 主体责 配合责 任部门 任部门 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据 《城市绿化条例》(2017年修 订)第七条、第十七条、第十 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 旗县( 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 市、区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或城市管理综 、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住建 合行政执法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城 《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第四条 部门、 街道( 、第五条、第十四条、第十五 镇规划区内的城镇绿化管理工作。 城镇绿化的组 负责保护和管理辖区内城 城市管 社会工 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 编制本行政区域绿地系统规划、确 21 织 实 施 与 监 督 镇人民政府投资建设的城 理综合 作服务 《内蒙古自治区城镇绿化管理 定绿地范围控制线,开展古树养护 管理 镇各类绿地。 行政执 中心) 办法》第五条、第九条、第十 管理、监测植物疫情、绿化植物检 法、林 疫、有害生物防治、绿地普查等工 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二条 草等部 作。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 门 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 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 三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 条、第三十七条。 第 21 页,共 221 页 备注 序 号 具体事项 县直部门责任 苏木乡镇(街道)责任 主体责 配合责 任部门 任部门 旗县( 市、区 对辖区内商铺和流动摊点 )市场 对 商 铺 和 流 动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市场监管 经营情况进行日常巡查, 监管、 摊 点 占 道 经 营 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对商铺和 发现违法行为及时告知有 22 城市管 、 无 证 无 照 经 流动摊点占道经营、无证无照等违 关部门,协助做好执法秩 理综合 营行为的监管 法违规经营行为进行处罚。 序维护等工作。 行政执 法部门 第 22 页,共 221 页 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据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2017 年修正)第三十条、第三十一 条、第四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 记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五条 、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九条、 乡镇 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三条至第 五十条;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 2017年8月6日国务院令第684号 发布)第四条、第五条、第六 条、第七条、第十二条、第十 三条、第十五条。 备注 序 号 具体事项 县直部门责任 苏木乡镇(街道)责任 主体责 配合责 任部门 任部门 旗县( 市、区 对辖区内社会生活噪音污 )住建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公安机关、 染进行排查,发现或收到 、公安 社 会 生 活 噪 音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等对排 群众举报噪音扰民问题及 、城市 23 污 染 防 治 的 管 放社会生活噪声的单位、场所进行 时劝告制止;经劝告制止 管理综 理监督 现场检查,根据职责分工依法查处 无效的及时告知有关部门 合行政 ,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现场 执法、 违法行为。 确认等工作。 生态环 境等部 门 第 23 页,共 221 页 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 治法》(2021年通过)第七条 、第八条、第十六条、第十九 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乡镇 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三条、第 四十九条、第七十条、第七十 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 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 、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三条。 备注 序 号 具体事项 县直部门责任 苏木乡镇(街道)责任 主体责 配合责 任部门 任部门 旗县( 市、区 生态环境部门对扬尘污染防治实施 )承担 统一监督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发现本辖区内有扬尘污染 生态环 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安机关 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制止 境责任 扬 尘 污 染 防 治 交通管理部门、自然资源行政执法 ,并向有关部门报告,协 部门以 24 、城市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等有关部 的管理监督 助做好执法相关秩序维护 及住建 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扬尘污染防 等工作。 、交通 治实施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扬尘污 运输、 染违法行为。 公安等 部门 第 24 页,共 221 页 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 治法》(2018年修正)第五条 、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 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 九十八条、第一百一十五条、 乡镇 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百一十 七条; 《内蒙古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 条例》第九条、第七十一条、 第七十二条。 备注 序 号 具体事项 县直部门责任 苏木乡镇(街道)责任 主体责 配合责 任部门 任部门 信访部门履行受理、转送、交办信访事项 苏木乡镇党委和政府、街 ;协调解决重要信访问题;督促检查重要 道党工委和办事处要坚持 信访事项的处理和落实;综合反映信访信 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 息,分析研判信访形势;指导本级其他机 关、单位和下级的信访工作;提出改进工 ”,充分发挥乡镇信访工 作、完善政策和追究责任的建议等职责。 作联席会议机制作用,定 对收到的信访事项登记并区分情况处理: 期分析研判信访形势,研 对依照职责属于本级机关、单位或者其工 究部署信访重点工作任务 作部门处理决定的,应当转送有权处理的 机关、单位,情况重大、紧急的,应当及 ,积极协调化解发生在辖 时提出建议,报请本级党委和政府决定; 区内的信访事项和矛盾纠 涉及下级机关、单位或者其工作人员的, 纷,努力做到小事不出村 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 、大事不出镇、矛盾不上 解 决 群 众 的 信 负责”的原则,转送有权处理的机关、单 旗县( 位;对转送信访事项中的重要情况需要反 交。对辖区内信访事项已 访 事 项 , 加 强 馈办理结果的,可以交由有权处理的机关 市、区 经复查复核和涉法涉诉信 25 村 ( 社 区 ) 矛 、单位办理,要求其在指定办理期限内反 )信访 访 事项已经依法终结的 馈结果,提交办结报告。 盾纠纷化解 部门 信访部门以外的其他机关、单位应当做好 相关信访人,应当做好疏 各自职责范围内的信访工作,加强对下级 导教育、矛盾化解、帮扶 机关、单位信访工作的指导。各级机关、 救助等工作。对职责范围 单位应当根据工作职责和《信访工作条例 内的信访工作,落实属地 》规定,认真接待处理群众网上信访、来 信、来访,按照“三到位一处理”工作要 责任,按照“三到位一处 求,依法按政策及时就地解决群众合法合 理”工作要求,依法按政 理诉求。对信访人提出的申诉求决类事项 策及时就地解决群众的合 ,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区分情况按照《 法合理诉求。对信访人提 条例》第三十一条所列方式办理,作出支 持信访请求意见的,督促有关机关、单位 出的申诉求决类事项,按 执行;不予支持的,做好信访人的疏导教 照《信访工作条例》第三 育。 十一条所列方式办理。 第 25 页,共 221 页 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据 《信访工作条例》(2022年1月 24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 批准 2022年2月25日中共中央 、国务院发布)第五条、第十 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 十五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 乡镇 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 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 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 、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 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 十七条。 备注 序 号 具体事项 县直部门责任 苏木乡镇(街道)责任 主体责 配合责 任部门 任部门 民政部门负责制定社会服务工作平 台的设立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协 调苏木乡镇(街道)为社会服务工 作平台提供必要的办公场地和设施 设备,结合当地需求和现有人员资 格条件配备社工。各相关部门和单 负责辖区内社会服务工作 旗县( 位依法依规与承接主体签订政府购 社会服务工作 平台的党建和管理工作, 市、区 买服务协议,加强对承接主体的监 对日常工作开展情况监督 26 平 台 的 建 设 和 )民政 管。监督承接主体公开、公平、公 管理 管理,建立意见反馈和投 等部门 正招聘社工,指导承接主体配齐社 诉渠道,接受群众监督。 工,依法依规与社工签订劳动合同 或服务协议、按月发放薪酬并按规 定缴纳社会保险、建立用人档案并 加强管理。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要指 导苏木乡镇(街道)坚持社工的专 业化方向,按要求使用社工。 第 26 页,共 221 页 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据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加快乡镇 (街道)社工站建设的通知》 (民办函〔2021〕20号); 乡镇 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推动全 区社会工作高质量发展创新提 升基层治理和服务能力行动计 (2021—2025年)》(内民政 发〔2021〕102号)。 备注 序 号 具体事项 县直部门责任 苏木乡镇(街道)责任 主体责 配合责 任部门 任部门 做好辖区内殡葬改革工作 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 。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 旗县( 加 强 殡 葬 管 理 管理工作。做好殡葬改革工作组织 墓地,经苏木乡镇人民政 市、区 27 , 推 进 殡 葬 改 实施,殡葬设施审批监管等工作。 府、涉农街道办事处审核 )民政 会同相关部门依法查处违法、违规 革 同意后,报旗县级民政部 部门 行为。 门审批。 第 27 页,共 221 页 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据 《殡葬管理条例》(2013年修 正)第三条、第八条、第十八 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 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等11部门 乡镇 《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违 建墓地专项整治成果巩固提升 行动实施方案〉和〈内蒙古自 治区违建墓地长效治理工作实 施方案〉的通知》(内民政发 〔2020〕99号)全文。 备注 序 号 具体事项 县直部门责任 苏木乡镇(街道)责任 主体责 配合责 任部门 任部门 民政部门依法对未成年人进行临时 监护、长期监护。负责农村牧区留 办理辖区内未成年人相关 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关爱保护工作政 事务,对农村牧区留守儿 旗县( 策的制定、宣传、检查、督导工作 童和困境儿童进行摸底排 市、区 未 成 年 人 保 护 。会同有关部门推进农村留守儿童 查、建档、动态管理,定 )民政 28 的 组 织 实 施 和 和困境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建设。 期探访。支持、指导居民 、团委 管理监督 团委、妇联、工会、残联、关工委 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设立 、妇联 以及其他人民团体、有关社会组织 专人专岗,做好未成年人 等部门 应当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 保护工作。 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维护未成 年人合法权益。 第 28 页,共 221 页 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 护法》(2020年修订)第十条 、第八十一条、第九十二条、 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第 乡镇 九十五条、第九十六条; 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健全留守 儿童和困境儿童关爱服务体系 的意见》(民发〔2019〕34号 )。 备注 序 号 具体事项 县直部门责任 苏木乡镇(街道)责任 主体责 配合责 任部门 任部门 做好辖区内的养老服务工 作。加强综合服务功能养 老服务中心建设。组织、 指导社区居委会、村民委 员会开展老人关爱服务工 作,做好辖区老年人信息 摸查,采集、反映老年人 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养老 需求及意见,鼓励引导和 服务工作,做好特殊困难群体享受 扶持社会组织积极参与老 政府扶助审批工作,协调推进农村 年 人 关 爱 工 作 ; 做 好 辖 区 旗县( 留守老年人关爱工作,指导苏木乡 养老服务的组 内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 市、区 镇街道开展探访工作。推进养老机 29 织 实 施 和 管 理 、助餐服务、老年人家庭 )民政 构与医疗机构签约开展医疗服务, 监督 适老化改造、家庭护理型 、卫健 建设“老年友善医院”,持续开展 养老床位等政府扶助项目 等部门 老年健康促进行动。 受理、核实工作,按要求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统筹推进医养结 向民政报送相关数据,接 合和老年人健康服务工作。 受民政部门监督检查。提 升社区服务能力和水平, 关注老年人健康,倡导老 年人家庭参与老年人失能 失智预防活动,提升老年 人生活质量。 第 29 页,共 221 页 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据 《内蒙古自治区养老服务条例 》(2021年通过)第五条、第 十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三条、第三 十五条至第四十四条、第六十 乡镇 七条至第七十条、第七十五条 至第七十九条; 《关于进一步推进医养结合发 展的指导意见》(国卫老龄发 〔2022〕25号)。 备注 序 号 具体事项 县直部门责任 苏木乡镇(街道)责任 主体责 配合责 任部门 任部门 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据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三条 、第十一条至第十三条、第十 六条至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 至第二十六条、第三十条、第 四十八条、第五十七条;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 1.审核确认权限未下放的 1.审核 审核确 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办发〔 地区:做好辖区内最低生 确认权 认权限 2010〕54号); 1.审核确认权限未下放的地区:民 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 政部门对苏木乡镇(街道)初审的 限未下 未下放 《特困人员认定办法》(民发 临时救助等申请的受理、 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临 放的地 的地区 〔2021〕43号); 核实、家庭经济状况定期 区:民 ;苏木 《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 时救助等事项进行审核确认,审核 核实等,旗县级民政部门 最 低 生 活 保 障 救助资金发放清册,向财政部门申 政部门 乡镇人 》(民发〔2021〕57号); 进行审核确认,向旗县级 、 特 困 人 员 供 请拨付救助资金,统计汇总各类救 。 民政府 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内蒙 民政部门报送救助资金发 养 、 临 时 救 助 助对象数量、资金发放情况。 2.审核 、街道 古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关于改 30 放清册,接受民政部门的 、 孤 儿 等 组 织 2.审核确认权限下放的地区:民政 确认权 办事处 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措 监督检查。 实 施 与 管 理 监 部门对苏木乡镇(街道)审核确认 限下放 。 施》(内党办发〔2021〕5号) 2.审核确认权限下放的地 督 的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 的地区 2.审核 ; 区:做好辖区内最低生活 :苏木 确认权 《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印 临时救助等事项进行监督指导,审 保障、特困人员供养、临 核救助资金发放清册,向财政部门 乡镇人 限下放 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范操作 时救助等申请的受理、核 民政府 的地区 指引(试行)的通知》(内民 申请拨付救助资金,统计汇总各类 实、家庭状况定期核实、 救助对象数量、资金发放情况。 、街道 :民政 政发〔2018〕91号); 审核确认等,接受民政部 办事处 部门 《关于进一步加强临时救助工 门的监督检查。 作的通知》(内民政发〔2021 〕38号); 《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转发民 政部关于印发<特困人员认定办 法>的通知》(内民政发〔2021 〕67号)。 第 30 页,共 221 页 备注 序 号 具体事项 县直部门责任 苏木乡镇(街道)责任 主体责 配合责 任部门 任部门 应急管理、民政、发改、卫健等部 门根据自然灾害情况,疏散、转移 旗县( 、安置受灾人员,为受灾人员提供 市、区 必要的食品、饮用水、衣被、取暖 协助应急管理部门做好辖 )应急 受 灾 人 员 救 助 、临时住所、医疗防疫等应急救助 区内受灾群众的疏散、转 管理、 31 的 组 织 实 施 与 。自然灾害危险消除后,核实本行 移、安置,灾情统计上报 民政、 管理监督 政区域内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 等工作,履行救助工作程 发改、 象,并给予资金、物资等救助。为 序,并建立台账。 卫健等 因当年冬寒或者次年春荒遇到生活 部门 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 第 31 页,共 221 页 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据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三条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乡镇 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 二十六条、第五十七条。 备注 序 号 具体事项 县直部门责任 苏木乡镇(街道)责任 主体责 配合责 任部门 任部门 民政部门和残联负责残疾人两项补 贴的管理监督。残联审核认定残疾 受理和初审残疾人两项补 人证和重度残疾条件,对不符合规 贴申请,对初审不符合规 定的初审材料退回苏木乡镇街道, 定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初 审核合格的转送民政部门进行审定 审合格的在全国残疾人两 。民政部门对残联提供审核合格材 项补贴信息系统中进行新 旗县( 料中残疾人家庭经济状况及政策衔 增录入,并报送残联审核 市、区 )民政 特 殊 群 体 补 贴 接进行审定,对审定不符合规定的 。 32 的管理监督 ,由苏木乡镇街道书面告知原因; 受理、核实高龄津贴、“ 、残联 审定合格的及时发放残疾人两项补 三民”生活补助金、经济 、财政 贴。 困难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 等部门 民政部门负责高龄津贴、经济困难 资金、精简退职补助金、 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资金、“三民 孤儿及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生活补助金、精简退职补助金、 等补助金发放对象情况, 孤儿及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等补助金 按月上报资金发放清册。 发放。 第 32 页,共 221 页 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 障法》(2018年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2008年通过); 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 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 贴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 52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 障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 〕54号); 《关于精减退职老职工生活困难 救济问题的通知》(国内字224号 文件); 乡镇 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印发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 人护理补贴规范管理操作指引的 通知》(内民政发〔2020〕118号 );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民政厅《 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文革“三 民”生活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 通知 (内财社规〔2019〕9号) ;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民政厅 关于下达经济困难老年人养老服 务补贴资金的通知》(内财社〔 2022〕906号)全文。 备注 序 号 具体事项 县直部门责任 苏木乡镇(街道)责任 主体责 配合责 任部门 任部门 医疗保障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 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管理工作, 负责辖区内城乡居民基本 城乡居民基本 旗县( 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审核结算苏木 医疗保险的政策宣传、参 医疗保险和医 市、区 乡镇街道报送的医疗救助申请。直 保费征缴的组织动员等工 )医疗 33 疗 救 助 的 组 织 接办理特困人员、低保对象、低保 作。受理医疗救助相关材 实施与管理监 保障部 边缘家庭成员和纳入监测范围的农 料,经审核、公示后,报 督 门 村牧区易返贫致贫人口的医疗救助 医疗保障部门审核结算。 。 第 33 页,共 221 页 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据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9号发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令第709号修改)第三条、第三 十条、第五十七条;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 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 乡镇 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内政 发〔2016〕122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 厅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 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 内政办发〔2022〕41号)第二 项。 备注 序 号 具体事项 县直部门责任 苏木乡镇(街道)责任 主体责 配合责 任部门 任部门 旗县( 职 工 基 本 医 疗 医疗保障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 协助开展城镇职工基本医 市、区 保 险 参 保 、 筹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工作, 疗保险政策宣传,办理参 )医疗 34 资 、 缴 费 、 宣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城镇基 保登记、咨询查询等服务 保障部 传等工作 本医疗保险事务。 。 门 第 34 页,共 221 页 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据 《内蒙古自治区城镇基本医疗 乡镇 保险条例》第八条、第十六条 。 备注 序 号 具体事项 县直部门责任 苏木乡镇(街道)责任 主体责 配合责 任部门 任部门 健全辖区内乡镇(街道)、 村(社区)的医疗保障服务 网络。加强基层经办服务队 伍建设,在苏木乡镇(街道 )、嘎查村(社区)配备专 兼职工作人员,为群众提供 医疗保障领域群众经常办理 的单位参保登记、职工参保 登记、城乡居民参保登记、 城乡居民参保登记信息变更 负责本级医保经办服务。依托苏木 登记、参保单位参保信息查 旗县( 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村( 询、参保人员参保信息查询 市、区 开 展 医 疗 保 障 嘎查)综合服务中心,以委托受理 、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备案、 )医疗 35 经办相关工作 、授权办理、代办帮办等方式,大 异地常驻工作人员备案、异 保障部 力推进医保服务下沉。指导基层规 地转诊人员备案,门(急) 诊费用零星(手工)报销、 门 范医保经办管理和服务。 转诊备案、外埠长期居住人 员住院费用零星(手工)报 销、探亲、公出急诊住院费 用零星(手工)报销、产前 检查费支付、生育医疗费支 付、计划生育医疗费支付、 生育津贴支付 、医疗救助 对象零星(手工)报销等医 保服务下沉事项,提升基层 医疗保障服务能力。 第 35 页,共 221 页 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据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 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第 (二十四)项; 内蒙古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 民政府《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 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第(二 十二)项; 乡镇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十 四五”全民医疗保障规划的通 知》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自治区“十四五” 医疗保障事业发展规划的通知 》全文。 备注 序 号 具体事项 县直部门责任 苏木乡镇(街道)责任 主体责 配合责 任部门 任部门 配合开展辖区内城乡劳动 力资源调查统计、就业登 记、失业登记以及动态管 理工作;开展辖区城乡劳 动力 相关实名制信息的 录入、汇总工作;加强就 业创业政策宣传和各类报 表、信息收集汇总工作;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城乡 发布就业信息,提供职业 旗县( 劳动力就业登记、失业登记和就业 指导、职业介绍等就业服 市、区 城 乡 劳 动 力 公 困难人员认定、就业补贴等审核、 务;组织辖区内城乡劳动 )人力 36 共 就 业 服 务 管 就业援助、职业培训、创业服务等 力参加职业培训、创业培 资源和 就业服务工作。指导和监督考核苏 训和职业技能认定;受理 理 社会保 木乡镇和街道的业务经办工作,组 和初审就业援助申请,协 障部门 织开展人员培训等工作。 助落实就业政策;初审、 上报灵活就业人员的就业 情况,协助落实社会保险 补贴政策;承担旗县(市 、区)就业服务机构安排 的其他就业服务工作;负 责指导嘎查村(社区)向 城乡劳动力和用人单位提 供基本公共就业服务。 第 36 页,共 221 页 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 乡镇 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 四条;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 (2015年修订)第三十一条。 备注 序 号 具体事项 县直部门责任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社会保 险事业服务机构负责城乡居民养老 保险的参保登记、基金申请与划拨 、基金管理、个人账户建立与管理 、待遇核定与支付、保险关系注销 、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待遇领取资 城乡居民养老 格确认、内控管理、业务档案管理 37 保险的组织实 、个人权益记录管理、数据应用分 施与管理监督 析以及咨询、查询和举报受理,编 制、上报本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 金预算和决算、财务和统计报表。 指导和监督考核苏木乡镇街道的业 务经办工作,组织开展人员培训等 工作。 苏木乡镇(街道)责任 主体责 配合责 任部门 任部门 负责辖区内城乡居民养老 保险参保资源的调查和管 理,对参保人员的参保资 格、基本信息、缴费信息 、待遇领取资格、保险关 系转移资格、丧葬费领取 旗县( 资格进行初审。负责受理 市、区 咨询、查询和举报,做好 )人社 政策宣传、情况公示等工 部门 作。指导村(居)协办员 做好参保人员的参保登记 、待遇领取、保险关系转 移接续和注销等环节所需 资料的收集上报及信息录 入等工作。 