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 中加学者交换项目申请材料及说明.doc
中加学者交换项目申请材料及说明 一、应提交申请材料 1.《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出国留学申请表》(访学类) 2.有效身份证复印件 3.国外单位正式邀请信复印件 4.《加方奖学金申请表》 5.外语水平证明复印件 6.职称证书、最高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 7.获奖证书复印件(不超过 5 页) 8.外方合作者简历 9.项目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10.《单位推荐意见表》 请按以上顺序准备一份纸质申请材料,并按国家公派留学管理信息平台上 的说明将相关材料扫描并上传至信息平台(以上 2-9 项为应上传至信息平台的材 料,需按系统要求扫描并上传,上传文件必须为 pdf 格式,文件名称无要求,单 个附件大小不能超过 3MB,《单位推荐意见表》无需扫描上传)。 如提供的材料中有英语以外语种书写的,需另提供中文翻译件。申请材料 一律使用 A4 复印纸打印或复印,请在申请表第一页粘贴申请人近期彩色照片 (一寸免冠、光纸正面)。申请人需向受理单位提交一套书面申请材料,由其审 核留存(留存期限为两年),受理单位和个人无需向国家留学基金委提交纸质材 料。 申请人应对所提交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凡是提供虚假材料的申请, 一经查实,材料审核不予通过;已被录取的,取消留学资格。 申请人未按要求上传材料或上传材料模糊不清、无法识别的,视为无效申 请,材料审核不予通过。 二、申请材料说明 1.《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出国留学申请表》(访学类) 申请人需自行登录国家公派留学管理信息平台网上报名系统,并按要求如 实在线填写申请表;填写完申请表后,应认真阅读申请表中有关个人承诺事项, 并确认表格填写无误后,按系统提示点击“提交申请表”,下载生成的 PDF 格式 《出国留学申请表》并打印,在仔细阅读申请表中有关个人承诺事项且无异议后 签名确认。申请表中的有关栏目视实际情况及项目要求进行填写,如无相关情况 可不填。 如填写有误(如留学期限、留学国别等)可提回修改。网上申请表正式提 交并由受理单位接收后将不能提回及修改。 2.有效身份证复印件 请申请人将身份证正反面(个人信息、证件有效期和发证机关)同时复印 在同一张 A4 纸上。 3.国外单位正式邀请信复印件 申报时必须提交国外高校或科研机构的邀请函。正式邀请信/函一般应由外 方教授/邀请单位签发,并使用邀请单位专用信纸打印。邀请信/函应明确如下内 容: (1)基本信息:姓名、国内单位等; (2)留学身份:访问学者 (3)留学期限:明确到留学起止年月,其中留学开始时间应不早于 2023 年 9 月 1 日,且不晚于 2024 年 2 月 29 日; (4)留学专业、课题或研究方向; (5)资金资助情况; (6)外方负责人签字(含电子签名)与联系方式。 外方邀请信应为无条件邀请信,但以下条件除外,即邀请信在申请人被中 加学者交换项目录取后方可生效。 对邀请信不符合上述要求的,材料审核不予通过。 4.加方奖学金申请表 须本人签字(或电子签名)。 5.外语水平证明复印件 申请人应提交相应的达到合格标准的有效外语水平证明复印件,若无,则 外语水平应填写未达标。 申请时外语水平未达标但所在单位重点推荐者,亦需提供可以反映其外语 水平的外语考试成绩证明,如英语四级、六级考试、WSK/TOEFL/IELTS 考试等 各类外语考试成绩单复印件。 6.职称证书、最高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 申请人应提供所持有的最高职称、最高学历及学位证书的复印件。网报时 请将以上文件合并为一个电子文档进行上传。 最高学历及学位证书复印件可使用学信网《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 表》或档案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替代。 7.获奖证书复印件 应是与申请中加学者交换项目资助相关的、获奖级别最高、日期最新的奖 励(原则上应是 5 年内获得的)。获奖证书复印件不得超过 5 页(含)。如无, 可不提交。 8.外方合作者简历 主要包括国外合作者的教育、学术背景;目前从事科研项目及近 5 年内科 研、论文发表情况;在国外著名学术机构任职情况等,原则上不超过 1 页。国外 合作者简历应由其本人提供并签字。 9.项目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1)在研材料:申请人主持或参与国家级、省部级及所在单位科研项目 和课题研究等的相关证明材料。上传的在研证明为有关立项文件(限 3 页),或 由所在单位科研部门出具或盖章确认的在研项目(课题)相关证明材料。 (2)论文首页:论文首页扫描件。除非申请的具体出国留学项目要求提 供,申请人所发表论文、承担科研项目书、科研项目验收结果认定书等请勿放入 申请材料。 10.《单位推荐意见表》 单位推荐意见表在申请人打印申请表时由网上报名系统自动生成(申请人 在网上报名阶段此表不在报名系统中显示)。 推荐意见由申请人所在单位留学主管部门仔细阅读表中列明所在单位的 责任与义务且无异议后,再针对每位申请人填写相应内容,由单位负责人签字并 加盖单位公章后生效。如所在单位为司局级以下单位,则须由司局级主管单位在 “上级主管部门复核意见” 栏提出复核意见,并由负责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