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政法大学本科学生“国家励志奖学金”实施办法.docx
西南政法大学本科学生“国家励志奖学金” 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激励我校家庭经济困难本科学生勤奋学习、 努力进取,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根据财政部、教 育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 行办法》和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高等 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 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科学生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和重庆市政 府共同出资设立,用于奖励我校全日制本科(含第二学士学 位)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符合本办法规定 的学生于在校学习的第二学年起,可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基本条件 第三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 5000 元,如有变动,则以上级相关部门文件为准。 第四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良好; (四)努力学习,刻苦钻研,学年度学习成绩排名与综 合测评排名均位于专业前三分之一;超出前三分之一但位于 前二分之一的,必须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 1 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 方面表现突出。评审时间内学院尚未完成综合测评的,以学 习成绩排名为准; (五)必须经学校认定为当学年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五条 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 同时申请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申请国家奖学金。 第三章 名额分配 第六条 我校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由重庆市财政局、重 庆市教育委员会确定并以文件形式下发至我校。 第七条 学校根据各学院适评学生人数占全校适评学 生人数之比例将名额分配至各学院。 第八条 各学院根据本院适评学生情况按分配的名额 进行评选,如有多余名额,由学校统一调整。 第四章 评审与发放 第九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坚持公开、 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十条 评审机构 (一)成立以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为组长,学生处处 长、计划财务处处长为副组长的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 导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工作,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设在学生处; (二)成立由学生处相关领导、各学院分管学生工作的 党委副书记组成的评审委员会,负责具体评审工作; (三)各学院成立由辅导员及学生代表组成的评审小组, 2 负责各学院的民主评议工作。评审小组成员应具有广泛的代 表性,不少于学院适评总人数的 10%,评审小组成立后,其 成员名单应在本学院范围内公示,并报评审委员会备案; (四)学生处负责联络协调指导学院评审工作。 第十一条 评审程序 (一)学生本人如实填写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交辅 导员进行初审; (二)辅导员审查学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核对学 生成绩及其他表现是否符合相关要求,给出书面推荐理由; (三)学院评审小组对申请学生进行民主评议,评议通 过后汇总,填写国家励志奖学金学院汇总表; (四)学院分管学生工作副书记领导学院相关人员对结 果进行复审,复审无误的在学生申请表上填写学院意见; (五)各学院评审结果进行 3 天的公示(公示中有异议 的由学院评审小组进行调查处理) ,并上报评审结果; (六)评审委员会审定后,在校内进行 5 个工作日的公 示(公示中有异议的由评审委员会进行调查处理),公示无 异议后,将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以上行文形式 报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第十二条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确定获奖学生名单后,学 校按照重庆市教育委员会规定的方式发放奖学金。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三条 各学院应建立健全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制 度,确保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 3 学生。 第十四条 各学院及相关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 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同时接受财务、审计、纪检监察等部 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学校将采取有效措施,定期或不定期对国家 励志奖学金评审和发放工作进行重点检查和抽查。凡有下列 行为之一者,将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取消国家励志奖学金 获奖资格,追缴违规奖励资金的处罚,同时,减少所在学院 下年度分配名额并追究直接责任人与负责人相关责任。 (一)获奖对象不符合基本条件; (二)弄虚作假,虚报冒领国家励志奖学金; (三)截留、挤占、挪用国家励志奖学金; (四)对国家励志奖学金进行二次分配。 第十六条 已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在校学生,因故死亡、 休学、转学、退学、出国或受记过及以上处分者,尚未发放 励志奖学金的应予以停发,涉及款项可按《重庆市高等学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管理暂行办法》(渝教财﹝2008﹞ 48 号)继续用于奖励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使用。 第十七条 各学院及相关部门要对获奖学生先进事迹 进行宣传,树立典型。同时,要鼓励获奖学生珍惜荣誉,奋 发向上,加强感恩诚信教育,引导学生合理使用国家励志奖 学金。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各学院可根据本办法制订实施细则,但需报 4 学生处备案。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校长办公会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以 前制定的相关办法同时废止。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