第 37 页,共 221 页 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据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 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 乡镇 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 2019〕84号)全文。 备注 序 号 具体事项 县直部门责任 苏木乡镇(街道)责任 主体责 配合责 任部门 任部门 实施本行政区域内人口普 查、经济普查、农业普查 组织开展人口 普查、经济普 、土地调查及上级统计部 旗县( 负责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人口普 门布置的人口抽样调查、 市、区 查、农业普查 查、经济普查、农业普查、土地调 38 、土地调查等 “四下”单位调查、劳动 )统计 查等工作。 力调查、住户调查、名录 部门 常规统计调查 工作 库维护等常规统计调查工 作 第 38 页,共 221 页 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 二条、第四条、第六条、第二 十条、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 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 、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 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七条、第 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 《全国人口普查条例》第三条 ; 《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第十六 条; 乡镇 《全国农业普查条例》第十七 条; 《土地调查条例》第十条; 《内蒙古自治区统计管理条例 》第六条、第十条;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 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苏木 乡镇统计工作的意见》(内政 办发〔2020〕11号)全文; 《关于加强推进基层统计工作 的通知》(内政办发〔2022〕 17号)全文。 备注 序 号 具体事项 县直部门责任 苏木乡镇(街道)责任 主体责 配合责 任部门 任部门 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据 二、自然资源领域(35项) 自然资源部门负责接上级部门定期 下发的卫片执法图斑,并组织对图 旗县( 配合自然资源部门对卫片 市、区 对 国 土 卫 片 发 斑进行实地核查、合法性判定及系 信息进行实地核查。对未 )自然 39 现 违 法 建 设 行 统填报工作。对判定为违法图斑连 整改到位的配合做好执法 资源部 为的监管执法 同相关资料移交相关执法机构或部 相关秩序维护等工作。 门依法查处,并做好职责范围内行 门 政执法工作。 第 39 页,共 221 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三条、第五条、第七十二 条、第七十五第、第七十七条 、第八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乡镇 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四十一条、第六十五条; 《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 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五 十四条。 备注 序 号 具体事项 县直部门责任 苏木乡镇(街道)责任 主体责 配合责 任部门 任部门 统筹苏木乡镇、嘎查村( 社区)网格监管力量,对 辖区内规划、土地违法行 自然资源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规 为进行日常巡查,做好日 对 国 土 卫 片 外 划、土地保护和开发利用情况进行 常规划建设、耕地保护的 旗县( 违 法 建 设 行 为 管理和监督,对发现的违法行为或 宣传工作。发现卫片以外 市、区 40 的 日 常 监 管 、 线索进行核实认定,确认违法行为 的违法线索进行初步核实 )自然 违 法 认 定 和 执 后,按照职责分工不属于本部门处 ,及时劝告制止违法行为 资源部 理的,移交相关执法机构或部门依 。负责辖区内全面规划, 门 法 法查处。 严格管理、保护、开发土 地资源,制止非法占用土 地的行为。协助做好执法 相关秩序维护工作。 第 40 页,共 221 页 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三、五、七十二、七十四 、八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 乡镇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四十一条、第六十五条; 《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 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五 十四条。 备注 序 号 具体事项 县直部门责任 苏木乡镇(街道)责任 主体责 配合责 任部门 任部门 对在国土空间 旗县( 规划确定的禁 发现违法占用土地行为,按照行政 做好日常巡查,发现违法 市、区 止开垦的范围 处罚相关程序,开展行政执法工作 占用土地行为,立即报告 )自然 41 内从事土地开 。 旗县县自然资源部门。 资源部 发活动的行政 门 处罚 第 41 页,共 221 页 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七十七条; 乡镇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 备注 序 号 具体事项 县直部门责任 苏木乡镇(街道)责任 主体责 配合责 任部门 任部门 苏木乡镇执法部门定时巡 查,发现违法占用土地行 对未经批准或 苏木乡镇执法部门提出确认申请, 为,立即制止其违法行为 者采取欺骗手 旗县级自然资源部门核实违法占用 ,报旗县级自然资源部门 乡镇 42 段 骗 取 批 准 , 土地性质,并进行反馈。对苏木乡 查看土地性质(地类及规 非法占用土地 镇执法部门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 划)及范围后作出相应处 的处罚 罚。 第 42 页,共 221 页 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据 备注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2021年修订)第二十四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七十七条; 适用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苏木乡 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43号) 镇和涉 旗县( 第五十七条; 农街道 市、区 《内蒙古自治区基层综合行政 已承接 )自然 执法条例》(2020年通过)第 自治区 资源部 三条; 赋权事 门 《内蒙古自治区<关于深化苏木 项的地 乡镇和街道改革推进基层整合 区 审批服务执法力量的实施意见> 的通知》(内党办发〔2019〕 22号)中《赋予苏木乡镇和街 道行政权力事项清单》第二十 二项。 序 号 具体事项 县直部门责任 苏木乡镇(街道)责任 主体责 配合责 任部门 任部门 对占用基本农 田建窑、建坟 、建房、挖砂 苏木乡镇执法部门定时巡 、 采 石 、 采 矿 苏木乡镇执法部门提出确认申请, 查,发现违法行为立即制 、 取 土 、 堆 放 旗县级自然资源部门核实违法占用 止。报县自然资源部门查 乡镇 43 固 废 弃 物 或 者 土地性质,并进行反馈。对苏木乡 看土地性质(地类及规划) 从 事 其 他 活 动 镇执法部门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 后作出相应处罚。 破坏基本农田 ,毁坏种植 条 件的处罚 第 43 页,共 221 页 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据 备注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2021年修订)第二十四条 ; 适用于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 苏木乡 三条; 镇和涉 旗县( 《内蒙古自治区基层综合行政 农街道 市、区 执法条例》(2020年通过)第 已承接 )自然 三条; 自治区 资源局 《内蒙古自治区<关于深化苏木 赋权事 乡镇和街道改革推进基层整合 项的地 审批服务执法力量的实施意见> 区 的通知》(内党办发〔2019〕 22号)中《赋予苏木乡镇和街 道行政权力事项清单》第二十 四项。 序 号 具体事项 县直部门责任 苏木乡镇(街道)责任 主体责 配合责 任部门 任部门 将永久基本农田的位置、 旗县( 范围向社会公告,并设立 市、区 自然资源部门会同农牧部门负责永 保护标志。对违法线索进 )自然 做 好 永 久 基 本 久基本农田的划定,将永久基本农 行初步核实、及时劝告制 44 资源、 农田保护工作 田落实到地块,并纳入国家永久基 止,并按规定时限上报有 农牧部 本农田数据库严格管理。 关部门,协助做好执法相 门 关秩序维护等工作。 第 44 页,共 221 页 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乡镇 》第十七、三十三、三十四、 三十五条。 备注 序 号 具体事项 县直部门责任 苏木乡镇(街道)责任 主体责 配合责 任部门 任部门 对非法占用永 旗县( 久基本农田发 做好日常巡查,发现违法 市、区 发现违法行为后,按照行政处罚相 45 展 林 果 业 或 者 行为立即报告旗县级自然 )自然 关程序,开展行政执法工作。 挖塘养鱼的行 资源部 资源部门。 政处罚 门 第 45 页,共 221 页 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乡镇 》第七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43号) 第五十一条。 备注 序 号 具体事项 县直部门责任 苏木乡镇(街道)责任 主体责 配合责 任部门 任部门 旗县( 编 制 苏 木 乡 镇 负责对苏木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负责组织编制苏木乡镇总 市、区 46 国 土 空 间 规 划 的苏木乡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村 体规划和村庄规划,并按 )自然 资源部 和村庄规划 庄规划进行技术指导、审核。 程序报批。 门 第 46 页,共 221 页 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十条、第十五条; 乡镇 《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 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十 三第、第十四条。 备注 序 号 具体事项 县直部门责任 苏木乡镇(街道)责任 主体责 配合责 任部门 任部门 旗县( 市、区 指导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纠 农 村 宅 基 地 管 纷仲裁管理和宅基地合理布局、用 负责对宅基地的审批,加 )农牧 47 、自然 理 地标准、违法用地查处,指导闲置 强日常监管。 资源等 宅基地和闲置农房利用等工作。 部门 第 47 页,共 221 页 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二条、第七十八条; 《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 室 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 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中 农发〔2019〕11号)第二条; 《内蒙古自治区基层综合行政 执法条例》(2020年通过)第 乡镇 三条; 《内蒙古自治区<关于深化苏木 乡镇和街道改革推进基层整合 审批服务执法力量的实施意见> 的通知》(内党办发〔2019〕 22号)中《赋予苏木乡镇和街 道行政权力事项清单》第二项 。 备注 序 号 具体事项 县直部门责任 苏木乡镇(街道)责任 主体责 配合责 任部门 任部门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加强对城乡规划 在苏木乡镇、村庄规划区 编制、审批、实施、修改的监督检 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 查。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 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 者未按照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 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自然资源 行建设的,由苏木乡镇人 旗县( 城 乡 规 划 执 行 、城市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照各自 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 市、区 48 情 况 的 监 督 检 职责分工责令停止建设,依法进行 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自然 查处。 可 以 拆 除 。 资源等 查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建立日常巡查 部门 制度,对本行政区城内的各类建设 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 活动进行城乡规划执法监督检查, 办事处对旗县级上级部门 及时制止违反城乡规划管理的建设 查处本辖区内违法建设的 行为。 行为应当予以配合。 第 48 页,共 221 页 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三条、 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 乡镇 《城市管理执法办法》第八条 、第十二条; 《内蒙古自治区城乡规划条例 》 第五十七条。 备注 序 号 具体事项 县直部门责任 苏木乡镇(街道)责任 主体责 配合责 任部门 任部门 开展巡查和宣传工作,发 对未取得采矿 旗县( 自然资源部门发现未取得采矿许可 现违法线索及时劝告制止 许可证,以采 市、区 证,以采矿为目的擅自进行矿山建 ,并按规定时限上报旗县 )自然 49 矿 为 目 的 擅 自 设的违法行为,应责令停止施工并 级自然资源部门,协助做 进行矿山建设 资源部 恢复地形地貌,并予以审查处理。 好执法相关秩序维护等工 的监督执法 门 作。 第 49 页,共 221 页 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第十一条; 乡镇 《内蒙古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 条例》第四十八条。 备注 序 号 具体事项 县直部门责任 苏木乡镇(街道)责任 主体责 配合责 任部门 任部门 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对非法采矿进行 巡查和监督管理,水利部门负责对 河道内非法采砂进行巡查和监督管 旗县( 对本辖区矿产企业开展巡 理,对疑似违法行为或线索进行审 市、区 查和宣传工作;如发现违 )自然 查认定;确认违法行为后,不属于 法线索后,需要移交的可 资源、 对 非 法 采 矿 ( 本部门处理的,连同相关材料移交 向自然资源部门上报处理 水利以 50 砂 ) 行 为 的 监 有关旗县(市、区)执法机构或部 ,涉及河道内非法采砂应 门处理。旗县级自然资源综合行政 及承担 管执法 向水利部门移交,同时配 执法机构或部门对涉及案件按照法 生态环 合相关部门开展查处工作 定权限、程序立案查处,对逾期不 境责任 。 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人民法 部门等 院强制执行;涉嫌犯罪的移交公安 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 50 页,共 221 页 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第三、十七、三十九、四十 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 乡镇 院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 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 题的解释》(法释〔2016〕25 号)第三条、第四条。 备注 序 号 具体事项 县直部门责任 苏木乡镇(街道)责任 主体责 配合责 任部门 任部门 自然资源负责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加 协助做好测量标志的建设 强对永久性测量标志安全的监督管 、保护和管理工作,负责 旗县( 对损毁、擅自 理,建立健全随机抽查机制,依法 测量标志的日常巡查,发 市、区 移动永久性测 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对发现、接到 现有被移动或者损毁等的 )自然 51 量 标 志 等 违 法 举报或苏木乡镇上报的违法问题线 情况时,应当及时制止, 资源部 行为的监管执 索,及时依法处理。确认违法的, 并报告旗县级自然资源部 门 法 依法进行处罚;涉嫌犯罪的,移交 门。 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 51 页,共 221 页 乡镇 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 四十五条、第六十四条。 备注 序 号 具体事项 县直部门责任 苏木乡镇(街道)责任 主体责 配合责 任部门 任部门 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对检查发现、接 对辖区内土地复垦项目进 到举报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 旗县( 行日常巡查;对违法线索 市、区 对 拒 不 履 行 土 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对 进行初步核实、及时劝告 )自然 52 地 复 垦 义 务 的 立案的案件,及时、全面、客观、 制止,并按规定时限上报 公正地调查收集证据,查明事实, 资源部 处罚 有关部门,协助做好执法 提出处理意见并书面告知当事人并 门 相关秩序维护等工作。 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第 52 页,共 221 页 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七十六条; 乡镇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 备注 序 号 具体事项 县直部门责任 苏木乡镇(街道)责任 主体责 配合责 任部门 任部门 对在大坝管理 统筹苏木乡镇(街道)、 和保护范围内 嘎查村(社区)网格监管 水利部门负责日常监管和巡查;发 进行爆破、打 力量进行日常巡查;对发 旗县( 现违法行为或接到线索后,要及时 井、采石、采 现的违法线索进行初步核 市、区 调查处理,对违法行为依法处罚; 53 矿、取土、挖 实、及时劝告制止,并立 )水利 建立案件处理通报机制,相关情况 沙、修坟等危 即上报水利部门;协助做 部门 实时通报告知苏木乡镇。 害大坝安全活 好秩序维护、应急处置工 动的处罚 作。 第 53 页,共 221 页 乡镇 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据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第 二十九条。 备注 序 号 具体事项 县直部门责任 苏木乡镇(街道)责任 主体责 配合责 任部门 任部门 统筹乡镇、村(社区)网 水利部门与公安、自然资源、生态 旗县( 格监管力量,对辖区河道 环境、交通运输等部门按照职责分 市、区 进行日常巡查并做好记录 工负责河道管理和整治;根据河流 )水利 ;发现或收到侵占河道滩 等级和规定管理权限,对围河造田 、公安 地建房等危害防洪安全的 河道管理和综 、占用河道滩地建房、种植树木和 、自然 54 违法线索,进行初步核实 合整治 高秆作物、弃置矿石渣和建筑垃圾 资源、 并及时劝告制止,按约定 等违法行为进行认定,视情形依法 交通运 时限上报有关部门处理, 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 输等部 配合做好执法相关现场确 追究刑事责任。 门 认、秩序维护等工作。 第 54 页,共 221 页 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 四十五条、第五十六条; 乡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 十二条。 备注 序 号 具体事项 县直部门责任 苏木乡镇(街道)责任 主体责 配合责 任部门 任部门 对未经批准或 者不按照河道 统筹苏木乡镇(街道)、 主管机关的规 嘎查村(社区)网格监管 水利部门负责日常监管和巡查;发 定在河道管理 力量进行日常巡查;对发 旗县( 现违法行为或接到线索后,要及时 范围内采砂、 现的违法线索进行初步核 市、区 调查处理,对违法行为依法处罚; 55 取土、淘金、 实、及时劝告制止,并立 )水利 建立案件处理通报机制,相关情况 弃置砂石或者 即上报水利部门;协助做 部门 实时通报告知苏木乡镇。 淤泥、爆破、 好秩序维护、应急处置工 钻探、挖筑鱼 作。 塘的处罚 第 55 页,共 221 页 乡镇 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 例》第四十四条。 备注 序 号 具体事项 县直部门责任 苏木乡镇(街道)责任 主体责 配合责 任部门 任部门 对损毁堤防、 护岸、闸坝、 统筹苏木乡镇(街道)、 水工程建筑物 嘎查村(社区)网格监管 水利部门负责日常监管和巡查;发 ,损毁防汛设 力量进行日常巡查;对发 旗县( 现违法行为或接到线索后,要及时 施、水文监测 现的违法线索进行初步核 市、区 调查处理,对违法行为依法处罚; 56 和测量设施、 实、及时劝告制止,并立 )水利 建立案件处理通报机制,相关情况 河岸地质监测 即上报水利部门;协助做 部门 实时通报告知苏木乡镇。 设施以及通信 好秩序维护、应急处置工 照明等设施处 作。 罚 第 56 页,共 221 页 乡镇 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 例》第四十五条。 备注 序 号 具体事项 县直部门责任 苏木乡镇(街道)责任 主体责 配合责 任部门 任部门 统筹苏木乡镇(街道)、 嘎查村(社区)网格监管 非管理人员操 水利部门负责日常监管和巡查;发 力量进行日常巡查;对发 旗县( 作河道上的涵 现违法行为或接到线索后,要及时 现的违法线索进行初步核 市、区 闸闸门或者干 调查处理,对违法行为依法处罚; 57 实、及时劝告制止,并立 )水利 扰河道管理单 建立案件处理通报机制,相关情况 即上报水利部门;协助做 部门 位正常工作的 实时通报告知苏木乡镇。 好秩序维护、应急处置工 处罚 作。 第 57 页,共 221 页 乡镇 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 例》第四十五条。 备注 序 号 具体事项 县直部门责任 苏木乡镇(街道)责任 主体责 配合责 任部门 任部门 水利部门发现抢水、非法引水、截 发现违法行为后及时劝阻 对抢水、非法 旗县( 水或者哄抢抗旱物资的违法行为( ,取证并立即上报旗县级 引水、截水或 市、区 或者以其他途径移送的违法案件等 水利主管部门;协助做好 58 者哄抢抗旱物 )水利 ),按照行政处罚相关程序,依法 秩序维护、应急处置工作 资的处罚 部门 开展行政执法工作。 。 第 58 页,共 221 页 乡镇 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 第六十二条。 备注 序 号 具体事项 县直部门责任 苏木乡镇(街道)责任 主体责 配合责 任部门 任部门 水利部门发现侵占、毁坏水工程及 堤防、护岸等有关设施,毁坏防汛 、水文监测、水文地质监测设施的 违法行为,予以审;对立案的案件 ,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 对在水文监测 证;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 环境保护范围 旗县( 法事实、证据等方面进行审查,提 发现后及时劝阻、取证, 内取土、挖砂 市、区 出处理意见;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 并立即上报旗县级水利部 59 、采石、淘金 )水利 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 门。 、爆破、倾倒 部门 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 废弃物的处罚 、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或向旗县市 级人民政府、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或向当事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通 报,或向社会通报,或停办相关审 批手续等。 第 59 页,共 221 页 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 第四十二条; 乡镇 《水文监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 法》第十八条。 备注 序 号 具体事项 县直部门责任 苏木乡镇(街道)责任 主体责 配合责 任部门 任部门 对河道、湖泊 管理范围内建 设妨碍行洪的 建筑物、构筑 物的,倾倒垃 做好日常巡查工作。发现 圾 、 渣 土 , 从 旗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乡镇执法 违法行为的,按照法定程 60 乡镇 事 影 响 河 势 稳 部门业务指导和监督工作。 序,依法开展行政执法工 定、危害河岸 作。 堤防安全和其 他妨碍河道行 洪的活动的处 罚 第 60 页,共 221 页 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2021年修订)第二十四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 五十五条; 《内蒙古自治区基层综合行政 旗县( 执法条例》(2020年通过)第 市、区 三条; )水利 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 部门 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 化苏木乡镇和街道改革推进基 层整合审批服务执法力量的实 施意见》中《赋予苏木乡镇和 街道行政权力事项清单》第四 十八项、四十九项。 备注 适用于 苏木乡 镇和涉 农街道 已承接 自治区 赋权事 项的地 区 序 号 具体事项 县直部门责任 苏木乡镇(街道)责任 主体责 配合责 任部门 任部门 对在江河、湖 泊、水库、运 河、渠道内弃 置、堆放阻碍 做好日常巡查工作。发现 行洪的物体和 旗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乡镇执法 违法行为的,按照法定程 61 种 植 阻 碍 行 洪 乡镇 序,依法开展行政执法工 部门业务指导和监督工作 的林木及高秆 作。 作物以及围湖 造地或者未经 批准围垦河道 的处罚 第 61 页,共 221 页 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2021年修订)第二十四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 旗县( 十六条; 市、区 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 )水利 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 部门 化苏木乡镇和街道改革推进基 层整合审批服务执法力量的实 施意见》中《赋予苏木乡镇和 街道行政权力事项清单》第五 十项。 备注 适用于 苏木乡 镇和涉 农街道 已承接 自治区 赋权事 项的地 区 序 号 具体事项 县直部门责任 苏木乡镇(街道)责任 主体责 配合责 任部门 任部门 对在河道管理 范围内弃置、 堆放阻碍行洪 物体的;种植 做好日常巡查工作。发现 阻 碍 行 洪 的 林 旗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乡镇执法 违法行为的,按照法定程 62 乡镇 木 或 者 高 秆 植 部门业务指导和监督工作。 序,依法开展行政执法工 物的;修建围 作。 堤、阻水渠道 、阻水道路的 处罚 第 62 页,共 221 页 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2021年修订)第二十四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 例》第四十四条; 《内蒙古自治区基层综合行政 旗县( 执法条例》(2020年通过)第 市、区 三条; )水利 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 部门 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 化苏木乡镇和街道改革推进基 层整合审批服务执法力量的实 施意见》中《赋予苏木乡镇和 街道行政权力事项清单》第五 十八项。 备注 适用于 苏木乡 镇和涉 农街道 已承接 自治区 赋权事 项的地 区 序 号 具体事项 县直部门责任 苏木乡镇(街道)责任 主体责 配合责 任部门 任部门 对在堤防、护 堤地建房、放 牧、开渠、打 井、挖窖、葬 做好日常巡查工作。发现 坟 、 晒 粮 、 存 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乡镇执法部 违法行为的,按照法定程 63 乡镇 放 物 料 、 开 采 门业务指导和监督工作。 序,依法开展行政执法工 地下资源、进 作。 行考古发掘以 及开展集市贸 易活动的处罚 第 63 页,共 221 页 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2021年修订)第二十四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 例》第四十四条; 《内蒙古自治区基层综合行政 旗县( 执法条例》(2020年通过)第 市、区 三条; )水利 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 部门 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 化苏木乡镇和街道改革推进基 层整合审批服务执法力量的实 施意见》中《赋予苏木乡镇和 街道行政权力事项清单》第五 十九项。 备注 适用于 苏木乡 镇和涉 农街道 已承接 自治区 赋权事 项的地 区 序 号 具体事项 县直部门责任 苏木乡镇(街道)责任 主体责 配合责 任部门 任部门 对在堤防安全 保护区内进行 打井、钻探、 做好日常巡查工作。发现 爆 破 、 挖 筑 鱼 旗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乡镇执法 违法行为的,按照法定程 64 乡镇 塘 、 采 石 、 取 部门业务指导和监督工作。 序,依法开展行政执法工 土等危害堤防 作。 安全的活动的 处罚 第 64 页,共 221 页 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2021年修订)第二十四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 例》第四十五条; 《内蒙古自治区基层综合行政 旗县( 执法条例》(2020年通过)第 市、区 三条; )水利 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 部门 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 化苏木乡镇和街道改革推进基 层整合审批服务执法力量的实 施意见》中《赋予苏木乡镇和 街道行政权力事项清单》第六 十一项。 备注 适用于 苏木乡 镇和涉 农街道 已承接 自治区 赋权事 项的地 区 序 号 具体事项 县直部门责任 苏木乡镇(街道)责任 主体责 配合责 任部门 任部门 对未经批准擅 自取水,或者 做好日常巡查工作。发现 未 按 照 批 准 的 旗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乡镇执法 违法行为的,按照法定程 65 乡镇 取 水 许 可 规 定 部门业务指导和监督工作。 序,依法开展行政执法工 条件取水的处 作。 罚 第 65 页,共 221 页 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2021年修订)第二十四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 十九条; 《内蒙古自治区基层综合行政 旗县( 执法条例》(2020年通过)第 市、区 三条; )水利 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 部门 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 化苏木乡镇和街道改革推进基 层整合审批服务执法力量的实 施意见》中《赋予苏木乡镇和 街道行政权力事项清单》第五 十一项。 