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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原县财政局权责清单.xls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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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原县财政局单位行政权力事项清单汇总表 序号 类别 权利名称 一 行政许可 共(1)项 项目编码 设定依据 实施主体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2017年修正本)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 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 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 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 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帐业 2.审查责任:对申请会计代理记账机构审 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帐。 批进行审核,必要时进行实地调查。 2.【部门规章】《代理记账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 3.决定责任:提出审核意见,做出行政许 部令第80号2016年2月16日发布) 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 1 11152822011751344Y4000113003000 第二条 代理记账资格的申请、取得和管理,以及代理记账机构 二 行政确认 共(0)项 三 行政奖励 共(0)项 共(0)项 五 行政裁决 共(1)项 4.送达责任:按时办结,制作并送达行政 许可文件及会计代理记账机构执业证书, 指依法取得代理记账资格,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机构。本办法 建立申请人获得行政许可信息档案,并将 所称代理记账是指代理记账机构接受委托办理会计业务。 相关可以公开的在门户网站公开。 第三条 除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应当经县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会计代理记账机 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审批机关)批准,领 构保持执业许可条件的监管,根据情况作 取由财政部统一规定样式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具体审批机关 出整改或撤回执业许可的决定。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确定。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所可以依法从事代理记账业务。 第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机构可以申请代理记账资格: (一) 人员不少于3名;(三)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有会计师 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且为专职从业人员;(四)有健全的代 行政给付 可或不予许可决定 五原县财政局 从事代理记账业务,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代理记账机构是 为依法设立的企业;(二)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 四 责任事项 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 1 六 其他行政 权力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1.受理责任:提起投诉前已依法进行质疑 第五十五条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 ,投诉书内容符合相关规定且在有效期限 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 内提起投诉,财政部门在收到投诉书后, 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 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通知投入人 投诉。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投诉后三 补正;投诉不符合相关规定的,应当在3个 十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 工作日内书面告知投诉人不予受理,并说 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 明理由。 【规章】《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 2.审查责任:对投诉处理事项采用书面审 第七条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和成交结果使自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 11152822011751344Y3000913001000 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首先依法向采购人、采购代理 共(2)项 查的方式,必要时进行实地调查取证或者 五原县财政局 组织质证。 机构提出质疑。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质疑答复不满意, 3.决定责任:财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 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复的,供应 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做出处理 商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决定。 第二十条财政部门应当自受理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投 4.送达责任:按时办结,做出处理决定, 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被投诉人及 应当制作投诉处理决定书,并加盖公章。 其他与投诉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政府采购当事人。 5.事后监管责任:财政部门应当将投诉处 【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理决定书送达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 第六十三条质疑供应商对招标采购单位的答复不满意或者招标 当事人,并及时将投诉处理结果在相关财 采购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 政部门指定的财政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 作日内按有关规定,向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投诉。财政部门 告。 应当在收到投诉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1985年1月21日主席令第 二十一号,2017年11月4日予以修改)第三十六条:各单位应当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备案提交的材料, 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 一次性告知。 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应当委托 2.审查责任:对备案会计代理记账机构申 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帐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帐。 《代 请进行审核,必要时进行实地调查。 理记账管理办法》(2016年2月16日财政部令第80号,2019年3 3.决定责任:提出审核意见, 月14号财政部令第98号予以修改)第二条第二款:本办法所称 代理记账分支机构年度信息报备 1 11152822011751344Y415101300900001 代理记账机构是指依法取得代理记账资格,从事代理记账业务 五原县财政局 的机构。第三条第一款:除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机构从事代理 4.送达责任:按时办结,建立申请人备案 信息档案,并将相关可以公开的在门户网 站公开。 记账业务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审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会计代理记账分 批机关)批准,领取由财政部统一规定样式的代理记账许可证 支机构保持执业许可条件的监管,根据情 书。具体审批机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 况作出整改或终止分支许可的决定。 府财政部门确定。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的决定》(国发〔2013〕44号)第14项: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 账业务审批,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1985年1月21日主席令第 二十一号,2017年11月4日予以修改)第三十六条:各单位应当 1.受理责任:公示信息变更的内容及路径 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 ,一次性告知。 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应当委托 2.审查责任:对变更申请进行审核,必要 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帐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帐。 《代 2 代理记账机构信息变更备案 11152822011751344Y415101300900002 理记账管理办法》(2016年2月16日财政部令第80号,2019年3 月14号财政部令第98号予以修改)第二条第二款:本办法所称 代理记账机构是指依法取得代理记账资格,从事代理记账业务 的机构。第三条第一款:除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机构从事代理 记账业务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审 批机关)批准,领取由财政部统一规定样式的代理记账许可证 书。具体审批机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 府财政部门确定。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 的决定》(国发〔2013〕44号)第15项: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 账业务审批,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五原县财政局 时进行实地调查。 3.决定责任:提出审核意见,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会计代理记账机 构保持执业许可条件的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七 行政处罚 1 2 3 4 5 6 7 共(113)项 对采购人、采购代理 待定 机构未按规定组织实 施政府采购的处罚 对采购人、采购代理 待定 机构违反《中华人民 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对供应商提供虚假材 待定 规定隐匿、销毁应当 料谋取中标、成交的 保存的采购文件或者 处罚 对供应商采取不正当 伪造、变造采购文件 待定 手段诋毁、排挤其他 的处罚 供应商的处罚 对供应商与采购人、 待定 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 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对供应商向采购人、 待定 处罚 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 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 对供应商在招标采购 待定 益的处罚 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 协商谈判的处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五原县财政局 2014年修正本) 第七十一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五原县财政局 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 2014年修正本) 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第七十六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违反本法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 五原县财政局 规定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采购文件或者伪造 2014年修正本) 处分,并予通报:(一)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 、变造采购文件的,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 第七十七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二)擅自提 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 五原县财政局 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2014年修正本) 高采购标准的;(三)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 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 第七十七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 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四)在招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 五原县财政局 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标采购过程中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的;(五 2014年修正本) 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 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 )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不与中标、成交供 第七十七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 五原县财政局 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的;(六)拒绝有关部门依 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2014年修正本) :(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供 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 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 第七十七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 应商有前款第(一)至(五)项情形之一的,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二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 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 五原县财政局 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中标、成交无效。 2014年修正本) :(二)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 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 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 第七十七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 商的;供应商有前款第(一)至(五)项情形 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以罚款,有违 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 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之一的,中标、成交无效。 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属于国家机关 :(三)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 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 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 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与供 机构恶意串通的;供应商有前款第(一)至( 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 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二)在 五)项情形之一的,中标、成交无效。 :(四)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 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 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供应商有前款第(一) 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的;(三)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中 至(五)项情形之一的,中标、成交无效。 :(五)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 提供虚假情况的;(四)开标前泄露标底的。 谈判的;供应商有前款第(一)至(五)项情 形之一的,中标、成交无效。 第七十八条 采购代理机构在代理政府采购业 务中有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以罚 款,可以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其代理政府采购业 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实施条例》(2014年12月31日国务院第75次常 务会议通过 2015年1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 务院令第658号公布 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第六十六条 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罚 款,数额为10万元以下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二条 规定的罚款,数额为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 第六十八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 十八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一)未依照政 府采购法和本条例规定的方式实施采购;(二 )未依法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政府采购项目信 息;(三)未按照规定执行政府采购政策;( 四)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导致无法组织 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或者国家财产遭受 损失; (五)未依法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 中抽取评审专家;(六)非法干预采购评审活 动;(七)采用综合评分法时评审标准中的分 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八 1.立案责任:发现采购人、采 购代理机构未按规定组织实施 政府采购的违法行为(或者以 1.立案责任:发现采购人、采 其他途径移送的违法案件等) 购代理机构隐匿、销毁应当保 ,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存的采购文件或者伪造、变造 1.立案责任:发现供应商提供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 采购文件的违法行为(或者以 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违 指定专人负责,及时调查取证 其他途径移送的违法案件等) 法行为(或者以其他途径移送 1.立案责任:发现供应商采取 ,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 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 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 决定是否立案。 应商的违法行为(或者以其他 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1.立案责任:发现与采购人、 指定专人负责,及时调查取证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 途径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 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 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 ,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指定专人负责,及时调查取证 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恶意串通的违法行为(或者以 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 1.立案责任:发现供应商向采 ,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 其他途径移送的违法案件等) 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 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 指定专人负责,及时调查取证 3.审查责任:审核检查结果, ,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 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违法行 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1.立案责任:发现与采购人进 ,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对认定检查结论的事实、证据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 。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为(或者以其他途径移送的违 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 行协商谈判的违法行为(或者 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 、检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 指定专人负责,及时调查取证 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 。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以其他途径移送的违法案件等 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处罚种类和幅度、被检查单位 ,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3.审查责任:审核检查结果, 是否立案。 ),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 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 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 对认定检查结论的事实、证据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 3.审查责任:审核检查结果, 。 。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 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检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 指定专人负责,及时调查取证 对认定检查结论的事实、证据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 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 处罚种类和幅度、被检查单位 ,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检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 指定专人负责,及时调查取证 3.审查责任:审核检查结果, )。 。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 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 处罚种类和幅度、被检查单位 ,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对认定检查结论的事实、证据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 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 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 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 、检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 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 3.审查责任:审核检查结果, 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 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 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处罚种类和幅度、被检查单位 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 对认定检查结论的事实、证据 )。 。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 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 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 、检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 )。 。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 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 处罚种类和幅度、被检查单位 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 3.审查责任:审核检查结果,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 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 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 对认定检查结论的事实、证据 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 3.审查责任:审核检查结果, )。 。 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 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 、检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 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 对认定检查结论的事实、证据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 5.决策责任:做出重大行政处 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 处罚种类和幅度、被检查单位 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 、检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 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 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 )。 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 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 处罚种类和幅度、被检查单位 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 讨论,做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 。 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 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 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 策。 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 5.决策责任:做出重大行政处 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 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 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 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 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 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 )。 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 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 讨论,做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 5.决策责任:做出重大行政处 )。 。 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 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 策。 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 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 5.决策责任:做出重大行政处 内容。 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 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 讨论,做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 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 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 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 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 策。 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 讨论,做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 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 5.决策责任:做出重大行政处 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 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 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 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 策。 人。 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 内容。 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 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 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 讨论,做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 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 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 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罚 策。 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 5.决策责任:做出重大行政处 内容。 。 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 款等处罚项目。 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 人。 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5.决策责任:做出重大行政处 内容。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 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 讨论,做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 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 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的责任。 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 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罚 策。 人。 讨论,做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 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 内容。 款等处罚项目。 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 策。 人。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 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 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罚 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 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 行的责任。 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 1.立案责任:发现供应商拒绝 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 假情况的违法行为(或者以其 他途径移送的违法案件等), 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 指定专人负责,及时调查取证 ,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 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 。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8 对供应商拒绝有关部 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 待定 虚假情况的处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2014年修正本) 第七十七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 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 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 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 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 情况的。 五原县财政局 3.审查责任:审核检查结果, 对认定检查结论的事实、证据 、检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 处罚种类和幅度、被检查单位 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 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 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 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 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 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 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 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 5.决策责任:做出重大行政处 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 讨论,做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 策。 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 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 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 内容。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 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 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罚 款等处罚项目。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 行的责任。 1.立案责任:发现不依法设置 会计账簿的违法行为,予以审 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 指定专人负责,及时调查取证 ,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 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 。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9 对不依法设置会计账 待定 簿的处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2017 年修正本)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 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 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 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 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不依法 设置会计账簿的。 会计人员有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 ,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有关法律对第一款所列行为的处罚另有规定的 ,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五原县财政局 3.审查责任:审核检查结果, 对认定检查结论的事实、证据 、检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 处罚种类和幅度、被检查单位 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 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 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 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 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 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 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 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 5. 决策责任:做出重大行政处罚 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 论,做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 。 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 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 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 内容。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 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 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罚 款等处罚项目。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 行的责任。 1.立案责任:发现私设会计账 簿的违法行为(或者以其他途 径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 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 指定专人负责,及时调查取证 ,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 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 。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10 对私设会计账簿的处 待定 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2017 年修正本)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 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 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 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 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二)私设 会计账簿的。 会计人员有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 ,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有关法律对第一款所列行为的处罚另有规定的 ,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五原县财政局 3.审查责任:审核检查结果, 对认定检查结论的事实、证据 、检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 处罚种类和幅度、被检查单位 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 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 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 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 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 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 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 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 5.决策责任:做出重大行政处 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 讨论,做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 策。 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 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 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 内容。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 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 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罚 款等处罚项目。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 行的责任。 1.立案责任:发现私设会计账 簿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 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 指定专人负责,及时调查取证 ,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 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 。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11 对未按照规定填制、 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 待定 制、取得的原始凭证 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2017 年修正本)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 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 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 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 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三)未按照 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 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 会计人员有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 ,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有关法律对第一款所列行为的处罚另有规定的 ,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五原县财政局 3.审查责任:审核检查结果, 对认定检查结论的事实、证据 、检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 处罚种类和幅度、被检查单位 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 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 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 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 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 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 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 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 5. 决策责任:做出重大行政处罚 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 论,做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 。 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 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 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 内容。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 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 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罚 款等处罚项目。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 行的责任。 12 对以未经审核的会计 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 待定 账簿或者登记会计账 簿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2017 年修正本)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 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 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 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 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四)以未 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或者登 记会计账簿不符合规定的。 会计人员有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 ,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有关法律对第一款所列行为的处罚另有规定的 ,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1.立案责任:发现未经审核的 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 或者登记会计账簿不符合规定 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 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 指定专人负责,及时调查取证 ,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 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 。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五原县财政局 3.审查责任:审核检查结果, 对认定检查结论的事实、证据 、检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 处罚种类和幅度、被检查单位 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 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 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 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 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 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 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 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 5. 决策责任:做出重大行政处罚 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 论,做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 。 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 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 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 内容。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 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 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罚 款等处罚项目。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 行的责任。 13 对随意变更会计处理 待定 方法的处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2017 年修正本)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 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 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 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 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五)随意变 更会计处理方法的。 会计人员有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 ,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有关法律对第一款所列行为的处罚另有规定的 ,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2.【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会计条例》 (2005年9月29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2005年9 月29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告第32号公布 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十条 各单位设置会计工作岗位及人员分工 应当符合内部内部牵制制度。现金、有价证券 、银行票据应当由出纳经管;出纳不得监管稽 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 、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单位的预留印鉴和重 要空白凭证应当由会计和出纳分别保管。 第十六条 各单位应当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 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 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各单位不得随意 改变会计要素的确认和计量标准,不得随意改 变财务会计报告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 则和方法,不得提前或者延迟结账日结账。各 单位应当依法设置会计账簿,不得设置账外账 或者保留账外资产。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十六条规 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 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 以对单位处以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可以处二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 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 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二)随意变更会 计处理方法的。 1.立案责任:发现会计人员随 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违法行 为(或者以其他途径移送的违 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 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 指定专人负责,及时调查取证 ,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 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 。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五原县财政局 3.审查责任:审核检查结果, 对认定检查结论的事实、证据 、检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 处罚种类和幅度、被检查单位 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 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 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 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 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 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 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 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 5. 决策责任:做出重大行政处罚 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 论,做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 。 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 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 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 内容。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 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 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罚 款等处罚项目。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 行的责任。 