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管理办法(试行)》.doc
校研字[2012]31 号 关于印发《湖北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 评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校内有关单位: 现将《湖北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管理办法(试行)》 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湖 北 大 学 2012 年 12 月 29 日 1 湖北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总 则 为规范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 于印发<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2〕342 号) 和《关于做好 2012 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的通知》(鄂学助 〔2012〕24 号)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由中央财政出资设立,用于奖励表现优异 的全日制研究生。 第三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由教育厅下达奖励名额,每年评审 1 次, 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择优原则。 第二章 评审对象与基本条件 第四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对象:全日制研究生。 第五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基本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恪守科学精神; (四)学习成绩优异,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 (五)有以下情节之一者取消其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 1.不遵守国家法纪法规和校纪校规,受到党、团或校级处分的; 2.在学术研究中,有违反学术道德行为的; 3.无故旷课,无正当理由经常不参加集体活动的; 4.未按学校规定注册者。 第三章 第六条 名额分配与奖励标准 学校根据教育厅下达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名额,依据各 学院研究生规模、培养质量以及上一年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选情况,分 配给各学院相应名额,适当向基础学科、国家亟需的学科(专业)和科研 突出的学科倾斜。 2 若学院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数少于分配给学院的名额数,多出名额 由学校统一调剂使用。 第七条 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人民币 3 万元, 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人民币 2 万元。 第四章 第八条 评审组织 学校成立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由分管校领导任组 长,研究生院、财务处、纪检监察处、人事处、学生工作部(处)、校团 委等部门负责人及导师代表为成员,负责全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 第九条 学院成立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由学院主要领导任评 审委员会主任委员,学院副书记、分管研究生工作副院长、研究生导师代 表、研究生秘书、团委书记、研究生辅导员及研究生代表任委员,研究制 订本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实施细则,负责本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申 请、评审等工作。 第五章 第十条 评审程序 个人申请。有意愿申请国家奖学金的研究生,本人应如实填 写《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 相关证明材料,材料必须真实、准确,杜绝弄虚作假。一经发现申报材料 与事实不符,取消评审资格。 第十一条 学院评审。各学院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对申请人进 行资格和条件审查,认真评审。评审过程中,应充分尊重学院学术组织和 导师的推荐意见。确定拟推荐获奖研究生名单后,在全院范围内予以公示, 公示时间不少于 5 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填写相关表格,报研究生奖助 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二条 学校审定。学校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查学院评 审程序是否规范,审定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获奖名单,并在全校范围内公示, 公示时间不少于 5 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将确定的获奖名单上报教育厅。 第十三条 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学生,可在学院公 示阶段向学院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学院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 3 复。如学生对学院作出的答复仍存有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学校研究 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定。 第六章 第十四条 资金管理与监督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由中央财政拨专款设立,在学校建立专 门账户列支,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并接受学校主管部门、审计、纪检 监察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五条 学校按照教育部和教育厅规定将当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一 次性发放给获奖研究生。 第七章 第十六条 附 则 各学院应根据本院实际情况,依据本办法进一步制订研究 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报学校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 备案。 学院制订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应注重综合考查研究生 在读期间的思想品德、身心素质、学习成绩、科研创新、社会服务等各方 面表现,充分发挥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导向和激励作用。 第十七条 要统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和其他研究生奖学金的评审工作, 充分发挥各类奖学金的激励作用。 第十八条 学校将研究生获得国家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籍档案,并颁发 国家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如果发现有不符合要求者,将取消其荣誉称号 并追回所发放的国家奖学金和荣誉证书。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校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 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湖北大学学校办公室 2012 年 12 月 29 日印发 校对:刘怀元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