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学实践基地建设管理办法.doc
教学实践基地建设管理办法 (教务处,2004年制订,2006年5月修订)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校教学实践基地(以下简称实践基地)的建设和管理,保证实 习工作的顺利进行,提高实习教学的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实践基地是指具有一定规模并相对稳定的能够供教师开展社会实践调查与研 究、学生进行实习和社会实践活动的单位或场所。 第二条 我校实践基地的总体建设目标是:各专业的实践基地数量与基地类型能够满足 人才培养目标规定的实践教学要求。 第三条 实践基地分为校外实践基地和校内实践基地两种类型。 校外实践基地是指由学校或学院根据不同学科性质和专业特点,有计划地在有关党政机 关、公检法司和企事业单位等,协商建立的、能满足一定数量本科学生进行教学实习、教师 开展社会调查研究的场所。校内实习基地是由学校或学院在校内的综合实验室和相关馆、所、 中心等建立的相对稳定,且能满足一定数量本科学生教学实习的场所。 第四条 实践基地应具备的基本条件是: 1.有能满足一定数量的学生教学实习必需的学习、工作、生活条件; 2.实践基地单位业务与学生所学专业基本对口,能满足教学实习任务的要求; 3.有一定数量的具有较高专业技术水平和较丰富的教学实践管理经验的兼职指导老师, 原则上每名兼职指导老师指导实习学生数量不得超过三人; 4.有相对稳定的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与学校或学院进行日常沟通与来往、协调解决实 习安排及实习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 5.能够为学校或学院检查实习提供必要的帮助与便利条件; 6.尽可能不向学校或学院收取实习费,确需收取的,收费不得超过学校规定的实习经 费标准; 7.至少能在三年内保持相对稳定。 第五条 实践基地建设程序与要求: 1.实践基地的建设,由各学院根据不同学科性质和专业特点以及学生数量等情况有计 划地进行并适当调整,原则上每个学院实践基地应能满足本学院30%以上的学生实习需要; 2.学院应于每年编制下一年度经费预算前向教务处提出下一年本学院的实践基地建设 计划; 3.教务处对各学院提出的实践基地建设计划进行汇总审核并根据学校经费预算情况制 定下一年度学校实践基地建设计划与经费预算; 4.学院根据学校审核确定的实践基地建设计划与经费预算开展基地单位的考察与联系 工作; 5.对符合建立实践基地条件,共建双方有合作意向的,学院应及时将对方单位的详细 情况与拟签订协议的内容报教务处审核批准后方可签订实践基地共建协议书; 6.实践基地共建协议书经协商可由学校(教务处)或学院与基地所在单位签订。协议 书内容应包括:双方合作目的、基地建设目标与受益范围、双方权利和义务、实习师生的食 宿问题解决方案、协议合作年限(原则上三至五年)、同时容纳的实习人数、能聘请的兼职 指导老师等方面的内容; 协议书一式三份,由教务处、实习基地所在单位、有关学院各执一份。 第六条 签订了共建协议的实践基地,应在基地所在单位悬挂“西北政法大学教学实践 基地”铜牌。实践基地铜牌由学校统一制作。 第七条 为了保证实践基地的正常运行,校院两级应加强对实践基地的管理。教务处负 责对全校实践基地进行统筹协调,各学院负责本院实践基地的具体管理与维护工作,并加强 与各实习基地的联系。 第八条 学校每年划拨实践基地专项经费用于实践基地的建设与管理。经费拨付具体标 准由教务处根据各学院下年度实践基地建设规划于每年编制预算时确定。 第九条 为了及时了解和掌握各实践基地的情况,保证教学实习的质量,教务处应当会 同有关学院不定期到实践基地抽查和评估。 第十条 第十一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教务处。 本办法自2004—2005学年第一学期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