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北师范大学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试行).doc
西北师范大学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师德与教风建设,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 规范教学管理,弘扬优秀教学文化传统,有效防范和处理教学事 故,依据国家有关法律及法规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 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教学事故,是指与本科教学有关的学校在 编教师、聘任教师、教学管理人员、教学辅助人员以及在教学管 理和教学后勤保障部门工作人员,在其所承担的教学活动及相关 工作中出现过错和失误,影响正常教学秩序、教学进程或教学质 量的行为或事件。 第三条 教学事故视情节及后果的不同,分为一般教学事故、 严重教学事故、重大教学事故。认定范围包括:课堂教学(含实 验教学)、实践教学、考试与成绩管理、教学管理、教学保障等方 面。 第二章 教学事故的认定 第四条 出现下列各类情况之一,情节轻微的,为一般教学事 故: (一)教学过程类 1、无正当理由,教师上课迟到、提前下课或上课期间离开课 堂 10 分钟(含)以内。 -1- 2、教师未经学院或教务管理部门同意,请他人临时代课、代 替监考,或擅自变动上课、考试时间或地点。 3、教师上课、监考过程中拨打或接听手机、收发短信,影响 正常教学和考试秩序的。 4、教师在课堂上讲授与教学无关的内容,或以学生自习为名 整节课办理个人私事,影响教学任务的完成。 5、发现学生平时作业、实验报告、实习报告、毕业论文(设 计)等有严重抄袭现象未予制止或未及时向学院汇报,造成不良 影响的。 6、未按学校规定批改平时作业、实验报告、试卷或毕业论文 (设计),或未按学校有关规定命题、制定评分标准或进行试卷分 析,造成不良影响的。 7、考试试卷出现排版、印刷错误在 5 处(含)以内;考试试 卷命题出现错误,错题所占分值或卷面总分值与满分误差在 5 分 (含)以内;考试答卷评阅时分数加错,加错试卷份数在 3 份以 内(含)(班级规模 50 人(含)及以下)或应判试卷总数的 6%以 内(含)(班级规模 50 人以上)。 8、未经学校教学主管部门或学院同意,不按时报送学生成绩、 成绩分析报告、学生试(答)卷等需要报送的材料。 9、课程表、考试安排表、监考通知单、调(停)课通知单、 教师请假通知单未及时通知教师或学生,或考试前考试试卷未按 时送达指定地点,造成上课或考试延误。 10、监考人员未按要求准时到达考场组织考试,或监考期间 擅自离岗 10 分钟以内,或在考场从事与考试工作无关活动,或不 -2- 按规定履行监考职责致使考场混乱、影响考试的。 11、在学校综合教务系统中登载成绩错误,成绩上报教务管 理部门后,更改的成绩在 5 处(含)以内。 12、实践教学指导或带队教师违反学校实践教学相关规定或 实习单位相关规定,对实践教学或实习单位工作造成不良影响。 (二)教学管理类 1、教学管理人员工作出现失误或疏漏,排课、排考时间、地 点冲突,10 分钟(含)以内不能妥善处理。 2、实验管理人员课前未准备好实验仪器、设备及实验材料, 致使课程 10 分钟(含)以内不能正常开展。 (三)教学保障类 1、教室在 10 分钟(含)以内未能正常打开,影响教学工作。 2、管理人员在 10 分钟(含)以内未能打开多媒体机柜,或 课前对教学设施未作检查维护,致使 10 分钟以内(含)教学工作 不能正常进行。 3、教室灯具、黑板、桌椅等基本教学保障设施损坏,报告后 因人为原因 3 日内未能及时维修,影响正常教学的。 第五条 出现下列各类情况之一,情节严重的,为严重教学 事故: (一)教学过程类 1、无正当理由,教师上课迟到、提前下课或上课期间离开课 堂 10 分钟以上,或擅自停课、无故缺课。 2、教师在课堂上辱骂、体罚学生,或语言粗鲁、举止不文明, 造成恶劣影响的。 -3- 3、教师对教材及主要教学参考书误选、错选,致使学生无法 使用,影响正常教学的。 4、教师无特殊原因,实际课程进度与教学进度安排表相差 2 周以上,或未完成教学大纲所规定的教学内容达 1/5 以上。 5、考试试卷出现排版、印刷错误在 5—10 处;考试试卷命题 出现错误,错题所占分值或卷面总分值与满分误差在 5—10 分; 考试答卷评阅时分数加错,加错试卷份数在 4—5 份(含)(班级 规模 50 人(含)及以下)或应判试卷总数的 6-10%以内(含) (班 级规模 50 人以上)。 