备注 适用于 苏木乡 镇和涉 农街道 已承接 自治区 赋权事 项的地 区 序 号 具体事项 县直部门责任 苏木乡镇(街道)责任 主体责 配合责 任部门 任部门 对开办生产建 在旗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设 项 目 或 者 从 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 指导和监督下,苏木乡镇 事 其 他 生 产 建 部门责令限期治理;旗县级水行政 执法部门指定有治理能力 乡镇 66 设 活 动 造 成 水 主管部门指导和监督乡镇执法部门 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 土 流 失 不 进 行 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 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治理的处罚 第 66 页,共 221 页 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2021年修订)第二十四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第五十六条; 《内蒙古自治区基层综合行政 旗县( 执法条例》(2020年通过)第 市、区 三条; )水利 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 部门 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 化苏木乡镇和街道改革推进基 层整合审批服务执法力量的实 施意见》中《赋予苏木乡镇和 街道行政权力事项清单》第五 十七项。 备注 适用于 苏木乡 镇和涉 农街道 已承接 自治区 赋权事 项的地 区 序 号 具体事项 县直部门责任 苏木乡镇(街道)责任 主体责 配合责 任部门 任部门 对在崩塌、滑 坡危险区或者 泥石流易发区 做好日常巡查工作。发现 从 事 取 土 、 挖 旗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乡镇执法 违法行为的,按照法定程 67 乡镇 砂 、 采 石 等 可 部门业务指导和监督工作。 序,依法开展行政执法工 能造成水土流 作。 失的活动的处 罚 第 67 页,共 221 页 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2021年修订)第二十四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第四十八条; 《内蒙古自治区基层综合行政 旗县( 执法条例》(2020年通过)第 市、区 三条; )水利 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 部门 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 化苏木乡镇和街道改革推进基 层整合审批服务执法力量的实 施意见》中《赋予苏木乡镇和 街道行政权力事项清单》第五 十二项。 备注 适用于 苏木乡 镇和涉 农街道 已承接 自治区 赋权事 项的地 区 序 号 具体事项 县直部门责任 苏木乡镇(街道)责任 主体责 配合责 任部门 任部门 对在水土保持 方案确定的专 做好日常巡查工作。发现 门存放地以外 旗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乡镇执法 违法行为的,按照法定程 68 的 区 域 倾 倒 砂 乡镇 序,依法开展行政执法工 部门业务指导和监督工作。 、石、土、矸 作。 石、尾矿、废 渣等的处罚 第 68 页,共 221 页 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2021年修订)第二十四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第五十五条; 《内蒙古自治区基层综合行政 旗县( 执法条例》(2020年通过)第 市、区 三条; )水利 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 部门 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 化苏木乡镇和街道改革推进基 层整合审批服务执法力量的实 施意见》中《赋予苏木乡镇和 街道行政权力事项清单》第五 十六项。 备注 适用于 苏木乡 镇和涉 农街道 已承接 自治区 赋权事 项的地 区 序 号 具体事项 县直部门责任 苏木乡镇(街道)责任 主体责 配合责 任部门 任部门 做好日常巡查工作。发现 对侵占、破坏 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乡镇执法部 违法行为的,按照法定程 69 水 源 和 抗 旱 设 乡镇 序,依法开展行政执法工 门业务指导和监督工作。 施的处罚 作。 第 69 页,共 221 页 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2021年修订)第二十四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 第六十一条; 《内蒙古自治区基层综合行政 旗县( 执法条例》(2020年通过)第 市、区 三条; )水利 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 部门 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 化苏木乡镇和街道改革推进基 层整合审批服务执法力量的实 施意见》中《赋予苏木乡镇和 街道行政权力事项清单》第六 十二项。 备注 适用于 苏木乡 镇和涉 农街道 已承接 自治区 赋权事 项的地 区 序 号 具体事项 县直部门责任 苏木乡镇(街道)责任 主体责 配合责 任部门 任部门 自然资源部门应当会同住建、水利 、交通等部门加强对地质灾害险情 组织辖区各部门、单位及 的动态监测。因工程建设可能引发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 地质灾害的,建设单位应当加强地 ,加强地质灾害险情的巡 加 强 地 质 灾 害 质灾害监测;旗县级人民政府或者 回检查;发现险情及时报 险 情 的 巡 回 检 自然资源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 告旗县级人民政府及相关 70 查 , 发 现 险 情 即派人赶赴现场,进行现场调查, 部门;构建地质灾害巡回 乡镇 及 时 处 理 和 报 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灾害发生或者 检查及险情处理工作机制 灾情扩大,并向盟、市人民政府( ,协同旗县市相关部门做 告 行政公署)和盟市自然资源部门报 好险情的应急处置工作; 告;地质灾害发生后,旗县级人民 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涉及本 政府应当启动并组织实施相应的突 项权力应履行的责任。 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第 70 页,共 221 页 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据 旗县( 市、区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十四 )自然 条、第十五条、第二十八条、 资源部 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 门 备注 序 号 具体事项 县直部门责任 苏木乡镇(街道)责任 主体责 配合责 任部门 任部门 对水土保持情 制发检查通知,告知检查内容、方 况、水土保持 协助相关部门做好日常巡 旗县( 式、范围等抽样检查事项。对需要 方案实施情况 查,发现违法行为,应当 市、区 复检的,进行复检,并出具报告, 71 、水土保持设 及时制止,并报告水利部 )水利 检查违法行为是否已经改正。法律 施运行情况等 门。 部门 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进行监督检查 第 71 页,共 221 页 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2010年修正本)第四十三 条; 乡镇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 验收管理办法》(2015年修正 )第三条。 备注 序 号 具体事项 县直部门责任 苏木乡镇(街道)责任 主体责 配合责 任部门 任部门 通过随机抽查的方式确定被检查对 象,按照监督检查内容和有关要求 进行抽检。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应 当汇总分析监督抽查结果,依法向 对 水 利 工 程 参 社会发布监督抽查结果公告,向地 建 单 位 资 格 资 方人民政府、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 协助相关部门做好日常巡 旗县( 质 、 质 量 体 系 有关部门通报监督抽查情况。对无 查,发现违法行为,应当 市、区 72 、 质 量 工 作 和 正当理由拒绝接受监督抽查的单位 及时制止,并报告水利部 )水利 安 全 生 产 等 进 和个人,予以公布。对监督抽查发 门。 部门 现的重大质量问题,组织监督抽查 行监督检查 的部门应向同级人民政府进行专题 报告,同进报上级主管部门。 法 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第 72 页,共 221 页 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据 《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 2017年修订) 第十二条、第十 五条、第二十条 、第三十条; 乡镇 《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 规定》(2017年修正) 第二十 六条。 备注 序 号 具体事项 县直部门责任 苏木乡镇(街道)责任 主体责 配合责 任部门 任部门 对 水 利 工 程 质 制发检查通知,告知检查内容、方 协助相关部门做好日常巡 旗县( 量 检 测 单 位 及 式、范围等抽样检查事项。对需要 查,发现违法行为,应当 市、区 73 其 质 量 检 测 活 复检的,进行复检,并出具报告, 及时制止,并报告水利部 )水利 动 进 行 监 督 检 检查违法行为是否已经改正。法律 门。 部门 查 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第 73 页,共 221 页 乡镇 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据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 》第二十一条。 备注 序 号 具体事项 县直部门责任 苏木乡镇(街道)责任 主体责 配合责 任部门 任部门 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据 三、农牧领域(59项) 1.定期对辖区内有无存在 安全事故隐患大的农业机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牧业机械安 械或者维修农机场所进行 全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农机安全监 旗县( 排查,对农机服务组织、 理,定期对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农 市、区 合作社、农机大户或农机 业机械进行免费实地安全检验,负 )农牧 作业场所进行日常安全检 、工信 74 农机安全监管 责农机维修管理工作;制定全旗农 查;宣传农户正确操作农 机安全生产防范措施,组织实施农 、市场 机保证安全生产。 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开展农机安 监管等 2.建立健全苏木镇场农机 全执法检查,推行农牧业机械安全 部门 安全网格化管理,嘎查村 “网格化”监管。 配备农牧机械安全协管员 。 第 74 页,共 221 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安 全监督管理条例》(2019年修 订)第四条、第九条 、第三十 条;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机械化 促进条例》(2018年修正)第 三十四条;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 乡镇 印发<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成 员单位 安全生产工作任务分工 >的通知》(安委〔2020〕10号 )全文 ;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公安部办公 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拖拉机安 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农办发 〔2021〕1号)全文。 备注 序 号 具体事项 县直部门责任 苏木乡镇(街道)责任 主体责 配合责 任部门 任部门 1.配合旗县级农牧部门做 好农机惠农补贴和农机安 落 实 支 持 农 机 负责组织实施农机惠农补贴等支持 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的宣 化 发 展 政 策 , 农机发展政策。组织实施农机安全 传教育。 农 机 新 装 备 、 宣传教育,开展农机安全法律、法 旗县( 2.组织农机驾驶人员参加 新 技 术 引 进 、 规、标准和知识宣传教育。强化对 市、区 各种安全教育活动,提高 75 试 验 、 示 范 、 农机操作人员的农机安全使用和学 )农牧 农机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意 推 广 工 作 , 负 法、懂法、守法宣传教育。负责农 部门 识,减少违章行为,确保 责 农 机 安 全 宣 机新装备、新技术引进、试验、示 农机安全生产。 传教育 范、推广。 3.配合旗县级农牧部门开 展农机新装备、新技术引 进、试验、示范、推广。 第 75 页,共 221 页 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安 全监督管理条例》(2019年修 订)第四条、第五条;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机械化 乡镇 促进条例》(2018年修正)第 七条、第九条、第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 广法》全文。 备注 序 号 具体事项 县直部门责任 苏木乡镇(街道)责任 主体责 配合责 任部门 任部门 制订农机事故处理预案。在道路以 外发生的农机机械事故,接到事故 1.发现事故后,及时向旗 报告的旗县级农牧部门立即派人赶 县级农牧部门报告,督促 赴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收集证据 操作人员和现场其他人员 ,组织抢救受伤人员,尽快恢复正 立即停止作业或者停止农 常的生产秩序。对经过现场勘验、 业机械转移,并协助保护 检查的农业机械事故,在规定时间 好现场。 内制作完成农业机械事故认定书, 2.造成人员死亡的,还应 旗县( 并在制作完成农业机械事故认定书 当向事故发生地公安机关 市、区 农机事故应急 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送达当事人。 报告。 )农牧 76 处理 为当事人处理农业机械事故损害赔 3.造成人身伤害的,应当 、公安 偿等后续事宜提供帮助和便利,因 立即采取措施,抢救受伤 部门 农业机械产品质量原因导致事故的 人员。因抢救受伤人员变 ,要依法出具有关证明材料。定期 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 将农机事故统计情况及说明材料报 。 送上级农牧部门并抄送同级安全生 4.配合上级部门对辖区内 产监督管理部门。发生较大以上的 农机事故的调查、处理、 农机事故,事故发生地农牧部门应 通报。 当向上级农牧部门报告。 第 76 页,共 221 页 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安 全监督管理条例》(2019年修 订)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 《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办法》( 2022年修订) 第四十七条; 乡镇 内蒙古自治区应急管理厅 交通 运输厅 农牧厅 市场监督管理 局 民航内蒙古安全监督管理局 内蒙古消防救援总队 《关于进 一步做好生产安全事故统计信 息归口直报工作的通知》(内 应急发〔2021〕64号)。 备注 序 号 具体事项 县直部门责任 苏木乡镇(街道)责任 主体责 配合责 任部门 任部门 负责组织实施拖拉机、联合收割机 拖 拉 机 、 联 合 等农业机械的注册登记、检验、变 宣传相关法律法规,配合 旗县( 收 割 机 等 农 业 更、转移、注销以及驾驶操作人员 上级农机主管部门,上下 市、区 77 机 械 的 注 册 登 的申请、考试、发证、增驾、换证 互动做好农机检验、安全 )农牧 记 、 牌 证 管 理 、补证、注销、培训管理等工作; 等工作,督促并协助农户 部门 负责组织农机操作考试及农机牌照 挂牌和操作证的办理。 、安全检验 、操作证件的发放。 第 77 页,共 221 页 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 全法》(2021年修正本)第一 百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安 全监督管理条例》(2019年修 订)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机械化 促进条例》(2018年修正)第 乡镇 四十一条;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 管理规定》(农业部令2018年 第1号)第三条、第七条;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规 定》(2018年修正)第七条、 第八条; 《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 第二条; 备注 序 号 具体事项 县直部门责任 苏木乡镇(街道)责任 主体责 配合责 任部门 任部门 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员 违反国家规定的安全操作 旗县( 规程,违章作业的,使用 市、区 发现使用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违反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违反 对使用拖拉机 )农牧 规定载人的单位和个人(或者以其 规定载人的,发现违法行 、联合收割机 、公安 他途径移送的违法案件等),按照 78 为后,对农业机械驾驶、 违反规定载人 、交通 法定程序,依法开展行政执法工作 操作人员及时进行劝阻; 的处罚 运输等 。 对不听取劝阻农业机械驾 部门 驶、操作人员及时上报上 级农机主管部门。 第 78 页,共 221 页 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安 乡镇 全监督管理条例》(2019年修 订)第五十四条。 备注 序 号 具体事项 县直部门责任 苏木乡镇(街道)责任 主体责 配合责 任部门 任部门 农牧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 药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履行农 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义务的监督 管理;调查监测本行政区域内农药 旗县( 包装废弃物产生情况,指导建立农 市、区 协助农牧局和生态环境部 药包装废弃物回收体系,合理布设 )农牧 门承担本辖区内农药包装 部门以 农 药 包 装 废 弃 县、乡、村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站 废弃物回收监督管理、农 79 (点),明确管理责任。 及承担 物回收工作 药包装废弃物回收站(点 农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采取多 生态环 )选址工作。 种形式,开展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 境责任 处理的宣传和教育,指导农药生产 部门 者、经营者和专业化服务机构开展 农药包装废弃物的回收处理。 第 79 页,共 221 页 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据 《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管 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 乡镇 业农村部 生态环境部令 2020 年第7号)第五条、第八条、第 九条。 备注 序 号 具体事项 县直部门责任 苏木乡镇(街道)责任 主体责 配合责 任部门 任部门 制定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农药 减量计划;对实施农药减量计划、 自愿减少农药使用量的农药使用者 ,给予鼓励和扶持;鼓励和扶持设 立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并 对专业化病虫害防治和限制使用农 旗县( 农 药 使 用 指 导 药的配药、用药进行指导、规范和 协助开展农药使用指导、 市、区 80 、 服 务 、 监 测 管理,提高病虫害防治水平;指导 服务工作。 )农牧 农药使用者有计划地轮换使用农药 工作 部门 ,减缓危害农业、林业的病、虫、 草、鼠和其他有害生物的抗药性; 推广使用安全、高效、低毒、低残 留农药,并对农药使用情况进行调 查统计监测;组织推广农药科学使 用技术,规范农药使用行为。 第 80 页,共 221 页 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据 《农药管理条例》(2022年修 乡镇 订)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 第四十条。 备注 序 号 具体事项 县直部门责任 苏木乡镇(街道)责任 主体责 配合责 任部门 任部门 1.负责组建乡村防控队伍 负责本行政区域农作物病虫害监测 ,统筹网格力量对农业病 预报与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对农 虫害情况进行全面摸排, 业生产有害生物进行调查与监测预 发现小规模常发性病虫害 报,制定工作预案和防控措施,发 、具备处置能力的,及时 布本地区病虫害信息,承担农作物 采取措施进行防治。 病虫草鼠害预测预报监测预警、防 2.对病虫害有蔓延趋势或 治技术指导工作;加强对专业化病 出现重点防控病虫害的, 旗县( 虫害防治服务组织的规范和管理, 及时上报农业主管部门, 市、区 农作物病虫害 并为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提 并配合做好防控工作。 81 )农牧 监测与防治 供技术培训、指导、服务;组织植 3.按上级业务部门发布的 部门 物保护工作机构开展农作物病虫害 病虫害信息,第一时间组 防治有关技术工作。发现或接到有 织群众进行防控与防治, 关的情况报告后,安排专业技术人 组织防控技术人员定期培 员进行现场确认,组织开展并指导 训。 乡镇做好防治工作,提供防治技术 4.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 支持和资源保障,开展应急业务培 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农作 训和演练,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 物病虫害防治宣传、动员 、组织等工作。 第 81 页,共 221 页 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据 《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5 号)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 、第八条、第十二条、第十三 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 十六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 乡镇 、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 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三 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 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九 条; 《农作物病虫害监测与预报管 理办法》第二条、第三条。 备注 序 号 具体事项 82 动物防疫工作 县直部门责任 苏木乡镇(街道)责任 主体责 配合责 任部门 任部门 1.组织群众做好本辖区的动物疫 按照县级人民政府工作部署做好动物防疫 病监测、流调、预防、防疫与控 工作,采取有效措施稳定基层机构队伍, 制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 加强动物防疫队伍建设,建立健全动物防 会予以协助;指导嘎查村民委员 疫体系,制定并组织实施动物疫病防治规 会、居民委员会,督促和引导嘎 划。承担动物疫情的监测、检测、诊断、 查村民、居民依法履行动物防疫 预警、风险评估、流行病学调查和疫情报 义务。 告以及其他预防、控制等技术工作。承担 2.宣传动物疫病免疫、检疫、消 对动物防疫技术指导,重大动物疫情应急 毒灭源、动物防疫法律法规,协 预案制定等工作。承担动物疫病防控相关 助上级主管部门开展动物防疫员 工作的指导培训工作,定期对官方兽医进 管理技术培训,组织防疫员参加 行培训和考核,开展重大动物疫病免疫培 疫病防治工作,进行疫病普查、 训 。根据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制定的 流调、免疫档案建立。 动物疫病净化、消灭规划,制定并组织实 3.定期监测辖区内的动物疫情并 施本行政区域的动物疫病净化、消灭计划 报告,做好农村地区饲养犬的防 旗县( 。承担动物疫病净化、消灭的技术指导、 疫管理工作以及流浪犬猫的控制 市、区 培训工作,对动物疫病净化效果进行监测 和处置,如实做好当地动物的死 )农牧 、评估;在发生疫情时,应当立即派人到 亡信息详情,并及时向上级农牧 部门 现场,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调查 主管部门汇报。 疫源,及时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 4.协助不明原因死亡畜禽无害化 封锁。对疑似染疫及经检验检测确定染疫 处理;发生疫情或疑似疫情时, 的动物采取对应的封锁、隔离、扑杀、销 负责疫情上报,协助旗直相关部 毁、消毒、无害化处理、紧急免疫接种、 门实施应急处置措施。 限制易感染的动物和动物产品及有关物品 5.协助农牧主管部门对动物饲养 出入等控制措施。国家实行动物防疫条件 、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 审查制度。负责对动物饲养、屠宰、经营 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 、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 藏、运输等活动中的动物防疫实 加工、贮藏、运输等活动中的动物防疫实 施监督检查工作。 施监督管理;在江河、湖泊、水库等水域 6.在城市公共场所和乡村发现的 发现的死亡畜禽,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 死亡畜禽,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 组织收集、处理并溯源。 、乡级人民政府组织收集、处理 并溯源。 第 82 页,共 221 页 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中国动物 防疫法》(2021年修订)第八 条、第九条、第十二条、第十 九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 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一条、第 五十八条、第七十四条、第七 乡镇 十六条; 《内蒙古自治区动物防疫条例 》(2014年通过)第三条、第 四条 ;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农业 农村部令2022年第7号公布)第 四条、第七条。 备注 序 号 具体事项 县直部门责任 苏木乡镇(街道)责任 主体责 配合责 任部门 任部门 1.做好本辖区的动物疫病 预防与控制工作,村民委 负责组织实施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 员会、居民委员会予以协 划,并对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履 助。 动 物 疫 病 强 制 行强制免疫义务的情况进行监督检 2.组织本辖区饲养动物的 乡镇 83 查;定期对本行政区域的强制免疫 免疫 单位和个人做好强制免疫 计划实施情况和效果进行评估,并 ,协助做好监督检查;村 向社会公布评估结果。 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 助做好相关工作。 第 83 页,共 221 页 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中国动物 防疫法》(2021年修订)第八 条、第十八条;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畜牧业 旗县( 高质量发展的意见 市、区 国办发〔2020〕31号中(十) )农牧 提升动物疫病防控能力; 部门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非洲 猪瘟防控工作的意见》(国办 发〔2019〕31号)第(十九) 项。 备注 序 号 具体事项 县直部门责任 苏木乡镇(街道)责任 主体责 配合责 任部门 任部门 1.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 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动物 负责本行政区域动物、动物产品的 及动物产品检疫宣传、动 检疫、业务指导及监督管理工作; 员、组织等工作;配合农 根据检疫工作需要,合理设置动物 旗县( 牧主管部门承担动物和动 市、区 动 物 和 动 物 产 检疫申报点,并向社会公布动物检 物产品检疫及引进动物落 84 疫申报点、检疫范围和检疫对象; 品的检疫 )农牧 地监管工作。 接到检疫申报后,应当及时指派官 部门 2.配合协助上级人民政府 方兽医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检疫 有关部门在本行政区对动 ,出具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 物、动物产品检疫及动物 防疫进行监督检查。 第 84 页,共 221 页 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2021年修订)第十一条、 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 六十七条;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农业 乡镇 农村部令2022年第7号公布)第 五条、第八条、第十条、第十 八条、第十九条; 《内蒙古自治区动物防疫条例 》(2014年通过)第三条、第 四条。 备注 序 号 具体事项 县直部门责任 苏木乡镇(街道)责任 主体责 配合责 任部门 任部门 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兽医主管部 门应当立即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 胁区,调查疫源,向本级人民政府 提出启动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系 统、应急预案和对疫区实行封锁的 建议;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兽医 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提出疫点、疫区 、受威胁区的处理方案,加强疫情 监测、流行病学调查、疫源追踪工 1.组织力量,向村民、居 作,对染疫和疑似染疫动物及其同 民宣传动物疫病防治的相 群动物和其他易感染动物的扑杀、 关知识,协助做好疫情信 销毁进行技术指导,并组织实施检 息的收集、报告和各项应 旗县( 重 大 动 物 疫 情 验检疫、消毒、无害化处理和紧急 急处理措施的落实工作。 市、区 85 免疫接种;在职责范围内做好重大 2.在重大动物疫情发生时 )农牧 应急处理 动物疫情应急所需的物资紧急调度 ,按照规定程序,采取紧 部门 和运输、应急经费安排、疫区群众 急措施防止疫情扩大等措 救济、人的疫病防治、肉食品供应 施,同时可紧急调用人员 、动物及其产品市场监管、出入境 、物资等设备。 检验检疫和社会治安维护等工作; 协助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设置 临时动物检疫消毒站以及采取隔离 、扑杀、销毁、消毒、紧急免疫接 种等控制、扑灭措施;建立应急物 资储备库,组织基层开展培训和应 急演练;对基层工作人员提供技术 指导。 