14 对向不同的会计资料 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 待定 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 致的处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2017 年修正本)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 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 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 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 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六)向不同 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 据不一致的。 会计人员有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 的,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有关法律对第一款所列行为的处罚另有规定的 ,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1.立案责任:发现向不同的会 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 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的违法行 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 指定专人负责,及时调查取证 ,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 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 。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五原县财政局 3.审查责任:审核检查结果, 对认定检查结论的事实、证据 、检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 处罚种类和幅度、被检查单位 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 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 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 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 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 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 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 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 5. 决策责任:做出重大行政处罚 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 论,做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 。 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 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 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 内容。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 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 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罚 款等处罚项目。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 行的责任。 1.立案责任:发现未按照规定 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账本 位币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 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 指定专人负责,及时调查取证 ,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 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 。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15 对未按照规定使用会 计记录文字或者记账 待定 本位币的处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2017 年修正本)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 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 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 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 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七)未按 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账本位币的。 会计人员有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 ,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有关法律对第一款所列行为的处罚另有规定的 ,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五原县财政局 3.审查责任:审核检查结果, 对认定检查结论的事实、证据 、检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 处罚种类和幅度、被检查单位 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 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 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 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 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 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 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 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 5. 决策责任:做出重大行政处罚 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 论,做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 。 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 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 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 内容。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 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 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罚 款等处罚项目。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 行的责任。 1.立案责任:发现未按照规定 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 毁损、灭失的违法行为,予以 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 指定专人负责,及时调查取证 ,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 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 。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16 对未按照规定保管会 计资料,致使会计资 待定 料毁损、灭失的处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2017 年修正本)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 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 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 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 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八)未按照 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 的。 会计人员有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 ,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有关法律对第一款所列行为的处罚另有规定的 ,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五原县财政局 3.审查责任:审核检查结果, 对认定检查结论的事实、证据 、检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 处罚种类和幅度、被检查单位 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 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 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 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 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 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 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 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 5. 决策责任:做出重大行政处罚 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 论,做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 。 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 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 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 内容。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 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 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罚 款等处罚项目。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 行的责任。 17 对未按照规定建立并 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 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 待定 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 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 及有关情况的处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2017 年修正本)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 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 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 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 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九)未按照 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 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 料及有关情况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构 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会计人员有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 ,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有关法律对第一款所列行为的处罚另有规定的 ,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1.立案责任:发现未按照规定 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 毁损、灭失的违法行为,予以 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 指定专人负责,及时调查取证 ,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 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 。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五原县财政局 3.审查责任:审核检查结果, 对认定检查结论的事实、证据 、检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 处罚种类和幅度、被检查单位 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 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 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 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 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 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 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 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 5. 决策责任:做出重大行政处罚 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 论,做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 。 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 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 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 内容。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 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 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罚 款等处罚项目。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 行的责任。 1.立案责任:发现任用会计人 员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 计法》规定的违法行为,予以 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 指定专人负责,及时调查取证 ,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 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 。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18 对任用会计人员不符 合《中华人民共和国 待定 会计法》规定的处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2017 年修正本)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 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 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 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 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十)任用 会计人员不符合本法规定的。 会计人员有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 ,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有关法律对第一款所列行为的处罚另有规定的 ,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五原县财政局 3.审查责任:审核检查结果, 对认定检查结论的事实、证据 、检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 处罚种类和幅度、被检查单位 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 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 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 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 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 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 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 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 5. 决策责任:做出重大行政处罚 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 论,做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 。 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 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 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 内容。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 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 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罚 款等处罚项目。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 行的责任。 1.立案责任:发现伪造、变造 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 假财务会计报告的违法行为, 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 指定专人负责,及时调查取证 ,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 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 。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19 对伪造、变造会计凭 证、会计账簿,编制 待定 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 处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2017 年修正本) 第四十三条 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 ,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 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 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五 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 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 ,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 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其中的会计人员, 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五原县财政局 3.审查责任:审核检查结果, 对认定检查结论的事实、证据 、检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 处罚种类和幅度、被检查单位 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 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 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 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 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 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 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 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 5. 决策责任:做出重大行政处罚 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 论,做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 。 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 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 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 内容。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 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 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罚 款等处罚项目。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 行的责任。 20 对授意、指使、强令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 及其他人员伪造、变 造会计凭证、会计账 簿,编制虚假财务会 待定 计报告或者隐匿、故 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 的会计凭证、会计账 簿、财务会计报告的 处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2017 年修正本) 第四十五条 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 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 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 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 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尚不构成犯罪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 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 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降级、撤职 、开除的行政处分。 1.立案责任:发现授意、指使 、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 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 、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 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 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 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违法行 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 指定专人负责,及时调查取证 ,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 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 。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五原县财政局 3.审查责任:审核检查结果, 对认定检查结论的事实、证据 、检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 处罚种类和幅度、被检查单位 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 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 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 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 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 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 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 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 5. 决策责任:做出重大行政处罚 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 论,做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 。 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 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 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 内容。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 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 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罚 款等处罚项目。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 行的责任。 1.立案责任:发现隐匿或者故 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 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 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 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 指定专人负责,及时调查取证 ,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 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 。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21 对隐匿或者故意销毁 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 待定 凭证、会计账簿、财 务会计报告的处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2017 年修正本) 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 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 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 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五 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 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 ,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 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其中的会计人员, 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五原县财政局 3.审查责任:审核检查结果, 对认定检查结论的事实、证据 、检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 处罚种类和幅度、被检查单位 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 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 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 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 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 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 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 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 5. 决策责任:做出重大行政处罚 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 论,做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 。 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 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 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 内容。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 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 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罚 款等处罚项目。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 行的责任。 22 对设置会计人员工作 岗位及人员分工不符 待定 合内部牵制制度的处 罚 1.【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会计条例》 (2005年9月29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2005年9 月29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告第32号公布 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十条 各单位设置会计工作岗位及人员分工 应当符合内部内部牵制制度。现金、有价证券 、银行票据应当由出纳经管;出纳不得监管稽 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 、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单位的预留印鉴和重 要空白凭证应当由会计和出纳分别保管。 第十六条 各单位应当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 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 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各单位不得随意 改变会计要素的确认和计量标准,不得随意改 变财务会计报告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 则和方法,不得提前或者延迟结账日结账。各 单位应当依法设置会计账簿,不得设置账外账 或者保留账外资产。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十六条规 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 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 以对单位处以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可以处二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 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 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设置会计人 员工作岗位及人员分工不符合内部牵制制度的 。 1.立案责任:发现设置会计人 员工作岗位及人员分工不符合 内部牵制制度的违法行为,予 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 指定专人负责,及时调查取证 ,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 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 。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五原县财政局 3.审查责任:审核检查结果, 对认定检查结论的事实、证据 、检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 处罚种类和幅度、被检查单位 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 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 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 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 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 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 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 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 5. 决策责任:做出重大行政处罚 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 论,做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 。 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 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 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 内容。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 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 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罚 款等处罚项目。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 行的责任。 23 对设置账外账或者保 留账外资产的行为的 待定 处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2017 年修正本)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 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 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 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 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 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 (二)私设会计账薄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 会计人员有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 重的,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有关法律对第一款所列行为的处罚另有规 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1.立案责任:发现设置账外账 或者保留账外资产的行为的违 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 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 指定专人负责,及时调查取证 ,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 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 。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五原县财政局 3.审查责任:审核检查结果, 对认定检查结论的事实、证据 、检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 处罚种类和幅度、被检查单位 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 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 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 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 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 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 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 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 5. 决策责任:做出重大行政处罚 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 论,做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 。 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 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 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 内容。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 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 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罚 款等处罚项目。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 行的责任。 24 对截留、挪用国家建 待定 设资金的处罚 1.【行政法规】《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2004年11月5日国务院第69次常务会议通 过 根据2010年12月29日国务院第138次常务会 议通过的《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 规的决定》修正) 第九条第 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投 资建设项目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 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被截留、挪用、骗取的 国家建设资金,没收违法所得,核减或者停止 拨付工程投资。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属于国家公务员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 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 给予开除处分:(一)截留、挪用国家建设资 金。 1.立案责任:发现截留、挪用 国家建设资金的违法行为(或 者以其他途径移送的违法案件 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 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 指定专人负责,及时调查取证 ,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 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 。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五原县财政局 3.审查责任:审核检查结果, 对认定检查结论的事实、证据 、检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 处罚种类和幅度、被检查单位 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 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 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 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 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 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 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 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 5.决策责任:做出重大行政处 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 讨论,做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 策。 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 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 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 内容。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 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 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罚 款等处罚项目。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 行的责任。 25 对以虚报、冒领、关 联交易等手段骗取国 待定 家建设资金的处罚 1.【行政法规】《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2004年11月5日国务院第69次常务会议通 过 根据2010年12月29日国务院第138次常务会 议通过的《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 规的决定》修正) 第九条 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投资 建设项目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 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被截留、挪用、骗取的国 家建设资金,没收违法所得,核减或者停止拨 付工程投资。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 于国家公务员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 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 予开除处分:(二)以虚报、冒领、关联交易 等手段骗取国家建设资金。 1.立案责任:发现以虚报、冒 领、关联交易等手段骗取国家 建设资金的违法行为(或者以 其他途径移送的违法案件等) ,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 指定专人负责,及时调查取证 ,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 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 。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五原县财政局 3.审查责任:审核检查结果, 对认定检查结论的事实、证据 、检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 处罚种类和幅度、被检查单位 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 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 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 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 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 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 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 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 5.决策责任:做出重大行政处 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 讨论,做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 策。 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 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 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 内容。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 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 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罚 款等处罚项目。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 行的责任。 1.立案责任:发现违反规定超 概算投资的违法行为(或者以 其他途径移送的违法案件等) ,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 指定专人负责,及时调查取证 ,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 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 。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26 对违反规定超概算投 待定 资的处罚 1.【行政法规】《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2004年11月5日国务院第69次常务会议通 过 根据2010年12月29日国务院第138次常务会 议通过的《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 规的决定》修正) 第九条 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投资 建设项目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 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被截留、挪用、骗取的国 家建设资金,没收违法所得,核减或者停止拨 付工程投资。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 于国家公务员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 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 予开除处分:(三)违反规定超概算投资。 五原县财政局 3.审查责任:审核检查结果, 对认定检查结论的事实、证据 、检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 处罚种类和幅度、被检查单位 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 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 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 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 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 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 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 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 5.决策责任:做出重大行政处 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 讨论,做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 策。 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 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 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 内容。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 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 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罚 款等处罚项目。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 行的责任。 1.立案责任:发现虚列投资完 成额的违法行为(或者以其他 途径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 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 指定专人负责,及时调查取证 ,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 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 。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27 对虚列投资完成额的 待定 处罚 1.【行政法规】《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2004年11月5日国务院第69次常务会议通 过 根据2010年12月29日国务院第138次常务会 议通过的《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 规的决定》修正) 第九条 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投资 建设项目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 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被截留、挪用、骗取的国 家建设资金,没收违法所得,核减或者停止拨 付工程投资。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 于国家公务员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 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 予开除处分:(四)虚列投资完成额。 五原县财政局 3.审查责任:审核检查结果, 对认定检查结论的事实、证据 、检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 处罚种类和幅度、被检查单位 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 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 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 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 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 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 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 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 5.决策责任:做出重大行政处 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 讨论,做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 策。 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 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 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 内容。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 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 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罚 款等处罚项目。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 行的责任。 1.立案责任:发现隐瞒应当上 缴的财政收入的违法行为(或 者以其他途径移送的违法案件 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 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 指定专人负责,及时调查取证 ,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 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 。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28 对隐瞒应当上缴的财 待定 政收入的处罚 1.【行政法规】《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2004年11月5日国务院第69次常务会议通 过 根据2010年12月29日国务院第138次常务会 议通过的《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 规的决定》修正) 第十三条 第一款 企业和个人有下列不缴或 者少缴财政收入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 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给 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不缴或者少缴财 政收入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 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隐瞒应 当上缴的财政收入。 五原县财政局 3.审查责任:审核检查结果, 对认定检查结论的事实、证据 、检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 处罚种类和幅度、被检查单位 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 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 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 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 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 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 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 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 5.决策责任:做出重大行政处 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 讨论,做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 策。 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 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 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 内容。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 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 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罚 款等处罚项目。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 行的责任。 1.立案责任:发现截留代收的 财政收入的违法行为(或者以 其他途径移送的违法案件等) ,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 指定专人负责,及时调查取证 ,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 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 。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29 对截留代收的财政收 待定 入的处罚 1.【行政法规】《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2004年11月5日国务院第69次常务会议通 过 根据2010年12月29日国务院第138次常务会 议通过的《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 规的决定》修正) 第十三条 企业和个人有下列不缴或者少缴财 政收入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 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给予警告,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1 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 5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截留代收的财政收 入。 五原县财政局 3.审查责任:审核检查结果, 对认定检查结论的事实、证据 、检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 处罚种类和幅度、被检查单位 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 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 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 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 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 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 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 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 5.