6、监考人员在考试期间擅自离岗 10 分钟以上,或包庇、纵 容作弊行为,对学生违纪事实知情不报。 7、监考人员考试试卷收发失误(短缺、丢失),影响学生成 绩评定的。 8、教师不按评分标准阅卷,人为提高或压低学生考试分数; 或评卷后遗失学生试卷,影响学生成绩正常评定的。 9、在学校综合教务系统中登载成绩错误,成绩上报教务管理 部门后,更改的成绩在 5 处(不含)以上。 10、实践教学指导或带队教师违反学校实践教学相关规定或 实习单位相关规定,对实践教学或实习单位工作正常进行造成严 重影响的。 11、本科生指导教师不履行导师职责,致使学生选课严重失 误,未能按期完成学业。 (二)教学管理类 1、教学管理人员工作出现失误或疏漏,排课、排考时间、地 -4- 点冲突,10 分钟以上不能妥善处理。 2、未经学校教务管理部门批准,学院或教师自行调整、变更 教学计划。 3、在教学工作开始前,未按教学计划落实课程安排,或未落 实任课教师,致使教学任务无人承担。 4、实验管理人员课前未准备好实验仪器、设备及实验材料, 致使课程 10 分钟以上不能正常开展。 5、实习、教学实践活动前未落实实习、实践场所,致使实习、 实践任务无法完成。 6、教学资料缺失严重、管理混乱,影响教学正常运行和各类 教学评比与检查工作。 7、教学管理人员责任心不强,管理不善,造成教学设施严重 损坏或被盗,影响正常教学。 (三)教学保障类 1、教室在 10 分钟以上未能正常打开,或粉笔等教学用具准 备不足,或教室卫生环境脏乱差,影响上课等正常教学活动。 2、管理人员在 10 分钟以上未能打开多媒体机柜,或课前对 教学设施未作检查维护,由于其损坏或不完备,致使 10 分钟以上 教学工作不能正常进行。 3、因工作失误或人为原因,造成停电、停水,使上课、实验 等教学工作无法正常开展。 4、未经主管部门同意,擅自使用、出借教室或其他教学设施 而影响正常教学的。 第六条 出现下列各类情况之一,情节特别严重的,为重大 -5- 教学事故: (一)教学过程类 1、教学活动中出现违反宪法、法律或违背党的方针政策、违 反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等言论或行为,在学生中造成极坏的影响。 2、侮辱、体罚或伤害学生,或其它给学生身心造成严重伤害 的言论或行为。 3、在学期内教学进度延误 3 周以上,或未完成教学大纲所规 定的教学内容 1/4 以上。 4、考试试卷出现排版、印刷错误在 10 处以上;考试试卷命 题出现错误,错题所占分值或卷面总分值与满分误差 10 分以上; 考试答卷评阅时分数加错,加错试卷份数在 5 份以上(班级规模 50 人(含)及以下)或应判试卷总数的 10%以上(班级规模 50 人以 上)。 5、在校级及以上级别的考试中,考前泄漏考试内容、考中暗 示或透露试题答案,或在考场协同学生作弊等严重影响考试秩序 的行为。 (二)教学管理类 1、教学管理人员因失误造成 3 个(含)以上班级停课 2 学时。 2、未经学校批准,学院或其他单位随意通知全校或全学院学 生停课。 3、因准备不当、指导不力,在实验、实习及教学活动中出现 安全事故,导致学生受到身体伤害的。 4、实验管理人员课前未准备好实验仪器、设备及实验材料, 造成 3 个(含)以上班级停课 2 学时的。 -6- 5、学校教学管理人员在成绩、学籍管理中,篡改学生成绩, 出具或办理与事实不符的成绩、学籍证明、学历、学位证书的。 6、学校关于放假或全校性活动的课程调整,因通知失误造成 教学秩序混乱,影响恶劣的。 (三)教学保障类 1、管理部门修缮、改造工程,因组织不力、指挥失误,未能 按计划完成任务,造成学生停课,严重影响教学秩序的。 2、因工作人员失误或人为破坏,造成大型、贵重教学设备损 坏的。 第三章 教学事故的认定程序及处理 第七条 学校本科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委员会由监察处、人事 处、实验设备管理处、后勤管理处、教务处相关人员及学院主管 教学副院长代表组成,主任由教务处处长担任,其办公室设在教 务处。 第八条 教学事故发生后,由责任人所在学院(处)的负责人 根据本办法对事故级别和责任人提出初步认定和处理意见,填写 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登记表,并在三个工作日之内报送学校本科 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委员会办公室。 