第 85 页,共 221 页 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据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 2017年修订)第二十七条、第 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 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 六条、第三十七条; 《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 乡镇 预案》6.2.5 物资保障各级兽 医行政管理部门应按照计划建 立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库,储备 足够的药品、疫苗、诊断试剂 、器械、防护用品、交通及通 信工具等。 备注 序 号 具体事项 县直部门责任 苏木乡镇(街道)责任 主体责 配合责 任部门 任部门 依法制发立案文书;依法受理或不 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对饲养的动物 对辖区饲养的动物不按照 。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 不按照动物疫 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进 旗县( 问、保存证据;依法调查(检查) 病强制免疫计 行免疫接种的情况进行全 市、区 和收集证据。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 86 划或者免疫技 面排查并做好记录,及时 )农牧 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制发文书 术规范实施免 上报旗县级农牧主管部门 部门 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 疫接种的处罚 。 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告 知救济渠道和时限。 第 86 页,共 221 页 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中国动物 防疫法》(2021年修订)第九 乡镇 十二条。 备注 序 号 具体事项 县直部门责任 苏木乡镇(街道)责任 主体责 配合责 任部门 任部门 发现不遵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 对不遵守县级 兽医主管部门依法作出有关控制动 以上人民政府 物疫病规定的,藏匿、转移、盗掘 旗县( 及其兽医主管 已被依法隔离、封存、处理的动物 配合农牧主管部门做好调 市、区 87 部 门 依 法 作 出 和动物产品的,发布动物疫情的( 查处理工作。 )农牧 的有关控制动 或者以其他途径移送的违法案件等 部门 物疫情规定的 ),按照法定程序,依法开展行政 处罚 执法工作。 第 87 页,共 221 页 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乡镇 》(2021年修订)第一百零四 条。 备注 序 号 具体事项 县直部门责任 苏木乡镇(街道)责任 主体责 配合责 任部门 任部门 对屠宰、经营 、运输或生产 经营加工、贮 藏、运输封锁 对辖区屠宰、经营、运输 疫区内与所发 或生产经营加工、贮藏、 生动物疫病有 运输封锁疫区内与所发生 关的,疫区内 动物疫病有关的,疫区内 易 感 染 的 , 依 发现未按国家规定屠宰、经营、运 易感染的,依法应当检疫 法 应 当 检 疫 而 输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 而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格 旗县( 未 经 检 疫 或 检 藏、运输动物产品的,依法应当检 ,染疫或疑似染疫,病死 市、区 88 疫 不 合 格 , 染 疫而未检疫的(或者以其他途径移 或死因不明,其他不符合 )农牧 疫 或 疑 似 染 疫 送的违法案件等),按照法定程序 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有 部门 , 病 死 或 死 因 ,依法开展行政执法工作。 关动物防疫规定的动物及 不明,或其他 动物产品情况开展定期巡 不符合国务院 查并做好记录,及时取证 兽医主管部门 并上报上级农牧、科技主 的有关动物防 管部门。 疫规定的动物 及动物产品的 处罚 第 88 页,共 221 页 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乡镇 》(2021年修订)第二十九条 、第九十七条。 备注 序 号 具体事项 县直部门责任 苏木乡镇(街道)责任 主体责 配合责 任部门 任部门 对 不 符 合 条 件 依法制发立案文书;依法受理或不 采 集 重 大 动 物 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对辖区擅自采集重大动物 疫 病 病 料 , 或 。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 疫病病料,或者在重大动 旗县( 者 在 重 大 动 物 问、保存证据;依法调查(检查) 物疫病病原分离时不遵守 市、区 89 疫 病 病 原 分 离 和收集证据。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 国家有关生物安全管理规 )农牧 时 不 遵 守 国 家 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制发文书 定的定期巡察,及时取证 部门 有 关 生 物 安 全 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 并立即上报上级农牧主管 管 理 规 定 的 处 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告 部门。 罚 知救济渠道和时限。 第 89 页,共 221 页 乡镇 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据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 2017年修订)第四十七条。 备注 序 号 具体事项 县直部门责任 苏木乡镇(街道)责任 主体责 配合责 任部门 任部门 发现涉嫌违法的行为,查明事实, 决定是否立案。审查案件调查报告 ,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 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 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 进进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 对 未 经 检 疫 , 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对辖区未经检疫,向无规 旗县( 向 无 规 定 动 物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 定动物疫病区输入动物、 市、区 90 疫 病 区 输 入 动 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制 动物产品及时劝告制止, )农牧 物 、 动 物 产 品 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及时取证并上报上级农牧 部门 。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 主管部门。 的处罚 规定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 内容的决策。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 式送达当事人。依照生效的行政处 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 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第 90 页,共 221 页 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乡镇 》(2021年修订)第九十八条 。 备注 序 号 具体事项 县直部门责任 苏木乡镇(街道)责任 主体责 配合责 任部门 任部门 对从事动物疫 病研究与诊疗 和动物饲养、 屠宰、经营、 隔离、运输, 以及动物产品 生产、经营、 发现未按国家规定从事动物疫病研 加工、贮藏等 究与诊疗和动物饲养、屠宰、经营 活动的单位和 旗县( 、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 个人不履行动 市、区 、经营、加工、贮藏等活动的单位 协助做好调查处理工作。 91 物疫情报告义 )农牧 和个人(或者以其他途径移送的违 务、不如实提 部门 法案件等),按照法定程序,依法 供与动物防疫 开展行政执法工作。 活动有关资料 、拒绝动物卫 生监督机构主 动物疫病预防 控制机构进行 动物疫病监测 、检测的处罚 第 91 页,共 221 页 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乡镇 》(2021年修订)第一百零八 条。 备注 序 号 具体事项 县直部门责任 苏木乡镇(街道)责任 主体责 配合责 任部门 任部门 拒绝、阻碍动 依法制发立案文书;依法受理或不 物防疫监督机 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构进行重大动 。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 物疫情监测, 旗县( 问、保存证据;依法调查(检查) 或者发现动物 市、区 和收集证据。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 协助做好秩序维护工作。 92 出现群体发病 )农牧 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制发文书 或者死亡,不 部门 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 向当地动物防 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告 疫监督机构报 知救济渠道和时限。 告的处罚 第 92 页,共 221 页 乡镇 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据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 2017年修订)第四十六条。 备注 序 号 具体事项 县直部门责任 苏木乡镇(街道)责任 主体责 配合责 任部门 任部门 对 经 营 动 物 和 发现对《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 协助上级部门做好本行政 旗县( 动 物 产 品 的 集 第三十七条列举行为的违法行为( 区经营动物和动物产品的 市、区 93 贸 市 场 不 符 合 或者以其他途径移送的违法案件等 集贸市场免疫的宣传工作 )农牧 动 物 防 疫 条 件 ),按照法定程序,依法开展行政 。 部门 的行政处罚 执法工作。 第 93 页,共 221 页 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据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 2022年施行)第二十四条、第 乡镇 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 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 七条。 备注 序 号 具体事项 县直部门责任 苏木乡镇(街道)责任 主体责 配合责 任部门 任部门 对屠宰、经营 、 运 输 的 动 物 发现对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 未 附 有 检 疫 证 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 协助上级有关部门做好本 旗县( 明 的 , 经 营 、 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 行政区域屠宰、经营、运 市、区 94 运 输 的 动 物 产 违法行为(或者以其他途径移送的 输的动物附有检疫证明相 )农牧 品 未 附 有 检 疫 违法案件等),按照法定程序,依 关工作。 部门 证 明 、 检 疫 标 法开展行政执法工作。 志的行政处罚 第 94 页,共 221 页 乡镇 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2021年修订) 第一百条。 备注 序 号 具体事项 县直部门责任 苏木乡镇(街道)责任 主体责 配合责 任部门 任部门 对不按照国务 院兽医主管部 门规定处置染 对在辖区内发现不按照国 疫动物及其排 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处 泄 物 , 染 疫 动 发现未按处置规定处置染疫动物及 置染疫动物及其排物,染 物 产 品 , 病 死 其排泄物,染疫动物产品,病死或 疫动物产品,病死或者死 或 者 死 因 不 明 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运载工具 因不明的动物尸体,被染 旗县( 的 动 物 尸 体 , 中的动物排泄物以及垫料、包装物 疫动物、动物产品污染的 市、区 95 被 染 疫 动 物 、 、容器等污染物以及其他经检疫不 运载工具、垫料、包装物 )农牧 动 物 产 品 污 染 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或者以其 、容器等污染物以及其他 部门 的 运 载 工 具 、 他途径移送的违法案件等),按照 经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 垫 料 、 包 装 物 法定程序,依法开展行政执法工作 物产品的及时上报上级农 、 容 器 等 污 染 。。 牧主管部门,协助做好执 物以及其他经 法相关工作。 检疫不合格的 动物、动物产 品的处罚 第 95 页,共 221 页 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中国动物 防疫法》(2021年修订)第九 十五条; 乡镇 《内蒙古自治区动物防疫条例 》(2014年通过)第四十九条 。 备注 序 号 具体事项 县直部门责任 苏木乡镇(街道)责任 主体责 配合责 任部门 任部门 依法制发立案文书;依法受理或不 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对辖区随意丢弃、处置病 对随意丢弃、 。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 死、死因不明、非正常死 处置病死、死 旗县( 问、保存证据;依法调查(检查) 亡或者检疫不合格动物的 市、区 因不明、非正 和收集证据。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 行为做好定期巡查跟踪并 96 常死亡或者检 )农牧 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制发文书 做好记录,发现问题及时 部门 疫不合格动物 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 取证并上报上级农牧主管 的处罚 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告 部门。 知救济渠道和时限。 第 96 页,共 221 页 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据 《内蒙古自治区动物防疫条例 乡镇 》(2014年通过)第六十七条 。 备注 序 号 具体事项 县直部门责任 苏木乡镇(街道)责任 主体责 配合责 任部门 任部门 对藏匿、转移 发现藏匿、转移、盗掘已被依法隔 发现辖区藏匿、转移、盗 、盗掘已被依 旗县( 离、封存、处理的动物和动物产品 掘已被依法隔离、封存、 法隔离、封存 市、区 行为的(或者以其他途径已送的违 处理的动物及动物产品的 97 、处理的动物 )农牧 法案件等),按照法定程序,依法 行为及时取证并上报上级 及动物产品的 部门 开展行政执法工作。 农牧主管部门。 处罚 第 97 页,共 221 页 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乡镇 》(2021年修订)第一百零四 条。 备注 序 号 具体事项 县直部门责任 苏木乡镇(街道)责任 主体责 配合责 任部门 任部门 对牛羊定点屠 宰厂(场)牛 发现牛羊定点屠宰厂(场)牛羊产 羊产品存在安 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公众健康 全隐患,可能 发现问题及时上报上级农 旗县( 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未采取停止 对公众健康和 牧主管部门,协助做好本 市、区 生产、召回措施的违法行为(或者 98 生命安全造成 行政区屠宰厂的监督工作 )农牧 以其他途径移送的违法案件等), 损害,未采取 。 部门 按照法定程序,依法开展行政执法 停止生产、召 工作。 回措施的行政 处罚。 第 98 页,共 221 页 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据 《内蒙古自治区牛羊屠宰管理 乡镇 办法》(2016年公布)第四十 二条。 备注 序 号 具体事项 县直部门责任 苏木乡镇(街道)责任 主体责 配合责 任部门 任部门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猪、牛羊屠宰 相关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包括检 疫、动物防疫条件、场所设施、卫 生消毒、规范屠宰流程及操作等; 加强生猪定点屠宰的宣传 建立生猪定点屠宰厂(场)信用档 教育,协助做好生猪屠宰 旗县( 对 生 猪 和 牛 羊 案,记录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 监督管理工作。配合做好 市、区 99 屠 宰 活 动 的 监 行为查处等情况,并依法向社会公 牛羊屠宰的检疫、环境卫 )农牧 示;在不妨碍被检查人正常的生产 生治理、废水废物排放以 督检查 部门 经营活动的前提下,依法依规实施 及动物防疫条件提升等牛 监督检查,并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 羊屠宰的相关工作。 对检查对象提出整改意见,限期整 改;涉嫌违法违规的依法移交行政 执法部门或司法部门处置。 第 99 页,共 221 页 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据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2021 年修订)第三条、第四条、第 七条、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乡镇 、第二十七条、第三十条; 《内蒙古自治区牛羊屠宰管理 办法》(2016年公布)第七条 、第三十六条。 备注 序 号 具体事项 县直部门责任 苏木乡镇(街道)责任 主体责 配合责 任部门 任部门 配合上级农牧主管部门对 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 对动物、动物 发现不按规定清洗消毒装载前和卸 具在装载前和卸载后没有 产品的运载工 旗县( 载后的运载工具、垫料、包装物的 及时清洗、消毒进行实地 具在装载前和 市、区 (或者以其他途径移送的违法案件 核查,协助其对违法者下 100 卸载后没有及 )农牧 等),按照法定程序,依法开展行 达限期整改通知书,对逾 时清洗、消毒 部门 期未整改到位的配合做好 政执法工作。 的处罚 执法相关秩序维护等工作 。 第 100 页,共 221 页 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乡镇 》(2021年修订)第九十二条 。 备注 序 号 具体事项 县直部门责任 苏木乡镇(街道)责任 主体责 配合责 任部门 任部门 对 从 自 治 区 外 依法制发立案文书;依法受理或不 或 者 跨 盟 市 引 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进 用 于 饲 养 的 。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 旗县( 非 乳 用 动 物 、 问、保存证据;依法调查(检查) 市、区 101 非 种 用 动 物 未 和收集证据。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 协助做好秩序维护工作。 )农牧 向 所 在 地 旗 县 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制发文书 部门 级 动 物 卫 生 监 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 督 机 构 报 告 的 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告 处罚 知救济渠道和时限。 第 101 页,共 221 页 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据 《内蒙古自治区动物防疫条例 》(2014年通过)第四十八条 、第六十六条; 乡镇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2022 年公布)第十七条、第四十条 、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七条、 第四十九条。 备注 序 号 具体事项 县直部门责任 苏木乡镇(街道)责任 主体责 配合责 任部门 任部门 对无证或超出 许可范围收购 生鲜乳的处罚 ;生鲜乳收购 站取得生鲜乳 收购许可证后 ,不再符合许 可条件继续从 旗县( 发现违法行为的(或者以其他途径 事生鲜乳收购 协助做好本行政区乳品质 市、区 102 移送的违法案件等),按照法定程 的;生鲜乳收 )农牧 量的监管工作。 序,依法开展行政执法工作。 购站收购本条 部门 例第二十四条 规定禁止收购 生鲜乳的对未 取得生鲜乳收 购许可证收购 生鲜乳等行为 的行政处罚 第 102 页,共 221 页 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据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乡镇 》(2008年公布)第六十条、 第二十四条。 备注 序 号 具体事项 县直部门责任 苏木乡镇(街道)责任 主体责 配合责 任部门 任部门 负责奶畜饲养以及生鲜乳生产环节 、收购环节的监督管理,加强对奶 畜饲养以及生鲜乳生产环节、收购 环节的监督检查;对 奶畜养殖场 、养殖小区的养殖场、养殖小区的 名称、养殖地址、奶畜品种和养殖 旗县( 配合做好辖区内奶畜饲养 市、区 乳 品 质 量 安 全 规模进行备案;对符合条件的生鲜 以及生鲜乳生产环节、收 103 乳收购站颁发的生鲜乳收购许可证 监督管理 )农牧 购环节的监督管理。 ;对符合条件的生鲜乳运输车辆核 部门 发生鲜乳准运证明;加强生鲜乳质 量安全监测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 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对生鲜 乳进行监督抽查,并按照法定权限 及时公布监督抽查结果。 第 103 页,共 221 页 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据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2008年施行)第四条、第 乡镇 十二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三 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七条、第四十六条。 备注 序 号 具体事项 县直部门责任 苏木乡镇(街道)责任 主体责 配合责 任部门 任部门 负责对辖区内畜禽优良品种改良、 组织、实施管理辖区的家 品种保护、养殖技术推广使用工作 畜改良工作,并配合农牧 ;制定畜禽改良、畜牧业政策性补 旗县( 主管部门做好各项技术培 畜禽优良品种 贴实施方案;组织开展乡镇畜牧业 市、区 训、良种推广、畜牧业政 104 的 推 广 使 用 、 技术推广指导工作,安排专业技术 )农牧 策性补贴审核等工作;对 技术指导 人员进行技术指导;负责家畜改良 部门 家畜改良员管理负主体责 员技术培训,从业资格证发放、注 任,负责日常监管工作。 销等工作。 第 104 页,共 221 页 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2022年修正)第十八条、第二 乡镇 十七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 八条。 备注 序 号 具体事项 县直部门责任 苏木乡镇(街道)责任 主体责 配合责 任部门 任部门 协调农业保险经办机构做好种植业 保险工作,做好农业保险补贴保障 旗县( 协助组织农业保险宣传、 市、区 农 业 保 险 补 贴 有关工作;指导农业保险承保、理 服务咨询、组织承保和开 105 赔程序;协助财政部门、农业保险 )农牧 保障 展理赔等各项工作。 经办机构查勘、定损、理赔等工作 部门 。 第 105 页,共 221 页 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金融服务 “三农”发展的若干意见》( 国办发〔2014〕17号)第(二 十一)、(二十二)项(保监 会、财政部、农业部、林业局 等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乡镇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农牧厅 林业和草原局 银保监局 气象 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 2022年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实施 方案的通知》(内财金〔2022 〕476号)。 备注 序 号 具体事项 县直部门责任 苏木乡镇(街道)责任 主体责 配合责 任部门 任部门 对未经兽医开 协助上级农牧主管部门做 旗县( 具 处 方 销 售 、 发现违法行为的(或者以其他途径 好本行政区兽药生产经营 市、区 106 购 买 、 使 用 兽 移送的违法案件等),按照法定程 的监督工作,发现问题及 )农牧 用 处 方 药 的 行 序,依法开展行政执法工作。 时上报。 部门 政处罚 第 106 页,共 221 页 乡镇 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据 《兽药管理条例》(2020年修 正)第六十六条。 备注 序 号 具体事项 县直部门责任 苏木乡镇(街道)责任 主体责 配合责 任部门 任部门 查封、扣押假 劣兽药,对有 旗县( 证 明 可 能 是 假 发现假劣兽药进行查封、扣押时承 协助农牧主管部门做好本 市、区 107 、 劣 兽 药 的 , 担催告责任、决定责任、执行责任 行政区假劣兽药的监督工 )农牧 采 取 查 封 、 扣 、事后监管责任。 作。 部门 押等的行政强 制 第 107 页,共 221 页 乡镇 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据 《兽药管理条例》(2020年修 正)第四十六条。 备注 序 号 具体事项 县直部门责任 苏木乡镇(街道)责任 主体责 配合责 任部门 任部门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经 地承包经营合同管理。向 营权流转及承包经营合同管理的指 达成流转意向的双方提供 导。加强对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农村 统一文本格式的流转合同 土地承包管理工作的指导。加强服 ,并指导签订。流转合同 务,鼓励受让方发展粮食生产。鼓 中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应 旗县( 农村土地承包 励和引导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包 当及时予以纠正。建立土 市、区 108 经 营 及 承 包 经 括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自然人等) 地经营权流转台账,及时 )农牧 营合同管理 发展适合企业化经营的现代种养业 准确记载流转情况。苏木 部门 。根据自然经济条件、农村劳动力 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 转移情况、农业机械化水平等因素 包管理部门应对土地经营 ,引导受让方发展适度规模经营, 权流转有关文件、资料级 防止垒大户。 流转合同等进行归档并妥 善保管。 第 108 页,共 221 页 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 包法》(2018年修正)第十二 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二条 ; 乡镇 《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 法》(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1 号)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八条。 备注 序 号 具体事项 县直部门责任 苏木乡镇(街道)责任 主体责 配合责 任部门 任部门 按照旗县级人民政府工作部署,加 强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和 仲裁工作的指导,依照职责分工, 支持有关调解组织和农村土地承包 发生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 仲裁委员会依法开展工作;在当地 纷的,当事人可以请求村 人民政府指导下,根据解决农村土 民委员会、乡(镇)人民 地承包经营纠纷的实际需要设立农 政 府 等 调 解 ; 乡 镇 人 民 旗县( 农村土地承包 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农村土地 政府应设立农村土地承包 市、区 109 经 营 纠 纷 调 解 承包仲裁委员会可以在县和不设区 经营纠纷调解委员会,调 )农牧 和仲裁 的市设立,也可以在设区的市或者 解 工 作 人 员 一 般 不 少 于 3 部门 其市辖区设立。设立农村土地承包 人。村(居)民委员会应 仲裁委员会的,其日常工作由当地 明确专人负责农村土地承 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承担;负责 包经营纠纷调解工作。 制定仲裁委员会设立方案,协调相 关部门,依法确定仲裁委员会人员 构成,报请当地人民政府批准。 第 109 页,共 221 页 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 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 2009年通过)第三条、第六条 、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 第十条、第十二条; 乡镇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 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 作规范》的通知(农办经〔 2013〕2号)第七条、第十三条 。 备注 序 号 具体事项 县直部门责任 苏木乡镇(街道)责任 主体责 配合责 任部门 任部门 依据职责,对农牧民专业合作社、 旗县( 家庭农牧场的建设和发展给予指导 市、区 、扶持、服务和监督; 按照旗县 对农牧民专业 配合旗县级部门开展对合 )农牧 级人民政府工作部署,建立农牧民 110 合 作 社 的 指 导 作社、家庭农牧场的服务 、供销 专业合作社工作的综合协调机制, 、乡村 、扶持和服务 工作。 统筹指导、协调、推动农牧民专业 振兴等 合作社的建设和发展;依法加强对 部门 财政补助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 第 110 页,共 221 页 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 作社法》(2017年修订)第十 一条、第六十五条;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 推进农牧民合作社持续规范发 展的意见》(内政发〔2015〕 乡镇 29号)全文; 《关于规范提升农牧民合作社 的实施办法》(内党农牧办发 〔2020〕114号)全文; 《关于加快培育发展家庭农牧 场的指导意见》(内党农牧办 发〔2020〕12号)全文。 备注 序 号 具体事项 县直部门责任 苏木乡镇(街道)责任 主体责 配合责 任部门 任部门 指导渔业产业结构和布局调整,指 导渔业标准化生产,组织实施水产 养殖证制度,拟定渔业有关标准和 技术规范并组织实施;负责本行政 区域内的渔业工作,在重要渔业水 域、渔港设渔政监督管理机构,渔 协助渔业管理部门开展渔 政监督管理机构可以设渔政检查人 业安全生产、生产日常监 员,并执行渔业有关任务;办理《 督、上报、保护和改善渔 水域滩涂养殖证》、《渔业船舶登 业水域的生态环境;具体 记》,审批水产苗种的生产,做好 旗县( 实施辖区内拟定渔业发展 水面承包合同管理工作,合法进行 市、区 和渔政管理战略、政策、 111 渔业管理工作 渔业生产养殖、鱼苗引进工作;按 )农牧 规划、计划并指导实施; 照旗县级人民政府工作部署,采取 部门 协助承担辖区内的渔业行 措施,加强对商品鱼生产基地和城 业培训、渔情信息采集等 市郊区重要养殖水域的保护,改善 公共信息服务,渔业技术 和保护渔业水域的生态环境,防治 普及及推广服务工作。 污染;进行渔业科技培训、渔业新 品种新技术的推广,对渔业生产进 行技术指导和病害防治工作;负责 有关的渔业捕捞许可证发放,对其 管理的渔业水域进行统一规划,采 取措施增值渔业资源。 