决策责任:做出重大行政处 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 讨论,做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 策。 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 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 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 内容。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 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 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罚 款等处罚项目。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 行的责任。 30 对以虚报、冒领等手 段骗取财政资金以及 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 待定 外国政府贷款、国际 金融组织贷款的处罚 1.【行政法规】《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2004年11月5日国务院第69次常务会议通 过 根据2010年12月29日国务院第138次常务会 议通过的《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 规的决定》修正) 第十四条 企业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 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违反规定使 用、骗取的有关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 得,并处被骗取有关资金10%以上50%以下的 罚款或者被违规使用有关资金10%以上30%以 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 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 织贷款; 属于政府采购方面的违法行为,依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处罚。 1.立案责任:发现以虚报、冒 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 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 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违法 行为(或者以其他途径移送的 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 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 指定专人负责,及时调查取证 ,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 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 。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五原县财政局 3.审查责任:审核检查结果, 对认定检查结论的事实、证据 、检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 处罚种类和幅度、被检查单位 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 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 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 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 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 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 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 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 5.决策责任:做出重大行政处 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 讨论,做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 策。 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 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 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 内容。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 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 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罚 款等处罚项目。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 行的责任。 31 对挪用财政资金以及 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 待定 外国政府贷款、国际 金融组织贷款的处罚 1.【行政法规】《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2004年11月5日国务院第69次常务会议通 过 根据2010年12月29日国务院第138次常务会 议通过的《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 规的决定》修正) 第十四条 企业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 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违反规定使 用、骗取的有关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 得,并处被骗取有关资金10%以上50%以 下的罚款或者被违规使用有关资金10%以上 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 下的罚款:(二)挪用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 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 属于政府采购方面的违法行为,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的规定处理、处罚。 1.立案责任:发现挪用财政资 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 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 款的违法行为(或者以其他途 径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 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 指定专人负责,及时调查取证 ,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 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 。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五原县财政局 3.审查责任:审核检查结果, 对认定检查结论的事实、证据 、检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 处罚种类和幅度、被检查单位 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 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 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 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 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 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 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 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 5.决策责任:做出重大行政处 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 讨论,做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 策。 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 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 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 内容。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 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 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罚 款等处罚项目。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 行的责任。 32 对从无偿使用的财政 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 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 待定 款、国际金融组织贷 款中非法获益的处罚 1.【行政法规】《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2004年11月5日国务院第69次常务会议通 过 根据2010年12月29日国务院第138次常务会 议通过的《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 规的决定》修正) 第十四条 企业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 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违反规定使 用、骗取的有关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 得,并处被骗取有关资金10%以上50%以 下的罚款或者被违规使用有关资金10%以上 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 下的罚款:(三)从无偿使用的财政资金以及 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 组织贷款中非法获益; 属于政府采购方面的 违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处罚。 1.立案责任:发现从无偿使用 的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 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 融组织贷款中非法获益的违法 行为(或者以其他途径移送的 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 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 指定专人负责,及时调查取证 ,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 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 。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五原县财政局 3.审查责任:审核检查结果, 对认定检查结论的事实、证据 、检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 处罚种类和幅度、被检查单位 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 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 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 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 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 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 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 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 5.决策责任:做出重大行政处 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 讨论,做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 策。 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 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 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 内容。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 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 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罚 款等处罚项目。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 行的责任。 33 对违反规定印制财政 待定 收入票据的处罚 1.【行政法规】《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2004年11月5日国务院第69次常务会议通 过 根据2010年12月29日国务院第138次常务会 议通过的《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 规的决定》修正) 第十六条 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违反财政收入票 据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销毁非法印制的票 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对单位处50 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 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公务员的, 还应当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 给予开除处分:(一)违反规定印制财政收入 票据; 属于税收收入票据管理方面的违法行 为,依照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处罚。 1.立案责任:发现违反规定印 制财政收入票据的违法行为( 或者以其他途径移送的违法案 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 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 指定专人负责,及时调查取证 ,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 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 。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五原县财政局 3.审查责任:审核检查结果, 对认定检查结论的事实、证据 、检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 处罚种类和幅度、被检查单位 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 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 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 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 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 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 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 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 5.决策责任:做出重大行政处 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 讨论,做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 策。 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 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 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 内容。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 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 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罚 款等处罚项目。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 行的责任。 34 对转借、串用、代开 待定 财政收入票据的处罚 1.【行政法规】《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2004年11月5日国务院第69次常务会议通 过 根据2010年12月29日国务院第138次常务会 议通过的《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 规的决定》修正) 第十六条 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违反财政收入票 据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销毁非法印制的票 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对单位处50 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 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公务员的, 还应当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 给予开除处分:(二)转借、串用、代开财政 收入票据; 属于税收收入票据管理方面的违 法行为,依照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处理、处罚。 1.立案责任:发现转借、串用 、代开财政收入票据的违法行 为(或者以其他途径移送的违 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 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 指定专人负责,及时调查取证 ,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 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 。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五原县财政局 3.审查责任:审核检查结果, 对认定检查结论的事实、证据 、检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 处罚种类和幅度、被检查单位 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 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 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 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 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 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 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 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 5.决策责任:做出重大行政处 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 讨论,做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 策。 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 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 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 内容。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 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 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罚 款等处罚项目。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 行的责任。 35 对伪造、变造、买卖 、擅自销毁财政收入 待定 票据的处罚 1.【行政法规】《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2004年11月5日国务院第69次常务会议通 过 根据2010年12月29日国务院第138次常务会 议通过的《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 规的决定》修正) 第十六条 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违反财政收入票 据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销毁非法印制的票 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对单位处50 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 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公务员的, 还应当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 给予开除处分:(三)伪造、变造、买卖、擅 自销毁财政收入票据; 属于税收收入票据管 理方面的违法行为,依照有关税收法律、行政 法规的规定处理、处罚。 1.立案责任:发现伪造、变造 、买卖、擅自销毁财政收入票 据的违法行为(或者以其他途 径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 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 指定专人负责,及时调查取证 ,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 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 。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五原县财政局 3.审查责任:审核检查结果, 对认定检查结论的事实、证据 、检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 处罚种类和幅度、被检查单位 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 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 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 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 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 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 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 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 5.决策责任:做出重大行政处 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 讨论,做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 策。 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 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 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 内容。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 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 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罚 款等处罚项目。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 行的责任。 1.立案责任:发现伪造、使用 伪造的财政收入票据监(印)制 章的违法行为(或者以其他途 径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 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 指定专人负责,及时调查取证 ,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 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 。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6 对伪造、使用伪造的 财政收入票据监(印 待定 )制章的处罚 1.【行政法规】《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2004年11月5日国务院第69次常务会议通 过 根据2010年12月29日国务院第138次常务会 议通过的《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 规的决定》修正) 第十六条 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违反财政收入票 据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销毁非法印制的票 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对单位处50 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 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公务员的, 还应当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 给予开除处分:(四)伪造、使用伪造的财政 收入票据监(印)制章。 五原县财政局 3.审查责任:审核检查结果, 对认定检查结论的事实、证据 、检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 处罚种类和幅度、被检查单位 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 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 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 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 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 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 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 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 5.决策责任:做出重大行政处 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 讨论,做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 策。 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 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 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 内容。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 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 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罚 款等处罚项目。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 行的责任。 37 对单位和个人违反财 务管理的规定,私存 待定 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 他公款的处罚 1.【行政法规】《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2004年11月5日国务院第69次常务会议通 过 根据2010年12月29日国务院第138次常务会 议通过的《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 规的决定》修正) 第十七条 单位和个人违反财务管理的规定, 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的,责令改正 ,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私存私放的资金, 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3000元以上5万 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 罚款。属于国家公务员的,还应当给予记大过 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五原县财政局 1.立案责任:发现违反财务管 理的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 或者其他公款的违法行为(或 者以其他途径移送的违法案件 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 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 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调查 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 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 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 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 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 密。 3.审查责任:审核检查结果, 对认定检查结论的事实、证据 、检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 处罚种类和幅度、被检查单位 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 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 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 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 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 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 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 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 5.决策责任:做出重大行政处 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 讨论,做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 策。 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 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 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 内容。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 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 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罚 款等处罚项目。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 行的责任。 38 对违反规定印制财政 待定 票据的处罚 1.【部门规章】《财政票据管理办法》(2012 年10月22日财政部令第70号公布 自2013年1月 1日起施行) 第四十条 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 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责令改正 并给予警告;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 以1000元以下罚款;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金额3倍以下 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 以10000元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 司法机关:(一)违反规定印制财政票据。 五原县财政局 1.立案责任:发现违反规定印 制财政票据的行为的违法行为 (或者以其他途径移送的违法 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 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 指定专人负责,及时调查取证 ,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 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 。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核检查结果, 对认定检查结论的事实、证据 、检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 处罚种类和幅度、被检查单位 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 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 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 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 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 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 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 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 5.决策责任:做出重大行政处 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 讨论,做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 策。 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 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 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 内容。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 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 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罚 款等处罚项目。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 行的责任。 39 对转让、出借、串用 、代开财政票据的处 待定 罚 1.【部门规章】《财政票据管理办法》(2012 年10月22日财政部令第70号公布 自2013年1月 1日起施行) 第四十条 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 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责令改正 并给予警告;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 以1000元以下罚款;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金额3倍以下 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 以10000元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 司法机关:(二)转让、出借、串用、代开财 政票据。 五原县财政局 1.立案责任:发现转让、出借 、串用、代开财政票据行为的 违法行为(或者以其他途径移 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 ,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 指定专人负责,及时调查取证 ,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 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 。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核检查结果, 对认定检查结论的事实、证据 、检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 处罚种类和幅度、被检查单位 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 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 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 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 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 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 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 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 5.决策责任:做出重大行政处 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 讨论,做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 策。 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 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 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 内容。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 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 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罚 款等处罚项目。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 行的责任。 40 对伪造、变造、买卖 、擅自销毁财政票据 待定 的处罚 1.【部门规章】《财政票据管理办法》(2012 年10月22日财政部令第70号公布 自2013年1月 1日起施行) 第四十条 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 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责令改正 并给予警告;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 以1000元以下罚款;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金额3倍以下 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 以10000元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 司法机关:(三)伪造、变造、买卖、擅自销 毁财政票据。 五原县财政局 1.立案责任:发现伪造、变造 、买卖、擅自销毁财政票据行 为的违法行为(或者以其他途 径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 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 指定专人负责,及时调查取证 ,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 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 。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核检查结果, 对认定检查结论的事实、证据 、检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 处罚种类和幅度、被检查单位 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 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 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 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 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 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 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 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 5.决策责任:做出重大行政处 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 讨论,做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 策。 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 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 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 内容。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 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 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罚 款等处罚项目。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 行的责任。 41 对伪造、使用伪造的 财政票据监制章的处 待定 罚 1.【部门规章】《财政票据管理办法》(2012 年10月22日财政部令第70号公布 自2013年1月 1日起施行) 第四十条 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 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责令改正 并给予警告;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 以1000元以下罚款;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金额3倍以下 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 以10000元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 司法机关:(四)伪造、使用伪造的财政票据 监制章。 五原县财政局 1.立案责任:发现伪造、使用 伪造的财政票据监制章的行为 的违法行为(或者以其他途径 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 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 指定专人负责,及时调查取证 ,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 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 。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核检查结果, 对认定检查结论的事实、证据 、检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 处罚种类和幅度、被检查单位 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 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 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 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 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 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 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 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 5.决策责任:做出重大行政处 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 讨论,做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 策。 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 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 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 内容。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 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 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罚 款等处罚项目。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 行的责任。 42 对未按规定使用财政 待定 票据监制章的处罚 1.【部门规章】《财政票据管理办法》(2012 年10月22日财政部令第70号公布 自2013年1月 1日起施行) 第四十条 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 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责令改正 并给予警告;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 以1000元以下罚款;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金额3倍以下 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 以10000元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 司法机关:(五)未按规定使用财政票据监制 章。 五原县财政局 1.立案责任:发现未按规定 使用财政票据监制章的行为的 违法行为(或者以其他途径移 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 ,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 指定专人负责,及时调查取证 ,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 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 。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核检查结果, 对认定检查结论的事实、证据 、检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 处罚种类和幅度、被检查单位 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 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 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 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 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 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 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 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 5.决策责任:做出重大行政处 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 讨论,做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 策。 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 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 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 内容。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 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 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罚 款等处罚项目。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 行的责任。 43 对违反规定生产、使 用、伪造财政票据防 待定 伪专用品的处罚 1.【部门规章】《财政票据管理办法》(2012 年10月22日财政部令第70号公布 自2013年1月 1日起施行) 第四十条 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 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责令改正 并给予警告;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 以1000元以下罚款;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金额3倍以下 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 以10000元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 司法机关:(六)违反规定生产、使用、伪造 财政票据防伪专用品。 五原县财政局 1.立案责任:发现违反规定 生产、使用、伪造财政票据防 伪专用品的的行为的违法行为 (或者以其他途径移送的违法 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 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 指定专人负责,及时调查取证 ,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 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 。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核检查结果, 对认定检查结论的事实、证据 、检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 处罚种类和幅度、被检查单位 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 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 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 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 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 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 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 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 5.决策责任:做出重大行政处 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 讨论,做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 策。 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 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 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 内容。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 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 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罚 款等处罚项目。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 行的责任。 44 对在境外印制财政票 待定 据的处罚 1.【部门规章】《财政票据管理办法》(2012 年10月22日财政部令第70号公布 自2013年1月 1日起施行) 第四十条 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 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责令改正 并给予警告;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 以1000元以下罚款;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金额3倍以下 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 以10000元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 司法机关:(七)在境外印制财政票据。 五原县财政局 1.立案责任:发现在境外印制 财政票据的行为的违法行为( 或者以其他途径移送的违法案 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 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 指定专人负责,及时调查取证 ,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 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 。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核检查结果, 对认定检查结论的事实、证据 、检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 处罚种类和幅度、被检查单位 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 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 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 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 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 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 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 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 5.决策责任:做出重大行政处 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 讨论,做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 策。 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 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 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 内容。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 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 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罚 款等处罚项目。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 行的责任。 45 对其他违反财政票据 管理规定的行为的处 待定 罚 1.【部门规章】《财政票据管理办法》(2012 年10月22日财政部令第70号公布 自2013年1月 1日起施行) 第四十条 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 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责令改正 并给予警告;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 以1000元以下罚款;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金额3倍以下 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 以10000元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 司法机关:(八)其他违反财政票据管理规定 的行为。 五原县财政局 1.立案责任:发现其他违反财 政票据管理规定行为的违法行 为(或者以其他途径移送的违 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 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 指定专人负责,及时调查取证 ,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 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 。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核检查结果, 对认定检查结论的事实、证据 、检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 处罚种类和幅度、被检查单位 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 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 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 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 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 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 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 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 5.决策责任:做出重大行政处 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 讨论,做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 策。 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 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 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 内容。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 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 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罚 款等处罚项目。