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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西北师范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修订)》.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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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 西北师范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修订) 第一章 第一条 总则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研究生学籍管理工作,维护 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广大研究生合法权益,促进研究 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确保研究生培养质量,依据教育部颁 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 2017 年第 41 号)的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校按照国家招生政策和规定录取 的接受学历教育的博士研究生和硕士研究生(以下简称研究生)。 其他类别研究生参照执行。 第二章 第三条 入学与注册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研究生新生,应持《西北 师范大学研究生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 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提前向所在学院 书面请假并提交有关证明,同时报研究生院和党委学生工作部 备案,请假时间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不报到的, 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 3 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 对研究生入学资格进行复查。复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 注册学籍。复查中发现研究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 - 1 - 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按取消入学资格处理,情节严重的, 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五条 新生入学后,复查内容主要包括: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符合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符合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 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第六条 新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一)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含)以上医院诊断认定因 身心健康状况不宜在校学习的; (二)经学校选拔的支教团计划或推免辅导员; (三)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的; (四)创业及其他政策鼓励、学校认可的项目或活动的; (五)因其他原因,不宜或无法入校学习的。 第七条 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的研究生,由本人在开学前或 开学 1 周内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并附相关证明材料,经所 在学院和研究生院同意,方可办理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 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 应征入伍保留入学资格的,可保留入学资格至退役后两年; 其他原因保留入学资格的,保留时间原则上为 1 年;另有国家 政策或学校规定的,按政策执行。 第八条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应当在开学前或开学 1 周 - 2 - 内提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按当年新生办理入 学手续并注册学籍。审查不合格的,按取消入学资格处理;逾期 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 弃入学资格。 第九条 新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 由以外,按放弃入学资格处理: (一)未请假、请假未被批准,无故逾期两周不报到者; (二)因第三条,请假逾期未办理入学手续者; (三)因第六条第一款,在下一学年开学前到学校指定医 院进行健康体检,体检后仍不合格者; (四)保留入学资格期满而未按规定期限申请入学者;(五) 自愿申请者。 第十条 研究生应当于春季、秋季学期开学前,按学校规 定持研究生证到所在学院办理学期注册手续,同时登陆研究生 信息管理平台完成电子注册。不能如期注册的,应当提前书面 请假,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不符合 其他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第三章 第十一条 学制与学习年限 研究生实行基本学制与学习年限制。硕士研究 生基本学制 3 年,申请考核制博士研究生基本学制 4 年,直博 生基本学制 5 年,本硕连读、硕博连读研究生基本学制 6 年。 第十二条 最长学习年限为我校允许注册研究生在校学习 的最长期限。硕士研究生最长学习年限为基本学制延长 2 年; 博士研究生最长学习年限为基本学制延长 3 年。 - 3 - 第十三条 研究生因应征入伍、创业等其他特殊情况保留 学籍的,最长学习年限相应顺延。 第十四条 研究生达到基本学制年限不能毕业时,学院应 对其做出成绩预警和超期预警。在最长学习期限内,每半年预 警一次。 第十五条 研究生在最长学习年限内申请延长学习期限的, 每次申请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 1 年。延期毕业的研究生,不 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 第十六条 研究生在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未能完成学业, 不得再申请延期,学校不再保留其学籍。 第十七条 研究生提前修满培养方案中规定的全部学分, 经审核达到毕业资格要求且满足学位授予条件的,可在基本学 制到期前一年申请提前毕业。 第四章 第十八条 纪律与考勤 研究生应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 因故不能参加的,应当事先请假。未请假或请假未准 失而缺席的,以旷课论处。 第十九条 研究生因病、因事请假必须履行请假手续,请 病假的须同时提交学校医院或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单位出具的因 病休假证明。请假一周以内由研究生导师批准,报所在学院备 案;请假一周以上、两周以内由研究生导师同意、学院党委副书 记批准,报所在学院备案;请假两周以上、一个月以内由学院党 委书记批准,同时报研究生院和党委学生工作部备案。学校不 对研究生请假期间发生的事故负责。未经批准擅自离校者,按 - 4 - 旷课处理。对旷课者要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 分。 第二十条 研究生请假期满返校应及时销假,因特殊原因 需要续假的,履行续假手续,其手续和请假手续相同。一学期 累计请假不得超过 2 个月。超过 2 个月的,应办理休学手续。 第二十一条 研究生在学期间,经审批赴校外从事学习科 研活动的,按学校相关规定办理。 第五章 第二十二条 考核与成绩记载 研究生应当根据本学科(专业)研究生培养方 案和学位授予基本要求,在导师指导下制定培养计划,开展学 习科研活动。 第二十三条 研究生须参加本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学 习、科研、实习实践、中期检查等相关教育教学环节的考核。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课程成绩 60 分及以上者为合格,方 可获得相应学分。考核成绩记入《西北师范大学研究生学籍及 成绩登记表》,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二十四条 研究生应根据相应培养方案要求,按照开课 计划和规定的选课方式选修课程。未选课者不得参加该门课程 的学习和考核。课程考核不合格者应于下一学年参加重修。重 修须在“研究生信息管理平台”上申请。原所修课程因培养方 案调整等原因,在低年级或其他专业的教学中不再开设的,研 究生应及时申请调整培养计划,选择补修属性和学分相同的替 代课程。 第二十五条 研究生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参加课程考核, - 5 - 可申请缓考。