第 111 页,共 221 页 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2013年修正)第六条、第十一 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 十八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 乡镇 八条、第三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 记办法》(农业部令2013年5号 修订)第三条。 备注 序 号 具体事项 县直部门责任 苏木乡镇(街道)责任 主体责 配合责 任部门 任部门 负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 审计工作;依法对嘎查村 集体经济组织的各项经济 活动进行审计,包括:( 一)资金、财产的验证和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牧业经营管 使用管理情况;(二)财 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嘎查村 务收支和有关的经济活动 财务管理的指导和监督工作;宣传 及其经济效益;(三)财 贯彻有关嘎查村财务管理的法律、 务管理制度的制定和执行 法规;对嘎查村财务管理工作进行 情况;(四)承包合同的 业务指导和监督;指导嘎查村制定 签订和履行情况;(五) 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对嘎查村财会 收益(利润)分配情况; 旗县( 农 村 集 体 经 济 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查处违反嘎查 (六)承包费等集体专项 市、区 112 村财务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对 资金的预算、提取和使用 )农牧 组织的审计 农村“三资”(资产、资金、资源 情况;(七)村集体公益 部门 )提供相关指导培训服务和监管, 事业建设筹资筹劳情况( 开展宅基地相关工作;旗县级经营 八)合作经济组织负责人 管理机构和苏木乡镇经营管理站或 任期目标和离任经济责任 承担经营管理职能的机构依法对嘎 ;(九)侵占集体财产等 查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各项经济活动 损害合作经济组织利益的 行为;(十)乡经营管理 进行审计。 站代管的集体资金管理情 况;(十一)当地人民政 府、国家审计机关和上级 业务主管部门等委托的其 它审计事项。 第 112 页,共 221 页 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据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规定 》(2007年农业部令第6号)第 三条 、第八条;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 乡镇 厅关于印发农村牧区集体经济 组织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制度〔 试行〕的通知》(内政办发〔 2015〕9号)第八十八条。 备注 序 号 具体事项 县直部门责任 苏木乡镇(街道)责任 主体责 配合责 任部门 任部门 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 行政区域内嘎查村集体“ 三资”管理工作,其日常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级农牧业经 的指导和监督工作由苏木 营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指导和监督嘎 乡镇经营管理站或承担苏 嘎 查 ( 村 ) 级 查村级财务会计主体建立和执行各 木乡镇农牧业经营管理职 113 乡镇 项“三资”管理制度;协调财政部 能的机构负责;苏木乡镇 财务管理 门或苏木乡镇负责有关制度的贯彻 未设立农牧业经营管理机 构或机构改革中撤销的, 落实。 其日常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直接由旗县农牧业经营管 理机构负责。 第 113 页,共 221 页 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据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 》(财农〔2021〕121号)第五 旗县( 条; 市、区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 )农牧 厅关于印发农村牧区集体经济 、财政 组织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制度〔 部门 试行〕的通知》(内政办发〔 2015〕9号)第三条、第四条 、第五条。 备注 序 号 具体事项 县直部门责任 苏木乡镇(街道)责任 主体责 配合责 任部门 任部门 旗县( 市、区 加强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的技术 负责辖区内农业面污染治 )农牧 指导、技术培训、实地督导检查及 理,维护管理现有地膜回 、工信 试验示范,负责将农用揭膜、拾膜 收网点,组织引导农牧民 农业面源污染 、生态 机具纳入农机具购置补贴范围,推 114 做好农业面污染治理工作 治理 环境、 广使用商品有机肥料和生物肥料, ,做好的宣传引导及监督 市场管 推广使用低毒高效低残留农药工作 工作。 理等部 ,推广废旧农膜污染的防治技术。 门 第 114 页,共 221 页 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三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 乡镇 治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 条; 《农用薄膜管理办法》全文。 备注 序 号 具体事项 县直部门责任 苏木乡镇(街道)责任 主体责 配合责 任部门 任部门 农牧部门:负责指导畜禽养殖废弃 对辖区内畜禽养殖污染排 物综合利用工作,组织实施畜禽养 放情况进行全面排查、做 旗县( 殖业粪污资源化利用项目,依据职 好记录,发现未采取措施 市、区 畜 禽 养 殖 污 染 责对畜禽养殖粪污资源化利用项目 乱排乱放等违法违规行为 )农牧 115 进行监督检查。 防治 及时劝告制止,并按约定 、生态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畜禽养殖污染 时限上报相关部门处理, 等部门 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并加强对畜 配合做好执法相关工作。 禽养殖环境污染的监测。 第 115 页,共 221 页 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 四十六条;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2014年施行)第四条、第 乡镇 五条;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 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的 意见》(国办发〔2017〕48 号 )第(六)项。 备注 序 号 具体事项 县直部门责任 苏木乡镇(街道)责任 主体责 配合责 任部门 任部门 采取措施,支持农民和农业生产经 营组织加强耕地质量建设,并对耕 地质量进行定期监测;负责本辖区 旗县( 内耕地质量监测点建设管理工作, 耕地质量长期 协助上级农牧主管部门做 市、区 确保已建成的耕地质量监测点每年 116 )农牧 定位监测 好相关工作。 度正常运行,有专人负责各监测小 部门 区内容处理、田间管理、观察记载 、调查取样等工作,确保数据的完 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 第 116 页,共 221 页 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 2012年修正)第五十八条; 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耕地 乡镇 质量监测评价工作指导意见》 的通知(内农耕保字〔2022〕6 号)全文。 备注 序 号 具体事项 县直部门责任 苏木乡镇(街道)责任 主体责 配合责 任部门 任部门 协助上级人民政府及有关 部门做好农畜产品质量安 全监管工作。在苏木乡镇 、村建立健全农畜产品质 加强对苏木乡镇和街道农畜产品质 旗县( 量安全网格化管理体系, 农畜产品质量 量安全网格化管理的统筹指导和监 市、区 建立镇有监管员,村有协 117 安 全 监 督 管 理 督管理,对监管员进行农畜产品质 )农牧 管员的网格管理,明确职 工作 量安全监管方面的培训。 部门 能职责,建立起岗位责任 、巡查检查、速测筛查、 信息上报、宣传培训、考 核奖励等监管制度。 第 117 页,共 221 页 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 安全法》(2022年修订)第六 条、第八条、第十一条、第十 三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第 三十九条、第四十五条、第四 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 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四条 、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 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 乡镇 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 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 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 、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第 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七 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 五条、第七十七条; 《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乡镇农 产品质量安全网格化管理的意 见》(农质发〔2021〕7号)全 文。 备注 序 号 具体事项 县直部门责任 苏木乡镇(街道)责任 主体责 配合责 任部门 任部门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保证畜 禽粪便、废水及其他固体废弃物综 合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理设施的正常 运转,保证污染物达标排放,防止 旗县( 畜 禽 养 殖 废 弃 污染环境。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组织、动员辖区内的村民 市、区 118 物 综 合 利 用 的 违法排放畜禽粪便、废水及其他固 积极参与学习,并提供技 )农牧 体废弃物,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 术指导与服务。 指导和服务 部门 应当排除危害,依法赔偿损失。 国家支持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建 设畜禽粪便、废水及其他固体废弃 物的综合利用设施。 第 118 页,共 221 页 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 五号)第四十六条; 乡镇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2013年国务院令第643号) 第五条。 备注 序 号 具体事项 县直部门责任 苏木乡镇(街道)责任 主体责 配合责 任部门 任部门 国家鼓励和支持科技人员开发、推 广应用先进的农业技术,鼓励和支 持农业劳动者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 旗县( 农业科技成果 组织农业劳动者学习农业 应用先进的农业技术。国家鼓励运 市、区 科学技术知识,提高其应 119 推 广 及 三 农 服 用现代信息技术等先进传播手段, )农牧 务 用农业技术的能力。 普及农业科学技术知识,创新农业 部门 技术推广方式方法,提高推广效率 。 第 119 页,共 221 页 乡镇 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 广法》第五条、第二十三条。 备注 序 号 具体事项 县直部门责任 苏木乡镇(街道)责任 主体责 配合责 任部门 任部门 农业新品种、 新技术、新成 组织、动员辖区内的村民 旗县( 果 推 广 示 范 , 农业公共信息和农业技术宣传教育 积极参与学习,推广使用 市、区 120 农 业 技 术 宣 传 、培训服务。 农作物新品种、新技术、 )农牧 新成果。 部门 教育、培训服 务 第 120 页,共 221 页 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 乡镇 广法》(2012年修订)第十一 条 。 备注 序 号 具体事项 县直部门责任 苏木乡镇(街道)责任 主体责 配合责 任部门 任部门 实施渔业公共信息和渔业技术宣传 旗县( 渔业技术宣传 教育、培训服务。实施各级人民政 组织、动员辖区内的村民 市、区 121 教 育 、 技 术 培 府确定的关键渔业技术的引进、试 积极参与学习。 )农牧 训、技术推广 验、示范。 部门 第 121 页,共 221 页 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 乡镇 广法》(2012年修订)第二条 、第十一条。 备注 序 号 具体事项 县直部门责任 苏木乡镇(街道)责任 主体责 配合责 任部门 任部门 对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 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 旗县( 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 发现情况立即上报农牧主 市、区 对违法捕捞的 ,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 管部门,配合进行调查、 122 监管 )农牧 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 取证等工作。 部门 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 等违法捕捞行为进行监管和处罚。 第 122 页,共 221 页 乡镇 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2013年修正本)第三十八条。 备注 序 号 具体事项 县直部门责任 苏木乡镇(街道)责任 主体责 配合责 任部门 任部门 违反规定对饲料、饲料添加剂进行 再加工、添加物质,或经营“三无 ”饲料、饲料添加剂、预混合饲料 饲料、饲料添 等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对饲料、 旗县( 加剂生产企业 发现后及时劝阻,立即上 饲料添加剂进行拆包、分装,不按 市、区 123 违 法 生 产 产 品 报县农牧部门,配合农牧 照规定实行产品购销台账制度,或 )农牧 行为的监督检 部门取证调查。 者经营失效、霉变或者超过保质期 部门 查和处罚 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经营者的处 罚。养殖者对外提供自行配制的饲 料的行政处罚。 第 123 页,共 221 页 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据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乡镇 》(2017年修订)第四十三条 、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八条。 备注 序 号 具体事项 县直部门责任 苏木乡镇(街道)责任 主体责 配合责 任部门 任部门 旗县( 外 来 牲 畜 疫 情 负责对外来牲畜疫病防控的宣传工 配合开展外来牲畜防疫监 市、区 124 防 治 和 检 测 工 作,开展疫病检测、动物检疫、动 督管理工作,对发现问题 )农牧 作 物卫生监督等工作。 及时上报。 部门 第 124 页,共 221 页 乡镇 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相关条款。 备注 序 号 具体事项 县直部门责任 苏木乡镇(街道)责任 主体责 配合责 任部门 任部门 负责辖区内农业“四控” 工作,承担属地责任,组 织引导农业企业、农户落 加强农牧业部门内和农牧与发改、 实农业“四控”工作,指 开 展 控 肥 、 控 财政、生态环境、水利等部门间的 旗县( 导农户使用国标地膜、引 药 、 控 水 、 控 沟通协调,充分利用各类农业项目 市、区 导使用加厚高强度地膜和 125 膜 “ 四 控 ” 行 和补贴政策,按照相关任务目标, )农牧 全生物降解地膜,及时回 监督指导苏木乡镇和有关街道落实 动 部门 收、处置残膜,做好地膜 有关措施。 使用、回收、利用、处理 台账,做好宣传引导及监 督工作。 第 125 页,共 221 页 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三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 治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 乡镇 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 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四条、 第六十五条; 《农用薄膜管理办法》全文。 备注 序 号 具体事项 县直部门责任 苏木乡镇(街道)责任 主体责 配合责 任部门 任部门 监督检查责任:由旗县级以上人民 政府农牧主管部门按照属地监管的 原则进行监督管理。信息公开责任 :组织监督检查的部门应当汇总分 旗县( 析监督检查结果,依法向社会发布 负责配合、协同检查,做 市、区 对肥料的监督 监督检查结果公告,向地方人民政 好行业部门日常监管工作 126 检查 )农牧 府、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有关部门 。 部门 通报监督检查情况。对无正当理由 拒绝接受监督检查的企业或个人, 予以公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 行的其他责任。 第 126 页,共 221 页 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据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农业 乡镇 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第六条 、第二十四条。 备注 序 号 具体事项 县直部门责任 苏木乡镇(街道)责任 主体责 配合责 任部门 任部门 抽样责任:向被抽查企业告知监督 检查性质、检查范围、实施规范或 实施细则等相关信息后,再进行检 查。承检责任:监督检查机构和检 验机构按照检查法定程序进行监督 检查和检验。信息公开责任:组织 监督检查的部门应当汇总分析监督 对农业转基因 旗县( 检查结果,依法向社会发布监督检 负责配合、协同检查,做 生物安全、生 市、区 查结果公告,向地方人民政府、上 好行业部门日常监管工作 127 物标识的监督 )农牧 级主管部门和同级有关部门通报监 。 检查 部门 督检查情况。对无正当理由拒绝接 受监督检查的企业,予以公布。对 监督检查发现重大质量问题,组织 监督检查的部门应相同极人民政府 进行专题报告,同时报上级主管部 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 他责任。 第 127 页,共 221 页 乡镇 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据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 例》(2017年修正)第四条。 备注 序 号 具体事项 县直部门责任 苏木乡镇(街道)责任 主体责 配合责 任部门 任部门 监督检查责任:由旗县级以上人民 政府农牧主管部门按照属地监管的 原则进行监督管理。信息公开责任 :组织监督检查的部门应当汇总分 旗县( 析监督检查结果,依法向社会发布 负责配合、协同检查,做 市、区 128 植物检疫监督 监督检查结果公告,向地方人民政 好行业部门日常监管工作 )农牧 府、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有关部门 。 部门 通报监督检查情况。对无正当理由 拒绝接受监督检查的企业或个人, 予以公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 行的其他责任。 第 128 页,共 221 页 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据 《植物检疫条例》(2017年修 正)第三条; 乡镇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 业部分)》(2007年修正)第 三条、第四条 。 备注 序 号 具体事项 县直部门责任 苏木乡镇(街道)责任 主体责 配合责 任部门 任部门 审查责任: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人员 在监督检查或案件处理过程对有关 场所调查取证,查阅、复制与动物 防疫有关的资料。信息公开责任: 组织监督管理部门汇总分析监督管 对 饲 养 、 经 营 理结果,依法向社会发布监督管理 旗县( 动 物 和 生 产 、 结果公告,向地方人民政府、上级 负责配合、协同检查,做 市、区 129 经 营 动 物 产 品 主管部门和同级有关部门通报监督 好行业部门日常监管工作 )农牧 的 单 位 和 个 人 管理情况。对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 。 部门 的监测、检查 监督管理的企业或个人,予以公布 。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重大问题,组 织监督管理部门应向同级人民政府 进行专题报告,同时报上级主管部 门。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应履行的其 他责任。 第 129 页,共 221 页 乡镇 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据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 2017年修正)第十五条。 备注 序 号 具体事项 县直部门责任 苏木乡镇(街道)责任 主体责 配合责 任部门 任部门 向被抽查的单位、企业和个人告知 监督抽查性质、抽查范围、检查规 范或检查细则等相关信息后,再进 行抽查。对需要复查并具备检查条 件的,处理单位和企业有异议的, 监督部门或者指定检查机构应当按 原监督抽查方案组织复检。信息公 旗县( 开责任: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应当 负责配合、协同检查,做 市、区 对种子质量的 汇总分析监督抽查结果,依法向社 好行业部门日常监管工作 130 )农牧 监督检查 会发布监督抽查结果公告,向地方 。 部门 人民政府、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有 关部门通报监督抽查情况。对无正 当理由拒绝接受监督抽查的单位和 企业,予以公布。对监督抽查发现 的重大违法问题,组织监督抽查的 部门应当向同级人民政府进行专题 报告,同时报上级主管部门。 第 130 页,共 221 页 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乡镇 2021年修正)第三条、第四十 六条 、第四十九条 。 备注 序 号 具体事项 县直部门责任 苏木乡镇(街道)责任 主体责 配合责 任部门 任部门 对辖区发现对生产经营假 旗县( 对 生 产 经 营 假 发现违法经营、推广应当审定而未 、劣种子的当场予以纠正 市、区 131 、 劣 种 子 的 处 经审定通过的种子的,予以审查, 或要求限期整改,并立即 )农牧 罚 决定是否立案。 上报。 部门 第 131 页,共 221 页 乡镇 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2021年修正)第七十五条。 备注 序 号 具体事项 县直部门责任 苏木乡镇(街道)责任 主体责 配合责 任部门 任部门 全面加强农村牧区集体资 产管理,开展集体资产清 产核资,明确集体资产所 有权,强化农村牧区集体 资产财务管理。开展集体 经营性资产产权制度改革 ,推进经营性资产股份合 作制改革,确认农村集体 旗县( 落实农村牧区 完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做好政 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保障 市、区 132 集 体 产 权 制 度 农牧民集体资产股份权利 )农牧 策宣传及业务指导。 改革 。因地制宜探索农村牧区 部门 集体经济有效实现形式, 发挥农村牧区集体经济组 织功能作用,维护农村牧 区集体经济组织合法权利 ,多种形式发展集体经济 ,引导农村产权规范流转 和交易。 第 132 页,共 221 页 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据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稳步 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 意见》(中发〔2016〕37号) 第(十六)项; 乡镇 内蒙古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 民政府《关于稳步推进农村牧 区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 见》(内党发〔2018〕8号)第 (十九)项。 备注 序 号 具体事项 县直部门责任 苏木乡镇(街道)责任 主体责 配合责 任部门 任部门 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据 四、应急管理领域(16项) 通过现场检查、调阅资料 旗县(市区)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 等方式进行日常巡查并做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理职责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和监管 好记录,对发现的安全生 旗县( ( 危 化 、 工 贸 权限,负责制定安全生产年度监督 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 市、区 、 烟 花 爆 竹 、 检查计划,严格按计划进行检查、 或要求限期改正,存在事 )应急 133 非 煤 矿 山 企 业 抽查;发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责令 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排除, 管理等 除 外 ) 安 全 生 限期整改、现场处置、到期复查, 必要时可采取紧急措施现 部门 对存在违法行为或逾期不整改、整 场处置,并按约定时限上 产监管 报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 改不合格的依法处罚。 的部门处理。 第 133 页,共 221 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九条、第六十二条; 乡镇 《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 》第五条、第四十七条。 备注 序 号 具体事项 县直部门责任 苏木乡镇(街道)责任 主体责 配合责 任部门 任部门 旗县( 旗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负责 对辖区内烟花爆竹储存、 市、区 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公 经营单位进行定期巡查并 )应急 烟 花 爆 竹 储 存 安机关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 做好记录,对日常检查发 管理、 134 、 经 营 安 全 生 理,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 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 公安、 质量监督。相关部门接到苏木乡镇 为及时劝告制止,并按约 市场监 产监管 街道举报按照职责分工及时予以处 定时限上报负有安全生产 管、消 防等部 置。 监管职责的部门处理。 门 第 134 页,共 221 页 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第五条、第八条、第二十三 条、第四十九至五十五条; 乡镇 《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 》第五条、第四十七条、第四 十九条;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 四条、第五条。 备注 序 号 具体事项 县直部门责任 苏木乡镇(街道)责任 主体责 配合责 任部门 任部门 有关主管部门负责对矿山企业具备 有关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 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化规定的安全 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安全生 旗县( 生产条件进行监督检查;制定相关 产检查、安全生产知识宣 市、区 矿山企业生产 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开 135 安全检查 传以及事故应急抢险救援 )有关 展事故应急抢救救援工作;对矿山 等工作。 部门 企业加强日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监督矿山企业依法落实安全生产主 体责任。 第 135 页,共 221 页 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021年修订)第三十四条 、六十五条、七十五条、八十 乡镇 条、八十五条;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第 五条。 备注 序 号 具体事项 县直部门责任 苏木乡镇(街道)责任 主体责 配合责 任部门 任部门 旗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对 非煤矿山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负 责制定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 ,并按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进行监 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 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要求限 期整改,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对辖区内非煤矿山企业进 的行为,依照有关安全生产法律、 行安全检查,对发现的安 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全生产违法行为、生产安 ;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责令立 全事故隐患,及时向当地 旗县( 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查前或排 人民政府或旗县(市、区 市、区 非煤矿山安全 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 )应急管理部门报告;负 )应急 136 生产监管 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 责制定相应的生产安全事 管理部 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 故应急救援预案,协助人 门 、设备。依法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 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按照 项进行审查批准或验收。接到发生 授权依法履行生产安全事 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后,应当 立即 故应急救援工作职责。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报事故情况, 并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的要求立即赶到事故现场,组织事 故抢救。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组 织对发生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进行 调查处理。 第 136 页,共 221 页 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021年修订)第九条、第 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 十五条、第八十条、第八十四 乡镇 条、第八十五条、第八十六条 ; 《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 》第五条、第四十七条、第四 十九条。 