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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北师范大学本科生考场纪律及违纪认定的若干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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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师发〔2016〕42 号 关于印发《西北师范大学本科生考场纪律 及违纪认定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各学院,各单位,机关各部门: 《西北师范大学本科生考场纪律及违纪认定的若干规定》已 经 3 月 1 日校长办公会讨论研究,4 月 7 日党委常委会审定通过,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西北师范大学 2016 年 4 月 14 日 -1- 西北师范大学本科生考场纪律 及违纪认定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考风建设、严肃考试纪律、规范考试 秩序,维护考试的公平、公正,维护学校优良的学风、校风,根 据《西北师范大学考试管理规定》及《西北师范大学学生违纪处 分办法(试行)》,结合学校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类考试的学生均应遵守以下规 定: 1、自觉遵守考场纪律,听从监考教师的指令。 2、应按规定时间提前 10 分钟进入考场。如因特殊情况迟到, 须向主考教师申明理由,经同意后,方可进场考试。考试开始后 迟到 30 分钟(含)以上者,取消该课程的本次考试资格,以旷 考论处。学生一律凭学生证、身份证参加考试,如证件遗失应提 前补办或出具相关证明。进入考场后按指定位置就座,并将上述 证件放在桌子左上角,以便监考教师查对。 3、闭卷考试中,除发放的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 等,下同)、草稿纸和该科目考试所规定的用具外,有存储功能 的电子设备、书包、书籍、笔记本和纸张,以及各种无线通讯工 具等均不得携入座位,须放在指定位置,且通讯工具应关闭。凡 经教师同意使用的各种计算工具等,一律自备,考试过程中未经 监考教师允许,不得互相借用。开卷考试只能携带主考教师规定 的书籍、参考资料等用具,不得互相借用。考试须使用统一发放 -2- 的答题纸和草稿纸,不得另用其他纸张。试卷及答题纸装订成册 的,未经监考教师同意学生不得随意拆散。口试抽签应以一次为 准,不得要求更换考签。 4、考试须使用黑色钢笔或签字笔作答。学生拿到试卷后应 首先填写考试科目、姓名、学号、院(系)名称、专业和年级。 学生在考试过程中若有问题,不准互相询问,应在座位上举手示 意,等待监考教师前往处理。学生不得向监考教师提出涉及试题 内容的问题。在考试过程中,学生应保管好自己的试卷。答题时, 写有答案的试卷或答卷的放置位置不应超过自己的座位宽度,已 经写好答案的有文字一面应朝下放置。 5、考试期间不得离开考场。如有特殊情况,需经监考教师 同意。 6、学生提前交卷,应在监考教师清点、收齐考试材料后, 迅速离开考场。不得在考场周围逗留、喧哗。考试结束时,学生 应立即停止答卷,并将试卷、答卷和草稿纸反放,在规定座位坐 好,等候监考教师收卷,经教师清点无误后,学生方可离开考场。 7、学生一旦交卷或未经监考人员允许擅自离开考场,不得 以任何理由返回考场。 第三条 学生参加考试有下列行为之一,属违反考试纪律: 1、未按规定携带学生证、身份证等身份证件强行进入考场 参加考试,不听劝阻的。 2、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3、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不听劝阻的。 4、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 -3- 的。 5、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6、考试期间在考场外偷看或者与他人交流考试有关内容的。 7、在考场及其周边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扰乱考场秩序 的。 8、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9、未经允许,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 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10、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 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11、交卷后强行拿回试卷修改的。 12、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拒绝或者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工作职责的。 13、故意损坏试卷、答卷或者其他考试材料的。 14、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四条 学生参加考试有下列情况之一,属考试作弊或考试 严重作弊: 一、学生参加考试有下列情况之一,属考试作弊: 1、在闭卷考试中,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 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2、在闭卷考试中,使用相关设备搜索、浏览与考试内容相 关的网络信息的。 3、在闭卷考试中,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 的。 -4- 4、在闭卷考试中,在考试座位及邻座的桌仓内发现考试允 许携带的文具和证件之外的物品,或在其座位附近的桌面、桌仓、 墙壁、考试用具、个人身体等处发现写有与考试有关的内容和符 号等。 5、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 资料的。 6、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学号等信息的。 7、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8、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 绩的行为。 二、学生参加考试有下列情况之一,属考试严重作弊: 10、考试过程中,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及试题答案 的。 11、考试过程中,使用相关设备接收信息实施作弊的。 12、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 供方便的。 13、由他人代替参加考试的。 14、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15、组织团伙作弊的。 16、为作弊组织者提供试题信息、答案及相应设备等参与团 伙作弊行为的。 17、偷盗试卷的。 18、其他严重作弊行为。 第五条 学生参加考试出现违反考试纪律或作弊、严重作弊 -5- 行为,按照以下程序认定和处理: 1、监考教师发现考生违纪或作弊,应当场指出,终止其考 试。 2、监考教师应收缴有关材料,并要求考生在材料上签字, 没收其作弊工具。 3、监考教师应在试卷上写明“违纪”字样,填写《西北师 范大学学生考试考场记录单》中的“违纪学生记录”一栏并由违 纪学生签字确认。如违纪考生拒绝签字,可由监考教师写明情况 签字证明。 4、考试结束后监考教师将写有考试违纪情况记录的《西北 师范大学学生考试考场记录单》、违纪材料、工具等一同报送开 课学院教务秘书处。 5、学院分管教学的领导核实情况后,将有关材料报送教务 处。 6、教务处对违纪材料进行审核后,依据《西北师范大学学 生违纪处分办法(试行) 》规定权限和程序给予违纪学生相应的 纪律处分。属第三条违反考试纪律的,给予违纪学生警告、严重 警告或记过处分;属第四条中 1 至 9 款考试作弊的,给予作弊学 生记过处分;属第四条中 10 至 18 款考试严重作弊的,给予作弊 学生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7、教务处通知受到违纪处分的学生所在院(系),由学院依 照《西北师范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试行)》中处分送达程序, 将处分通知送达学生本人及学生家长,并对违纪学生进行批评教 育。 -6- 8、认定为违纪的学生,该门课程本次考试按“0”分记,并 注明“违纪”字样。 9、教务处和各学院要及时将处理结果进行通报和送达,并 通知任课教师按要求登记违纪学生成绩。 第六条 学生有权监督、检举不负责任、违反监考守则和阅 卷规则的教师以及违纪的同学。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按照 学校《西北师范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试行)》规定的程序提 出申诉。 第七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类考试违纪 认定,学生参加在我校举行的国家级、省级考试违纪按其相关违 纪处理办法处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抄送:各位校领导,学校办公室,存档。 西北师范大学办公室 2016 年 4 月 18 日印发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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