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 行的责任。 46 对集中采购机构在政 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 待定 考核中,虚报业绩, 隐瞒真实情况的处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22014年修正本) 第八十二条(第二款) 集中采购机构在政府 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考核中,虚报业绩,隐瞒真 实情况的,处以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 款,并予以通报;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代理采 购的资格。 五原县财政局 1.立案责任:发现集中采购机 构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考 核中,虚报业绩,隐瞒真实情 况的违法行为(或者以其他途 径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 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 指定专人负责,及时调查取证 ,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 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 。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核检查结果, 对认定检查结论的事实.证据. 检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 种类和幅度.被检查单位陈述和 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 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 ,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 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 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 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 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策责任:做出重大行政处 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 讨论,做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 策。 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 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 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 容。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 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 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罚款 等处罚项目。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 行的责任。 47 对采购人未按照《政 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 标投标管理办法》的 待定 规定编制采购需求的 的处罚 1.【部门规章】《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 标管理办法》(2017年7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 国财政部令第87号发布 自2017年10月1日起 施行) 第七十七条 采购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 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并予以通报;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 理:(一)未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编制采购需求 的。 五原县财政局 1.立案责任:发现采购人未按 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 投标管理办法》的规定编制采 购需求的违法行为(或者以其 他途径移送的违法案件等), 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 指定专人负责,及时调查取证 ,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 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 。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核检查结果, 对认定检查结论的事实.证据. 检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 种类和幅度.被检查单位陈述和 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 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 ,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 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 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 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 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策责任:做出重大行政处 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 讨论,做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 策。 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 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 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 容。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 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 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罚款 等处罚项目。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 行的责任。 48 对采购人向供应商索 要或者接受其给予的 赠品、回扣或者与采 待定 购无关的其他商品、 服务的处罚 1.【部门规章】《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 标管理办法》(2017年7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 国财政部令第87号发布 自2017年10月1日起 施行) 第七十七条 采购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 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并予以通报;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 理:(二)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的。 第六条(第二款) 采购人不得向供应商索要 或者接受其给予的赠品、回扣或者与采购无关 的其他商品、服务。 五原县财政局 1.立案责任:发现采购人向供 应商索要或者接受其给予的赠 品、回扣或者与采购无关的其 他商品、服务的违法行为(或 者以其他途径移送的违法案件 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 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 指定专人负责,及时调查取证 ,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 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 。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核检查结果, 对认定检查结论的事实.证据. 检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 种类和幅度.被检查单位陈述和 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 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 ,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 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 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 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 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策责任:做出重大行政处 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 讨论,做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 策。 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 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 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 容。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 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 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罚款 等处罚项目。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 行的责任。 49 对采购人未在规定时 间内确定中标人的处 待定 罚 1.【部门规章】《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 标管理办法》(2017年7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 国财政部令第87号发布 自2017年10月1日起 施行) 第七十七条 采购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 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并予以通报;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 理:(三)未在规定时间内确定中标人的。 五原县财政局 1.立案责任:发现采购人未在 规定时间内确定中标人的违法 行为(或者以其他途径移送的 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 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 指定专人负责,及时调查取证 ,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 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 。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核检查结果, 对认定检查结论的事实.证据. 检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 种类和幅度.被检查单位陈述和 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 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 ,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 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 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 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 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策责任:做出重大行政处 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 讨论,做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 策。 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 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 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 容。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 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 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罚款 等处罚项目。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 行的责任。 50 对采购人向中标人提 出不合理要求作为签 待定 订合同条件的处罚 1.【部门规章】《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 标管理办法》(2017年7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 国财政部令第87号发布 自2017年10月1日起 施行) 第七十七条 采购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 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并予以通报;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 理:(四)向中标人提出不合理要求作为签订 合同条件的。 五原县财政局 1.立案责任:发现采购人向中 标人提出不合理要求作为签订 合同条件的违法行为(或者以 其他途径移送的违法案件等) ,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 指定专人负责,及时调查取证 ,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 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 。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核检查结果, 对认定检查结论的事实.证据. 检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 种类和幅度.被检查单位陈述和 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 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 ,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 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 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 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 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策责任:做出重大行政处 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 讨论,做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 策。 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 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 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 容。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 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 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罚款 等处罚项目。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 行的责任。 51 对采购代理机构及其 分支机构在所代理的 采购项目中投标或者 代理投标,为所代理 待定 的采购项目的投标人 参加本项目提供投标 咨询的处罚 1.【部门规章】《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 标管理办法》(2017年7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 国财政部令第87号发布 自2017年10月1日起 施行) 第七十八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 重的,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 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采购代理机构有违 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不超过 违法所得3倍、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 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的。 第八条(第二款) 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 构不得在所代理的采购项目中投标或者代理投 标,不得为所代理的采购项目的投标人参加本 项目提供投标咨询。 五原县财政局 1.立案责任:发现采购代理机 构及其分支机构在所代理的采 购项目中投标或者代理投标, 为所代理的采购项目的投标人 参加本项目提供投标咨询的违 法行为(或者以其他途径移送 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 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 指定专人负责,及时调查取证 ,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 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 。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核检查结果, 对认定检查结论的事实.证据. 检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 种类和幅度.被检查单位陈述和 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 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 ,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 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 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 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 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策责任:做出重大行政处 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 讨论,做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 策。 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 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 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 容。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 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 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罚款 等处罚项目。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 行的责任。 52 对采购人、采购代理 机构设定最低限价的 待定 处罚 1.【部门规章】《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 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 第七十八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 重的,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 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采购代理机构有违 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不超过 违法所得3倍、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 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设定最低限价的。 五原县财政局 1.立案责任:发现采购人、采 购代理机构设定最低限价的违 法行为(或者以其他途径移送 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 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 指定专人负责,及时调查取证 ,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 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 。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核检查结果, 对认定检查结论的事实.证据. 检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 种类和幅度.被检查单位陈述和 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 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 ,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 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 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 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 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策责任:做出重大行政处 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 讨论,做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 策。 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 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 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 容。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 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 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罚款 等处罚项目。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 行的责任。 53 对采购人、采购代理 机构未按照规定进行 待定 资格预审或者资格审 查的处罚 1.【部门规章】《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 标管理办法》(2017年7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 国财政部令第87号发布 自2017年10月1日起 施行) 第七十八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 重的,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 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采购代理机构有违 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不超过 违法所得3倍、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 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按照规定进行资格预审或者资格审查的 。 五原县财政局 1.立案责任:发现采购人、采 购代理机构未按照规定进行资 格预审或者资格审查的违法行 为(或者以其他途径移送的违 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 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 指定专人负责,及时调查取证 ,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 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 。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核检查结果, 对认定检查结论的事实.证据. 检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 种类和幅度.被检查单位陈述和 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 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 ,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 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 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 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 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策责任:做出重大行政处 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 讨论,做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 策。 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 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 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 容。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 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 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罚款 等处罚项目。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 行的责任。 54 对采购人、采购代理 机构违反《政府采购 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 待定 管理办法》规定确定 招标文件售价的处罚 1.【部门规章】《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 标管理办法》(2017年7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 国财政部令第87号发布 自2017年10月1日起 施行) 第七十八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 重的,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 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采购代理机构有违 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不超过 违法所得3倍、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 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反本办法规定确定招标文件售价的。 五原县财政局 1.立案责任:发现采购人、采 购代理机构违反《政府采购货 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规定确定招标文件售价的违法 行为(或者以其他途径移送的 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 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 指定专人负责,及时调查取证 ,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 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 。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核检查结果, 对认定检查结论的事实.证据. 检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 种类和幅度.被检查单位陈述和 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 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 ,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 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 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 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 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策责任:做出重大行政处 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 讨论,做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 策。 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 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 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 容。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 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 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罚款 等处罚项目。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 行的责任。 55 对采购人、采购代理 机构未按规定对开标 待定 、评标活动进行全程 录音录像的处罚 1.【部门规章】《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 标管理办法》(2017年7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 国财政部令第87号发布 自2017年10月1日起 施行) 第七十八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 重的,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 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采购代理机构有违 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不超过 违法所得3倍、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 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未按规定对开标、评标活动进行全程录音 录像的。 五原县财政局 1.立案责任:发现采购人、采 购代理机构未按规定对开标、 评标活动进行全程录音录像的 违法行为(或者以其他途径移 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 ,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 指定专人负责,及时调查取证 ,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 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 。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核检查结果, 对认定检查结论的事实.证据. 检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 种类和幅度.被检查单位陈述和 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 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 ,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 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 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 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 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策责任:做出重大行政处 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 讨论,做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 策。 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 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 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 容。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 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 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罚款 等处罚项目。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 行的责任。 56 对采购人、采购代理 机构擅自终止招标活 待定 动的处罚 1.【部门规章】《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 标管理办法》(2017年7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 国财政部令第87号发布 自2017年10月1日起 施行) 第七十八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 重的,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 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采购代理机构有违 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不超过 违法所得3倍、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 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擅自终止招标活动的。 五原县财政局 1.立案责任:发现采购人、采 购代理机构擅自终止招标活动 的违法行为(或者以其他途径 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 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 指定专人负责,及时调查取证 ,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 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 。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核检查结果, 对认定检查结论的事实.证据. 检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 种类和幅度.被检查单位陈述和 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 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 ,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 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 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 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 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策责任:做出重大行政处 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 讨论,做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 策。 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 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 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 容。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 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 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罚款 等处罚项目。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 行的责任。 57 对采购人、采购代理 机构未按照规定进行 待定 开标和组织评标的处 罚 1.【部门规章】《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 标管理办法》(2017年7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 国财政部令第87号发布 自2017年10月1日起 施行) 第七十八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 重的,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 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采购代理机构有违 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不超过 违法所得3倍、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 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未按照规定进行开标和组织评标的。 五原县财政局 1.立案责任:发现采购人、采 购代理机构未按照规定进行开 标和组织评标的违法行为(或 者以其他途径移送的违法案件 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 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 指定专人负责,及时调查取证 ,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 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 。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核检查结果, 对认定检查结论的事实.证据. 检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 种类和幅度.被检查单位陈述和 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 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 ,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 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 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 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 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策责任:做出重大行政处 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 讨论,做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 策。 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 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 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 容。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 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 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罚款 等处罚项目。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 行的责任。 58 对采购人、采购代理 机构未按照规定退还 待定 投标保证金的处罚 1.【部门规章】《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 标管理办法》(2017年7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 国财政部令第87号发布 自2017年10月1日起 施行) 第七十八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 重的,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 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采购代理机构有违 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不超过 违法所得3倍、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 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八)未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的。 五原县财政局 1.立案责任:发现采购人、采 购代理机构未按照规定退还投 标保证金的违法行为(或者以 其他途径移送的违法案件等) ,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 指定专人负责,及时调查取证 ,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 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 。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核检查结果, 对认定检查结论的事实.证据. 检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 种类和幅度.被检查单位陈述和 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 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 ,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 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 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 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 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策责任:做出重大行政处 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 讨论,做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 策。 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 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 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 容。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 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 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罚款 等处罚项目。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 行的责任。 59 对采购人、采购代理 机构违反《政府采购 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 管理办法》规定进行 待定 重新评审或者重新组 建评标委员会进行评 标的处罚 1.【部门规章】《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 标管理办法》(2017年7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 国财政部令第87号发布 自2017年10月1日起 施行) 第七十八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 重的,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 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采购代理机构有违 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不超过 违法所得3倍、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 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九)违反本办法规定进行重新评审或者重新组 建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的。 五原县财政局 1.立案责任:发现采购人、采 购代理机构违反《政府采购货 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规定进行重新评审或者重新组 建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的违法 行为(或者以其他途径移送的 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 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 指定专人负责,及时调查取证 ,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 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 。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核检查结果, 对认定检查结论的事实.证据. 检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 种类和幅度.被检查单位陈述和 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 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 ,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 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 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 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 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策责任:做出重大行政处 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 讨论,做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 策。 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 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 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 容。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 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 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罚款 等处罚项目。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 行的责任。 60 对采购人、采购代理 机构开标前泄露已获 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 标人的名称、数量或 待定 者其他可能影响公平 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 情况的处罚 1.【部门规章】《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 标管理办法》(2017年7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 国财政部令第87号发布 自2017年10月1日起 施行) 第七十八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 重的,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 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采购代理机构有违 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不超过 违法所得3倍、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 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开标前泄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 的名称、数量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 关招标投标情况的。 五原县财政局 1.立案责任:发现采购人、采 购代理机构开标前泄露已获取 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 、数量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公平 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情况的违 法行为(或者以其他途径移送 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 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 指定专人负责,及时调查取证 ,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 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 。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核检查结果, 对认定检查结论的事实.证据. 检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 种类和幅度.被检查单位陈述和 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 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 ,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 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 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 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 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策责任:做出重大行政处 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 讨论,做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 策。 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 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 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 容。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 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 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罚款 等处罚项目。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 行的责任。 61 对采购人、采购代理 机构未妥善保存采购 待定 文件的处罚 1.【部门规章】《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 标管理办法》(2017年7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 国财政部令第87号发布 自2017年10月1日起 施行) 第七十八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 重的,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 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采购代理机构有违 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不超过 违法所得3倍、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 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一)未妥善保存采购文件的。 五原县财政局 1.立案责任:发现采购人、采 购代理机构未妥善保存采购文 件的违法行为(或者以其他途 径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 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 指定专人负责,及时调查取证 ,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 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 。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核检查结果, 对认定检查结论的事实.证据. 检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 种类和幅度.被检查单位陈述和 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 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 ,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 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 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 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 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策责任:做出重大行政处 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 讨论,做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 策。 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 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 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 容。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 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 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罚款 等处罚项目。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 行的责任。 1.立案责任:发现采购人未按 照《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 管理办法》规定在指定媒体上 发布政府采购信息的违法行为 (或者以其他途径移送的违法 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 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 指定专人负责,及时调查取证 ,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 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 。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62 对采购人、采购代理 机构未按照《政府采 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 待定 理办法》规定在指定 媒体上发布政府采购 信息的处罚 1.【部门规章】《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 理办法》(2013年12月19日财政部令第74号公 布 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一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规定处以罚款的,并处罚款;涉 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一)未 按照本办法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发布政府采购信 息的。 五原县财政局 3.审查责任:审核检查结果, 对认定检查结论的事实、证据 、检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 处罚种类和幅度、被检查单位 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 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 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 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 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 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 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 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 5.决策责任:做出重大行政处 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 讨论,做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 策。 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 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 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 内容。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 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 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罚 款等处罚项目。