备注 序 号 具体事项 县直部门责任 苏木乡镇(街道)责任 主体责 配合责 任部门 任部门 旗县(市、区)工信、商务、生态 环境、应急管理、市场监管、交通 运输、公安、行政审批等部门按照 对辖区内危化品生产经营 职责分工,对危险化学品生产、运 企业进行日常巡查并做好 输、使用、储存、经营、废弃处置 记录,发现违法违规生产 旗县( 等进行监管,对危险化学品进行登 经营危化品或存在安全隐 市、区 危险化学品安 记,根据职责权限审查核发剧毒化 患的,按约定时限上报有 )应急 137 全生产监管 学品道路运输许可证以及从事危险 关部门处理。督促村社区 管理部 化学品储存、经营、运输的相关证 做好危化品违法生产经营 门 照,发现安全隐患及时通知有关单 及使用行为的排查和问题 位和个人并督促限期消除,依法对 隐患情况上报。 违法违规生产销售、倒卖及运输危 化品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第 137 页,共 221 页 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九条; 《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 乡镇 》第五条、第四十七条、第四 十九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六条。 备注 序 号 具体事项 县直部门责任 苏木乡镇(街道)责任 主体责 配合责 任部门 任部门 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冶金等工贸行业 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负责对生产 对辖区内冶金等工贸行业 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发现事故 企业进行日常巡查并做好 旗县( 隐患,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 记录,对日常检查发现的 市、区 冶金等工贸行 ,对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 安全生产违法违规及安全 )应急 138 业 安 全 生 产 监 规定或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 隐患,按约定时限上报负 管理部 管 的设施、设备、装置、器材,责令 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 门 立即停止使用,对存在违法行为或 门处理。 逾期不整改、整改不合格的进行处 罚。 第 138 页,共 221 页 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九条; 《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 乡镇 》第五条、第四十七条; 《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 全生产规定》第五条。 备注 序 号 具体事项 县直部门责任 苏木乡镇(街道)责任 主体责 配合责 任部门 任部门 旗县( 市、区 )应急 管理、 公安、 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部署消防安全整治,组织 住房城 消 防 领 域 安 全 应当根据本系统的特点,有针对性 139 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督促 乡建设 地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及时督促整 生产监管 整改火灾隐患。 、市场 改火灾隐患。 监管、 消防救 援等部 门 第 139 页,共 221 页 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 三条、第四条 、第六条、第三 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 条、第五十二条; 《内蒙古自治区消防条例》第 乡镇 四条、第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 《内蒙古自治区消防安全责任 制实施办法》(国办发〔2017 〕87号)第九条。 备注 序 号 具体事项 县直部门责任 苏木乡镇(街道)责任 主体责 配合责 任部门 任部门 旗县( 市、区 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 )消防 国家规定建立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 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 救援、 加强基层消防 队、专职消防队,并按照国家标准 防队,承担火灾扑救工作 140 应急管 力量建设 配备消防装备,承担火灾扑救工作 。 理、公 。 安等部 门 第 140 页,共 221 页 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 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 乡镇 《内蒙古自治区消防条例》第 八条、第四十三条。 备注 序 号 具体事项 县直部门责任 苏木乡镇(街道)责任 主体责 配合责 任部门 任部门 林业主管部门、应急管理部门按照 职责分工负责县域内森林防火、救 火工作,建立协同配合工作机制, 研究制定防火、救火方案和应急预 负责本辖区护林防火的宣 案,组织开展护林防火宣传教育, 传教育,组织参加防火救 储备防救物资,组织对森林防火区 旗县( 火专业培训;统筹苏木乡 内有关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下 市、区 镇(街道)、村(社区)网 )林草 森 林 火 灾 隐 患 达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责令 格监管力量,配合相关部 、应急 141 排 查 和 火 灾 扑 限期整改、消除隐患;组织协调大 门对辖区森林防火区进行 规模突发性火情的现场扑救等工作 、消防 救 日常巡查,出现重大火情 。国有林场、景区管理机构负责本 救援等 立即上报县应急管理局。 辖区护林防火的宣传教育;组建专 部门 并配合做好火灾初级援救 业防火队伍,进行林场巡查;在林 、疏散人群等工作。 区加强火种、火源的管理,定期进 行巡查及隐患排查,发现或接到群 众报告火情后,立即组织扑救并上 报。 第 141 页,共 221 页 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 十六条; 《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四条 乡镇 ; 《内蒙古自治区森林草原防火 条例》第二十四条。 备注 序 号 具体事项 县直部门责任 苏木乡镇(街道)责任 主体责 配合责 任部门 任部门 旗县(市、区)水利、应急、住建 对辖区内水利工程、河湖 、农牧等部门在旗县(市、区)人 沟道、水库、淤泥坝等进 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 行日常巡查并做好记录。 防洪抗旱的组织、协调、监督、指 配合开展防洪抗旱教育。 导等日常工作,对水利工程、排涝 组织参加防洪抗旱工作, 旗县( 工程安全加强监督管理;水利、应 因地制宜地采取防洪抗旱 市、区 急、住建、农牧等部门应与自然资 措施,当洪水威胁群众安 )应急 源、交通运输、城市管理综合行政 全时,应及时组织群众撤 管理、 142 水旱灾害防御 执法、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 离至安全地带,并做好生 水利、 辖区内单位和居民进行教育,普及 活安排;发现或收到破坏 住建、 防灾减灾知识;按照防洪抗旱规划 水坝和堤防等危害防洪安 农牧等 建立并完善防洪排涝抗旱体系和水 全的违法线索,要进行初 部门 文、气象、通信、以及洪涝干旱灾 步核实并及时劝告制止, 害监测预警系统,提高防洪抗旱能 按约定时限上报有关部门 力;组织辖区单位和居民积极参加 处理,配合做好执法相关 防汛抗旱工作,因地制宜采取防汛 现场确认、秩序维护等工 抗旱措施。 作。 第 142 页,共 221 页 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八 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 、第五十条、第五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 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 第四十条、第四十八条、第五 十二条; 《防汛条例》第四条、第七条 乡镇 、第十七条、第三十八条; 《抗旱条例》第五条、第十条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九条、 第三十条、第四十二条、第五 十条、第五十二条; 《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第 3.1.4(2)条、第3.2.4(3) 条、第4.9.1条、第5.2.2条、 第5.2.9(4)条。 备注 序 号 具体事项 县直部门责任 苏木乡镇(街道)责任 主体责 配合责 任部门 任部门 配合协助应急管理、水利 、住建等部门开展对城市 内涝和危房的排查,落实 旗县( 应急管理部门、水利部门等有关部 相关防汛措施;在人民政 市、区 门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防汛抢险 府防汛指挥部统一领导下 )应急 防止或减轻洪 工作,提高全社会的防洪减灾意识 ,协助相关部门做好本辖 管理、 143 水灾害,在汛期 ;在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统一领导 区的防汛救灾和灾后重建 水利、 进行防御洪水 下,负责做好本行业和本单位的防 工作;对辖区居民进行防 农牧、 洪教育,普及防洪知识; 住建等 汛工作。 汛期加强应急值守,做好 部门 辖区汛情预警,及时反馈 汛情信息。 第 143 页,共 221 页 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 乡镇 七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七 条。 备注 序 号 具体事项 县直部门责任 苏木乡镇(街道)责任 主体责 配合责 任部门 任部门 旗县( 旗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为上 苏木乡镇街道为统计单位 市、区 自然灾害情况 报单位。负责组织、协调和管理自 ,负责提供灾情及其它相 )应急 144 统计 管理部 然灾害情况统计工作。 关数据。 门 第 144 页,共 221 页 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据 《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 》全文; 乡镇 《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 调查制度》(应急〔2020〕19 号)全文。 备注 序 号 具体事项 县直部门责任 苏木乡镇(街道)责任 主体责 配合责 任部门 任部门 应急管理部门指导应急预案体系建 设,建立完善事故灾难、自然灾害 分级应对和灾情统计制度。组织编 制辖区总体应急预案和安全生产类 开展应急救援宣传教育; 、自然灾害类专项预案,综合协调 发生安全生产事故、自然 应急预案衔接工作,组织开展预案 旗县( 灾害突发事件及时上报; 演练,推动应急避难设施建设。统 市、区 按照应急预案做好先期处 自然灾害应急 一协调指挥辖区各类应急专业队伍 )应急 145 置、灾情统计等相关工作 救援 ,建立应急协调联动机制,推进指 管理部 ,配合现场指挥部或应急 挥平台对接。统筹应急救援力量建 门 管理等部门做好事故应急 设,负责消防、森林和草原火灾扑 救援相关工作。 救、抗洪抢险、地震和地质灾害救 援、生产安全事故救援等专业应急 救援力量建设,指导镇街及社会应 急救援力量建设。 第 145 页,共 221 页 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八十条、第八十五条; 乡镇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第 三条、第五条。 备注 序 号 具体事项 县直部门责任 苏木乡镇(街道)责任 主体责 配合责 任部门 任部门 苏木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 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急管理 道办事处应当协助上级人 部门指导、协调本级人民政府其它 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职 旗县( 和下级人民政府的生产安全事故应 责,应当制定相应的生产 市、区 安 全 生 产 事 故 急工作。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 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应急 146 区域内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通过张贴标语或宣传手册 应急救援 管理部 ,建立应急救援体系。接到生产安 等方式进行应急救援宣传 门 全事故报告后,应当按照生产安全 教育。发现突发事件等应 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要求立即赶到 急情况第一时间上报,并 及时出动参加事故抢险救 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抢救。 援。 第 146 页,共 221 页 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八十条、第八十五条;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第 乡镇 三条、第五条、第八条; 《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 》第六十条 备注 序 号 具体事项 县直部门责任 苏木乡镇(街道)责任 主体责 配合责 任部门 任部门 配合相关部门对辖区内小 型商场、超市(商业系统 旗县( 、供销系统除外)、小型 市、区 商务、市场监管、消防救援、农牧 餐饮住宿场所(星级酒店 )商务 、城市管理等部门单位牵头负责商 除外),以及村(社区) 、市场 商 贸 流 通 领 域 贸流通领域安全生产日常工作,组 组织建设或产权所有的商 监管、 147 织协调相关部门、苏木乡镇(街道 贸流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 安全监管 消防救 )开展商贸流通领域安全隐患排查 (含集贸市场、农村集市 援、农 )进行日常巡查,发现安 、监管执法等工作。 牧等部 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及 门 时劝告制止,并及时上报 有关部门处理。 第 147 页,共 221 页 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三条、第九条、第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 四条; 乡镇 《内蒙古自治区消防条例》第 八条; 《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 》第三条、第五条。 备注 序 号 具体事项 县直部门责任 苏木乡镇(街道)责任 主体责 配合责 任部门 任部门 旗县( 市、区 有关部门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有 配合相关部门开展辖区安 )应急 安 全 生 产 和 消 关安全生产、消防的法律、法规和 148 全生产和消防知识的宣传 管理、 防宣传服务 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全 教育工作。 消防等 社会的安全生意识。 部门 第 148 页,共 221 页 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十三条; 《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 》第九条; 乡镇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 六条; 《内蒙古自治区消防条例》第 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备注 序 号 具体事项 县直部门责任 苏木乡镇(街道)责任 主体责 配合责 任部门 任部门 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据 五、林草领域(48项) 旗县( 森林草原防火 组织辖区居民开展森林草 市、区 制定森林草原防火方案,审核及开 宣传、检查和 原防火宣传、检查,负责 )林草 149 展春秋防火宣传、检查,负责开展 火险预警预报 本辖区内公共服务事项开 、应急 具体公共服务事项。 信息发布 展所需的辅助配合工作。 等部门 第 149 页,共 221 页 《森林防火条例》第十条; 《草原防火条例》第八条; 乡镇 《内蒙古自治区森林草原防火 条例》第十四条、第二十五条 。 备注 序 号 具体事项 县直部门责任 苏木乡镇(街道)责任 主体责 配合责 任部门 任部门 对草原面积、等级、植被构成、生 草 原 生 态 状 况 产能力、生物灾害等草原基本状况 协助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 旗县( 和 草 畜 平 衡 、 实行动态监测;每年对牧草返青、 定期逐户监测草原生态状 市、区 150 禁 牧 休 牧 情 况 牧草长势、盛草期定期监测;对草 况和草畜平衡、禁牧休牧 )林草 原保护制度、保护措施实施效果进 情况。 监测工作 部门 行监测与评价。 第 150 页,共 221 页 乡镇 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据 《内蒙古自治区草畜平衡和禁 牧休牧条例》第二十五条。 备注 序 号 具体事项 县直部门责任 苏木乡镇(街道)责任 主体责 配合责 任部门 任部门 负责贯彻落实上级退牧还 草有关政策、制度和办法 ,组织发动群众积极开展 天然草原退牧 组织编制本旗市区退牧还草工程规 旗县( 退牧还草工程建设;根据 还草及退化草 划和实施方案,落实退牧还草工程 市、区 上级批准的退牧还草工程 151 原 生 态 修 复 治 目标、任务、责任、资金等方面工 )林草 任务,合理确定退牧范围 理等重大工程 作。 部门 ,协助林业和草原主管部 建设 门与退牧户签订退牧还草 合同。 第 151 页,共 221 页 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 三十一条; 乡镇 《内蒙古自治区退牧还草试点 工程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九 条、二十条。 备注 序 号 具体事项 县直部门责任 苏木乡镇(街道)责任 主体责 配合责 任部门 任部门 指定草原保护和建设统计 人员协助林业和草原主管 统 计 基 层 苏 木 负责对基层统计对象进行业务指导 部门对辖区内草原保护和 旗县( 乡 镇 草 原 保 护 监督汇总上报,建立统计基层网络 建设数据收集上报,数据 市、区 152 和 建 设 数 据 工 ,按照草原法、统计法要求依法开 质量验收,加强草原保护 )林草 和建设统计基层建设,配 部门 作 展统计相关工作。 合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开 展草原方面统计检查。 第 152 页,共 221 页 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 乡镇 八条、第二十二条、二十四条 。 备注 序 号 具体事项 县直部门责任 苏木乡镇(街道)责任 主体责 配合责 任部门 任部门 负责配合林业和草原主管 草原生物灾害 部门对辖区内草原生物灾 负责行政区域内草原生物灾害监测 旗县( 害监测预警上报,配合林 监测上报以及 预警上报,负责草原保护的动员、 市、区 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做好辖 153 草 原 生 物 灾 害 组织和技术协调服务工作和防控草 )林草 区内草原保护的动员、组 防控工作的组 原生物灾害工作。 部门 织指导 织和技术协调服务工作和 防控草原生物灾害工作。 第 153 页,共 221 页 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 八条; 《内蒙古自治区草原管理条例 乡镇 》第五条; 《内蒙古自治区草原管理条例 实施细则》第三条。 备注 序 号 具体事项 县直部门责任 苏木乡镇(街道)责任 主体责 配合责 任部门 任部门 对辖区内擅自在草原上开 展经营性旅游活动,侵犯 对擅自在草原 负责指导苏木乡镇(街道)草原生 草原所有者、使用者和承 上开展经营性 态保护等工作,负责草原行政执法 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以及 乡镇 154 旅 游 活 动 , 破 监督工作,协调处置破坏草原重大 破坏草原植被的行为进行 坏草原植被的 案件。 巡查和监督管理,对违法 处罚 行为依法查处。 第 154 页,共 221 页 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2021年修订)第二十四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 五十二条、第六十九条; 《内蒙古自治区基层综合行政 旗县( 执法条例》(2020年通过)第 市、区 三条; )林草 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 部门 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 化苏木乡镇和街道改革推进基 层整合审批服务执法力量的实 施意见》中《赋予苏木乡镇和 街道行政权力事项清单》第二 十五项。 备注 适用于 苏木乡 镇和涉 农街道 已承接 自治区 赋权事 项的地 区 序 号 具体事项 县直部门责任 苏木乡镇(街道)责任 主体责 配合责 任部门 任部门 统筹苏木乡镇(街道)网 对 买 卖 或 者 以 负责指导苏木乡镇(街道)草原生 格监管力量,加强辖区的 其 他 形 式 非 法 态保护等工作,负责草原行政执法 日常巡查并做好记录;发 155 乡镇 转 让 草 原 的 处 监督工作,协调处置破坏草原重大 现或收到违法线索后进行 罚 案件。 核实,如有违法行为,依 法进行查处。 第 155 页,共 221 页 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2021年修订)第二十四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 六十四条; 《内蒙古自治区基层综合行政 旗县( 执法条例》(2020年通过)第 市、区 三条; )林草 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 部门 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 化苏木乡镇和街道改革推进基 层整合审批服务执法力量的实 施意见》中《赋予苏木乡镇和 街道行政权力事项清单》第二 十六项。 备注 适用于 苏木乡 镇和涉 农街道 已承接 自治区 赋权事 项的地 区 序 号 具体事项 县直部门责任 苏木乡镇(街道)责任 主体责 配合责 任部门 任部门 对辖区内非法开垦草原行 负责指导苏木乡镇(街道)草原生 为开展摸底排查,对发现 对 非 法 开 垦 草 态保护等工作,负责草原行政执法 或接到举报非法开垦草原 156 乡镇 原的处罚 监督工作,协调处置破坏草原重大 行为派人现场审查认定; 对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案件。 。 第 156 页,共 221 页 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2021年修订)第二十四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 六十六条; 《内蒙古自治区基层综合行政 旗县( 执法条例》(2020年通过)第 市、区 三条; )林草 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 部门 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 化苏木乡镇和街道改革推进基 层整合审批服务执法力量的实 施意见》中《赋予苏木乡镇和 街道行政权力事项清单》第二 十七项。 备注 适用于 苏木乡 镇和涉 农街道 已承接 自治区 赋权事 项的地 区 序 号 具体事项 县直部门责任 苏木乡镇(街道)责任 主体责 配合责 任部门 任部门 对在荒漠、半 荒漠和严重退 化、沙化、盐 统筹苏木乡镇(街道)网 碱化、石漠化 负责指导苏木乡镇(街道)草原生 格监管力量,加强辖区的 、水土流失的 态保护等工作,负责草原行政执法 日常巡查并做好记录;发 157 草 原 , 以 及 生 乡镇 监督工作,协调处置破坏草原重大 现或收到违法线索后进行 态脆弱区的草 核实,如有违法行为,依 案件。 原上采挖植物 法进行查处。 或者从事破坏 草原植被的其 他活动的处罚 第 157 页,共 221 页 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2021年修订)第二十四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 六十七条; 《内蒙古自治区基层综合行政 旗县( 执法条例》(2020年通过)第 市、区 三条; )林草 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 部门 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 化苏木乡镇和街道改革推进基 层整合审批服务执法力量的实 施意见》中《赋予苏木乡镇和 街道行政权力事项清单》第二 十八项。 备注 适用于 苏木乡 镇和涉 农街道 已承接 自治区 赋权事 项的地 区 序 号 具体事项 县直部门责任 苏木乡镇(街道)责任 主体责 配合责 任部门 任部门 配合开展辖区封禁保护区 内管护人员的选聘、日常 负责国家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日常 巡护监管;对在保护区内 旗县( 国 家 沙 化 土 地 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沙化土地封禁 进行违规建设修筑设施、 市、区 158 封 禁 保 护 区 日 保护区内修筑设施初审上报工作; 破坏基础设施、砍伐、开 )林草 负责监督封禁区日常监测、管护工 垦等一切破坏植被和野生 常监督管理 部门 动物的行为进行制止,配 作。 合执法部门对违法行为进 行打击。 第 158 页,共 221 页 乡镇 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 》第四条第二款。 备注 序 号 具体事项 县直部门责任 苏木乡镇(街道)责任 主体责 配合责 任部门 任部门 对未经批准或 者未按照规定 统筹苏木乡镇(街道)网 的 时 间 、 区 域 负责指导苏木乡镇(街道)草原生 格监管力量,加强辖区的 和 采 挖 方 式 在 态保护等工作,负责草原行政执法 日常巡查并做好记录;发 159 乡镇 草 原 上 进 行 采 监督工作,协调处置破坏草原重大 现或收到违法线索后进行 土 、 采 砂 、 采 案件。 核实,如有违法行为,依 法进行查处。 石等活动的处 罚 第 159 页,共 221 页 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2021年修订)第二十四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 六十八条; 《内蒙古自治区基层综合行政 旗县( 执法条例》(2020年通过)第 市、区 三条; )林草 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 部门 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 化苏木乡镇和街道改革推进基 层整合审批服务执法力量的实 施意见》中《赋予苏木乡镇和 街道行政权力事项清单》第二 十九项。 备注 适用于 苏木乡 镇和涉 农街道 已承接 自治区 赋权事 项的地 区 序 号 具体事项 县直部门责任 苏木乡镇(街道)责任 主体责 配合责 任部门 任部门 对离开道路在 草原上行驶或 统筹苏木乡镇(街道)网 者 未 按 照 确 认 负责指导苏木乡镇(街道)草原生 格监管力量,加强辖区的 的 行 驶 区 域 和 态保护等工作,负责草原行政执法 日常巡查并做好记录;发 160 乡镇 行 驶 路 线 在 草 监督工作,协调处置破坏草原重大 现或收到违法线索后进行 原 上 行 驶 , 破 案件。 核实,如有违法行为,依 坏草原植被的 法进行查处。 处罚 第 160 页,共 221 页 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2021年修订)第二十四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 七十条; 《内蒙古自治区基层综合行政 旗县( 执法条例》(2020年通过)第 市、区 三条; )林草 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 部门 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 化苏木乡镇和街道改革推进基 层整合审批服务执法力量的实 施意见》中《赋予苏木乡镇和 街道行政权力事项清单》第三 十项。 备注 适用于 苏木乡 镇和涉 农街道 已承接 自治区 赋权事 项的地 区 序 号 具体事项 县直部门责任 苏木乡镇(街道)责任 主体责 配合责 任部门 任部门 对违法实施草 统筹苏木乡镇(街道)网 原建设项目以 负责指导苏木乡镇(街道)草原生 格监管力量,加强辖区的 及草原承包经 态保护等工作,负责草原行政执法 日常巡查并做好记录;发 161 营 者 建 设 小 面 乡镇 监督工作,协调处置破坏草原重大 现或收到违法线索后进行 积人工草地、 核实,如有违法行为,依 案件。 建设旱作人工 法进行查处。 草地的处罚 第 161 页,共 221 页 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2021年修订)第二十四条 ; 《内蒙古自治区草原管理条例 》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 第四十八条; 旗县( 《内蒙古自治区基层综合行政 市、区 执法条例》(2020年通过)第 )林草 三条; 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 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 化苏木乡镇和街道改革推进基 层整合审批服务执法力量的实 施意见》中《赋予苏木乡镇和 街道行政权力事项清单》第三 十二项。 备注 适用于 苏木乡 镇和涉 农街道 已承接 自治区 赋权事 项的地 区 序 号 具体事项 县直部门责任 苏木乡镇(街道)责任 主体责 配合责 任部门 任部门 结合常规工作日常巡查, 发现采集、收购、加工、 对采售、收购 负责指导苏木乡镇(街道)草原生 销售发菜和采集、收购带 、加工、销售 态保护等工作,负责草原行政执法 根野生麻黄草的违法违规 乡镇 162 发 菜 和 采 集 、 监督工作,协调处置破坏草原重大 行为,依法进行查处,构 收购带根野生 案件。 成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依 麻黄草的处罚 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 162 页,共 221 页 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据 《内蒙古自治区草原管理条例 》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 第四十九条; 《内蒙古自治区基层综合行政 执法条例》(2020年通过)第 旗县( 三条; 市、区 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 )林草 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 部门 化苏木乡镇和街道改革推进基 层整合审批服务执法力量的实 施意见》中《赋予苏木乡镇和 街道行政权力事项清单》第三 十三项。 备注 适用于 苏木乡 镇和涉 农街道 已承接 自治区 赋权事 项的地 区 序 号 具体事项 县直部门责任 苏木乡镇(街道)责任 主体责 配合责 任部门 任部门 对未取得草原 结合常规工作日常巡查, 野生植物采集 发现未取得草原野生植物 、 收 购 许 可 证 负责指导苏木乡镇(街道)草原生 采集、收购许可证或者未 或 者 未 按 照 采 态保护等工作,负责草原行政执法 163 按照采集、收购许可证的 乡镇 集 、 收 购 许 可 监督工作,协调处置破坏草原重大 规定采集、收购草原野生 证 的 规 定 采 集 案件。 植物的违法违规行为,依 、收购草原野 法进行查处。 生植物的处罚 第 163 页,共 221 页 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2021年修订)第二十四条 ; 《内蒙古自治区基本草原保护 条例》第二十四条、第四十条 ; 旗县( 《内蒙古自治区基层综合行政 市、区 执法条例》(2020年通过)第 )林草 三条; 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 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 化苏木乡镇和街道改革推进基 层整合审批服务执法力量的实 施意见》中《赋予苏木乡镇和 街道行政权力事项清单》第三 十四项。 