缓考应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导师同意、学院主管 领导批准后,报研究生院备案。经批准缓考的研究生应参加同 一课程的下一次考核,并按正常考核记分。未申请缓考、缓考 申请未获批准或不参加考核者,该门课程考核成绩记零分。 第二十六条 研究生跨校选修课程,应征得导师和学院主 管领导同意,报研究生院备案。由开课院校出具选修课程成绩, 我校相关学院审核,成绩合格者可取得相应学分。 第二十七条 必修环节考核未达到培养方案规定要求的研 究生,一般按照以下方式进行分流: (一)转为硕士生培养(限直博生和硕博连读生); (二)结业; (三)退学。 第二十八条 研究生应按照个人培养计划参加课程学习。 无故旷课、考试违纪和违反学术道德与学术规范的,按学校相 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理、处分。 第六章 第二十九条 转学与转专业 研究生入学后,原则上不受理转学申请。特 殊情况下,如患病或确有某种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 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申请转学。研究生 转学,须经两校及其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同意。 第三十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 1 年的; (二)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 6 - (四)推免生、单独考试学生、少数民族骨干计划等专项 计划学生; (五)拟转入学校、专业的录取控制标准高于其所在学校、 专业的; (六)应予退学的; (七)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第三十一条 研究生原则上应当在招生录取专业完成学业。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申请校内转专业: (一)因学科调整,所在的学科和专业发生变化的; (二)导师出国长期不归或调动工作或因其他特殊原 因不能继续履行指导职责,且原专业无法调整安排的; (三)因身体原因不能继续在原专业学习的; (四)对转入专业有浓厚兴趣且有突出表现的; (五)其他特殊原因。 研究生转专业原则上只在第一学年办理且只能转一次,一 般应在同一一级学科或跨学科相关相近专业内进行,不允许跨 学科门类转专业。转入新专业后应重新调整培养计划,补修相 应学科专业规定课程。研究生在校学习的时间不得因转专业而 超过最长学习年限。 第七章 第三十二条 休学与复学 研究生在读期间因身体健康、创业等原因可 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经批准后方可办理休学手 续。 第三十三条 研究生休学一般以学期为单位,期满后仍不 - 7 - 能复学的,可以申请继续休学,累计休学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 两年。休学时间包含在基本学制或最长学习年限中。 第三十四条 到国家和学校认可的重要国际组织全时实习 或休学创业的研究生,经学校批准,休学时间可以延长至 3 年。 第三十五条 研究生休学期间,学校为其保留学籍。休学 研究生应当在办理完相关手续后离校,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研 究生待遇。 第三十六条 休学研究生应当在休学期满前向学校提出复 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第三十七条 研究生保留入学资格、休学(保留学籍) 期间,有违反国家法律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入学、复学资格。 第八章 第三十八条 退学 研究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学校审核同意后, 办理退学手续。 第三十九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本人未申请退学的, 学校予以退学处理: (一)必修环节考核未达到培养方案规定要求且未以其他 方式分流的; (二)达到学校规定的基本学制年限,未在学校规定期限 内提交延长学习年限申请,或者申请延长学习年限但未获批准 的; (三)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未毕业或者未结业的; (四)经学校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 继续在校学习的; - 8 - (五)休学期满,未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提出复学申请、申 请复学但经复查不合格或者获准复学但逾期两周未返校注册的; (六)未请假或者请假未获批准,连续两周以上未参加学 校规定的教学、研究活动的; (七)未请假或者请假未获批准,逾期两周未注册的。 第四十条 对研究生的退学处理,由研究生院研究决定, 并事先进行必要的合法性审查。在对研究生作出处理决定之前, 按规定程序提前告知研究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给 予研究生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退学处理决定书应当直接送达研究生本人,研究生拒绝签 收的,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 难于联系的,采用公告方式送达。 对研究生作出取消学籍或者取消入学资格的处理,具体程 序参照退学处理程序执行。 第四十一条 退学的研究生,应当在学校批准或者退学处 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两周内完成离校手续。 第四十二条 退学或者取消学籍的研究生,一律不予恢复 学籍。 第四十三条 研究生对退学、取消学籍或者取消入学资格 处理有异议的,可以按照学校学生申诉处理有关规定提出书面 申诉。 第九章 第四十四条 毕业、结业与肄业 研究生在规定最长学习年限内,完成培养方 案规定内容,考核合格,通过学位论文答辩,达到研究生毕业 - 9 - 要求,学校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第四十五条 研究生在规定最长学习年限内,完成培养方 案规定内容,考核合格但未通过论文答辩但满足结业要求的, 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结业后不能再申请学位论文答辩和 换发毕业证书。 第四十六条 研究生毕业、结业后,应当按照学校规定及 时办理离校手续,就业和派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七条 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研究生,发给肄业证 书。未学满一学年退学的研究生,发给学习证明。 第十章 第四十八条 学业证书管理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学习形式,以及 研究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 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研究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信息,应当有 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经学校 或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查通过后予以办理。 第四十九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 的,一经发现,取消学籍,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 学历证书、学位证书,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 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的,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予以注销并报教 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五十条 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 - 10 - 请,学校核实后提供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 效力。 第十一章 第五十一条 附则 本细则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西北师范大 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西师发〔2017〕118 号)同时废止。 第五十二条 其他未尽事宜以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 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 2017 年第 41 号)为准。本细则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 11 -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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