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权力事项通用清单(旗县档案局).xlsx
旗县档案局行政权力事项通用清单 序号 事项编码 事项名称 权力类别 设定依据 办理基本流程(权力运行基本程序) 旗县档案局行政权力事项 序号 事项编码 事项名称 权力类别 1 待定 重点工程项目档案验收 行政确认 旗县档案局行政权力事项通用清单 设定依据 1.【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档案条例》(199年3月5日内蒙古自治区 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2007年9月29日内蒙古自 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第二十一条 第三款:重点工程项目的档案,由有关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档案 行政管理部门进行验收。 清单 办理基本流程(权力运行基本程序)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送达 备注 三级五同 旗县档案局行政权力事项 序号 事项编码 事项名称 权力类别 旗县档案局行政权力事项通用清单 设定依据 清单 办理基本流程(权力运行基本程序) 备注 旗县档案局行政权力事项 序号 事项编码 事项名称 权力类别 旗县档案局行政权力事项通用清单 设定依据 清单 办理基本流程(权力运行基本程序) 备注 旗县档案局行政权力事项 序号 事项编码 事项名称 权力类别 1 待定 对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行政 处罚 处罚 2 待定 对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属于 行政 国家所有的档案的处罚 处罚 3 待定 对涂改、伪造档案的处罚 行政处罚 4 待定 擅自出卖或者转让属于国家所有的档 行政处罚 案的处罚 5 待定 对将档案卖给、赠送给外国人或者外 行政处罚 国组织的处罚 旗县档案局行政权力事项通用清单 设定依据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1987年9月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1996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决 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十二部法律的 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二十四条 第一款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 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负责人员依法给 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损毁、丢失属于国家 所有的档案的。 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在利用档案馆的档案中,有前款第一 项、第二项、第三项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 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 2.【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1990年10月24日国务 院批准,1990年11月19日国家档案局第 1 号发布;1999年5月5日国务院批 准修订,1999年6月7日国家档案局第5号重新发布;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 院令第67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责 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 法给予行政处分:(五)明知所保存的档案面临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档 案损失的;(六)档案工作人员、对档案工作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玩忽职守 ,造成档案损失的。 3.【地方法规】《内蒙古自治区档案条例》(1999年3月25日内蒙古自治区第 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2007年9月29日内蒙古自治 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第四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 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 第四十一条 第一款 企业事业组织或者个人有本条例第四十条违法行为的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1987年9月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 ,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对责任单位可以并处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1996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 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责任人可以并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决 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 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十二部法律的 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二十四条 第一款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 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 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擅自提供、抄录、 公布、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第二款 在利用档案馆的档案中,有前 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 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 2.【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1990年10月24日国务 院批准,1990年11月19日国家档案局第 1 号发布;1999年5月5日国务院批 准修订,1999年6月7日国家档案局第5号重新发布;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 院令第67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二十七条 《档案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罚款数额,根据 有关档案的价值和数量,对单位为1万元以上10 万元以下,对个人为 500 元以上5000元以下。 3.【地方法规】《内蒙古自治区档案条例》(1999年3月25日内蒙古自治区第 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2007年9月29日内蒙古自治 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第四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 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属 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第四十一条 第一款 企业事业组织或者个人有本条例第四十条违法行为的 ,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对责任单位可以并处 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责任人可以并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1987年9月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1996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决 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十二部法律的 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二十四条 第一款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 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 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涂改、伪造档案的 。第二款 在利用档案馆的档案中,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违法行 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造 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 2.【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1990年10月24日国务 院批准,1990年11月19日国家档案局第 1 号发布;1999年5月5日国务院批 准修订,1999年6月7日国家档案局第5号重新发布;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 院令第67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二十七条 《档案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罚款数额,根据 有关档案的价值和数量,对单位为1万元以上10 万元以下,对个人为 500 元以上5000元以下。 3.【地方法规】《内蒙古自治区档案条例》(1999年3月25日内蒙古自治区第 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2007年9月29日内蒙古自治 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第四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旗县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 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 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涂改、伪造档案的。 第四十一条 第一款 企业事业组织或者个人有本条例第四十条违法行为的 ,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对责任单位可以并处 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责任人可以并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1987年9月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1996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决 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十二部法律的 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二十四条 第一款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 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 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违反本法第十七 条规定,擅自出卖或者转让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第三款 企业事业组织 或者个人有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 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依照本 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征购所出卖或者赠送的档案。 2.【地方法规】《内蒙古自治区档案条例》(1999年3月25日内蒙古自治区第 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2007年9月29日内蒙古自治 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第四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旗县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 关主管部门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擅自出卖档案,倒卖档案牟利或 者将档案卖给、赠送给外国人的。(为与上位法保持一致,此项正在走修改 程序) 第四十一条 企业事业单位组织或者个人有本条例第四十条违法行为的,由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对责任单位可以并处1万 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责任人可以并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造 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企业事业组织或者个人有本条例第四十条第四项 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 法所得,并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对所出卖或者赠送的档案进行征购。