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中采购管理办法.docx
上海海关学院集中采购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集中采购活动,加强对集中 采购工作的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维护学校的 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上海市建设工程 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及国家、上级主管部门等有关规定,结 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范围内,使用预算资金(含来源于非同级 财政的教学、科研项目)采购单项或批量金额 10 万元(含) 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称为集中采购,适用本办 法。 本办法所称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 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 本办法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 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 本办法所称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采购对 象。 第三条 集中采购项目分为“目录内”采购项目和“目 录外”采购项目。“目录内”采购项目是指技术、服务等标 准统一,学校普遍使用的项目。集中采购工作组根据实际情 1 况制定《上海海关学院集中采购目录》,并对目录中的项目 进行动态调整。 第四条 凡纳入集中采购管理的项目,必须具备下列条 件: (一)采购计划已被批准; (二)采购项目的经费已经落实; (三)具体项目承办部门或者承办人员已经确定。 第五条 “目录内”采购项目,由项目承办部门自行组 织采购;“目录外”采购项目,由财资处(资产)自行组织 或委托专业代理机构进行。专业代理机构的选择,由财资处 (资产)通过招标方式确定。 第六条 集中采购工作中发生的代理服务费、专家评标 费、法律咨询、专家论证等相关费用,在采购项目经费中列 支,支付标准按行业标准执行。 第七条 集中采购工作应当执行回避制度。学校各级领 导干部,主管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的工作人员与供应商有 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 第八条 符合国家、上海市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管理的 项目必须严格执行相关规定。 第九条 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 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2 第十条 集中采购工作是在学校党委和行政的正确领导 下,实行统一领导、分工负责、集体决策、依法公开、诚实 信用、公平公正、科学规范的原则。 第十一条 学校成立集中采购工作组,挂靠财资处(资 产),主要负责为校长办公会进行有关集中采购重大事项决 策,提供决策前的审核把关和专业支持,提高决策效率。集 中采购工作组由主管集中采购工作的校领导任组长,协助分 管学校督察审计工作的校领导任副组长,成员由财资处(财 务)、财资处(资产)、监察室、办公室(督审)、教务处、 图书馆、科技处、后保处、基建处等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十二条 集中采购工作组主要工作职责: (一)对学校的集中采购工作实行宏观管理,审核学校 集中采购工作的有关规章制度; (二)审核学校年度集中采购计划; (三)审核学校“评标专家库”的成员; (四)监督采购项目,协调和解决集中采购工作中出现 的矛盾和问题; (五)对违反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政府采购规定及本办 法的部门和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 (六)审核集中采购工作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集中采购工作组完成上述审核事项后,涉及有关集中采 购重大事项,提交校长办公会审定。 第十三条 财资处(资产)负责学校集中采购工作的组 3 织和管理,为集中采购项目的各参与主体提供服务平台。其 主要工作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制订和完 善学校采购方面的规章制度; (二)提议召开集中采购工作组会议,汇报集中采购工 作,整理会议纪要,执行集中采购工作组的会商意见; (三)审核汇总学校年度集中采购计划,定期通报集中 采购执行情况; (四)自行组织或者委托专业代理机构实施集中采购活 动,主要包括:接受并审核集中采购申请资料;组织编制集 中采购文件(含工程量清单、控制价);发布集中采购公告; 组织资格审查及发售集中采购文件;接受供应商报名;收取 (退还)投标保证金;答疑、开标、评标和定标工作,并做 好相关记录;发放中标(成交)通知书;审核采购项目合同; (五)建立并逐步扩充“潜在供应商信息库”、“评标 专家库”,并根据供应商及评标专家的情况实行动态管理; (六)办理对外委托集中采购事宜; (七)负责集中采购资料的整理、归档工作; (八)根据学校内部控制规范要求,整理集中采购管理 风险点,有效防范和降低各类风险; (九)完成集中采购工作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四条 监察室负责对集中采购工作适时开展专项督 查工作;办公室(督审)负责对集中采购工作制度建立和内 4 部控制节点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五条 项目承办部门是指负责集中采购项目具体实 施的部门,是集中采购项目的主体参与方。学校的项目承办 部门主要有图书馆、科技处、后保处、基建处等,其主要工 作职责: (一)负责项目的立项及资金落实等准备工作; (二)负责向财资处(资产)报送部门年度集中采购计 划; (三)负责提出项目的集中采购申请,并提供采购需要 的各种技术资料和使用要求; (四)负责采购技术答疑; (五)负责与中标(成交)单位商务洽谈、签订合同及 合同的执行; (六)负责项目的进度、质量和付款,组织最后验收, 处理维保事项。 