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 行的责任。 1.立案责任:发现采购人未按 照《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 管理办法》规定组成谈判小组 、询价小组的违法行为(或者 以其他途径移送的违法案件等 ),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 指定专人负责,及时调查取证 ,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 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 。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63 对采购人、采购代理 机构未按照《政府采 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 待定 理办法》规定组成谈 判小组、询价小组的 的处罚 1.【部门规章】《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 理办法》(2013年12月19日财政部令第74号公 布 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一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规定处以罚款的,并处罚款;涉 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二)未 按照本办法规定组成谈判小组、询价小组的。 五原县财政局 3.审查责任:审核检查结果, 对认定检查结论的事实、证据 、检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 处罚种类和幅度、被检查单位 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 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 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 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 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 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 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 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 5.决策责任:做出重大行政处 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 讨论,做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 策。 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 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 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 内容。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 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 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罚 款等处罚项目。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 行的责任。 1.立案责任:发现采购人在询 价采购过程中与供应商进行协 商谈判的违法行为(或者以其 他途径移送的违法案件等), 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 指定专人负责,及时调查取证 ,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 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 。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64 对采购人、采购代理 机构询价采购过程中 待定 与供应商进行协商谈 判的处罚 1.【部门规章】《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 理办法》(2013年12月19日财政部令第74号公 布 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一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规定处以罚款的,并处罚款;涉 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三)在 询价采购过程中与供应商进行协商谈判的。 五原县财政局 3.审查责任:审核检查结果, 对认定检查结论的事实、证据 、检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 处罚种类和幅度、被检查单位 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 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 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 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 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 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 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 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 5.决策责任:做出重大行政处 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 讨论,做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 策。 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 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 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 内容。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 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 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罚 款等处罚项目。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 行的责任。 1.立案责任:发现采购人未按 照政府采购法和相关规定的程 序和要求确定成交候选人的违 法行为(或者以其他途径移送 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 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 指定专人负责,及时调查取证 ,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 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 。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65 对采购人、采购代理 机构未按照政府采购 法和《政府采购非招 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 待定 》规定的程序和要求 确定成交候选人的处 罚 1.【部门规章】《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 理办法》(2013年12月19日财政部令第74号公 布 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一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规定处以罚款的,并处罚款;涉 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四)未 按照政府采购法和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和要求确 定成交候选人的。 五原县财政局 3.审查责任:审核检查结果, 对认定检查结论的事实、证据 、检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 处罚种类和幅度、被检查单位 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 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 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 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 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 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 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 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 5.决策责任:做出重大行政处 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 讨论,做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 策。 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 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 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 内容。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 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 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罚 款等处罚项目。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 行的责任。 1.立案责任:发现采购人未按 照《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 管理办法》规定在指定媒体上 发布政府采购信息的违法行为 (或者以其他途径移送的违法 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 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 指定专人负责,及时调查取证 ,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 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 。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66 对采购人、采购代理 机构泄露评审情况以 及评审过程中获悉的 待定 国家秘密、商业秘密 的处罚 1.【部门规章】《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 理办法》(2013年12月19日财政部令第74号公 布 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一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规定处以罚款的,并处罚款;涉 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五)泄 露评审情况以及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 商业秘密的。 五原县财政局 3.审查责任:审核检查结果, 对认定检查结论的事实、证据 、检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 处罚种类和幅度、被检查单位 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 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 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 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 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 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 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 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 5.决策责任:做出重大行政处 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 讨论,做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 策。 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 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 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 内容。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 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 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罚 款等处罚项目。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 行的责任。 1.立案责任:发现采购人未按 照《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 管理办法》规定采用非招标采 购方式的违法行为(或者以其 他途径移送的违法案件等), 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 指定专人负责,及时调查取证 ,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 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 。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67 对采购人未按照政府 采购法和《政府采购 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 待定 办法》的规定采用非 招标采购方式的处罚 1.【部门规章】《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 理办法》(2013年12月19日财政部令第74号公 布 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二条 采购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 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 定处以罚款的,并处罚款:(一)未按照政府 采购法和本办法的规定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的 。 五原县财政局 3.审查责任:审核检查结果, 对认定检查结论的事实、证据 、检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 处罚种类和幅度、被检查单位 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 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 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 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 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 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 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 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 5.决策责任:做出重大行政处 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 讨论,做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 策。 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 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 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 内容。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 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 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罚 款等处罚项目。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 行的责任。 1.立案责任:发现采购人未按 照《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 管理办法》规定确定成交供应 商的违法行为(或者以其他途 径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 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 指定专人负责,及时调查取证 ,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 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 。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68 对采购人未按照政府 采购法和《政府采购 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 待定 办法》的规定确定成 交供应商的的处罚 1.【部门规章】《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 理办法》(2013年12月19日财政部令第74号公 布 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二条 采购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 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 定处以罚款的,并处罚款:(二)未按照政府 采购法和本办法的规定确定成交供应商的。 五原县财政局 3.审查责任:审核检查结果, 对认定检查结论的事实、证据 、检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 处罚种类和幅度、被检查单位 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 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 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 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 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 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 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 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 5.决策责任:做出重大行政处 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 讨论,做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 策。 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 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 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 内容。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 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 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罚 款等处罚项目。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 行的责任。 1.立案责任:发现采购人未按 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 府采购合同,或者与成交供应 商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 容的协议的违法行为(或者以 其他途径移送的违法案件等) ,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 指定专人负责,及时调查取证 ,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 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 。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69 对采购人未按照采购 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 政府采购合同,或者 待定 与成交供应商另行订 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 容的协议的处罚 1.【部门规章】《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 理办法》(2013年12月19日财政部令第74号公 布 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二条 采购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 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 定处以罚款的,并处罚款:(三)未按照采购 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或者与成 交供应商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的。 五原县财政局 3.审查责任:审核检查结果, 对认定检查结论的事实、证据 、检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 处罚种类和幅度、被检查单位 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 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 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 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 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 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 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 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 5.决策责任:做出重大行政处 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 讨论,做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 策。 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 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 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 内容。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 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 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罚 款等处罚项目。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 行的责任。 1.立案责任:发现采购人未按 规定将政府采购合同副本报本 级财政部门备案的违法行为( 或者以其他途径移送的违法案 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 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 指定专人负责,及时调查取证 ,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 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 。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70 对采购人未按规定将 政府采购合同副本报 待定 本级财政部门备案的 处罚 1.【部门规章】《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 理办法》(2013年12月19日财政部令第74号公 布 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二条 采购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 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 定处以罚款的,并处罚款:(四)未按规定将 政府采购合同副本报本级财政部门备案的。 五原县财政局 3.审查责任:审核检查结果, 对认定检查结论的事实、证据 、检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 处罚种类和幅度、被检查单位 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 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 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 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 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 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 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 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 5.决策责任:做出重大行政处 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 讨论,做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 策。 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 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 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 内容。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 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 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罚 款等处罚项目。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 行的责任。 71 对谈判小组、询价小 组成员收受采购人、 采购代理机构、供应 待定 商、其他利害关系人 的财物或者其他不正 当利益的处罚 1.【部门规章】《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 理办法》(2013年12月19日财政部令第74号公 布 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五条 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成员有下列 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处以罚款的,并处罚款;涉嫌 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一)收受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其他利害关 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的;评审专家 有前款情形之一,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政府采 购评审专家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政府采购项 目的评审,并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 发布媒体上予以公告。 1.立案责任:发现收受采购人 、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其 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 不正当利益的违法行为(或者 以其他途径移送的违法案件等 ),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 指定专人负责,及时调查取证 ,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 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 。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五原县财政局 3.审查责任:审核检查结果, 对认定检查结论的事实、证据 、检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 处罚种类和幅度、被检查单位 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 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 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 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 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 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 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 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 5.决策责任:做出重大行政处 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 讨论,做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 策。 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 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 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 内容。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 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 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罚 款等处罚项目。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 行的责任。 72 对谈判小组、询价小 组成员泄露评审情况 以及评审过程中获悉 待定 的国家秘密、商业秘 密的处罚 1.【部门规章】《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 理办法》(2013年12月19日财政部令第74号公 布 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五条 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成员有下列 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处以罚款的,并处罚款;涉嫌 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二)泄露 评审情况以及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 业秘密的;评审专家有前款情形之一,情节严 重的,取消其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资格,不得再 参加任何政府采购项目的评审,并在财政部门 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予以公告。 五原县财政局 1.立案责任:发现泄露评审情 况以及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国家 秘密、商业秘密的违法行为( 或者以其他途径移送的违法案 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 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 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调 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 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 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 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 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 秘密。 3.审查责任:审核检查结果, 对认定检查结论的事实、证据 、检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 处罚种类和幅度、被检查单位 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 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 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 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 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 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 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 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 5.决策责任:做出重大行政处 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 讨论,做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 策。 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 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 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 内容。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 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 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罚 款等处罚项目。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 行的责任。 1.立案责任:发现明知与供应 商有利害关系而不依法回避的 违法行为(或者以其他途径移 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 ,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 指定专人负责,及时调查取证 ,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 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 。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73 对谈判小组、询价小 组成员明知与供应商 待定 有利害关系而不依法 回避的处罚 1.【部门规章】《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 理办法》(2013年12月19日财政部令第74号公 布 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五条 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成员有下列 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处以罚款的,并处罚款;涉嫌 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三)明知 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而不依法回避的;评审专 家有前款情形之一,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政府 采购评审专家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政府采购 项目的评审,并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 息发布媒体上予以公告。 五原县财政局 3.审查责任:审核检查结果, 对认定检查结论的事实、证据 、检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 处罚种类和幅度、被检查单位 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 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 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 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 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 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 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 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 5.决策责任:做出重大行政处 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 讨论,做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 策。 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 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 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 内容。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 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 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罚 款等处罚项目。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 行的责任。 1.立案责任:发现在评审过程 中擅离职守,影响评审程序正 常进行的违法行为(或者以其 他途径移送的违法案件等), 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 指定专人负责,及时调查取证 ,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 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 。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74 对谈判小组、询价小 组成员在评审过程中 待定 擅离职守,影响评审 程序正常进行的处罚 1.【部门规章】《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 理办法》(2013年12月19日财政部令第74号公 布 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五条 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成员有下列 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处以罚款的,并处罚款;涉嫌 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四)在评 审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审程序正常进行的 ;评审专家有前款情形之一,情节严重的,取 消其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 政府采购项目的评审,并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 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予以公告。 五原县财政局 3.审查责任:审核检查结果, 对认定检查结论的事实、证据 、检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 处罚种类和幅度、被检查单位 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 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 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 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 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 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 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 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 5.决策责任:做出重大行政处 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 讨论,做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 策。 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 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 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 内容。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 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 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罚 款等处罚项目。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 行的责任。 1.立案责任:发现在评审过程 中有明显不合理或者不正当倾 向性的违法行为(或者以其他 途径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 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 指定专人负责,及时调查取证 ,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 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 。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75 对谈判小组、询价小 组成员在评审过程中 待定 有明显不合理或者不 正当倾向性的处罚 1.【部门规章】《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 理办法》(2013年12月19日财政部令第74号公 布 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五条 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成员有下列 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处以罚款的,并处罚款;涉嫌 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五)在评 审过程中有明显不合理或者不正当倾向性的; 评审专家有前款情形之一,情节严重的,取消 其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政 府采购项目的评审,并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 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予以公告。 五原县财政局 3.审查责任:审核检查结果, 对认定检查结论的事实、证据 、检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 处罚种类和幅度、被检查单位 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 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 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 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 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 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 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 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 5.决策责任:做出重大行政处 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 讨论,做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 策。 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 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 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 内容。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 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 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罚 款等处罚项目。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 行的责任。 1.立案责任:发现未按照采购 文件规定的评定成交的标准进 行评审的违法行为(或者以其 他途径移送的违法案件等), 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 指定专人负责,及时调查取证 ,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 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 。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76 对谈判小组、询价小 组成员未按照采购文 待定 件规定的评定成交的 标准进行评审的处罚 1.【部门规章】《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 理办法》(2013年12月19日财政部令第74号公 布 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五条 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成员有下列 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处以罚款的,并处罚款;涉嫌 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六)未按 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定成交的标准进行评审的 。评审专家有前款情形之一,情节严重的,取 消其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 政府采购项目的评审,并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 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予以公告。 五原县财政局 3.审查责任:审核检查结果, 对认定检查结论的事实、证据 、检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 处罚种类和幅度、被检查单位 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 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 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 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 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 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 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 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 5.决策责任:做出重大行政处 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 讨论,做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 策。 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 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 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 内容。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 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 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罚 款等处罚项目。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 行的责任。 1.立案责任:发现随意改变会 计要素的确认和计量标准的违 法行为(或者以其他途径移送 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 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 指定专人负责,及时调查取证 ,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 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 。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77 对随意改变会计要素 的确认和计量标准的 待定 处罚 《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务院令第287号 200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 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对企业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 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 律处分:(一)随意改变会计要素的确认和计 量标准的。 会计人员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 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 业资格证书 五原县财政局 3.审查责任:审核检查结果, 对认定检查结论的事实、证据 、检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 处罚种类和幅度、被检查单位 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 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 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 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 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 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 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 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 5. 决策责任:做出重大行政处罚 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 论,做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 。 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 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 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 内容。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 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 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罚 款等处罚项目。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 行的责任。 1.立案责任:发现随意改变财 务会计报告的编制基础、编制 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的违法 行为(或者以其他途径移送的 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 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 指定专人负责,及时调查取证 ,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 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 。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78 随意改变财务会计报 告的编制基础、编制 待定 依据、编制原则和方 法的处罚 《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务院令第287号 200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 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对企业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 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 律处分:(二)随意改变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 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的。 会计人员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 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 业资格证书。 五原县财政局 3.审查责任:审核检查结果, 对认定检查结论的事实、证据 、检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 处罚种类和幅度、被检查单位 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 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 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 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 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 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 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 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 5. 决策责任:做出重大行政处罚 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 论,做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 。 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 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 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 内容。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 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 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罚 款等处罚项目。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 行的责任。 1.立案责任:发现提前或者延 迟结账日结账的违法行为(或 者以其他途径移送的违法案件 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 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 指定专人负责,及时调查取证 ,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 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 。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79 提前或者延迟结账日 待定 结账的处罚 《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务院令第287号 200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 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对企业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 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 律处分:(三)提前或者延迟结账日结账的。 会计人员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 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 业资格证书。 五原县财政局 3.审查责任:审核检查结果, 对认定检查结论的事实、证据 、检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 处罚种类和幅度、被检查单位 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 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 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 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 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 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 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 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 5. 决策责任:做出重大行政处罚 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 论,做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 。 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 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 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 内容。