第九条 一般教学事故由教务处负责审核认定,通知相关部门 按规定处理;严重教学事故由学校本科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委员 会根据本办法负责认定与处理;重大教学事故由学校本科教学事 故认定与处理委员会根据本办法提出处理意见,报请学校研究处 理。 -7- 第十条 一学期内,同一人员出现 2 次一般教学事故,按严重 教学事故处理;一学期内,同一人员出现 2 次严重教学事故,按 重大教学事故处理。 第十一条 教学事故均应按岗位职责追究到人,凡不属个人责 任的,由事故单位有关负责人承担责任。事故发生后,能及时反 映并积极采取措施补救者,可从轻处理;出现事故,隐瞒不报, 使事故影响进一步扩大者,从重处理。 第十二条 对事故责任人,给予以下处理: 1、一般教学事故,由相关单位进行通报批评,限期改正;责 任人一年内不能参加各类教学优秀奖励、先进个人评选,年度综 合考核不能评为优秀。 2、严重教学事故,进行全校通报批评,责任人两年内不能参 加各类教学优秀奖励、先进个人评选、职务晋升,职称评聘延后 一年,年度综合考核不能评为优秀;扣发责任人 3 个月的基本岗 位津贴。情节严重的予以缓聘。 3、重大教学事故,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责任人三年内不能 参加各类评优、评奖、职务晋升,职称评聘延后一年,当年年度 综合考核定为不合格。情节特别严重的要调离工作岗位或予以开 除或解聘。 第十三条 对事故发生单位,给予以下处理: 1、一年内发生 4—6 次(含)一般教学事故,或 2 次严重教 学事故,或 1 次重大教学事故的,给予全校通报批评。 2、一年内发生 7-9 次(含)一般教学事故,或 3 次严重教学 事故,或 2 次重大教学事故的,给予事故发生单位及主管领导全 -8- 校通报批评,并视情况扣发主管领导 1 个月责任岗位津贴。 3、一年内发生 10 次以上(含)一般教学事故,或 4 次(含) 以上严重教学事故,或 3 次(含)以上重大教学事故的,给予事 故发生单位、党政负责人及主管领导全校通报批评,并视情况扣 发党政负责人 1 个月岗位责任津贴及主管领导两个月责任岗位津 贴。 第十四条 对事故责任人作出处理前,事故处理单位需听取事 故责任人的陈述和申辩。事故处理结果由事故责任人所在单位及 时通知事故责任人。若事故责任人对事故的认定与处理有异议, 可在接到通知后的 10 日内向负责认定及处理的有关单位申请复议 或向学校教学督导与评估委员会申诉,由学校主管教学工作副校 长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复议,申诉期间不影响对原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十五条 各类教学事故由相关单位填写《西北师范大学教学 事故认定及处理登记表》 ,报教务管理部门记录备案,同时将教学 事故认定结果呈送相关处室予以执行。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中未涉及但对学校及教学造成严重影响和 损失的行为、事件,学校均可认定为教学事故,并参照本办法予 以处理。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原 《西北师范大学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试行)》(西师发 [2003]45 号)同时废止。 -9- 西北师范大学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登记表 责任人姓名 事故发生时间 所在单位 地 点 教学事故情况记录: 年 月 日 教学事故原因: 责任人签字: 年 月 日 教学事故等级认定初步意见: 责任人所在单位负责人签字: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学校本科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委员会或教务处意见: 教务处处长签字: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学校意见: (学校盖章) 年 注:本表一式三份,当事人所在单位、教务处、人事处各一份。 - 10 -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