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1987年9月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1996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决 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十二部法律的 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二十四条 第一款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 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 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将档案卖给、赠送 给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的。 第三款 企业事业组织或者个人有第一款第四 项、第五项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 可以并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依照本法第十六条的 规定征购所出卖或者赠送的档案。 2.【地方法规】《内蒙古自治区档案条例》(1999年3月25日内蒙古自治区第 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2007年9月29日内蒙古自治 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第四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旗县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 关主管部门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擅自出卖档案,倒卖档案牟利或 者将档案卖给、赠送给外国人的。(为与上位法保持一致,次项正在走修改 程序) 第四十一条 企业事业单位组织或者个人有本条例第四十条违法行为的,由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对责任单位可以并处1万 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责任人可以并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造 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企业事业组织或者个人有本条例第四十条第四项 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 法所得,并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对所出卖或者赠送的档案进行征购。 清单 办理基本流程(权力运行基本程序) 备注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 →送达→执 行 三级五同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 →送达→执 行 三级五同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 →送达→执 行 三级五同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 →送达→执 行 三级五同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 →送达→执 行 三级五同 旗县档案局行政权力事项 序号 1 事项编码 事项名称 权力类别 待定 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 当保密的档案,因保管条件恶劣或者 其他原因被认为可能导致档案严重损 毁和不安全的,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 门有权采取提前移交、代为保管、收 购或者征购等确保档案完整和安全的 措施 行政强制措施 旗县档案局行政权力事项通用清单 设定依据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1987年9月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1996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决 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十二部法律的 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十六条 第一款 集体所有的和个人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 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档案所有者应当妥善保管。对于保管条件恶劣或者其 他原因被认为可能导致档案严重损毁和不安全的,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 权采取代为保管等确保档案完整和安全的措施;必要时,可以收购或者征购 。 2.【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档案条例》(1999年3月25日内蒙古自治区 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2007年9月29日内蒙古自 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第二十四条 列入国家综合档案馆接收范围的档案,或者不属于国家综合档 案馆接收范围,但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以及涉及国家利益和安全的档 案,由于保管条件差可能导致档案严重损毁和不安全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 有权责令提前向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或者由国家综合档案馆代为保管。 清单 办理基本流程(权力运行基本程序) 催告→决定→执行→事后监管 备注 三级五同 旗县档案局行政权力事项 序号 事项编码 事项名称 权力类别 旗县档案局行政权力事项通用清单 设定依据 清单 办理基本流程(权力运行基本程序) 备注 旗县档案局行政权力事项 序号 事项编码 1 待定 事项名称 档案行政执法监督检查 权力类别 行政监督检查 旗县档案局行政权力事项通用清单 设定依据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1987年9月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6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 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6年11月7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 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 第二次修正) 第六条 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 政区域内的档案事业,并对本行政区域内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 组织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2.【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1990年10月24日国务 院批准,1990年11月19日国家档案局令第1号发布;1999年5月5日国务院批 准修订,1999年6月7日国家档案局令第5号重新发布;根据2017年3月1日国 务院令第676号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 ) 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档案法》第六 条第二款的规定履行下列职责:…(三)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工 作,依法查处档案违法行为。 3.【部委规章】《档案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暂行规定》(国家档案局令第4号 ,1992年3月30日起施行)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档案执法监督检查,是指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对贯彻 实施档案法规的监督检查以及依法对违反档案法规行为的查处。 第四条 国家档案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档案局应设档案执法监督检查机 构,计划单列市,省(自治区)辖市,行署和县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设档 案执法监督检查机构或监督检查员,负责组织,协调各自管辖范围内的档案 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第八条 县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对各自管辖范围内档案法规的贯彻实施 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档案执法监督检查应与档案业务工作密切结合,检查的 内容和重点应根据档案法规实施的情况具体确定。 4.【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档案条例》(1999年3月25日内蒙古自治 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2007年9月29日内蒙古 自治区第十届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第七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 的档案工作进行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监督指导以及档案人员的教育培训工 作。 5.【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重大活动档案管理办法》(地方性政府规 章政府令第217号,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七条 旗县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重大活 动档案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旗县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限 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并由有关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一)重大活动举办,承办单位不接受 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监督,指导,并造成重大活动档案资料损失的;(二)重 大活动期间未按照规定开展档案收集,整理工作的;(三)未按照规定移交 重大活动档案或者档案移交不完整的;(四)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清单 办理基本流程(权力运行基本程序) 备注 告知权力义务→进行检查→告知检查结果→事后 监管 三级五同 旗县档案局行政权力事项 序号 事项编码 事项名称 权力类别 旗县档案局行政权力事项通用清单 设定依据 清单 办理基本流程(权力运行基本程序) 备注 旗县档案局行政权力事项 序号 事项编码 事项名称 权力类别 1 待定 对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 织及中国公民利用档案馆保存的未开 放档案的审查 其他权力 2 待定 对单位和个人公布属于国家所有的档 案的授权或批准 其他权力 旗县档案局行政权力事项通用清单 设定依据 1.【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1990年10月24日国务 院批准1990年11月9日国家档案局第1号令发布;1999年5月5日国务院批准修 订1999年6月7日国家档案局第5号令更新发布;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 67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二十一条 第四款: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中国公民利用档案馆保 存的未开放的档案,须经保存该档案的档案馆同意,必要时还须经有关的档 案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 1.【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1990年10月24日国务 院批准1990年11月9日国家档案局第1号令发布;1999年5月5日国务院批准修 订1999年6月7日国家档案局第5号令更新发布;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 67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二十三条 第一款 第三项 利用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单位和个人,未经档案馆、档案 保存单位同意或者前两项所列主管机关的授权或者批准,均无权公布档案。 清单 办理基本流程(权力运行基本程序) 备注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送达 三级五同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送达 三级五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