备注 适用于 苏木乡 镇和涉 农街道 已承接 自治区 赋权事 项的地 区 序 号 具体事项 县直部门责任 苏木乡镇(街道)责任 主体责 配合责 任部门 任部门 对违法实施草 原 建 设 项 目 、 负责指导苏木乡镇(街道)草原生 负责加强日常监管,对发 建 设 小 面 积 人 态保护等工作,负责草原行政执法 164 现辖区内违法行为进行调 乡镇 工 草 地 及 建 设 监督工作,协调处置破坏草原重大 查核实,依法进行查处。 旱 作 人 工 草 地 案件。 的处罚 第 164 页,共 221 页 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2021年修订)第二十四条 ; 《内蒙古自治区草原管理条例 》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 第四十八条; 旗县( 《内蒙古自治区基层综合行政 市、区 执法条例》(2020年通过)第 )林草 三条; 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 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 化苏木乡镇和街道改革推进基 层整合审批服务执法力量的实 施意见》中《赋予苏木乡镇和 街道行政权力事项清单》第三 十二项。 备注 适用于 苏木乡 镇和涉 农街道 已承接 自治区 赋权事 项的地 区 序 号 具体事项 县直部门责任 苏木乡镇(街道)责任 主体责 配合责 任部门 任部门 统筹苏木乡镇(街道)网 对 在 基 本 草 原 负责指导苏木乡镇(街道)草原生 格监管力量,对相关信息 上 超 过 核 定 的 态保护等工作,负责草原行政执法 进行收集。对工作中发现 165 乡镇 载 畜 量 放 牧 的 监督工作,协调处置破坏草原重大 或群众举报的对辖区内超 处罚 案件。 载放牧的,依法进行查处 。 第 165 页,共 221 页 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2021年修订)第二十四条 ; 《内蒙古自治区基本草原保护 条例》第三十八条; 《内蒙古自治区基层综合行政 旗县( 执法条例》(2020年通过)第 市、区 三条; )林草 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 部门 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 化苏木乡镇和街道改革推进基 层整合审批服务执法力量的实 施意见》中《赋予苏木乡镇和 街道行政权力事项清单》第三 十六项。 备注 适用于 苏木乡 镇和涉 农街道 已承接 自治区 赋权事 项的地 区 序 号 具体事项 县直部门责任 苏木乡镇(街道)责任 主体责 配合责 任部门 任部门 统筹苏木乡镇(街道)网 对 在 实 行 禁 牧 负责指导苏木乡镇(街道)草原生 格监管力量,对相关信息 休 牧 的 基 本 草 态保护等工作,负责草原行政执法 进行收集。对工作中发现 166 乡镇 原 上 放 牧 的 处 监督工作,协调处置破坏草原重大 或群众举报的在辖区内禁 罚 案件。 牧休牧的基本草场上放牧 ,依法进行查处。 第 166 页,共 221 页 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2021年修订)第二十四条 ; 《内蒙古自治区基本草原保护 旗县( 条例》第三十八条; 市、区 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 )林草 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 部门 化苏木乡镇和街道改革推进基 层整合审批服务执法力量的实 施意见》中《赋予苏木乡镇和 街道行政权力事项清单》第三 十七项。 备注 适用于 苏木乡 镇和涉 农街道 已承接 自治区 赋权事 项的地 区 序 号 具体事项 县直部门责任 苏木乡镇(街道)责任 主体责 配合责 任部门 任部门 统筹苏木乡镇(街道)网 格监管力量,对相关信息 对饲草饲料基 地 建 设 不 符 合 负责指导苏木乡镇(街道)草原生 进行收集。对工作中发现 基 本 草 原 规 划 态保护等工作,负责草原行政执法 或群众举报的对辖区内饲 167 乡镇 或 者 饲 草 饲 料 监督工作,协调处置破坏草原重大 草饲料基地建设不符合基 本草原规划或者饲草饲料 种 植 种 类 不 符 案件。 种植种类不符合规定的, 合规定的处罚 依法进行查处。 第 167 页,共 221 页 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2021年修订)第二十四条 ; 《内蒙古自治区基本草原保护 条例》第三十九条; 旗县( 《内蒙古自治区基层综合行政 市、区 执法条例》(2020年通过)第 )林草 三条; 、农牧 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 部门 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 化苏木乡镇和街道改革推进基 层整合审批服务执法力量的实 施意见》中《赋予苏木乡镇和 街道行政权力事项清单》第三 十八项。 备注 适用于 苏木乡 镇和涉 农街道 已承接 自治区 赋权事 项的地 区 序 号 具体事项 县直部门责任 苏木乡镇(街道)责任 主体责 配合责 任部门 任部门 对草原围栏建 设 中 因 阻 断 道 负责指导苏木乡镇(街道)草原生 负责加强日常监管,对发 168 路 对 草 原 造 成 态保护等工作,并提供必要的技术 现辖区内违法行为进行调 乡镇 碾 压 破 坏 的 处 支持。 查核实,依法查处。 罚 第 168 页,共 221 页 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2021年修订)第二十四条 ; 《内蒙古自治区草原管理条例 实施细则》第四十五条、第五 十二条; 旗县( 《内蒙古自治区基层综合行政 市、区 执法条例》(2020年通过)第 )林草 三条; 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 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 化苏木乡镇和街道改革推进基 层整合审批服务执法力量的实 施意见》中《赋予苏木乡镇和 街道行政权力事项清单》第三 十九项。 备注 适用于 苏木乡 镇和涉 农街道 已承接 自治区 赋权事 项的地 区 序 号 具体事项 县直部门责任 苏木乡镇(街道)责任 主体责 配合责 任部门 任部门 依据职权责令退还非法使用的草原 负责加强日常监管,对发 非 法 使 用 草 原 ,对违反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 旗县( 现辖区内违法行为进行调 或 擅 自 改 变 草 划擅自将草原改为建设用地的,限 市、区 查核实并上报林业和草原 169 原 用 地 性 质 的 期拆除在非法使用的草原上新建的 )林草 主管部门,监督责任主体 处罚 部门 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草原植被 恢复草地植被。 。 第 169 页,共 221 页 乡镇 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 六十五条。 备注 序 号 具体事项 县直部门责任 苏木乡镇(街道)责任 主体责 配合责 任部门 任部门 与各村、草原承包户签订 对 不 签 订 草 畜 负责指导苏木乡镇(街道)草原生 草畜平衡责任书。对辖区 170 平 衡 责 任 书 的 态保护等工作,并提供必要的技术 乡镇 内不签订草畜平衡责任书 处罚 支持。 的,依法进行查处。 第 170 页,共 221 页 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2021年修订)第二十四条 ; 《内蒙古自治区草原管理条例 》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六条; 《内蒙古自治区基层综合行政 旗县( 执法条例》(2020年通过)第 市、区 三条; )林草 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 部门 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 化苏木乡镇和街道改革推进基 层整合审批服务执法力量的实 施意见》中《赋予苏木乡镇和 街道行政权力事项清单》第三 十一项。 备注 适用于 苏木乡 镇和涉 农街道 已承接 自治区 赋权事 项的地 区 序 号 具体事项 县直部门责任 苏木乡镇(街道)责任 主体责 配合责 任部门 任部门 依法负责草原监督管理具体工作, 统筹苏木乡镇(街道)网 负责对下级草原监督管理机构的工 格监管力量,加强对辖区 旗县( 草 原 保 护 、 建 作监督和指导。将基本草原保护管 内草原保护、建设和利用 市、区 171 设 和 利 用 情 况 理工作纳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与 情况的日常监督检查。苏 )林草 苏木镇人民政府签订基本草原保护 木镇人民政府应当与草原 的监督检查 部门 责任书。与草原使用权单位签订基 所有权单位签订基本草原 本草原保护责任书。 保护责任书。 第 171 页,共 221 页 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据 《内蒙古自治区草原管理条例 乡镇 》第四条、第五条、第十四条 。 备注 序 号 具体事项 县直部门责任 苏木乡镇(街道)责任 主体责 配合责 任部门 任部门 草原鼠虫害毒 组织草原鼠虫害毒害草情 旗县( 负责组织苏木乡镇(街道)人员培 害草监测预警 况调查并向林业和草原主 市、区 172 训;宣传草原鼠虫害毒害草防治知 、调查以及防 管部门报告草原鼠虫害毒 )林草 识。 治 害草调查情况。 部门 第 172 页,共 221 页 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 法》第十三条 第二款; 乡镇 《内蒙古自治区草原管理条例 实施细则》第三十条。 备注 序 号 具体事项 县直部门责任 苏木乡镇(街道)责任 主体责 配合责 任部门 任部门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基本草原保护监 统筹苏木乡镇(街道)网 督管理的具体工作;将基本草原保 格监管力量,加强对本行 旗县( 护管理工作纳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 政区域内基本草原保护的 市、区 基本草原保护 173 ,与苏木乡镇(街道)人民政府签 监督检查。与草原所有权 )林草 的监督检查 订基本草原保护责任书;与草原使 单位签订基本草原保护责 部门 用权单位签订基本草原保护责任书 任书。 。 第 173 页,共 221 页 乡镇 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据 《内蒙古自治区基本草原保护 条例》第六条。 备注 序 号 具体事项 县直部门责任 苏木乡镇(街道)责任 主体责 配合责 任部门 任部门 对行政辖区内经批准的野 对在草原防火 外用火未采取防火措施的 旗县( 期 内 , 经 批 准 负责对违反草原防火法律、法规的 监督检查工作,发现未采 市、区 174 的 野 外 用 火 未 行为进行查处,加强对草原防火的 取防火措施的立即进行制 )林草 采 取 防 火 措 施 检查工作的培训。 止并报告林业和草原主管 、应急 的检查 部门。配合做好执法相关 等部门 工作。 第 174 页,共 221 页 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据 《内蒙古自治区森林草原防火 乡镇 条例》 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 条、第三十五条。 备注 序 号 具体事项 县直部门责任 苏木乡镇(街道)责任 主体责 配合责 任部门 任部门 对行政辖区内未取得草原 防火通行证进入草原防火 旗县( 管制区监督检查工作,发 对未取得草原 市、区 负责对违反草原防火法律、法规的 现未取得草原防火通行证 防火通行证进 )林草 175 行为进行查处,加强对草原防火的 进入草原防火管制区的立 入草原防火管 、应急 检查和培训。 即进行制止并报告林业和 制区的检查 等部门 草原主管部门,配合做好 执法相关工作。 第 175 页,共 221 页 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据 《内蒙古自治区森林草原防火 乡镇 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 条。 备注 序 号 具体事项 县直部门责任 苏木乡镇(街道)责任 主体责 配合责 任部门 任部门 旗县( 对行政辖区内擅自在森林 市、区 对擅自在森林 负责对违反《森林防火条例》案件 防火区野外用火进行制止 )林草 176 防 火 区 野 外 用 并报告林草局。配合做好 的查处。 、应急 火的处罚 执法相关工作。 等部门 第 176 页,共 221 页 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据 《内蒙古自治区森林草原防火 乡镇 条例》 第三十四条、第五十八 条。 备注 序 号 具体事项 县直部门责任 苏木乡镇(街道)责任 主体责 配合责 任部门 任部门 加强林业基础设施建设,应用先进 配合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 旗县( 林 业 基 础 设 施 适用的科技手段,提高森林防火、 加强森林防火、林业有害 市、区 177 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等森林管护能力 生物防治等森林管护工作 )林草 建设 。 。 部门 第 177 页,共 221 页 乡镇 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 四十一条。 备注 序 号 具体事项 县直部门责任 苏木乡镇(街道)责任 主体责 配合责 任部门 任部门 负责组织苏木乡镇(街道)人员培 旗县( 组织人员向居民推广林业 训,并对苏木乡镇(街道)林业科 市、区 178 林业科技推广 科技相关知识,做好技术 技相关知识开展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林草 服务、技术指导。 。 部门 第 178 页,共 221 页 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 十一条; 乡镇 《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 共和国森林法>办法》 第五条 。 备注 序 号 具体事项 县直部门责任 苏木乡镇(街道)责任 主体责 配合责 任部门 任部门 旗县( 组 织 实 施 林 业 负责组织苏木乡镇(街道)人员培 配合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 市、区 179 重 点 工 程 植 树 训并对苏木乡镇(街道)植树造林 开展林业重点工程植树造 )林草 造林 工作进行指导。 林。 部门 第 179 页,共 221 页 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据 《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 乡镇 共和国森林法>办法》 第十四 条。 备注 序 号 具体事项 县直部门责任 苏木乡镇(街道)责任 主体责 配合责 任部门 任部门 组织人员向有退耕还林任 旗县( 提 供 退 耕 还 林 负责组织苏木乡镇(街道)人员培 务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指 市、区 180 技 术 指 导 和 技 训并对苏木乡镇(街道)退耕还林 导退耕还林技术和技术服 )林草 术服务 技术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务。 部门 第 180 页,共 221 页 乡镇 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据 《退耕还林条例》第六条、第 三十二条。 备注 序 号 具体事项 县直部门责任 苏木乡镇(街道)责任 主体责 配合责 任部门 任部门 统筹网格力量对林业病虫 害情况进行全面摸排,发 负责对林业有害生物进行调查与监 现疫情后,属于小规模常 测,制定工作预案和防控措施,发 发性病虫害、具备处置能 旗县( 现或接到有关情况报告后,安排专 力的,及时采取措施进行 市、区 林业病虫害的 181 业技术人员进行现场确认,组织开 防治;对病虫害有蔓延趋 )林草 监测防治 展并指导苏木乡镇(街道)做好防 势或出现重点防控病虫害 部门 治工作,提供防治技术支持和资源 的,及时上报林业和草原 保障。 主管部门,并配合做好防 控工作。 第 181 页,共 221 页 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 三十五条; 乡镇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 条例》第十九条。 备注 序 号 具体事项 县直部门责任 苏木乡镇(街道)责任 主体责 配合责 任部门 任部门 飞播治沙造林 旗县( 负责组织苏木乡镇(街道)人员培 、封山(沙) 组织人员学习封山育林相 市、区 182 训学习并对封山育林相关知识和技 育林技术指导 )林草 关技术并组织实施。 术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及咨询 部门 第 182 页,共 221 页 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 》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 乡镇 《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 共和国森林法>办法》第二十条 。 备注 序 号 具体事项 县直部门责任 苏木乡镇(街道)责任 主体责 配合责 任部门 任部门 配合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 旗县( 开展森林病虫害情况调查 发布林业有害 市、区 分析各地测报数据,定期发布趋势 并向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 183 生 物 预 报 及 防 )林草 预报并提供防治技术咨询服务。 报告森林病虫害调查情况 治技术咨询 部门 。 第 183 页,共 221 页 乡镇 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据 《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 第十 条第二款。 备注 序 号 具体事项 县直部门责任 苏木乡镇(街道)责任 主体责 配合责 任部门 任部门 旗县( 收集植物新品种相关材料 市、区 林业植物新品 184 向国家或自治区申请审定或认定。 、上报林业和草原主管部 )林草 种保护服务 门。 部门 第 184 页,共 221 页 乡镇 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 二十五条。 备注 序 号 具体事项 县直部门责任 苏木乡镇(街道)责任 主体责 配合责 任部门 任部门 负责在辖区内实施行政处 对 在 林 区 采 伐 负责对苏木乡镇(街道)实施对在 罚,包括立案、调查、审 林 木 不 依 法 采 林区采伐林木不依法采取防止水土 查、告知、决定、送达及 乡镇 185 取 防 止 水 土 流 流失措施的处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 失措施的处罚 。 履行的责任。 第 185 页,共 221 页 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2021年修订)第二十四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2010年修正本)第五十二 条; 旗县( 《内蒙古自治区基层综合行政 市、区 执法条例》(2020年通过)第 )林草 三条; 、水利 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 等部门 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 化苏木乡镇和街道改革推进基 层整合审批服务执法力量的实 施意见》中《赋予苏木乡镇和 街道行政权力事项清单》第五 十五项。 备注 适用于 苏木乡 镇和涉 农街道 已承接 自治区 赋权事 项的地 区 序 号 具体事项 县直部门责任 苏木乡镇(街道)责任 主体责 配合责 任部门 任部门 统筹网格力量对盗伐、滥 伐林木情况进行全面摸排 旗县( 对 盗 伐 、 滥 伐 负责在辖区内盗伐、滥伐林木行为 ,对发现滥伐林木的情况 市、区 186 林 木 行 为 的 行 实施行政处罚;负责在辖区内合理 进行初核,及时上报林业 )林草 政处罚 利用和保护森林资源的宣传教育。 和草原主管部门,并配合 部门 做好相关工作。 第 186 页,共 221 页 乡镇 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 七十六条。 备注 序 号 具体事项 县直部门责任 苏木乡镇(街道)责任 主体责 配合责 任部门 任部门 对毁坏林木、 毁坏林地行为 统筹网格力量对毁坏林木 ( 包 含 在 幼 林 负责在辖区内毁坏林木、毁坏林地 、毁坏林地情况进行全面 旗县( 地 砍 柴 、 毁 苗 行为实施行政处罚;负责在辖区内 摸排,对发现相关违法行 市、区 187 、 放 牧 , 破 坏 合理利用和保护森林资源的宣传教 为进行初核,及时上报林 )林草 退 耕 还 林 地 表 育。 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并配 部门 植被)的行政 合做好相关工作。 处罚 第 187 页,共 221 页 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 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 乡镇 《退耕还林条例》第六十二条 。 备注 序 号 具体事项 县直部门责任 苏木乡镇(街道)责任 主体责 配合责 任部门 任部门 违法使用林地 案件(包含擅 自改变林地用 途、在临时使 负责在辖区内违法使用林地行为实 统筹网格力量对违法使用 用的林地上修 施行政处罚;负责在辖区内合理利 林地情况进行全面摸排, 旗县( 建永久性建筑 用和保护林地资源的宣传教育;为 对发现相关违法行为进行 市、区 188 物 、 临 时 使 用 苏木乡镇(街道林地保护工作提供 初核,及时上报林业和草 )林草 林地期满后一 技术指导、地类属性鉴定等支撑, 原主管部门,并配合做好 部门 年内未恢复植 对上报案件情况进行审核。 相关工作。 被或者林业生 产条件的、擅 自复耕)的行 政处罚 第 188 页,共 221 页 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 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 ; 乡镇 《退耕还林条例》第六十二条 。 备注 序 号 具体事项 县直部门责任 苏木乡镇(街道)责任 主体责 配合责 任部门 任部门 统筹网格力量对违法使用 对 收 购 、 加 工 负责在辖区内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 林地情况进行全面摸排, 旗县( 、 运 输 明 知 是 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 对发现相关违法行为进行 市、区 189 盗 伐 、 滥 伐 等 收购、加工、运输的林木或者变卖 初核,及时上报林业和草 )林草 非 法 来 源 的 林 所得;负责在辖区内合理利用和保 原主管部门,并配合做好 部门 木行为的处罚 护森林资源的宣传教育。 相关工作。 第 189 页,共 221 页 乡镇 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 七十八条 备注 序 号 具体事项 县直部门责任 苏木乡镇(街道)责任 主体责 配合责 任部门 任部门 统筹网格力量对违反野生 动物法律法规情况进行全 旗县( 违 反 野 生 动 植 负责在辖区内违反野生动植物法律 面摸排,对发现相关违法 市、区 190 物 法 律 法 规 的 法规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负责在 行为进行初核,及时上报 )林草 行政处罚 辖区内野生动物保护的宣传教育。 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配 部门 合做好野生动物保护宣传 教育工作。 第 190 页,共 221 页 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 护法》第四十四条 、第四十五 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 、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 乡镇 八条第二款、第四十九条、第 五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 护条例》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 四条、第二十七条。 备注 序 号 具体事项 县直部门责任 苏木乡镇(街道)责任 主体责 配合责 任部门 任部门 统筹网格力量对违反林草 有害生物防治检疫法规情 违反林草有害 旗县( 况进行全面摸排,对发现 生 物 防 治 检 疫 负责在辖区内违反林草有害生物防 市、区 191 相关违法行为进行初核, 法 规 的 行 政 处 治检疫法规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林草 及时上报林业和草原主管 罚 部门 部门,并配合做好相关工 作。 第 191 页,共 221 页 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 八十七条; 《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第二 十二条; 《植物检疫条例》第十八条第 乡镇 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 ;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 部分)》第三十条; 《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第二 十三条。 备注 序 号 具体事项 县直部门责任 苏木乡镇(街道)责任 主体责 配合责 任部门 任部门 统筹网格力量对违反林草 种苗及植物新品种管理法 违 反 林 草 种 苗 负责在辖区内违反林草种苗及植物 规情况进行全面摸排,对 旗县( 及 植 物 新 品 种 新品种管理法规的行为实施行政处 发现相关违法行为进行初 市、区 192 管 理 法 规 的 行 罚;负责在辖区内保护林草种苗和 核,及时上报林业和草原 )林草 主管部门;配合做好在辖 部门 政处罚 植物新品种的宣传教育。 区内保护林草种苗和植物 新品种的宣传教育。 第 192 页,共 221 页 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 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四款 第五款、第七十五条、第七十 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二项第三 项、第七十九条、第八十六条 、第八十八条; 《林木种子质量管理办法》第 乡镇 二十五条; 《退耕还林条例》第六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 保护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四 十条、第四十二条; 《开展林木转基因工程活动审 批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备注 序 号 具体事项 县直部门责任 苏木乡镇(街道)责任 主体责 配合责 任部门 任部门 实行网格化管理,加强日 常巡查,做好林木采伐伐 及时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核发情况 旗县( 中、伐后管理,按规定进 市、区 林 木 采 伐 的 审 告知至苏木乡镇(街道),并加强 193 行更新造林,发现问题及 日常监管,对发现上报的乱采乱伐 )林草 批后监管 时上报林草和草原主管部 问题及时进行核查、处理。 部门 门,并配合做好执法相关 现场确认等工作。 第 193 页,共 221 页 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 乡镇 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 十八条、第五十九条。 备注 序 号 具体事项 194 防沙治沙 县直部门责任 苏木乡镇(街道)责任 主体责 配合责 任部门 任部门 在沙化土地所在地区,按照防沙治 沙规划,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和个 人,因地制宜地采取人工造林种草 、飞机播种造林种草、封沙育林育 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恢复和 旗县( 草和合理调配生态用水等措施,恢 增加植被、治理沙化土地 市、区 复和增加植被,治理已经沙化的土 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做好 )林草 地。按照土地沙化监测技术规程, 沙化土地监测工作。 部门 对沙化土地进行监测,并将监测结 果向本级人民政府及上一级林业草 原或者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 第 194 页,共 221 页 乡镇 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 》第十四条。 备注 序 号 具体事项 县直部门责任 苏木乡镇(街道)责任 主体责 配合责 任部门 任部门 负责宣传贯彻执行有关森林生态效 协助林草主管部门组织宣 益补偿的方针政策,负责指导重点 传生态公益林管理、森林 公益林、地方公益林的培育和保护 生态效益补偿工作的方针 管理,开展公益林的区划界定、定 政策,实施管理辖区内公 旗县( 生 态 公 益 林 管 权发证、实施方案编报、组织实施 益林管理工作,并配合林 市、区 195 、档案建设与管理、销长变化统计 草主管部门开展公益林的 )林草 理 上报等工作,协助财政部门进行公 区划界定、确权、森林生 部门 益林补偿资金的管理使用,为农牧 态效益补偿基金发放、生 民发放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并 态公益林管护等相关工作 进行监督管理。 。 第 195 页,共 221 页 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 乡镇 七条、第九条、第四十八条、 第四十九条。 备注 序 号 具体事项 县直部门责任 苏木乡镇(街道)责任 主体责 配合责 任部门 任部门 采取措施,预防、控制野 旗县( 对预防、控制野生动物可能造成的 生动物可能造成的危害, 市、区 196 野生动物保护 保障人畜安全和农业、林 )林草 危害提供业务指导。 业生产。 部门 第 196 页,共 221 页 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 乡镇 护法》(2018年通过)第十八 条。 备注 序 号 具体事项 县直部门责任 苏木乡镇(街道)责任 主体责 配合责 任部门 任部门 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据 六、生态环境领域(25项)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对违法排放工 业废水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处 理,防治环境污染;加强农村生活 旗县( 污水治理、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 市、区 监督指导。 )承担 工信部门:负责对工业园区废水收 集处理、再生水回用设施建设运行 配合主管部门做好废水回 生态环 进行监督指导。 收工作,对工作中产生矛 境责任 工业和生活废 住建部门:统筹建设城镇污水处理 盾纠纷负责协调化解;负 部门, 197 水回收处置 设施等环境保护公共设施并保障其 责定期收集上报废水回收 以及住 正常运行,协调推进本地区再生水 过程中产生的问题困难。 建、工 信、农 利用工作;负责城镇排水、污水处 牧等部 理和再生水回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门 对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营 进行监管,承担城镇污水处理主管 部门及运营单位规范化管理考核工 作。 第 197 页,共 221 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 法》第四十五条; 生态环境部和最高法、最高检 乡镇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8家单位 联合印发《关于推动职能部门 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 》。 备注 序 号 具体事项 县直部门责任 苏木乡镇(街道)责任 主体责 配合责 任部门 任部门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制定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管 理制度并监督实施;负责固体废物、化学品、 重金属等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工信部门:负责指导推动再生资源综合利用和 产业发展。组织开展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 用评价,推动大宗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落 实固体废物综合利用补贴政策等工作。配合相 关部门开展固体废物处置利用的环境监管工作 。 