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 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 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罚 款等处罚项目。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 行的责任。 1.立案责任:发现在编制年度 财务会计报告前,未按照本条 例规定全面清查资产、核实债 务的违法行为(或者以其他途 径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 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 指定专人负责,及时调查取证 ,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 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 。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80 在编制年度财务会计 报告前,未按照本条 待定 例规定全面清查资产 、核实债务的处罚 《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务院令第287号 200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 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对企业可以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可以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 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 律处分:(四)在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前, 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全面清查资产、核实债务的 。 五原县财政局 3.审查责任:审核检查结果, 对认定检查结论的事实、证据 、检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 处罚种类和幅度、被检查单位 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 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 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 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 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 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 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 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 5. 决策责任:做出重大行政处罚 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 论,做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 。 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 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 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 内容。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 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 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罚 款等处罚项目。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 行的责任。 81 拒绝财政部门和其他 有关部门对财务会计 报告依法进行的监督 待定 检查,或者不如实提 供有关情况的处罚 《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务院令第287号 200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 十九条:(五)拒绝财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 对财务会计报告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或者不 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的。 会计人员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 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 业资格证书。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 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 改正,对企业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 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 者纪律处分: 1.立案责任:发现拒绝财政部 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财务会计 报告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或 者不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的违法 行为(或者以其他途径移送的 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 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 指定专人负责,及时调查取证 ,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 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 。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五原县财政局 3.审查责任:审核检查结果, 对认定检查结论的事实、证据 、检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 处罚种类和幅度、被检查单位 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 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 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 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 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 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 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 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 5. 决策责任:做出重大行政处罚 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 论,做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 。 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 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 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 内容。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 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 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罚 款等处罚项目。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 行的责任。 1.立案责任:发现私下接触投 标供应商的违法行为(或者以 其他途径移送的违法案件等) ,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 指定专人负责,及时调查取证 ,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 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 。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82 确定参与评标至评标 结束前私自接触投标 待定 人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2017年7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 号发布 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八十一 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本办法第六十二条所列 行为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 严重的,给予警告,并对其不良行为予以记录 。第六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不得有下 列行为:(一)确定参与评标至评标结束前私 自接触投标人; 五原县财政局 3.审查责任:审核检查结果, 对认定检查结论的事实、证据 、检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 处罚种类和幅度、被检查单位 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 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 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 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 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 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 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 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 5. 决策责任:做出重大行政处罚 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 论,做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 。 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 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 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 内容。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 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 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罚 款等处罚项目。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 行的责任。 1.立案责任:发现其他不缴或 者少缴财政收入的行为的违法 行为(或者以其他途径移送的 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 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 指定专人负责,及时调查取证 ,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 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 。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83 其他不缴或者少缴财 政收入的处罚 待定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 和国国务院令第427号自2005年2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三条:企业和个人有下列不缴或者少缴 财政收入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 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给予警告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 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 以下的罚款: (三)其他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的行为。 五原县财政局 3.审查责任:审核检查结果, 对认定检查结论的事实、证据 、检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 处罚种类和幅度、被检查单位 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 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 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 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 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 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 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 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 5. 决策责任:做出重大行政处罚 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 论,做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 。 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 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 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 内容。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 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 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罚 款等处罚项目。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 行的责任。 1.立案责任:发现其他违反财 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的 违法行为(或者以其他途径移 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 ,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 指定专人负责,及时调查取证 ,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 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 。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84 对其他违反财政收入 待定 票据管理规定的处罚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 和国国务院令第427号 自2005年2月1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违反财政收入 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销毁非法印制的 票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对单位处 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 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公务员的,还应当 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 除处分: (五)其他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 。 五原县财政局 3.审查责任:审核检查结果, 对认定检查结论的事实、证据 、检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 处罚种类和幅度、被检查单位 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 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 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 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 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 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 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 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 5. 决策责任:做出重大行政处罚 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 论,做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 。 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 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 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 内容。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 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 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罚 款等处罚项目。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 行的责任。 1.立案责任:发现公司在法定 的会计账簿以外另立会计账簿 的违法行为(或者以其他途径 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 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 指定专人负责,及时调查取证 ,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 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 。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85 公司在法定的会计账 簿以外另立会计账簿 待定 的处罚 《公司法》(2014年3月1日起施行)第二百零 一条:公司违反本法规定,在法定的会计账簿 以外另立会计账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 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 下的罚款。 五原县财政局 3.审查责任:审核检查结果, 对认定检查结论的事实、证据 、检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 处罚种类和幅度、被检查单位 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 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 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 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 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 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 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 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 5. 决策责任:做出重大行政处罚 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 论,做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 。 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 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 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 内容。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 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 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罚 款等处罚项目。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 行的责任。 1.立案责任:发现公司不按规 定提取法定公积金的违法行为 (或者以其他途径移送的违法 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 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 指定专人负责,及时调查取证 ,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 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 。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86 公司不按规定提取法 定公积金的处罚 待定 《公司法》(2014年3月1日起施行)第二百零 三条 公司不依照本法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如数补足 应当提取的金额,可以对公司处以二十万元以 下的罚款。 五原县财政局 3.审查责任:审核检查结果, 对认定检查结论的事实、证据 、检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 处罚种类和幅度、被检查单位 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 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 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 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 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 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 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 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 5. 决策责任:做出重大行政处罚 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 论,做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 。 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 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 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 内容。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 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 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罚 款等处罚项目。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 行的责任。 87 委托不具有代理记账 资格的机构进行代理 待定 记账的处罚 《内蒙古自治区会计条例》(2005年9月29日 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十四条、 第二十条、第二十九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 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 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予以通报: (一)委托不具有代理记账资格的机构进行代理 记账的; (二)单位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单 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配偶、直 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在本单 位从事会计工作的; (三)实行会计电算化不符合规定的; (四)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须经注册会计师进行 审计的单位,未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的 ; (五)单位或者个人要求或者示意会计师事务所 、注册会计师出具不实或者不当的审计报告的 。 1.立案责任:发现委托不具有 代理记账资格的机构进行代理 记账的违法行为(或者以其他 途径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 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 指定专人负责,及时调查取证 ,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 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 。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五原县财政局 3.审查责任:审核检查结果, 对认定检查结论的事实、证据 、检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 处罚种类和幅度、被检查单位 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 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 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 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 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 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 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 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 5. 决策责任:做出重大行政处罚 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 论,做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 。 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 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 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 内容。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 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 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罚 款等处罚项目。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 行的责任。 1.立案责任:发现违反《企业 财务通则》规定列支成本费用 的违法行为(或者以其他途径 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 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 指定专人负责,及时调查取证 ,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 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 。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88 违反规定列支成本费 待定 用的处罚 《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41号令 2007年1月 1日起施行) 第七十二条 企业和企业负 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人员有以下行为 之一的,县级以上主管财政机关可以责令限期 改正、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 得,并可以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但最高 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 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通则第三十九条、四十条、四十 二条第一款、四十三条、四十六条规定列支成 本费用的。 五原县财政局 3.审查责任:审核检查结果, 对认定检查结论的事实、证据 、检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 处罚种类和幅度、被检查单位 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 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 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 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 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 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 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 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 5. 决策责任:做出重大行政处罚 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 论,做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 。 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 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 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 内容。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 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 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罚 款等处罚项目。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 行的责任。 1.立案责任:发现违反《企业 财务通则》规定截留、隐瞒、 侵占企业收入的违法行为(或 者以其他途径移送的违法案件 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 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 指定专人负责,及时调查取证 ,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 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 。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89 违反规定截留、隐瞒 、侵占企业收入的处 待定 罚 《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41号令 2007年1月 1日起施行) 第七十二条 企业和企业负 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人员有以下行为 之一的,县级以上主管财政机关可以责令限期 改正、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 得,并可以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但最高 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 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本通则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截留 、隐瞒、侵占企业收入的。 五原县财政局 3.审查责任:审核检查结果, 对认定检查结论的事实、证据 、检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 处罚种类和幅度、被检查单位 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 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 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 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 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 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 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 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 5. 决策责任:做出重大行政处罚 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 论,做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 。 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 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 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 内容。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 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 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罚 款等处罚项目。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 行的责任。 1.立案责任:发现违反《企业 财务通则》规定进行利润分配 的违法行为(或者以其他途径 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 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 指定专人负责,及时调查取证 ,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 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 。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90 违反规定进行利润分 待定 配的处罚 《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41号令 2007年1月 1日起施行) 第七十二条 企业和企业负 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人员有以下行为 之一的,县级以上主管财政机关可以责令限期 改正、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 得,并可以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但最高 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 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本通则第五十条、五十一条、五十 二条规定进行利润分配的。但依照《公司法》 设立的企业不按本通则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 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的,依照《公司法》的规 定予以处罚 五原县财政局 3.审查责任:审核检查结果, 对认定检查结论的事实、证据 、检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 处罚种类和幅度、被检查单位 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 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 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 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 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 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 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 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 5. 决策责任:做出重大行政处罚 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 论,做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 。 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 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 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 内容。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 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 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罚 款等处罚项目。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 行的责任。 1.立案责任:发现违反《企业 财务通则》规定处理国有资源 的违法行为(或者以其他途径 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 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 指定专人负责,及时调查取证 ,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 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 。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91 违反规定处理国有资 待定 源的处罚 《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41号令 2007年1月 1日起施行) 第七十二条 企业和企业负 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人员有以下行为 之一的,县级以上主管财政机关可以责令限期 改正、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 得,并可以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但最高 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 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反本通则第五十七条规定处理国有资源 的 五原县财政局 3.审查责任:审核检查结果, 对认定检查结论的事实、证据 、检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 处罚种类和幅度、被检查单位 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 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 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 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 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 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 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 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 5. 决策责任:做出重大行政处罚 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 论,做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 。 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 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 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 内容。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 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 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罚 款等处罚项目。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 行的责任。 1.立案责任:发现未按《企业 财务通则》规定清偿职工债务 的违法行为(或者以其他途径 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 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 指定专人负责,及时调查取证 ,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 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 。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92 不按规定清偿职工债 待定 务的处罚 《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41号令 2007年1月 1日起施行) 第七十二条 企业和企业负 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人员有以下行为 之一的,县级以上主管财政机关可以责令限期 改正、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 得,并可以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但最高 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 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不按本通则第五十八条规定清偿职工债 务的。 五原县财政局 3.审查责任:审核检查结果, 对认定检查结论的事实、证据 、检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 处罚种类和幅度、被检查单位 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 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 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 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 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 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 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 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 5. 决策责任:做出重大行政处罚 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 论,做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 。 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 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 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 内容。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 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 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罚 款等处罚项目。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 行的责任。 93 未按规定组成谈判小 待定 组、询价小组的处罚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 部74号令 2014年2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一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 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规定处以罚款的,并处罚款;涉嫌犯罪的,依 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组成谈判小组、询价 小组的; 采购代理机构有前款情形之一,情节严重的 ,暂停其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3至6个月;情 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取消其政府采 购代理机构资格。 1.立案责任:发现采购人未按 照《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 管理办法》规定组成谈判小组 、询价小组的违法行为(或者 以其他途径移送的违法案件等 ),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 指定专人负责,及时调查取证 ,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 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 。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五原县财政局 3.审查责任:审核检查结果, 对认定检查结论的事实、证据 、检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 处罚种类和幅度、被检查单位 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 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 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 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 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 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 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 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 5. 决策责任:做出重大行政处罚 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 论,做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 。 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 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 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 内容。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 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 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罚 款等处罚项目。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 行的责任。 1.立案责任:发现成交后无正 当理由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违法行为(或者以其他途径移 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 ,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 指定专人负责,及时调查取证 ,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 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 。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94 成交后无正当理由不 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待定 处罚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 部74号令 2014年2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四条 成交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 ,情节严重的,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1 至3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通报 : (二)成交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 的; 五原县财政局 3.审查责任:审核检查结果, 对认定检查结论的事实、证据 、检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 处罚种类和幅度、被检查单位 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 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 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 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 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 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 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 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 5. 决策责任:做出重大行政处罚 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 论,做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 。 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 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 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 内容。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 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 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罚 款等处罚项目。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 行的责任。 1.立案责任:发现拒绝履行合 同义务的违法行为(或者以其 他途径移送的违法案件等), 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 指定专人负责,及时调查取证 ,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 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 。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95 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 处罚 待定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 部74号令 2014年2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四条 成交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 ,情节严重的,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1 至3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通报 : (三)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 五原县财政局 3.审查责任:审核检查结果, 对认定检查结论的事实、证据 、检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 处罚种类和幅度、被检查单位 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 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 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 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 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 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 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 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 5. 决策责任:做出重大行政处罚 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 论,做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 。 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 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 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 内容。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 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 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罚 款等处罚项目。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 行的责任。 96 其他违反国家投资建 设项目有关规定的处 待定 罚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中华人民共 和国国务院令第427号 2005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九条 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投资 建设项目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 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被截留、挪用、骗取的国 家建设资金,没收违法所得,核减或者停止拨 付工程投资。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 于国家公务员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 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 予开除处分: (五)其他违反国家投资建设项目有关规定的 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管 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 其规定处理、处罚。 1.立案责任:发现其他违反国 家投资建设项目有关规定的行 为的违法行为(或者以其他途 径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 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 指定专人负责,及时调查取证 ,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 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 。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五原县财政局 3.审查责任:审核检查结果, 对认定检查结论的事实、证据 、检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 处罚种类和幅度、被检查单位 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 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 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 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 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 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 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 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 5. 决策责任:做出重大行政处罚 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 论,做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 。 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 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 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 内容。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 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 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罚 款等处罚项目。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 行的责任。 1.立案责任:发现隐匿或者故 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 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 ,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 指定专人负责,及时调查取证 ,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 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 。