第十六条 学校建立由经济、法律和技术专家组成的专 家库,参与集中采购的技术咨询和评标。 第三章 集中采购方式及范围 第十七条 集中采购方式选择,按照“目录内”采购项 目和“目录外”采购项目不同情况确定。 第十八条“目录内”采购项目优先采用以下采购方式: (一)网上商城。是指对规格、标准统一产品,在中央 5 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确定的电子卖场采购(如京东三百六 十度、苏宁云商、国美在线、上海晨光、史泰博(上海)等) 及市场主流网上商城采购; (二)线下集市。是指对规格、标准统一产品,在上海 各类综合大卖场(麦德龙、世纪联华、家乐福、欧尚、迪卡 侬、易初莲花、沃尔玛等)及厨房易耗品、汽配件等细分集 市采购;单次线下集市采购金额在 1 万元(含)以上产品, 应双人作业采购; (三)网上竞价。是指采购人在中央国家政府采购中心 网或其他竞价平台公开发布采购信息,在规定时间内,供应 商在线报价,按照满足需求的最低报价者成交的电子化政府 采购形式; (四)行业团体采购。是指上海高校后勤服务中心为规 范高校大宗物资(公寓化用品)和主副食品,开展的团体采 购;高校图书馆联盟就某一个特定文献资源与图书经销商进 行洽谈,以取得该资源最优惠价格,开展的团体采购。 第十九条 “目录外”采购项目采用以下几种采购方式: (一)公开招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方式邀请不特定法 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 (二)邀请招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方式邀请特定法 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 (三)竞争性谈判(磋商)。是指谈判(磋商)小组与 6 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谈 判(磋商),供应商按照谈判(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 文件和最后报价,采购人从采购谈判(磋商)小组提出的成 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四)询价。是指采购人向供应商就拟采购货物发出询 价通知书,供应商根据询价通知书的要求一次性报出不可更 改的价格,采购人从询价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 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五)单一来源采购。是指采购人向唯一供应商进行采 购的方式。 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磋商)、询价、单 一来源采购方式的采购程序见《各类采购方式采购程序》。 第二十条 “目录内”采购项目优先采用网上商城、线 下集市、网上竞价、行业团体采购等采购方式;根据采购项 目实际情况,经财资处(资产)认定,公开招标、邀请招标、 竞争性谈判(磋商)、询价、单一来源采购方式也适用。 第二十一条 “目录外”采购项目,由项目承办部门提 出采购申请,经财资处(资产)审核后确定采购方式,必要 时提交集中采购工作组审定。“目录外”采购项目,原则上 应按照采购金额划分确定采购方式: (一)单项或批量金额 100 万元(含)以上的项目,必 须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因特殊原因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 7 的采购方式的,由财资处(资产)确定,必要时提交集中采购 工作组审定。 (二)单项或批量金额 100 万元以下的项目,由财资处 (资产)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确定采购方式。 第二十二条 其他采购方式,主要包括签报形式及集中 采购工作组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等。 第二十三条 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 印发《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 16 号)执行。 第二十四条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发布招标公告。 招标公告依据项目的经费来源在国家指定的相关网站及学 校门户网站发布。 第四章 集中采购工作程序 第二十五条 集中采购应当遵循以下工作程序: (一)确定组织形式和采购方式,编报集中采购计划; (二)组织实施集中采购活动; (三)集中采购合同履行及验收; (四)申请支付资金; 第二十六条 编报集中采购计划 各项目承办部门应在年初将本部门年度集中采购计划 及根据预算批复数调整之后的项目文本报送财资处(资 产)。涉及重大项目的采购计划,应研究制定标段划分实施 8 方案,进行科学论证。财资处(资产)审核汇总各项目承办 部门的集中采购计划,报集中采购工作组复审后,报校长办 公会审定;对年度内临时设置项目或个别调整项目,经集中 采购工作组提出,报校长办公会审定。 第二十七条 组织实施集中采购活动 “目录内”采购项目由项目承办部门直接开展采购活动; “目录外”采购项目实施采购前,项目承办部门应填写《上 海海关学院集中采购审核表》,报财资处(资产)审核,审 核通过后,由财资处(资产)自行组织或者委托招标代理开 展采购活动。 第二十八条 集中采购合同履行及验收 (一)集中采购合同适用合同法。集中采购合同应当采 用书面形式。合同的审批、采购项目的验收等管理事项,按 照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需要收取质保金的集中采购项目,项目承办部门 应在采购需求中予以明确。质保金比例设定,有行业标准按 照行业标准确定,没有行业标准的,由项目承办部门根据市 场通行做法设定相应比例。 (三)凡学校集中采购项目,在确定供应商后,供应商 根据集中采购工作组的通知和合同范本,在规定时间内按照 采购文件确定的采购标的、规格型号、采购金额、采购数量、 技术和服务要求等事项起草合同,经审核后按照《上海海关 学院合同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程序,在成交通知书发出 9 之日起 30 日内,签定相应合同。 (四)学校与中标、成交供应商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采 购文件和中标(成交)供应商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也不 得向中标(成交)供应商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 同的条件,不得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私下订立背离合同实 质性内容的协议。 (五)集中采购合同履行中,如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 的货物、工程或服务,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 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 原采购合同金额的百分之十。 (六)项目承办部门负责组织合同总验收,验收应当根 据采购项目的具体情况,制定验收方案,组织成立验收小组, 按照采购合同的约定对每一项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的履约 情况进行确认。项目承办部门负责人应切实履行项目验收主 体责任,相关验收材料应同时由项目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 第二十九条 申请支付资金 学校应当按照合同规定,及时向中标或成交供应商支付 采购资金。集中采购项目资金支付程序,按照国家及学校有 关资金支付管理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集中采购文件归档 (一)学校应建立采购文件档案管理制度,完整保存采 购文件(包括电子档案)。采购文件的保存期限为从采购结 束之日起至少保存十五年。 10 (二)采购文件包括采购活动记录、招标文件、投标文 件、评标标准、评估报告、定标文件、合同文本、验收证明、 质疑答复、投诉处理决定及其它有关文件资料等。合同文本、 验收证明由项目承办部门归档,其他采购文件由财资处(资 产)统一归档。 第五章 纪律与监督 第三十一条 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加强对集中采购工作的 监督检查,任何部门和个人如出现违法违规行为,按《中华 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二条 学校各部门和人员在集中采购活动中,有 下列行为之一且经查实的,经学校集中采购工作组研究提请 学校有关部门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 (一)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 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 (二)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 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 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 (三)向他人透露已获取采购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 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集中采购的其他情况; (四)依本办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违反规定与投标 人就招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 (五)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11 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 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 有关的其他情况的; (六)不严格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规定内 容订立合同,在合同中擅自附加金额搭带其他产品的; (七)其他存在违反国家政府采购及招标投标法律法规 的行为。 第三十三条 供应商有下列行为之一,投标无效,并且 学校将通过法律途径追究责任,同时禁止其在未来三年内参 与学校投标的资格: (一)供应商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采购人串通投标的,供应 商以向采购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 (二)供应商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 第三十四条 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 中标人的,或者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 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中标无效。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财资处(资产)履行职能监督职责,与学 校监察室、办公室(督审)协调配合,增强监督合力与实效, 制定各部门 10 万元以下自行采购规范化的工作流程;自行 采购部门是采购活动的责任主体,应当严格遵守财经纪律, 主动接受监督检查。 12 第三十六条 办法中采购方式的含义均以国家有关法规 的解释为准,所有采购方式的确定均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招标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所限定范围。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集中采购工作组授权财资处(资 产)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上海 海关学院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沪关院财〔2017〕 46 号)同时废止。 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