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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政法大学本科学生“国家奖学金”实施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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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政法大学本科学生“国家奖学金”实施办法.doc

西南政法大学本科学生“国家奖学金” 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激励我校本科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德、 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根据财政部、教育部《普通本科 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和重庆市财 政局、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高等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 暂行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科学生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 于奖励我校全日制本科(含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中特别优秀 的学生。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学生于在校学习的第二学年起, 可申请国家奖学金。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基本条件 第三条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 8000 元, 如有变动,则以上级相关部门文件为准。 第四条 国家奖学金的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良好; (四)学习刻苦努力,成绩优异,学年度学习成绩排名 与综合测评排名均位于专业前 10%;超出前 10%但位于前 30%的,必须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 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 1 特别优秀(详见《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校国 家奖学金评审与材料填报工作的通知》教财厅函﹝2010﹞16 号)。评审时间内学院尚未完成综合测评的,以学习成绩排 名为准; (五)在校期间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 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第五条 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 请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三章 第六条 名额分配 我校国家奖学金名额由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 教育委员会确定并以文件形式下发至我校。 第七条 学校根据各学院适评学生人数占全校适评学 生人数之比例将名额分配至各学院。 第四章 第八条 评审与发放 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坚持公开、公平、 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九条 评审机构 (一)成立以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为组长,学生处处 长、计划财务处处长为副组长的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 导学校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 (二)成立由学生处相关领导、各学院分管学生工作的 党委副书记组成的评审委员会,负责具体评审工作; (三)各学院成立由辅导员及学生代表组成的评审小组, 负责各学院的民主评议工作。评审小组成员应具有广泛的代 2 表性,不少于学院适评总人数的 10%,评审小组成立后,其 成员名单应在本学院范围内公示,并报评审委员会备案; (四)学生处负责联络协调指导学院评审工作。 第十条 评审程序 (一)学生本人如实填写国家奖学金申请表,交辅导员 进行初审; (二)辅导员审查学生日常学习与表现情况,核对学生 成绩及其他表现是否符合相关要求,给出书面推荐理由; (三)学院评审小组对申请学生进行民主评议,评议通 过后汇总,填写国家奖学金学院汇总表; (四)学院分管学生工作副书记领导学院相关人员对结 果进行复审,复审无误的在学生申请表上填写学院意见; (五)各学院评审结果进行 3 天的公示(公示中有异议 的由学院评审小组进行调查处理),并上报评审结果; (六)评审委员会审定后,在校内进行 5 个工作日的公 示(公示中有异议的由评审委员会进行调查处理),公示无 异议后,将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以上行文形式报重 庆市教育委员会。 第十一条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反馈教育部确定的获奖 学生名单后,学校按照重庆市教育委员会规定的方式发放奖 学金。 第五章 第十二条 管理与监督 各学院应建立健全国家奖学金管理制度,确 保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学生。 3 第十三条 各学院及相关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 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同时接受财务、审计、纪检监察等部 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学校将采取有效措施,定期或不定期对国家 奖学金评审和发放工作进行重点检查和抽查。凡有下列行为 之一者,将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取消国家奖学金获奖资格, 追缴违规奖励资金的处罚,同时,减少所在学院下年度分配 名额并追究直接责任人与负责人相关责任。 (一)获奖对象不符合基本条件; (二)弄虚作假,虚报冒领国家奖学金; (三)截留、挤占、挪用国家奖学金; (四)对国家奖学金进行二次分配。 第十五条 各学院及相关部门要对获奖学生先进事迹 进行宣传,树立典型。同时,要鼓励获奖学生珍惜荣誉,奋 发向上,加强感恩诚信教育,引导学生合理使用国家奖学金。 第六章 第十六条 附则 各学院可根据本办法制订实施细则,并报学 生处备案。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校长办公会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以 前制定的相关办法同时废止。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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