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97 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 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 证、会计账簿、财务 待定 会计报告,尚不构成 犯罪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四 条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 、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 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 ,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 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 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 ;对其中的会计人员,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五原县财政局 3.审查责任:审核检查结果, 对认定检查结论的事实、证据 、检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 处罚种类和幅度、被检查单位 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 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 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 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 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 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 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 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 5. 决策责任:做出重大行政处罚 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 论,做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 。 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 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 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 内容。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 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 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罚 款等处罚项目。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 行的责任。 1.立案责任:发现对采购代理 机构在代理政府采购业务中有 违法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 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 指定专人负责,及时调查取证 ,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 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 。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98 合作企业隐瞒有关情 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 待定 申请先行回收投资的 处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国合作者先行回收投资 审批办法》财政部令第28号 2005年9月1日起 施行)第十二条:“合作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或 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先行回收投资的,财政机 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批准,并给予警告。” 五原县财政局 3.审查责任:审核检查结果, 对认定检查结论的事实、证据 、检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 处罚种类和幅度、被检查单位 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 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 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 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 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 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 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 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 5. 决策责任:做出重大行政处罚 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 论,做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 。 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 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 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 内容。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 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 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罚 款等处罚项目。 1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 行的责任。 1.立案责任:发现对采购人员 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而不依法 回避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 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 指定专人负责,及时调查取证 ,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 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 。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99 违规使用赠款资金的 待定 处罚 《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5号 2017年1 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六条 项目实施单位、项 目协调机构及财政部门和个人存在以虚报、冒 领等手段骗取贷款赠款资金,或者滞留、截留 、挪用等违反规定使用贷款赠款资金,或者从 中非法获益等行为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处理。 五原县财政局 3.审查责任:审核检查结果, 对认定检查结论的事实、证据 、检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 处罚种类和幅度、被检查单位 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 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 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 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 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 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 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 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 5. 决策责任:做出重大行政处罚 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 论,做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 。 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 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 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 内容。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 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 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罚 款等处罚项目。 1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 行的责任。 1.立案责任:发现对政府采购 评审专家在政府采购评审中违 反相关法律法规的,予以审查 ,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 指定专人负责,及时调查取证 ,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 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 。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100 拒绝、阻扰依法实施 待定 的财务监督的处罚 《金融企业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42号 2007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二条 金融企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并对金融企业及其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给予警告: (四)拒绝、阻扰依法实施的财务监督的。 五原县财政局 3.审查责任:审核检查结果, 对认定检查结论的事实、证据 、检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 处罚种类和幅度、被检查单位 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 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 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 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 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 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 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 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 5. 决策责任:做出重大行政处罚 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 论,做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 。 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 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 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 内容。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 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 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罚 款等处罚项目。 1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 行的责任。 1.立案责任:发现评标委员会 成员违法行为的,予以审查, 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 指定专人负责,及时调查取证 ,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 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 。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101 应当进行资产评估而 待定 未进行评估的处罚 《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47号 2008年1月 1日起施行)第三十条:金融企业违反本办法 有关规定,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给予警告:(一)应 当进行资产评估而未进行评估的; 五原县财政局 3.审查责任:审核检查结果, 对认定检查结论的事实、证据 、检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 处罚种类和幅度、被检查单位 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 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 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 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 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 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 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 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 5. 决策责任:做出重大行政处罚 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 论,做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 。 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 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 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 内容。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 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 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罚 款等处罚项目。 1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 行的责任。 1.立案责任:发现对政府采购 信息指定发布媒体违反政府采 购信息管理行为的,予以审查 ,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 指定专人负责,及时调查取证 ,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 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 。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102 应当申请资产评估项 目核准或者备案而未 待定 申请的处罚 《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47号 2008年1月 1日起施行)第三十条:金融企业违反本办法 有关规定,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给予警告: (二)应当申请资产评估项目核准或者备案而 未申请的; 五原县财政局 3.审查责任:审核检查结果, 对认定检查结论的事实、证据 、检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 处罚种类和幅度、被检查单位 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 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 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 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 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 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 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 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 5. 决策责任:做出重大行政处罚 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 论,做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 。 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 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 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 内容。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 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 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罚 款等处罚项目。 1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 行的责任。 1.立案责任:发现对单位和个 人非法干预政府采购信息公告 活动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 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 指定专人负责,及时调查取证 ,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 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 。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103 委托没有资产评估执 业资格的机构或者人 员从事资产评估的, 或者委托同一中介机 待定 构对同一经济行为进 行资产评估、审计、 会计业务服务的处罚 《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47号 2008年1月 1日起施行)第三十条:金融企业违反本办法 有关规定,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给予警告:(三)委 托没有资产评估执业资格的机构或者人员从事 资产评估的,或者委托同一中介机构对同一经 济行为进行资产评估、审计、会计业务服务的 。 五原县财政局 3.审查责任:审核检查结果, 对认定检查结论的事实、证据 、检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 处罚种类和幅度、被检查单位 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 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 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 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 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 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 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 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 5. 决策责任:做出重大行政处罚 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 论,做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 。 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 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 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 内容。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 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 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罚 款等处罚项目。 1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 行的责任。 1.立案责任:发现对财政收入 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 家财政收入管理行为的,予以 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 指定专人负责,及时调查取证 ,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 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 。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104 不按照规定建立内部 待定 财务管理制度的处罚 《金融企业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42号 2007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二条 金融企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并对金融企业及其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给予警告: (一)不按照规定建立内部财务管理制度的; 五原县财政局 3.审查责任:审核检查结果, 对认定检查结论的事实、证据 、检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 处罚种类和幅度、被检查单位 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 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 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 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 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 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 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 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 5. 决策责任:做出重大行政处罚 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 论,做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 。 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 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 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 内容。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 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 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罚 款等处罚项目。 1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 行的责任。 1.立案责任:发现对财政收入 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 家财政收入上缴规定行为的, 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 指定专人负责,及时调查取证 ,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 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 。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105 内部财务管理制度明 显与国家法律、法规 和统一的财务管理规 待定 章制度相抵触,且不 按财政部门要求修改 的处罚 《金融企业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42号 2007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二条 金融企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并对金融企业及其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给予警告: (二)内部财务管理制度明显与国家法律、法 规和统一的财务管理规章制度相抵触,且不按 财政部门要求修改的; 五原县财政局 3.审查责任:审核检查结果, 对认定检查结论的事实、证据 、检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 处罚种类和幅度、被检查单位 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 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 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 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 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 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 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 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 5. 决策责任:做出重大行政处罚 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 论,做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 。 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 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 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 内容。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 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 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罚 款等处罚项目。 1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 行的责任。 1.立案责任:发现监督人员进 行打击报复的违法行为(或者 以其他途径移送的违法案件等 ),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 指定专人负责,及时调查取证 ,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 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 。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106 不按照规定提供财务 待定 信息的处罚 《金融企业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42号 2007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二条 金融企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并对金融企业及其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给予警告: (三)不按照规定提供财务信息的; 五原县财政局 3.审查责任:审核检查结果, 对认定检查结论的事实、证据 、检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 处罚种类和幅度、被检查单位 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 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 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 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 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 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 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 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 5. 决策责任:做出重大行政处罚 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 论,做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 。 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 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 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 内容。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 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 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罚 款等处罚项目。 1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 行的责任。 107 按照行政区域对会计 待定 事项实施监督检查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2017年修正本) 第三十二条 财政部门对各单位的下列情况实 施监督:(一)是否依法设置会计帐簿;(二 )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 会计资料是否真实、完整;(三)会计核算是 否符合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四)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是否具备专业能力、 遵守职业道德。在对前款第(二)项所列事项 实施监督,发现重大违法嫌疑时,国务院财政 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向与被监督单位有经济 业务往来的单位和被监督单位开立帐户的金融 机构查询有关情况,有关单位和金融机构应当 给予支持。 第三十三条 财政、审计、税务、人民银行、 证券监管、保险监管等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 料实施监督检查。前款所列监督检查部门对有 关单位的会计资料依法实施监督检查后,应当 出具检查结论。有关监督检查部门已经作出的 检查结论能够满足其他监督检查部门履行本部 门职责需要的,其他监督检查部门应当加以利 用,避免重复查帐。 第三十五条 各单位必须依照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的规定,接受有关监督检查部门依法实施 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会计凭证、会计账簿、 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以及有关情况, 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2.【部门规章】《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 》(2001年2月20日财政部令第10号公布,自 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条 第一款 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负责本行 政区域的会计监督检查,并依法对违法会计行 为实施行政处罚。 3.【部门规章】《财政部门监督办法》(2012 年 财政部令第69号) 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 称财政部门)依法对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监 督对象)涉及财政、财务、会计等事项实施监 督适用本办法。 第十六条 财政部门依法对下列事项实施监督 :(一)财税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二) 预算编制、执行、调整和决算情况;(三)税 收收入、政府非税收入等政府性资金的征收、 管理情况;(四)国库集中收付、预算单位银 行账户的管理使用情况;(五)政府采购法规 、政策的执行情况;(六)行政、事业单位国 有资产,金融类、文化企业等国有资产的管理 情况;(七)财务会计制度的执行情况;(八 1.检查责任:根据工作职责以 及日常监督发现的线索或群众 举办的案件开展监督检查。 五原县财政局 2.处置责任:根据被监督检查 当事人具体的违法违规行为向 其下达财政检查结论、行政处 理决定书或行政处罚决定书, 限期整改。并向上级主管部门 通报监督检查情况。 3.移送责任:对涉嫌犯罪的案 件,应当依照《行政执法机关 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移 送司法机关处理。 4.事后监管责任:对检查情况 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 公布检查结果,并跟踪复查问 题整改落实情况。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 履行的责任。 108 对企业财务的指导、 待定 管理、监督 1.【部门规章】《企业财务通则》(2006年12 月4日财政部令第41号公布 自2007年1月1日起 施行) 第四条 财政部负责制定企业财务规章制度。 各级财政部门(以下通称主管财政机关) 应当加强对企业财务的指导、管理、监督,其 主要职责包括:(一)监督执行企业财务规章 制度,按照财务关系指导企业建立健全内部财 务制度。(二)制定促进企业改革发展的财政 财务政策,建立健全支持企业发展的财政资金 管理制度。(三)建立健全企业年度财务会计 报告审计制度,检查企业财务会计报告质量。 (四)实施企业财务评价,监测企业财务运行 状况。(五)研究、拟订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分 配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制度。(六)参与审 核属于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机构出资 的企业重要改革、改制方案。(七)根据企业 财务管理的需要提供必要的帮助、服务。 五原县财政局 1.检查责任:根据职责定期或 不定期进行检查。不妨碍被检 查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 得索取或者收受被检查人的财 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2.处置责任:依法告知当事人 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 及处理意见,对处理意见不服 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 提起行政诉讼。 3.移送责任:对涉嫌犯罪的案 件,应当依照《行政执法机关 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移 送司法机关处理。 4.事后监管责任:对检查情况 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 公布检查结果,并跟踪复查问 题整改落实情况。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 履行的责任。 109 110 对代理记账机构及其 从事代理记账业务情 待定 况实施监督检查。 1.【部门规章】《代理记账管理办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于2016年2月16日发布,自 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对代理 记账机构及其从事代理记账业务情况实施监督 检查。 五原县财政局 对政府采购活动及集 中采购机构的监督检 待定 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2002年6月 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 十八次会议通过 2014年08月31日第十二届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正) 第五十九条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 对政府采购活动及集中采购机构的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是:(一)有关政府采购 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执行情况;(二) 采购范围、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 (三)政府采购人员的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 第六十五条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政 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进行检查,政府采购当 事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材料。 五原县财政局 1、检查责任:根据职责定期或 不定期对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 事代理记账业务情况实施监督 检查,不妨碍被检查人正常的 生产经营活动,一次性告知补 证材料,依法受理或不受理( 不受理的应告知理由)。 2、处置责任:在规定的时间内 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依法告 知当事人检查中发现的违法、 违规行为及处理意见,对处理 意见不服的,可以依法由审批 机关撤销其资格。 3、事后监管责任:财政部门对 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事代理记 账业务情况实施监督检查。代 理记账机构从业人员在办理业 务中违反会计法律、法规和国 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由 财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拒 不改正的,列入重点关注名单 ,并向社会公示,提醒其履行 有关义务;情节严重的,按照 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 ,并向社会公示。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 应履行的责任 1.检查责任:对政府采购活动 及集中采购机构开展定期或者 不定期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检查情况, 分类依法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 。 3.事后监管责任:对检查情况 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 公布检查结果,并跟踪复查问 题整改落实情况。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 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11 112 政府投诉处理 政府采购合同备案 待定 待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2014年修正本) 第五十五条 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 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 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 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 部门投诉。 【规章】《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 部令第94号) 第七条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 和成交结果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 当首先依法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质疑答复不满意 ,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期限内 作出答复的,供应商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 作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第二十条财政部门应当自受理投诉之日起30个 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并以书 面形式通知投诉人、被投诉人及其他与投诉处 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政府采购当事人。 【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 例》 第六十三条质疑供应商对招标采购单位的答复 不满意或者招标采购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答复 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按有关 规定,向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投诉。财政部 门应当在收到投诉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对投诉 事项作出处理决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2014年修正本) 第四十七条 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合同自签订 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应当将合同副本 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 五原县财政局 1.事故报告责任:一次性告知 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受理 (不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事故调查责任:材料书面审 查、必要时调查取证或组织当 事人当面质证,提出处理意见 。 3.事故处理责任:政府采购监 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投诉后 三十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 依法作出终止投诉处理、驳回 投诉或按有关规定处理的决定 ,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和 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供应商 投诉处理过程中的监督检查, 确保投诉处理程序与结果合法 合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 其他责任。 五原县财政局 1.受理阶段责任:收到备案材 料后,即时做出是否受理的决 定: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的 ,告知备案当事人需要补正的 全部内容。 2.审查阶段责任: 对变更事项提供的材料进行审 查。 3.登记.发证阶段责任:对符合 规定的变更事项,在管理系统 中进行登记; 4.法律法规规章 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催告责任:调查、检查单位 或个人正在进行的财政行为是 否违法,有违法行为的下达《 行政决定履行催告书》。 113 行政强制 措施 行政强制 九 执行 十 行政征收 行政监督 十一 检查 八 暂停或者停止拨付财 待定 政拨款 共(0)项 共(0)项 共(0)项 共(4)项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 和国国务院令第427号;自2005年2月 1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条 对被调查、检查 单位或者个人正在进行的财政违法行为,财政 部门、审计机关应当责令停止。拒不执行的, 财政部门可以暂停财政拨款或者停止拨付与财 政违法行为直接有关的款项,已经拨付的,责 令其暂停使用;审计机关可以通知财政部门或 者其他有关主管部门暂停财政拨款或者停止拨 付与财政违法行为直接有关的款项,已经拨付 的,责令其暂停使用,财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 管部门应当将结果书面告知审计机关。 五原县财政局 2.决定责任:听取被调查、检 查单位或者个人的意见,对其 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 行记录和复核,做出是否采取 强制措施的决定,制作行政强 制执行决定书; 3.执行责任:送达执法文书, 对正在进行的财政违法行为, 财政部门责令停止。拒不执行 的,财政部门可以暂停财政拨 款或者停止拨付与财政违法行 为直接有关的款项。 4.事后监管责任:检查财政违 法行为有关款项的暂停或停止 拨付情况。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 其他责任。 1 财政支出资金检 查 待定 (一)日常监督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责任:1.立案阶段责 第七十一条 各级政府财政部 任:根据工作职责以 门负责监督检查本级各部门及 及日常监督发现的线 其所属各单位预算的执行;并 索或群众举办的案件 向本级政府和上一级政府财政 开展监督检查。 2.检 部门报告预算执行情况。 查阶段责任:向被监 2.《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 督检查当事人书面通 施条例》第七十六条 各部门 知监督内容、时间、 及其所属各单位应当接受本级 检查组人员,需提供 财政部门有关预算的监督检查 的材料以及实施监督 ;按照本级财政部门的要求, 的法律法规依据后, 如实提供有关预算资料;执行 再实施监督检查。监 本级财政部门提出的检查意见 督机构按照法定程序 。 进行监督检查。3.专 3.《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 五原县财政局 项监督结果处理责任 例》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 :根据被监督检查当 府财政部门及审计机关在各自 事人具体的违法违规 职权范围内,依法对财政违法 行为向其下达财政检 查结论,行政处理决 行为作出处理、处罚决定。 定书或行政处罚决定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 书,限期整改。并向 门的派出机构,应当在规定职 上级主管部门通报监 权范围内,依法对财政违法行 督检查情况。4.法律 为作出处理、处罚决定;审计 法规规章规定履行的 机关的派出机构,应当根据审 其他责任。 计机关的授权,依法对财政违 (二)专项监督检查 法行为作出处理、处罚决定。 : 1.专项监督承检责 根据需要,国务院可以依 任:向被监督检查当 法调整财政部门及其派出机构( 事人书面通知监督内 以下统称财政部门)、审计机关 容、时间、检查组人 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统称审计机 员,需提供的材料以 关)的职权范围。 及实施监督的法律法 有财政违法行为的单位, 规依据后,再实施监 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督检查。监督机构按 直接责任人员,以及有财政违 照法定程序进行监督 法行为的个人,属于国家公务 检查。2.专项监督结 员的,由监察机关及其派出机 果处理责任:根据被 2 会计信息质量检 查 待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 三十二条 财政部门对各单位的 下列情况实施监督: (一)是否依法设置会计帐 簿; (二)会计凭证、会计帐簿 、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 是否真实、完整; (三)会计核算是否符合本 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 (四)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 是否具备从业资格。 在对前款第(二)项所列事 项实施监督,发现重大违法嫌疑 时,国务院财政部门及其派出机 构可以向与被监督单位有经济业 务往来的单位和被监督单位开立 帐户的金融机构查询有关情况, 有关单位和金融机构应当给予支 持。 第三十三条 财政、审计、 税务、人民银行、证券监管、保 险监管等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对有关 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 前款所列监督检查部门对有 关单位的会计资料依法实施监督 检查后,应当出具检查结论。有 关监督检查部门已经作出的检查 结论能够满足其他监督检查部门 履行本部门职责需要的,其他监 督检查部门应当加以利用,避免 重复查帐。 2.《会计从业资格办法》第三十 一条:用假学历、假证书等手段 得以免试考试科目并取得会计从 业资格证书的,由会计从业资格 (一)日常监督检查 责任:1.立案阶段责 任:根据工作职责以 及日常监督发现的线 索或群众举办的案件 开展监督检查。 2.检 查阶段责任:向被监 督检查当事人书面通 知监督内容、时间、 检查组人员,需提供 的材料以及实施监督 的法律法规依据后, 再实施监督检查。监 督机构按照法定程序 进行监督检查。3.专 五原县财政局 项监督结果处理责任 :根据被监督检查当 事人具体的违法违规 行为向其下达财政检 查结论,行政处理决 定书或行政处罚决定 书,限期整改。并向 上级主管部门通报监 督检查情况。4.法律 法规规章规定履行的 其他责任。 (二)专项监督检查 : 1.专项监督承检责 任:向被监督检查当 事人书面通知监督内 容、时间、检查组人 员,需提供的材料以 及实施监督的法律法 规依据后,再实施监 督检查。监督机构按 照法定程序进行监督 检查。2.专项监督结 果处理责任:根据被 3 财政票据监督检 查 待定 1.《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 部令第70号)第三十七条 财政 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财政票据监督 检查制度,对财政票据印制、使 用、管理等情况进行检查。 2.《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非税收入 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自治区人民 政府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制定非税 收入票据管理的具体办法,统一 印制和管理非税收入票据。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 门负责非税收入票据的保管、发 放、使用、核销、检查等日常管 理工作。 (一)日常监督检查 责任:1.立案阶段责 任:根据工作职责以 及日常监督发现的线 索或群众举办的案件 开展监督检查。 2.检 查阶段责任:向被监 督检查当事人书面通 知监督内容、时间、 检查组人员,需提供 的材料以及实施监督 的法律法规依据后, 再实施监督检查。监 督机构按照法定程序 进行监督检查。3.专 五原县财政局 项监督结果处理责任 :根据被监督检查当 事人具体的违法违规 行为向其下达财政检 查结论,行政处理决 定书或行政处罚决定 书,限期整改。并向 上级主管部门通报监 督检查情况。4.法律 法规规章规定履行的 其他责任。 (二)专项监督检查 : 1.专项监督承检责 任:向被监督检查当 事人书面通知监督内 容、时间、检查组人 员,需提供的材料以 及实施监督的法律法 规依据后,再实施监 督检查。监督机构按 照法定程序进行监督 检查。2.专项监督结 果处理责任:根据被 4 对政府采购活动 及集中采购机构 的监督检查 待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 ,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 督管理职责。各级人民政府其他 有关部门依法履行与政府采购活 动有关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五十九条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 门应当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及集 中采购机构的监督检查。监督检 查的主要内容是:(一)有关政 府采购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 的执行情况;(二)采购范围、 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 ;(三)政府采购人员的职业素 质和专业技能。 第六 十五条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 当对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进 行检查,政府采购当事人应当如 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材料。 《政府采购法》第八十条:政府 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 实施监督检查中违反本法规定滥 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日程监管责任 :1.编制采购目录责 任:按照自治区经济 社会发展情况和政府 采购工作实际,科学 合理编制政府采购目 录。2.审核政府采购 预算责任:审核政府 采购预算是否全面准 确。3.审核政府采购 计划责任:采购计划 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4.审核发布 政府采购信息公告责 任:信息公告时间和 五原县财政局 内容是否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规定。 5.审核 抽取政府采购评审专 家责任:评审专家专 业和数量是否符合相 关法律规定。 (二)对集中采购机 构的监督检查分为以 下几项责任:1.检查 发起阶段责任:检查 方案是否符合法律规 定;检查内容是否全 面。 2.检查实施阶段 责任:检查组构成是 否合法;检查过程是 否符合相关规定。 3. 检查结果发布阶段责 任:是否及时准确向 有关方案通报检查结 果。4.检查结果运用 责任:是否对检查过 程中发现的问题依法 进行处理。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内蒙古自治区会计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备注 财政 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监督检查中泄露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 (二)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非法 利益的; (三)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人员颁发会计从业资格证 书的; (四)不受理检举或者将检举人姓名和检举材料转给 被检举单位、被检举人的; (五)未依法履行会计监督管理其他职责的。 《政府采购法》第八十条: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 的工作人员在实施监督检查中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 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政府采购法实 施条例》第七十七条:财政部门在履行政府采购监 督管理职责中违反政府采购法和本条例规定,滥用 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 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 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 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内蒙古自治区会计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财政 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监督检查中泄露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 (二)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非法 利益的; (三)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人员颁发会计从业资格证 书的; (四)不受理检举或者将检举人姓名和检举材料转给 被检举单位、被检举人的; (五)未依法履行会计监督管理其他职责的。 《内蒙古自治区会计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财政 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监督检查中泄露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 (二)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非法 利益的; (三)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人员颁发会计从业资格证 书的; (四)不受理检举或者将检举人姓名和检举材料转给 被检举单位、被检举人的; (五)未依法履行会计监督管理其他职责的。 《政府采购法》第八十条:政府采购 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实施监督 检查中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 《政府采购法》第八十条:政府采购 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 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实施监督 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检查中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 《政府采购法》第八十条:政府采购 。 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 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实施监督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七条 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检查中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 《政府采购法》第八十条:政府采购 :财政部门在履行政府采购监督管理 。 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 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实施监督 职责中违反政府采购法和本条例规定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七条 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检查中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政府采购法》第八十条:政府采购 :财政部门在履行政府采购监督管理 。 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实施监督 职责中违反政府采购法和本条例规定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七条 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直接负责的 检查中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政府采购法》第八十条:政府采购 :财政部门在履行政府采购监督管理 。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 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实施监督 职责中违反政府采购法和本条例规定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七条 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直接负责的 检查中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政府采购法》第八十条:政府采购 :财政部门在履行政府采购监督管理 。