旗县( 公安机关:负责加强危险化学品和危险废物公 市、区 共安全管理,监督持有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 的企业对废弃或过期剧毒化学品等制定危险废 统筹乡镇(街道)、村( )承担 物管理计划,监督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持证 社区)网格监管力量,配 生态环 企业危险废物规范化处置工作;负责对依法收 合部门对辖区设危废企业 境责任 缴以及公众上交的危险废物进行规范化处置; 危 废 、 固 废 源 依法严格核发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剧毒化 危废固废的产生量、类别 部门, 198 头 管 理 和 排 查 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交通运输部门:按职责 、贮存、去向等情况开展 以及工 负责指导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道路、水路运 全面排查并做好记录;对 信、交 整治 输的许可管理及运输工具安全管理,协助有关 部门处理公路交通安全事故引发的环境污染事 发现问题初步核实,相关 通运输 情况按约定时限上报生态 、农牧 件。 农牧部门:负责指导农业固体废物回收利用体 环境部门。 、应急 系建设,监督、管理和引导有关单位及其他生 、教育 产经营者依法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 等部门 农业固体废物。 应急部门:负责指导协调、监督检查有关地区 和部门履行危险废物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防范因安全事故造成次生生态环境事件。 教育部门:负责督促全市学校积极推广使用清 洁能源,组织学校制定废弃或过期试剂药品等 危险废物管理计划,监督管理学校危险废物规 范化处置工作,督促学校按生态环境要求规范 处置实验室废水及各类污染物。 第 198 页,共 221 页 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五十一条; 乡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 染环境防治法》第七条、第八 条、第九条。 备注 序 号 具体事项 县直部门责任 苏木乡镇(街道)责任 主体责 配合责 任部门 任部门 生态环境、公安、城市管理、文化 广电和旅游等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 工对工业企业生产加工、建筑工地 夜间施工、高音喇叭、道路交通、 特殊活动等产生噪声的行为进行职 责认定,对属于噪声污染扰民的违 法违规行为,区分情况依法予以查 旗县( 处。 市、区 对 工 业 企 业 生 生态环境部门:监督实施大气、水 对辖区内噪音污染问题进 )生态 产 加 工 产 生 噪 、土壤、噪声、光、固体废物、化 行全面排查,发现或收到 环境、 声 、 社 会 生 活 学品、机动车等环境要素的污染防 群众举报噪音扰民问题及 公安、 噪 声 、 建 筑 施 治管理制度。根据职责对工业企业 时劝告制止;经劝告制止 住建、 199 工 噪 声 、 道 路 噪声进行管理。 无效的上报有关部门,配 城市管 交 通 噪 声 扰 民 公安机关:根据职责对社会生活噪 合有关执法部门做好执法 理、文 行 为 及 特 殊 活 声、交通噪声污染进行监督管理。 相关群众走访、现场确认 化广电 动的监管执法 负责禁鸣标识和机动车禁限行标识 等工作。 和旅游 设置。 等部门 城管执法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 对社会生活噪声(除公安机关承担 的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职责外) 和建筑施工场地噪声进行管理。 文化广电和旅游部门:对举行各类 招生考试等特殊活动期间可能产生 噪声影响的活动进行管理。 第 199 页,共 221 页 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 治法》(2021年通过)第二条 乡镇 、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 第三十三条、第七十条。 备注 序 号 具体事项 县直部门责任 苏木乡镇(街道)责任 主体责 配合责 任部门 任部门 生态环境、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 :按照职责分工负责道路移动污染 源排放的监测及防控治理工作,建 立联合监管常态化机制,对违法违 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对辖区内机动 车排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旗县( ;配合公安机关在不影响正常交通 市、区 的情况下,对在城市道路行使的机 对辖区内道路移动污染源 )承担 动车污染物排放进行抽测。公安交 开展日常巡查并做好记录 生态环 道路移动污染 管部门予以配合。 ;对发现违法违规问题线 境责任 200 源 监 测 和 防 控 公安机关:配合生态环境部门对机 索及时上报有关部门,配 部门, 治理 动车尾气污染进行监督管理,严格 合做好联合治理相关工作 以及公 执行机动车排放检验的相关规定, 。 安、交 依法查处排放不合格机动车。 通运输 交通运输部门:配合有关部门开展 等部门 机动车辆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环境污 染监督管理,开展淘汰老旧营运车 辆及强制报废机动车工作,建立完 善机动车排放监测与强制维护制度 ,督促运营部门做好机动车维修行 业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 第 200 页,共 221 页 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 治法》第二十九条、第五十三 乡镇 条、第一百一十三条。 备注 序 号 具体事项 县直部门责任 苏木乡镇(街道)责任 主体责 配合责 任部门 任部门 发改、工信、生态环境等部门:按 照职责分工负责组织开展清理违法 违规产能,明确淘汰和落后过剩产 能标准并列出名单,依法依规对行 政许可手续不全、责令整改不达标 对辖区内企业落实已淘汰 旗县( 的企业予以查处。 、化解落后过剩产能情况 市、区 发改部门:负责控制高耗能行业产 开展日常巡查并做好记录 )发改 清 理 企 业 违 法 能规模,严控“两高”行业新增产 ;对被依法关停企业定期 、工信 201 能。 实地检查,发现企业复产 以及承 违规产能 工信部门:负责推进高耗能行业节 迹象及时劝告制止,按约 担生态 能技改,制定并实施淘汰落后产能 定时限上报相关部门处理 环境责 、化解过剩产能实施方案,推动落 。 任部门 后过剩产能退出。 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对建设项目投 入生产或者使用后所产生的环境影 响进行监督检查。 第 201 页,共 221 页 乡镇 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 价法》第八条、第二十八条。 备注 序 号 具体事项 县直部门责任 苏木乡镇(街道)责任 主体责 配合责 任部门 任部门 组织指导和协调生态环境保护宣传 教育工作,推动和提高社会组织、 加强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政 旗县( 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提高公民 策宣传,督促辖区内单位 市、区 的生态环境保护意识,指导民间生 、企业、公民落实环境保 )承担 202 生态环境宣传 态环境保护组织工作。推动生态文 护法律法规及政策措施, 生态环 明示范建设、指导绿色社区、绿色 切实履行环保工作的属地 境责任 学校、环境教育基地建设。支持社 管理责任。 部门 会团体、非政府组织参与生态环境 保护监督。 第 202 页,共 221 页 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九条; 乡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 染环境防治法》第四十三条。 备注 序 号 具体事项 县直部门责任 苏木乡镇(街道)责任 主体责 配合责 任部门 任部门 加强环境隐患监察,加强 配合政府开展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 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运行 工作;对二、三级网格的建立及日 ,指导嘎查村(居)委会 常工作进行督导。依法对辖区内的 做好环境保护工作,发现 旗县( 污染源进行监督检查,加强污染源 环境违法问题及时制止并 市、区 和环境治理;加强环境污染事故、 向上级党委、政府和有关 )承担 环境监管“网 203 环境违法案件和环境信访的调查、 部门报告,配合有关部门 生态环 格化” 核实、报告和处理。对辖区内排污 查处环境违法行为并协助 境责任 企业、生态环境、环境安全隐患、 做好对违法排污单位的整 部门 建设项目、生态修复等方面实施监 改工作。协助处理突发环 管,督促辖区内企业事业单位和其 境事件,保障辖区环境安 他生产经营者落实环境保护措施。 全。 第 203 页,共 221 页 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据 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 治区政府办公厅印发实施《各 级党委和政府及自治区有关部 乡镇 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 三)苏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 处)环境保护工作职责。 备注 序 号 具体事项 县直部门责任 苏木乡镇(街道)责任 主体责 配合责 任部门 任部门 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 控制、应急准备、应急处 置和事后恢复等工作。发 现突发环境事件后,按约 旗县( 定时限上报生态环境部门 负责重大生态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 市、区 ,并根据应急预案积极响 突发生态环境 和监督管理,协调重特大环境污染 )承担 应,配合做好突发环境事 204 事 件 应 急 处 置 事故和生态环境破坏事件的调查处 生态环 件的应急处置工作。突发 工作 理。 境责任 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 部门 束后,配合旗县级人民政 府评估事件造成的环境影 响和损失,并及时将评估 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 204 页,共 221 页 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四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 法》第七十六条; 乡镇 《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 》第二十二条; 《内蒙古自治区突发环境事件 应急预案(试行)》。 备注 序 号 具体事项 县直部门责任 苏木乡镇(街道)责任 主体责 配合责 任部门 任部门 生态环境、水利等部门按照职责分 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 旗县( 工做好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拟订 用水水源地、地下水、流 市、区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方案,完善 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对 )承担 水 源 地 环 境 保 标识标牌、地理界标和警示标志、 辖区水源地开展日常巡查 生态环 205 隔离设施等水源保护区基础设施, 并做好记录;对巡查发现 境责任 护 开展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问题 问题按约定时限上报有关 部门以 综合整治、制定整治方案并组织实 部门,并协助做好整治方 及水利 施。 案实施相关工作。 部门 第 205 页,共 221 页 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 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八条 、第六十九条; 《饮用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 理条例》第二十条; 乡镇 《内蒙古自治区饮用水水源保 护条例》第七条 ; 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 治区政府办公厅印发实施《各 级党委和政府及自治区有关部 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 备注 序 号 具体事项 县直部门责任 苏木乡镇(街道)责任 主体责 配合责 任部门 任部门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对造成环境污 染、噪声污染、大气污染的企业、 违规设置入河排污口的企业进行查 旗县( 处; 市、区 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对不符合安全 )承担 生产相关安全标准的企业进行查处 生态环 完善“散乱污”企业网格 境责任 ; 化监管模式,开展日常排 “散乱污”企 206 发改部门:负责对达不到强制性能 部门, 查工作,重点关注城乡结 业综合整治 耗限额标准的企业进行查处; 以及水 合部、行政交界区域。 水利部门:负责对违规取水行为进 利、市 行认定,确认违法后,连同相关材 场监管 料移交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进行查处 、工信 ; 等部门 有关部门完善动态管理机制,实现 “散乱污”企业动态清零。 第 206 页,共 221 页 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六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 治法》第七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 法》第五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 乡镇 染环境防治法》第四十条; 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 治区政府办公厅印发实施《各 级党委和政府及自治区有关部 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 三)苏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 处)环境保护工作职责; 《内蒙古自治区“散乱污”工 业企业综合整治专项行动方案 》全文。 备注 序 号 具体事项 县直部门责任 苏木乡镇(街道)责任 主体责 配合责 任部门 任部门 通过张贴标语、发放宣传 手册等方式进行安全宣传 林业和草原部门负责对焚烧农作物 教育;统筹苏木镇、嘎查 旗县( 秸秆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行 网格监管力量,对辖区内 市、区 焚烧秸秆等违法违规行为 为进行查处。 )林草 焚烧秸杆治理 207 林草、公安、消防等部门按照职责 开展日常巡查;发现人为 、公安 和处罚 分工负责对焚烧秸杆引起火灾、给 焚烧秸秆等违法违规行为 、消防 公共安全造成危害的行为进行查处 及时制止,对不听劝阻的 等部门 上报有关部门,配合相关 。 执法机构做好执法相关现 场确认等工作。 第 207 页,共 221 页 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 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 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 四十四条; 乡镇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 罚法》第四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 百一十五条 《内蒙古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 条例》第九条、第五十二条。 备注 序 号 具体事项 县直部门责任 苏木乡镇(街道)责任 主体责 配合责 任部门 任部门 统筹乡镇(街道)、村( 旗县(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对涉水企业实施 社区)网格监管力量,对 市、区 环境执法监测,配合上级主管部门 辖区内河流流域、涉水企 )承担 河流流域及相 开展辖区内河流流域的水样监测。 业等开展日常巡查并做好 生态环 关涉水企业的 208 水利部门推进河湖清四乱”整治行 记录;对巡查发现问题按 境责任 水质监测和污 动,对河湖管理范围内乱占、乱采 约定时限上报生态环境部 部门以 染防治 、乱建、乱堆等违法违规问题进行 门,并协助做好水质监测 及水利 排查并整治。 及污染防治相关工作。 部门 第 208 页,共 221 页 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 法》第五条、第九条、第二十 三条; 《内蒙古自治区水污染防治条 乡镇 例》第十条; 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印发实施《 各级党委和政府及自治区有关 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 。 备注 序 号 具体事项 县直部门责任 苏木乡镇(街道)责任 主体责 配合责 任部门 任部门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组织编制重污染 天气应急预案,建立重污染天气应 急减排清单,会同工信等部门纳入 根据应急预案要求,对预 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的企业制 警期间辖区内工业企业等 旗县( 定“一厂一策”应急减排实施方案 单位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 市、区 重 污 染 天 气 应 并实施。生态环境、发改、教育、 响应措施情况进行全面排 )承担 209 工信、公安、自然资源、住建、交 查,建立工作台账,发现 生态环 对 通、农牧等负有强制性减排监管或 问题及时劝告制止,并按 境责任 督导职责的单位,按照职责分工, 约定时限上报相关部门处 部门 启动部门专项实施方案,协同落实 理。 减排措施。 第 209 页,共 221 页 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 治法》第三条、第九十四条、 第九十五条、第九十六条、第 九十七条; 乡镇 《内蒙古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 条例》第九条; 《内蒙古自治区重污染天气应 急预案》全文。 备注 序 号 具体事项 县直部门责任 苏木乡镇(街道)责任 主体责 配合责 任部门 任部门 加强对农业环境的保护, 促进农业环境保护新技术 的使用,加强对农业污染 源的监测预警,统筹有关 部门采取措施,组织辖区 内企事业单位和公民开展 旗县( 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完善 市、区 对农业农村污染治理实施统一监督 村规民约制度。防治土壤 )承担 指导,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污染治理 污染和土地沙化、盐渍化 生态环 信息共享。严格畜禽规模养殖环境 、贫瘠化、石漠化、地面 农业和农村污 境责任 210 监管,加强水产养殖污染防治和水 沉降以及防治植被破坏、 染防治治理 部门以 生生态保护,开展重金属重点行业 水土流失、水体富营养化 及农牧 企业排查整治强化农业农村生态环 、水源枯竭、种源灭绝等 、水利 境监管执法。 生态失调现象,推广植物 等部门 病虫害的综合防治。 组 织辖区内有关单位和居民 开展畜禽水产养殖及农牧 业面源污染防治,监督指 导农村牧区环境综合整治 。 第 210 页,共 221 页 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三十三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 治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 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 法》第五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 染环境防治法》第四十六条; 乡镇 《内蒙古自治区土壤污染防治 条例》第四条; 《农业农村污染治理攻坚战行 动方案(2021—2025年)》; 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 治区政府办公厅印发实施《各 级党委和政府及自治区有关部 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第 (三)项。 备注 序 号 具体事项 县直部门责任 苏木乡镇(街道)责任 主体责 配合责 任部门 任部门 旗县( 市、区 用好保护和改善环境、防 )承担 负责提出生态环境领域固定资产投 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财政 生态环 生态环境保护 211 资规模和方向,财政性资金安排意 资金,提高财政资金的使 境责任 财政资金使用 见。 部门和 用效益。 财政部 门 第 211 页,共 221 页 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八条、第五十条、第五十 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 染环境防治法》第九十五条; 乡镇 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 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 于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的实 施方案》第一部分健全环境治 理领导责任体系 第(二)项 合理划分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 。 备注 序 号 具体事项 县直部门责任 苏木乡镇(街道)责任 主体责 配合责 任部门 任部门 根据环境保护目标和治理 任务,采取有效措施,改 旗县( 负责监督管理减排目标、各类污染 善环境质量。督促指导辖 市、区 物排放总量控制、排污许可制度的 区内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 )承担 生态环境保护 落实。负责落实污染物减排任务完 产经营者落实生态环境保 212 生态环 目标责任制 成情况,实施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 护措施,发现生态环境违 境责任 法问题及时上级有关部门 任制。 部门 报告。配合上级有关部门 查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第 212 页,共 221 页 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二十八条; 《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 》第二十四条; 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 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 乡镇 于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的实 施方案》第一一部分健全环境 治理领导责任体系 第(一) 项健全自治区负总责,盟市、 旗县(市、区)抓落实的环境 治理工作机制。 备注 序 号 具体事项 县直部门责任 苏木乡镇(街道)责任 主体责 配合责 任部门 任部门 对具有代表性的各种类型 的自然生态系统区域,珍 旗县( 稀、濒危的野生动植物自 市、区 然分布区域,重要的水源 )承担 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生态环 涵养区域,具有重大科学 湿地生态环境 生态环 境保护、荒漠化防治等工作。组织 213 、 生 物 多 样 性 文化价值的地质构造、著 境责任 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生物遗传资 名溶洞和化石分布区、冰 等保护工作 部门以 源保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 川、火山、温泉等自然遗 及林草 迹,以及人文遗迹、古树 部门 名木,应当采取措施予以 保护,严禁破坏。 第 213 页,共 221 页 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二十九条; 原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中国 乡镇 生物多样性保护战略与行动计 划》(2011-2030年)的通知第六 部分保障措施 。 备注 序 号 具体事项 县直部门责任 苏木乡镇(街道)责任 主体责 配合责 任部门 任部门 配合生态环境部门对辖区 内化工企业地下水水质监 旗县(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牵头组织化学品 测井建设等情况进行日常 市、区 化工企业地下 生产企业以及工业集聚区运营单位 巡查并做好记录;对巡查 )承担 214 水 水 质 监 测 和 和管理单位开展地下水水质监测井 发现问题按约定时限上报 生态环 污染防治 生态环境部门,并协助做 境责任 建设和地下水取样检测等工作。 好水质监测及污染防治相 部门 关工作。 第 214 页,共 221 页 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 法》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 乡镇 法》第九条; 《内蒙古自治区地下水保护和 管理条例》第六条。 备注 序 号 具体事项 县直部门责任 苏木乡镇(街道)责任 主体责 配合责 任部门 任部门 旗县( 市、区 配合部门对辖区内重点区 )承担 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农牧等部门 域、重点行业VOCs排放情 生态环 挥发性有机物 按照职责分工开展摸底调查,持续 况开展巡查并做好记录; 境责任 215 ( VOCs ) 污 染 推进化工行业、涂装行业、机动车 对发现的疑似问题和隐患 部门以 深度治理 、农业农村生活源VOCs治理。 线索,按规定时限上报有 及交通 输、农 关部门处理。 牧等部 门 第 215 页,共 221 页 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 治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 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 乡镇 、第四十八条、四十九条、第 五十一条、第五十六条、第一 百零八条。 备注 序 号 具体事项 县直部门责任 苏木乡镇(街道)责任 主体责 配合责 任部门 任部门 旗县( 市、区 )承担 生态环 境责任 加强辖区内河道管理,建 发改、工信、自然资源、生态环境 部门以 立河长制,负责河岸(面 、水利、住建、农牧、林草等有关 及发改 )保洁、排污口封堵、河 水环境综合整 部门会同水务等有关部门监督管理 216 、工信 道疏浚、生态修复、水质 治 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地、流域生态 、自然 改善等环境综合治理工作 环境保护。 资源、 。 水利、 住建、 农牧、 林草等 部门 第 216 页,共 221 页 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 法》第四条、第五条; 乡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 法》第三十三条。 备注 序 号 具体事项 县直部门责任 苏木乡镇(街道)责任 主体责 配合责 任部门 任部门 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 内的草蓄平衡和禁牧休牧监督检查 、业务指导以及核定适宜载畜量等 旗县( 工作,会同农牧部门确定草原生态 市、区 草 蓄 平 衡 和 禁 保护补助奖励标准、办法;农牧部 具体组织实施本辖区内草 )林草 217 门负责建立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 蓄平衡和禁牧休牧工作。 牧工作 、农牧 资金发放台账,推进草原畜牧业转 部门 型升级和产业发展;财政部门负责 加强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资金管 理,保证按时准确发放到位。 第 217 页,共 221 页 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据 《内蒙古自治区草蓄平衡和禁 乡镇 牧休牧条例》第十五条、第十 六条。 备注 序 号 具体事项 县直部门责任 苏木乡镇(街道)责任 主体责 配合责 任部门 任部门 组织有关部门建立护林组织,负责 负责辖区内巡护工作,发 旗县( 护林工作;根据实际需要建设护林 现火情、林业有害生物以 市、区 设施,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督促相 及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 218 森林资源保护 )林草 关组织订立护林公约、组织群众护 应当及时处理并向林业等 等部门 林、划定护林责任区、配备专职或 有关部门报告。 者兼职护林员。 第 218 页,共 221 页 乡镇 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 十九条、第三十三条。 备注 序 号 具体事项 县直部门责任 苏木乡镇(街道)责任 主体责 配合责 任部门 任部门 农牧部门负责加强农膜市场监管。 严格执行《聚乙烯吹塑农用地面覆 盖 薄 膜 》 ( GB13735—2017 ) 国 家 标准,禁止在旗生产、销售、使用 厚度低于0.01mm的非国标农用地膜 推广农用地膜 旗县( 。同时,科学推进加厚高强度地膜 使用及健全废 做好科学使用农用地膜的 市、区 和全生物可降解地膜应用。建立专 219 旧农膜回收利 )农牧 宣传工作。 家工作指导组,强化对试点苏木镇 用体系 部门 的技术指导服务。因地制宜开展地 膜覆盖、机械化捡拾回收等关键技 术服务,加强地膜应用调查与残留 污染检测,科学评价区域污染状况 与治理成效。 第 219 页,共 221 页 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据 《农用薄膜管理办法》第五条 、第二十一条; 乡镇 《关于禁产禁销禁用非标地膜 的通知》全文。 备注 序 号 具体事项 县直部门责任 苏木乡镇(街道)责任 主体责 配合责 任部门 任部门 认真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关于生 对本行政区域生态环境质 态环境保护的决策部署及工作安排 量负属地管理责任。协助 ,严格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 制定、执行本辖区内的生 制定有利于生态环境保护的经济、 态环境保护规划、计划、 技术政策。坚持科学民主决策,避 旗县( 方案,采取有效措施,持 免因决策失误和施政不当导致生态 市、区 续改善环境质量。各苏木 )承担 履 行 生 态 环 境 环境损害。切实采取措施,保障生 镇党委、政府,各街道党 220 态环境安全,保持本行政区域生态 生态环 保护职责 工委、办事处要严格落实 环境质量良好稳定,统筹推进生态 境责任 盟市旗县有关部门生态环 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 部门 境保护责任清单,切实担 展。各旗党委、政府要严格落实盟 负起本地区本部门生态环 、旗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 境保护属地责任和主体责 单,切实担负起本地区本部门生态 任。 环境保护属地责任和主体责任。 第 220 页,共 221 页 乡镇 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六条、第十三条。 备注 序 号 具体事项 县直部门责任 苏木乡镇(街道)责任 主体责 配合责 任部门 任部门 对辖区内各类生态环境保 旗县(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对排污者或污染 护设施开展日常巡查并做 市、区 治理运营单位的污染防治环保设施 好记录,对发现的环保设 )承担 环保设施运行 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故意不 221 施运行管理问题按约定时 生态环 监督管理 正常使用或擅自拆除、闲置的依法 限上报生态环境部门处理 境责任 查处。 。 部门 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据 备注 《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 》第三十七条; 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 乡镇 治区政府办公厅印发实施《各 级党委和政府及自治区有关部 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 说明:该清单涉及内蒙古自治区《赋予苏木乡镇和街道行政权力事项清单》相关事项,苏木乡镇和涉农街道已承接的赋权事项,应按要求 履行主体责任;苏木乡镇和涉农街道未承接的赋权事项,仍由旗县(市、区)职能部门承担主体责任,需要由苏木乡镇和涉农街道协助配 合的,可根据地区实际明晰县乡之间主体责任和配合责任。 第 221 页,共 221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