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 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实施监督 职责中违反政府采购法和本条例规定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七条 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直接负责的 检查中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财政部门在履行政府采购监督管理 。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 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职责中违反政府采购法和本条例规定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七条 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直接负责的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财政部门在履行政府采购监督管理 。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职责中违反政府采购法和本条例规定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七条 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直接负责的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财政部门在履行政府采购监督管理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职责中违反政府采购法和本条例规定 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直接负责的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 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政府采购法》第八十条:政府采购 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实施监督 检查中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 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 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七条 :财政部门在履行政府采购监督管理 职责中违反政府采购法和本条例规定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 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七 条 财政部门及有关行政部门的工作 人员在实施监督管理中滥用职权、玩 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国家秘密 、商业秘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刑 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 行政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七 条 财政部门及有关行政部门的工作 人员在实施监督管理中滥用职权、玩 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国家秘密 、商业秘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刑 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 行政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七 条 财政部门及有关行政部门的工作 人员在实施监督管理中滥用职权、玩 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国家秘密 、商业秘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刑 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 行政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七 条 财政部门及有关行政部门的工作 人员在实施监督管理中滥用职权、玩 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国家秘密 、商业秘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刑 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 行政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七 条 财政部门及有关行政部门的工作 人员在实施监督管理中滥用职权、玩 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国家秘密 、商业秘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刑 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 行政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七 条 财政部门及有关行政部门的工作 人员在实施监督管理中滥用职权、玩 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国家秘密 、商业秘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刑 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 行政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七 条 财政部门及有关行政部门的工作 人员在实施监督管理中滥用职权、玩 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国家秘密 、商业秘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刑 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 行政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七 条 财政部门及有关行政部门的工作 人员在实施监督管理中滥用职权、玩 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国家秘密 、商业秘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刑 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 行政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七 条 财政部门及有关行政部门的工作 人员在实施监督管理中滥用职权、玩 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国家秘密 、商业秘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刑 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 行政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七 条 财政部门及有关行政部门的工作 人员在实施监督管理中滥用职权、玩 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国家秘密 、商业秘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刑 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 行政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七 条 财政部门及有关行政部门的工作 人员在实施监督管理中滥用职权、玩 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国家秘密 、商业秘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刑 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 行政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七 条 财政部门及有关行政部门的工作 人员在实施监督管理中滥用职权、玩 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国家秘密 、商业秘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刑 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 行政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七 条 财政部门及有关行政部门的工作 人员在实施监督管理中滥用职权、玩 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国家秘密 、商业秘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刑 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 行政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七 条 财政部门及有关行政部门的工作 人员在实施监督管理中滥用职权、玩 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国家秘密 、商业秘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刑 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 行政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七 条 财政部门及有关行政部门的工作 人员在实施监督管理中滥用职权、玩 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国家秘密 、商业秘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刑 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 行政处分。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二 十八条 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监察 机关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徇私舞弊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 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 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 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二 十八条 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监察 机关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徇私舞弊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 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 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 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二 十八条 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监察 机关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徇私舞弊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 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 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 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二 十八条 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监察 机关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徇私舞弊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 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 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 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第二十八条 财政部门、审计机关、 监察机关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 职守、徇私舞弊的,给予警告、记过 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 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 予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第二十八条 财政部门、审计机关、 监察机关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 职守、徇私舞弊的,给予警告、记过 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 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 予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第二十八条 财政部门、审计机关、 监察机关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 职守、徇私舞弊的,给予警告、记过 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 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 予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第二十八条 财政部门、审计机关、 监察机关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 职守、徇私舞弊的,给予警告、记过 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 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 予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第二十八条 财政部门、审计机关、 监察机关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 职守、徇私舞弊的,给予警告、记过 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 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 予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第二十八条 财政部门、审计机关、 监察机关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 职守、徇私舞弊的,给予警告、记过 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 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 予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第二十八条 财政部门、审计机关、 监察机关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 职守、徇私舞弊的,给予警告、记过 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 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 予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第二十八条 财政部门、审计机关、 监察机关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 职守、徇私舞弊的,给予警告、记过 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 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 予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第二十八条 财政部门、审计机关、 监察机关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 职守、徇私舞弊的,给予警告、记过 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 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 予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第二十八条 财政部门、审计机关、 监察机关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 职守、徇私舞弊的,给予警告、记过 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 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 予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 《财政票据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财政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 反本办法规定,在工作中徇私舞弊、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处 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 《财政票据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财政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 反本办法规定,在工作中徇私舞弊、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处 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 《财政票据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财政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 反本办法规定,在工作中徇私舞弊、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处 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 《财政票据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财政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 反本办法规定,在工作中徇私舞弊、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处 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 《财政票据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财政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 反本办法规定,在工作中徇私舞弊、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处 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 《财政票据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财政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 反本办法规定,在工作中徇私舞弊、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处 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 《财政票据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财政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 反本办法规定,在工作中徇私舞弊、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处 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 《财政票据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财政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 反本办法规定,在工作中徇私舞弊、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处 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 《政府采购法》第八十条:政府采购 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实施监督 检查中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 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 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七 条:财政部门在履行政府采购监督管 理职责中违反政府采购法和本条例规 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 办法》(财政部令87号) 第八十二条 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履行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职责。财政部门及 其工作人员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中存 在懒政怠政、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政 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国家有关 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 送司法机关处理。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 办法》(财政部令87号) 第八十二条 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履行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职责。财政部门及 其工作人员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中存 在懒政怠政、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政 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国家有关 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 送司法机关处理。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 办法》(财政部令87号) 第八十二条 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履行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职责。财政部门及 其工作人员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中存 在懒政怠政、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政 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国家有关 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 送司法机关处理。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 办法》(财政部令87号) 第八十二条 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履行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职责。财政部门及 其工作人员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中存 在懒政怠政、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政 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国家有关 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 送司法机关处理。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 办法》(财政部令87号) 第八十二条 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履行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职责。财政部门及 其工作人员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中存 在懒政怠政、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政 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国家有关 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 送司法机关处理。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 办法》(财政部令87号) 第八十二条 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履行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职责。财政部门及 其工作人员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中存 在懒政怠政、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政 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国家有关 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 送司法机关处理。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 办法》(财政部令87号) 第八十二条 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履行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职责。财政部门及 其工作人员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中存 在懒政怠政、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政 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国家有关 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 送司法机关处理。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 办法》(财政部令87号) 第八十二条 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履行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职责。财政部门及 其工作人员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中存 在懒政怠政、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政 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国家有关 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 送司法机关处理。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 办法》(财政部令87号) 第八十二条 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履行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职责。财政部门及 其工作人员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中存 在懒政怠政、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政 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国家有关 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 送司法机关处理。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 办法》(财政部令87号) 第八十二条 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履行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职责。财政部门及 其工作人员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中存 在懒政怠政、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政 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国家有关 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 送司法机关处理。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 办法》(财政部令87号) 第八十二条 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履行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职责。财政部门及 其工作人员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中存 在懒政怠政、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政 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国家有关 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 送司法机关处理。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 办法》(财政部令87号) 第八十二条 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履行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职责。财政部门及 其工作人员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中存 在懒政怠政、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政 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国家有关 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 送司法机关处理。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 办法》(财政部令87号) 第八十二条 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履行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职责。财政部门及 其工作人员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中存 在懒政怠政、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政 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国家有关 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 送司法机关处理。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 办法》(财政部令87号) 第八十二条 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履行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职责。财政部门及 其工作人员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中存 在懒政怠政、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政 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国家有关 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 送司法机关处理。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 办法》(财政部令87号) 第八十二条 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履行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职责。财政部门及 其工作人员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中存 在懒政怠政、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政 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国家有关 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 送司法机关处理。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 》(财政部74号令) 第五十九条 财政部门工作人员在实 施监督管理过程中违法干预采购活动 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的,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 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 》(财政部74号令) 第五十九条 财政部门工作人员在实 施监督管理过程中违法干预采购活动 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的,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 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 》(财政部74号令) 第五十九条 财政部门工作人员在实 施监督管理过程中违法干预采购活动 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的,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 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 执法人 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 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 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 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 》(财政部74号令) 第五十九条 财政部门工作人员在实 施监督管理过程中违法干预采购活动 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的,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 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 》(财政部74号令) 第五十九条 财政部门工作人员在实 施监督管理过程中违法干预采购活动 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的,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 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 》(财政部74号令) 第五十九条 财政部门工作人员在实 施监督管理过程中违法干预采购活动 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的,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 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 》(财政部74号令) 第五十九条 财政部门工作人员在实 施监督管理过程中违法干预采购活动 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的,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 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 》(财政部74号令) 第五十九条 财政部门工作人员在实 施监督管理过程中违法干预采购活动 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的,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 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 》(财政部74号令) 第五十九条 财政部门工作人员在实 施监督管理过程中违法干预采购活动 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的,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 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 》(财政部74号令) 第五十八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非法 干预、影响评审过程或者结果的,责 令改正;该单位责任人或者个人属于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 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九条 财政部门工作人员在实 施监督管理过程中违法干预采购活动 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的,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 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 》(财政部74号令) 第五十八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非法 干预、影响评审过程或者结果的,责 令改正;该单位责任人或者个人属于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 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九条 财政部门工作人员在实 施监督管理过程中违法干预采购活动 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的,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 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 》(财政部74号令) 第五十八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非法 干预、影响评审过程或者结果的,责 令改正;该单位责任人或者个人属于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 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九条 财政部门工作人员在实 施监督管理过程中违法干预采购活动 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的,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 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 》(财政部74号令) 第五十八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非法 干预、影响评审过程或者结果的,责 令改正;该单位责任人或者个人属于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 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九条 财政部门工作人员在实 施监督管理过程中违法干预采购活动 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的,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 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 》(财政部74号令) 第五十八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非法 干预、影响评审过程或者结果的,责 令改正;该单位责任人或者个人属于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 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九条 财政部门工作人员在实 施监督管理过程中违法干预采购活动 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的,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 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 》(财政部74号令) 第五十八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非法 干预、影响评审过程或者结果的,责 令改正;该单位责任人或者个人属于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 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九条 财政部门工作人员在实 施监督管理过程中违法干预采购活动 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的,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 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七 条 财政部门及有关行政部门的工作 人员在实施监督管理中滥用职权、玩 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国家秘密 、商业秘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刑 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 行政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七 条 财政部门及有关行政部门的工作 人员在实施监督管理中滥用职权、玩 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国家秘密 、商业秘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刑 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 行政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七 条 财政部门及有关行政部门的工作 人员在实施监督管理中滥用职权、玩 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国家秘密 、商业秘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刑 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 行政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七 条 财政部门及有关行政部门的工作 人员在实施监督管理中滥用职权、玩 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国家秘密 、商业秘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刑 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 行政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七 条 财政部门及有关行政部门的工作 人员在实施监督管理中滥用职权、玩 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国家秘密 、商业秘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刑 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 行政处分。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 办法》(财政部令87号) 第八十二条 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履行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职责。财政部门及 其工作人员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中存 在懒政怠政、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政 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国家有关 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 送司法机关处理。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第二十八条 财政部门、审计机关、 监察机关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 职守、徇私舞弊的,给予警告、记过 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 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 予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第二十八条 财政部门、审计机关、 监察机关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 职守、徇私舞弊的,给予警告、记过 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 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 予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 《企业财务通则》第七十六条主管财 政机关以及政府其他部门、机构有关 工作人员,在企业财务管理中滥用职 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国 家机密、企业商业秘密的,依法进行 处理。 《企业财务通则》第七十六条主管财 政机关以及政府其他部门、机构有关 工作人员,在企业财务管理中滥用职 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国 家机密、企业商业秘密的,依法进行 处理。 《企业财务通则》第七十六条主管财 政机关以及政府其他部门、机构有关 工作人员,在企业财务管理中滥用职 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国 家机密、企业商业秘密的,依法进行 处理。 《企业财务通则》第七十六条主管财 政机关以及政府其他部门、机构有关 工作人员,在企业财务管理中滥用职 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国 家机密、企业商业秘密的,依法进行 处理。 《企业财务通则》第七十六条主管财 政机关以及政府其他部门、机构有关 工作人员,在企业财务管理中滥用职 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国 家机密、企业商业秘密的,依法进行 处理。 《企业财务通则》第七十六条主管财 政机关以及政府其他部门、机构有关 工作人员,在企业财务管理中滥用职 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国 家机密、企业商业秘密的,依法进行 处理。 《企业财务通则》第七十六条主管财 政机关以及政府其他部门、机构有关 工作人员,在企业财务管理中滥用职 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国 家机密、企业商业秘密的,依法进行 处理。 《企业财务通则》第七十六条主管财 政机关以及政府其他部门、机构有关 工作人员,在企业财务管理中滥用职 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国 家机密、企业商业秘密的,依法进行 处理。 《政府采购法》第八十条:政府采购 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实施监督 检查中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 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 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七条 :财政部门在履行政府采购监督管理 职责中违反政府采购法和本条例规定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 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 》(财政部74号令) 第五十九条 财政部门工作人员在实 施监督管理过程中违法干预采购活动 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的,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 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 》(财政部75号令) 第五十九条 财政部门工作人员在实 施监督管理过程中违法干预采购活动 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的,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 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第二十八条 财政部门、审计机关、 监察机关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 职守、徇私舞弊的,给予警告、记过 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 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 予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 《会计法》第四十四条:“隐匿或者 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 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前款行为 ,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 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 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 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 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 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对 其中的会计人员,并由县级以上人民 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国合作者先行 回收投资审批办法》财政部令28号 第十一条 财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 依法履行职责的,按《中华人民共和 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 三条和第七十四条及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承担法律责任。 《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 管理办法》 第五十七条 各级财政部 门、项目实施单位和项目协调机构的 工作人员在贷款、赠款的管理、资金 使用和偿还过程中,贪污受贿、滥用 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照 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金融企业财务规则》第六十四条财 政部门工作人员在履行财务管理职责 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 弊,或者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 ,依法进行处理。 《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监督管理暂 行办法》第三十二条 财政部门工作 人员在资产评估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 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 漏金融企业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行 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 机关。 《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监督管理暂 行办法》第三十二条 财政部门工作 人员在资产评估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 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 漏金融企业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行 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 机关。 《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监督管理暂 行办法》第三十二条 财政部门工作 人员在资产评估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 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 漏金融企业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行 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 机关。 《金融企业财务规则》第六十四条财 政部门工作人员在履行财务管理职责 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 弊,或者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 ,依法进行处理。 《金融企业财务规则》第六十四条财 政部门工作人员在履行财务管理职责 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 弊,或者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 ,依法进行处理。 《金融企业财务规则》第六十四条财 政部门工作人员在履行财务管理职责 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 弊,或者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 ,依法进行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第四十七条 财政部门及有关行政部 门的工作人员在实施监督中滥用职权 、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国家 秘密、商业秘密的,构成犯罪的,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令41号) 第七十六条 主管财政机关以及政府 其他部门、机构有关工作人员,在企 业财务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国家机密、企业商 业秘密的,依法进行处理。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工作 人员在代理记账资格管理过程中,滥 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 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 司法机关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八十条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 工作人员实施监督检查中违反本规定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 《政府采购法》第八十条:政府采购 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实施监督 检查中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 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 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七 条:财政部门在履行政府采购监督管 理职责中违反政府采购法和本条例规 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 执法人 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 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 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 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政府采购法》第八十条:政府采购 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实施监督 检查中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 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 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七 条:财政部门在履行政府采购监督管 理职责中违反政府采购法和本条例规 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二 十八条 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监察 机关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徇私舞弊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 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 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 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第四十七条 财政部门及 有关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 在实施监督管理中滥用职 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或者泄露国家秘密、商业 秘密,构成犯罪的,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 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 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第四十七条 财政部门及 有关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 在实施监督管理中滥用职 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或者泄露国家秘密、商业 秘密,构成犯罪的,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 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 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第四十七条 财政部门及 有关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 在实施监督管理中滥用职 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或者泄露国家秘密、商业 秘密,构成犯罪的,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 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 分。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七十七条:财政部门在 履行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职 责中违反政府采购法和本 条例规定,滥用职权、玩 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 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 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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